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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小说程序 > 历史传记 > 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一百十八 景祐三年(丙子,1036)

  起仁宗景祐三年正月盡是年六月   春正月丙戌,詔刑部,自今臣僚雪罪經它司覆視而不當者,其元奏斷及檢書官毋得以赦原。   戊子,命知樞密院事李諮、參知政事蔡齊、三司使程琳、御史中丞杜衍、知制誥丁度同議茶法。諮以前坐變法得罪,固辭,不許。時三司吏孫居中等言,自天聖三年變法,而河北入中虛估之弊,復類乾興以前,蠹耗縣官,請復行見錢法。度支副使楊偕亦陳三說法十二害,見錢法十二利,以謂止用三說所支一分緡錢,足以贍一歲邊計。故命諮等更議,仍令召商人至三司訪以利害。楊偕以此月壬寅始自度支副使除河北都漕,今未也,本志即稱都漕,蓋誤矣。   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等上所定王公國名,請自今封建王公,自小國升次國,次國升大國,其宋、趙、梁、壽如舊制,不以封,從之。   辛卯,降前知大名府、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狄棐知隨州,鈐轄、六宅使朱允中為齊州都監,通判都官員外郎張周物、比部員外郎宋純並與監當。先是南郊給賞庫帛不善,驍武卒李玉等十人輒譁譟詣宋純求換易,既不得,乃以瓦甓投廨舍中,棐不時治。事聞,命侍御史劉夔按視,未及境,眾不自安,棐馳騎白夔,請紿以行他事。夔至,與都轉運使李紘誅其首惡。棐坐罷懦,與允中等皆坐責。   西天僧善稱等九人貢梵經、佛骨及銅牙菩薩像。崇政殿說書賈昌朝請加賜束帛遣還,無以所獻示外,從之。   壬辰,追冊故金庭教主、沖靜元師郭氏為皇后,命知制誥丁度、內侍押班藍元用同護葬事。尋詔中書門下停其諡冊,祔廟。丁酉,葬于奉先資福院側,鹵簿、儀物並用孝章皇后故事。時上元節有司張燈,俟乘輿出,右正言王堯臣言,后復位號,今方在殯,不當遊幸,同知禮院王拱辰亦以為言。帝為罷葬日張燈。   錄屯田員外郎李宏子允為郊社齋郎。三司舉宏監在京榷貨務,未赴而卒,三司使程琳言其家素清貧,而長子因宏病割股中風卒,特卹之。   乙巳,賈昌朝言:「臣幸得侍經禁中,陛下每以清燕之閒,嚮學稽古,徵言善道,取高前聖,事在雙日,杳隔嚴宸,時政記、史館日曆及起居注莫得纂述。臣自景祐元年春迄二年冬,凡書筵侍臣出處升黜、封章進對、燕會賜與,皆用存記,列為二卷,乞送史館。」詔以邇英、延義二閤記注為名,命章得象等接續修纂。   丙午,四方館使、榮州刺史夏元亨言,閤門儀制,自大中祥符中陳彭年詳定後,續降詔敕,或有重複,請復編次之。命學士承旨章得象、知制誥李淑同詳定。康定元年四月,修成閤門儀制十二卷,客省條例七卷,四方館條例一卷。   戊申,置荊王府翊善一員。   己酉,許洪州、密州立學,仍各賜田五頃。   糾察刑獄胥偃言,權知開封府范仲淹判異,阿朱刑名不當,乞下法寺詳定。詔仲淹自今似此情輕者,毋得改斷,並奏裁。初,偃愛歐陽修有文名,置門下,妻以女。及偃數糾仲淹立異不循法,修乃善仲淹,因與偃有隙。偃糾仲淹,史不得其時,會要在此月十三日,今附見。史稱數糾,此但其一爾。   二月庚戌朔,詔宗室諸衛大將軍領刺史者,其妻遇南郊,許奏親兄弟及兄弟之子,與茶酒班殿侍;未領刺史者,止許奏兄弟,與下班殿侍。   復置杭、秀二州鹽場。   壬子,贈許國、鄭國、曹國長公主並為大長公主。   甲寅,置代州五臺山勾當寺務司及真容院兼興善鎮煙火巡檢事,京朝官、使臣各一員。   詔廣、桂、荊、潭、鼎、澧六州各增置雄略一指揮,與歸遠軍更戍廣南州軍。   先是,上以三司胥吏猥多,或老疾不知書計,詔御史中丞杜衍、入內押班岑守素與本司差擇之。事在去年九月己酉,今并書此。已而,三司後行朱正、周貴、李逢吉等數百人,輒相率詣宰相呂夷簡第喧訴,夷簡拒不見。又詣王曾第,曾以美言諭之,因使列狀自陳。既又詣衍第投瓦礫,且言因衍上言,致朝廷議欲揀汰,又各持料錢歷,欲自毀裂,肆醜言乃去。明日,衍對,請下有司推究,而曾具得其姓名。乙卯,正、貴杖脊,配沙門島,逢吉等二十二人決配遠惡州軍牢城,其為從者皆勒停。連去年九月及今年三月事并書。   詔三司、御史臺、開封府,舊制不得接見賓客,其申明之。   丙辰,詔翰林學士馮元、禮賓副使鄧保信與鎮江節度推官阮逸、湖州鄉貢進士胡瑗,較定舊鐘律。瑗,海陵人,以經術教授吴中。范仲淹前知蘇州,薦瑗知音,白衣召對崇政殿,與逸俱命。   又命章得象等重定刻漏水秤。既而得象等言,水行有遲速,請增置平水壺一、渴烏二、晝夜箭二十一【一】,從之。   太常少卿、直昭文館開封扈偁言:「京師,天下之本。而士民僭侈無法,室居服玩,競為華靡,珠璣金翠,炤燿路衢,一襲衣其直不翅千萬,請條約之。」壬戌,詔兩制與禮院同詳定制度以聞。   以校勘史記、漢書官祕書丞余靖為集賢校理,大理評事、國子監直講王洙為史館檢討,賜詳定官翰林學士張觀、知制誥李淑宋郊器幣有差。   省安肅縣主簿,令尉兼之。   甲子,命崇政殿說書賈昌朝、王宗道同編次太宗尹京日押字。時范仲淹權知開封府,上太宗所判案牘,故令昌朝等編次。四年十一月,昌朝編次成書,凡七百一十卷。   詔廣南地多瘴霧之毒,凡軍民有疾者,給官錢市藥瘳治之。   陝西都轉運使王沿言:「白渠自漢溉田四萬頃,唐永徽中亦溉田萬頃,今裁及三千餘頃。蓋官司因循,浸致堙廢,請調兵夫修復之。」丙寅,詔從沿請。   戊辰,審官院言,見在院待闕官凡九十二人,員多闕少,欲並以到任一年半使闕,候見任官滿三十月,許赴任交替,從之。   壬申,廣西轉運使言,邕州甲峒蠻掠思陵州憑詳峝生口及殺登琬鎮將,已會兵追擊之。交趾附傳云:三年,其甲峒及諒州【二】、門州、蘇茂州、廣源州、大發峒、丹波縣蠻寇邕州之思陵州、西平州、石西州及諸峒【三】,掠居人馬牛,焚室廬而去。下詔責問之,且令捕酋首正其罪以聞。正傳同此。今但從實錄。   癸酉,免八品以下官物故者子孫色役【四】。   丙子,泰州司馬林獻可授漳州參軍,給料錢五千,本州常切羈管,勿放出城【五】。獻可坐擅離本州進機密文字,合從違制失杖一百私罪,特有是命。此據會要。   三月丙戌,三司揀試所上所定諸案吏功過。詔能知錢穀利害者以次遷補之,再犯贓者並勒停。   庚寅,太子中允陸東滁州安置【六】。初,東擅離貶所,援赦乞敍用,已詔復舊官,而為知雜御史司馬池劾奏,仍命安置焉。   壬辰,以龍圖閣直學士、知秦州張宗象兼管勾秦隴鳳階成州鳳翔府路駐泊軍馬。秦隴鳳階成州、鳳翔府自為一路由此始。   癸巳,許潞州、常州立學。   乙未,御崇政殿,召輔臣觀所定鐘律。   丙申,詔:「比訪天下善候氣及曉鐘律之人,未有應書者。其令所在更博求之。」   翰林侍講學士馮元等上秬黍新尺,別為鐘、磬各一架。   戊戌,詔:「致仕官舊皆給半俸,而仕嘗顯者,或貧不能自給,非所以遇高年,養廉恥也。自今大兩省、大卿監、正刺史、閤門使以上致仕,給俸如分司官,長吏歲時以朕意勞賜之。」   御史中丞杜衍罷為工部侍郎、樞密直學士、知永興軍,翰林學士張觀權御史中丞。   改維州為威州,以與濰州文移相亂也。   甲辰,濬河北城濠,禁植蒲蓮,犯者計所入以贓論。   丙午,度支副使郭勸、四方館使夏元亨同點檢修橫壠埽所儲錢糧芻藳,及行視王楚埽所開減水河利害以聞。   詔三司使至天章閣待制,舉三班使臣殿直以上、曾歷邊任、有武勇智略者各一人。   又詔臣僚應敕葬而其家不願者,聽之。   又詔開封府曹官有闕,令銓司依條揀選,不許陳乞及本府奏舉。   審官院言,諸路提點刑獄得替磨勘,緣前來並差官置司。詔只令審官院依例磨勘【七】。   權判戶部勾院葉清臣請弛茶禁,以歲所課均賦城郭、鄉村人戶。其疏曰:   山澤有產,天資惠民。自兵食不充,財臣兼利,草芽木葉,私不得專,封園置吏,隨處立筦。一切官禁,人犯則刑,既奪其貲,又加之罪,黥流日報,踰冒不悛。誠有厚利,無費貲【八】,能濟國用,聖仁恤隱,矜赦無辜,猶將弛禁緩刑,為民除害。度支費用甚大,榷易所收甚薄,刳剝園戶,資奉商人,使朝廷有聚斂之名,官曹滋濫虐之罰,虛張名數,刻蠹黎元。   建國以來,法弊輒改,載詳改法之由,非有為國之實,皆商人協計,倒持利權,倖在更張,倍求奇羡。富人豪族,坐以賈嬴,薄販下估,日皆朘削,官私之際,俱非遠策。臣竊嘗校計茶利歲入,以景祐元年為率,除本錢外,實收息錢五十九萬餘緡。又天下所售食茶,并本息歲課,亦祇及三十四萬緡,而茶商見通行六十五州軍,所收稅錢已及五十七萬緡。若令天下通商,祇收稅錢,自及數倍,即榷務、山場及食茶之利,盡可籠取【九】。又況不費度支之本,不置榷易之官,不興輦運之勞,不濫徒黥之辟。   臣意生民之弊,有時而窮,盛德之事,俟聖不惑。議者謂榷賣有定率,征稅無規準,通商之後,必虧歲計。臣案管氏鹽鐵法,計口受賦,茶為人用,與鹽鐵均,必令天下通行,以口定賦,民獲善利,又去嚴刑,口出數錢【一○】,人不厭取。景祐元年,天下戶千二十九萬六千五百六十五,丁二千六百二十萬五千四百四十一,三分其一為產茶州軍,內外郭鄉又居五分之一,丁賦錢三十,村鄉丁賦二十;不產茶州軍郭鄉【一一】、村鄉如前計之,又第損十錢【一二】,歲計已及緡錢四十餘萬。榷茶之利,凡止五十餘萬緡,通商收稅,且以三倍舊稅為率,可以得百七十餘萬緡,更加口賦之入,乃有二百一十餘萬緡,或更於收稅則例微加增益,即所增至寭,所聚愈厚,比於官自榷易,驅民就刑,利病相須,炳然可察。   詔三司與詳定所相度以聞,皆以為不可行,及嘉祐四年卒行之。   清臣又嘗請遣使循行天下,知民疾苦,察吏能否;興太學,選置博士,許公卿大臣子弟補學生;重縣令;諸科舉人取明大義,責以策問;省流外官,無得入仕;聽武臣終三年之喪;罷度僧;廢讀經一業;訓兵練將,謹出令,簡條約,凡九事。   是月,李諮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估,以實錢償芻粟、實錢售茶,皆如天聖元年之制。又以北商持券至京師,舊必得交引補為之保任,并得三司符驗,然後給錢,以是京師坐賈率多邀求,三司吏稽留為姦,乃悉罷之,命商持券徑趣榷貨務驗實,立償之錢。初,孫奭等雖增商人入錢之數【一三】,而猶以為利薄,故競市虛估之券,以射厚利,而入錢者寡,縣官日以侵削,京師少畜藏。至是,諮等又請視天聖三年入錢數,第損一千有奇,入中增直,亦視天聖元年數第加三百。詔皆可之。又詔前已用虛估給券者,給茶如舊,仍給景祐二年已前茶。   既而諮等又言:「天聖四年,嘗許陝西入中願得茶者,每錢十萬,在所給券,徑趣東南受茶十一萬一千。茶商利之,爭欲售陝西券,故不復入錢京師,請禁止。」並言商人輸錢五分,餘為置籍召保,期年半悉償【一四】,失期者倍其數。事皆施行。輸五分錢,召保立限,見實錄康定元年正月,今依本志附此。   諮等復言:「奭等變法,歲損財利不可勝計。且以天聖九年至景祐二年較之,五年之閒,河北緣邊十六州軍,入中虛費緡錢五百六十八萬。今一旦復用舊法,恐豪商不便,依託權貴,以動朝廷,請先期申諭。」於是帝為下詔戒敕,而縣官濫費自此少矣。三月癸巳,復行見錢法,罷交引。壬申,榷務給交引以景祐二年茶。五月,勒陝西入中交引並赴京師,十二月,禁豪商請託。今並從本志聯書之。   詔權停貢舉。   夏四月辛亥,詔廣州海南番商毋得多市田宅,與華人雜處。   癸丑,詔諸路同提點刑獄武臣與所部州軍長吏,各以官高下除之。   乙卯,詔命官因罪輒逃去者,自今毋得以赦原,仍永不錄用。   丙辰,閤門奏:「宗室自大將軍至率府副率,預朝參者百四十餘人。乾元節,錫慶院宴席不能容。請大將軍領刺史以上者乃得預坐。」從之。   己未,契丹遣鎮國節度使耶律信、政事舍人呂士宗來賀乾元節。   辛酉,置乾寧軍釣臺寨主一員。   辛未,詔翰林醫官自今非遷盡同正官,毋得遷尚藥奉御及直院。   乙亥,詔知真、楚、泗州者,自今並兼管勾催遣綱運事。   許衡州立學。   丙子,荊湖北路鈐轄司言,澧州蠻五百餘人寇邊,而知州、禮賓副使崔承祐畏避不以聞。詔劾承祐罷之。   五月戊寅朔,范仲淹言:「臣近親奉德音,以孔道輔曾言遷都西洛,臣謂未可也。國家太平,豈可有遷都之議。但西洛帝王之宅,負關、河之固,邊方不寧,則可退守。然彼空虛已久,絕無儲積,急難之時,將何以備。宜託名將有朝陵之行,漸營廩食。陝西有餘,可運而下。東路有餘,可運而上。數年之閒,庶幾有備。太平則居東京通濟之地,以便天下;急難則居西洛險固之宅,以守中原。易曰『天險不可升,地險山川丘陵,王公設險以守其國』,此之謂也。先王修德以服遠人,然安不忘危,故不敢去兵【一五】。陛下內惟修德,使天下不聞其過,外亦設險,使四夷不敢生心。此長世之道也。伏望聖慈,未煩下議,且留聖意可矣。」據仲淹乞修京城劄子,云景祐三年五月初,請修西京,今附見朔日。孔道輔去年八月以龍直知楚州。   庚辰,購求館閣逸書。   丙戌,天章閣待制、權知開封府范仲淹落職,知饒州。   仲淹言事無所避,大臣權倖多忌惡之【一六】。時呂夷簡執政,進者往往出其門。仲淹言官人之法,人主當知其遲速、升降之序,其進退近臣,不宜全委宰相。又上百官圖,指其次第,曰:「如此為序遷,如此為不次,如此則公,如此則私,不可不察也。」夷簡滋不悅。   帝嘗以遷都事訪諸夷簡,夷簡曰:「仲淹迂闊,務名無實。」仲淹聞之,為四論以獻,一曰帝王好尚,二曰選賢任能,三曰近名,四曰推委,大抵譏指時政。又言:「漢成帝信張禹,不疑舅家,故終有王莽之亂。臣恐今日朝廷亦有張禹壞陛下家法,以大為小,以易為難,以未成為已成,以急務為閑務者,不可不早辨也。」夷簡大怒,以仲淹語辨於帝前,且訴仲淹越職言事,薦引朋黨,離閒君臣。仲淹亦交章對訴,辭愈切,由是降黜。侍御史韓瀆希夷簡意,請以仲淹朋黨牓朝堂,戒百官越職言事,從之。   時治朋黨方急,士大夫畏宰相,少肯送仲淹者。天章閣待制李紘、集賢校理王質,皆載酒往餞。質又獨留語數夕,或以誚質,質曰:「希文賢者,得為朋黨幸矣。」質嘗知蔡州,州人歲時祠吴元濟廟,質曰:「安有逆醜而廟食於民者!」毀之,為更立狄仁傑、李愬像而祠之,蔡人至今號「雙廟」。李紘送仲淹,附傳有之,新傳削去,今追載。   丁亥,司天監主簿王升,言太歲及歲星並在北方,請飭邊備。又言本監歲上細行曆,不載日月交蝕,請自今先行測定,以朱書之,庶預祗天戒,從之。   戊子,同知樞密院事韓億言:「昨蒙宣諭范仲淹嘗密薦臣。臣自歷周行,惟厲忠朴。宸聰過聽,擢贊相府,未嘗涉朋比之跡,結左右之容。況臣與仲淹既匪姻親,又非故舊,緣何契義,輒有薦論。若仲淹舉臣以公,則臣素無交託。伏望曲照孤衷,免嬰浮議。必若以臣備位無補,即進退之際,惟陛下裁賜。」優詔答之。   許許州立學。   審刑院詳議官、殿中丞王果言:「河北地勢卑下,積沙為岸,若導河東流,恐不能禦湍悍之患【一七】。欲望博詢羣議,罷塞橫壠。」詔郭勸、夏元亨同按視以聞。(果,饒陽人也。去年八月戊辰,稽古錄已載權罷塞橫壠,今王果乃上言,稽古錄蓋誤也。)   趙州言:「管內佛寺,歲係帳童行千有餘人,檢會皆等第稅戶,苟避州縣之役。已令逐寺各量留一二人外,其不應條者,並勒歸農。請自今出家童行須度為僧,方聽免身役。」從之。   辛卯,以儀鸞使、雅州刺史、內侍副都知王守忠為澶州修河鈐轄,內殿崇班李保懿為都監,崇儀副使楊懷敏管勾黃河南岸諸埽,內殿崇班呂清管勾北岸諸埽。   范仲淹既貶,諫官御史莫敢言。祕書丞、集賢校理余靖言:「仲淹前所言事,在陛下母子夫婦之閒,猶以其合典禮,故加優獎。今坐刺譏大臣,重加譴謫。儻其言未協聖慮,在陛下聽與不聽爾,安可以為罪乎?汲黯在廷,以平津為多詐,張昭論將,以魯肅為麄疏。漢皇、吴主,熟聞訾毀,兩用無猜,豈損盛德。陛下自專政以來,三逐言事者,恐非太平之政也【一八】。請追改前命。」壬辰,靖落職,監筠州酒稅。   許潤州立學。   詔都進奏院,自今內外臣僚,聽以家書附遞。   交趾郡王李德政遣使來貢方物,以進奉使何遠為順州刺史,副使杜寬為勒州刺史。   癸巳,御崇政殿,召輔臣觀洛苑使、端州刺史趙振所獻陣圖,其子右班殿直珣、三班奉職瑜試武藝。皆左右馳射,括雙箭,蹶強弩,擊劍盤书,凡二十七技。召振升殿,面加敦獎。仍詔舍人院策試珣、瑜方略以聞。甲午,授振復州刺史,珣尋加閤門祗候,瑜為右班殿直。   乙未,貶太子中允、館閣校勘尹洙為崇信軍節度掌書記,監郢州酒稅。先是【一九】,洙上言:「臣常以范仲淹直諒不回,義兼師友,自其被罪,朝中多云臣亦被薦論,仲淹既以朋黨得罪,臣固當從坐。雖國恩寬貸,無所指名,臣內省於心,有靦面目。況余靖素與仲淹分疏,猶以朋黨得罪,臣不可幸於苟免。乞從降黜,以明典憲。」宰相怒,遂逐之。   詔臣僚在任丁憂,若物故者,在職田限內,即與權官分給之,權官未至者,全給其家。   丙申,御崇政殿錄繫囚,帝又廣其恩,流已下罪皆得釋。因詔有司自今罪覺被逮,逮未至者,同見繫原減之;逃亡軍士免刺面。   戊戌,貶鎮南節度掌書記、館閣校勘歐陽修為夷陵縣令。初,右司諫高若訥言:「范仲淹貶職之後,臣諸處察訪端由,參驗所聞,與敕牓中意頗同,因不敢妄有營救【二○】。今歐陽修移書抵臣【二一】,言仲淹平生剛直,通古今,班行中無與比者。責臣不能辨仲淹非辜,猶能以面目見士大夫,出入朝中稱諫官,及謂臣不復知人閒有羞恥事。仍言今日天子與宰臣以迕意逐賢人,責臣不得不言。臣謂賢人者,國家恃以為治也。若陛下以迕意逐之,臣合諫;宰臣以迕意逐之,臣合爭。臣愚以為范仲淹頃以論事切直,急加進用,今茲狂言,自取譴辱,豈得謂之非辜?恐中外聞之,謂天子以迕意逐賢人,所損不細。請令有司召修戒諭,免惑眾聽。」因繳進修書。修坐是貶。西京留守推官仙遊蔡襄作四賢一不肖詩,傳於時。四賢指仲淹、靖、洙、修,不肖斥若訥也。泗州通判陳恢尋上章,乞根究作詩者罪。左司諫韓琦劾恢越職希恩,宜重行貶黜,庶絕姦諛,不報,而襄事亦寢。   詔:「比刑部定諸縣令、尉捕獲強盜,非因躬親者,皆不應格,甚非所以激勸之道。自今有能設方略遣人捕殺全伙七人、不全伙十人及凶惡者三人以上,宜比類酬賞之。」   許真州立學,仍給田五頃。   丙午,詔澶州權停塞橫壠決河。自是河東北行,不復由故道,徙修河都監楊懷敏專固護大名府金堤。自是河東北行,不復由故道,此據去年八月戊辰稽古錄所書。明年河北漕司又奏早撥修塞橫壠決河錢糧,不知何也。   先是,臺諫官數言政事得失,宰相呂夷簡厭之。滄州副都部署劉平,前在定州為轉運使蘇耆所劾,落軍職,意不能平,於是奏疏曰:「臣見范仲淹等毀訾大臣,此必有要人指授仲淹輩,欲逐大臣而代其位者。臣於真宗朝為御史,顧當時同列,未聞有姦邪黨與詐忠賣直所為若此。臣以淺文薄技,偶致顯用,不識朝廷典故,而論事者浸淫,遂及管軍將校【二二】。且武人進退,與儒臣異路,若掎摭短長,妄有舉劾,則心搖而怨結矣。願明諭臺諫官,毋令越職。仍不許更相引薦,或缺員,則朝廷自擇忠純耆德用之。」平疏蓋希夷簡意也。平疏不得其時,今附范仲淹等黜責之月。   光祿寺主簿蘇舜欽上疏言:   歷觀前代聖神之君,好聞讜議。蓋以四海至遠,民有隱匿,不可以徧照。故無閒愚賤之言,擇而用之,然後朝無遺政,物無遁情,雖有佞臣,邪謀莫得而進也。   臣睹丁亥詔書,戒越職言事,播告四方,無不驚惑,往往竊議,恐非出於陛下之意。蓋陛下即位已來,屢詔羣下,勤求直言,使百僚轉對,置匭函,設直言極諫科。今詔書頓異前事,豈非大臣擁蔽陛下聰明,杜塞忠良之口,不惟虧損朝政,實亦自取覆亡之道。夫納善進賢,宰相之事,蔽君自任,未或不亡。今諫官、御史,悉出其門,但希旨意,即獲美官。多士盈庭,噤不得語。陛下拱默,何由盡聞天下之事乎?   前孔道輔、范仲淹剛直不撓,致位臺諫,後雖改它官,不忘獻納。二臣者,非不知緘口數年,坐得卿輔。蓋不敢負陛下委注之意,而皆罹中傷,竄謫而去,使正臣奪氣,鯁士咋舌,目睹時弊,口不敢論。   昔晉侯問叔向曰:「國家之患,孰為大?」對曰:「大臣持祿而不及諫,小臣畏罪而不敢言,下情不得上通,此患之大者。」故漢文感女子之說,而肉刑是除;武帝聽三老之議,而江充以族。肉刑古法,江充近臣,女子老人,愚耄疏隔之至也。蓋以義之所在【二三】,賤不可忽,二君從之,後世稱聖。況國家班設爵位,列陳豪英,固當責其公忠,安可教之循默!賞之使諫,尚恐不言,罪其敢言,孰肯獻納?物情閉塞,上位孤危。軫念于茲,可為驚怛!覬望陛下發德音,寢前詔,懃于采納,下及芻蕘,可以常守隆平,保全近輔。若詔牓未削,欺罔成風,則不惟堂下遠於千里,竊恐指鹿為馬之事,復見於朝廷矣。國史舜欽傳及舜欽集,皆稱乙亥詔書,誤也,今改之【二四】。舜欽集云此疏以五月二十八日上,今附見月末。按景祐元年舜欽登第,授光祿主簿,知蒙城縣,二年正月丁父憂,三年五月上此疏,居喪才一年後爾。冒哀論事,前賢不以為譏,何哉?當考。   六月戊申朔,許越州立學,仍給田五頃。   賜緣河州軍埽岸役卒衫袴。   己酉,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等上科場發解條制,下所司頒行。   命官重校陰陽、地理書。   詔自今舉使臣為閤門祇候者,須步射弓力九、騎射七為合格,仍送三班院量策邊事,然後臨軒覆試之。   庚戌,以河北久旱,遣官詣北嶽祈雨。   壬子,許階州立學,仍給田五頃。   甲寅,流內銓言,選人試律斷案,如律義已合格,更須斷案,一道通或二道粗,方與注優便官,從之。   又言:「選人資考,合注西川遠官者,或稱親屬仕彼,乞停遠官,權移近地,候親屬得替,卻注合入遠官。又父母未及七十,便稱年老無人侍養,乞折資注近官,法亦聽許。自今應合入川遠處選人與近官者,親屬得替,便行移注;乞折資注近官者,須是父母實年七十已上方行。」從之。   丙辰,以新修樂書為景祐廣樂記【二五】。   丁巳,石州定胡縣監押、右侍禁高永錫為西頭供奉官。以永錫與蕃賊戰,斬其首一人,特遷之。   壬戌,禁以鹿胎皮為冠。   甲子,許真定府、博州郢州立學,各給田五頃。   丙寅,禮賓副使鄧保信上所製樂尺並龠,且言其法本漢志,可用合律度量衡。詔馮元、聶冠卿、宋祁同較定以聞。   戊辰,詔臣僚多占職田,或剩取租者,計贓坐之;元無田而率配人戶者,以枉法論。   壬申,南丹州首領莫淮戟絜族內附,詔以為湖南州團練副使,不管勾公事,仍加存撫之。   江西轉運司言久雨,江水溢,壞虔、吉諸州城郭廬舍。詔賜被溺之家緡錢有差。   甲戌,工部郎中、兼侍御史知雜事司馬池言:「文武官年及七十者,乞並令自陳致仕,依舊敕與一子官,如分司官給全俸。若不自陳,許御史臺糾察以聞。特令致仕,更不與子官及全俸。其已曾自陳,有詔特留者,不在此限。所貴減冗員,勵曠職。仍乞文臣下審官院,依舊逐旋供報年幾家狀赴臺,武臣下樞密、宣徽院準此。其外處以敕到日為始。限滿不陳乞者,亦許御史臺糾舉,詔牓朝堂。」   注 釋   【一】晝夜箭二十一「箭」字原脫,據宋本、閣本及宋史卷七九律曆志補。   【二】諒州原作「掠州」,據通考卷三三○四裔考、宋史卷四八八外國傳改。   【三】石西州及諸峒「及」原作「又」,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四】免八品以下官物故者子孫色役「色役」原作「免役」,據閣本改。   【五】勿放出城「勿」原作「勾」,據閣本改。   【六】太子中允陸東滁州安置「中允」原作「中書」,據宋會要職官六四之三五改。   【七】詔只令審官院依例磨勘「審官院」原作「審刑院」,「依」字原闕,據宋會要職官一一之一二改補。   【八】無費貲宋本、閣本均作「無貲」,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奏議卷二六三理財則並作「重貲」。   【九】盡可籠取「籠取」原作「隴取」,據宋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茶法、通考卷一八征榷考改。   【一○】口出數錢「出」、「數」二字原互倒,據同上書乙正。   【一一】不產茶州軍郭鄉「鄉」字原脫,據宋本、閣本及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補。   【一二】又第損十錢「十」原作「一」,據同上書改。   【一三】孫奭等雖增商人入錢之數「孫」字原闕,依史文例,此處「孫」字不應省,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茶法補。   【一四】期年半悉償「年半」,編年綱目卷一○、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均作「半年」。   【一五】故不敢去兵按范文正公集卷一九論西京事宜劄子,此句下有「以恃德也」四字。   【一六】大臣權倖多忌惡之「忌」字原脫,據宋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二○資政殿學士戶部侍郎文正范公神道碑銘、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七范余尹歐繼出條補。   【一七】恐不能禦湍悍之患「湍」原作「惴」,據閣本改。   【一八】恐非太平之政也「政」原作「致」,據綱目備要卷一○、宋史全文卷七下、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七范余尹歐繼出條改。   【一九】先是「是」字原脫,據宋本及上引宋史全文、長編紀事本末補。   【二○】因不敢妄有營救「因」,宋本、閣本、活字本均作「固」。   【二一】今歐陽修移書抵臣「抵」原作「詆」,據宋本、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六四之三六改。   【二二】遂及管軍將校「將校」原作「校將」,據閣本及綱目備要卷一○、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七范余尹歐繼出條乙正。   【二三】蓋以義之所在「蓋」原作「豈」,據蘇學士文集卷一一乞納諫書、宋史卷四四二蘇舜欽傳改。   【二四】今改之「改」原作「攷」,據閣本、活字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續通鑑卷四○改。   【二五】景祐廣樂記「廣」字原脫,據宋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下、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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