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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小说程序 > 历史传记 > 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七十八 熙寧九年(丙申,1076)

  起神宗熙寧九年十月盡其月   冬十月甲申朔,上批:「高麗使至明州已久,慮引伴使臣縱其國人所過遊觀,以致留滯,將來阻閉汴口。宜密指揮依前來所在住留日數,毋得稽程。」   乙酉,詔:「安南軍興,文字與常日不同,委逐路轉運使、開封府界提點司,當行驛路地分闊遠,選差得替待闕使臣一兩員分巡轄催趣,仍賜自崇明門至邕州當軍行驛路馬遞急脚鋪兵士特支錢。」   詔:「麻谷寨地令韓縝等牒與蕭禧係通好以前興建,終不可拆移,雖相見必難商量,候降本朝牒去文字,即約日相見。」   太白晝見。   丙戌,上批:「體問得前日小雨,於農事亦小有濟,宜且擇日賽謝。」   丁亥,吏部侍郎致仕錢象先卒。   戊子,陝西轉運使皮公舱言:「本路今歲極豐,而常平多積錢,願借百萬緡乘賤計置。若他歲物價稍高,則緣邊已有蓄積,不煩朝廷供億,而常歲所當輸者盡以還所借數。」從之。   上批:「翰林學士、權御史中丞鄧綰操心頗僻,賦性姦回,論事薦人,不循分守,可落學士、中丞,以兵部郎中知虢州。」陳瓘尊堯錄上言皇帝封事,其二十問曰,臣又望陛下特垂聖問。洵仁等曰:「日錄有云:『余為上言,與陛下開陳事,退而趣錄以備自省及他時去位,當繕寫以進。』此安石初作參政時,奏于神考之語也。又六七年,然後去位,去位以後,九年而薨。于其中間不踐寫進之語者何哉?」臣聞熙寧之末,給事中、知陳州呂惠卿訟中丞鄧綰之言曰:「綰等入奏,中書出敕,如出一口。」又曰:「今中書乃用罪人綰等之誣詞,出降敕命。」當是之時,惠卿進日錄三策,其進日錄劄子曰:「臣私記策子皆有其事,其事多出於陛下之德音,與所親聞,宜不廢忘,而其文非一二日可以撰造者也。」神考察惠卿日錄果非臨時撰造之言,而鄧綰之頗僻姦回,果不可恕。於是赫然威斷,發于聖批。鄧綰既逐,而安石亦不得留矣。且惠卿日錄既經神考御覽,安石日錄若果是亦曾奏知,則安石去位以後,九年之間而不錄進,而神考亦不敢索者,其故何也?嗚呼,他時繕寫之語,不謂之欺誕可乎?卞、武繼安石之志,昂等述蔡卞之事,而執此欺誕以為國是,豈不誤朝廷之繼述乎。臣道之專強,可不辨哉。   右正言、知制誥、知諫院鄧潤甫為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近制,除御史中丞官,未至諫議大夫者,並守本官職兼權。二年閏十一月乙巳。於是潤甫知制誥,以宰相屬官不可長憲府,乃復遷諫議大夫。此據職官志。   大理寺丞、國子監直講彭汝礪為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王安石初得汝礪詩義,善之,故用為學官。鄧綰以安石故,欲召見之,汝礪不往。既舉充御史,而練亭甫紿綰以安石不悅,綰遂自劾失舉。上怒,黜綰,即日除汝礪。蔡承禧云云。   侍御史周尹言:「昨以河北西路轉運判官李稷庸很刻薄,眾所共`,不可使為監司,曾具彈奏。今又聞稷父龍圖閣直學士絢死二十餘年,寄櫬僧寺,終不遷葬。按御史臺敕,官員父母歿十年不禮葬者,委臺司彈奏。臣方令人根問稷父骸骨所寄,欲具舉劾,乞行降黜,勒令以禮葬父。今聞稷乃奏乞往邛州取祖父骨櫬欲葬許州。夫親莫如父,尚或忍之,祖之與孫【一】,於稷何有?蓋稷知臣欲舉劾,故先奏請,妄以改葬祖父為名,以延歲月。案稷凡猥無行,父死二十年不葬,此名教之所必廢,典刑之所不容。唐顏真卿為監察御史,劾奏朔方令鄭延祚母死不葬二十年,有詔終身不齒,當時聞者莫不聳然。臣欲乞罷稷職事,勒令葬父,廢弃終身,膀示朝堂,戒敕臣僚,使知忘親悖逆之人,不容於聖世。」詔劄與李稷令知。十月二十一日稷改軍器丞。   詔饒州鑄錢監添招匠人,歲增鑄錢二十萬緡,充信州買銀。   館伴所言:「耶律英等使人來言,昨蕭翥、郭竦回謝,蒙賜珠子及銀合,今不蒙賜,非為愛物,恐損體例,臣等語之以恩賜出自特旨,館伴無由知,而英等再以為言。」詔令送伴使、副止作準館伴所牒諸處勘會,無此例,婉順諭之。   己丑【二】,西上閣門使張利一復為遙郡團練使、知保州。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中書檢會云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詔,可考。   先是,御史蔡承禧言:「訪聞中書引赦文指揮,候丁憂人呂大防服闋,復知制誥;樞密院引赦文,候丁憂人張利一服闋,復團練使。臣聞三年之喪,先王於人子之志,使之得以自竭而無奪者也。惟金革之事無已,則辟焉。今二人者以喪去位,而實無籍於朝,又非金革之故,何復官之有乎?若然,則滕甫、許安世並當一例施行矣。臣聞之外議,未敢實然,乞下中書、樞密院勘會,若實有此,乞行改正。候本人服闋日取旨,仍勘逐經由官吏,以誡妄行。」此據承禧奏議,附見。中書引赦文指揮在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案承禧以八年四月三日入臺,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不應便有論列,當在八年四月三日以後,今因張利一復官,附見,或移入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庚寅,廣南西路轉運司言:「瓊管兵士周元等稱,兵員三十人為交賊驅虜,拘之乂安寨,趙秀糾率元等竊兵仗乘船過海,值風,復為黎人所得。趙秀等見在黎峒,元等脫歸。上批:「趙秀等宜專下瓊管轉運司根勘,如見在生黎界拘役,止作本司意,厚以錢帛購贖,桂州安撫司交割,優給路費津置,無令失所。」明年正月十七日,秀、元等被賞。   王中正等言:「石泉縣至茂州,中間經靜州等族,本非大路,近年官員赴茂州,多由此路行,故漸通商旅往來,因此引惹生事。本縣至綿州與茂州里數適均,又龍安縣有都巡檢,緩急可以救應。乞割石泉隸緜州,其舊入茂州路更不得開治。」從之。此所謂隴東路也。土田肥美,靜州等族引生羌據有之,中正不能討,故有此請,由此北路遂絕。此據司馬光記聞。實錄十二月末乃書割石泉縣隸緜州,今併見此。   辛卯,權御史中丞鄧潤甫詳定一司、一務、一路、一州、一縣敕。   壬辰,太子中允、館閣校勘黃履兼知諫院。   詔罷都大制置河北河防水利局。時政記有此已見七月。   詔橫海軍節度推官、崇文院校書、兼中書戶房習學公事練亨甫身備宰屬,與言事官交通,罷為漳州軍事判官。   先是,王安石言:「臣久以疾病憂傷,不接人事,以故眾人所傳議論多所不知。昨日方聞御史中丞鄧綰嘗為臣子弟營官及薦臣子壻可用,又為臣求賜第宅。綰為國司直,職當糾察官邪,使知分守,不相干越,乃與宰臣乞恩,極為傷辱國體。兼綰近舉御史二人,尋卻乞不施行,必別有所因。臣但聞其一人彭汝礪者,嘗與練亨甫相失,綰聽亨甫游說,故乞別舉官,亨甫身在中書習學公事,兼臣屢嘗說與須避嫌疑,勿與言事官子弟交通。今審知所聞,即豈可令執法在論思之地,亨甫亦不當留備宰屬。乞以臣所奏付外,處以典刑。」故有是命。   初,綰以附會安石居言職,及安石與呂惠卿之黨相傾,綰皆極力奏劾之。上益厭安石所為,綰懼安石去而失勢,屢留之於上,其言無所顧忌,上怒,欲黜綰,安石亦懼,乃奏斥之。亨甫行險薄,諂事安石、雱以進,至是乃斥。   甲午,詔:「福建、江南東西、廣南東路速捕賊仵小八,其廣南東路仍選官督捕,令謝季成乘驛往福建路募軍兵槍手一百人專捕,候獲日與復路分差遣。」   初,季成與馬昌同受命分路募兵赴廣西。既而季成獨不能募,上以為怯,欲令宣撫司斬之。王安石言:「季成勇於戰鬥,非怯也。今與宣撫司不相得,則其不能募兵,誠無足怪,陛下所宜察。」已而季成不待報,徑赴浙西新任【三】,詔詰責之。時八月己卯也,於是復遣季成募兵福建,討捕仵小八。上欲斬謝季成,見日錄六月三日、并八日。王安石為季成解說甚辯,不知季成果何如人也。又御集八月二十五日令季成分析募人不得因依,及一面赴兩浙新任。亦不知後來如何報答,今乃有此命。刪取日錄、御集附此,更竢考求。候獲仵小八與復路分差遣,則季成先時必被責降。   河東分畫地分所奏:「準北界理辨疆界所牒,遠探鋪侵礙當界地步,并本所回牒本奏聞。」御批:「宜令韓縝等選委從京將帶去官二員,令躬親詣北人所指去處,更切子細檢視,恐後來實有侵逾,即依理速行改正訖奏。」此據御集九年十月十一日下。   乙未,詔:「京師兵馬比元擬留十萬人數已甚減少,自今應差四方屯戍元窠名不在京者,更不得差撥。」   又詔:「熙河路弓箭手,除可教習武藝分番赴堡、鋪、城、寨代戍兵把守外,有若干人不堪充此差使,令鄭民憲具析以聞。」   又詔:「諸路應差赴安南人欠負錢斛草料,候回日作兩料輸納。」   又詔:「東南諸路,近歲增置就糧禁軍及教閱廂軍雖萬數不少,然多畸零宂占,久失訓練。今各隨本路團結,宜委本分兵官提舉教閱。」舊記,詔東南諸路團結訓練新募軍。新紀因之。   河北西路轉運司言,欲以懷州武陟縣五等以上人戶,秋稅移赴邢、趙州闕糧倉輸納。從之,仍令災傷及五分以上者,與免支移。   成都府路鈐轄司奏,茂州等處與蕃賊鬥敵得功人,乞推恩。詔:「第一等、第二等、第三等,轉資減磨勘年有差。」其下班殿侍樂昇以所部將劉珪戰沒,特寢之。劉珪戰沒,實錄不詳。據呂陶奏,乃在四月十九日以前也。陶奏附四月二十六日注。六月五日,珪以死事,錄二子。   詔:「河北西路新舊巡檢番上義勇、保甲歲費錢斛於所減兵級請受及弓手雇錢內支破,有餘並椿管,歲終送兵部點檢。」   丙申,詔:「安南行營兵士以不習水土,多病瘴癘致死,並宜令隨所在州縣即時依編敕及移牒住營州縣,依廣勇例給孝贈。」   宣徽南院使、判應天府張方平言:「高麗使赴闕儀制,所至京、府、州、軍,知州、通判例出城接送。伏見契丹使過北京,止是通判攝少尹接送。高麗外蕃,其使乃陪臣也,而宣徽使班秩同二府,出城接送,其禮更反重於契丹,非所以崇國體示威靈也。」詔止令通判接送,如使人來見即回謁,揚州依此。   丁酉,上批:「安南行營至邕州四將下諸軍,九月上旬死病近四五千人。此乃將、副全不約束,恣令飲食北人所忌之物,以致生疾,可火急嚴誡勵,仍切責醫用藥治之。」逵本傳云,逵十月次邕州。按逵征南文字,逵在潭州,凡朝廷發下詔劄,不過十日到軍前,桂州至邕州凡十四程,其他亦可遙度,此十月十四日詔云行營四將至邕州,則逵次邕州,或不在十月,當在九月未耳。或四將乃前軍耳,中軍未也。須更考詳。月末次思明州,并合參照此。   判大名府文彥博言:「準中書批送下外都水監丞范子淵奏,今年北京新堤第五、第六埽水於許村港漫散,其二股河淺澱,尋差官用濬川杷於二股河上下疏濬,奪過水勢,卻歸二股河行流,兼退灘內民田數萬頃,盡成膏腴。其疏濬使臣等伏望特賜獎勸,令安撫司保明聞奏。臣契勘河水浩大,非杷可濬,夏溢秋涸,固其常理。去年八月用杷浚河,至秋深方露所退地,止因霜降水落。今年未嘗用杷濬河而退地更多,雖河濱甚愚之人,皆知濬川杷無益於事,臣不敢雷同保奏,共為欺罔。又所濬河身盡在水底,深淺固不可知,乞差不干礙公正敢言臣僚覆行定驗。」詔令范子淵畫一分析聞奏。此據時政記增修。十二月癸未朔、九月丙辰、十一月癸丑朔,并十一月癸未朔,當考。   戊戌,朝獻景靈宮,又幸開寶寺、福聖院慶壽崇,因閣成也。   詔五路義勇保甲上番條約內,日支口食宜增為三升。   詔:「秋銓試,上等,一人循一資,堂除差遣一次;中等,稍優八人,不依名次注官,餘九十四人先注官;下等,百一十八人,注官。」   永興軍等路轉運司言:「本路軍裝絹闕少,乞於市易或內藏庫兌撥絹一十萬匹,以本路新興鎮所收北銀冶所輸銀十萬兩折還。」從之。   庚子,上批:「邕州金帛錢穀萬數不少,行營軍馬非久,進發出界,須城守堅完,乃保無虞。聞昨雖用工葺治舊址,今所役不滿千人,尚有十四萬餘工未畢,可下轉運司多方募人供役,令周沃專提舉,庶早完固,不誤防守。」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庚子,實錄書永國公卒,疑合在此年十月十七日庚子,姑附注此,須考詳。   辛丑,詔:「見差赴安南全指揮諸軍,如係將下及在京,可並特於額外招揀一百人,以備補填病患身死、及得功遷轉之人。」   太常博士、館閣校勘、權判刑部朱明之權知秀州。此必與王安石有相干處,不然削去。   甲辰,提點湖南刑獄朱初平言:「誠府楊光僭及子日儼乞請名士教子孫。伏見潭州長史朴成累在邵州教授,乞除一官,往教子弟。」詔:「成與試監主簿,支縣主簿、尉俸,為徽、誠等州教授,候二年教誨子弟習知義理,馴伏王化,及勸諭授官人出漢勾當數多,與免試注官。仍毋得侵撓溪峒。令朱初平覺察之。」   初平又言,歸明人楊昌慍等累差招諭羅崖等溪峒人戶,備見用心。詔以昌慍等率先出降勾當,昌慍等與三班奉職、巡檢差遣。楊昌堯、楊晟懃與三班差使、指使差遣。   又言知徽州楊光銜等十七人出降,乞自修道路,及用材木共力起鋪屋驛舍等,已差使臣弩手人員分地指畫提舉。詔量支所直價錢,候畢,差官案視犒設。上批:「楊光僭及近上首領出漢已多日,等第合補職名。若令朱初平依元降指揮稟宣撫司處分,慮行營出界往復迴還稽緩,不足慰其向化之心,宜令朱初平速具畫一以聞,仍乘人情悅附之際,速議經畫措置。或不可聞奏,或待報不及者,即一面施行。」   乙巳,詔補楊光銜內殿崇班,楊昌嚮右殿侍。從初平請也。此與三月二十二日,并六月八日十七日、七月十五日相關。   詔太醫局合治瘴藥三十種,差使臣齎付安南行營總管司。   上批:「已差入內供奉官梁從政齎文字往邕州宣撫司,聞將士被疾者極眾,可下醫官院選習知治瘴者五七人,令從政率領之,乘驛速往,如治療多愈,當不次優賞。」   上批:「安南之役,所繫不輕,朝廷精擇將帥,委寄殊重。如聞議論不務協和,令郭逵、趙卨體認朝寄,各遵職守,凡事從長商議,毋得互持偏見,更致譸張,有誤國事。」逵與卨雅故,卨初自請佐逵,及逵至,處議多駮。宦者李舜舉等憤卨沮罷李憲,因交鬥其間,逵遂分都總管司,與燕達自為長貳,進止節制,宣撫副使不與知,卨日輸情欵,冀逵開釋,然無益也。累奏乞罷,不許。九月十二日緣職分不定,或有相侵,已降詔分定,今復有此指揮,不知逵分都總管司,不令卨與,在十二日詔前或後。又御集載此指揮云,只劄下安南道經略、招討司,亦不審聖意所謂,更須考詳別修。   河東轉運司言,晉州修城櫓,乞降度僧牒二百。詔止給一百,仍作二年限給之。   丙午,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王安石罷為鎮南軍節度使、同平章事、判江甯府。安石之再入也,多謝病求去,子雱死,尤悲傷不堪,力請解機務,上亦滋厭安石所為,故有是命。仍詔安石大敕繫銜在陳升之上,出入內廷,並依中書、樞密院臣僚例。「益厭安石所為」,據鄧綰傳。呂本中雜說:「王安石再相,上意頗厭之,事多不從。安石對所厚歎曰:『只從得五分時也得也。』安石嘗進呈陳襄除龍圖閣直學士,呂嘉問集賢院學士、河北路都轉運使。上曰:『陳襄甚好,嘉問更候少時。』居半月,再以前議,上回頭久之,卻顧安石曰:『聞相公欲去多時。』安石倉皇對曰:『欲去久矣,陛下堅留,所以不敢遂去。』既下殿,即還家乞去。其壻吴安持往見之,安石問:『今日有何新事?』安持曰:『適聞有旨,未得閉汴口。』安石曰:『是欲我去也。』數日遂罷。王安石既去,嘉問因對,上問:『曾得安石書否?』嘉問因言:『近亦得安石書,聞陛下不許安石久去,亦不敢作安居計。』上曰:『是則為呂惠卿所賣,有何面目復見朕耶?』」   樞密使、工部侍郎吴充依前官平章事、監修國史。充性謹密,在西府數乘間言安石政事不便。上以其中立無私,故相之。呂陶記聞云:本朝中書奏事,批曰「可」;密院曰「依」。或三次批可,則宥密必有登庸者,吏胥率以驗之。吴冲卿大拜時有此,李深為檢詳,見之。國忌行香,密院吏有奪中書香合與在樞密者,亦吉報也。   禮部侍郎、參知政事王珪依前官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資政殿學士、右諫議大夫、知成都府馮京為給事中、知樞密院事。   先是,呂惠卿悉出安石前後私書、手筆奏之,其一云:「勿令齊年知。」齊年者,謂京也,與安石同歲,在中書多異議,故云。又有一云:「勿令上知。」由是上以安石為欺,故復用京,仍詔京撫定蕃部訖,乃赴闕。朱史簽貼云:「繳書事,已奉朝旨下逐官取會,並無照據,刪去。」今本實錄仍復存之。陸佃集有實錄院乞降出呂惠卿元繳進王安石私書劄子云:「臣等勘會昨來御史彈奏呂惠卿章疏內稱,惠卿繳奏故相王安石私書,有『毋使上知』『毋使齊年知』之語。齊年,謂參知政事馮京。且稱安石由是罷政。大臣出處之由,史當具載,欲乞聖慈特賜指揮,降出惠卿元繳安石之書【四】,付實錄院照用,所貴筆削詳實。」貼黃:「臺諫自來許風聞言事,所以未敢便行依據。」佃集又自注劄子下云:「黃庭堅欲以御史所言入史,佃固論其不可,庭堅恚曰:『如侍郎言,是佞史也。』佃答曰:『如魯直意,即是謗書。』連數日,議不決,遂上此奏。後降出安石書,果無此語,止是屬惠卿言練亨甫可用,故惠卿奏之,庭堅乃止。」按:佃集為安石辨如此,蓋佃嘗從安石學故也。佃稱庭堅乃止,然元祐實錄雖不於安石罷相時載繳書事,仍於馮京參政記載之。佃稱庭堅乃止,誠耄昏矣。兼疑此劄子實不曾上,佃所稱降出安石書果無此語【五】,止是屬練亨甫可用,若誠如此,則紹聖史官何以不明著其事乎?且安石與惠卿私書,何但如此,但其一耳。佃集要不可信,姑存之,庶後世有考焉。   龍圖閣直學士、集賢殿修撰劉庠知成都府,罷兼安撫使。先是,以茂州邊事令馮京兼成都府、利州路安撫使,至是漸平故也。   賜度僧牒干,付韶州岑水場買銅;又五百付廣南東路轉運司買鉛、錫。   戊申,安南招討司言:「桂州劾西染院使、行營右第一將李實挈妻女隨行。實本歸明,不曉條法,欲望發遣赴軍,令有功贖過。或不用命,許本司隨意處置。」詔李實削在身官職,軍前效用。後實無功,送鄧州編管。   河東經略安撫使韓絳言:「北人如強來蓋鋪,乞朝廷委之邊吏,徐行驅逐。」詔降依熙寧八年十二月庚子指揮。十二月庚子指揮緣郭逵申請。   詔:「湖北辰、沅州蠻人擾叛,攻劫城寨,荊南張靖恐難倚以處置,宜令知湖州章惇對易之。仍令惇親至辰、沅州安撫招諭。」   詔今後中書檢正官所行帖子,下諸處並先稟執政,仍置簿抄錄,每五日一次呈押。   己酉,權御史中丞鄧潤甫言:「向者陛下登用俊賢,更易百度,天下狃於見聞,蔽於俗學者,皆競起而萃非之。故陛下排斥異論,而一時言責之路反自此微為壅抑,非徒抑之,又或疑之。故論卹民力,則疑其違道干譽;論補法度,則疑其同乎流俗;論斥人物,則疑其訐以為直。故言者之氣日以摧伏,天下事變有不得盡聞【六】,而纖邪刻薄之徒得容其間。臣以謂王者執權,當與時推移,翕張闔闢,固不膠於一。曩者,變法定令之初,勢自當爾。今持之日久,法度已就緒矣,則宜有以來天下議論,而激發言者之氣,以分別邪正,以補助事功。至於淫辭詖行者,有挾而發,自當屏棄,如此則嘉言不伏,而天下大治矣。」   又言:「伏見御史周尹論列開封府陳繹受張諤請求,故縱司農吏死罪。詔付有司根治,中外聞之,皆以繹懷挾姦邪,附麗權勢,為日已久,陛下以天地之量容而未發,一旦窺見情偽,赫然付之獄官,此陛下威斷之明也。然臣竊聞有司案治已見底裏,證佐明甚,而繹驁慢不服,報答制使無人臣恐懼之意,第詭言都不記憶,欲以坜讕欺天,末減罪惡,此而不治,謂疏者何?」詔陳繹罷開封府。九月二十七日庚辰,已命知制誥許將權發遣開封府,不知陳繹何故及今方罷,當考。   又言:「近黜御史中丞鄧綰,又逐中書習學公事練亨甫。亨甫身備宰屬,而與綰交通,然臣聞二人所以能關通者,有馮正符為之往來,傳導語言。綰信其說而幸其利,故正符以布衣直入臺謁綰交私,論議無所忌憚,遠近聞之,莫不驚駭,以為置憲府以來未嘗有也。綰之所以懷挾回邪,傷辱國體者,正符有力焉。此姦人之尤,不可不治。」詔奪正符所授出身以來文字,令開封府發遣歸本貫。   詔:「京東西路將官數人,各部兵馬三五百往來捕盜,並無專責,紛拏漫散,騷擾人民。可令提點刑獄錢勰差使臣每一名於逐將下選募兵士五十人,不拘遠近,會州縣併力督捕,仍發遣將官歸任。自今賊盜須州縣力不能制,方許將官督捕。」   庚戌,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太常博士朱初平為本路轉運副使。   奉禮郎、勾當竹木務王震權檢正中書刑房公事。   荊湖北路鈐轄司言:「沅州歸明人張奉等作過未獲。東路都巡檢同歸明人舒光祿【七】等與賊鬥殺,獲首級,奪器械,及招降人戶,兼光祿等領黔江城兵數次,共殺賊五十餘級,并生擒首惡。」詔舒光祿與右班直,添差沅州黔江城巡檢,仍賜錫袍、銀帶,及絹三百匹。有功人速以狀聞。   罷太子中允、直集賢院兼直舍人院張諤檢正中書五房公事。   辛亥,朱初平言:「楊光僭見乞一刺史名目,況其人年已八十餘,溪峒素所推服,兼祖父亦曾授此官。」詔授光僭皇城使,誠州刺史致仕。尋詔光僭依有功致仕例給俸,就三州一鎮,官為建宅一區。光僭又請於其側置學舍,從之。仍相度差管勾招納使臣一人,充飛山一帶道路巡檢以聞。光僭未及受官而卒,遂以贈之,其父、母、妻皆贈封,優給賻,并錄其子。「光僭依有功致仕例」以下,並自十一月一日移入此。   權同都提舉市易司吴安持以父在中書,乞罷領市易都提舉。呂嘉問言:「百司無非中書統攝,況今法度已成,別無更張議論。安持宣力已久,備諳利害,或朝廷如其所請,即臣孤危,必難辦集,乞留安持在職。」詔以安持為羣牧判官。   遣知都水監丞霍翔相度熙河營田,令同鄭民憲具利害以聞。   詔賜監主簿、齋郎、州助教告身補牒,共為錢十五萬緡,付廣南東路轉運司市糧草。   判都水監蒲宗孟、知丞事霍翔言:「被旨同度量疏濬汴河深淺,今具增深尺寸。」詔宗孟等標記地分,俟十日外再度量以聞。十二月朔,可考。   詔提舉成都府路茶場劉佐、提舉熙河市易司汲逢,各減磨勘二年。大理寺丞沈百之等三人,各指射差遣一次。並賞熙河入中糧草,及計置河北澶、定州斛岗,收息錢及格也。   荊湖北路提點刑獄司言:「沅州新歸明人戶實貧乏,乞除放去年倚閣秋稅。」從之。   江南西路轉運副使李之純言:「根究廣南西路轉運判官傅燮雇提點刑獄許彥先家出婢林,告彥先曾受市易官吏之物,事狀不明,林見禁洪州。」詔釋之。   先是,侍御史周尹言:「竊聞傅燮稱婢林言許彥先赴任至梧州,有人遺金三十兩,乃監邕州金坑鄧闢子也。後下江西轉運司究實,逾年未竟。今聞因傅燮丁憂,所司庇彥先,以故遲滯;且彥先為一路監司,而有受金之罪,既蒙貪污,何以律人。況傅燮在臨江軍持服,彥先任廣東,乞下江西轉運司根治,及權停彥先職,令專應對,免致出入,以戒貪吏。」遂下劾實,而之純乃有是奏,故寢之。八年七月三日、十月二十八日,可考。   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蔡確言:「畿內近行什伍保任之法,賦以國馬,而免其歲所輸草,又賜之錢布。臣比以撲蝗詢逮村趰,皆以畜馬之費省于輸納芻稈之用,雖不給錢布,而願為官牧養者,凡七十二戶。度其餘縣,願者必眾。臣請增畿內保戶馬至六千匹,人免其歲芻二百五十束,罷錢布之賜,不耗縣官而可充武備。」於是下禮房立法,禮房言:「如確所奏,則歲計官自蓄牧之費省十六萬三千緡,支錢布之費省四萬二千緡。」從之。後詔所養馬,毋過五千匹。十一月三日。   又詔府界將下馬軍給馬減一分。先是,郭逵次邕州,遣別將曲珍討右江下雷諸峒降之。又遣知邕州陶弼集左江諸峒蠻,悉會於軍,遂次思明州。此據郭逵新舊傳及墓誌,傳云十月次邕州,而墓誌次邕州不舉其月。按趙卨墓誌云,留思明州七旬乃發,其發思明州即十二月十一日舉兵出界。必若如逵新舊傳果以十月次邕州,則趙卨墓誌所言留思明州七旬必誤。或十月初到邕州即行,又恐軍行無此理。然逵六月十六日發潭州,潭州距桂州十四程,其到桂州當在七月上旬;桂州距邕州亦十四程,若果以十月到邕州,則在桂州甚久。又九月二十三日詔云非久出界,若未到邕州,不應便有出界語。或「十月」字誤,當在八月末或九月初發桂州,其到邕州亦當在九月末或九月半,其到思明州必十月初也。不然,「七旬」字必誤。今于十月,但云先是郭逵次邕州云云,遂次思明州,更須詳考之。   是月,判大名府文彥博言:   臣勘會自去年秋於衛州界王供埽次下開舊沙河取黃河行運,欲通江、淮舟楫,徹于河北極邊。自今年春開口放水,後來漲落不定,所行舟楫,多是輕載,官船木栰,其數至少。瀕河官吏至于眾人,無不知其有害無利,枉費工料極多。臣勘會所開運河在臣部內,兼御河穿北京城中過,始初猶未審知,開具子細。今即目睹利害,所繫甚大。苟雷同緘默,年歲間必須破壞卻御河久來行運,致公私受弊,乃是臣坐觀而不言之罪。臣按御河上源,止是百門泉水,其勢壯猛,相次至衛州以下,可勝三四百斛之舟,四時行運,未嘗阻滯,公私為利。其河道大小一如蔡河之類,其隄防不至高厚,亦無水患。今來取黃河水入御河,大即吞納不得,必至決溢;小則緩漫淺澀,必淤澱卻河道。凡上下千餘里,必難歲歲開淘,此必然之理。據本府通判并諸縣申,檢視到御河因透入黃河水淤澱處甚多。   今年初冬,已見淤澱卻河道,阻滯舟船處甚多。若謂通江、淮之運,即益見其有害無利,自江、浙、淮、汴入黃河,順流而下,又合於御河,計每歲所運江、淮之物,必不能過一百萬斛。臣勘會前年自汴入黃河,運粳米二十二萬五百餘石,至北京下卸,據押茶綱供奉范九皐九月一日到運河口,為淺澀無水住滯數日,遂只于黃河順流下至北京馬陵渡般卸茶入城,水路快便,早得了當。止用錢四千五百四十餘貫,和雇車乘般至城中,臨御河倉貯納。若般一百萬斛至北京,只計陸脚錢一萬五六千貫。若卻要於御河裝船,般赴沿邊,無所不可,用力不多,所費極少。臣勘會得所開運河口并置閘,自去秋至今年四月終,已役過一百一十四萬六千餘工,五月後至冬閉口所用人工不在此數。自今年正月後至九月終,已使過物料一百二十餘萬,錢糧計七萬七千餘貫石,十月後至閉口所費物料不在此數。又特置河清兵士六百人,每歲衣糧約用二萬七八千貫、石、匹、兩。所置河清六百人,乃云諸埽各取七人,可充六百之數,諸埽即未銷添填,此乃欺誕之語。如七人是諸埽額外剩數,即便合省罷,減得歲費衣糧,諸埽既是關人,相次便須添填。其六百人終是創增請受,只要時下欺訴。又稱費用物料,全類汴口,每歲所要梢草、椿橛、竹索,就小計之,合用百餘萬數。假使黃河入御河無決溢淺淤之患,每年般得及一百萬石,其費與順河而下至北京,止費脚錢一萬五六千貫般至御河,其利害明白可見。   臣又勘會去年冬,都水外監丞更擘畫於北京黃河新隄第四埽第五鋪開置水口,放水入御河,以通行運,此策尤為乖疏。其所欲置口處,乃是熙寧四年秋黃河下御河之處,是時朝廷選差近臣,并判都水監官督役修塞,所費不貲,僅能閉塞。大名、恩、冀之人,被害尤甚,以至回移人使驛亭道路,訖今瘡痏未平。今又建言,欲於其處開口導黃河水入御河,都水監差官計會轉運司并大名兩通判,同詣第四埽相視,眾皆知其不可,然不敢斥言其害,恐忤建謀之官,止作遷延之計,回報水監云:俟修御河堤防完固,方議開置河口。況從來御河堤道,宛如蔡河之類,若欲吞納河水,須至如汴岸增修,猶恐不能制畜,蓋地勢傾瀉,為害不細。瀕河州縣之人為未見定議,至今憂恐。乞朝廷委清強官相視利害,并令議可否,庶使人戶安居。   又言:   臣以開引黃河透御河不便,已具劄子開陳。竊以今水監之官,尤為不職,皆不熟計利害,容易建言,惟望僥倖恩賞,多從其請,便為主張。中外雖知其非,不敢異議,以避沮害之責。事若不效,建言之人都無譴罰,如前時兩議清汴,已有勞費,並無成功,朝廷置而不問。范子奇乞冬月不閉汴口,是年蹙凌,上下救護,晝夜打淩,不勝寒苦,終致府界蹙破汴岸。自來汴岸止是夏秋水大,容有決溢之理,即未嘗有冬深決溢之患。後來朝旨卻令冬前閉口,顯是因不閉汴口,致蹙凌壞堤。當時止罪縣界隄防之官,而子奇全不責問,仍不害其進用,士論不平,無如之何。臣謂今之水官,更當澄清選擇,況朝廷物力未豐,不當更容狂妄之人橫費生民膏血也。彥博兩奏,皆係九年,但不得其實月日。因奏稱今年初冬,並附十月末。十二月一日命熊本相度衛州運河利害,又略具博云云,或存一去一。   先是,御史蔡承禧言:   訪聞鄧潤甫上章,乞參用舊人,又乞除二府,又乞用恬默持重之人。外議喧傳,以為實有此論。臣與潤甫同為陛下耳目之臣,固不當論其非是,然事繫國體,臣居言責,不敢私顧形跡,不以悉陳。臣竊以自古人君,必因所遇之時,以用所得之士。當天下無為之際,則所用者多寬閑博厚之人,而其弊嘗至於媮墮而事日因循;方天下有事之時,所用者多精明強敏之士,而其弊嘗至於峭刻而仁恩疏削。以趙、魏之老而治滕、薛,則苟簡之患不勝;以滕、薛大夫而治趙、魏,則煩滋之害立見。漢武內崇經術,外攘夷狄,而不可用晉室浮虛之臣,晉武寬容臣下,放弛綱紀,而不能用漢庭材智之士。故有國者相時而擇士,明君必量職以授人。   伏睹陛下即政以來,嫉時已久,思除歷世之弊,務振非常之功。作興人材,繩督吏職,無論於舊,不間於新,取材則小臣皆得以面陳,去害則大臣不可以幸貸。有善不嫌於亟進,有惡不恡于速降。故理財治農之方,求之近古而未有;養士訓兵之法,蠹於百年而一新。然其興事之初,尚多徇俗之士,自不孚于正道,顧胥動以浮言,或初是而卒非,或本同而末異。以持循為適治,以拱默為安常。陳事則是於古而忘於今,語治則喪其精而守其稗。以匪懈夙夜為希旨,以不顧毀譽為躁求。羣謗萬端而無窮,聖慮一志而不惑。爭之積日而纔定,勤以累年而粗成。今若以傲上從康為可賢,以違道干譽為當進,非惟交戾於政體,恐遂漸變於時風。「求舊」之言,雖云有據,書曰「人惟求舊」又曰「圖任舊人」,乃盤庚一時之誡言,非先王政治之本意。今潤甫不根于實,不考其由,不論其人之是非,不言其器之適否,概以新舊為說,必分先後以庸。是則堯之共、鯀久任而不復,元凱之進登,漢之絳、灌常用而固宜,終、賈之削逐。【八】唐太宗必專用敬宗、義府,而王珪、馬周宜畢世屏除。唐明皇必祗尊姜皎、王琚,而宋璟、姚崇可終身宂廢。建言若此,其意謂何?   臣又聞惟人君然後專馭臣之權,為冢宰然後總詔王之義,非所宜言者寘法,越俎代庖者有誅。御史,肅臣工而執法者也,天子曰辟而勿辟,天子曰宥而弗宥。諫官,正人主而補闕者也,故天子有爭臣七人,雖無道不失天下。又曰「天下有道,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禮樂必自天子出【九】,變習俗故也;征伐必自天子出,命大臣故也。今潤甫職在諫司,乞除政府,殆不知其所職,亦何足以備官二府。固聖慮之所關,大臣非近列之宜薦。以臣度其所謂,可以見其厥心。第祗拜其一員,亦足收為私惠,考其志向,足見傾邪。臣又聞周禮曰「以庸制祿,則民興功」,而不曰以能制祿者,能而不為用,則先王所不得而賦祿。方文王之能官人,詩人作棫樸以美之曰:「濟濟辟王,左右趣之。」蓋古之聖王以髦士奉璋,左右趣之,為美也。成王能持盈守成,詩人為假樂以嘉之曰:「百辟卿士,媚于天子,不懈于位,民之攸塈。」蓋古之賢士,又以媚于天子,不懈于位之為懿也。臣觀文王之盛時,而成王之治際,皆以「左右趣之」之為美,咸以「媚于天子」之為嘉。今使相與言於朝曰「我恬而不進為嘉」,相與誡于眾【一○】曰「我默而不語為美」,則孰與治天下之事?孰與成天下之功?   又聞古之善治天下者,必曰興能,次曰舉逸民,修廢官。逸民者,朝廷之偶遺,而非自以異世離俗也,不聞曰興恬。古之盛世,詢事考言,又曰知言以知人,而不曰考其緘默。議論若此,疏鄙可知。蓋賢者必知命而不疑,能者必知時而自竭。知命則或顯或隱,而非繫于一曲;知時則有用有舍,而豈蔽于一隅。王陵具體之戇,不若陳平之一奇;周勃沒齒厚重,不若張良之一策。是則有才能者未必恬默持重,恬默持重者未必實有才能。若信其言,實害于政。且今救敝理劇拯棼,尤須勤事之人,豈容玩世之士?彼恬矣默矣,何補于天下之事【一一】,而又逐逐以爵祿予之乎?臣觀潤甫秉筆,粗嫻辭章,持論本無體理。庸回當路,而初無一言;默逐已行,而懼有後憂,謬為塞責之言,深懷濟惡之計。訪聞其言,曰呂惠卿之貶,已去不仁;又曰練亨甫之黜,尚為未善。此乃陽為詆斥而陰幸報復,內荏姦諂而外示剛方,所謂假直以售邪,託真而賈偽。加以罷軟畏懦,束之高閣而有餘;觀望憸壬,投諸四裔而為晚。其潤甫見任典誥、司諫二職,若以公議,不合冒居。臣輒輕言,望賜宸斷。   及潤甫遷中丞,承禧三奏,乞免臺職。詔不許。惠卿貶在八年十月二日,亨甫黜在九年十月九日,潤甫為中丞在九年十月五日。承禧此章,不得其月日,其稱惠卿貶及亨甫黜,則時固可考,既不可附九年十月九日以前。按承禧有乞避潤甫三狀,皆稱十月末。時政記載承禧乞免臺任第一狀,在十一月九日。   注 釋   【一】祖之與孫「之」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己丑原作「己巳」,據閣本改。   【三】徑赴浙西新任「徑」原作「經」,據閣本、活字本改。   【四】降出惠卿元繳安石之書「之」,閣本作「私」。   【五】果無此語「無」原作「然」,據閣本改。   【六】天下事變有不得盡聞「得」字原脫,據閣本補。   【七】舒光祿「祿」原作「錄」,據閣本及下文改。   【八】終賈之削逐本句語意不完,疑有脫文。   【九】禮樂必自天子出「自」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相與誡于眾「眾」原作「家」,據閣本改。   【一一】何補于天下之事「事」原作「士」,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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