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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小说程序 > 历史传记 > 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五十四 熙寧七年(甲寅,1074)

  起神宗熙寧七年六月盡是年七月   六月丁卯朔,命知熙州王韶都提舉熙河路買馬,權提點刑獄鄭民憲同提舉。以中書言熙河出馬最多,雖已置買務於熙州,立法未盡故也。二十五日韶云云。   詔賜提舉河北常平倉司衛州封樁糧四萬九千餘石,貸共城、獲嘉、汲三縣中等闕倉戶【一】。判大名府文彥博言:「懷、衛州闕食饑民聚而為盜,初無結集黨與,臨時倡率,即又潰散。既無主名,追捕止撓平民,不安田種,欲的有倡首姓名、情理深重者,乃追捕。」從之。   詔河北路轉運、提舉司置場,以常平及省倉歲計餘糧減直,許民以絲錦綾絹增價博買,為轉運司年計,或俟秋成博糴。   庚午,中書奏事已,上論:「古人用兵奇正之術,以為旗參差而不齊,鼓大小而不應,此真敗也。至如韓信之破趙,背水為陣,而棄大將旗鼓以誘敵,彼成安君知兵者也,非示以真敗,何能勝乎?」   河北東路察訪司曾孝寬,乞自本司差官同安撫、轉運司相度滄州三塘及緣界河經黃河填汙地募人種木。從之。   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張諤言:「準朝旨,權提點諸路監司所申巡歷狀,乞監司官歲分州縣互巡,次年正月十五日以前具已巡歷上中書。經一年不巡者,委中書點檢官申舉。」從之。   辛未,詔應赴後殿起居臣僚乞假如月過兩次,令內侍省遣醫看驗。   著作佐郎黃顏言,給納青苗錢穀,乞明立條約,使州縣官吏視年之豐荒合請數給散,毋以元散數為額。權潤州觀察推官王覿言,青苗錢乞自今災傷五分以上當展料者,舊欠展料錢穀皆未得催理。詔並送司農寺。   癸酉,遣官謝雨。   河東都轉運使、太常寺少卿、集賢殿修撰張景憲為右諫議大夫,再任。先是,諸路官吏行新法或違失,監司多所奏劾,人情惴恐,景憲不劾一人。議者欲分河東為兩路,事下景憲,景憲言:「河東地肥磽相雜,州縣貧富亦異,正宜有無相通,以備邊費。若路分,則財賦難以移用。」其議遂罷。上批:「河北路已編排義勇、保甲,可速令具丁數以聞。」   詔真、揚、楚州運河依兩浙運河擇尤淺澀處先開淘,令發運轉運司借上供錢米雇夫。   甲戌,權知開封府孫永言:「昭化軍節度使、康國公承顯多以金錢與僧本立,請求遷官。乞從別差官推治。」詔開封府依公結絕,如事干承顯,即牒大宗正司會問。本立嘗屬宰臣王安石子雱,永屢上殿及此,上察永意,欲以及安石也。朱本削「本立嘗屬王雱」以下,今復存之。   是日,中書奏事已,上語輔臣曰:「諸葛亮居草廬,蓋有以自重,然後可至大用耳。其二十罰以上,皆自行之,蜀寡材能之士,是以每事躬親,亦何可譏也。」又曰:「韓信為大將,勸漢王定三秦,安天下,莫不如其策;雖有成皋、宛、葉之危殆,然天下大計,固已素定矣。」   詔涇原路經略司度僧牒五百,以備賑救。   又詔:自今應陝西賣鹽場見在鹽約支及二年,即權停買納。   乙亥,詔罷道士威儀迎引宗室喪葬。   詔監安上門、光州司法參軍鄭俠勒停,編管汀州。始,俠上書獻流民圖,朝廷以為狂,笑而不問,第令開封府劾其擅發馬遞入奏之罪。而俠又上書言:「天旱由王安石所致,若罷安石,天必雨。」安石既罷,呂惠卿執政,俠又言:「安石作新法為民害,惠卿朋黨姦邪,壅蔽聰明。獨馮京立異,敢與安石校。請黜惠卿,用京為相。」且言京及元絳、孫永、王介四人者皆仁義人也。惠卿大怒,遂白之上,重責之。俠言行錄云:呂惠卿參政,其日京師大風霾,黃土翳席逾寸。俠又上疏論之,不報。此事當考。俠薦京為相,此據京本傳,新、舊史皆云,而實錄、墨本但云俠稱京及元絳、孫永、王介四人皆仁義人,不云薦京為相,蓋不詳也,朱本又削去四人姓名。按熙寧編敕,擅發馬遞罪止杖一百,今勒停、編管,蓋別有所為,而墨本、朱本並云坐上書獻圖、擅發馬遞。此亦不詳也,蓋當時但借此以責俠耳,今并取新、舊傳及司馬光記聞刪修。四月七日,俠初被劾;八年正月七日庚子,俠再竄英州。   權發遣秦鳳等路轉運判官劉宗傑言:「階州舊隸秦州,今在岷州之南,若割隸熙河,軍馬易相照應。」詔王韶相度以聞,卒不行。   皇城使王君萬為東上閤門使、達州團練使,夏元幾為東上閤門使、果州刺史,西上閤門使苗授為四方館使、榮州刺史,如京副使狄詠為皇城使,依舊兼閤門通事舍人,餘遷官差賞。以兵度洮討殺蕃部通道之功也。上因論及熙河功賞,曰:「慶曆中,西方用兵,劉平、葛懷敏失律,士卒死傷數萬,方贈官,超絕推恩,子孫至及二十人者;士卒用命被重傷才得錢二千,何其薄也!今之燕設,伶人吹笛擊鼓,所得有過此者,古人謂廩餼稱事,正欲與事功相稱耳。今熙河之賞,可謂優厚,然激勵士氣,人人惟恐不得當敵,正用此耳。」   丁丑,河北緣邊安撫司上制置緣邊浚陂塘築隄道條式圖,請付邊郡屯田司;又言於緣邊軍城植柳蒔麻以備邊用。皆從之。   熙河路經略使王韶言:「熙、河二州,最為聚兵之地,歲支人糧馬豆三十二萬斛、草八十萬束。本路有市易,於茶、鹽、酒稅可以應辦宜糴,乞差官二人乘賤計置;其草豆,別乞差四人專領;並立敷辦賞格,并乞鹽鈔三二十萬,候三年外本司自辦。」從之。   上謂輔臣曰:「近遣小使至畿縣視秋稼,非常滋茂,已有高及二尺者,今秋若獲豐稔,吾民其小蘇息乎!」   詔在京饑民令開封府籍大小口數并鄉土以聞。開封府籍上九百三十六人,詔委官審問,給券,遣還本鄉。   詔:「諸州軍職事申稟所屬修造城櫓、軍器,申經略司、軍政訓練都總管或鈐轄司,合用物料,轉運司外,更不稟監司。其事不由逐司,亦不供報。經略等司不提振及措置不當,監司具奏。」   戊寅,賜討蕩洮州將士特支錢有差。   詔在京轉運、諸軍都虞候以下至都指揮使,應以戰功遷資願回授子孫者,聽。比歲軍校以戰功遷者,往往超至右職,故令稍推及子孫。   又詔:「應按察官體量大小使臣老疾、謬懦、不職之類,不經核實衝替、差替者,候到三班院引赴樞密院覆驗。其堪釐務者,與合入差遣。體量不當,官司取旨。」   己卯,詔在京、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敕編修訖,並上中書。在京、一司敕送檢正官,餘送詳定一司敕令所再詳定。   宰臣韓絳言:「前內殿崇班王用臣,敢死事之士,實有戰功,今熙河路頗藉才武之人,欲望與近下班行。」詔補三班借職、熙河路經略司指使。初,用臣任鎮戎軍定川寨【二】都監,坐自盜贓三十七匹,法應絞,免死,配下班殿侍,送本路效用,至是又命之。   辛巳,新知蔡州、兵部員外郎李復圭復為工部郎中、直龍圖閣、知滄州。復圭自曹州以親嫌徙蔡州,過闕得對,而有是命。   兩浙路提點刑獄、中丞盧秉為太常博士,升一任。秉提舉鹽事,歲課增羨也。時秉已徙淮南東路矣。五年二月十八日為浙憲,七年五月十九日改淮東,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又升任轉官,此年五月十九日丙辰,可考。方勺泊宅編云云,已見五年二月十八日。   上批:「聞夏國旱菑,擁羊馬牧於緣邊河。令六路經略軍馬司嚴戒,當職官吏常禁察漢蕃戶,無致侵竊。」   壬午,分命輔臣祈雨。   錄瀘州進士鮮于之邵為郊社齋郎,以梓夔路察訪司上之邵所陳邊事及役法可采也。   詔增諸路教授。   又詔同知禮院宋充國候禮院及三年,與省府差遣。以判太常寺元絳言,充國,故相庠之子,供職已二年,職事有勞也。   賜岷州新置寺名曰廣仁禪院,仍給官田五頃,歲度僧一人。   癸未,秦鳳等路轉運司請於鳳翔府斜谷置監,鑄折五、折十錢,乞降御書字樣。詔惟鑄折二錢。   河北西路轉運司請應募役人本家應排保甲者與免身丁。從之。   甲申,詔諸班直并皇城司親從官配隸諸州牢城、本城,年五十以下情理輕者,班直改配龍騎,親從官配壯勇,令刑部立諸班直敘法。先是,衛士以小罪或連坐降配,其居南方者病瘴癘,多不還,自恃才武,窘於衣食,或亡為盜,故收恤之。   詔措置懿、洽蠻事勾當官,第一等京官減磨勘二年,選人循一資,餘減年注家便官。從察訪章惇請也。   蠲澧州澧陽等三縣官竹園歲鬻筍錢,委有司詳定盜筍竹法,令州縣護養,以助軍器。從本路提點刑獄李平一請也。   乙酉,皇第五子生,遣參知政事呂惠卿告于太廟。名潤。   秦鳳等路提點刑獄鄭民憲言,已定熙州漢蕃弓箭手疆界,置堡、均地,借助就耕食。上批:「河、洮、岷州弓箭手,令民憲速行安撫。轉運司及其耕時貸以錢糧,庶幾速見功緒。」   上謂輔臣曰:「天下財用,朝廷若少留意,則所省不可勝計。昨者銷併軍營【三】,令會計減軍員十將以下三千餘人,除二節特支及傔從廩給外【四】,一歲省錢四十五萬緡,米四十萬石,紬絹二十萬匹,布三萬端,草二百萬束【五】。若每事如此,及諸路轉運使得人,更令久任,使之經畫,財其可勝用哉!」治平四年閏三月二十三日;熙寧元年十月末,二年七月十九日、十月十二日,三年三月末、十一月二十三日,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皆併營事。兵志附此語於熙寧二年後、蘇軾論併營前,非事序也,合依實錄。   陝州言,五月乙丑,大雨水,漂溺陝、平陸二縣。詔被水災民給口食三月,遞鋪兵級人給般移錢千。   詔降宣紙式下杭州,歲造五萬番。自今公移常用紙,長短廣狹,毋得用宣紙相亂。   丁亥,睦州軍事推官、中書禮房習學公事葉適為光祿寺丞、館閣校勘、權檢正中書禮房公事。適初補試國子監生,王安石愛其所對策,安石去位,呂惠卿薦之得召對,不稱旨,上以安石故,特有是命。葉適事,據司馬記聞。   賜木征姓趙名思忠,為榮州團練使;母壽安郡君郢成結賜姓李,封遂寧郡太夫人;妻俞龍七為安定郡君、結施卒為仁和縣君;又名其弟董谷曰繼忠、結吴延征曰濟忠、瞎吴叱曰紹忠、巴氈角曰醇忠、巴氊抹曰存忠;又賜其二子,長邦辟勿丁兀名曰懷義,次蓋兀名曰秉義,並為右侍禁。首領結成抹、阿里骨並為東頭供奉官。十二月四日,思忠為秦州鈐轄,二十七日斬阿里骨。舊史趙思忠傳并熙寧十年六月附傳:木征賜姓名,授榮州團練使;母郢成結為遂寧郡太夫人,月給脂粉錢三十千;妻包氏為咸寧郡君;母弟及諸子皆超授官。方引對思忠時,上召包氏、俞龍七,許以蕃服及二子皆上殿勞問。又詔思忠、包氏,聞女夫婦不相能,今當和睦。思忠不能奉詔,乃詔思忠居熙州,包氏、俞龍七居河州。此與實錄略不同,今附見。聽以蕃服入見,在九月十六日。   戊子,知冀州王慶民言,州有小漳河,嚮為黃河北流所壅,今河已東流,乞發夫開浚。詔外都水監丞司相度以聞。既而不行。   詔寺、監、銓、院主判官,歲許舉本屬官一員充京官,或職官縣令內選入三員以上許舉兩員,六員以上舉三員。初,勾當三班院陳繹、蔡確奏舉權主簿、奉國軍節度推官周淑為京官,詔送流內銓許收使,自今在京主判處官屬準此,因著為令。   辛卯,詔以司天監新製渾儀、浮漏於翰林天文院安置。太常丞、集賢校理、兼史館檢討、同修起居注、提舉司天監沈括為右正言,賜銀絹各五十,司天秋官正皇甫愈等十人並減年陞資,餘各賜銀絹有差。初,括上渾儀、浮漏、景表三議及渾儀製器,朝廷用其說,令改造法物、曆書,至是渾儀、浮漏成【六】,故賞之。八年正月二十七日曆成。   王韶言:「奉詔募買蕃馬,今黑城夷人頗以良馬至邊,乞指揮買茶司速應副。」從之,仍令李杞據見茶計步乘、船運,具已發數以聞。六月一日,委韶及鄭民憲提舉買馬。   贈衛國夫人沈氏為吴國夫人。沈氏,太宗時入宮,逮事真宗于藩邸,上批:「可贈一大國。」故有是命。   壬辰,知成都府、資政殿大學士趙抃知越州。從所乞也。   秦鳳等路都轉運使、龍圖閣直學士蔡延慶知成都府。   同判司農寺、刑部員外郎、集賢殿修撰熊本為秦鳳等路都轉運使。   中書言:「陝西緣邊,熙寧六年入納錢五百二十三萬餘緡,給鹽鈔九十萬二千七百一十六席,而民閒實用四十二萬八千六百一席,餘皆虛鈔。雖有條約須納錢方給鈔,以錢市糧草,緣官中闕錢,監糴之官務辦年計,不免止以鈔折兌糧草。雖有臣僚上言乞復行交子,多云每年出錢可百萬緡,此不知行交子之意。今若於陝西用交子,止當據官所有見錢之數印造。假如於邊上入中萬緡,卻願於某州軍納換,即須某州軍納換處有錢萬緡,畫時應副支給。如此則交子與錢行用無異,即可救緩急,及免多出鹽鈔,虛擡邊糴之弊。」詔永興路皮公弼、秦鳳路熊本並兼提舉推行本路交子,仍以知邠州宋迪【七】提舉永興、秦鳳兩路推行交子。九月十八日、二十一日、二十六日,并熙寧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四月八日可考。食貨志第六卷中書言:陝西緣邊鹽鈔大出,多虛鈔,而鹽益輕,以鈔折兌糧草,有虛擡邊糴之患,請行用交子法於陝西。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詔以皮公弼、熊本分領其事;又詔知同州趙瞻制置,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癸巳,錄進士李參魯為郊社齋郎。參魯,故海門縣主簿、太學說書覯之子。知制誥許將、鄧潤甫言:「覯早以文學知名,治古文,通經術,四方從學者常數百人。參知政事范仲淹論薦,嘗授一官,赴太學說書,子孫零落無綴仕籍者。今以其文十七卷進呈,乞依王回例官其一子。」故特錄之。   梓夔路察訪熊本言:「夔、峽州郡民閒無井飲,夔州城中引三洞、三臂兩溪水,分布之衢巷,貯以桐船木檻,年必一易,使汲者輸錢以治之。欲以免役頭子剩錢給其費,免取於汲者。」從之。   上謂輔臣曰:「知州、轉運使,令久任。」呂惠卿曰:「眾議皆以舉縣令為急,不知列官分職何處不擇人?」上曰:「刺史、縣令,治民為最近,故以擇人為急。若縣令中明有績效,朝廷擢三兩人以勵庶官,不亦善乎?」馮京曰:「漢宣帝以縣令高第者為刺史,刺史有殊績者入為三公,黃霸是也。」惠卿曰:「守郡、輔臣,體自不同。」上曰:「如此用人,恐亦非宜。此霸之風采所以不及為郡時也。輔弼之材,如周之『十亂』,乃為稱職耳。」韓絳等曰:「臣等過蒙拔擢,實不足以仰望清光。若如陛下所論,臣等雖罄竭駑鈍,不可一日在中書,然不敢不勉耳。」上曰:「如卿輩知識高遠,但行其所知,古人不難到也。」惠卿又言:「太常寺,朝廷禮法之司,員數太冗,賢愚雜處,望選擇三兩人專領其職。」上曰:「誠是也。唯祀與戎,國之大事,朝廷近年祠事極不如禮,且湯伐桀,武王伐紂,皆責以犧牲、玉幣,此固不可不重也。」   詔廣南路經略安撫、轉運司,據元管槍手、土丁戶,依義勇例,東路槍手、西路土丁並每三丁差一丁,其自來無槍手、土丁州軍更不置。以本路轉運司申明舊制,槍手、土丁止稱主戶,有三丁者籍其一,即未知六丁、九丁者合與不合增取,及自來無槍手、土丁處許與不許差點,故有是命。會要太詳,今從實錄存其略,本志尤略。   知桂州劉彞言:「舊制,宜、融、桂、邕、欽五郡土丁,成丁以上者皆籍之。既接蠻徼,自懼寇掠,守禦應援,不待驅策。而近制主戶自第四等以上,三丁取一,以為土丁。而傍塞多非四等以上者,若三丁籍一,則減舊丁十之七。餘三分以為保丁,保丁多處內地,又俟其益習武事,則當多蠲土丁之籍。恐邊備有闕,請如舊制便。」奏可。此據本志熙寧七年事,今附六月二十七日。   甲午,上論結隊法,因歎用兵之難,以謂:「今之邊臣,曉知奇正之體者已是無人,況奇正之變乎!且天地五行之數不過五,故五陣之變,出於自然,非彊為之耳。」韓絳曰:「臣昔嘗請置講說之官【八】,今欲令諸路帥臣各具戰陣之法來上,取其所長,立以為法。」上可之,乃詔五路安撫使各具可用陣隊法及訪求知陣隊法者陳所見以聞。詔乃七月二十,今并此。本志係此事於五年,誤矣,若五年則韓絳不在相位。   詔:「熙河路蕃戶近已嚮順,事多就緒。其本路財利出入,凡折博鹽、酒、茶、礬稅,市易、坑冶、材木、酒坊、鑄錢、交子、鹽鈔等,委熊本【九】經制,務節用生財,邊備豐衍,裁省冗官,並與王韶相度施行。」   乙未,命參知政事呂惠卿提舉編修司農條例。   審刑院詳議官賈士彥,乞差官以熙寧以來得旨改例為斷,或自定奪,或因比附,辦定結斷公案,堪為典刑者編為例。又乞委官以諸州奏獄格式及敕律令文斷獄之事,裁損編載,立為案式,頒之天下。詔刑部編定。   丙申,遣勾當御藥院李舜舉往太原府代州勾當公事。此據御集。   詔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兩浙路轉運、提點刑獄司具轄下闕雨處,入急遞以聞。亦據御集,皆三十日事。   是月,廣州言鳳皇見增城縣。   西城縣民葛德出私財修長樂堰,引水灌溉鄉戶土田,授金州司士參軍,賜度僧牒十。此據本志增。   都水監言:「劉璯狀,勘會北京界黃河,自熙寧二年閉斷北流,後累橫決於許家港及清水鎮,下入蒲泊,水勢散漫,淹浸民田。六年十月,王令圖等建議,乞於北京第四、第五埽等處開修直河,使大河復還二股故道。璯等尋被旨相度,還言其利,即已施行,命范子淵等領其事。子淵等開直河,計深八尺,不住疏濬,又閉斷南岸魚肋河四道,擗拶水勢,全入二股河。今直河水深二丈五尺,或增至三丈,而許家港、清水鎮河極淺漫,幾乎不流。看詳二股河,今雖水勢深快成河道,蓋緣蒲泊已東,連接清水鎮、許家港,向下直至四界首,漸次退出田土,別無固護,若向去卻遇漫水出崖,未免依前牽迴河頭,復成水患。乞下外監丞司相度,候霜降水落,將清水鎮河閉斷,築縷河隄一道,遮欄漲水,使大河復循故道,別無走移壅遏之患。及退出民田數萬頃【一○】,民得耕種,兼退背下博州界堂邑【一一】等七埽,減省逐年修護之費,公私俱濟。監司勘會北京界第五埽所開直河,及用濬川杷、鐵龍爪疏濬河道,并閉塞魚肋河等,元係劉璯相度措置,今又以為言,乞差璯與王令圖同外都水監丞司就計其事。」從之。會要以此事繫之七年六月,今附月末。其閉塞魚肋河,已見二月五日。子淵等受賞,在此年十二月十一日甲戌。又六年十一月八日丁未可考。   七月戊戌,詔以十一月己未有事于南郊。   己亥,真定府路安撫司乞降度僧牒二百修城,及發諸縣夫五千以二年浚壕。從之。   辛丑,詔開封府界民納蠶、食鹽等錢折納糧者,上三等如故,餘並許納錢,願輸本色者亦聽。   又詔陝西解鹽司驅磨、同管勾制置解鹽司楊蟠到任後錢數所入多寡以聞。以蟠言二年之內,比舊增錢七十餘萬緡,而察訪李承之言其不職,乞較歲課之登耗也。究竟如何?   賜度僧牒五百為杭州市易本錢,又給二百賜河北西路轉運司市草。   詔自今內外廂軍、本城牢城及諸司庫務、院、坊、監等正副指揮使以上,并自禁軍初補本城牢城等軍員,依舊降宣,餘劄下逐處給補牒。   三司乞借內藏絹二十萬以備冬衣。從之。   詔自今舉官不當罪至停者,取旨。   壬寅,命宰臣韓絳為南郊大禮使,翰林學士元絳為禮儀使,翰林侍讀學士陳繹為鹵簿使,御史中丞鄧綰為儀仗使,權知開封府孫永為橋道頓遞使。後永罷,以韓縝代之。   光祿寺丞韓宗古為館閣校勘。宗古,絳從子也,以王安石薦召對,故命之。   癸卯,羣臣請加尊號曰紹天憲古文武,詔不許,自是五上表,終弗許。   命工部員外郎、集賢殿修撰、判司農寺李承之,太子中允、直集賢院、同判司農寺張諤,祕書丞、館閣校勘、權判刑部朱明之,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丁執禮,並兼詳定編修司農條例;執禮仍充館閣校勘。知開封府兵曹參軍、大理評事吴安持,忠正軍節度推官、管勾國子監丞郭逢原,吴縣尉、提舉修撰經義所檢討曾旼【一二】,並兼充編修刪定官。   上批:「陝西路亢旱,秋種未入,令轉運司訪名山、靈祠祈雨。」   又詔五路教閱保甲州軍如闕令佐,許本路權差守選,或待闕人。   又詔蠲河北西路五等戶免役錢一年,仍自今東、西路差春夫毋過五萬人,河埽重役當增差者亦具以聞。   又詔天下奏報雨雪、賊盜之類,舊悉以狀進,令通進司分門類次,略為奏目進入。   廣南西路轉運司言:「請攝官通十分為率,長史文學七分,進士二分,特恩補攝者一分,候正額有闕,以次差補。」從之。   甲辰,右正言、直集賢院、管勾國子監常秩為寶文閣待制、判國子監。秩疾久,執政屢請進職以慰安之,故有是命。   詔熙河路破踏白城蕃部將官使臣,比再收復河州功其倍賞之,押隊使臣各計所部人數并獲級以十分為率,九分以上為優等,五分以上為第一等,三分以上為第二等,一分至不及分若無獲者並為第三等。優等遷六官,餘等降殺以兩,至第三等遷一官,仍減磨勘一年。於是,先鋒東上閤門使、達州團練使王君萬遷引進使;皇城使、文州刺史韓存寶帶御器械;策先鋒六宅使林廣遷皇城使;果州刺史、左肋陣右騏驥使盍可道,右肋陣左藏庫使郝進,殿後姚兕,策殿後姚麟,並遷皇城使;監照管中軍將引進使、榮州刺史苗授遷忠州團練使;總管燕達及君萬、存寶、授、兕、麟仍各官其親屬一人;君萬等所獲並第三等,特優擢之。「監照管」三字疑錯,當考。   乙巳,詔:「宗室自賜名授官後,十五以上,理十年磨勘;大宗正司依審官院例檢舉其經覃恩改官者,自覃恩後別理。」   河北東路轉運司【一三】,檢定外都水監丞程昉新開永靜軍葫盧河水入沙河利害以聞。以民訴水淤漲,乞候秋收隄防稍固決水故也。八年六月十九日、九月七日可考。   同糾察在京刑獄祝諮,請蠲天下負犯百姓見欠開封府贓賞錢。   賜河東轉運司錢十萬緡市糧草。   詳定編修三司令敕沈括言:「奉詔編修明堂、籍田、祫享、恭謝式。明堂、祫享,近歲多與南郊更用;恭謝、籍田,歷年不講禮文,蓋已殘缺。至於東封、西祀、朝陵等禮,亦皆難以蒐究。竊慮空文迄於無用,欲止編明堂、祫享二禮。」從之。   戊申,詔河北西路轉運副使吴審禮相度衛、相州可置鐵監處以聞。   賜度僧牒二千五百,試監主簿、齋郎、州助教敕告、補牒總五十,賑貸涇原、環慶路漢蕃饑民,及為永興路常平糴本。   己酉,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鮮于師中知河州。師中自是方知河州。朱史五月一日所書,其誤審矣。初命文臣知河州,故記之。   罷都官員外郎宋充國同知禮院。充國妻龐氏悍而妬,充國以廟饗齋宿太常,龐氏令二婢躡而從之,充國笞二婢送開封府,即自劾,既釋罪,并罷其職事。   壬子,以美人邢氏為充容。   延州乞發省倉白米三萬石,糶與闕食人。從之。   上批:「河北修剏樓櫓、守具及軍器合用物料,可速相度,差官往出產路剗刷計置,或令市易務募商人結買。」   分命輔臣祈雨。   中書奏,自應天至淮以南有蝗,已得旨差官監捕。上批:「與免朝辭。」   癸丑,手詔:「木征已降,熙河邊事漸就安帖,此去惟當推廣恩惠,懷輯羌落,乃為經久保守之利。如蕃部作過,合行討蕩,經略司具事取旨。」   知諫院鄧潤甫言,乞於每路監司擇一人,與守令博訪青苗法度。又乞每歲散青苗一料,取二分息。詔並送提舉編修司農寺條例司。朱本刪去,簽貼云無施行。今復存之。   甲寅,詔成都府路轉運等司體量轄下災傷州縣,更不候披訴,第與分數蠲秋稅。   廣東轉運司言:「韶、惠州永通阜民二監【一四】歲鑄錢八十萬,比又增鑄錢三十萬,近有旨改鑄折二錢,一歲比小錢可增二十萬。欲乞以所募舟運至發運司,改兌小錢入京,以為軍國之計。」上批:「惠州阜民錢監,治平四年置,所鑄錢係內藏庫歲額,止自前年移撥與轉運司買銅,今既有羨餘,宜復歸內藏庫。」四年三月十四日、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可考。   詔差官權在京職任,如大理少卿之類,知州以上資序,即許奏薦。   詔廣南東路提舉司,劾廣州市易務勾當公事呂邈擅入市舶司拘攔蕃商物以聞。朱史以事小刪去,今復存之。   乙卯,檢正中書吏房公事、太子中允俞充為集賢校理、權發遣淮南東路轉運副使。   禮賓副使、提點慈孝寺任澤為西染院使。以仙遊夫人母弟推恩也。   司農寺言:「蘇人訴沈括等所築民田岸圍,侵壞良田,橫費公私錢,未委虛實。」詔轉運副使張靚體視所訴事狀以聞。十月體量到。   詔廣州市泊可依舊存留,更不併歸市易務。   熊本言:「經制瀘州夷事除乞降外,有水路諸村作過夷,皆已平蕩,具賞平夷賊有功使臣為三等。」詔洛苑副使、閤門通事舍人賈昌言遷西作坊副使,餘轉官、減磨勘年有差。   司農寺言:「五等丁產簿,舊憑書手及耆、戶長供通【一五】,隱漏不實,檢用無據。今熙寧編敕但刪去舊條,不立新制,即於造簿反無文可守,甚為未便。承前建議,惟使民自供手實,許人糾告之法,最為詳密,貧富無所隱,誠造簿之良法。」詔送提舉編修司農寺條例司。建議者前曲陽尉呂和卿,惠卿弟也。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罷手實。呂惠卿誌呂和卿墓云:君之為曲陽尉,會朝廷初行免役法,他州縣皆莫能推行,君首以曲陽戶等之高下,役事之輕重,第為數等以應令。定帥李肅之深善之,未及行,以憂去。服除,復考太祖朝通檢籍并令文。所謂手實者,參之以周官大比之法,成書以上,欲以均天下之役錢。會余以參知政事領司農寺,事始推行焉。宰相韓絳力請賞擢君,而君意深不欲,余為力辭於上,乃不果賞。其後異論參差,事雖寢而諸路州縣用以造簿者十已八九,而役錢卒賴以均。太祖朝通檢簿,當考。呂惠卿提舉編條例,在六月乙未。食貨志載和卿獻議,今附七月末。   丙辰,詔諸房創立或刪改海行一司敕,可並送法司及編敕所詳定訖,方取旨頒行。   戊午,中書提舉五房公事、主客郎中魏孝先知徐州。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召為同提舉百司【一六】。此出必有為,當為馮京事也。   上批:「已遣劉忱往河東與北人議地界,今韓縝方使敵,慮於敵帳議論有涉。今商量事節,宜令縝回至雄州,先遣王宣齎一行語錄赴闕。」御集九十八卷:八年七月五日,問王宣元降赴闕指揮,乃是沈括,非韓縝。然此時未差沈括也,恐御集或與此不同。   上又批:「昨據王韶言,本路荒田白草,可與稈草相伴飼馬。聞洮西以累得雨,野草茂盛,民閒以錢四十市草三十斤,比之官場價幾十倍,其令制置糧草,并轉運司速定價,督責吏收買以助邊食。」二十四日可并此。   詔提舉永興軍路常平等事、太常博士章楶體視環慶路災傷,相度賑濟以聞。   己未,右武衛大將軍、梅州刺史世恩襲封楚國公。世恩,從式第三子。「楚」或作「榮」。   詔荊湖北路轉運司相度沅、錦、黔江口三處置博易場與蠻交易可否以聞。後本司委知沅州謝麟相度,麟言:「置務博買,則均平物價,招撫蠻獠,新附之人,日漸馴熟,永息邊患。」又下其事三司,時章惇領三司,亦以為便。從之。   賜河北路弓弩十五萬,令轉運司分給諸州軍。   庚申,詔諸路方田令併稅物,內稈草依舊輸本色。可并二十二日。   賜市易務息錢二十萬緡,付定州封樁。   又賜秦鳳路都轉運司度僧牒二千,試監主簿、齋郎、州助教敕牒三百,變置糴本。   江寧府乞以衙前寬剩錢增給法司,吏如因職事取受,依轉運司吏法施行。   辛酉,檢正中書孔目房公事、太子中允、集賢校理許安世察訪荊湖路,代俞充也。   岷州修城畢工,賜諸軍特支錢,禁軍五百,廂軍、弓箭手、蕃兵、義勇三百。改岷州緣邊安撫使司為洮東安撫司。   樞密直學士、知定州薛向言:「並邊教習卒伍,試閱義勇、保甲,必為賞罰,使之勸向。今公使庫錢支費不足,無以充賞,而又募人伺察北邊機事,其所募人不畏誅戮者,以金帛誘之故也。今苟無以給其欲,則人莫敢赴。欲乞給錢三萬餘緡回易,以充其費。」詔以度僧牒三百賜之。   癸亥,分命輔臣祈雨于郊廟社稷。   上批:「聞河北路有蝗害稼,而所在多以未至滋盛,不即加意翦撲,其次第以聞。」又批:「訪聞陳留等縣,下戶已是闕食,縣官又不許百姓披訴,多行決罰,人情惶擾,極為可憂。」乃詔開封府界、淮南路提點提舉司遍檢覆蝗旱災傷,甚者具合賑卹事以聞。賜米十五萬石賑給河北西路災傷。   參知政事呂惠卿言:「司農條例所該事目極多,欲下諸路,令提舉司官各具本路推行新法有無疑慮,須合申明,及未盡、未便事合更改措置,或本路已修完改正可以推之別路,條具申本寺,遍牒轄下官,亦許直述所見。」三月十七日,惠卿判司農,已有此申請,當參考。   又言:「諸路州縣見行常平、苗役、丁產、保甲、農田、水利等事,全藉簿書鉤考登耗虛實,則其製造不可以無法。欲令提舉司,各據本路見有簿如何製造關防,具簡徑式樣供申。」從之。已而惠卿獻議曰:「免役出錢或未均,出於簿法之不善。按戶令手實者,令人戶具其丁口、田宅之實也。嘉祐敕:造簿,委令佐責戶長、三大戶,錄人戶、丁口、稅產、物力為五等,且田野居民,耆、戶長豈能盡知其貧富之詳?既不令自供手實,則無隱匿之責,安肯自陳?又無賞典,孰肯糾決?以此舊簿不可信用,謂宜倣手實之意,使人戶自占家業。如有隱落,即用隱寄產業賞告之法,庶得其實。手實法凡造五等簿,預以式示民,令民依式為狀,納縣簿記,第其價高下為五等。乃定書所當輸錢,示民兩月。非用器、田穀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三分以一充賞。其法:田宅分有無蕃息各立等【一七】,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通一縣民物產錢數,以元額役錢均定。凡田產,皆先定中價示民,乃以民所占如價計錢。」於是始行手實法。食貨志第二卷載參知政事呂惠卿獻此議,中丞鄧綰駁之。按行手實法,實錄不記是何年月,但於此年七月十九日書司農寺云云,亦不記建議者何人。今既於七月十九日載和卿建議,又于七月末因惠卿令諸路各供簿法,即取本志所載惠卿云云附此。志又云:中丞鄧綰駁之,天子是其議,則於罷手實法時載之。行手實法在七年十月十九日,罷手實法在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詔五路州軍修城畢工,令軍器監丞一員同本路監司按視,具有無未盡、未便利害以聞。   是月,開封府界提點司言咸平縣有钸鵒食蝗蝻。   注 釋   【一】中等闕倉戶據下文,疑「倉」為「食」之誤。   【二】定川寨「川」原作「州」。按:宋無「定州寨」,定川寨屬鎮戎軍,見宋史卷八七地理志、九域志卷三,此處「州」顯為「川」之誤,故改。   【三】昨者銷併軍營「銷」原作「撥」,據本書卷二四七熙寧六年十月庚寅條、宋史卷一九四兵志改。   【四】除二節特支及傔從廩給外「廩給」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五】草二百萬束「二」原作「三」,據同上二書及文獻通考卷一五三兵考、宋史全文卷一二改。   【六】至是渾儀浮漏成「渾儀浮漏」原作「浮儀渾漏」,據閣本及上文改。   【七】宋迪「宋」原作「朱」,據本書卷二五六熙寧七年九月癸丑條、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改。   【八】臣昔嘗請置講說之官「請」原作「謂」,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四教陣法改。   【九】熊本「本」原作「木」,據閣本改。   【一○】及退出民田數萬頃「民」,宋史卷九二河渠志、宋會要方域一四之二五作「良」。   【一一】堂邑「邑」原作「巴」,據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一二】曾旼「旼」原作「敀」,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三手實改。   【一三】河北東路轉運司據文,疑此上脫「詔」字。   【一四】韶惠州永通阜民二監「韶」原作「詔」。按:宋史卷九○地理志、九域志卷九、編年綱目卷一八皆記永通監在韶州,據改。   【一五】舊憑書手及耆戶長供通「耆」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六六之三九補。   【一六】召為同提舉百司「同」原作「司」,據本書卷二六二熙寧八年四月癸未條改。   【一七】田宅分有無蕃息各立等「分」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三手實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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