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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方仲集 明代黄册考

作者:梁方仲 分类:类书文集 更新时间:2025-01-13 09:41:56 来源:本站原创

作为政府剥削农民的田赋制度,到了明代达到一种空前的严密的结构。这种严密的结构表现在两个基石上:一为黄册,一为鱼鳞册,这两种册籍的意义,不只代表册籍的本身,并且与赋役的整个制度构成一种有机性的联系,彼此互相影响。此中尤以黄册制度为一切赋役的根据。固然这两种册籍在明以前早已具备;不过以前各朝对它们并没有像明代那样地重视,也没有一样地花了一大笔人财物力和时间去办理,因之无论从地域与规模的广大,时间上影响的深远,或编制方法的整齐划一各方面来说,明代这两种册籍都是远迈前代的。

出身于贫农家庭的流氓皇帝朱元璋(明太祖),在统一中国以后,据史传说他“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明史·食货志》语),确实做了几件快人意的事。他魄力的雄大,不愧为开国之君,即如关于黄册和鱼鳞图册,他便花了一二十年的工夫进行筹备和编制的工作,在他的晚年便成为普遍的制度。尽管并没有收到什么预期的良好的结果,而且百病丛生,害民不浅,但这两种制度不但与明代相始终,并且入了清代,仍然有一部分的办法保留着,只是中间经过些修葺补苴的工作罢了。

《明史·食货志》一开宗明义便有近三百字关于黄册的记载,它主要的来源是根据明《会典》,《会典》的记录虽然比较详细,可是只是各种法令的汇编,从它本身找不出一条重要的有机线索。关于黄册的最详尽的记录,莫过于《后湖志》一书——后湖就是贮藏黄册的所在地,即今南京的玄武湖。这一部志书是当时一部第一手的官书。初刻于嘉靖年间,其后迭有增补。笔者在十五六年前从国立北平图书馆善本甲库得观万文彩等修的天启递刻本。此书甚为罕见,南京国学图书馆有一钞本,似向北平图书馆借钞得来。我曾以数月之力将万氏辑本子细钩稽一过,对于明代田赋史上许多重要问题得到一部分的解答。1937年春,我自北平去南京,每于暇日游玄武湖,踏勘当年故址,游倦以后,静对水色山光,很想将研究的结果写出,好为美丽的湖山添一段参考的资料,但因人事碌碌,迄无余暇。我在南京不久,旋东渡日本,在卢沟桥战事爆发后束装返国,道过京都,复承京都帝国大学文学部陈列馆内东洋史研究会诸君的盛意,以新得来的嘉靖四十五年福建泉州府德化县的黄册原本相示,并代摄影寄回广州。在空袭声中,我收到了寄来的影片和相底。后来我播迁西南,皆以此自随。今年春初我自宁返粤,行箧中携回的书籍无多,但这些摄片和多年前的笔记幸仍然无恙,所以辄先为文发表,以免散失,并了却多年来的一桩心愿。独惜尚有一部分的材料存留在南京,未及利用,补苴之功,只好俟之将来了。

本文的范围只限于黄册制度本身的研究。要说明主要事项:其一,户籍的编制方法,其二,户籍的实施状况。此外并欲对历史上的“衙门”政治,以致“吏胥”行政效率两个问题,附带提供一点暗示。即如在下面将要述及的各种腐化情形,倘以之与最近才被废止的保甲制度以至国民身份证,种种苛政来作一比较,我们必定会发生“于今为烈”的感想。文中有一二节目似乎近于琐碎,且无关宏旨的,但因与笔者计划中所要发表的几篇文章颇有关联之处,故亦不忍割爱。五六十年前西洋学者根据英国11世纪末叶遗留下来的Domesday Book作了许多很有价值的论文和专书,为研究社会经济史的专家所称道。今文因材料本身所限制,愧未能比美前贤于万一,尚请读者原谅。

一 黄册的早期历史及其作用

明代的户籍制度,据《明史·食货志一》所载: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兵〕,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户〕船〔户〕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

军籍总握于兵部,民籍掌于户部,匠籍掌于工部,为有明一代通行之制。户籍的划分以职业作标准,这就是“毕以其业著籍”的意义。这种方法,与元代辄以种族或地域来区分诸色人户的办法不同。

但在朱元璋初得天下的时候,有许多制度仍不能不暂时地部分地沿袭元代的旧制,在户籍方面似乎亦有这种情形,据《实录》所载:

洪武二年(1369)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会典》卷十九《户部六·户口一·凡立户收籍》)

上载的军、民、医、匠、诸色户的划分,在元代已有,所谓“原籍”当即指在元代末年所编定的原来户籍。

太祖初年,对户籍表示甚为注意,《实录》载:

洪武三年二月令中书省臣,凡行郊祀礼,以天下户口钱粮之籍,陈于台下,祭毕,收入内库藏之。

以户口钱粮册籍陪列祭祀典礼之中,恐怕不免有献捷于天及求祖宗保佑的一种复杂心情在内,并且这些册籍想来多是沿用元末之旧,因在干戈甫定之后,一时连核实的工夫都来不赢,更不用说去重新制造了。但不管怎样,太祖对于户籍的推进,确是相当努力。所以在同年十一月便有户帖的设置。《实录》载,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核民数,给予户帖:

谕省臣曰:民者,国之本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置户籍,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给于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以闻,著为令。(按上文引自《续通考》,因所载较《实录》略详。)

这是在黄册以前设立的一种户口登记。在后,黄册的编制就是根据户帖的记录,并配合里甲的制度,部勒而成的。关于户帖与黄册的关系的研究,详拙作:《明代的户帖》一文(载《人文科学学报》第二卷第一期,1943年6月昆明出版),读者可以参阅。

又过了十年光景,太祖用试户部尚书范敏的建议,制定了里甲与黄册之法。《明史》卷一三八《杨思义传附范敏传》云:

十三年试尚……帝以徭役不均,命编造黄册。敏议百一十户为里,丁多者十人为里长,鸠一里之事,以供岁役,十年一周,余百户为甲,后仍其制不废。

《续通考》记此事甚详:

十四年正月,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年终,送呈后湖东西二库藏之。

《实录》《会典》与《明史·食货志》所载文字,与上略同。惟朱健《古今治平略》卷三《国朝户役》所载,颇有异文,转录于下,以资讨论:

十四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首为总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系于百一十户之外,著之图尾,日畸零带管。册成,上户部,而省,府,州若县各存其一。

其一,《治平略》谓每“甲十户”,与《续通考》《实录》诸书“甲凡十人”之说不同。按《治平略》所载系指里甲制度(即户籍)而言,《通考》《实录》诸书则指赋役制度(即每年每甲应役之人数)而言,两说可以并存不悖。其二,《治平略》“半图”之称,不见于《通考》诸书,但明代方志中往往用此一名词,故足补《通考》诸书所载之未备。又从《治平略》可知“畸零”亦作“畸零带管”,他书亦有作“带管畸零”者,——并且此二字有时亦写作“ ”的,见《况(钟)太守集》。复按《通考》《明史》诸书均有“册凡四”一语,此语有补充说明之必要。考明代户籍之编制,以里为单位。地方行政区之划分,则为司、府,及州县三级制。直隶州的地位与府同,散州地位与县同。每里各造册两份,一份为呈缴州县政府之用;一份为存留本里参考之用。里册呈上州县以后,州县汇集全县境内所属诸里所造之册,更制成本州县总册两份,一份上呈于府,一份存留本州县。府复据各州县之册,又制成本府总册两份,以一份上呈于布政司。司又据各府州县所造之册,汇编为司总册两份,以一份上呈户部。最后,户部亦根据各司、府、州县所造之册,编为全国总册,以备皇帝御览。关于户部所编之全国总册,前引各书皆未见记载,事实上当然是有的。凡司、府、州县以至各里存留本地的册子,皆用青纸作封面,惟进呈户部之册,则用黄纸为壳皮,故曰黄册。故所谓“册凡四”者,仅指司、府、州县,及里册而言,户部所编之全国总册并不计算在内。清《无锡县志》卷二七《户口》云:

明朝旧制……黄册十年一造……每图民册,解京,解府,解县,并自存草册,共四本。而京册尤为郑重,造完,解南京后湖收藏,以防火也。

不列解司这一份,因为该县属常州府,而该府直隶南京也。

从以上各条看来,可知洪武十四年创立的黄册制度,其动机在平均徭役。编排里甲的目的,一方面在清查户口,但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在科征赋役——用现在名词表达,即为加紧榨取。里甲制度是黄册的骨干,黄册上的记录只是编审里甲后所得的结果。所以当时人往往称黄册为赋役黄册(见上),《御制大诰》(洪武十八年)“造册科敛第五十”云:

置造上中下三等黄册。朝觐之时,明白开谕,毋得扰动乡村。止将黄册底,就于各府州县,官备纸札,于底册内挑选上中下三等,以凭差役,庶不损靠小民。

《实录》亦载:

洪武十八年正月己卯,命天下府州县官,第其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则发册验其轻重而役之。

以上两条所言,当为同一事件。当时所编的赋役册是以黄册作底本的。总而言之,黄册就是合户口册与赋役册为一的册籍。黄册与赋役的关系,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三一《治国平天下之要·制国用·传算之籍》一条,言之甚为简明扼要:

臣按,所谓版者,即前代之黄籍,今世之黄册也。周时惟书男女之姓名年齿(按此言未可尽信,详下),后世则凡民家之所有丁口事产皆书焉,非但民之数也。我朝每十年一大造。其册,首著户籍〔原注:若军民匠灶之属〕,次书其丁口,成丁不成丁,次田地,分发民等则例房屋,牛只。凡例有四:曰旧管,曰开除,曰新收,曰实在。今日之旧管,即前造之实在也。每里一百一十户,十户一甲,十甲一里。里有长,辖民户十,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周则更大造,民以此定其籍贯,官按此以为科差。……版籍既定,户口之或多或寡,物力之或有或无,披阅之顷,一目〔一作日〕可尽。官府遇有科差,按籍而注之,无不当而均矣。……

前言里甲黄册之制,肇议于范敏。与敏同时或稍后,而于此事擘画有功者,还有开济一人。钱薇《承启堂稿》卷一三《均赋书与郡伯》云:

尝观国初籍人户矣,未有里甲,而奏置里甲,自开公济始。

同书同卷《复邑令田赋书》又云:

我朝开国之初,委任尚书开济设立十甲以括户。

按开济,洪武初,以明经举,授河南训导,人为国子助教,以疾罢归。十五年七月召试刑部尚书,逾年实授。其年十二月,以罪弃市。《明史》卷一三八本传谓其:

以综核为己任,请天下诸司设文簿,日书所行事,课得失。又各部勘合文移,立程限,定功罪。……敏慧有才辩。凡国家经制,田赋狱讼,工役河渠事,众莫能裁定,济一算画,即有条理品式,可为世守,以故帝甚信任,数备顾问,兼预他部事。

所以开济之参预定制一事,大约可信。

二 黄册的由来

我国户籍的编制,起源甚早。但在明代以前,尚没有叫作“黄册”的。这个名称,究竟怎样得来的呢?关于这点,有两种说法。有些人以为是由于册子的封面上的颜色得来。王鸿绪《明史稿·食货志》卷一所言最为明白:

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册面青纸;惟上户部者黄纸,故谓之黄册。

《万历会典》卷二〇《户部七》所载,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一条中有云:

其各州县,每里造册二本。进呈册用黄纸面。布政司,府,州,县册用青纸面。

《后湖志》卷八正德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户部题准为赋役黄册事》中亦载,洪武二十四年定:

总册俱要黄纸为壳面,其余存留司,府,州,县册,止用青纸壳面。

关于黄册一共应有几份一问题,我在前节已检讨过,所以上面“二”“四”数目相异的原因,在此不必再说了。

黄册名称的由来,又有人以为是取义于唐代“黄,小,丁,中”之制者。张萱《疑耀》卷二“黄册”条云:

今制,丁口税粮,十岁一籍其数,曰黄册,自刘宋时已有之。齐高帝即位,尝敕虞玩之与傅坚意检定,诏曰:“黄籍,人之大纲,国之政端”云云,时亦称人籍。今世多不解黄字之义。余偶阅唐开元制,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帖,三年一造户籍。即今之黄册也。谓之黄,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之耳。

按称小儿曰黄,原不始于唐代。《淮南子·泛论训》已有“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之语。《说苑·敬慎篇》亦载有“孔子见罗者,其所得皆黄口也”一段故事。可见“黄口”一词,在汉已流行。且早在隋高祖开皇二年已有所谓“新令”之颁,定男女“黄”小中丁老之制。至唐高祖武德六年亦有类此的规定,中经中宗神龙元年的修改,至玄宗开元中又复武德旧制(参《册府元龟》《唐通典》《唐会要》《旧唐书》)。故谓黄册“黄”字的取义,出于开元诏令,纵令其解说不误,亦未免失之过迟。又如隆庆申嘉瑞、李文纂修的《仪真县志》抄本卷六《户口考》亦云:

周制,黄口始生,遂登其数。后世黄册之名起此。

与上引《疑耀》之均陷文于望文生义之失。《疑耀》文中又据南齐高祖建元二年诏中“黄籍”数语,谓黄册,自刘宋时已有之(参《南齐书》卷一四《州县志·南兖州》,又同书卷三四《虞玩之传》)。实亦失考。按,宋齐时的“黄籍”,乃与“白籍”对称。盖自东晋以来,朝野盛倡所谓“土断”之法。原来西晋时,北方的户籍,是用竹简做的,“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名曰“黄籍”;江南则用纸,故曰“白籍”。承陈寅恪先生相告,黄白之分,不仅由于所用材料,如竹或纸之不同。所谓黄籍,乃指旧籍,含有黄旧之意,以别于新的白籍。晋室东渡以后,流寓侨郡的北方人士,手持黄籍,不纳赋役,影响政府收入甚大。所以东晋成帝咸康七年(341)实行土断,把北方流寓人户依其所居之土地断其户籍所属,把他们的黄籍换为白籍。有人考据,谓土断远在汉末西晋已行过(参孙毓棠《中国古代社会经济论丛》页一二七至一二八)。陶希圣、武仙卿《南北朝经济史》(页六二),谓:“北方迁移的人户的户籍,名曰白籍;原住人户的户籍名为黄籍。土断就是将白籍改为黄籍,使户籍归于一律。”与前说正相反,疑误。又有人根据《玉海》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及石虎诏语“先帝创临天下,黄纸再定”,以为黄册亦用纸为之。今按石虎咸康二年之诏,原指“三载考积”铨叙官吏时所用的黄纸,与户籍无涉。(《晋书》卷一六〇《载记第六·石季龙上》。)

由上所言,黄册之得名,当以第一说“册面黄纸”的理由为充足。倘从现存清故宫所遗留下来的黄册实物的观察,其中有些封皮是用黄绫绸制成的,不专用黄纸。又清代的黄册并不限于户籍所包括的种类,较之明代远为繁杂广泛,可参看故宫博物文献馆编的《内阁大库现存清代汉文黄册目录》。

黄册所以用黄色,似与进呈御览有关。按五行家的说法黄是中央的颜色。此时黄色尚非王者所专用,但大约自从唐代以后,黄色便成了御用的颜色。明代的黄册,是需要进呈御览的,故用黄色。

黄册的编造,虽于洪武十四年正月明令全国通行,但其完成之日,各地尚未能一致,如湖广布政司的永州府至洪武十五年黄册始成。洪武《永州府图志》卷首,洪武十六年“胡鉴序”云:

本府口洪武九年入籍所报户口钱粮,比较十五年成造黄册之数,大有增益不同。

可见在洪武九年时已有户籍的编制,但至洪武十五年始称黄册。

三 内容与格式

在第一节中我们提到黄册与里甲制度的关系。所谓里甲制,就是以地域相邻接的一百一十户的人家编为一里。在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都(即野)曰里。坊、厢、里的户数皆同。每一里之中,有里长十户;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每十户之中,有一户为甲首。编制里甲的目的,为的是供应政府所需要的徭役。初时仅限于传办公事及催征钱粮两项经常性的劳役,其后征敛日繁,凡祭祀、宴飨、营造、馈送等一切劳务或其代价,皆令里甲人户供应。应役的次序,每年由里长一名,甲首一名,率领一甲十户充当。其余九甲,每年亦各由里长一名,甲首一名,率领一甲十户,轮流服役一次。这样,十年之中,所有一百一十户内的里长、甲首,以至普通的人户,各依次序应役一年。应役之年名曰现年,不须应役之年皆曰排年。十年以内,每甲人户只当“现年”一次,其余九年皆为排年。十年届满,复重新编排,每年仍以一甲应役。故曰“十年一周,周而复始”。

户有等则,普通分为三等九则。等则的编排,根据资产的大小。资产最殷富之户,列为上等一则户。以次,为上等二则、三则户。……最下,为下等三则户。资产的高低,以田地丁口,和其他的不动产如房屋,动产如车船、牛只等合并来计算。其中以丁田两项最为重要。丁多,田多的户,多列为上等。里长,多由此等户中挑出。其余十甲入户,每一甲的资产总数大致与其他各甲的资产总产相差不多。从原则看来,每甲每年的劳苦应当是约略相等的。

里甲制度编排好后,即作户籍登记。户籍普通分为官、民、军、匠四大类。民籍的户数,比较最多,故最重要。每户先记其属于某乡某都某图某籍。然后列记其成丁,不成丁,大口(女),小口,各若干;次载其田地的种类(如官民田之分)及其顷亩之数,如有房屋车船牲口,亦附载其数目于后;最后,登记其应完的夏税秋粮各若干。

每十户一甲,甲有甲首。甲满十户的名曰“全图”;不满十户,仅得四五户或六七户的名曰“半图”。合十甲为一里,每里有里长十户。每里合编一册,名曰“总图”,载列里中丁口税粮的总数。里甲排列的次序,名曰“格眼”。其里中鳏寡孤独之户不胜徭役者,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参看表一:明朝坊厢里甲)

表一 明朝坊厢里甲

续表

里甲每十年重新编定一次,户册亦随之重造一次,名曰“大造”。

丁田税粮的额数的记录,分为“旧管”“开除”“新收”“实在”四项。名曰“四柱式”。本届的“旧管”,便是上届的“实在”。“开除”指前届至今届期中人口死亡及出卖田产的数额。“新收”指上造至本造期间人口增加及买入田产的数目。今可列成计算的公式如下:

实在=旧管-开除+新收。

杨廉《后湖志·序》说:“今制黄册所载,人丁,事产(按即财产),其经也;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其纬也。”(黄训辑:《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二一)将此中的关系说得很清楚。

关于黄册的格式以至装订之法,洪武二十四年有详细的规定:册本的大小,行款的高低,俱依官颁样册制造。册内字样,照依题本字粗大,俱用真楷书写。各户项下,细开某府州县某坊厢都图军民等籍。册本用厚纸为壳面,用粗大丝索装订,不许用面糊裱背。册内纸张亦不许用粉涂饰,恐惹虫蛀。进呈总册俱要用黄纸为壳面,其余存留册止用青纸为壳面。册面上须写司府州县等衙门并坊乡都里分名目,照式刊印,不许用纸浮贴,以致改换失落,违者治罪。但土官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里甲不拘定式;余裔夷不编造册。(以上参《后湖志》卷八“正德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户部题准为赋役黄册事”,及《万历会典》卷二〇。)

四 黄册与鱼鳞图的关系

在本文开始,我们已说及明代田赋制度远较前代完备,因为有了两种较完备的图册作基础。图,是指鱼鳞图;册,即为黄册。关于前者,已详拙著《明代鱼鳞图册考》一文(载《地政月刊》第八期)。本节专就两者之间的关系发挥。鱼鳞图,用简单明了的话来说,就是今所谓的地籍或地亩册,与户籍的黄册是互相为用的。黄册以户为主,详记各户的丁口与产业状况,故凡同属于一业户的坐落不同的土地都登记在黄册中,由此可以明了地权分配的情形。并且,确定了某一业户总共领有土地若干以后,由此可以定科则的高低,赋役的多寡,这是黄册最大的功用。

鱼鳞图册以土地为主,详载土地的形状,性质,等级,及种类,——故凡属于该一地区内所有的土地的状况,均可按图索骥,一目了然。且户口有转移,土地有分割。假如专恃黄册,则于转移分割稍为频繁之时,对于地权状态无法明了且易发生紊乱及弊端。由此可见鱼鳞图册原为补救黄册之不足。万历《武进县志·额赋》云:

故按图以稽荒熟,为某人现业,则田土不可隐;按册以稽某家某户占田若干,坐落某处,则税不可逋。又凡质卖田土,则每年有开注。户虽变迁不一,田则一定不移。是之谓以田为母,以户为子,子依乎母,而的的可据,纵欲于田土转移过割之际,为诡寄埋没之举,以图逃避税粮,而不可得,此鱼鳞图册之制然也。

就是这个意思。并且,土地除了发生人事纠葛外,有时亦遭遇自然的变化,如坍没淹冲被灾等情形。各县征收田赋,向例于开征之时,应许人民报灾,政府再派人下乡勘灾,定其被灾的面积与成数。如无鱼鳞图册为根据,绝难达到公平的地步。设有完备的地亩图籍,则某段某丘的情形如何,当能按号查勘,定其减免的成数,转入田赋征册,其手续极为简便。

换言之,黄册很像现代所说的户领丘册,鱼鳞图册则很像丘领户册。若用簿记学的术语来说,黄册的性质近于分类账,鱼鳞册近于日记账。

自行一条鞭法后,摊丁于地,赋役皆从地亩起税,于是黄册在编定赋役的位置上,反不如鱼鳞册的重要。这大约就是嘉靖、隆庆以后,黄册更趋失实的原因。当时多用白册(即一种实征册)去代替黄册。清王庆云《熙朝纪政》卷四记清代自摊丁人地以后的情形,亦可为证:

自并丁户以入地粮,罢编审而行保甲,于是黄册积轻,鱼鳞积重。(“纪赋册粮票”条)

同书卷四《纪丁随地起》一条云:

照地派丁,即丁随地起之法。其法但以黄册与鱼鳞册相为乘除,即得其实。

所谓“相为乘除”,当即谓以黄册中所载的丁则,乘鱼鳞册中的亩数,即得丁赋额数;或以鱼鳞册的亩数,除黄册的丁赋额数,便得到丁则。

由于民田与屯田,分掌于户部及卫所。且由于各州县间有“寄庄”与“寄户”等情形发生,于是一县之中,地籍与户籍的记录往往发生矛盾。如万历广东《顺德县志》卷三《赋役志》所云:

屯田籍在卫所。各县之民,附籍顺德,而以田地径入其县者众;邑民亦然。故鱼鳞册与黄册乖异。

总括言之,黄册的主要目的,为征收赋役。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豁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则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则例征敛,务要编入黄册,以凭征收税粮。”又规定:“凡各处户口,每岁取勘明白。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万历会典》卷二十《户口二·黄册》)可见黄册与田丁赋役的关系。鱼鳞图册的主要目的,为明了本地的土地状况,附带地要控制土地转移分割的异动。傅维麟《明书》卷六七《土田志》将两者的区别及其相互关系说得甚为明白:

而制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田各归其都里,履亩而籍之,诸原坂坟衍下隰腴沃瘠卤之故毕具为之经,而土田之讼质焉。制黄册,以户为主。田各归其户,而详其新故移易之数为之纬,而赋役之法从焉。

五 编制与申解的手续

关于编制及申解的手续,洪武年间定:每当大造之年,先由户部查照原定册式,并现今合行事例,刊印榜文册图,差人驰驿赍去各地翻刻,给发所属张挂,晓喻官吏里甲人等依式攒造,俱限年终进呈。

各州县有司于奉到户部的榜文图册的式样以后,即将一户的定式誊刻印版,给与坊厢里长并甲首,再分发各户,令其自将本家人丁事产依式开写。各人户供写以后即付与该管甲首,甲首将本甲十户的丁产亲供,送与现役坊厢里长。现役坊厢里长即将十甲的丁产亲供,攒造一处,订作册本,送与本管州县衙门。

州县衙门官吏将各户亲供,仔细查算,如无差错,仍发该里依式誊写完备,再送本管衙门类总。

各里文册既具,州县衙门将其类总,填图完备,仍依定式,将各里人丁事产攒造一处,另造总册一本(亦名类册),其中分豁各乡都人丁事产的总数。正官,首领官吏,躬亲磨算,查对相同,于各里并本州县的总册之后,一律开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解赴本府。

府提调正官,于所属州县文册,躬亲磨对讫,依定式另造总册一本。于内开豁各州县人丁事产总数,并于各州县造到各项册后,一体开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如系直隶府州,就便由本府委官一员率各州县提调造册官,并该史直接亲赍户部。

其布政司所辖府州县解到文册,由本司官史躬亲检阅,磨算相同,依式类造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府州人丁事产总数,并于各府州所造的总册之后,填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由司委官一员,率各府州县官吏,亲赍户部。俱限年终进呈。若限外未到,行移各处巡按御史,就将各承行官吏俱照取供住俸问罪事例发落。

总括以上所言,由各户按照户部所颁的定式填报本户的丁口财产,交付甲首。甲首汇集本甲十户的“亲供”,送给坊、厢、里长。里长将本里十甲的亲供,订成册子,送给州县衙门。州县汇编县内各里册为县总册,呈报府衙门。府依样地汇报于布政司。司汇报于户部。部类编全国总册,进呈御览。这一级一级的公文旅行,到了布政司的阶段完成时,便由司委官一员率带各府州县的大小喽啰浩浩荡荡地开到京城去。这个旅行团的组织,委实大得可以。

成祖永乐十九年国都北迁,户部遂分南北。英宗天顺五年定,凡司府州县总册,各委官吏亲赍送呈北京户部查考,然后进呈御览。其各里文册,另差官径送南京户部交纳。(以上根据《万历会典》卷二〇《黄册》,卷四二《南京户部》;《后湖志》卷五《事例二》“弘治三年十一月南京吏科给事中邵 等奏准为黄册事”,卷七《事例四》“正德五年九月南京户科给事中何亮奏准为大造赋役黄册事”,卷八《事例五》“正德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户部题准为赋役黄册事”。)

各地黄册送到南京后湖的限期,今据《南京户部志》(日本前田侯家尊经阁藏卷五,页二十四)“黄册到湖限期”一条所载,依其日期的长短,排列如下:

浙江限二十日 江西二十二日 江西行都司二十二日 河南三十日 山东四十日 北直隶五十八日 福建六十五日 辽东八十五日 广西九十日 湖广九十日 山西九十日 陕西一百零五日 四川一百五十日 贵州一百五十日 福建行都司一百五十日 云南一百八十日 广东(不详)

以上由各地起送至解达后湖的日数,大致是根据距离的远近与交通状况的难易而斟定的。

六 大造及其费用

随着里甲排年的重编,黄册每隔十年重造一次,名曰大造。在十年当中,遇有人口的生死,田地的买卖,都随时分别登记在各户的“新收”或“开除”项下,以为税粮过割的凭据。

凡典卖田土,过割税粮,各州县置簿附写。正官提调收掌之。随即凭簿推收。每年终通行造册解府。故曰“一岁会比实征,十年攒造黄册”。(参《皇明制书·明令》卷一《史令》,及章潢《图书编》卷九〇《赋役版籍总论》。)

每当大造之年,本县官吏将新册比照上届原造黄册“旧管”额数仔细查算。如十年之内,人口有新增死亡,田粮地亩有开耕、买卖、过割等情形,俱于“新收”“开除”及“实在”三项下分别登记作数(即计算)。这种查算比照的工作,名曰:“会比”。

黄册虽说是十年一会比,事实上内容变动甚少;因为里甲排年的次序一经编定,便以维持原来的面目,不使有根本的变动为原则的缘故。洪武二十四年定攒造黄册则例:凡各县田地等项,买者从其增添,卖者准令过割,务使不失本县原额。其排年里甲,仍依十年前原定次第应役。如有贫乏,则于百户中选所纳丁粮额多者补充。其上中下三等人户,亦照原定编排,不许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验其丁产,从公定夺。一图内有因事故以至户亡绝者,于畸零户内补凑;如无畸零,方许于邻图多余人户内补凑。上面的原则,明代历朝皆遵行,无非想维持往日编制的完整,且便于政府所要收的税粮有了着落,不至亏空原额。这种办法,当然很难切合实际,也就难以达到公平;所以,在人户方面,或则花分诡寄,或则逃亡流窜,以求脱除重赋重役。这样一来,里甲制度更难以维持,黄册编制愈来愈失实了。

造册的费用,在地方上是一种经常的负担,故需预先筹划,以免临时无着。如山西太原府代州的崞县,其“听差”项下,编定每年黄册银五十两八钱余(嘉靖《崞县志》卷四)。这一笔费用,或由丁田两项分摊,如嘉靖初年武进县(江南常州府属)规定,造册纸张笔墨并解册什物盘缠等项,由每人一丁,每田一亩,各出钱若干文支应(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户口》)。湖广巴东县(宜昌府属)攒造军,黄二册,纸劄工食共银八十九两零五分有奇。“初亦科派于小民,至万历间乃议兑于税赎银项内四六兼支。”(明李光前修,旧钞万历三十四年本,《巴东县志》卷三。参万历《榆次县志》卷三。)

七 造册人员与监造官员

攒造黄册的人员,在里甲长方面是纯粹尽义务的。此外,另有一班在官府领受工食的胥役,为有给职,他们可分为两大类:一为“书手”,专司抄写事官,一为“算手”,专司计算工作。这些胥役人数,在许多地方是有一定的。例如福建泉州府属的德化县,规定每当大造之年,书手一人,贴书(即副书手)二人(嘉靖《德化县志》卷三)。

黄册到了弘治以后,日趋草率,弊端渐多。当时纷纷议立各地方专官,督理攒造,以便责成。孝宗弘治三年十一月南京史科给事中邵 等奏准,各处大造黄册,俱责成分巡,分守,知府正官。其州县监造官员,则不拘正佐,但推选行止端庄、年力精锐、干办明敏者,专管其事。仍先令里书抄写原本旧管额数,交与监造官收掌。监造官就拘排年里甲亲报似册(即草册)供词,细开人口及税粮消长出入的数,并户籍原由等项。其有旧本宿弊,许自首改正,免罪。监造官参详考订攒造稿册,然后别选谙晓书手,依稿誊写,定限二三月,完送本府。知府亲自磨对,仍拘原供排年里甲覆审明白,申送分巡,分守处辨验,印封类解。(《后湖志》卷五,《万历会典》卷二十。)世宗嘉靖九年又题准,吏部将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员,疏名上请;及行南北直隶巡抚、按察官,会推所属佐贰官;每府、州各推一员,疏名上闻,各提调督理大造黄册,俱不许别项差占。(《后湖志》卷十南京吏科给事中柯相《奏为乞定委专官以救版图极弊事》。)及穆宗隆庆四年三月南京户科等衙门管理黄册给事中等官张焕等《奏为敷陈愚见以慎重图籍事》,其中“专督理以便责成”一款,重申弘治初年邵 之议。(前书,同卷。)但不论政府如何郑重其事,黄册的颓势已无法挽回了。

八 后湖查册职官人员

明太祖建都金陵,令天下各处所造黄册俱送户部,转送于后湖收架。至成祖迁都北平,诸司庶务,类多随驾而北,但后湖之藏,仍然不动。明时后湖的形势,据说“广周遭四十里,中突数洲,断岸千尺,形势天造地设”。正德八年杨廉作的《后湖志·序》(见黄训辑:《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二一)甚至说,“都迁而藏册之所不改,始知太祖高皇帝之远虑灼见”,这种肉麻的鬼话,我们姑不去理他。但由此可以想见当时的后湖,定必为一片荒凉水国,与今日五洲公园的旖旎风光迥乎不同。这种认识,对于我们马上就要谈到的问题的了解颇有用处。

洪武二十四年是明代第二次大造黄册之年。为求记录准确起见,太祖特别大规模地动员国子监学生去担任查册的工作。是年定制:每册完,奏委监察御史二员,户科给事中一员,户部主事四员,并取拨国子监监生一千二百名过湖,在湖歇宿,以旧册逐一比对新册奸弊。事完,一同复命。——及国都北迁,因程途不便,经本湖主管人奏请,户部覆题,止令管册官复命。

据《南雍志》(明黄佐撰,钞本)卷二载:“辛未,洪武二十四年八月乙卯朔,初令监生往后湖清查黄册。”这次人数规模之大,是一千二百名。至景帝景泰六年闰六月南京国子监祭酒吴节等奏,因南京钱粮不敷,人民艰难,乃减取监生八百名查理。到了宪宗成化初年,查理监生人数虽仍旧例取八百名过湖,实际上只有二百余名。所以孝宗弘治六年十月,索性奏准实取三百五十名,但以后实际过湖人数仍不过二百余名而已(参看《后湖志》卷四至卷六)。

为什么查理监生总是不足法定的额数呢?因为湖上生活太苦,弱质的大学生们既不愿遵前命往,多设法规避,即便过湖以后,亦有私逃的。弘治十七年祭酒章懋《举本监弊政疏》云:

一,近因户部奏准取拨监生往后湖查册,缘彼处冬月苦寒,夜不灯火(按,此为湖中禁令,以策安全)。夏月盛暑,又多蚊蚋。兼以土地卑湿,水泉污浊。监生到彼,多致疾病而死者。以故畏难而不肯去。往往告求养病,及搬取,毕姻,依亲,就教职等项,以避其差。查得先年查册之时,监中人多,尝拨七百名分作两班,往来替换,犹以为苦。臣窃谓好逸恶劳,人情之常。查册一事,比之其他短差及坐班,委的劳逸相悬,不可不为之所也。如蒙乞敕该部计议,合无将查册一月者,准算坐班两月。使人有所激劝。而忘其劳;或别作区处,以增添监生如先年之数,使得分番更换。庶几公务易完,而人情乐从,此又优恤监生之一事也。(章懋《枫山集》卷一)

关于私逃监生的处罚,是革退为民。《南雍志》卷一五载:

嘉靖十九年本监监生卢林,差拨后湖查册。逃回一十二年,方行捏故起送。南京礼部奏闻,照嘉靖八年奏准事例,不分在监在历,私逃回籍半年之上者,一体革退为民。

一方面,查册的监生人数愈来愈少;他方面,黄册的数目以至其讹误弊漏之处愈来愈多。其结果,使查册事宜壅滞多年,犹不能蒇事。武宗正德十二年四月南京户科等衙门给事中等官易瓒等《题准为清理黄册比例准历以均劳逸事》云:

先年查理黄册,取拨监生八百名。彼时册内弊少易查,人无负累。近年虽取监生三百五十名,其实过湖止二百余名,而册内奸弊有倍于前……况前项文册,已越五年,尚未查完一半,盖由册多人多,卒难完结。(《后湖志》卷九)

又,世宗嘉靖二年十一月,南京吏科等衙门给事中等官彭汝实等《奏准为申严后湖禁例以重版图事》其第七款说:

臣等切见过湖大查,近以册多人少,已经三季过湖。实计十八个月,且尚未得完成南直隶一省。若以北直隶十三省计之,则将不止十年以下,(新册)解且至矣。(《后湖志》卷十)

汝实上面的推算,证以嘉靖五年四月南京户科等衙门给事中等官赵永淳等《题准为清理黄册议处重历以便清查事》中所记,大约是应验了。因为直到嘉靖五年,已经过四年的光景,才将南北两直隶的黄册清查完竣。永淳题道:

近年虽取监生三百五十名……其实过湖止有二百余名……人怀疑惧,不愿过湖……切念嘉靖元年天下黄册,即今已过四年,南北直隶黄册方才清查完结。其各处黄册,俱未及查。盖因册多人少故也。况驳造黄册(即驳回再造之册),往返之间,动以岁计。(前书,同卷)

比较迅捷的清查,是在弘治四年开始的那一次。那次,到了弘治九年始告完毕,共用去银不下二万余两,见弘治十四年十月南京户科给事中李瓒等《奏准为清册籍以端本源事》的题本中。该题本又说:

照后湖黄册,自洪武以来,至正统年间,始一清查,置立总数底簿。正统以后,首至弘治四年,又清查。俱在四五十年之外。(前书,卷六)

上文“自洪武以来,至正统年间,始一清查”,与前引景泰六年吴节等奏似有抵触。但无论如何,幸而这种查册工作是不常举行的,否则监生们恐怕要累死了。

九 后湖管册职官及晒册人役

管册职官,明初以户部侍郎带管。至宣德八年始设户科给事中一员,及户部广西司主事一员,专管黄册(参《明史》卷七四《职官志三·卷科》)。

以给事中专管册籍,第一任为张祐;以主事专管,第一任为朱信。(《后湖志》卷三《事迹三》“管册职名官职”,邓球《皇明泳化类编》卷八六《赋役》,王圻《续文献通考》。)

管册官员,是一种肥缺,能不受贿赂的,便有资格入传。康熙《常州府志》卷二四《人物三》载:

徐常吉,字士彰,武进人……登万历进士。累迁南京户科给事中。户科,故摄后湖黄册,所入不赀,常吉皭然不染,惟用史人录书数百卷而已。

好在吏人有的是闲工夫,活该为清官抄写几百卷书。

《万历会典》卷四二《南京户部》载:“洪武初年制,凡各处造到黄册,每年终由后湖主事将查过黄册起数,造册进缴户部。”但据前面看来,洪武初年并没有管册主事一职。故想这一条规定是在宣德间设立管册专员以后。

弘治三年十一月南京史科给事中邵 等奏请给与印信关防(《后湖志》卷五),至正德十五年始降管理后湖黄册关防(王圻《续文献通考》)。

关于晒晾黄册人役:洪武,永乐,洪熙年间皆定每年于国子监取拨监生五十名晒晾,后废不取,以工匠代之。正统元年(1436)九月十三日户科给事中张祐题准照依旧例,于国子监取拨监生五十名,相兼原有人匠晒晾,其后遂为定例(《后湖志》卷三《事迹三》)。张祐的题本说:

……年在库黄册不下四十万本,内多虫蛀浥烂,原定晒晾人匠五十名,近……发到人匠五十名,内有老幼残疾及死亡事故不与佥补。黄册数多,人匠数少,实不堪用,中间识字者少,凡遇晒晾堆架,多致错杂。今合无……照依洪武永乐洪熙年间事例,国子监取拨监生五十名,相兼人匠晒晾。(《后湖志》卷四《事例一》)

因为册多人少,所以正德十五年给事中易瓒,及嘉靖四十一年陆凤仪等先后题请增添晒册人役的名额(详后)。

十 黄册库架与黄册的数目

每届十年造册之期,先期题准行北京工部转行南京工部,预先盖造册库三十间。每库三十间,编库夫一十名看守晒晾,只于南直隶应天府属上元江宁高淳等县佥派。库匠每月给工食银六钱。册库因地势或分东西,或分南北,或分前后。每库一间,面积约十余檩,为册架四座,每架三层,列以木板,架顶用板盖,以防水渗漏。当时后湖分为三洲:旧洲册库架,贮洪武十四年、洪武二十四年、永乐元年、永乐十年、永乐二十年、宣德七年、正统七年、景泰三年、天顺六年、成化八年、成化十八年,弘治五年等年份的黄册;中洲(即当时天语亭下龙引洲)册库架,贮弘治十五年、正德七年、嘉靖元年等年份的黄册;新洲(即莲草洲)册库架,贮嘉靖十一年、嘉靖二十一年、嘉靖三十一年、嘉靖四十一年等年份的黄册——以上各年的册库及册架的数目,《后湖志》都有记载。至嘉靖十一年以后库架的数目不详。计自洪武十四年起,至嘉靖四十一年止,共存册库五百四十七间,册架二千一百七十四座。原本每届大造之年,添建册库三十间,每间有册架四座。所以若核算应有的册库及册架的数目,当不止此。但因为历年久远,库房失修,以至倾倒,故仅得如上数。例如洪武十四年的册库,至嘉靖四十一年时仅存九间,册架共计三十五座——可知已少去册架一座。又永乐元年,南北库共计二十九间,册架一百二十座——这里应又不止每间四座之数,永乐十年,计南北库各十七间,南北小库各七间,共计四十八间,亦超过每届库房三十间之数。以上列举的例外,皆由于后来改建,并非原来的建筑如此。自弘治十五年起,各年份所建皆为库三十,间架一百二十座。

库房的数目:至弘治三年共计存四百余间,至正德七年共计三百八十三间,正德十七年共计四百一十三间,嘉靖四十一年共计五百四十七间,万历十四、十五、十六年间,共六百零七间,万历二十年共九百余间。(以上根据《后湖志》卷二《黄册库架》;卷四《事例一》“正统元年九月十三日户科给事中张祐题准为黄册事”;卷五“弘治四年题准为故违禁例以开弊端事”;卷六“弘治五年六月南京户科给事中杨廉奏准为黄册事”;卷九“正德十五年五月南京户科给事中易瓒题准为量添晒晾人匠以全版籍事”;卷十《事例七》“嘉靖十六年十月给事中曹迈,主事艾希淳等题为圣裁以苏民困以永治安事”;同卷“嘉靖四十一年九月南京户科等衙门管理黄册给事中等官陆凤仪等谨奏为重版图清宿弊以垂久远事”;同卷“万历十六年六月南京户科给事中吴之鹏题为及时修理册库等事”;同卷“万历二十年八月南京户科管理黄册给事中颜文选奏为目击时艰等事”。关于地方政府的黄册库藏事宜,可参看万历三年刻本《东流县志》卷七《署传考》。)

关于黄册的数目;我们首先要检讨各处进呈黄册的衙门的数目。据《后湖志》卷二《进册衙门》云:

谨按《大明会典》,国初沿元,以京畿应天等府直隶六部,改行中书省为十二布政使司。永乐十八年革北平布政使司为直隶,添设贵州,云南,交阯三布政使司。宣德十年交阯裁革。今按后湖黄册,洪武间已有云,贵,而永乐十八年后,无所谓交阯册者,岂此或后之补造,而彼则除其籍也与?然天下进册衙门,国初至今开添不一。……

按《后湖志》说洪武间已有云、贵的黄册,恐是后来的补造,想是不错的。但它以为永乐十八年以后,并没有安南册,恐是在后所开除,则似不确。因为当时安南虽已入中国版图,但一切治理始终未完全就绪。且洪武二十四年曾经规定“裔夷不编册”(参看本文前第一节)。据《后湖志》所载,各处进册衙门,弘治十五年总计一千七百三十一处,嘉靖二十一年总计一千六百八十三处。所包括的衙门,有司、府、州、县、军民府、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各卫军民指挥使司、千户所、盐运司、盐课提举司、上林苑监、巡检司等。由此(再证以作者读方志所得),可知明代的黄册,亦包括军籍、灶籍……种种在内。或以为仅包括民籍一种者,实误。

其次,再讨论黄册的册数。就每届所造的数目而言,这原本是增减不一的。据《后湖志》卷二《事迹二》“黄册数目”一门所载:洪武初年本库现存之数,共五万三千三百九十三本;弘治十五年奏缴之数,共六万七千四百六十八本;嘉靖二十一年奏缴之数,共六万五千八百五十九本。又据嘉靖二十四年五月南京户科等衙门给事中等官甄成德等《题准为修理册库慎重图籍事》说道:

况每十年一库架,册六万余本。(《后湖志》卷十)

由上可证明每届所造,皆为六万余本。《明书》卷三十九《方域志一》约计南北直隶府二十二,州三十六,县二百一十三,承宣布政使司十有三,领府一百三十八,州一百四十六,县九百四十三。编里六万九千五百五十六。即约为每里各造一册。更就洪武、弘治、嘉靖三届造册的地域作分析,南直隶及浙江布政使司所进的册数最多,皆在一万本以上;江西次之,在八千至一万本以上;贵州最少,洪武初年仅存两本,弘治十五年及嘉靖二十一年亦不过一百数十册;云南册数亦少,洪武初年仅二百一十九本,弘嘉两年份皆在六百四五十本左右;其他各布政使司(除广西,洪武初尚存四百三十一本以外),皆至少在一千本以上。(表二)

表二 洪武、弘治、嘉靖三年全国分区黄册本数

最后,就历届积存库中的黄册总数言之,正统元年在库黄册四十余万本(《后湖志》卷四“正统元年九月十三日张祐题”)。弘治初年在库黄册通计七十九万二千九百本(前书卷九“弘治三年闰九月户部议处清理后湖黄册事宜”),至正德七年止各库收贮黄册一百万余册(前书同卷《事例六》“正德十五年五月易瓒题”),至嘉靖四十一年大造止,各库房收贮黄册已盈二百万册(前书卷十“嘉靖四十一年九月陆凤仪等奏”)。

黄册定每十年一大造。有明一代,共造过二十七次,计为:洪武十四年,洪武二十四年,永乐元年,永乐十年,永乐二十年,宣徳七年,正统七年,景泰三年,天顺六年,成化八年,成化十八年,弘治五年,弘治十五年,正德七年,嘉靖元年,嘉靖十一年,嘉靖二十一年,嘉靖三十一年,嘉靖四十一年,隆庆六年,万历十年,万历二十年,万历三十年,万历四十年,天启二年,崇祯五年,崇祯十五年。按第一次攒造在洪武十四年,第二次在洪武二十四年,第三次本应在建文三年,大约因为当时朝廷正在用全力应付“靖难”军事,故未能如期攒造,一直延了两年到永乐元年才继续举行。第四次攒造是在永乐十年,距离上届大造之年仅仅九年。自第四次攒造以后,皆隔十年如期举行一次,终明之世始已。(以上根据《后湖志》全书,及参考《明实录》。)清顺治十三年,巡按福建兼管盐屯监察御史朱克简《题为停造无益之黄册事》中说道:

臣等细查科臣移送旧造黄册,系崇祯十五年,竟预造至二十四年,其间户口多寡,皆预定遥度,原非确数。况造册工价诸费烦多。……(《前清内阁大库题本》,原件藏清故宫。)

这预造的崇祯二十四年的黄册,尚未能应用,而明祚已移,由此亦可知当时黄册虚伪情形之一斑。

以上各次攒造,其中以洪武十四年黄册为始祖,及洪武二十四年奏准造册格式,以上两造皆为军匠里甲根源所在。次则,永乐元年之册,亦为重要。自永乐十年以后之册,内容陈陈相因,更改较少(《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二一杨廉《奏为黄册事》),嘉靖二年(或三年)十一月南京吏科等衙门给事中等官彭汝实等《奏准为申严后湖禁例以重图籍事》其第五款说道:

誊老册以防磨灭。臣等切见万年黄册,自洪武以下,永乐而上,一应军匠事由,历历可据,凡天下埋侵混争,每奏辩行查者,往往赖此以定。嗣是而下,人心渐俞,法亦渐纵,时愈近而奸愈滋,纸张反多浥烂,实有不足凭者,安得与老册比哉!(《后湖志》卷十)

所以这些老年的册子,亦名曰“铜版册”,盖以其一成而不甚变动之故。(见《后湖志》赵官正德九年跋。)

在本节内我们将黄册库架以及黄册本数作了一番很详细的检讨,其目的在说明后湖所藏的黄册之紊乱,为不可幸免之事。因为库房失修以至倾圮,更因为黄册日积月累愈来愈多,这种种问题无法解决,于是不得不产生种种庋藏上的弊病:第一,清查黄册事宜无法顺利进行,这因为限于经费与人力的缘故,其详我们在第八节里已说过,今再举一例为证。正德九年九月南京刑科给事中史鲁等《题准为通融查册费用以苏民困事》云:

……后湖黄册自洪武十四年起,至正德七年止,大造一十四次。承平日久,弊伪渐滋。中间埋没诡寄,不明违例等项,一次多于一次,十年甚于十年。牛毛茧丝不足以喻其繁,条分缕析不足以语其劳。岁月必须七八年,费用必得万余两。若不通融议处,照旧独累偏苦,则上元,江宁二县之民,靡有孑遗矣。且以一处言之,南直隶一十八府州自正德八年十一月查起至今年五月止,除大寒盛署□□外,实查过一十二个月,驳出人户除误写参错细故小过,不胜驳写外,约有一十四万……且如南直隶府州一处黄册,方及一年已用过一千四百余两,若以北直隶,浙江等十三布政司计之,所费银两,当至万有余两。(《后湖志》卷九)

万历八年七月南京户科等衙门管理黄册给事中等官王蔚等《题为有司故违钦例擅留驳册罪黩,恳乞圣明究处,以济湖用以重图籍事》内亦说:“每查必须五六年,每费必逾一二万”(《后湖志》卷十)。因此清查事宜壅滞不堪。再则,每次清查,遇册内有飞洒埋没诡寄等项,即于此册面上,印一“驳”字,发回原造册处另行改造,原册遂为废册。这种驳回重造之册,名曰“驳册”,或曰“驳语黄册”。原定自驳回改造之日为始,除路上水陆日程不计外,限半年以里造完,用印固封,送赴南京户部转发后湖查对。但事实上驳册往往有违限至三四年以上甚至七八年以上仍未解到部者。所以有时竟至上届驳册未回,而下届新册已到,以致新旧无凭查对。黄册至此当然没法切合实际情形。

第二点弊病,是收藏保管方面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或则册库房间不敷分配,万历十四五六年间给事中吴之鹏《题为及时修理册库等事》内说:“万一全库俱倾,则此十年架册,六万全本,何从安顿?”或则晒晾不周,以致黄册潮湿,无法保全。正德十五年五月南京户科给事中易瓒《题准为量添晒晾人匠以全版籍事》云:

每十年大造一次,添盖库房三十间。自洪武十四年计,至正德七年止,已大造过黄册一十四次。现在库房三百八十三间,今照正德十七年该大造之期,又该添盖库房三十间,前后共四百一十三间,各库收贮黄册一百三十余本,每五日一次晒晾,约晒黄册七千五百本。必至二年有余,方才经晒一遍。(《后湖志》卷九)

又嘉靖四十一年九月南京户科等衙门管理黄册给事中等官陆凤仪等《奏为重版图清宿弊以垂久远事》云:

……量增晒册人役……洪武永乐等年黄册中多烂坏,几于不可披阅;虽近年之册,亦有然者。……查得黄册起于洪武十四年,至今嘉靖四十一年,大造凡一十九次,盖造过库房共五百四十九间,收贮黄册盈二百万,而在湖库匠止一百一十名。(《后湖志》卷十)

当时后湖鼠患甚剧,明末谈迁说:

南京太平门外玄武湖中洲,贮天下黄册,鼠啮衣不啮册,每曝册,发其下,多鼠伏死。(《枣林杂俎·逸典》)

庋藏不易,亦可想见。[《坚瓠续集》载守库毛(猫)老人与鼠的神话,亦可参看。]

十一 清查及保管的费用

明初查册费用,与后湖书手工食以及修理绳壳纸笔诸费,并送册库烧用的柴薪等项,本皆就近由南直隶应天府属上元江宁两县出办。及正德九年九月南京刑科给事中史鲁等见两县独累,题准以驳册赎锾充之,——乃通行天下各司府州县将官吏书手里老人等各项受财作弊及差错违法赃罚银两,类解南京户部,发应天府库收贮,听后湖陆续支用。据万历二十年八月南京户科管理黄册给事中颜文选《奏为目击时艰加意节省议解赎银二万以助军费以效涓滴事》内所开载:

自开国以来,十年一造,天下之册,贮之后湖者,迄今二十一次。册库相望,九百余间。于是稽查磨算,有书役之费;番守番晒,有库役之费;虑册之蚀散也,而时加补钉,则有绳壳之费;虑库之倾颓也,而不时修葺,则有砖瓦板木之费;抄誊有纸张笔墨之费;修理有各项工匠之费;奏缴有差役盘缠之费。凡此多费,皆倚办于州县驳册赎银,贮之应天府库,会同户部管理主事支给,年终造册奏缴。迩年以来……种种费用,俱属滥觞。如开查之时,书手例用三百余名,每日工食五分,两月给银九百〔两〕。歇查,则惟誊驳册,百名足矣,亦至二百名之外,给银五百〔两〕有零。钉晒册籍库役,……旧有库匠二百二十名,两月给银二百二十六两有零,此冗役之当裁也。库多年久,修葺不赀;册多役众,用费浩繁……旧例两月一支,每支至二三百两,甚至四百八十两者,此冗费之当节也。臣……莅任以来……逐一裁减:书手……库役……二项人役,每两月已省银二百四十两矣;修理纸张绳壳等项,每两月止用银七八十两,较之旧费已省银四百余两矣。两月如此,推之一年,所省可积算而计也。开查之时,稽之旧案,每年支银八千,此时裁省之数,虽不可以为例,视往者歇查年份,所省亦多矣。……(《后湖志》卷十)

由上知清查及保管的费用,在万历中叶以前每当开查之年约需银七八千两。

十二 造册不实的科罪

明初对于黄册,异常重视,明初以户籍祭天,已见前引。关于后湖册籍,不许诸人窥伺。凡各处军民户籍不明,解人前来使挨查后湖黄册,不许将概府州县全抄,只许查本户粮田军民丁产来历明白,即便发回,亦不许因而带抄别户,以泄事机,其隆重可知。故当时立法极严,作弊者处死罪。洪武二十四年定:所在有司官史里甲,敢有团局造册科敛害民,或将各处写到如式并无差错的文册,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许老人(乡村自治人员之一)指实,连册绑缚害民官吏里甲赴京具奏,犯人处斩。若顽民装诬排陷者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过割,一概影射减除粮额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万历会典》卷二〇)。

按处死罪一条,疑为明初峻令之一,是出于律外的。及至景泰以后,逐改为发口外为民及遥远充军。景泰二年,奏准凡攒造黄册,如有奸民豪户,通同书手,或诡寄田地,飞走税粮,或隐瞒丁口,脱免差徭,或改换户籍,埋没军伍匠役者,或将里甲那移前后应当者,许自首改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县提调委官,并书算手人等应从实攒造,如有仍前作弊者,事发问罪充军(《万历会典》卷二〇)。又景泰三年五月初二日《改立皇太子中宫诏》云:

各处造攒黄册,务在切实。官吏里书人等不许一毫徇私作弊,指甲为乙以有为无……违者,事发之日,巡抚巡按及按察司拿问解京,并发口外为民。(明傅凤翔辑《皇明诏令》卷一二)

成化二十三年十月初十日《上两宫尊号及立中宫诏》亦载:

各处有等主文书算快手……洒派税粮,巡抚巡按二司官访察拿问,发边远充军。(前书卷一七)

至弘治三年又奏准:“如经该官吏,不用心查对,里书故将原书改抹,至有丁口增减,田粮飞走,户籍错乱者,本犯发附近卫所充军,里书发口外为民。若干碍监造官员,亦治以枉法重罪。”(《万历会典》卷二〇)似乎处死罪一条已废不用了。

但不论刑罚的轻重如何,黄册的弊窦日盛一日。其详将另撰专文以论之。

(原载《岭南学报》第10卷第2期,195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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