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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小说程序 > 历史传记 > 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九十五 元豐元年(戊午,1078)

  起神宗元豐元年十月盡其月   十二月辛丑朔,詔提舉司天監集曆官考算遼、高麗、日本國曆與本朝奉元曆同異聞奏。其後曆官趙延慶等言:「遼己未年氣、朔與宣明曆合。日本戊午年氣、朔與遼曆相近。高麗戊午年朔與奉元曆合,其二十四氣內有七氣時刻,并逐月太陽過宮日數時刻不同。」   壬寅,詔轉運司管勾文字官舉京朝官知縣人,并提刑司檢法官,各不得隨本司出巡。   詔都提舉市易司:「人戶賒當已輸足本息者,見欠罰息錢特蠲其半。即輸本息未足,與展限半年,候足日亦依此。」與明年正月八日所書更參考。   權判兵部許將言:「開封府界、五路保甲義勇支費,止有所減兵級請受、賞給并弓手雇錢等充用。乞從本部委提點刑獄司取索應減錢糧及郊賞衣賜、折支等,通全一年實數立額,歲令所屬分四季撥與提點刑獄司,除義勇、保甲可用物外,餘並變錢樁管支給,歲終有餘,即封樁。」從之。   御史何正臣言:「近奏檢正中書刑房文字杜紘頗僻害政,聞刑房見行右諫議大夫呂公孺理雪失入死罪事,而陰與苞苴往來,慮別有請託。兼聞公孺遣兵夫車乘,多載酥、斴,送遺在京權要,永興土產,為之罄竭,因緣騷擾,乞下有司窮治。」詔:「公孺令陝西轉運司究實,仍令杜紘具析以聞。」後紘具析公孺無理雪死罪事,近送斴四十顆、酥三斤,臣已遣人還之。兼臣生平不識公孺,未嘗有一字往還,止因今送酥、斴,例得公狀,見居家聽旨。而轉運司亦言公孺所置酥、斴及差兵卒,視熙寧十年為多。乃詔公孺罰銅十斤,紘依舊供職。   御史黃廉言:「聞百姓傅澤妻常經開封府判狀,以夫出外不知消息,許令改嫁,後判官蘇涓雇以為婢。近因澤還家論理,有司欲坐其妻之父罪,而同列有疑之未決者。案涓既是開封官屬,必知澤妻妄乞改嫁,而令人宛轉雇買,乞盡理推治。」詔權發遣開封府許將根究以聞,仍權以判登聞檢院杜訢與涓易任,已而根究至,該疏決,乃止出涓知壽州。   詔:「諸軍軍使、都頭以下,並充兵額內人數,正副指揮使以上,於額外補置,遇軍行分押諸隊。令編敕所及殿前、馬步軍司照會隊法修入。」已而上批:「將下諸軍擁隊,如闕將校,並以十將代之,其將校依在京諸軍例額外補置。」令具人數進呈,後樞密院以數奏,詔并教閱廂界將校,亦於額外補置。   提點修完京城所言:「修完畢功,所差壕寨等人,乞酬賞。」詔隨功力輕重與轉資、減年、支賜各有差。   癸卯,上批:「入內西頭供奉官吴遵道造軍器及御前工作十餘萬,可減磨勘六年。」   詔三司給勾帖,以提舉出賣解鹽司每歲合用鹽萬蓆,令於解州池場般請,其所賣錢令封樁,歲終具數以聞。   江南東路提舉司言:「呂嘉問違法不依戶絕條,以亡僧銀絹等給淨相、乾明寺僧尼,已牒江寧府根究。」又嘉問奏:「臣與江東監司等皆有嫌隙,嘗乞下別路差官根勘,而近者勘司又追逮臣私家使令之人,恐何琬等鍛鍊,未敢發遣,已報制勘院。為見聽朝旨,竊慮琬等又誣臣拒抗,乞早指揮移送。」又制勘院言:「追嘉問僕孫壽證僧子新入宅事,嘉問輒占留不遣,若每如此,即猝難結絕。乞罷嘉問潤州,遣赴江寧府就劾。」詔送制勘院一處劾之,其所追人令嘉問速發遣。二年四月庚戌,嘉問罷潤州。   甲辰,詔開封府界提點司、諸路監司分決繫囚,內干照及事理輕者,先斷遣。   詔內藏庫副使、權太原府路鈐轄張世矩罷兼知火山軍。河東都轉運司言,準詔具土人武臣知州軍者以聞,而世矩乃占籍府州故也。四年四月十七日,出矩【一】繫府州獄。   開封府界提點司乞免封樁缺額禁軍請受等,詔惟錢特免之。   樞密承旨司言:「準送下三司狀,在京禁軍缺額封樁請受內錢絹特免,其斛斗惟米可存留,自餘衣賜等物並屬三司應副,及小麥已無賸數,欲乞特免勘會。府界軍士衣糧等自當依外處例封樁,其小麥如缺,即令三司以細色糧充。」從之。   是日,二府奏事,語及淤田之利。上曰:「大河源深流長,皆山川膏腴滲漉,故灌溉民田,可以變斥鹵而為肥沃。朕遣中使往取淤土親自嘗之,極為細潤。」蓋上之欲愛利農民,惻怛如此。或於此附王孝先所申淤田費。   乙巳,詔自今諸路轉運司並罷兼提舉本路市易司。   定州路安撫司言:「北界人于惟孝因傳達邊界事,為北人收捕甚急,今乞歸明。望朝廷憫其累報北事,及嘗告捕北界刺事人李景等,特推恩。」詔于惟孝與三班差使,充江南指使。河北緣邊安撫司嘗獲邊民王習所市北界馬,即送順義軍,上曰:「聞北界賣馬人法皆死,又徙其家屬,自今如此界無移文,可遣人夜於界首毋問賣馬者,免令屠戮蕃民。」此據墨本所記聖德,朱本簽貼云移入契丹傳,檢契丹傳乃無此,又不知是何年月,姑附元豐元年十二月五日于惟孝下,更須考詳。   軍器監言:「鄜延經略使呂惠卿乞給新樣刀,下江、浙、福建路製造,及先乞甲身等以虎翼甲身應副。」詔止令內弓箭南庫給短刃刀五萬五千口,餘依奏。   建州進士虞蕃上書言:「太學講官不公,校試諸生,升補有私驗。且陛下辨色視朝,而講官赴太學常以巳入而午出;陛下日攬萬機,經筵勸講,尚不數年而詩畢,今講官講周禮七年,纔及四卷。」又謂:「論語、孟子,道德之所在,聖賢之所為,陛下設科,使參大經,今未始有講。乞令講官依諸司例早入監,仍集諸生問答,閒日一升堂,伏臘假不停說書,及非假故毋因循廢講。」詔不公事委開封府根治以聞,內申請事令國子監主判官相度。劉摯疏云:蕃以不得解,故上書訟學官。當考。   丙午,詔西作坊監弓弩作、河南府右軍巡判官席延賞衝替。以上批「延賞近以造弓不如樣,雖取戒勵,未足示懲。今再取弓三張,皆本作自造,而苦良相遠,蓋惟聽匠者之所為,不躬自省視,職事曠弛不治可知,宜令本監別精舉使臣監當」故也。可并入己亥戒勵弓作官後。己亥,十一月二十九日。   詔給州助教敕告五十,付陝西路都轉運司召人進納,買九將什物等物料,餘令轉運司應副,仍展限通作三年了足。   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言:「宥州牒請遣官與夏國邊官將蘇御帶分立文字,依理識認,并毀廢所侵耕生地,及將西界前後逃背捉殺人馬界首交會。本司近準朝旨定寫,牒送馬五匹至宥州,索所擄人馬及根治作過頭首誡斷。」上批:「宜先令河東經略司檢蘇安靜元與西人要約文字圓備,仍除所差折固,更選諳熟邊事信實使臣一人,牒鄜延路令移報宥州,約日與已差定官於界首各出文字,理辯交會。其諾爾一戶,如是未敍盟以前逃背,於誓詔當給還,即具以聞。」   知都水監丞范子淵言:「奉詔相視導洛通汴,自今河陰縣西十里簽河處步量至洛口,地形西高東下,可以行水,乞差知水事臣僚再案視。」詔左諫議大夫、史館修撰、直學士院安燾,入內都知張茂則同相視。六月十五日可考。二年六月十七日清汴成,章惇作記。   詔:「應鄉村民願以所納義倉糧就便納縣倉者,聽。」從知管城縣趙燮請也。本志不載請人,此月十五日云云,舊紀書此。   是日,日中有黑子如李,凡十三日乃散。   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吴中復卒。   戊申,詔:「開封府界、京東西將下兵每十人取一人,令所差去教頭習馬射,與免雜教。其在京步人諸指揮弓箭手,令殿前、步軍司各選少壯有性格軍士十人,付提舉教習馬軍所教習,候教成遣歸元管軍司,依見教軍馬法,據見管人亦十人取一人展轉教習。」後上批:「在京弓箭手步人總五十八指揮,今所教二十人充教頭,實恐分教不給,若俟展轉教習,必引久不能成就,可再令每指揮取二人,如性格椎鈍難教,即令逐時簡換。」   又詔:「內殿直以下諸班直闕額,並據逐班直額管人數,如闕二分,以一分依例取簡增填,餘一分內五釐以額外汎配人撥填,五釐坐闕。如闕二分以上準此。若不及二分,或雖及二分以上,無額外汎配之人,除例取簡一半增填外,餘並坐闕。」   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本司推行事務,各已有緒,乞自明年管一路歲計用度。」詔具經制歲入若干以聞。已而本司奏,約以元豐二年所入錢糧計一百餘萬貫、碩。熙河歲入貫、碩;自元豐二年二月十八日丁巳移入此。   詔諸路將副,聽比類熙寧附田令敕給職田,正將視路分都監,副將視藩府都監。其青、鄆州雖已撥黃河淤地及廢罷都監職田與將副,而多寡未均,並令改正。   樞密院言:「軍器監言河東路編排九軍會軍器,當造竹長團排一千六百餘面,緣工匠並造河北三州并鄜延路排,別無作匠,乞抽刷匠二百人應副,仍候造三州并鄜延排了日併手製造。」詔軍器監:「馬軍團排止依見造竹排樣,步兵長排依今年正月所降樣,許刷廂軍百人,餘依所申。」   己酉,分命輔臣禱雪於郊廟、社稷。   兩浙提舉司言:「浙西民戶富有物力,自浙以東多以田產營生,往年造簿,山縣常以稅錢,餘處即以物力推排,不必齊以一法。今欲通以田土、物力、稅錢、苗米之類,各以次推排,隨便敷納,役錢所費,民力所出,輕重均一。」從之。   辛亥,疏決在京繫囚,雜犯死罪以下第降一等,杖以下釋之。畿縣及三京諸縣準此。   詔罷來歲元日朝會。   壬子,皇第七子建國公价卒,年二歲,贈太師、尚書令,追封衛王,諡悼惠,其母邢婉儀也。兩紀並書卒。   甲寅,詔在京市易務上界勾當公事、祕書丞應瑜減磨勘一年,三班借職李漸二年,大理寺丞郭規轉一官、減磨勘一年,杭州觀察支使董經換東頭供奉官,各賜錢有差。並計息推賞也。   詔大名府永濟鎮被水災醋戶,依酒場被水,蠲買名錢。   乙卯,詔民納稅不及斗者,免納義倉。本志有之,此月六日。   丙辰,權御史中丞蔡確言:「河決曹村,方議塞決口未定,聞轉運使王居卿建橫埽之法,決口斷流,實獲其力,而奏功之時,居卿不欲自陳,獨見漏落。乞驗問居卿所置橫埽,如有明效,令都水監著以為法。」從之,仍令修入靈津廟碑。   詔青州民王贇貸死,刺配鄰州牢城。初,贇父九思為楊五兒毆迫自縊死,贇纔七歲,常欲復仇,而以幼未能。至是十九歲,以槍刺五兒,斷其頭及手,祭父墓,乃自首。法當斬,上以贇殺仇祭父,又自歸罪,可矜故也。   河北緣邊安撫司言:「準樞密院劄子,保州牒知北界燕京留守司指揮容城、歸信兩縣,鈐束拒馬河南兩屬戶毋得納雄州貸糧事,委本司考實,如實,即中書近降除放雄州歸信、容城兩輸戶賑貸米指揮且未須施行。本司勘會,南北兩界凡賑濟兩輸戶及諸科率,兩界官司承例互相止約,其實彼此空文。今北界亦止循緣舊例,即非創始行移。兼兩縣自九月起催至十一月中旬,纔納貸糧三千餘碩,自中旬北界止約至十二月中旬,已納米萬餘碩,以此較之,情實可見。兼中書近奏兩輸戶納米數乞倚閣,候秋料催納,以寬下戶,乞止依此奏施行。」從之。   丁巳,詔陝西路提舉鑄錢司支大銅錢十萬緡,付轉運司市糧草。上批:「按閱京東、西將下諸軍,已支銀器,可令提點刑獄司計直以封樁缺額禁軍綢絹折還。」   戊午,以權知審刑院、度支郎中崔台符為右諫議大夫、大理卿;屯田郎中、直史館、權發遣江、淮等路發運副使蹇周輔,太常博士、權判都水監楊汲為少卿;丞及檢法官令舉官以聞。先是,上以國初廢大理獄非是,要見國初廢大理獄事因。以問孫洙,洙對合旨。於是中書言:「奉詔開封府司、左右軍巡院刑獄,皆本府公事,而三司、諸寺監等凡有禁繫,並送三院,繫囚猥多,難以隔訊。又盛暑疾氣熏染,多致死亡,官司各執所見,吏屬苦於諮稟,因緣留滯,動涉歲時,深為未便。參稽故事,宜屬理官,今請復置大理獄,應三司及寺、監等公事,除本司公人杖笞罪非追究者隨處裁決,餘並送大理獄結斷,其應奏者并天下奏案,並令刑部、審刑院詳斷。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專主推鞫,檢法官二人,餘悉罷。應合行事,委本寺詳具以聞。」從之。台符等既受命作大理寺,凡十有七日而成。十七日而成,據李清臣記,墨本所書不同,朱本遂并削去。新紀書以開封囚猥多,復置大理獄,舊紀載詔語差詳。   詔自今歲起發坊場錢,更不寄納市易務,徑赴內藏庫寄帳封樁;其逐路起發赴京支官員遠接雇人,并召募押綱路費等錢,於開封或祥符縣置庫,仍舊令佐主之。   開封府請修完京城,四壁留十步,以牆為衛,外容車馬往來。詔止於七步外築牆,以所減三步外添兩步,共留五步為路,其官私舍屋有礙者,即止據見今地於五步外築牆為路,仍免毀拆。   又詔真定府界塌崖嶺盜斫車輞者雅沁等三人【二】,別無意作過,令放還北界。   三司言:「準送下判都水監宋昌言等奏,乞支錢二十萬緡,分與開封府、河北路諸埽市梢草,今未有錢物可給,欲支市易務下界末鹽錢十萬緡,從三司撥付本監,依朝廷錢物例封樁,仍逐年依數兌換,非朝旨及埽岸危急不得支用,從三司點檢拘轄。」從之。   己未,詔罷都大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司,其所領事令三司分隸所屬。又詔自今司農寺除本寺官請受及吏人衣糧食鹽依舊三司支給,餘支本寺所管常平、免役、頭子,蹙零等錢。從判寺蔡確請也。   壬戌,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杜紘罷檢正,陞一任,太常丞、監察御史裏行黃廉為集賢校理,並權判刑部。廉依舊同結絕御史臺根究公事。   詔大理寺官吏并現在公案等並歸刑部,其當送大理獄結斷事,自來年正月後依戊午詔施行。   詔權荊湖北路轉運使、太常少卿孫頎,以督捕詹遇等有勞,特賜紫章服。西京左藏庫使、權荊湖北路都監彭孫設謀殺遇,及獲婦女十八人,馬七匹,除崇儀使、忠州刺史、權發遣本路鈐轄,仍賜錢五百千。東作坊使、權潭州鈐轄何次公,捕獲賊黨三十四人,馬十六匹,然先以不救應仵全等,見下孫頎劾罪,候頎再奏到取裁。其餘轉資、減年及賜錢帛各有差。   御史中丞蔡確言:「比聞有人偽作臣論科場文字,騰播都下,御史黃廉已具奏,蒙下有司購捕未獲。聞所託文字久諠道路,亦不難窮核,但得傳道一人,展轉推問,必見所歸。望增立賞錢,根究主名,雖經疏決,特賜重行,以懲造語作姦之風。」詔專令許懋根究,增賞錢五百千。許懋明年十一月以前廣東憲乞籍五州丁為槍手,不知今仕何官。   中書言:「江南東路制勘院言,根究呂嘉問等事,候江西提點刑獄李茂直到院結案,然茂直近已丁母憂。」詔止令孫珪、王安上、朱炎同鞫之。   癸亥,以翰林學士、起居舍人兼侍讀、權發遣開封府許將權知開封府。   中書言:「立大小使臣呈試弓馬藝業出官試格:第一等步射一碩,發兩矢,射親十中三,馬射七〈豆斗〉,發三矢,馬上五種武藝,問孫、吴大義十通七,時務邊防策五道,文理優長,律令大義十通七,如中五事以上,與免短使,減一任監當,三事以上免短使,陞半年名次,兩事陞半年,一事陞一季。第二等步射八〈豆斗〉,射親十中二,馬射六〈豆斗〉,馬上三種武藝,孫、吴義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五,如中五事以上,與免短使,陞半年,三事以上陞半年,兩事陞一季,一事與出官。第三等步射六〈豆斗〉,射親十中一,馬射五〈豆斗〉,馬上兩種武藝,孫、吴義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三,計算錢穀文書五通三,如中五事以上,陞半年,三事以上陞一季,兩事與出官。」從之。舊記云:癸亥,詔:「武臣入流猥雜,騳官從政,無以甄別,立試藝業法。」與實錄不同。新紀亦削去,當考。選舉志同。選舉志云:「詔大使臣試弓馬藝業出官,第一等步射一碩,矢十發三中,馬射七〈豆斗〉,馬上五種武藝,孫、吴義十通七,時務邊防策五道,文理優長,律令義十通七,中五事以上,免短使,減一任監當,三事以上免短使,陞半年名次,兩事陞半年,一事陞一季。第二等步射八〈豆斗〉,矢十發二中,馬射六〈豆斗〉,馬上三種武藝,孫、吴義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五,中五事免短使,陞半年,三事陞半年,兩事陞一季,一事與出官。第三等步射六〈豆斗〉,矢十發一中,馬射五〈豆斗〉,馬上兩種武藝,孫、吴義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三,計算錢穀文書五通三,中五事陞半年,三事陞一季,兩事俱出官。其步射並發兩矢,馬射發三矢,皆著為格。此據本志增入。志但稱元豐初敕。   提舉司天監所言:「先被旨應館閣所藏及私家所有陰陽之書,並錄本校定,置庫收掌。今編成七百一十九卷,乞上殿進呈。」從之。   甲子,婉儀邢氏進封賢妃,妃乞免冊命,詔止進告。兩紀並書進位。   詔罷三司推勘公事官,減軍器監勾當公事、審官東院、流內銓及將作監、三班主簿、左右軍巡判官各一員。   又詔:「秦鳳路義勇、保甲近已上番,未差兵部官案視,慮官使推行法令不盡,或有差違。令同判兵部李深往檢點以聞。」   詔:「京東、開封府界將下馬軍闕馬,逐將召買四歲以上十歲以下堪被甲馬,其錢於封樁禁軍闕額請受內借支。」   判大名府文彥博言:「據國子博士、管勾外都水監丞耿琬妻安氏狀:琬赴決口提舉兵夫,至修閉畢工,於靈平埽冒暑而死,蒙賜絹二百匹,乞免所賜,特推恩子敏。案耿琬實以勤事而死,伏望特錄其子。」詔敏與郊社齋郎。   引進副使、京東西按閱將下馬步軍武藝張山甫等言:「京東第八將張建中,所教兵眾,比之諸將,應格人數全少。」詔建中先衝替,令轉運司體量,如有罪狀,即劾以聞。   乙丑,詔:「熙河路經略司指揮熙州,自今于闐國入貢,如實惟齎國王表及方物,聽發赴闕,仍毋得過五十人,驢馬頭數準此,餘勿解發,止令熙州安泊,差人管勾,依條許令賣買,仍婉順開諭,除乳香以無用不許進奉及挾帶上京並諸處貨易外,其餘物並依常進貢博賣。」   丙寅,遼主遣寧昌軍節度使耶律隆、太常少卿史館修撰王安期等來賀正旦。   丁卯,殿前副都指揮使、建武節度使賈逵卒,贈侍中,諡武恪。逵嘗請加贈三代,上諭以當令有司檢會。及是,逵家又以請,上批:「逵武人,能念親不忘,雖不該郊禮,可特許之。」據御集,逵先請乃十月十七日,得請乃明年二月十五日,今并書之。   命西上閤門使、樞密院副都承旨張誠一兼都大提舉燕設諸司應奉事。   馬軍都指揮使楊遂權殿前副都指揮使。   梓州路轉運提點刑獄司、夔路鈐轄司言:「斧望箇恕子乞弟領兵仇殺生界夷人,請楊三班所許物。」詔轉運、鈐轄司以本司意諭乞弟,昨官軍討蠻賊,其斧望箇恕能自撫遏部下夷眾,把截地分,不助羅、胡、苟等作過事,以先差楊舜之許與物數給賜。仍為隄備,毋少致侵犯。據平蠻錄云:「遣招安將楊文簡與乞弟相約。」實錄乃云楊舜之,今從實錄。疑先遣文簡,後存寶至,又遣舜之也。今不復出招安將姓名。   先是,轉運判官程之才言:「羅苟村部正阨烏蠻出入道路,近歲與蠻為仇,蠻不敢肆,若平羅苟,乞於其地置寨以制烏蠻。」詔下存寶相度。始轉運司經畫羅苟事,乞弟遣其徒一毛至納溪寨乞率兵助漢,轉運司遣招安將報云:「不勞以兵來助,若能撫遏諸夷,擒捕羅苟餘黨送官,官有賞若干。」存寶至,復申行其說。存寶既平羅苟,止傍江置一寨以防拓羅苟,而烏蠻道路蕩然無復控制,又失給賞物。及存寶分屯至梓、遂閒,乞弟果以無羅苟梗路之虞,遂率羅始黨村并晏州水路十二村夷眾僅五六千人,由涇灘峽往攻戎州界落煺、賴陪等村及江安縣界七姓、十九姓夷人,燒蕩村囤,虜掠人畜,刻牌強之,俾輸以迴薄江安城下,索存寶所許之賂。縣民驚擾,知縣何宗範嚴備而告語之,凡三日乃去。留蠻判羅一、蠻奴一毛,以一魚一馬謝宗範,迴過夷牢村,一毛為夷眾所殺。羅一復奔縣求送歸,縣以其本漢逃卒,遂械禁之聞州,州聞轉運、鈐轄司、鈐轄司聞朝廷,獄成而斬之。烏蠻知命自朝廷,不敢以為怨,止稱殺我一毛者,夷牢村人也。元豐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實錄載乞弟犯江安事跡,與平蠻錄有不同處,當參考別修。   是歲,宗室子賜名授官者五十人【三】。   天下上戶部主戶一千九十九萬五千一百三十三,丁一千六百五十一萬一千六十一。客戶五百四十九萬七千四百九十八,丁七百八十一萬五千四十一。   斷大辟一千一百四人。   詔畿內及京東西五路許賣晉、隰礬;陝西自潼關以西,黃河以南,達於京西均、房、襄、鄧、金州,則售坊州礬;礬之出於西山、保霸州者,售於成都、梓州路;出無為軍者,餘路售之。禁私鬻者與越界者如私礬法,食貨志係之元豐元年,今附年末。   上每憤北人倔強,慨然有恢復幽燕之志,即景福殿庫聚金帛為兵費。是年,始更庫名,自製詩以揭之曰:「五季失圖,玁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凡三十二庫【四】。後積羡贏,又揭以詩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據食貨志,以詩更庫名實元豐元年【五】,今附年末,仍取墨本元豐八年史臣敘聖德篇,稍增飾之。   注 釋   【一】出矩閣本、活字本同。據正文,疑「出」為「世」之誤。   【二】塌崖嶺盜斫車輞者雅沁等三人「斫」原作「研」,據閣本改。   【三】宗室子賜名授官者五十人「十」原作「千」,據閣本改。   【四】凡三十二庫「二」原作「三」,據綱目備要卷二○改。   【五】元豐元年「元」原作「六」,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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