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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小说程序 > 历史传记 > 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八十二 大中祥符七年(起真宗大中祥符七年正月盡是年六月甲寅,1014)

  起真宗大中祥符七年正月盡是年六月   春正月壬辰,詔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時京城民既娶,浹旬,持其貲產亡去。而律有夫亡六年改嫁之制,其妻迫於飢寒,詣登聞上訴,乃特降是詔。   癸巳,三司請於畿縣和市芻藁,詔中等已下戶免之。   甲午,高陽關言副都部署、英州防禦使楊延昭卒。延昭即延朗也,智勇善戰,所得俸賜,悉以犒軍,未嘗問家事。性質素,出入騎從如小校,號令嚴明,與士卒同甘苦,寒不冒絮,暑不執蓋。遇敵必身先行陣,克捷推功於下,人樂為用。在北邊二十餘年,敵憚之,目曰楊六郎。訃聞,上嗟悼,遣中使護喪而歸,河朔之人多望柩而泣。官其三子,其常從門客亦試藝甄敍。然延昭不達吏事,軍中牒訴,常遣小校周正治之,頗為正所罔,因緣為姦。上知之,斥正還營,而戒延昭焉。   丙申,賜戎瀘州巡檢軍士、白坠子弟緡錢。   先是,鼎州判官孫韙坐贓,轉運使牒鄆州追其妻證驗,三子皆幼,上憫之。己亥,詔諸州勘劾公事,干連女口當為證左者,千里外勿追攝,牒所在區斷。   庚子,賜輔臣新印孟子。   辛丑,上御崇政殿,親決繫囚,多所原減,以車駕將行故也。   壬寅,車駕奉天書發京師,禁天下屠宰十日。   丙午,至奉元宮,齋於迎禧殿。判亳州丁謂獻白鹿一,靈芝九萬五千本。   丁未,令奉祀經度制置副使陳彭年【一】詣宮殿大醮。   戊申,奉聖號冊寶,於庭拜授。攝太尉王旦,持節載以玉輅,詣宮奉上,攝中書令丁謂讀訖,置玉匱中。   己酉,三鼓,具法駕赴宮,時密雪驟霽,自奉元至太清十餘里,夾道設籠燈燎臺,左右執炬間之,焜煌如晝。五鼓,上奉玉幣酌獻,讀冊文,命太尉封石匱。又遣官分獻本宮之元中法師、三師、真武、張天師,本殿之文子通元真人、列子沖虛至德真人、庚桑子洞靈真人、莊子南華真人、唐明皇文宗,並如從祀例。又遣宰相等薦獻真源觀之三清靈寶天尊,先天觀之元始天尊、元母經師,廣靈宮之先天太皇,洞霄宮之先天太后、龍女。幣色,三清靈寶、元始用碧,太皇用蒼,元母用白【二】,皆如大祀禮,餘同從祀。上又詣先天觀、洞霄廣靈宮行香,復至太清宮、真源觀周覽,還奉元宮。   肆赦,亳州及車駕所經,流以下罪並釋之,死罪奏裁;給復一年半,永減歲賦十之二。升亳州為集慶軍,改真源縣曰衛真縣,給復二年,奉元宮曰明道宮。賜道士女官紫服、師名【三】,披度者八十人。   詔三宮正殿,民庶不得輒升,官吏非朝修止拜庭中。上作朝謁頌,先天太皇、老君像、真武贊;命中書侍郎、兼刑部尚書、平章事向敏中撰親祠頌,並刻於石。   司天言含譽星見,帝作歌,賜近臣屬和。   庚戌,發衛真縣,次亳州,謁聖祖殿,御奉元均慶樓,賜酺三日。   壬子,以順祖惠元皇帝忌,罷賜酺。   詔緣路置頓侵占民田者,並據頃畝之數,給復二年,其須永占者,優給其直。   給亳州公用錢歲七十萬,酒月十斛。   甲寅,發亳州。   乙卯,次應天府。天書升輦,有雲五色如花木,又黃雲如人連袂翊輅而行。占云:「春雲如花木者,木旺與德相生;如人連袂色黃者,子孫分土延祚之兆也。」扶持使趙安仁請播為樂章以備酌獻,從之。   丙辰,升應天府為南京,正殿牓以歸德,仍赦境內及東畿車駕所過縣流以下罪。追贈太祖幕府元勳僚舊,及錄常參官逮事者並進秩,欲授子孫者亦聽。除民乾食鹽錢。御重熙頒慶樓觀酺,凡三日。改聖祖殿為鴻慶殿。   二月丁巳朔,發南京。   戊午,次襄邑縣。皇子來朝。   庚申,次陳留縣。夏州趙德明遣使來貢。   荊湖北路轉運司言,蠻賊魏進武已招赴盧溪縣請罪。詔前所遣兵悉還屯,止留五百人戍縣境。尋又詔知辰州張綸於盧溪縣建道場五晝夜,仍豐潔致祭。(詔綸設道場致祭,據會要乃三月事,今附見。)   雍邱邢惇,以學術稱,嘗舉進士不第,遂隱居不出。上之幸亳也,考制度使王曾薦之。及還,自亳召對,問治道,惇不對。上問其故,惇曰:「陛下東封西祀,皆已畢矣,臣復何言。」上悅,除許州助教,遣歸。惇衣服居處,一如平日,鄉人不覺其有官也。既卒,乃見其敕與廢紙同束置屋梁間。(司馬光記聞與國史不同【四】,今從記聞。記聞云除四門助教,恐誤,今從國史。)   辛酉,車駕至自亳州。   乙丑,詔:「自今天書在朝元殿,車駕由右昇龍門入,自東上閤門就東階,赴殿焚香,無陟廣庭,以盡嚴恭之意。所司著為定式。」   戊辰,大風揚砂礫,百官習儀於恭謝壇,有墜幘者。   三司假內藏庫錢五十萬貫。   己巳,上宿齋於玉清昭應宮之集禧殿。庚午,行薦獻之禮,遂赴太廟。辛未,饗六室。上曰:「屬登歌始作,而奏嚴不已,此殊未安。」乃詔:「大祀將行禮,嚴警悉罷【五】。宮廟禮畢,歸幄殿,復奏嚴。郊壇祭畢,警場,鼓吹乃振作。」   壬申,恭謝天地於東郊。還,御乾元門,大赦,內外文武官悉加恩,諸路蠲放租賦有差。舉人因事殿舉,及永不得入科場不經刑責者,許將來依例取解。自後大赦率下此制。   癸酉,以吏部員外郎、知制誥李迪知亳州。先是,亡命卒胥亢羣剽城邑,朝廷發兵捕之,久不得,居民甚恐。迪至,悉罷所發兵,陰聽知賊處,部勒驍銳士禽賊於蒙館鎮。降詔箧諭。   西川用景德新鑄錢將十年,以鐵重,民多鎔為器,每一千得鐵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轉運使趙禎言其非便,請鑄大銅錢一當十,詔三司議,未決。知益州凌策請減景德之制,別鑄大鐵錢,每一千重十二斤十兩,仍一當十,其舊錢亦許兼用;且言錢輕則行者易齎,鐵少則鎔者鮮利。乙亥,詔從其請。   泰州、淮陽軍言民饑,詔發官粟賑之。   戊寅,詔如聞濱、棣州葺遙隄,配民重役,多逃亡者,亟罷之。   詔臣僚上殿劄子奏事進呈後,不得批送中書、樞密院、三司等處別取進止。   己卯,以恭謝禮畢,遣官祭告社稷、宗廟、靈山、聖跡、寺觀五岳、海瀆。   庚辰,謁啟聖院太宗神御殿。   以參知政事丁謂判禮儀院,翰林學士陳彭年知院。兵部侍郎趙安仁初與彭年同知院,於是罷之。餘官悉罷,止命謂及彭年二人。凡禮儀院揭牓,刻印,移文他局,並以銀臺司為準。制度文物,及祠祭所用有未合禮者,悉令裁定。內外書奏中書禮房所掌者,盡付之。諸司職務相涉者,咸得統焉。   詔自今玉清昭應宮、太廟、郊壇薦饗行禮前,衛士迎駕起居,無得呼萬歲。   壬午,開封府言築恭謝天地壇占民田十八戶。詔給直外,賜錢三十萬,仍蠲其租。又詔貧民住官屋者,遇冬至、寒食,免僦三日。   上封者言,鄆州發卒洩河水,工役甚大,而闕官提振。詔本路提點刑獄、閤門祗候高正監督之。   三月庚寅,以奉祀禮成,大宴含元殿。   辛卯,戎、瀘州巡檢使王懷信等言:「瀘州溪洞,悉已寧靜。淯井監舊無城隍,今請發瀘州軍士浚隍築城。又近界蠻人赴監鬻馬者,請比戎州例給直市之。」詔可。(按寇瑊傳,築城浚隍及市馬並瑊為之,實錄但著懷信名,不知何也。)   癸巳,詔文武羣臣逮事太祖朝者,賜一子恩,令翰林學士李維、知雜御史段曄等參驗以聞。維等請自兩省給諫、觀察使以上為例。從之。   甲午,羣臣以次加恩。   乙未,召宰相觀太宗聖文、神筆於玉宸殿。宴翔鸞閣,浮觴曲水,奏雲韶樂。上作詩,羣臣皆賦。   詔南郊五帝壇、齋宮,自今悉遣剩員軍士守護。   戊戌,翰林學士、右諫議大夫、知制誥、龍圖閣學士陳彭年,右諫議大夫、權三司使公事林特,並為給事中。先是,戶部侍郎、參知政事丁謂以奉祀之勞當進秩,謂固讓不受,但加階勳爵邑。於是彭年援謂例懇辭,上不許,仍作詩賜之。   樞密直學士、吏部郎中劉綜得風疾,求典河中。上以太寧宮廟長吏奉祠,綜艱於拜起,慮不克恭事,弗許。己亥,命知廬州。綜強敏有吏材,所至抑挫豪右,提舉文法,時稱幹治。然涉學素淺,又尚氣好勝,不為物論所許。   殿中侍御史曹定,言諸州長吏有罪,恐為人所訴,即投牒自首,雖情狀至重,亦以例免,請行條約。詔自今知州、通判、幕職官、使臣等首罪,如實未彰露,則以狀報轉運司,雖格當原,亦書於律。(曹定,未見。)   辛丑,儀州言民饑,詔發官粟賑之。   詔自今諸州觀察使並循舊制兼刺史,從陳彭年所請也。   江、淮制置發運使胡則,嘗居杭州,肆縱無檢,知州戚綸惡之。通判吴耀卿,則之黨也,伺綸動靜,密以報則。則又厚結李溥,溥方為當塗者所饂,因共捃摭綸過。癸卯,詔徙知揚州,維揚亦溥、則巡內,持之益急,綸求換僻郡,是冬又徙徐州。(本傳云:江潮為患,綸立埽岸以易柱石之制,雖免水害,而眾頗非其法。按此即陳堯佐傳所載與丁謂爭議者,蓋堯佐及綸同議變法,謂先徙綸,相繼徙堯佐,二傳各載其事,若不相關,今取而聯合之,然所以徙綸,又不獨緣作隄也,故因堯佐徙使乃並書。)   甲辰,免揚州建隆寺田租。   丁未,以皇子受益為左衛上將軍,封慶國公,月給俸錢二百千。初,宰相屢言皇子未議封建,中外係望,今朝修禮成,願特降制命。上雖從之,而謙讓未加王爵。舊制,國公食邑三千戶,今止千戶,有司之誤也。皇子即後宮李氏所生,於是五年矣,劉皇后以為己子,使楊婉儀保視之,故仁宗常呼后為大孃孃,婉儀為小孃孃。   詔:「在京授差遣及外州移任文武官,除驛程外,在道屬疾者,所至遣官驗視,給公據,俟達本任,委長吏驗問,如設詐妄滿百日者,不得放上,具名以聞,並用違制論。當任遠官託故不赴者,從本法。監軍、巡檢、監當使臣,自今除程限一月辦裝,其事緣急速馳驛者不在此限。代還者準上條罪減二等。」從編敕所之請也。   荊湖北路轉運司言,當管慢水、烏速、盧溪、江口等寨,最當衝要,止以木為城,請改用版築,從之。   己酉,馬軍司奏雍邱等縣牧馬地多被侵盜。詔遣常參官、閤門祗候各一員,與本縣官吏按籍參定,立堠以表之。   河東安撫司言,北界自景德二年後,漢口被掠自歸者千六百二十五人。   壬子,鄜延路駐泊部署曹利用,言鄜州軍馬尤眾,請徙本路都監符承翰往治之,詔可。又言緣邊蕃部指揮使悉心捍寇,望取年深者月給俸。上曰:「向來環慶蕃部給俸料者已數百人矣,所費滋廣。第詔利用具有勞者名聞,當量加賜予。」又以延州野家族蕃部指揮使伽凌補三班借職,為七襄平、雅克青哈至金明已來巡檢使,從利用之請也。   癸丑,罷遊金明池,以舒王元偁疾故也。   夏四月丙辰朔,令有司依新定儀制重畫入閣圖,有唐朝職官悉改之。從東上閤門使魏昭亮之請。昭亮,咸信次子也。   丁巳,西涼府厮鐸督遣使來貢。   戊午,詔諸軍已給衣而沒者勿追。   詔樞密院所管奉使印,自今除國信、接伴、劾制獄、句財用、創寺觀外,其別細務勿給。   己未,賜淮南諸州民中等以上戶秋租十之二,仍許從便折納,餘悉除之。   詔:「經度制置使所定奉祀第一等京朝官、使臣並遷秩,幕職、州縣官授京朝官;第二等優與家便,親民、都監、監押差遣;第三等優與注官。部役軍校有勞者第升一級。」   庚申,三司借內藏庫綾十五萬匹。   上謂宰相曰:「聞永興陳堯咨用刑峻酷。關中近方豐稔,郡縣尤藉綏撫,不宜嚴急。有竇隨者,提點本路刑獄,頗復伺察人過以激怒之,欲使內外畏憚,成其威望,此不可不責也。」辛酉,徙隨京西路。後數月,堯咨言導龍首渠入城以給民用,有詔嘉奨,因曰:「決渠濟之,不若省刑以安之,乃副朕意也。」   癸亥,詔自今閤門祇候因公罪追降者,許理為一任。   辰州言瀘溪縣蠻寇驚擾,今已寧靜。詔奨本路轉運使及辰鼎知州、使臣,蠻寇所經,免今年田租。張綸尋徙知原州,辰州吏民列上治績,提點刑獄以聞,乞加旌擢。樞密院擬狀不行,上出以示宰相曰:「綸清苦自守,移官三千里,誠可念也。本與高紳不協,紳乃王欽若近親,若此朋徇耶!當特改官遣之。」(此事不得其時,寶訓繫之祥符九年,不知高紳時為何官,今移見于此。紳除文選判銓,在九年八月。又據綸本傳,乃自辰徙渭,非原州也。當考。六年五月辛丑注可參考高紳官職。)   知河南府馮拯言軍巡院自春獄空,有鳩巢其戶,生二雛。   甲子,以歸義軍留後曹賢順為歸義節度使,弟賢惠知瓜州。於是,賢順遣使入貢,言其父宗壽既卒,以其母及國人之請求嗣位,詔予之,仍賜以金字藏經及茶藥等,亦從所請也。   詔大理寺斷獄宜依條處罪,其情輕法重者,具狀實封以聞。時上封者言法官以臨時取旨為文,歸怨於上故也。   丙寅,編敕所言:「婺州、台州斷持仗強盜宋德、葉逸,並坐強盜殺人,絞斬各異。準唐建中敕,惡逆已上四等罪,準律用刑,其餘應當絞斬,並決重杖處死,以代極法。又景德元年詔處斬訖奏者即斬之。今二州同罪異罸,望申明舊制。」從之。   己巳,令羣臣詣國子監,觀太宗御書及新刻御製辨、論,遂宴本監。   庚午,詔慶成軍增置官吏,許直達朝廷。太寧宮廟每歲祠祭,委知軍行禮。   甲戌,涇原都鈐轄曹瑋,言原州熟戶蕃部請以管百帳以上大首領補本族軍主,次補指揮使,次補副指揮使,百帳以下並補本族指揮使,從之。又言渭州北有古池,連帶山麓,今浚為渠,令民導以溉田,賜詔嘉奨。(導渠溉田,實錄在此月二十八日,今並書之。蕃帳指揮使見天聖八年瑋卒時。此或可削。不妨兩存。)   乙亥,禮儀院請以聖祖降及迎奉聖像奉祀事跡,各編集為記,詔可。   亳州言自車駕臨幸後,民復業者一千三百。   丙子,鎮南寧國等軍節度使、太保、兼中書令舒王元偁【六】薨。自景德後,每有大祀,元偁皆為終獻。素羸多疾。及上幸真源【七】,時元偁疾已甚,懇求扈從,至鹿邑先還,上數臨問之。幼子先卒,慮其傷慟,敕家人勿以告。既薨,即臨哭。翼日,對輔臣發言出涕,悲不自勝。將斂,再臨之。贈太尉、尚書令【八】,追封曹王,諡恭惠。醫官並坐視疾無狀譴責。元偁好學,善屬文,奉佛尤謹。性慈恕,嘗於僧舍齋集,從者失金灌器,未幾獲賊,元偁請末減其罪,以所失器施僧寺。有集三卷、筆札一卷,上為序之,藏祕閣。   戊寅,封焦山神為明應公。上以京口江多覆溺之患,是山在江中,近海門,禱祈有應,故加封爵。仍製文告之,刻石廟中。   庚辰,詔諸路知州、通判,自今在城倉庫則每季檢視,在外縣者止閱簿籍,不須巡行。初,淳化中,詔長吏每季行縣,縣有去州五七百里者,以煩擾故,罷之。   甲申,詔三班使臣自今願試弓矢者,委本院與帶御器械官同驗視【九】,第其能否以聞。   是月,中書言文武臣僚年終舉到幕職、州縣官,今欲定五人以上同罪保舉者,替日令吏部流內銓磨勘引對,從之。(此據會要祥符七年四月事,今附月末。)   詔自今遇聖節、南郊奏薦親屬,其在聖節及南郊後奏到者,更不施行。(此據會要。)   樞密使王欽若等言:「本院小吏,以奉祀禮成,援中書堂後官、直省官例求恩澤。」帝以問宰臣,王旦等曰:「堂後官本選士流經科者,十年無遺闕,改官為通判,蓋先朝舊制也。若由流外守職至堂後官,即無此例。直省官,南郊例得七人出職,昨纔出行首二人為供奉官,亦定例也。大凡中書、樞密院,體制各異。至如密院副承旨,出為諸司副使,若轉至副都承旨;即便為大將軍;以至主事已下,有特加俸錢及十千者。中書人吏所加,不過兩三千【一○】。以是不可比類。蓋中書堂後官,開寶九年以後,多是優轉【一一】,咸平以來,惟有抑損。」帝然之。(此據會要,乃七年四月事,恐別見,當檢詳。)   申禁諸路走馬承受使臣納諸路贈遺。   五月丙戌,以左諫議大夫陳象輿權判西京留司御史臺。象輿疾風痺,步履艱阻,朝謁屢失儀。右軍巡使姜遵劾奏之,象輿即求對,自陳可以治郡。上以語宰相,宰相曰:「象輿非幹器,且抱疾,任以專城,祇益其過耳!」上然之,故有是命。(實錄云姜遵請授象輿外郡,按本傳乃象輿自請也。今從本傳。)   丁亥,趙州言寧晉縣民曹遵六世同居,詔旌其門。遵,利用兄也。   戊子,知益州凌策言眉州民孫延世強奪孫朴田,積三十年,六經制劾,官吏受賕枉法,殿中丞、知華陽縣黃夢松鞫之,盡得其狀【一二】。詔待夢松還引對,其推典第加進補。明年,擢夢松為監察御史。(夢松,未詳邑里。)   壬辰,命右僕射、平章事王旦為兗州景靈宮朝修使。   禁民間服皁纈。   初,錢塘江隄以竹籠石,而潮嚙之,不數歲,輒壞而復理。轉運使陳堯佐曰:「隄以捍患,而反病民。」乃與知杭州戚綸議易以薪土。有害其政者言於朝,以為不便。參知政事丁謂主言者以絀堯佐,堯佐爭不已。謂既徙綸揚州,癸未,又徙堯佐京西路。發運使李溥請復籠石為隄,數歲功不就,民力大困,卒用堯佐議,隄乃成。(此事與本志不同,當考。)   甲午,中書以逮事太祖羣臣名聞。上因言:「開寶中舉人陛見,有以武勇求較勝負。」王旦曰:「太祖英武之德,賢不肖共知。科場無藝者,往往以挽強善騎自陳,太祖勉從之,縱有司程以名第,不過置之州縣。如宋準有文行,釋褐即授校書郎、直史館,蓋神機聖鑒,非常人之所測也。」   乙未,詔模刻天書奉安於玉清昭應宮,命王旦為天書刻玉使,王欽若為同刻玉使,丁謂為副使,兵部侍郎趙安仁、翰林學士陳彭年為同刻玉副使,入內押班周懷政為都監。上作奉祀禮成述懷五言百韻詩,賜近臣館閣官屬和,咸奉章求免,不許。   修玉清昭應宮使丁謂表請御製本宮碑頌及御書額,從之。   王旦言朝修景靈宮,請用先天節設道場,禮畢詣至聖文宣王廟、會真宮、東岳廟、真君觀行禮,望下禮官參酌儀制。又言路出澶州,欲詣河瀆廟致奠。並從之。   庚子,太常博士鄧餘慶坐受誓戒不及,在法,私罪當劾舉主,詔釋之。上因謂宰相曰:「連坐舉官,誠亦不易,如此公坐,猶或可矜。其有本不諳知,勉徇請託,及乎曠敗,何以逃責。」王旦曰:「薦才實難,士人操行,往往中變。」上曰:「然拔十得五,縱使徇私,朝廷由此得人,蓋不少矣。」旦曰:「求人之際,但信其言而用之,有所曠敗,亦如其言而坐之。太祖朝,有自員外郎與所犯州縣官同除名者。太平興國初,程能為轉運使,舉官至濫,人多鄙之。」上曰:「朝廷急於得人,苟不令薦舉,則才俊在下,無由自達。求人之要,固無出於此也。」   癸卯,知篮御史王隨請以御史臺新降條目編為儀制,從之。   丙午,府州言知州興州刺史折惟昌卒。先是,河東民運糧赴麟州,當出兵為援,惟昌時已屬疾,或請駐師浹旬【一三】,以俟少間。惟昌曰:「古人受命忘家,死於官事,吾無憾也。」即引步騎屯寧遠寨,冒風沙而行,疾遂亟。將卒前一日【一四】,坐齋中會賓佐,人皆意其良愈。惟昌退告其母以病篤,且曰:「強宴飲者,正以境外之重,慮貽朝廷憂耳。」上聞之,遣使挾醫診視,弗及。於是命入內供奉官張文質馳往護葬,所須官給。以其弟供奉官、閤門祗候惟忠為六宅使知州事,錄其二子官。   禮部侍郎馮起請致仕,上顧宰相問其年。王旦曰:「起清名素履,搢紳少及,年實七十,以誠引退。」上曰:「起謹畏寡過,亦可嘉也,當特改官。」戊申,授戶部侍郎致仕。   樞密院副承旨尹德潤、句當引見司焦守節、句當事材場賈繼勳、句當修內司李知信、同句當修內司王從政並削一任,坐假軍匠與德潤治第,為東上閤門使魏昭亮所發也。昭亮居官務為皦察,多遣私僮偵伺僚輩,嘗與德潤從西祀,提總頓置,德潤以昭亮貴家子少之,故因是報怨。   吏部流內銓言,諸州有親屬為部內官,到任一考以下聽對換,一考以上,請令俟成資日依得替例放罷,從之。   己酉,以渭州蕃族首領唃廝囉為殿直、充巡檢使。時唃廝囉帥其帳下來歸,給以土田,未及播種,求俸給贍用。故有是命。(己酉五月二十五日。此據會要。)唃廝囉者,緒出吐蕃贊普,本名欺南陵溫籛逋,籛逋猶贊普也,羌語訛為籛逋。生高昌磨榆國,既十二歲,河州羌何郎業賢客高昌,見廝囉貌奇偉,挈以歸,至峧心城,而大姓聳昌廝均又以廝囉居移公城,欲於河州立文法,河州人謂佛「唃」,謂兒子「廝囉」。既而宗哥僧李立遵、邈川大酋溫逋奇略取廝囉如廓州,尊立之,部族寖強,乃徙居宗哥城,立遵為論逋佐之。立遵或曰李遵,或曰李立遵。論逋者,相也。(按唃廝囉嘗受朝命為殿直、巡檢使,而實錄不載,廝囉附傳及正傳並略之,不知何也。又按會要,初以廝囉為渭州蕃族,恐此時李立遵等猶未略取廝囉,故廝囉以窮歸我,且受朝命,尋即為立遵略取如廓州,遂徙宗哥城。及此年十一月,張佶奏立遵與廝囉召諸酋謀入寇。然則廝囉蓋驟興者,殿直、巡檢之命亦微矣,或史官以其事微,故不著耶?當考。)   辛亥,上御崇政殿親決繫囚,死罪至徒遞降,杖已下釋之。   涇原都鈐轄曹瑋言葉市族大首領艷奴,率其族自北境歸順。詔第補侍禁、殿直,月給俸料。   癸丑,度軍士鄭榮為道士,賜名自清,住上清宮。榮先戍壁州,還,夜遇神人謂曰:「汝有道氣,勿火食。」因授以醫術救人,自是不食。其所傳藥,能愈人風疾,民多求之,皆刺臂血和以餅餌。   甲寅,詔自今祠祭酒,令有司別釀,務在嚴潔。   知宿州李防言,引見司科罸罪人於崇政殿門外,切近帝所,有虧嚴肅,欲望自今送開封府或皇城司決遣。上曰:「外人不知,近年每月不過一二次,決罸人皆杖笞以下,此事已久,不欲遽改。」(會要五月事。)   六月乙卯朔,詔內外文字不得斥用黃帝名號、故事,其經典舊文不可避者闕之。   丙辰,詔曰:「眉州通判黃瑩、知長安縣王文龜,或酗酒濫刑,或受賄鬻獄,並投荒裔,猶屈刑章,凡百搢紳,所宜申戒。」   初,孫延世偽作祖父手疏,奪孫朴田,計直三百萬。提點刑獄司命瑩辨之,眉山縣尉高用納延世錢七萬,易其丁簿以為證佐,瑩又取黃金三十兩,獄成,夾江令李幹審覆之,又取金四兩。因逐朴,悉以產付延世。朴詣闋訟冤,詔劾得實,瑩等當死,用五年十月戊午赦,特除名配本城軍,瑩隸白州,幹漳州,用韶州。   文龜在長安,醉出,迴顧市民有踞坐者,即其所杖之三十,詰朝而卒。法寺準罪當加役流,特命除名,配隸海州。因布告天下。初,有司以敕草上,第言市民踞坐,上曰:「文龜欵中有『迴顧』二字,此最非理,不可不載。」視之果然,遂益之。   丁巳,泗州言水害民田,遣使賑卹。   戊午,禁諸州決罪暗加杖數,令提點刑獄、轉運司察舉之。   己未,詔兩京、諸路,繫囚死罪委長吏躬親詳鞫,徒、流降等決遣,杖以下釋之。時屬炎暑故也。   知秦州張佶【一五】言,新置水寨二於大洛門,以不俟朝旨待罪。詔釋之,令佶繪圖來上。   河南府言洛水漲。   河東路承受、供奉官李崇政,西川路承受、侍禁張仲文坐增減上言,張皇動眾,並降職勒歸班。庚申,詔以其事戒諭:「自今所遣內臣使臣承受邊奏,如能周謹平允,當議特記姓名,優與差任,或增加俸給。其有明負才識,深察機宜,規度之間,實有裨益者,亦當別示升擢。」   辛酉,詔自今玉清昭應宮、景靈宮親薦,皆備樂,用三十六虡。   編敕所請自今刑部舉駁諸州誤入人死罪劾斷官吏訖,具事布告天下【一六】,俾其曉悟,從之。   罷揚楚州高郵軍屯兵。先是,以宣武軍分戍淮甸,至是軍中有不逞輩謀殺校長,轉運使請省去之故也。   壬戌,遣使齎御藥賜景靈宮朝修使王旦。癸亥,旦入辭,又賜襲衣、金帶、鞍勒馬,仍賦詩以寵其行。詔自京至兗州【一七】,察吏治民隱,聽以便宜從事。(十二日旦入內殿觀天書摹本訖,乃上道。)   河北緣邊安撫司,言民有自北界市馬三匹至者,已牒送順義軍。上曰:「如聞彼國每擒獲鬻馬出界人,皆戮之,遠配其家,甚可憫也。宜令安撫司,自今如有此類,俟夜遣人牽至境上,解羈縱之。」   詔自今唐龍鎮來歸人,委本路轉運、安撫、鈐轄司洎府州規畫,於僻遠處給閑田,勿復補署職名。時安撫司請於府州諸族收管,上以頃歲外浪族杜慶光等率部下來歸【一八】,既授職名,復還唐龍,故有是命。   乙丑,河北緣邊安撫司上制置緣邊浚陂塘築隄道條式、畫圖,請付屯田司提振遵守,從之。又言於緣邊軍城種柳蒔麻,以備邊用,詔奨之。   丙寅,詔天書刻玉使副等詣內殿觀待詔盛亮摹寫本三函,上皆跪受置案,向敏中、陳堯叟、丁謂、趙安仁捧持,王旦與王欽若對讀,陳彭年詳字體。初,有司具儀【一九】,上覽之,增跪受、親啟封,又加上香者三、再拜者八。   戊辰,令諸軍營在新城外者,所給衣俸錢,諸門勿禁之。時開封府以商販例邀止之故也。   己巳,陝西轉運使請於隴州西山、胡田、澆水等處置採木務以備邊用,從之。(十二月甲戌張佶置採木場事,或與此相關【二○】。當參考。)   庚午夜,京師新作五岳觀東北,黑雲中見星如晝,有靈祇、旌纛、甲仗之狀,睹者喧怖,修觀使丁謂以聞。詔建道場。   以三班奉職鄭檢為鄧城縣主簿、國子監說書。檢明經善講,朝士以其名聞,試於國學而命焉。   壬申,封婉儀楊氏為淑妃。始,皇后為修儀,妃為婉儀,位幾與后埒。上封泰山,祀后土,祠太清宮,凡巡幸皆從,榮寵莫比。妃通敏有智思,周旋奉順后無所忤,后親愛之,故妃雖貴幸,終不以為己間。及受冊,上不欲令藩臣貢賀,不降制外庭,止命學士草制付中書。翼日,宰相言宮掖加恩,朝廷慶事,臣下不可闕禮,望令客省依例受貢賀。上勉從之。   癸酉,以內殿崇班、戎瀘州都巡檢使王懷信為供備庫副使,又以侍禁、知江安縣宋賁為閤門祗候兼淯井監巡檢使。自餘進補有差。康訓以戰死,錄其四子官。賞平蠻之功也。(實錄于此始書懷信上平蠻功狀,誤甚矣。賞久不行,故樞臣俱罷。今削去。)   梓州路轉運使寇瑊言:「瀘州富順監牙校趙繼隆等部領白坠子弟,頗有勤效,請補攝州司馬。知戎州馬守遵防寇有勞,在官歲滿,望遷秩留再任。瀘州進士白固募鄉丁隨軍,請試其詞藝。」並從之。   詔除鎮州元氏、獲鹿二縣亡失稅賦。   甲戌,遣使以上所乘馬三匹賜王旦。   乙亥,樞密使王欽若罷為吏部尚書,陳堯叟為戶部尚書,副使馬知節為潁州防禦使。   欽若性傾巧,敢為矯誕,知節薄其為人,未嘗詭隨。上嘗以喜雪詩賜近臣,而誤用旁韻。王旦欲白上,欽若曰:「天子詩,豈當以禮部格校之!」旦遂止。欽若退,遽密以聞。已而上諭二府曰:「前所賜詩,微欽若言,幾為眾笑。」旦唯唯,知節具斥其姦狀,上亦不罪也。欽若每奏事,或懷數奏,但出其一二,其餘皆匿之。既退,則以己意稱上旨行之。知節嘗於上前顧欽若曰:「懷中奏何不盡出?」欽若寵顧方深,知節愈不為之下,爭於上前者數矣。   及王懷信等上平蠻功,樞密院議行賞,欽若、堯叟請轉一資,知節云:「邊臣久無立功者,請重賞以激其餘。」議久不決。上趣之,知節忿恚,因面訐欽若之短。既而不暇奏禀,即超授懷信等官。上怒,謂向敏中等曰:「欽若等議懷信賞典,堅稱與侍其旭例不同,當須加等。朕語之曰:『爵賞有勞,國家不惜。』蓋懷信來告,樞密院略無酬奨,止望依侍其旭例為幸。欽若等奏,當具取進止。今乃並與所奏不同,不具劄子,亦不進卷,便直劄送中書,懷信與供備庫副使。始則稽留不行,終又擅自超擢,敢以爵賞之柄高下為己任,近位如此,朕須束手也。」又曰:「欽若等異常不和,事無大小,動輒爭競。朕於臣下止可如此爾,其如事君之禮人所具瞻何!知節又歷詆朝列,審刑、審官、兩制、三館、諫官,御史,都無其人,其薄人厚己也如此!」於是三人者俱罷。欽若、堯叟,各守本官。知節以檢校太傅、宣徽北院使兼副使,但除防禦使,尋出知潞州。(王旦遺事錄載旦叱欽若及勸上還內事,與正史不同。按此時旦方出使兗州,若數月前,上初無罷欽若等意也。上所以罷欽若等,實緣不候奏禀擅除官耳【二一】,不專坐對上忿爭也,恐遺事錄未可全信,今不取,取西府拜罷錄陳繹所載上語具書之。)   兵部尚書寇準為樞密使、同平章事,王旦薦之也。準未告謝,命向敏中權發遣樞密院公事。自是樞密皆罷,即命宰臣權發遣如敏中例。   驛召同州觀察使、知鎮州王嗣宗,內客省使、嘉州防禦使、鄜延都部署曹利用赴闕。   丙子,詔棣州經水流民歸業者給復三年。   丁丑,司空致仕張齊賢卒。上甚悼之,遣中使致祭,賻以布帛五百匹,粟麥稱是。贈司徒,諡文定。齊賢四踐兩府,九居八座,晚歲以三公就第,康寧福壽,人罕其比。然不事儀矩,頗好治生,再入相,數起大獄,又與寇準相傾奪,人以此少之。(齊賢以咸平元年十月復相,三年十一月罷,傳所言數起大獄,此固非小事,而實錄、正史並不略見,不知何也?寇準時又在外,亦不知所稱相傾奪者何事也?齊賢以右僕射奉朝請,與宰相向敏中爭娶薛惟吉妻,敏中坐此罷絀,疑傳所稱相傾奪,蓋指敏中也。當考。)   戊寅,秦州言定西寨山水暴漲,溺死者眾。詔遣使賜緡錢,死者官為瘞埋,仍詔祭奠。   庚辰,上作憫農歌,又作讀十一經詩,賜近臣和。上每著歌詩,間命宰輔、宗室、兩制、三館、祕閣官屬繼和,而資政殿、龍圖閣學士所和尤多。至是徧詠經史【二二】,三司、諫官、御史或預賡載。若大禮慶成及酺會,則百僚並賦。其後梅洵等以館職居外任,表求次韻,詔寫本附驛賜之。   注 釋   【一】令奉祀經度制置副使陳彭年「祀」原作「禮」,據本書卷八一大中祥符六年八月辛酉編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謁太清宮改。   【二】元母用白「元」原作「李」,「用」字原脫,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補。按本編上文見「元母經師」。   【三】賜道士女官紫服師名各本同。尋文義,疑「女官」當作「女冠」。   【四】司馬光記聞與國史不同「國」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五】嚴警悉罷「罷」原作「備」,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太常因革禮卷二一改。   【六】鎮南寧國等軍節度使太保兼中書令舒王元偁「鎮南」原作「鎮國」,據宋會要帝系一之三一、宋史卷二四五宗室傳改。   【七】及上幸真源「上」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八】贈太尉尚書令「太尉」原作「太保」,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帝系一之三一、宋史卷二四五宗室傳改。「尚書令」原作「中書令」,據上引宋會要及宋史改。   【九】委本院與帶御器械官同驗視「本院」原作「本縣」,據宋會要選舉二五之三改。   【一○】不過兩三千「兩」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三之二四補。   【一一】多是優轉「是」原作「至」,據同上書改。   【一二】盡得其狀「盡」原作「並」,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三】或請駐師浹旬「駐師」原作「班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三一改。   【一四】將卒前一日「前」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五】知秦州張佶「秦州」原作「泰州」,據本書卷八三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己丑編、宋會要蕃夷六之一、宋史卷四九二吐蕃傳改。   【一六】具事布告天下「具」原作「其」,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本編參見宋會要職官一五之四。   【一七】詔自京至兗州「京」原作「今」,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三一改。   【一八】上以頃歲外浪族杜慶光等率部下來歸「部下」原作「部目」,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九】有司具儀「儀」原作「議」,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八建玉清昭應宮改。   【二○】或與此相關「與」原作「于」,據閣本改。   【二一】實緣不候奏稟擅除官耳「緣」原作「錄」,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二】至是徧詠經史「經」原作「繼」,據同上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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