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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小说程序 > 外国名著 >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 九 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

我们已经根据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这三大实例,探讨了氏族制度的解体。最后,我们来研究一下那些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已经破坏了氏族社会组织,而随着文明时代的到来又把它完全消灭的一般经济条件。在这里,马克思的《资本论》对我们来说是和摩尔根的著作同样必要的。

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就我们现有的资料来判断,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所以现在我们就从这一阶段开始。

这一阶段应当以美洲红种人为例;在这一阶段上,我们发现氏族制度已经完全形成。一个部落分为几个氏族,通常是分为两个[108];随着人口的增加,这些最初的氏族每一个又分裂为几个女儿氏族,对这些女儿氏族来说,母亲氏族便是胞族;部落本身分裂成几个部落,在其中的每一个部落中,我们多半又可以遇到那些老氏族;部落联盟至少是在个别情况下把亲属部落联合在一起。这种简单的组织,是同它所由产生的社会状态完全适应的。它无非是这种社会状态所特有的、自然长成的结构;它能够处理在这样组织起来的社会内部一切可能发生的冲突。对外的冲突,则由战争来解决;这种战争可能以部落的消灭而告终,但从没能以它的被奴役而告终。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同样,部落和氏族分为不同的阶级也是不可能的。这就使我们不能不对这种状态的经济基础加以研究了。

人口是极其稀少的;只有在部落的居住地才比较稠密,在这种居住地的周围,首先是一片广大的狩猎地带,其次是把这个部落同其他部落隔离开来的中立的防护森林。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它只存在于两性之间。男子作战、打猎、捕鱼,获取食物的原料,并制作为此所必需的工具。妇女管家,制备衣食——做饭、纺织、缝纫。男女分别是自己活动领域的主人: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男女分别是自己所制造的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妇女是家内用具的所有者。家户经济是共产制的,包括几个、往往是许多个家庭。[109]凡是共同制作和使用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如房屋、园圃、小船。所以,在这里,而且也只有在这里,才真正存在着文明社会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所捏造的“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现代资本主义所有制还依恃着的最后一个虚伪的法律借口。

但是,人并不是到处都停留在这个阶段。在亚洲,他们发现了可以驯服和在驯服后可以繁殖的动物。野生的雌水牛,需要去猎取;但已经驯服的雌水牛,每年可生一头小牛,此外还可以挤奶。有些最先进的部落——雅利安人、闪米特人,也许还有图兰人,——其主要的劳动部门起初就是驯养牲畜,只是到后来才又有繁殖和看管牲畜。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游牧部落生产的生活资料,不仅比其余的野蛮人多,而且也不相同。同其余的野蛮人比较,他们不仅有数量多得多的乳、乳制品和肉类,而且有兽皮、绵羊毛、山羊毛和随着原料增多而日益增加的纺织物。这就第一次使经常的交换成为可能。在更早的阶段上,只能有偶然的交换;制造武器和工具的特殊技能,可能导致暂时的分工。例如,在许多地方,都发现石器时代晚期的石器作坊的无可置疑的遗迹;在这种作坊中发展了自己技能的匠人,大概是靠全体和为全体工作,正如印度的氏族公社的终身手艺人至今仍然如此一样。在这个阶段上,除了部落内部发生的交换以外,决不可能有其他的交换,而且,即使是部落内部的交换,也仍然是一种例外的事件。相反地,自从游牧部落分离出来以后,我们就看到,各不同部落的成员之间进行交换以及它作为一种经常制度来发展和巩固的一切条件都具备了。起初是部落和部落之间通过各自的氏族酋长来进行交换;但是当畜群开始变为特殊财产[110]的时候,个人交换便越来越占优势,终于成为交换的唯一形式。不过,游牧部落用来同他们的邻人交换的主要物品是牲畜;牲畜变成了一切商品都用它来估价并且到处乐于同它交换的商品——一句话,牲畜获得了货币的职能,在这个阶段上就已经起货币作用了。在商品交换刚刚产生的时候,对货币商品的需求,就以这样的必然性和速度发展起来了。

园圃种植业大概是亚洲的低级阶段野蛮人所不知道的,但它在那里作为田野耕作的先驱而出现不迟于中级阶段。在图兰平原的气候条件下,在漫长而严寒的冬季,没有饲料储备,游牧生活是不可能的;因此,牧草栽培和谷物种植,在这里就成了必要条件。黑海以北的草原,也是如此。但谷物一旦作为家畜饲料而种植,它很快也成了人类的食物。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财产,最初是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111]交给个人使用;他们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是没有更多的权利。

在这一阶段工业的成就中,特别重要的有两件。第一是织布机;第二是矿石冶炼和金属加工。铜、锡以及二者的合金——青铜是顶顶重要的金属;青铜可以制造有用的工具和武器,但是并不能排挤掉石器;这一点只有铁才能做到,而当时还不知道冶铁。金和银已开始用于首饰和装饰,其价值肯定已比铜和青铜高。

一切部门——畜牧业、农业、家庭手工业——中生产的增加,使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同时,这也增加了氏族、家庭公社或个体家庭的每个成员所担负的每日的劳动量。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向往的事情了。战争提供了新的劳动力:俘虏变成了奴隶。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领域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

至于畜群怎样并且在什么时候从部落或氏族的共同占有变为各个家庭首长的财产,我们至今还不得而知。不过,基本上,这一过渡一定是在这个阶段上发生的。随着畜群和其他新的财富的出现,便发生了对家庭的革命。谋取生活资料总是男子的事情,谋取生活资料的工具是由男子制造的,并且是他们的财产。畜群是新的谋取生活资料的工具,最初对它们的驯养和以后对它们的照管都是男子的事情。因此,牲畜是属于他们的;用牲畜交换来的商品和奴隶,也是属于他们的。这时谋生所得的全部剩余都归了男子;妇女参加它的享用,但在财产中没有她们的份儿。“粗野的”战士和猎人,以在家中次于妇女而占第二位为满足,但“比较温和的”牧人,却依恃自己的财富挤上了首位,把妇女挤到了第二位。而妇女是不能抱怨的。家庭内的分工决定了男女之间的财产分配;这一分工仍然和以前一样,可是它现在却把迄今所存在的家庭关系完全颠倒了过来,这纯粹是因为家庭以外的分工已经不同了。从前保证妇女在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同一原因——妇女只限于从事家务劳动,——现在却保证男子在家中占统治地位: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相形见绌;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在这里就已经表明,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而这只有依靠现代大工业才能办到,现代大工业不仅容许大量的妇女劳动,而且是真正要求这样的劳动,并且它还力求把私人的家务劳动逐渐融化在公共的事业中。

随着男子在家中的实际统治的确立,实行男子独裁的最后障碍便崩毁了。这种独裁,由于母权制的倾覆、父权制的实行、对偶婚制向专偶制的逐步过渡而被确认,并且永久化了。但是这样一来,在古代的氏族制度中就出现了一个裂口:个体家庭已经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起来与氏族对抗了。

下一步把我们引向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一切文化民族都在这个时期经历了自己的英雄时代:铁剑时代,但同时也是铁犁和铁斧的时代。铁已在为人类服务,它是在历史上起过革命作用的各种原料中最后的和最重要的一种原料。所谓最后的,是指直到马铃薯的出现为止。铁使更大面积的田野耕作,广阔的森林地区的开垦,成为可能;它给手工业工人提供了一种其坚硬和锐利非石头或当时所知道的其他金属所能抵挡的工具。所有这些,都是逐渐实现的;最初的铁往往比青铜还软。所以,石制武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不仅在《希尔德布兰德之歌》101中,而且在1066年的黑斯廷斯会战中114都还使用石斧。但是,进步现在是不可遏止地、更少间断地、更加迅速地进行着。用石墙、城楼、雉堞围绕着石造或砖造房屋的城市,已经成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中心;这是建筑艺术上的巨大进步,同时也是危险增加和防卫需要增加的标志。财富在迅速增加,但这是个人的财富;织布业、金属加工业以及其他一切彼此日益分离的手工业,显示出生产的日益多样化和生产技术的日益改进;农业现在除了提供谷物、豆科植物和水果以外,也提供植物油和葡萄酒,这些东西人们已经学会了制造。如此多样的活动,已经不能由同一个人来进行了;于是发生了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了。生产的不断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生产率的不断增长,提高了人的劳动力的价值;在前一阶段上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现在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的组成部分;奴隶们不再是简单的助手了;他们被成批地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随着生产分为农业和手工业这两大主要部门,便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即商品生产;随之而来的是贸易,不仅有部落内部和部落边境的贸易,而且海外贸易也有了。然而,所有这一切都还很不发达;贵金属开始成为占优势的和普遍性的货币商品,但是还不是铸造的货币,只是不作加工按重量交换罢了。

除了自由民和奴隶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差别,——随着新的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迄今一直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为这种公社而实行的土地的共同耕作。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进行的,是与对偶婚制向专偶制的过渡平行地发生的。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

住得日益稠密的居民,对内和对外都不得不更紧密地团结起来。亲属部落的联盟,到处都成为必要的了;不久,各亲属部落的融合,从而分开的各个部落领土融合为一个民族[Volk]的整个领土,也成为必要的了。民族的军事首长——勒克斯,巴赛勒斯,狄乌丹斯,——成了不可缺少的常设的公职人员。还不存在人民大会的地方,也出现了人民大会。军事首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构成了继续发展为军事民主制的氏族社会的各机关。其所以称为“军事”,是因为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经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功能。邻人的财富刺激了各民族的贪欲,在这些民族那里,获取财富已成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他们是野蛮人:掠夺在他们看来比劳动获得更容易甚至更光荣。以前打仗只是为了对侵犯进行报复,或者是为了扩大已经感到不够的领土;现在打仗,则纯粹是为了掠夺,战争成了经常性的行当。在新的设防城市的周围屹立着高峻的墙壁并非无故:它们的深壕宽堑成了氏族制度的墓穴,而它们的城楼已经高耸入文明时代了。内部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形。掠夺战争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习惯地由同一家庭选出他们的后继者的办法,特别是从父权制实行以来,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他们最初是耐心等待,后来是要求,最后便僭取这种世袭制了;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奠定下来了。于是,氏族制度的机关就逐渐挣脱了自己在民族中,在氏族、胞族和部落中的根子,而整个氏族制度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近部落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独立的、压迫和统治自己人民的机关了。但是,如果不是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裂成富人和穷人,如果不是“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马克思语)115,如果不是奴隶制的盛行已经开始使人认为用劳动获取生活资料是只有奴隶才配做的、比掠夺更可耻的活动,那么这种情况是决不会发生的。

这样,我们就走到文明时代的门槛了。它是由分工方面的一个新的进步开始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人们只是直接为了自身的消费而生产;间或发生的交换行为也是个别的,只限于偶然的剩余物。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我们看到游牧民族已经有牲畜作为财产,这种财产,到了畜群具有相当规模的时候,就可以经常提供超出自身消费的若干余剩;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游牧民族和没有畜群的落后部落之间的分工,从而看到了两个并存的不同的生产阶段,也就是看到了进行经常交换的条件。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进一步又发生了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分工,于是劳动产品中日益增加的一部分是直接为了交换而生产的,这就把单个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提升为社会的生活必需。文明时代巩固并加强了所有这些已经发生的各次分工,特别是通过加剧城市和乡村的对立(或者是像古代那样,城市在经济上统治乡村,或者是像中世纪那样,乡村在经济上统治城市)而使之巩固和加强,此外它又加上了一个第三次的、它所特有的、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在此以前,阶级的形成的一切萌芽,还都只是与生产相联系的;它们把从事生产的人分成了领导者和执行者,或者分成了规模较大和较小的生产者。这里首次出现一个阶级,它根本不参与生产,但完全夺取了生产的领导权,并在经济上使生产者服从自己;它成了每两个生产者之间的不可缺少的中间人,并对他们双方都进行剥削。在可以使生产者免除交换的辛劳和风险,可以使他们的产品的销路扩展到遥远的市场,而自己因此就成为一个居民的最有用的阶级的借口下,一个寄生阶级,真正的社会寄生虫阶级形成了,它从国内和国外的生产上榨取油水,作为对自己的非常有限的实际贡献的报酬,它很快就获得了大量的财富和相应的社会影响;正因为如此,它在文明时期便取得了越来越荣誉的地位和对生产的越来越大的统治权,直到最后它自己也生产出自己的产品——周期性的商业危机为止。

不过,在我们正在考察的这个发展阶段上,年轻的商人阶级还丝毫没有预感到它未来的伟大事业。但是这个阶级正在形成并且使自己成为必不可少的,而这就够了。随着它,出现了金属货币即铸币,随着金属货币就出现了非生产者统治生产者及其生产的新手段。商品的商品被发现了,这种商品以隐蔽的方式包含着其他一切商品,它是可以任意变为任何值得向往和被向往的东西的魔法手段。谁有了它,谁就统治了生产世界。但是谁首先有了它呢?商人。对货币的崇拜掌握在他手中是万无一失的。他尽心竭力地叫人们知道,一切商品,从而一切商品生产者,都应该毕恭毕敬地匍匐在货币面前。他在实践上证明,在这种财富本身的化身面前,其他一切财富形式都不过是一个影子而已。以后货币的权力再也没有像在它的这个青年时代那样,以如此原始的粗野和横暴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使用货币购买商品之后,出现了货币借贷,随着货币借贷出现了利息和高利贷。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像古雅典和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人投在高利贷债权人的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都只有经济上的强制。

除了表现为商品和奴隶的财富以外,除了货币财富以外,这时还出现了表现为地产的财富。各个人对于原来由氏族或部落给予他们的小块土地的占有权,现在变得如此牢固,以致这些小块土地作为世袭财产而属于他们了。他们最近首先力求实现的,正是要摆脱氏族公社索取这些小块土地的权利,这种权利对他们已成为桎梏了。这种桎梏他们是摆脱了,但是不久他们也失去了新的土地所有权。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不折不扣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只要土地是氏族的财产,这种可能性就不存在。但是,当新的土地占有者彻底摆脱了氏族和部落的最高所有权这一桎梏的时候,他也就挣断了迄今把他同土地密不可分地连在一起的纽带。这意味着什么,和土地私有权同时被发明出来的货币,向他作了说明。土地现在可以成为出卖和抵押的商品了。土地所有权刚一确立,抵押就被发明出来了(见关于雅典的一章)。像淫游和卖淫紧紧跟着专偶制而来一样,如今抵押也紧紧跟着土地所有权而来了。你们曾希望有完全的、自由的、可以出售的土地所有权,那么好了,现在你们得到它了——这就是你所希望的,乔治·唐丹![112]这样,随着贸易的扩大,随着货币和货币高利贷、土地所有权和抵押的产生,财富便迅速地积聚和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与此同时,大众日益贫困化,贫民的人数也日益增长。新的财富贵族,只要从一开始就恰巧不是旧的部落显贵,便把部落显贵完全排挤到后面去了(在雅典,在罗马,以及在德意志人中间)。随着这种按照财富把自由民分成各个阶级的划分,奴隶的人数特别是在希腊便大大增加起来[113],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

现在我们来看看,在这种社会变革中,氏族制度怎么样了。面对着没有它的参与而兴起的新因素,它显得软弱无力。氏族制度的前提,是一个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共同生活在纯粹由他们居住的同一地区中。这种情况早已不存在了。氏族和部落到处都杂居在一起,到处都有奴隶、被保护民和外地人在公民中间居住着。直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末期才达到的定居状态,由于居住地受商业活动、职业变换和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影响而变动不定,所以时常遭到破坏。氏族团体的成员再也不能集会来处理自己的共同事务了;只有不重要的事情,例如宗教节日,还勉强能够安排。除了氏族团体有责任并且能够予以保证的需要和利益以外,由于谋生条件的变革及其所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又产生了新的需要和利益,这些新的需要和利益不仅同旧的氏族制度格格不入,而且还千方百计在破坏它。由于分工而产生的手工业集团的利益,城市的对立于乡村的特殊需要,都要求有新的机构;但是,每一个这种集团都是由属于极不相同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人们组成的,甚至还包括外地人在内;因此,这种机构必须在氏族制度以外,与它并列地形成,从而又是与它对立的。——同时,在每个氏族团体中,也表现出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由于富人和穷人、高利贷者和债务人结合于同一氏族和同一部落中而达到最尖锐的地步。——此外,又加上了大批新的、外氏族公社的居民,他们在国内已经能够成为一种力量,像罗马的情况那样,同时他们人数太多,不可能被逐渐接纳到血缘亲属的血族和部落中来。氏族公社作为一种封闭的享有特权的团体对抗着这一批居民;原始的自然形成的民主制变成了可憎的贵族制。——最后,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于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但是现在产生了这样一个社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而这个社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必然使这些对立日益尖锐化。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

前面我们已经分别考察了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封闭的贵族制,它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贵族制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融化在国家中了。最后,在战胜了罗马帝国的德意志人中间,国家是直接从征服广大外国领土中产生的,氏族制度不能提供任何手段来统治这样广阔的领土。但是,由于同这种征服相联系的,既不是跟旧有居民的严重斗争,也不是更加进步的分工;由于被征服者和征服者差不多处于同一经济发展阶段,从而社会的经济基础依然如故,所以,氏族制度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甚至在以后的贵族血族和城市望族的血族中,甚至在农民的血族中,例如在迪特马申[114],还以削弱了的形式复兴了一个时期。

可见,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117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由血缘关系形成和联结起来的旧的氏族公社已经很不够了,这多半是因为它们是以氏族成员被束缚在一定地区为前提的,而这种束缚早已不复存在。地区依然,但人们已经是流动的了。因此,按地区来划分就被作为出发点,并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不管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因此,我们才觉得这种办法很自然;但是我们已经看到,当它在雅典和罗马能够代替按血族来组织的旧办法以前,曾经需要进行多么顽强而长久的斗争。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经不再直接就是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了。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了。奴隶也包括在居民以内;9万雅典公民,对于365000奴隶来说,只是一个特权阶级。雅典民主制的国民军,是一种贵族的、用来对付奴隶的公共权力,它控制奴隶使之服从;但是如前所述,为了也控制公民使之服从,宪兵队也成为必要了。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发展起来的社会和偏远的地区,这种公共权力可能极其微小,几乎是若有若无的,像有时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某些地方所看到的那样。但是,随着国内阶级对立的尖锐化,随着彼此相邻的各国的扩大和它们人口的增加,公共权力就日益加强。就拿我们今天的欧洲来看吧,在这里,阶级斗争和争相霸占已经把公共权力提升到大有吞食整个社会甚至吞食国家之势的高度。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随着文明时代的向前进展,甚至捐税也不够了;国家就发行期票,借债,即发行公债。关于这点,老欧洲也已经屡见不鲜了。

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从前人们对于氏族制度的机关的那种自由的、自愿的尊敬,即使他们能够获得,也不能使他们满足了;他们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构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酋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后者是站在社会之中,而前者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

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但也例外地有这样的时期,那时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17世纪和18世纪的专制君主制,就是这样,它使贵族和市民等级彼此保持平衡;法兰西第一帝国特别是第二帝国的波拿巴主义,也是这样,它唆使无产阶级去反对资产阶级,又唆使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显得同样滑稽可笑的这方面的最新成就,就是俾斯麦国家的新的德意志帝国:在这里,资本家和工人彼此保持平衡,并为了破落的普鲁士土容克的利益而遭受同等的欺骗。

此外,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阶级的组织。在按照财产状况划分阶级的雅典和罗马,就已经是这样。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在那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的选举资格,也是这样。但是,对财产差别的这种政治上的承认,决不是本质的东西。相反地,它标志着国家发展的低级阶段。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它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只能在其中进行到底的国家形式,——这种民主共和国已经不再正式讲什么财产差别了。在这种国家中,财富是间接地但也是更可靠地运用它的权力的。其形式一方面是直接收买官吏(美国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另一方面是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联盟,而公债越增长,股份公司越是不仅把运输业而且把生产本身集中在自己手中,越是把交易所变成自己的中心,这一联盟就越容易实现。除了美国以外,最新的法兰西共和国,也是这方面的一个显著例证,甚至一本正经的瑞士,在这方面也作出了自己的成绩。不过,为了使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这种兄弟般的联盟,并不一定要有民主共和国,除英国以外,新的德意志帝国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德国,很难说普选制究竟是把谁抬得更高,是把俾斯麦还是把布莱希勒德。最后,有产阶级是直接通过普选制来统治的。只要被压迫阶级——在我们这里就是无产阶级——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这个阶级的大多数人就仍将承认现存的社会秩序是唯一可行的秩序,而在政治上成为资本家阶级的尾巴,构成它的极左翼。但是,随着被压迫阶级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为独立的党派结合起来,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不是选举资本家的代表了。因此,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在现今的国家里,普选制不能而且永远不会提供更多的东西;不过,这也就足够了。在普选制的温度计标示出工人的沸点的那一天,他们以及资本家同样都知道该怎么办了。

所以,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真正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

所以,根据以上所述,文明时代是社会发展的这样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分工,由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两者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完全改变了先前的整个社会。

先前的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在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同样,消费也是在较大或较小的共产制共同体内部直接分配产品。生产的这种共同性是在极狭小的范围内实现的,但是它随身带来的是生产者对自己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支配。他们知道,产品的结局将是怎样:他们把产品消费掉,产品不离开他们的手;只要生产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它就不可能越出生产者的支配范围,也不会产生鬼怪般的、对他们来说是异己的力量,像在文明时代经常地和不可避免地发生的那样。

但是,分工慢慢地侵入了这种生产过程。它破坏生产和占有的共同性,它使个人占有成为占优势的规则,从而产生了个人之间的交换,——这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前面已经探讨过了。商品生产逐渐地成了统治的形式。

随着商品生产,即不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为了交换的生产的出现,产品必然易手。生产者在交换的时候交出自己的产品;他不再知道产品的结局将会怎样。当货币以及随货币而来的商人作为中间人插进生产者之间的时候,交换过程就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产品的最终命运就变得更加不确定了。商人是很多的,他们谁都不知道谁在做什么。商品现在已经不仅是从一手转到另一手,而且是从一个市场转到另一个市场;生产者丧失了对自己生活领域内全部生产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商人也没有得到。产品和生产都任凭偶然性来摆布了。

但是,偶然性只是相互依存性的一极,它的另一极叫作必然性。在似乎也是受偶然性支配的自然界中,我们早就证实,在每一个领域内,都有在这种偶然性中去实现自己的内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然而适用于自然界的,也适用于社会。一种社会活动,一系列社会过程,越是超出人们的自觉的控制,越是超出他们支配的范围,越是显得受纯粹的偶然性的摆布,它所固有的内在规律就越是以自然的必然性在这种偶然性中去实现自己。这种规律也支配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偶然性:它们作为异己的、起初甚至是未被认识的、其本性尚待努力研究和探索的力量,同各个生产者和交换的参加者相对立。商品生产的这些经济规律,随这个生产形式的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是总的说来,整个文明期都处在这些规律的支配之下。直到今天,产品仍然支配着生产者;直到今天,社会的全部生产仍然不是由共同制定的计划,而是由盲目的规律来调节,这些盲目的规律,以自发的威力,最后在周期性商业危机的风暴中显示着自己的作用。

上面我们已经看到,在相当早的生产发展阶段上,人的劳动力就能够提供大大超过维持生产者生存所需要的产品了,这个发展阶段,基本上就是产生分工和个人之间的交换的那个阶段。这时,用不了多久就又发现一个伟大的“真理”:人也可以成为商品;如果把人变为奴隶,人力[115]也是可以交换和消费的。人们刚刚开始交换,他们本身也就被交换起来了。主动态变成了被动态,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

随着在文明时代获得最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的出现,就发生了社会分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这种分裂继续存在于整个文明期。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

文明时代所由以开始的商品生产阶段,在经济上有下列特征:(1)出现了金属货币,从而出现了货币资本、利息和高利贷;(2)出现了作为生产者之间的中间阶级的商人;(3)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和抵押;(4)出现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的奴隶劳动。与文明时代相适应并随着它而彻底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的家庭形式是专偶制、男子对妇女的统治,以及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个体家庭。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此外,文明时代还有如下的特征:一方面,是把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作为整个社会分工的基础固定下来;另一方面,是实行所有者甚至在死后也能够据以处理自己财产的遗嘱制度。这种同古代氏族制度直接冲突的制度,在雅典直到梭伦时代之前还没有过;在罗马,它很早就已经实行了,究竟在什么时候我们不知道[116];在德意志人中间,这种制度是由教士引入的,为的是使诚实的德意志人能够毫无阻碍地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教会。

文明时代以这种基本制度完成了古代氏族社会完全做不到的事情。但是,它是用激起人们的最卑劣的冲动和情欲,并且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秉赋为代价而使之变本加厉的办法来完成这些事情的。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作用的灵魂;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如果说在文明时代的怀抱中科学曾经日益发展,艺术高度繁荣的时期一再出现,那也不过是因为在积累财富方面的现代的一切积聚财富的成就不这样就不可能获得罢了。

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的,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这一情况的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机器的采用,其后果现在已是众所周知的了。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么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但是,这并不是应该如此的。凡对统治阶级是好的,对整个社会也应该是好的,因为统治阶级把自己与整个社会等同起来了。所以文明时代越是向前进展,它就越是不得不给它所必然产生的坏事披上爱的外衣,不得不粉饰它们,或者否认它们,——一句话,是实行习惯性的伪善,这种伪善,无论在较早的那些社会形式下还是在文明时代初期阶段都是没有的,并且最后在下述说法中达到了极点:剥削阶级对被压迫阶级进行剥削,完全是为了被剥削阶级本身的利益;如果被剥削阶级不懂得这一点,甚至想要造反,那就是对行善的人即对剥削者的一种最卑劣的忘恩负义行为。[117]

现在把摩尔根对文明时代的评断引在下面作一个结束:

“自从进入文明时代以来,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巨大,它的形式是如此繁多,它的用途是如此广泛,为了所有者的利益而对它进行的管理又是如此巧妙,以致这种财富对人民说来已经变成了一种无法控制的力量。人类的智慧在自己的创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然而,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一定会规定国家对它所保护的财产的关系,以及所有者的权利的范围。社会的利益绝对地高于个人的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只要进步仍将是未来的规律,像它对于过去那样,那么单纯追求财富就不是人类的最终的命运了。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过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只是人类将要经历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摩尔根《古代社会》第552页)

写于1884年3月底-5月26日

1884年以单行本形式在苏黎世出版

原文是德文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1卷第32—203页

* * *

注释:

[1] 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伦敦麦克米伦公司1877年版。该书在美国刊印,在伦敦极难买到。作者已于数年前去世。

[2] 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328-571页。——编者注

[3] 爱·奥·弗里曼《比较政治》1873年伦敦版。——编者注

[4] 约·狄茨。——编者注

[5] 在《新时代》3刊载的文本里,在“加之”后面是:“新版将大量印行,这在德国社会主义文献中现在已经是常见的事,不过对于德国出版界来说仍然是非常罕见的”。——编者注

[6] 爱·伯·泰勒《人类原始历史和文明的产生的研究》1865年伦敦版。——编者注

[7] 约·雅·巴霍芬《母权论。根据古代世界的宗教的和法的本质对古代世界的妇女统治的研究》1861年斯图加特版。——编者注

[8] 埃斯库罗斯《奥列斯特》三部曲中的《厄默尼德》。——编者注

[9] 约·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蒙昧民族的精神状态和社会状态》1870年伦敦版。——编者注

[10] 路·亨·摩尔根《人类家庭的血亲制度和姻亲制度》1871年华盛顿版。——编者注

[11] 约·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蒙昧民族的精神状态和社会状态》1882年伦敦版。——编者注

[12] 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1877年伦敦版。——编者注

[13] 约·弗·麦克伦南《古代史研究》1876年伦敦版第333页。——编者注

[14] 我于1888年9月从纽约返欧途中,遇到一位罗切斯特选区的前国会议员,他认识摩尔根,可惜,关于摩尔根的事他能给我述说的并不多。摩尔根以个人的身分住在罗切斯特,仅仅从事自己的学术研究工作。他的兄弟是个上校,曾在华盛顿国防部供职;靠这位兄弟的介绍,摩尔根得以使政府对他的研究加以关注,用公款出版了他的几种著作;据我的交谈者自己说,他在任国会议员期间,也曾多次帮过摩尔根的忙。

[15] 在1884年版中不是“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海盗时代的诺曼人”,而是“凯撒时代的德意志人(或者是我们更爱说的,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编者注

[16] 以下直到“血缘家庭……”(本卷第33页)那一段以前的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中增补的。1884年版中是:“这种原始状态的发现,是巴霍芬的第一个伟大功绩。从这种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展出以下几种家庭形式。”——编者注

[17] 约·雅·巴霍芬《母权论。根据古代世界的宗教的和法的本质对古代世界的妇女统治的研究》1861年斯图加特版。——编者注

[18] 巴霍芬把这种原始状态叫作淫游婚,从而表明,他是多么不了解他所发现的,或者正确些说,他所猜到的东西。希腊人使用淫游婚这个名词,是表示未婚男子或过个体婚生活的男子跟未婚的女子的性关系;这种淫游婚,总是以一定的婚姻形式的存在为前提,在这个婚姻形式之外发生这种性关系;并且包含着至少是一种可能性的卖淫。这个名词,从来没有在别的意义上使用过,我和摩尔根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它的。巴霍芬的极端重要的发现,到处都被他的幻想——即认为历史上发生的男女之间的关系,总是起源于当时人们的宗教观念,而不是起源于人们的现实生活条件——弄得神秘化了,令人难以置信。

[19] 沙·勒土尔诺《婚姻和家庭之进化》1888年巴黎版第41页。——编者注

[20] 爱·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1891年伦敦-纽约版第70-71 页。——编者注

[21] 恩格斯在1884年版上加了一个注:“马克思在1882年春季所写的一封信14中,以最强烈的措辞,批评瓦格纳的《尼贝龙根》歌词中比比皆是的对原始时代的完全曲解。歌词中说:‘谁曾听说哥哥抱着妹妹做新娘?’15瓦格纳的这些‘色情之神’,完全以现代方式,用一些血亲婚配的事情使自己的风流勾当更加耸人听闻;马克思对此回答道:‘在原始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补加的注文:“瓦格纳的一位法国友人和崇拜者,不同意这个注,说在瓦格纳所根据的《老艾达》中,在《厄革斯德列克》中,洛基就曾指责弗莱雅说:‘在诸神面前,你拥抱自己的哥哥。’可见,兄弟姊妹婚姻在那时候已经被唾弃。不过,《厄革斯德列克》乃是对古代神话的信仰已经完全丧失的那一时代的表现;这是纯粹琉善式的对神的讽刺。要是作为靡菲斯特斐勒司的洛基在这里对弗莱雅作了这样的指责,那么这倒是反驳了瓦格纳。而且,在后边数行诗中,洛基对尼奥德尔说:‘你同你的妹妹生了一个(这样的)儿子’16。尼奥德尔本不是亚萨神,而是瓦那神,所以他在《英格林加传说》中说,兄弟姊妹婚姻,在瓦那国是很普通的,但在亚萨神中间并不如此。17这大概是表明,瓦那神是比亚萨神更古的神。无论如何,尼奥德尔是作为同亚萨神一样的神生活在亚萨神中间的,因此,《厄革斯德列克》勿宁说是证明,在挪威的关于诸神的传说产生的时代,至少诸神之间的兄弟姊妹婚姻尚未引起任何憎恶。要是想为瓦格纳辩护,引用《艾达》倒不如引用歌德,歌德在关于神和舞妓的叙事诗中,说到妇女在寺院献身的宗教义务时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他过于把这种风俗习惯比作现代的卖淫了”。——编者注

[22] “大概”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23] 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年伦敦版第425页。——编者注

[24] “或某种与它类似的形式”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25] 巴霍芬认为是他发现的不加区别的性关系,即他所谓的“污泥生殖”(Sumpfzeugung)的遗迹,这些遗迹是来自群婚制,现在关于这一点再不容怀疑了。“如果巴霍芬认为这种普那路亚婚姻是‘非法的’,那么,那一时代的人也许要认为今日从兄弟姊妹或表兄弟姊妹之间结婚,近的和远的,大多数都是血亲婚配,正如亲兄弟和亲姊妹之间结婚一样。”(马克思语)18

[26] 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

[27] 在1884年版中不是“这种群婚形式或与它类似的群婚形式”,而是“这种家庭形式”。——编者注

[28] 在1884年版中不是“而只有比较粗陋的群婚形式”,而是“他们的组织具有十分个别的性质,我们就不要管它了”。——编者注

[29] 以下直到“对偶制家庭”(本卷第43页)那一段以前的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30] 路·亨·摩尔根《人类家庭的血亲制度和姻亲制度》1871年华盛顿版。——编者注

[31] 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

[32] 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

[33] 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

[34] “使人很难设想……”这句话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35] 以下直到“对偶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本卷第50页)以前,在1884年版中是如下一句话:“旧大陆的这一类遗迹是众所周知的,例如,腓尼基姑娘在阿斯塔尔塔节在寺庙中献身的风俗;甚至中世纪的初夜权,也是大概由克尔特氏族(克兰)传下来的普那路亚家庭的残余,尽管德国的新浪漫派竭力掩饰这个事实,初夜权却极其确凿地存在过。”——编者注

[36] 在1884年版中不是“特殊财产”,而是“私有财产”。——编者注

[37] 在1884年版中不是“以前容易得到的妻子现在具有了交换价值”,而是“以前众多的妻子现在具有了价值”。——编者注

[38] 在1884年版中不是“家庭所有”,而是“私人所有”。——编者注

[39] “家庭”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40] 在“(马克思语)”以后直到本段结束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41] 以下直到“在说到随着母权制的覆灭……”(本卷第57页)以前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42] 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

[43] 最后一句话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44] 1804年拿破仑统治时期通过的民法典第230条。——编者注

[45] 在1884年版中,这句话的末尾是这样的:“但是到了英雄时代,我们就看到,妇女处于半囚禁的隔绝状态,以便保证子女确实出自父亲”。自此以下直到“但是,尽管有这些幽禁和监视”(本卷第62页)以前的几大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以代替1884 年版中的如下一段话:“相反,男人却以被俘的女奴隶、他的战时共享帐篷的女伴来寻欢作乐。古典时期的情况未必更好。从贝克尔《查里克利斯》一书我们可以较为详细地查阅到希腊人如何对待妇女的情形。她们虽说不是被幽禁,但也是与世隔绝的,她们成了自己丈夫最高等的婢女,只能同主要是其他的婢女来往。姑娘们则干脆被幽禁起来;妇女们只有由女奴作伴才能离家外出。如有男子来访,妇女就躲进自己的房间里去”。——编者注

[46] 荷马《奥德赛》第1首歌。——编者注

[47] 埃斯库罗斯《奥列斯特》三部曲中的《亚加米农》。——编者注

[48] 阿里斯托芬《费斯莫佛里节日中的妇女》。——编者注

[49] 欧里庇得斯《奥列斯特》。——编者注

[50] 在1884年版中这句话是:“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社会条件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编者注

[51] 最后一句话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52] 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年伦敦版第504页。——编者注

[53] 以下直到“淫游制和社会的任何其他制度一样……”以前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54] 这句话和前一句话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55]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18-19章。——编者注

[56] 后半句话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57] 在1884年版中是:“德国的和瑞典的”。——编者注

[58] 以下直到“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以前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59] 以下直到“现在让我们再回过来谈摩尔根吧”(本卷第81页)以前的文字,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60] 《尼贝龙根之歌》第10首歌。——编者注

[61] 见本选集第1卷第272-277页。——编者注

[62] “droit de l′homme”既有“人的权利”的意思,也有“男子的权利”的意思。——编者注

[63] “一时”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64] 指1519-1521年西班牙侵略者征服墨西哥的时期。——编者注

[65]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编者注

[66] 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编者注

[67] 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编者注

[68] “严格的”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69] 在马克思的手稿中不是格罗特,而是格罗特经常引用其著作的公元2世纪的古希腊学者坡吕克斯。——编者注

[70] 在马克思的手稿中接着还有一句为恩格斯所省略的话:“奥德赛用来称呼亚加米农的‘科伊腊诺斯’这个词和‘巴赛勒斯’这个词一样,也仅仅意味着‘战争中军队的统帅’”。——编者注

[71] 就像希腊的巴赛勒斯一样,阿兹特克人的军事首长也被误解为近代的王公。摩尔根最先对于西班牙人的起初是出于误会和夸张,后来简直是说谎的报告作了历史的考证,并证明,墨西哥人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但他们的发展程度超过了新墨西哥的普韦布洛印第安人,他们的社会制度在根据被曲解了的报告来推论的范围内说,相当于以下的情形:这是一个包括三个部落的联盟,它征服了其他几个部落并使之纳贡;它由联盟议事会和联盟军事首长来管理,西班牙人就是把这个联盟军事首长变成了“皇帝”。

[72] 在1884年版中这句话的结尾是这样写的:“因为其余两个阶级并未获得任何特殊的权利”。——编者注

[73] 来源于古希腊文的“菲拉”(部落)一词。——编者注

[74] 法文“police”(警察)的形容词“policé”意为“文明的”。——编者注

[75] 方言,意即宪兵。——编者注

[76] “可见他的氏族(昆提利)还有专用的坟地”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77] 在1884年版中不是“未必是”,而是“并不必定是”。——编者注

[78] 从本段开始到“在罗马建城差不多300年后”(本卷第125页)以前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79] 梯·李维《罗马建城以来的历史》。——编者注

[80] 拉丁语的rex[勒克斯],相当于克尔特一爱尔兰语的righ(部落长)和哥特语的reiks[勒克斯]。哥特语的这个词,像德语的本义(与英语的first,丹麦语的相同,意即“第一”)一样,也是氏族酋长或部落酋长的意思,这从哥特人在4世纪时对于后世的王即全体人民的军事首长已有特别名称即thiudans[狄乌丹斯]一事中已可以看出来。在乌尔菲拉所翻译的圣经中,阿尔塔薛西斯和希律从来不叫作reiks[勒克斯],而是叫作thiudans[狄乌丹斯],提比利乌斯皇帝的国家从来不叫做reiki,而叫作thiudinassus。在哥特的thi-udans(这个词我们不大确切地译为“王”)的名字Thiudareiks即德语的Theodorich[狄奥多里希]亦称Dietrich[迪特里希]中,两个名称合而为一了。

[81] 以下直到本段结束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82] 涅涅茨人的旧称。——编者注

[83] 约·弗·麦克伦南《原始婚姻》1865年爱丁堡版。——编者注

[84] 《威尔士的古代法律和规章》1841年版第1卷第93页。——编者注

[85] 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加了一个注:“在爱尔兰度过的那几天中96,我重新鲜明地意识到那里的乡村居民还是多么厉害地生活在氏族时代的观念中。土地所有者在他的佃户农民的眼中还俨然是一种为了全体的利益而管理土地的克兰首领;农民以租金的形式向他纳贡,但认为在困难时也应得到他的帮助。同样,一切比较富裕的人,也被认为当自己的比较贫苦的邻居有急需时,有责任接济他们,这种帮助并不是施舍,而是比较富有的克兰成员或克兰首领理所当然地应给予比较贫苦的克兰成员的。政治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抱怨无法使爱尔兰农民接受现代资产阶级的财产概念,这是可以理解的;只有权利而无义务的财产概念,绝不能灌输到爱尔兰人头脑中去。当具有这种素朴氏族观念的爱尔兰人突然流落到英国或美国的大城市,置身于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全然不同的居民中时,他们在道德和法律问题上会多么容易迷惑惶乱,失去一切依托并且往往大批地道德沦丧——这也是可以理解的”。——编者注

[86] 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年伦敦版第357-358页。编者注

[87] 贝达《盎格鲁教会史》第1册第1章。——编者注

[88] 在1884年版中在这句话后面接着还有两段话,第一段话是:“这种权利——在北美洲的最西北部地区经常可以见到——在俄国人当中也流行过;到10世纪时被奥丽珈女大公废除。”这一段话在1891 年版中被恩格斯略去。第二段话是:“在法国,特别是在尼韦奈和弗朗什孔泰,直到法国革命时期还存在着与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地区的斯拉夫人的家庭公社相似的由农奴家庭组成的共产制家户,这也是从前氏族组织的残余。这种共产制家户还没有完全消亡,例如在鲁昂地区(在索恩-卢瓦尔省)还可以看到一些巨大的、造型别致的农民住房,中间是公用的大厅,四周是卧室,住着同一家庭的好几代人。”这一段话在1891年版中被恩格斯修改后补入第二章(见本卷第56-57页)。——编者注

[89] 以下直到“像在墨西哥人和希腊人那里一样,在德意志人那里”(本卷第136页)以前的段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中增补的;在1884 年版中原是如下一段话:“……还按氏族居住。在公元8世纪的《阿勒曼尼法典》中genealogia一词完全与马尔克公社一词同义。这样我们就看到,德意志民族之一,并且恰恰又是苏维汇人,在这里是按血族即gentes分居的,每个氏族都分有确定的地区。勃艮第人和伦巴德人的氏族称为fara,而《勃艮第法典》中所使用的氏族成员(faramanni)一词,同时也指勃艮第人,这是针对着罗马居民说的,后者自然不包括在勃艮第氏族内。因而在勃艮第人那里,土地的分配也是按照氏族进行的。日耳曼法学家们一百年来为之绞尽脑汁的faramanni问题,这样就可解决。在德意志人中并不是到处都把氏族称为fara,尽管我们在一个哥特系的民族和另一个赫米奥南(高地德意志)系的民族那里可以发现这个名称。在德语中用来表示亲属关系的字根是很多的,这些字根同样使用在我们可以推断是和氏族有关的词语中。”——编者注

[90] 德语是fahren。——编者注

[91] 德语是Sippe。——编者注

[92]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7章。——编者注

[93] 起源于母权制时代并在许多民族中间都可以看到的舅父和外甥之间的特别密切的关系,只是在英雄时代的神话中希腊人才具有。据狄奥多鲁斯(第4卷第34章)说,梅里格尔杀死了铁斯特士的儿子们,也就是自己母亲阿耳泰娅的兄弟们。阿耳泰娅认为这种行为是一种无可饶恕的罪行,她诅咒凶手——她自己的儿子,并祈求他死。“据说,诸神听从了她的愿望,结束了梅里格尔的生命。”又据狄奥多鲁斯(第4卷第44章)说,海格立斯率领下的亚尔古船英雄在色雷斯登陆,他们在那里发现,菲尼士受他新妻子的教唆,残酷虐待被他遗弃的前妻——博雷阿德族的克利奥帕特腊所生的两个儿子。但在亚尔古船英雄中间,也有博雷阿德族的人,即克利奥帕特腊的兄弟们,也就是被虐待者的母亲的兄弟们。他们立刻保护他们的两个外甥,释放他们并杀死看守者。102

[94] 以下直到本页“此外,在塔西佗时代”以前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95] “至少在他较为熟悉的”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96] 毛勒《德国城市制度史》1869年埃朗根版。——编者注

[97] 凯撒《高卢战记》第4卷第1章。——编者注

[98]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26章。——编者注

[99] 以下直到“在凯撒时代,一部分德意志人……”(本卷第142页)以前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100] 见本卷第55-57页。——编者注

[101] 普林尼《博物志》(三十七卷集)第18卷第17章。——编者注

[102] 这里所推测的数字,在狄奥多鲁斯关于高卢的克尔特人的一段文字中可以得到证实。他说:“在高卢住着人口不等的许多民族,其中最大者,人口约为20万人,最小者约为5万人。”(Diodorus Siculus,V,25.)因而,平均起来是125000人;由于各个高卢民族发展程度较高,应该把他们的人口设想得比德意志人多一些。

[103] 普林尼《博物志》第4卷第14章。——编者注

[104] 据克雷莫纳的主教利乌特普朗德说,10世纪在凡尔登,也就是说,在神圣德意志帝国,制造阉人成了一个主要的行业,因为把这些阉人输入西班牙,供摩尔人的后宫使用,可获厚利。107

[105] 萨尔维安《论神的统治》第5册第8章。——编者注

[106] 以下直到本段结束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107] 给土地耕种者提供了一个获得集体和逐渐解放的手段。——编者注

[108] “通常是分为两个”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109] 特别是在美洲的西北沿岸,见班克罗夫特的著作。在夏洛特皇后群岛上的海达人部落中,还有700人聚居在一所房屋中的家户经济。在努特卡人那里,整个部落都聚居在一所房屋中生活。

[110] 在1884年版中不是“特殊财产”,而是“私有财产”。——编者注

[111] “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112] 莫里哀《乔治·唐丹》第1幕第9场。——编者注

[113] 雅典奴隶的人数见前第117页。在科林斯城全盛时代,奴隶的人数达46万人,在埃吉纳达47万人;在这两个地方奴隶的人数都等于自由民的十倍。

[114] 对于氏族的本质至少已有大致概念的第一个历史编纂学家是尼布尔,这应归功于他熟悉迪特马申116的血族。但是他的错误也是直接由此而来的。

[115] 在1884年版中不是“人力”,而是“人的劳动力”。——编者注

[116] 拉萨尔的《既得权利体系》118一书第二部的中心,主要是这样一个命题:罗马的遗嘱制同罗马本身一样古老,以致在罗马历史上,从来“没有过无遗嘱制的时代”,遗嘱制确切些说是在罗马以前的时代从对死者的崇拜中产生的。拉萨尔作为一个虔诚的老年黑格尔派,不是从罗马人的社会关系中,而是从意志的“思辨概念”中引伸出罗马的法的规定,从而得出了上述的完全非历史的论断。这在该书中是不足为奇的,因为该书根据同一个思辨概念得出结论,认为在罗马的继承制中财产的转移纯粹是次要的事情。拉萨尔不仅相信罗马法学家,特别是较早时期的罗马法学家的幻想,而且还比他们走得更远。

[117] 我最初打算引用散见于沙尔·傅立叶著作中的对文明时代的卓越的批判,同摩尔根和我自己对文明时代的批判并列。可惜我没有时间来做这个工作了。现在我只想说明,傅立叶已经把专偶制和土地所有制作为文明时代的主要特征,他把文明时代叫作富人对穷人的战争。同样,我们也发现他有一个深刻的观点,即认为在一切不完善的、分裂为对立面的社会中,个体家庭(les familles incohérentes)是一种经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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