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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小说程序 > 历史传记 > 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四十三 熙寧六年(癸丑,1073)

  起神宗熙寧六年三月盡其月   三月甲辰朔,詔:秦鳳路效用進士竇長裕、竇解招納蕃部有勞,貢院考試不中格,宜依特奏名人例就試。   丁未,權知開封府、翰林學士兼侍讀元絳兼侍讀學士、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御史劉孝孫言絳決獄多徇私情,乞改除散局,而絳亦懇求罷府事故也。   知瀛州、龍圖閣直學士孫永為樞密直學士、權知開封府。永在瀛州凡二年,於是召入。   白溝界河常患北人絕河捕魚,巡檢趙用擅引兵北渡,焚族帳,故敵數侵略境上。上遣中使密訪虛實,因奏:南北通好久,但緣趙用起耲,若罪之則無事矣。頃之,敵聚兵連珠等寨亙四十里,邀邊臣會議,永遣使諭以:「邊吏冒禁已繫獄矣,何至是耶?」敵曰:「若罪人已治,能以醪糒犒師,則當歸。」永令霸州遺而遣之。責趙用在五年閏七月十三日。   熙河路經略司言:「二月丙申,二十二日。克復河州,斬千餘級,木征遁走,生擒其妻子。是日,守香子城鈐轄奚起言:蕃賊數千犯城,掠輜重糧草,侍禁田瓊部弓箭手七百餘人救援,至牛精谷,及其子永吉皆戰死。丁酉,二十三日。遣苗授等領騎至香子城,殺退蕃賊,臣等以大軍繼之,進討牛精諸谷,助擊蕃部,焚蕩族帳,獲千餘級,即日回香子城,經度版築。以道路尚阻,戊戌二十四日。又遣景思立、王君萬通路,斬三千級,復得所掠及獲牛羊、糧斛等不可勝數。」於是輔臣皆賀,上謂王安石曰:「非卿主謀於內,無以成此。」紹聖二年九月,苗授傳:授,上黨人。從韓琦辟為陝西經略司準備差使,累遷供備庫副使。熙寧五年,朝廷新復鎮洮,明年,授以兵從王韶為先鋒,破香子城,進拔河州。賊退圍香子城,以迎歸師,韶遣裨將田瓊救之,鬥死,乃以五百騎屬授夜馳往,授勒所部令曰:「晨當擊賊!」士卒皆賈勇,大敗之。休卒二日,賊猶要我于架麻平,注矢如雨,眾懼,授聲言曰:「第進無恐!氈排數日且至。」前驅者傳呼,賊驚亂,力戰數十里,斬首四千級。居數月,又破賊牛精谷,斬首三百級,遂取河西諸城城之,賜號定羌,又城香子,賜號寧河寨,始盡得河湟故地。徙知德順軍。授知德順,在五月四日。黃琮、劉舜卿薦授,四月二十七日可考。   時河、洮、岷州雖共為一路,而實未復。韶方圖進兵,上手詔令所議不須申覆,及上奏亦不必過為詳謹妨事。韶以香子城為大軍來往根本地,乃先令城守,然後領兵由此討定河州,木征戰敗,棄城躍去。會降羌反變,復圍香子,而諸羌結集,屯積慶寺以應之。韶回軍欲擊諸羌,而木征已復入河州,韶兵首尾不相及,乃止解香子圍,破積慶寺諸羌而還。   詔贈田瓊禮賓使,妻封縣君,父普、弟祥各遷一官,賜銀絹各三百,錄其子孫三人,永吉子一人,仍令厚撫其家。已而王韶奏,瓊所部兵亦獲三百餘級,然失主將,欲不與賞。蔡挺以為非親兵,當賞。王安石曰:「明告諭以有功特放罪,更不賞,則足以明法。」又議瓊親兵,文彥博曰:「前後行遣不得,政緣事干眾爾。」挺曰:「李憲欲俱不與賞。」安石曰:「將死事,若左右前後力可以救助之人不能救助而不誅,即令後將官難保首領;兼將官御士卒尚嚴,若將死而左右前後之人可以無誅,即因兵交之際害其主將,主將被賊殺者有矣。以此,宜須懲其左右前後力可以救助而失於救助者。若本不在左右前後而力戰有功,反以失主將不賞,又或加罪,即不為允。緣兵事左右有局,各司其局,勢不能相及,即無緣任其罪責。雖復殺之,於後何所懲艾?臣以謂須下王韶令推問瓊左右前後兵級,力能救瓊死者,禁奏聽裁,其餘有功者,令依例疾速保明聞奏。」或以為當密,或以為動眾,上卒從安石議。安石又論瓊父子死事,一子又傷,宜以瓊所合遷官,於例外更遷其子官。上以為然。上連日悼痛瓊不已也。   熙河路副都總管高遵裕言:「臣初欲同領兵收復河州,以牒知夏國點集甚盛,遂議留臣為熙州聲援。甲午,二十日。大軍行後三日告捷,會牒報西兵至,不知其數,見已過黃河,在天都山、蘆子川,去本州裁三驛,又馬銜山後康古見有人馬五七千出沒巡綽。臣已報王韶等請分率已勝兵馬數千回赴本州,以威示夏人,使知已復河州,以折其內侵之謀,為熙州根本之固。」上批:「恐遵裕以不得預河州之行,故張大夏國聲勢,希功生事,可嚴誡約,但令謹備,毋得小有侵犯。」已而上令止用「可嚴誡約」以下批語付之。   初,議取河州,遵裕曰:「古渭【一】舉事先建堡寨,以漸進取,故一舉拔武勝。今兵未足,糧未充,一旦越數舍圖人之地,使賊能阻要害,我軍進無所獲,退不得旋,殆矣!」王韶與李憲笑曰:「公何遽相異耶?」檄遵裕守鎮洮。韶既行,或傳賊且至,熙人大恐,遵裕單騎宿城外,眾恃以安。此據遵裕本傳,今附見。詔遵裕「謹備」後「眾恃以安」等語當考。   上既閱河州奏,曰:「聞外間紛紜,以為王韶全軍覆沒,此必高遵裕唱之。」王安石曰:「造作如此語言者眾,恐非因遵裕唱之也。遵裕但不能料夏國不敢來爾,如王韶即從初便料知夏國不敢來。」上曰:「若不能料,即不敢往河州矣。」   初,河州未聞吉語,蔡延慶牒張守約令留千兵守二堡,以三千赴救王韶,開道路。守約奏:「準催促軍須所牒如前,臣以為二堡不足守,今韶以精兵萬人尚為賊所扼,臣以三千人往必恐敗事,臣以此不敢依軍須所牒,盡領五千人往【二】。」蔡挺言:「守約當黜,事與高渙相類,才見賊便逗遛避事,不黜無以御將帥。」安石曰:「守約但不從軍須所牒留人,非避事不往。」挺曰:「軍須所牒固不當從,緣與高遵裕商量,高遵裕即合節制守約者。」文彥博曰:「但言與高遵裕商量,卻無遵裕牒。」挺固言守約當黜,上笑曰:「守約非不行,第要盡將兵去耳。」挺及馮京皆言守約不合多要兵,安石曰:「若如所聞,韶以精兵萬人往而見扼,即守約以三千人為少,不足怪。」挺又爭曰:「經略使被圍,三百人亦當往,三千人乃不肯往?」安石曰:「軍須所牒,守約恐不當遵稟。」上曰:「固也。」   既而樞密院乞下王韶相度,如經略總管不在本州,合令何人權節制。上曰:「自是蔡延慶不合干預節制,高遵裕當節制分明。」安石曰:「朝廷置官,各有職分,今不當旋問王韶。」挺言:「經略使出,副總管一面指揮兵馬,從來有此例。」安石曰:「只為近年無經略使出外,副總管在內事,然不妨副總管節制得兵官。」挺又言:「臣巡邊時,副總管亦不敢行文書。」安石曰:「從來副總管不敢干帥府權柄,又經略使雖出,實無事可施行,故不敢行文書耳。若經略使圍閉隔絕,即副總管指揮偏裨會合,孰敢不從?且孰以為越職?」彥博因言:「高遵裕懷姦,若通遠軍空虛,致夏國兵來疏虞,即以為蔡延慶罪。」安石曰:「通遠軍疏虞,則高遵裕亦不容委罪蔡延慶。」上曰:「或是忽遽如此,無它意否,但令高遵裕分析如何不行遣,卻令軍須所移牒。」馮京曰:「蔡延慶等得此,疑朝廷責怒,必惶擾。」上曰:「無妨。」蔡挺又言:「恐王韶既往康樂城,高遵裕未知所領職分。」安石曰:「但下指揮問:經略使在河州,副總管自合節制,因何卻令軍須所行遣軍事?令分析聞奏,即遵裕自知職分。」上以為然。吴充等又言:「恐韶不欲以節制付遵裕,故令相度。」安石曰:「若韶疑遵裕害事,自當奏乞移卻,如未移卻,當各守職分。」上曰:「除移卻即可,若不移卻,自合還彼職分。」   已而蔡延慶自劾:「擅指揮軍事,以倉猝故,乞上坐臣罪。」僉謂延慶無可罪,安石曰:「延慶終以為都總管不在,故無人可指揮軍事,高遵裕亦習見目前事,不謂可以節制諸將。固當分明說與,令知職分。」僉欲立條,安石曰:「不用更立條,但云都總管既出,即副總管自合節制以次官指揮軍事。」僉以為須事干機速,申稟不及者乃聽如此。吴充曰:「恐鄰路難關牒。」上曰:「若軍須所關牒,鄰路亦自可承稟。」安石曰:「新條鄰路事應出兵不出兵致闕誤,即有責,雖一使臣行文書,若合出兵,即無不肯出兵之理。」蔡挺又曰:「事干機速,若高遵裕要討岷州,王韶不在本司,便用此指揮出兵,如何?」安石曰:「若出兵應機會不致闕誤,即奚傷?但恐不應出兵而妄舉動,即自不可。」文彥博亦以為然。乃詔:「諸路都總管,遇出入本司兵馬機速事,申稟不及者,副總管聽專行。」詔下乃四月十八日辛卯,今并書于此。   詔提點秦鳳等路刑獄張穆之與熙州官吏制置市易條約以聞。初,王安石議遣穆之,上曰:「蔡延慶已自任責,更遣穆之,恐非延慶所樂。」安石曰:「市易事,穆之經畫頗有序,欲令穆之往彼助王韶勾當。」上曰:「第恐韶未暇。」安石曰:「固為韶未暇,所以遣穆之。若穆之勾當,即都不妨韶經畫邊事,而市易事亦漸成立。」上曰:「善。」   戊申,河北都轉運使、天章閣待制韓縝知瀛州。中書始欲用縝知許州,上曰:「縝可惜令閑。」乃召孫永,而使縝代之。   太子中舍、權發遣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公事趙子幾權發遣河東路轉運副使。時子幾副曾孝寬察訪河北未還也。日錄此時欲令子幾察訪河北,今乃除河東漕,不知何故,兼子幾副曾孝寬使河北此時亦未還,當考。   己酉,御集英殿試禮部奏名進士。   庚戌,試特奏名進士。上以特奏名人闒茸,而多與官害治。又言學校法終當革。王安石曰:「此餘事,恐久遠須立法。」   命知制誥呂惠卿兼修撰國子監經義,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王雱兼同修撰。先是,上諭執政曰:「今歲南省所取多知名舉人,士皆趨義理之學,極為美事。」王安石曰:「民未知義,則未可用,況士大夫乎!」上曰:「舉人對策,多欲朝廷早修經義,使義理歸一。」乃命惠卿及雱,而安石以判國子監沈季長親嫌,固辭雱命,上弗許。已而又命安石提舉,安石又辭,亦弗許。丁卯,舊紀書詔王安石設局置官,訓釋詩、書、周禮義,即此事也,今不別出。   辛亥,試奏名、特奏名明經諸科。   甲寅,中書言:「御藥院誤以義由散通禮張簨等五人作義題,欲簨等別試諸中書。」從之,令御藥院具析以聞。不知究竟如何,當攷。若無它,即當削。   詔熙、河州效順蕃部首領厚加撫賜,令三司以銀帶三百付本路。   端明殿學士、工部尚書致仕、諡懿敏王素卒。   丙辰,宣徽南院使、檢校太尉、西太一宮使、贈太尉、諡惠穆呂公弼卒。   司天監言,四月朔,日當食九分。詔:「自十四日,易服,避正殿,減常膳。仍內出德音,降天下死罪囚,流以下釋之。」先是,三日,上批:「時雨應祈,稼穡是賴,獲此嘉應,非朕敢任,其赦天下,與民均福。」王安石曰:「民每欲雨,陛下輒一祈未嘗不輒應,此陛下至誠感天之效。然今歲日食正陽之月,恐宜以此降德音。」上從之。   樞密都承旨曾孝寬等言,定武臣敍法,詔依所定施行。先是,武臣犯贓,經赦敍復舊官後,更立年考陞遷。上曰:「若此,何以戒貪吏?」故命改法。至是,孝寬等議定,大略倣中書文臣敍法,而少有增損,比樞密院舊敍例為寬。「比舊敍例為寬」,朱史削去。不知改法初欲戒貪吏後乃從寬何故,當攷。   己未,太常丞、集賢校理、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李承之察訪永興、秦鳳兩路常平等事,大理寺丞、京西北路提舉司勾當公事李察副之。承之本傳云:轉運判官楊蟠恃勢不法,承之悉按以聞。舊紀載二人察訪,新紀削去。   詔諸路學官並委中書選京朝官、選人或舉人充。又詔諸路擇舉人最多州軍,依五路法,各置教授一員;委國子監詢考通經品官,及新及第出身進士,可為諸路學官,即具所著事業以聞。新、舊紀於己未書置諸州學官。   供備庫副使苗授為西京左藏庫使,內殿崇班、閤門祗候王存為內藏庫副使,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王君萬為崇儀副使,左侍禁韓存寶為供備庫副使,左班殿直魏奇為內殿崇班,三班借職劉普為左侍禁,披帶班殿侍趙簡為左班殿直,左班殿直繳順為東頭供奉官,右班殿直郝貴為西頭供奉官,三班借職毛政為右侍禁,三班差使孟志、王維新為左班殿直,三班借差趙亶、下班殿直吉慶並為右班殿直,凡十四人,皆以河州功最,經略司請先行賞故也。後又第有功人為六等,自三官至一官及遞減磨勘年限有差。   上初閱河州奏,亟令下王韶速具功狀,諭以當厚賞。王安石曰:「但如下熙州時為復加厚。」上曰:「熙州已厚。」既而曰:「熙州時許以厚賞,後乃不如儂智高時,人失望。」安石曰:「諭以比下熙州時更優加酬獎可也。」上又曰:「河州戰,人已屢勝,自計各有功,更令復往,恐疲苦,須更代。」僉以為太宗取河東遂,取幽州無功,正為如此。安石曰:「人情或未可知,但合問願往者且留,願歸者即聽歸,據數于涇原選代可也。」上曰:「善。」先是,王韶與李憲連奏河州事,于是蔡挺白上:「功狀只下王韶定,或并下李憲?」上令只下王韶曰:「韶正立事,必不肯為私。」安石曰:「王韶是大帥,自合委韶,何用更委李憲?」上從之。此據日錄係初八日事,今附見。   它日,安石又論李憲獨奏邊事及與王韶連奏經略司事皆非體,文彥博亦以以為韶不當如此。上令指揮憲勿書經略司事及獨奏。蔡挺曰:「如此,即憲卻要奏事不得。」上曰:「憲自要奏事無妨,但不當獨奏及連書經略司兵事爾。」然指揮竟不批出。此據日錄二十四日事,今附見,王安石以為蔡挺作姦也。安石又白上曰:「陛下賞功不當倦。人臣用命甚難,人君出爵祿甚易,陛下出爵祿尚倦,則人臣用命豈能無倦?」又曰:「凡軍賞不厭厚,初雖費財,及其士勇勝敵,四夷率服,會當櫜鞭而治,豈復患軍賞費財?」此見日錄二十日,今附此。   庚申,詔春試出官人,上等賜進士出身,中等以上升一季名次。四年十月改立銓試法,六年三月始書春試恩例,八年亦但書春試,九年、十年則春秋並書。大抵實錄初無義例,今亦因之。   辛酉,夔州路勾當公事、著作佐郎曾阜為太子中允、權發遣夔州路轉運判官。先是,阜將命措置保甲,還朝得對,遂擢用之。   侍御史劉孝孫言:「龍圖閣直學士張燾不奉詔條,不忠先帝,當官貪墨,臨事暗狠。在成都日,有部吏李孝寬嘗作忠孝書責之,燾不能答。今具繳進,乞出燾守閑郡。」詔成都府路轉運司考實以聞。竟無聞。明年正月丙辰,張燾知河中,或因此。   壬戌,御集英殿賜正奏名進士、明經諸科余中以下及第、出身、同出身、同學究出身,總五百九十六人。中,常州人也。賜新及第進士錢三千緡,諸科七百緡,為期集費。進士、諸科,舊以甲次高下率錢期集,貧者或稱貸于人,至是,始賜之。   右正言、直集賢院兼天章閣侍講、知諫院、管勾國子監常秩罷天章閣侍講及諫院,從所請也。   秩初免修起居注,未幾,復面乞罷去,上驚曰:「方賴卿德義,何遽求去也?」於是又以疾求歸,上遣內侍就第諭旨,秩固稱疾,詔賜告,仍聽免二職。王安石白上曰:「風俗患不忠信、無廉恥至甚,如秩美行,宜加崇獎。留之在朝,足以表勵風俗。如諸葛亮以許靖有人望,使為三公。此已是不情,非所以率人為忠信。」上曰:「鄉者,秩人望極甚,曾公亮嘗言,召出必壞卻。」安石曰:「人各有所用,如秩安貧守節,在朝不為無用也。」   詔:「改環州通遠縣尉為主簿,仍減罷弓手。其州界盜賊,責管界都同巡檢;鎮寨等處盜賊,責管地分巡檢。」從知州种診所請也。   癸亥,御集英殿,賜特奏名進士、明經諸科同學究出身試將作監主簿、州長史、文學助教,總六百九十一人。   太子中允、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直舍人院、知諫院張琥為集賢殿修撰、知蔡州。   先是,知制誥闕,中書擬用琥,上不許,曰:「琥脫空,又無能,問時事都不對,乃言它事。」王安石曰:「以人望言,琥行義豈不及蔡延慶?」上曰:「延慶行義亦有何所闕?」安石曰:「如此,則難使在職,陛下當明著其反覆罪狀罷之。」上又以為罪難名,安石曰:「陛下若以言語前後不復放廢人,即左右前後虛位宜多。陛下固有明見其誕謾,而都不以為非者。」上曰:「見即更不進用也。」於是琥三上章乞出,上謂安石曰:「前議琥得無漏乎?」安石曰:「雖不漏,琥豈容不覺?」故有是命。張琥事,見日錄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是日,上謂王安石曰:「宿衛親事官有擊指揮使傷首者,而主名未立,宿衛法不可不急變革。」安石曰:「臣固嘗論此,此固易變,但要措置有方,使見在人無苦,而來者有以制見在人,則雖變革無患。」陳瓘論曰:安石欲變宿衛之法,先於經義創立新說,然後造為神考聖訓,謂當急變其法。蓋託于先訓,則可以必聖主遵行;文以經術,則可以禁士大夫之竊議。二者行於前,三衛作于後,漸危根本,忠義寒心。人皆獨罪于卞、京,安知謀發于私史?若非陛下守藝祖之宏規,循累朝之成憲,使彼二書之說以敍行之,今日不知其如何矣。又陳瓘上書曰:臣又望陛下特垂聖問,問洵仁等曰:「日錄書神考之言曰:『宿衛親事官有擊指揮使傷首,而主名不立,宿衛法不可不急變。』國家自有宿衛法以來,果有衛士擊傷指揮使,而捕捉不得者乎?」嗚呼!安石欲變宿衛之法也,久矣。先於經義創立新說,然後矯託聖訓,書于日錄,二書行于前,三位作于後,搖動大法,忠義寒心。卞等繼安石之志,昂等述蔡卞之事【三】,而執此動搖之計以為國是,豈不誤朝廷之繼述乎!臣道之專強,可不辨哉!又陳瓘封事,別奏蔡卞等傾搖大法曰:臣竊惟大法者,宿衛之法也。改為三衛,卞倡之也。新經有張本之議,日錄有包藏之跡,違神考畏憚不改之訓,行安石果斷速改之請。按書定計,以使厥兄當面讚成,退而匿跡,京由之而不悟,它人豈測其用心?運籌于手足之間,睥睨我爪牙之地。嗚呼!昨者若非陛下聖斷不惑,則其傾搖未遂止也。人皆獨罪于卞、京,而新經之詭說,日錄之匿論,反復詳密,累數千萬言,皆巧搖之策也,孰為陛下略陳之乎?按王安石欲變宿衛法,二年閏十一月十九日及十二月十三日,自後累嘗致意矣。經義創立新說,當考。兵志第一卷云:元豐中,義勇、保甲逐上番以代禁兵,其巡檢、縣尉司所省募兵亦數萬。詔闕額弗補者,會其財費儲之,專以待武備之用。自後民兵數遂踰募兵,而國用亦省。又議欲擇民之材武者,若唐府兵法,番上以備宿衛。事雖未行,然其規模宏遠矣。要見宿衛法卒不果變,因附注此。   甲子,交州李乾德遣使貢方物。   乙丑,太子中允、史館檢討沈括為集賢校理。   丁卯,羣臣再上表請御殿、復膳,不許。   詔:「自今進士、諸科同出身及授試監簿人,並令試律令、大義或斷案,與注官。如累試不中或不能就試,候二年注官。曾應明法舉人,遇科場,願試斷案、大義者聽,如中格,排于本科本等人之上。」四月二十六日可考。   詔別試所考試官館閣校勘蒲宗孟、黃履各展磨勘三年,點檢試卷官蔣夔、范祖禹並降遠小處差遣,坐進士李士雍對義犯仁宗藩邸名,誤以為合格故也。   秦鳳路經略司言:「二月丁亥,十三日。熙河通遠軍西路蕃漢都巡檢、文思副使劉惟吉領兵及永寧等寨兵五百,策應滔山等寨;己丑,十五日。至滔山;庚寅,十六日。又得臨江寨報,有蕃寇攻圍,惟吉即率所部潛由實卜沙谷,辛卯,十七日。至臨江,有蕃賊約二千餘,惟吉力戰,追奔過江。」詔經略司速具將士戰守功狀以聞,其陷賊人口,優給賵□,所焚廬舍,給修造錢。已而經略司言,賊攻二寨,諸將互戰有功。詔惟吉遷西京左藏庫使,餘推恩有差。   先是,朝廷以臨江寨兵止三百人,而蕃賊攻圍者甚眾,詔王韶分兵救應,而韶奏:「今方修築康樂城,賊欲牽制,故攻圍臨江,若輟兵以往,則賊計得行,不如委臨江與攻弗救,萬一有敗事,俟城康樂畢工,回兵蕩除未晚。」王安石曰:「韶奏甚當,且以臨江委賊攻之,未必能破。」文彥博曰:「此豈可不救?向王韶料河州必不用兵,乃過河殺六七千人,韶所計未必是。」安石曰:「韶若不領涇原精兵往,為賊所敗,即是失計。既領精兵八九千自隨,即是防賊旅拒,非乖本謀也。」安石又曰:「將帥居常未有敢言委城寨與賊攻而不救、以敗事為不足恤者,王韶獨能如此,亦恃陛下知故也。若非陛下知,則必以疏闊得罪朝廷矣。」上曰:「自來將帥非盡不能,誠不敢爾。已上見日錄此月二十日,朱史并書之。然將來修築次序如何?」安石曰:「韶已有奏,必是先修康樂畢,即修香子,最後修河州也。」上曰:「蕃戶既未定,香子如何可守?」安石曰:「蕃人既已屢經討蕩,所存餘眾固已氣索,就令作過圍城,若城中有五百精兵,豈易攻破?況城外盡是蕃戶,又未須官軍保護,加以去熙州救援止五十里,豈復難守【四】?」已上見三月二十二日。安石又白上【五】:「今將校、士卒見殺賊易以得功【六】,則人人且欲以討蕩為事,恐韶難于逆眾,遂至多殺。今兵威已振,宜施恩德,手詔王韶招撫。」上以為然,已上見二十二日。因論慶曆邊事,安石言:「大臣以門客、故人之故,開方略之科,因此繆及京師,市井間富人買策求得官者甚眾。方仁宗旰食、邊人肝腦塗地之時,乃更營不急之私。如此,則其不憂邊計可見,何由勝敵乎?」上曰:「此所以書稱『難任人,蠻夷率服』也。」已上見二十日。新、舊錄並稱今月丁亥,蓋誤也。丁亥,二月十三日。今改之。   戊辰,大理寺丞、京西北路提舉司勾當公事李察同管勾本路常平等事。   置諸路提點刑獄司檢法官各一員,從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呂惠卿請也。   賜西界歸明人李崇貴開封府界屋租錢,日五百。初,上批賜崇貴田十頃,後復改之【七】。   己巳,詔:「試中刑法莫君陳遷一官,為刑法官;次四人送法寺試斷案,或充提刑司檢法官;次五百人各循二資,十一人各循一資;餘各不依名次路分指射差遣一次;次止免試注官。京朝官比類酬獎。仍自今試法官斷案刑名約七件以上,十件以下。」   庚午,制授李乾德靜海軍節度使、安南都護、交阯郡王。   權江淮等路發運副使、度支郎中皮公弼權永興軍等路轉運使,職方員外郎張頡權發遣江淮等路發運副使。頡首議開梅山,及章惇往經制,頡時居憂鼎之桃源,數遺京師書,言南江殺戮過當,非辜者十八九,以至浮尸蔽江,下流之人不敢食魚者數月。惇病之,欲弭其謗,乃言今成功乃因頡謀,詔賜絹三百疋。執政猶恐其異論,會頡服闋,亟移公弼陝西,以頡代之,令便道赴江淮,于是不敢食魚之謗遂息。此據魏泰東軒錄。七年十一月四日,又賜銀、絹。   常州團練推官呂升卿為館閣校勘、提舉詳定修撰經義所檢討。升卿,惠卿弟也,王安石極稱之,故有是命。   賜夔州路轉運司度僧牒五百,置市易司於黔州,選本路見任或得替官一員專監,仍以知州或通判提舉。   壬申,詔詳定職田:知州,藩府三京、京兆、成都【八】、太原、荊南、江寧府【九】、延、秦、楊、杭、潭、廣州。二十頃,節鎮十五頃,餘州及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軍【一○】並十頃,餘軍、監七頃。通判藩府八頃,節鎮七頃,餘州六頃。留守、節度、觀察判官【一一】,藩府五頃,節鎮四頃。掌書記已下幕職官三頃五十畝。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三頃。令、丞,簿、尉,萬戶以上,縣令六頃,丞四頃;不滿萬戶,令五頃,丞三頃;不滿五千戶,令四頃,丞二頃五十畝。簿、尉各減令之半。藩府、節鎮錄參,比本州判官【一二】,餘比幕職官。藩府、節鎮曹官,比萬戶縣簿、尉,餘比不滿萬戶縣簿、尉。   發運、轉運使副,比節鎮知州。開封府界提點,比餘州知州。發運、轉運判官,常平倉司提點官,比藩府通判。同提舉官,比萬戶縣令。發運司勾當公事、轉運司管勾文字、提點刑獄司檢法官,比節鎮通判。蔡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管勾機宜文字、開封府界提點司勾當公事,比節鎮判官。   總管,比節鎮知州。路分鈐轄,比餘州知州。安撫、路分都監,州鈐轄,比節鎮通判。藩府都監,比本州判官。走馬承受【一三】、諸州都監【一四】、都同巡檢、都大巡河,並比節鎮判官。巡檢、堡寨都監、寨主、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並比幕職官。巡轄馬遞鋪【一五】、鎮監堰并諸州鎮寨監當,並比本縣簿、尉。諸路州學教授、京朝官,比本州判官,選人,比本州曹官。此據會要增入。   注 釋   【一】古渭「渭」原作「謂」,據宋史卷四六四高遵裕傳、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開熙河改。   【二】盡領五千人往按上文云「留千兵守二堡,以三千赴救王韶」,則總數僅四千,此云五千,與總數不符。   【三】昂等述蔡卞之事「昂」原作「昴」,據本書卷二四六熙寧六年秋七月庚午條李燾注引陳瓘尊堯餘言「卞、武繼安石之志,昂、仁述蔡卞之事」句改。按宋史卷三五二薛昂傳:「昂與余深、林攄始終附會蔡京,至舉家為京諱。」同上書卷三四五陳瓘傳亦有「卞黨薛昂、林自」之語,此處「昴」顯為「昂」之誤,故改。   【四】豈復難守「復」,閣本作「憂」。   【五】安石又白上「白」原作「曰」,據活字本改。   【六】今將校士卒見殺賊易以得功「今」原作「令」,據同上本改。   【七】後復改之「復」原作「從」,據閣本改。   【八】成都「都」原作「德」,據宋史卷一七二職官志、宋會要職官五八之一二改。   【九】江寧府「府」原作「鄜」,據同上二書改。   【一○】興化軍「化」原作「國」,據同上二書及通考卷六五職官考改。   【一一】藩府八頃節鎮七頃餘州六頃留守節度觀察判官此二十字原脫,據上引宋史及宋會要職官五八之一三補。   【一二】比本州判官「州」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下同。   【一三】走馬承受「走馬」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一四】諸州都監「都」原作「郡」,據同上二書改。   【一五】巡轄馬遞鋪「鋪」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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