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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四十三 咸平元年(戊戌,998)

作者:李焘 分类:历史传记 更新时间:2025-01-13 14:56:46 来源:本站原创

  起真宗咸平元年正月盡是年十二月   春正月辛酉朔,改元。   癸亥,賜近臣歲節宴于宰相呂端第。自是遂以為例。   丙寅,有司上皇太后李氏諡曰元德。   翰林學士楊礪等受詔知貢舉,請對,上召坐,語之曰:「貢舉重任,當務選擢寒俊,精求實藝,以副朕心。」礪,建隆初及第為榜首。上在開封時,常問礪何年及第,礪唯唯不對,上後知之,謂礪不以科名自伐,益重焉。礪性剛很傲辟,為文尚多,無師法,每作詩,一題或數十篇。在翰林,制誥迂怪,大為人所傳笑。   壬申,昭宣使王延德上太宗皇帝南宮事跡三卷,命送實錄院。   癸酉,始令諸王府記室、翊善、侍讀等官,分兼南、北宅教授。(南、北宅始此,當考詳。)時南、北宅又有伴讀,然無定員。(是年十一月,賜南宮伴讀李文益緋,然不知始于何時,今附見。百官志繫之祥符二年後,誤也。)   甲戌,詔諸路場務逋欠官物,令主典備償者,監臨官非同為欺隱,勿令填納。   初,李至判國子監,上言:「本監先校定諸經音疏,其間文字,訛謬尚多,深慮未副仁君好古誨人之意。蓋前所遣官,多專經之士,或通春秋者未習禮記,或習周易者不通尚書,至于旁引經史,皆非素所傳習,以是之故,未得專詳。伏見國子博士杜鎬,直講孫奭、崔頤正,皆苦心強學,博貫九經,問義質疑,有所依據。望令重加勘正,除去舛謬。」太宗從之。丁丑,蔡州學究劉可名又上言諸經板本多誤,上令擇官詳校,因訪羣臣通經義者,至復以頤正對。上曰:「朕宮中無事,樂聞講誦。」因召頤正于後苑,講尚書大禹謨,賜五品服。他曰,謂輔臣曰:「頤正講誦甚精,卿等更于班行中選經明行修之士一二人,具以名聞。」自是,日令頤正赴御書院待對【一】,講尚書至十卷。頤正,雍丘人也。   戊寅,上御崇政殿,召御龍直二百七十餘人,閱試武藝,遷擢者二十六人。   庚辰,審刑院詳議官、監察御史韓見素表求致仕,時年四十八。上問輔臣曰:「見素齒髮尚少,遽求致仕,何也?」呂端曰:「見素性恬退,喜修煉。」上難之。李至曰:「近世朝行中,躁競求進者多,知止求退者少,若允其請,亦足以激勸薄俗。」上默然,乃授刑部員外郎,致仕。見素,鳳翔人,退居華山,年八十餘乃卒。   甲申,有彗出營室北,光芒尺餘。   二月壬辰,詔:「禮部貢院考試畢日,錄合格人姓名以聞,當議降敕放榜賜及第。如覆試有繆濫,知舉官重行朝典。」   上謂輔臣曰:「朕即位以來,罔敢暇逸,庶涉治道,至于和平。今彗出甚異,將奈之何?」呂端等言:「變在齊、魯之分。」上曰:「朕以天下為憂,豈獨一方耶?」李至曰:「陛下此言,可以卻妖星矣。」   甲午,詔百官極言得失,避正殿,減常膳。   乙未,慮繫囚。詔諸州長吏平決獄訟,申理冤濫。   先是,吏部郎中、直集賢院田錫出知泰州,未之任,會星變,錫上疏言:   臣自去年七月至冬節已後三上章,所言者朝廷密謀,所陳者國家大體。識見雖淺,不足動于宸聰,果敢所陳,亦足伸于忠節。每至奏覆公事,咫尺天顏,亦望聖聰略賜宣問,豈謂陛下略不詢所陳之事,殊不訪所貢之言。退有憂遑,慮獲罪戾,進無聽納,固不遑寧,所以輒拜封章,乞歸館殿。旋承敕命,令知泰州,已蒙聖恩,給與假限,許至三月初進發。臣既受敕,不合立班,唯候朝辭,以赴任所,于二月八日方矩御札,許貢芻詞。臣子之事君親,愚直之逢明聖,有所見聞,豈敢緘默。   臣聞君不密則失臣,臣不密則失身。臣去年所上第一章,下在中書,第二、第三章,留中不出。臣慮外人窺其曾有貼黃,乞未付中書,且宣召宰臣、樞密使問其可否,然尚有不敢形於奏疏,擬俟面陳。所慮者非輕,慮陛下失臣,所憂者非細,憂微臣失身。今日陛下若許臣面言,容臣口奏,即乞宣召,必得敷陳。   記其間可行之事、可用之言,先皇帝亦聽納而行之,亦優容而用之。伏乞陛下令實錄院進呈,略賜披覽,有先朝未行者,乞擇而行之,有今日可用者,乞取而用之。   御札云「良由時事舛誤,政化鬱堙」。臣謂李繼遷不合與夏州,又不合呼之為趙保吉。雖賜姓與名,已自先朝,然狼子野心,終是異類。昨以陛下登極,雖來進奉,錫之優詔,奨以來王。識其姦謀,辨其詭計,則可;錫之土宇,授以節旄,則非。以臣愚蒙,料彼變詐,必不肯久奉朝命,必不能永保塞垣。既如此惠之懷之而弗來,討之除之而未得,翻成姑息,似失機宜。臣謂關輔勞擾從此生,國家費耗從此起,是時事舛誤之大者。密院公事,宰相不得與聞,中書政事,樞密使不得與議,相承既久,驟改固難,致兵謀不精,國計未善。求之近驗,即去年靈州之役,關西之民死者十五餘萬。生民無辜而死者十五餘萬,罪在何人而不問,咎將誰執而不知,此政化鬱堙之大者也。臣今為陛下言其大者遠者,自餘瑣屑之事,何足為陛下言之!(錫疏論彗星,自注云三月七日上,移附此。)疏奏,即日召對,移晷。將行,又貢封事,復召對,謂曰:「卿第去,不半歲,召卿歸矣。事有當面論者,聽乘傳赴闕。」再遣中使賜與之甚厚。(將行封事獨未見,當考。)   戊戌,詔以久停貢舉,頗滯時才,令禮部據合格人內進士放五十人,諸科百五十人,來歲不得為例。   改太平軍為廉州。   先是,吏部銓擬官,告身悉書其過犯,三月癸酉,詔自今勿復書。   淳化初,宗正少卿趙安易言:「別廟祭饗,懿德皇后在淑德皇后之上,臣未測升降之由,乃有司亂昭穆為逆祀,請改正之。」太宗不許。及議合食,有司咸請以懿德升配。安易又言:「百官論議苟且,隳凟尊卑,若序以後先,當用淑德配食。」詔尚書省集學士、兩省、知雜御史、諸司四品南省六品以上,及禮官同詳定。上議曰:「淑德皇后生無位號,沒始追崇,況在初潛,早已薨謝。懿德皇后饗封大國,作配先朝,雖不及臨御之期,但夙彰賢懿之美。若以二后之內,則升祔當歸懿德。伏請奉懿德皇后神主升配太宗室。又按張昭等議,以周世宗神主祔廟,必若宣懿同祔,即正惠神主,請加『太』字。若升祔懿德,即請加淑德『太』字,仍舊別廟。」詔曰:「禮非天降地出,酌于人情,都省以懿德皇后雖未正位中宮,亦合配饗先帝,恭依所請,庶協從宜。至于『太』者尊極之稱,加于母后,施之宗廟,禮即未安。淑德皇后不加『太』字,仍舊別廟祭饗。」   夏四月己丑朔,詔諸州長吏潔除牢獄【二】,疏理淹繫,有疾病及貧乏者療治資給之。   甲辰,改御帶曰帶御器械,以授供備庫副使張旻等三人。旻,開封人,嘗給事藩邸云。   上謂宰相曰:「諸路逋欠,先朝每有赦宥,皆令蠲放。而有司不認朝旨,尚令理納,頗聞細民愁嘆,此甚亡謂也。」己酉,遣使乘傳與諸路轉運使、州軍長吏按百姓逋欠文籍,悉除之。始用王欽若之言也。除逋欠凡一千餘萬,釋繫囚三千餘人。上由是眷欽若益厚。   五月壬戌,始命內侍充宮闈令,限年與代,令居廟中,與知廟官同掌宗廟祀事。從屯田郎中楊延慶所請也。(史官曰:「宮闈令但掌遷皇后神主,豈宜輒居廟中專掌廟事乎?延慶不知典故,君子非之。」)   六月庚寅,密州發解官鞠傅坐薦送非其人,當贖金,特詔停任,仍令告諭諸道,以警官吏。上謂輔臣曰:「凡所舉官,多聞謬濫,宜先擇舉主,以類求人。今外官要切惟轉運使【三】,卿等可先擇人,令舉之。」   辛卯,詔三司使、學士、兩省尚書丞郎、知雜御史,各于常參官內舉材堪轉運使者,不限人數。上又言:「諸州長吏奏舉官屬,慮有請託,并須條約之。」   乙未,詔諸路知州軍、通判,自今舉管內京朝、幕職、州縣官,各具勤績實狀,如經擢任有違犯,并連坐之。   先是,判太常禮院李宗訥等言:「伏見僖祖稱曾高祖,順祖稱高祖【四】,翼祖稱曾祖,宣祖稱祖,太祖稱伯,文懿、惠明、簡穆、昭憲皇后並稱祖妣,孝明、孝惠、孝章皇后並稱伯妣。案爾雅有考妣、王父母、曾祖王父母、高祖王父母及世父之別。以此觀之,唯父母得稱考妣。今請僖祖止稱廟號,順祖而下,即依爾雅之文。」于是禮官言:「伏請僖祖室止稱廟號,后曰祖妣,順祖室曰高祖,后曰高祖妣,翼祖室曰曾祖,后曰曾祖妣,祝文並稱孝曾孫;宣祖室曰皇祖考,后曰皇祖妣,祝文稱孝孫,太祖室曰皇伯考妣,太宗室曰皇考妣,每大祭,太祖、太宗昭穆同位,祝文並稱孝子。其別廟稱謂,亦請依此。」詔令禮官再討典故。禮官言:「按太宗饗祀太祖二十有二年,稱曰孝弟,此不易之制,又安可追改乎?唐玄宗謂中宗為皇伯考,德宗謂中宗為高伯祖。伯氏之稱,復何不可。臣等參議,自今祫祭日,太祖、太宗依典禮同位異坐,太祖位仍舊稱孝子。」奏可。   秋七月壬戌,詔京朝官非公事不得輒入制敕院,犯者論如法。凡中書堂後官以下所處吏舍,總名曰制敕院。(中書吏舍總名制敕院,此據三朝及兩朝正史職官志增入。)   先是,有詔諸路課民種桑棗,廣西轉運使陳堯叟上言曰:「臣所部諸州,土風本異,田多山石,地少桑蠶,昔云『八蠶之綿』,諒非五嶺之俗,度其所產,恐在安南。今其民除耕水田外,財利之博者,惟麻苧耳。麻苧所種,與桑柘不殊,既成宿根,旋擢新幹,俟枝葉裁茂【五】,則刈穫是聞,周歲之間,三收其苧,復因其本【六】,十年不衰。始離田疇,即可紡績。然布出之市,每端止售百錢,蓋織者眾而市者少,故地有遺利而民艱資金【七】。臣以國家軍須所急,布帛為先,因勸諭部民廣植麻苧,以錢鹽折變收市之,未及二年,已得三十七萬餘疋。自朝廷克平交、廣,布帛之供,歲止及萬,較今所得,何止十倍其多。今樹藝之民,相率競勸,杼軸之功,日以滋廣。欲望自今許以所種麻苧頃畝,折桑棗之數,諸縣令佐依例書曆為課【八】,民以布赴官賣者,免其算稅。如此,則布帛上供,泉貨下流,公私交濟,其利甚博。」詔從之。   先是,黎桓加恩,為交州國信使者,必獲贈遺數千緡,桓責賦斂,往往斷民手足趾。堯叟知之,遂奏請召其子,授以朝命,而却其私覿【九】。又言【一○】:「嶺表炎蒸,又多瘴癘,請官給紙墨,寫攝生藥方,散付諸州。」從之。   八月丁亥朔,詔三司經度茶、鹽、酒稅以充歲用,勿得增加賦斂,重困黎元,諸色費用並宜節約,并條析未盡事件以聞。   辛卯,京西轉運使姚鉉上言:「諸路官吏或彊明蒞事、惠愛及民者,則必立教條,除其煩擾。然所更之弊事,多不便於狡胥,候其罷官【一一】,悉藏記籍,害公蠹政,莫甚於茲。欲望應知州府軍監【一二】、通判、幕職、州縣官,於所任有經畫利濟,事可經久者,歲終書歷,替日錄付新官,俾之遵守,不得妄信下吏,輒有改更。若灼然不便,州以上聞,幕職以下聞於長吏,俟報改正。禮云:『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語云:『舊令尹之政,必以告新令尹。』此實聖人之格言,國家之急務也。」詔從之。   乙巳,工部侍郎、集賢院學士錢若水等上太宗實錄八十卷。上覽書流涕,賜詔褒諭,賜賚有差。時若水判集賢,因用院印,史館無所預,纔九月而畢。   初,太宗有畜犬甚馴,常在乘輿左右,及上仙,犬輒號叫不食,因送永熙寢宮。李至嘗作歌紀其事以遺若水,其斷章云:「白麟朱雁且勿書,勸君書此懲浮俗。」而若水不為載。呂端雖為監修,而未嘗涖局,書成不署端名,至抉其事以為專美。若水稱詔旨專修,不隸史局,又援唐朝故事若此者甚眾,時議不能奪。   己酉,上謂輔臣曰:「朕觀士大夫中,多有名無實,何言行之相違也!」對曰:「君子之道闇然而日章,歷試既久,自當見矣。」上然之。   癸丑,詔監倉京朝官,無得以羡餘為課。   九月己未,秦國延壽保聖夫人劉氏卒,上即時臨喪,輟朝三日,親奠哭,遣東宮舊給使輩素服申哀,改號曰成聖繼明。上以乳保之恩,事之如母,自被疾,親調藥餌者逾月。既終,將舉哀,以太宗喪始期,頗疑其事,令禮官定議,遂發哀於苑中,羣臣奉慰。葬日,給鹵簿,前一日,又臨奠焉。   錢若水受詔修太宗實錄,引左正言、直集賢院楊億參其事,億所獨草凡五十六卷,故奏篇最速。億自言母老,求出守就養,命知處州。既而上以億有史才,留不遣。億固請往,甲子,召對,加賜而遣之。   先是,太宗命張洎重修太祖實錄,其書未成,會洎死,己巳,詔宰相呂端、集賢院學士錢若水同領其事。若水懇辭,上曰:「卿新修太宗實錄,甚為周備。太祖事多漏落,故再命卿,毋多讓也。」   豹林谷隱士种放母死,貧不克葬,遣僮奴告於翰林學士宋湜等,湜與錢若水、王禹偁同上言:「放先帝嘗加召命【一三】,今無以葬母,欲行私覿,是掠朝廷之美也。」壬申,優詔賜放粟帛、緡錢。   丁丑,上謂宰相曰:「轉運使按察官吏,事權甚重,任非其人,則州縣受弊。近地猶易為聽察,遠方固難便聞知。太寬則弛慢,太猛則苛刻,必須廉平之吏,寬猛適中。卿等其謹擇之。」   綾錦院有錦綺機四百餘,上謂左右曰:「錦綺非軍國常須,可令悉改織絹。」甲申,始以新織絹進御。   舊制,國子監、開封府舉人有與發解官親戚者,止兩司更互考試。上慮涉私徇,是秋,特選官別試。   冬十月,宰相呂端久被病,詔免朝謁,就中書視事,累上疏求解,戊子,罷為太子太保。初,李惟清自知樞密院左遷御史中丞,意端抑己,及端免朝謁,乃彈奏常參官有疾告逾年受俸者,又教人訟堂吏過失,欲以累端。端曰:「吾直道而行,無所媿,風波之言,不足慮也。」(按本傳,端自今夏始被病,詔免朝謁,而實錄于三月辛酉已書李惟清卒,然則惟清彈奏常參官時,端尚未移病也,恐此傳或誤。又按百官表載惟清卒于今年八月,實錄當誤,此傳不誤也。)   戶部尚書張齊賢加兵部尚書,與戶部侍郎、參知政事李沆並平章事。   工部尚書、參知政事李至罷為武勝節度使。至以目疾解機務,及授旄鉞,入見墾辭。上曰:「此唐朝故事,廢之久矣,特命振舉,示優賢也。」又賜御製詩寵其行。   己丑,吏部侍郎、參知政事溫仲舒罷為禮部尚書,樞密副使、給事中夏侯嶠罷為戶部侍郎。樞密副使、戶部侍郎向敏中加兵部侍郎、參知政事。翰林學士楊礪為工部侍郎,宋湜為給事中,並為樞密副使。   先是,有攀附居近職者,乘寵放恣,民家子既定昏,強取之,其家詣開封訴焉。知府事畢士安即請對,白其事,卒得民家子還其父母,使成昏。攀附者日夜訴士安於上前,士安因求解府事,上許之,復入翰林為學士。翰林學士承旨宋白嘗獻擬陸贄牓子集,上察其意欲干事任,乃命白權知開封府。既而白自倦于聽斷,不半歲,亦丐罷云。(畢仲游文簡公事跡,載文簡白上,卒得民家子還其父母,使成昏。今從之。仲游又載:文簡之請對也,事連王禹偁,故其人日夜訴文簡及禹偁于上前,久之,文簡罷開封,復入翰林,請出,遂知潞州,禹偁亦責黃州。按士安明年四月乃出知潞州,禹偁事在今年十二月,亦與本史不合。今不取。)   詔縣尉司無得置獄。   庚寅,上謂輔臣曰:「羣臣中有謗言達於朕聽者,詢之於眾,似得其實。然人誰無過,但能循省遷革,則為善矣。朕固不以一眚廢終身之用也。」   乙未,宰相張齊賢、李沆入對,上諭之曰:「上下和睦,同濟王事,忠孝之誠,始終如一。」齊賢曰:「君為元首,臣為股肱,上下一體,豈有不同其心而能濟國家政事者哉。」上曰:「推其公共,思而後行,惟宜謹審,無至差失,況先朝皆有成憲,但與卿等遵守,期致和平爾。」   先是,朝議以淳化後盡至道末續降宣敕頗為繁密。張齊賢時為戶部尚書,詔齊賢專知刪定,監察御史王濟等同知刪定。舊條,持仗行劫,不計有贓無贓,悉抵死。齊賢議貸不得財者,濟曰:「刑期于無刑,以死懼之尚不畏,可緩其死乎?」因與齊賢廷諍數四。濟詞氣甚厲,手疏言齊賢腐儒,不知適時之要。齊賢復表陳濟當同議定,而復有異論。上問輔臣:「孰可從者?」呂端對曰:「立法尚寬,忌於嚴急。周官『刑平國,用中典』,此經制也。然利不百,不變法。當改革者,宜從眾議。」乃詔尚書省集百官議之,并劾濟。未幾,齊賢入相。丁酉,齊賢奏:「臣今在中書,不欲與庶寮爭較曲直,願收前詔。」上欣然嘉其容物,遂罷集議,濟得免劾,而刑名卒如齊賢之請。自是,犯盜者歲亦不增。先是,三班不免杖罰,齊賢請以贖論,遂為定制,論者稱其平允。   時戚里有爭分財不均者,更相訴訟,又因入宮自理於上前,更十餘斷不服。齊賢曰:「是非臺府所能決也,臣請自治之。」上許焉。齊賢坐相府,召訟者問曰:「汝非以彼所分財多,汝所分財少乎?」皆曰:「然。」乃命各署狀結實,即遣兩吏送甲入乙家,乙入甲家,貲財皆按堵如故,分書則交易之,訟者遂止。明日以聞,上大悅曰:「朕固知非卿莫能定者。」   己酉,崇政殿視事,至午而罷。上自即位,每旦御前殿,中書、樞密院、三司、開封府、審刑院及請對官以次奏事,至辰後還宮進食。少時,復出御後殿視諸司事,或閱軍士校試武藝,日中而罷。夜則召儒臣詢問得失,或至夜分還宮。其後率以為常。(聖政錄云召侍講讀學士。按二年七月初置侍講學士【一四】,此時未有,今改為儒臣,庶不相妨。)   癸丑,命修太祖實錄官錢若水等覆考開封府得解進士試卷。   故事,京府解十人已上謂之等甲,非文業優贍有名稱者不取。時以高輔堯為首,錢易次之。易頗為流輩所推許,輒不平,遂上書指陳發解官所試朽索馭六馬賦及詩、論、策題【一五】,意涉譏訕。又進士數百輩詣府訟薦送不當,輔堯亦投牒遜避,請以易為首。開封府以聞,故有是命,仍令兩制議所訟題。   時翰林學士承旨宋白深右易,考官度支員外郎馮拯奏易與白交結狀,上大怒,遣中使下拯御史獄。拯力言易無行,不可冠天府多士,上亦以為士流紛競,不可啟其端,且欲鎮壓浮俗,乃詔釋拯,罷兩制議及覆考,止令若水等擢文行兼著者一人為首。乃以孫暨為第一,輔堯第二,易第三,餘並如舊。暨,開封人,賓之孫。輔堯,保寅之子也。   易初以輕俊被黜,既而太宗與蘇易簡論唐時文人,且歎不與李白同時,易簡言:「易能為歌詩,殆不下李白」,太宗驚喜曰:「誠如是,吾當白衣召置禁林。」會盜起劍南,事乃止。   是月,詔以緣邊屯戍之兵日勞饋餉,令三司議定經久之制【一六】,無致擾民,仍令鹽鐵使陳恕監議。(此據本志,實錄無之。)   十一月丙辰朔,河西軍右廂副使,歸德將軍折逋游龍明來朝。河西軍即西涼府也。游龍明四世受朝命為酋長,雖貢方物,未嘗自行,今始至,獻馬二千餘匹。游龍明自言:「河西軍東至故原州一千五百里,南至雪山、吐谷渾、蘭州界三百五十里,西至甘州同城界六百里,北至部落三百里。周回平川二千里【一七】。舊領姑臧、神烏、番禾、昌松、嘉麟五縣,戶二萬五千六百九十三,口十二萬八千一百九十二,今但有漢民三百戶。城周回五十里,如鳳形,相傳李軌舊治也。」加游龍勨安遠大將軍。(游龍明疑即逾龍波也,但諸書皆不正言,當考之。)   戊午,上謂輔臣曰:「國家所謹,儉約為先,節用愛人,民俗自化。」張齊賢曰:「書稱大禹克儉於家,老氏三寶,儉居其一。上之所好,下必從之,上好儉則國有餘財,下不僭則家有餘貲,自然廉讓興行,盜賊鮮少,蚩蚩之眾,登於富壽也,臣等恭聞聖訓,期共遵守。」   三司上經費之數,上曰:「先帝以財賦國之大本,莫不求諸中道而為其永制。」輔臣曰:「先帝非止愛人嗇費,至於節損服用,躬御澣濯之衣,蓋前古哲王莫能偕也。」上初命三司具中外錢穀大數以聞,鹽鐵使陳恕久而不進,上命輔臣詰之,恕曰:「天子富於春秋,若知府庫充羡,恐生侈心,故不敢進也。」上聞而善之。(此事不得其時,因三司上經費數并書之。)   內侍裴愈【一八】監三館、祕閣書籍,歲久不治,命內品劉崇超代之,尋詔知制誥朱昂【一九】與祕閣校理杜鎬、莊宅使劉承珪排整,著為目錄。   戊辰,西京左藏庫使楊允恭言:「準詔估蕃部及諸色進貢馬價,請鑄印。」詔以「估馬司印」為文。置估馬司始此。凡市馬之處,河東則府州、岢嵐軍,陝西則秦渭涇原儀環慶階文州、鎮戎軍,川峽則益黎戎茂雅夔州、永康軍,皆置務,遣官以主之,歲得五千餘匹,以布帛茶他物準其直。招馬之處,秦、渭、階、文之吐蕃、回紇,麟、府之党項,豐州之藏才族,環州之白馬、鼻家、保家、名市族,涇儀延鄜、火山保德保安軍、唐龍鎮、制勝關之諸蕃。每歲皆給以空名敕書,委緣邊長吏擇牙吏入蕃招募詣京師,至則估馬司定其直,三十五千至八千凡二十三等。其蕃部又有直進者,自七十五千至二十七千凡三等,有獻尚乘者,自百一十千至六十千亦三等。   十二月,先是,詔給事中柴成務等重詳定新編敕。丙午,成務等上言曰:「自唐開元至周顯德,咸有格敕,并著簡編。國初重定刑統,止行編敕四卷。洎方隅平定,文軌大同,太宗臨朝,聲教彌遠,遂增後敕為太平編敕十五卷,淳化中又增後敕為淳化編敕三十卷。編輯之始,先帝親戒有司,務存體要。當時臣下,不能申明聖意,以去繁文。今景運重熙,孝心善繼。自淳化以後,宣敕至多。命有司別加刪定,取刑部、大理寺、京百司、諸路轉運使所受淳化編敕及續降宣敕萬八千五百五十五道,徧共披閱。凡敕文與刑統令式舊條重出者及一時機宜非永制者,并刪去之;其條貫禁法當與三司參酌者,委本部編次之,凡取八百五十六道,為新刪定編敕。其有止為一事前後累敕者,合而為一;本是一敕,條理數事者,各以類分取。其條目相因,不以年代為次,其閒文繁意局者,量經制事理增損之;情輕法重者,取約束刑名削去之。凡成二百八十六道,準律分十二門,并目錄為十一卷。又以儀制、車服等十六道別為一卷【二○】,附儀制令,違者如違令法,本條自有刑名者依本條。又以續降赦書、德音九道別為一卷,附淳化赦書合為一卷。其釐革一州、一縣、一司、一務者,各還本司,令敕稱依法及行朝典勘斷【二一】,不定刑名者,并準律、令、格、式;無本條者,準違制敕【二二】,分故失及不躬親被受條區分【二三】。臣等重加詳定,眾議無殊,伏請鏤板頒下,與律令格式、刑統同行。」優詔褒答之。   刑部郎中、知制誥王禹偁預修太祖實錄,或言禹偁以私意輕重其間,甲寅,落職知黃州。(按禹偁黃州謝上表,則此出端坐史事,而本傳乃云宰相張齊賢、李沆不協意,禹偁證其閒【二四】,故罷職。今但從記聞,更須考之。或云禹偁撰太祖增上徽號冊文,語涉譏訕,此大誤也。江休復云:真宗初即位,禹偁謁畢相于開封,云某事某事舊僚宜有規諷,出知黃州。此亦誤。真宗初即位,禹偁實自揚州召入,當其責時,畢相去開封矣。)   是歲,以如京使柳開知代州,開上疏言:   國家創業將四十年,陛下紹二聖之祚,精求至治,若守舊規,斯未盡善,能立新法,乃顯神機。   臣以益州稍靜,望陛下選賢能以鎮之,必須望重有威,即羣臣畏服。又西鄙今雖歸朝,他日未可必保,苟有翻復,須得人制禦。若以契丹比議【二五】,為患更深。何者?契丹則君臣久定,蕃、漢有分,縱萌南顧之心,亦須自有思慮。西鄙積恨未泯,貪心難悛,其下猖狂,競謀兇惡,侵漁未必知足,姑息未能感恩。望常預備之,以良將守其要害,以厚賜足其貪婪,以撫慰來其情,以寬假息其念,多命人使西入甘、涼,厚結其心,為我聲援,如有動靜,使其侵掩【二六】,令彼有後顧之憂,乃可制其輕動。今兵革雖眾,不及太祖之時人人練習,謀臣猛將則又懸殊,是以比年西北屢遭侵擾,養育則月費甚廣,征戰則軍捷未聞。誠願訓練禁戢,使如往日,士伍必求于勇敢,指顧無縱于後先,失律者悉誅,獲功者必賞,偏裨主將不威嚴者去之,聽斷之暇,親臨殿廷,更召貔虎,使其擊刺馳驟,以彰神武之盛。   臣又以宰相、樞密,朝廷大臣,委之必無疑,用之必至當,銓總僚屬,評品職官,內則主掌百司,外則分治四海。今京朝官則別置審官,供奉、殿直則別立三班,刑部不令詳斷,別立審刑,宣徽一司全同散地。大臣不獲親信,小臣乃謂至公。至如銀臺一司,舊屬樞密,近年改制,職掌甚多,加倍置人,事則依舊,別無利害,虛有變更。臣欲望停審官、三班,復委中書、樞密、宣徽院,銀臺司復歸樞密院,審刑院復歸刑部,去其繁細,省其頭目。   又京府大都,萬方軌則,望仍舊貫,選委親賢。今皇族宗子悉多成長,但令優逸,無以試才,宜委之外藩,擇文武忠直之士為左右贊弼之臣。   又天下州縣官吏不均,或宂員至多,或歲年久闕。欲望縣四千戶以上選朝官知,三千戶以上選京官知,省去主簿,令縣尉兼領其事。自餘通判、監軍、巡檢、監臨使臣,并酌量省減,免虛費於祿利,仍均濟於職官【二七】。   又人情貪競,時態輕浮,雖骨肉之至親,臨勢利而多變,同僚之內,多或不和,伺隙則至於傾危,患難則全無相救,仁義之風,蕩然不復。欲望明頒告諭,各使改更,庶厚化源,永敦政本。   恭惟太祖神武,太宗聖文,光掩百王,威加萬國,無賢不用,無事不知。望陛下開豁聖懷,如天如海,可斷即斷,合行即行,愛惜忠直之臣,體察姦諛之黨。臣久塵著位,寖荷恩寵,辭狂理拙,唯聖明恕之。   開至州,葺城壘、戰具,諸將多沮議不協。開謂其從子曰:「吾觀胡星有光,雲多從北來犯境上,寇將至矣。吾聞師克在和,今諸將怨我,一旦寇至,我其危哉。」因上言請徙他州,尋改知忻州。   注 釋   【一】日令頤正赴御書院待對「待對」原作「侍對」,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四三一崔頤正傳、宋史全文卷五上改。按編年綱目卷六作「侍講」,「侍講」初置于咸平二年七月丙午(參本書卷四五),疑有誤。   【二】詔諸州長吏潔除牢獄「長吏」原作「長史」。按「長史」官稱見于宋初,並不領刑獄職事,「長史」應為「長吏」之誤,今據續通鑑卷二○改。   【三】今外官要切惟轉運使「要切」原作「切要」,據各本乙正。   【四】伏見僖祖稱曾高祖順祖稱高祖此句「高祖」上原無「曾高祖順祖稱」六字。按稱僖祖為高祖者,係指宋太祖、太宗而言,見本書卷一建隆元年三月壬戌追尊祖考為皇帝條。真宗則應稱僖祖為曾高祖,宋會要禮一五之二四、通考卷九三宗廟考、宋史卷一○六禮志正作「僖祖稱曾高祖」。又據會要,僖祖句下有「順祖稱高祖」五字,而本編下文復有「順祖室曰高祖」句,是原刊亦有脫落。今于「僖祖稱」下補「曾高祖,順祖稱」六字,以完足文義。   【五】俟枝葉裁茂「裁」原作「栽」,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一、宋史卷二八四陳堯叟傳改。   【六】復因其本上引宋史作「復固其本」。   【七】故地有遺利而民艱資金「地」原作「也」,「金」原作「今」。按原刊或以形似致誤,或以音近而訛,致句讀扞格難通。今據上引宋史及本編下文「布帛上供,泉貨下流」句義分別改正。   【八】諸縣令佐依例書曆為課「諸」原作「請」,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史、長編紀事本末改。   【九】而却其私覿「却」原作「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改。   【一○】又言原作「之言」,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一】候其罷官宋史卷四四一姚鉉傳、續通鑑卷二○均作「俟其罷官」。   【一二】欲望應知州府軍監「欲望」原作「望欲」,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姚鉉傳改。   【一三】放先帝嘗加召命「放」字原闕,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二補。   【一四】按二年七月初置侍講學士「侍」字原闕,據本書卷四五咸平二年七月丙午置翰林侍講學士條及宋史卷六真宗紀補。   【一五】遂上書指陳發解官所試朽索馭六馬賦及詩論策題「及」原作「又」,涉下而誤,據續通鑑卷二○改。   【一六】令三司議定經久之制「令」原作「分」,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七】周回平川二千里「回」原作「圍」,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四九二吐蕃傳改。下文「城周回五十里」句同改。   【一八】裴愈原作「裴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一八之五一改。   【一九】朱昂原作「朱帛」,據上引書及宋史卷四三九朱昂傳改。   【二○】又以儀制車服等十六道別為一卷「儀制」原作「儀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刑法一之二改。下同。   【二一】令敕稱依法及行朝典勘斷「令」原作「今」,據上引宋會要改。   【二二】準違制敕「敕」字原闕,據上引宋會要補。   【二三】分故失及不躬親被受條區分「失及」二字原脫,據上引宋會要補。   【二四】禹偁證其間「證」,宋本、宋撮要本均作「談」,閣本則作「譖」。按宋史卷二九三王禹偁傳,此句作「禹偁議論輕重其間」。   【二五】若以契丹比議「比議」原作「此議」,據宋撮要本及柳開河東先生集(以下簡稱河東集)卷一○上言時政表、宋史卷四四○柳開傳改。   【二六】使其侵掩「使其」二字原闕,據同上書補。   【二七】仍均濟於職官「官」原作「方」,據同上書及宋史卷四四○柳開傳、奏議卷二九治道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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