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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小说程序 > 历史传记 > 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九十八 元豐二年(己未,1079)

  起神宗元豐二年五月盡是年六月   五月戊辰朔,右神武軍大將軍、衢州團練使、秦國公克瑜為隰州團練使。大宗正言克瑜歲滿當遷遙郡,上批:「克瑜繼秦王後,襲公爵。」故特遷正任。後以右武衛大將軍、潮州刺史、楚國公世恩為袁州刺史,右武衛大將軍、封州刺史、魏國公仲來為筠州刺史,右武衛大將軍、濱州防禦使、陳國公仲郃為棣州團練使,用克瑜例也。   上批:「太學外舍生檀宗益上書論修整學事,頗有條理,嘉其應務之材【一】,在所可試,判國子監李定嘗保奏自入學無殿罰,同齋諸生稱其素行無闕,可試校書郎,充太學錄;所言太學事,令李定同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看詳。」後又命同判監張璪同看詳立法以聞。後命在戊子,今并書,究竟當考。   太學博士、館閣校勘王伯虎罷檢詳樞密院吏房文字。上批:「大理寺方劾伯虎貸錢事覺乃還,及賣買貪污,雖未知抵罪重輕,然據見事,其所為凡下瑣屑,已不可為樞府掾屬。」故罷之。   詔權發遣江南西路提點刑獄李莘衝替,展磨勘二年;知建昌軍【二】蔡若水等罰銅差替。並坐廖恩發所部,初不覺察故也。   資政殿學士、右諫議大夫蔡挺卒,贈工部尚書,謚敏肅。   己巳,前權發遣環慶路經略使、岷州團練使高遵裕追兩官,知淮陽軍。慶州通判、屯田郎中吴仲舉衝替。柔遠寨主、供備庫副使孫貴,兵馬監押、左侍禁王顧並追一官,免勒停。都巡檢、內殿承制輔佐罰銅二十斤,差替。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柔遠寨巡檢胡永德追兩官,免勒停。環慶路走馬承受、入內東頭供奉官王懷正罰銅七斤,降京西監當。前知大順城、內殿承制康大同等四人差替。蕃官軍使羅遇杖脊,刺配廣南東路牢城。所焚西界棚屋,約價給還。   先是,遵裕數使蕃部乙訛及顧入西界,見蕃族梁訛〈口移〉偵事,且誘訛〈口移〉來降。後乙訛為西人所執,永德等擅發兵出塞追取,縱火焚新和市【三】,遵裕隱庇不治,西人以為言,鄰路奏之。手詔遵裕速根治為首者【四】,痛繩以法,遵裕亦不奉行。手詔當是熙寧十年八月五日。上遣樞密院檢詳官范育就案,還具奏其狀,因命育推鞫。獄成,永德、遇抵罪,遵裕坐不奉詔及所奏漏略,懷正亦以體量不實黜,餘皆從坐也。元豐元年閏正月丁酉有縱火事。   詔秦鳳路副總管夏元幾罷任。坐前知鎮戎軍買水銀,令指使販易,及毀公使文記也。三月丁酉已責。   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趙彥若兼修百官公卿表。初命司馬光、宋敏求同修,敏求卒,光請以彥若繼成之。   詳定正旦御殿儀注所言:「正旦御殿,合用黃麾仗。案唐開元禮,冬至朝會及皇太子受冊、加元服、冊命諸王大臣、朝燕蕃國,皆用黃麾仗。本朝故事,皇帝受羣臣上尊號,諸衛各帥其屬勒所部屯門,殿庭列仗衛,今獨修正旦儀注而餘皆未及,欲乞冬會等儀注悉加詳定。」從之。   定州路安撫司言:「奉詔候有機便修加保州關城。今涿州發兵夫修城,欲乘此於來春築保州城。」從之。仍命止作幫貼【五】,不得過為張皇。   如京使、權鄜延路都監高永亨先次衝替。以本路經略使呂惠卿奏已劾治永亨役使蕃兵不平及職事弛慢也。此據密院時政記。永亭與惠卿異議,具惠卿家傳,當刪取增入。家傳云:「公既至延,考昔之措置,參差牴牾,誠如上指。蓋鄜延之兵,分屯緣邊與下番白地,凡州軍城寨三十有五處,而四將皆治延,每將之兵,所在交有,且兼隸城守者,一日有警,遣將東出,則西兵從西出,東亦然,兼寨之卒,牽于顧家,守城之官,辭以空壁,下番之遠,又不時至,而欲其集力赴敵于百里之外,故嘗以不及事為患。公于是度城廣狹,以步授兵如古法,不足則籍餘夫益之。守兵既足,乃出其選以備作戰。隨地置將,其六據邊境之要,其一治延,其二在下番二州。將有分地,兵有常將,以蕃為鋒,漢為脊鋏,將兵職戰,城兵職守,較然皆有統紀。器械糧芻物,計取具,籍名數,定條約。又以守兵拓邊,而盡合諸將於延,大閱之。異時調發,旬月不能集者,一日可辦。乃具上之。會夏人以兵壁對境,詔許以新法從事,而樞密院有不說公者,持難久之。邊將高永亨自以姦贓,不利公為之帥,乃騰說以為蕃兵不可參隸,參隸虞變,將兵不可分置,分置弱威,閱士卒,籍牛馬,實召戎寇。而上獨是公所建,繼遣中官容士寄賜公詔曰:『省所上戰守事,議論明白,利害詳盡,非卿智能,疇若朕志?已畫可付外矣。惟底行之,使言可績,乃所望也。』於是著以為令。」三年六月十三日永亨訴寃。   庚午,詔輔臣觀麥於後苑。   辛未,權發遣戶部副使韓忠彥改鹽鐵副使,權發遣鹽鐵副使王居卿改戶部副使。以上批「鹽鐵事繁,居卿兼職別司,恐難專辦,仍事與市易相干妨礙」故也。   都大提舉制置淮南運河司上濬運河官吏兵匠功狀。詔董役官吏堂除或指射差遣,減磨勘年,兵匠賜絹,提舉官賜銀絹有差。   癸酉,羣臣奏事垂拱殿,御衣有蟲自襟沿至御巾,上既拂之至地,視之,乃行蟲,其蟲善入人耳,上亟曰:「此飛蟲也。」蓋慮治及執侍者而掩之,實非飛蟲也。墨本附此於卷末,今從朱本移入此。   翰林學士孫洙言:「御史東西獄迫近社稷,乞徙獄它所。」下禮院定,禮院移問,御史臺言:「獄雖與社稷相近,自有重垣限隔,不惟無地可徙,考之典禮,亦自無嫌。書曰:『弗用命,戮于社。』說者曰:『社主殺。』則是社之前猶可以行誅戮,豈於重垣之外不得繫訊罪?周制:王宮右社稷,左宗廟,其前庫門為外朝,有嘉石、肺石、三槐、九棘,司寇於此斷獄蔽訟。今置獄在社稷垣外,不為失。」洙議遂寢。   詔知潤州、司封員外郎、直昭文館呂嘉問落職衝替,免勒停。監市易務門【六】、河南府左軍巡判官華申甫除名。兩浙路提點刑獄、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王陟臣落職衝替。供備庫副使張濟追一官,遠小處監當。知慶州、天章閣待制俞充罰銅三十斤,檢正中書孔目房曾伉二十斤,度支副使張璪十斤。初,江東【七】轉運判官何琬劾奏嘉問不法,章未下,而嘉問辨訴。詔御史臺推治,申甫自京師以私書報之,申甫得之於濟及陟臣、充,陟臣檢正中書吏房,充都提舉市易司【八】,濟故三司吏,伉嘗為璪道嘉問事,而璪漏其語於所親也。上欲究所從來,命取進奏院發書歷,得嘗與嘉問通書主名,乃下開封府令人自陳,不盡當除名,而申甫不以實【九】,故除名,嘉問坐報上不以實,雖會恩不貸也。元年九月二十六日詰嘉問。   乙亥,以右武衛大將軍仲忽領文州刺史。仲忽,陳國公宗治長子,上以宗治卒日諸子不與推恩,特命之。   丙子,廣南西路經略司言:「順州蠻叛,內殿崇班、知吉弄峒零崇槩討平之,及知歸化州、文思副使儂智會率丁壯千二百餘人應援,乞推賞。」詔擢崇槩為供備庫副使,智會為宮苑副使。兩紀並書順州蠻叛,峒兵討平之。   戊寅,詔成都府等路茶場司勾當公事官六人並遷一官,以歲課增羡也。   己卯,復戶部侍郎、知鄂州王韶為觀文殿學士、知洪州。熙寧十年十月責。   內藏庫言陝西路轉運司借綢絹十萬疋未償。詔李稷計直償以銀。   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上茶法敕式【一○】,詔行之。仍歲增茶場司公使錢二百千。   廣西經略司奏:「根括團結到邕、欽州峒丁,成一百七十五指揮,內先籍定武藝上等一萬三千六百七人。」知邕州劉初又乞於邕州左、右江增置將官二員,令左、右江提舉官就充副將,及選兩江知州峒班行輪十人或八人充隊將或指使,逐指揮官給旗號鑼鼓,其器甲摽排之類,依溪峒例私各置辦,官置籍拘收。詔:「備錄前後所降朝旨及趙卨、劉初論列更制什伍、訓隸部勒等利害,并凡諸臣獻議應干措置峒丁事,並降付曾布,令參酌便宜,撮取眾善。如尚有闕漏,即創為規畫,務要詳盡,便於施行,疾速條列聞奏。」其後布言:「欲乞令逐鎮寨監押、寨主同管轄兵甲使臣並與巡檢等,分定州峒等專一管勾,立賞罰條約,以為懲勸。增置都巡檢使兩員,分地分提舉。及增首領、丁壯每歲按閱及大教犒設例物,其武藝絕倫之人,保明聞奏,量材補授名目及分擘使臣管勾地分。」詔添置都巡檢使二員,餘送熊本擇可行者一面施行。曾布熙寧十年二月知廣州,元豐元年八月知桂州,三年閏九月知秦州【一一】。熊本自元年正月降官分司西京,三年閏九月提舉太平宮,四年知滁州,九月二日復集賢殿修撰,知廣州,此時尚分司西京,朱本追記四年事,今因之,本志與實錄同,但稍加刪削。   庚辰,手詔中書曰:「濮安懿王,先帝斟酌典禮,即園立廟,詔王子孫歲時奉祀,義協恩稱,後世無得議焉。今三夫人名位或未正,塋域或異處,有司置而不講,曷足以彰先帝甚盛之德,仰承在天之志乎!三夫人可並稱曰『王夫人』,命主司擇歲月遷祔濮園,俾其子孫以時奉主,與王合食,而致孝思焉。」初,濮國公宗暉言:「父贈濮王而母襄國太夫人韓氏墳猶用堊飾,乞下有司議增修,兼乞專隸濮王園廟【一二】,歲時奉祀。」上批「依所奏」未下,而有是詔。新、舊紀並書此詔。   封允寧女吴承裔妻安康郡君為安福縣主,允迪女曹識妻仁壽安福郡君為壽光縣主,仍不俟大禮給俸。   詔司勳郎中李立之、太常博士路昌衡重鞫陳世儒獄。以世儒妻李錄問稱寃也。四月壬戌、乙丑當并考。   詔右贊善大夫、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范純粹,序官、廩給、人從視提舉常平官,薦舉官分李稷之半,別給「都大提舉茶場印」付稷,聽稷、純粹同轉運司舉官知洋州。並從稷請也。   御史黃顏言:「陛下嘗詔兩制、臺諫、監司各薦所知,令中書籍記,以待選用。于今數年,執政大臣漫不省錄,臨事索才,失于倉卒,有以致士大夫之私議。伏望陛下省覽所舉之籍,隨所稱而試之,不如舉者則坐保任之人。」   辛巳,崇文院校書邢恕為館閣校勘。   太子少師致仕趙槩上所集諫林,其言曰:「臣年八十有二,行將就木,無所干求,以申臣素志爾。」上批:「可降詔奨諭,庶以勸為學老而無斁者。」   詔:「提舉教習馬軍官二員,日往諸營按閱事藝,比在京坐局官司,勤勞特異,可月給茶湯錢二十千,破當直兵士十五人。內王中正可就差親從官,狄諮於馬軍上軍旗頭內差。」此據御集一百十七卷元豐二年五月十四日手札增入。熙寧七年九月十九日甲寅、十年九月二十三日庚午。元豐二年五月十四日辛巳、十一月二十九日癸巳、十二月二十七日辛酉。三年三月十一日甲戌、五月十一日癸酉、六月十八日己酉、十一月三日辛卯。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甲寅。六年二月五日辛亥。   癸未,命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同三司講究麴法利害以聞。八月十三日。   甲申,工部侍郎、參知政事元絳知亳州。國子監直講密縣令孫諤、集慶軍節度判官葉唐懿各追兩官,免勒停,特衝替。絳坐為其族孫伯虎私禱諤、唐懿升補太學內舍生,及屬諤於判國子監官處求為小學教諭,下御史臺推治,而絳復坐辨訴不實,諤、唐懿坐聽請,故有是責。絳子耆寧亦坐傳道絳語於諤等,御史推問,不以實對,罰銅十斤。先是,絳數請老,上曰:「聞耆寧孝謹好學,使校書崇文,且留二期。」慰諭久之。耆寧當下獄,絳上疏願納平生職祿,乞許耆寧即訊於外。及絳辭日,上召對,謂曰:「朕自知卿,一歲即召卿矣。」面問絳欲易陳、許州否,絳謝罪不敢擇,願得潁州,許之。賜坐,使服學士帶。改潁州乃辛卯日。二月戊辰,詔舒亶、何正臣同鞫太學獄。三月庚午朔,命錢藻且權開封。八月丙辰,許將責。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孫諤除落衝替。舊記書元絳以子請求,罷知亳州。   湖北都鈐轄、轉運司上捕猺賊有功使臣,列為四等。詔轉資、減磨勘年有差。   乙酉,引進使、眉州防禦使、知衛州李端慤復濮州防禦使。端慤坐失舉奪一官,至是,以戚里特復之。仍詔赴闕。   上批:「近喬執中上殿,以安南死亡軍士妻子貧餓無所歸,乞以死事人於桂州寄下裹衣借糧米給之。可檢會速與指揮。」磤詔西京、開封府界差赴安南軍士已死而妻未改嫁若孤遺無依者,人給米二碩,具數以聞。執中先任湖北運判,召為司農丞。是年二月十六日,權發遣提點府界。三年四月二日,改京西北憲。新、舊紀並書詔安南軍死事孤寡無依者廩給之。朱本簽貼云下有詔,合刪去執中云云。   詔殿前、步軍司,見在營兵,各置都教頭指教,弩手五指揮、弓手十指揮、槍刀標排手五指揮,各選一人武藝高彊者奏差。逐司各舉散直二人為指使,罷巡教使臣。志有。   內侍押班石得一言:「案試京西第五將軍馬,弓箭手馬步射不應格。」詔下本將陳宗等具析,宗等引罪。上批:「朝廷比以四方邊備不飭為可虞,選置將臣,分總禁旅,俾時訓隸,以待非常。至於部勒規模,悉經朕慮,前後教告,已極周詳。使宗等稍異木石,亦宜略知人意。今尸祿慢命,既頑且慵,苟遂矜寬,實難勵眾,可並勒停,劄示諸將。」據樞密時政記,上批在五月二十七日,今依實錄附此,本志係此于元豐六年,誤也。   丙戌,贈文思使、內侍押班張恭禮為邠州觀察使。恭禮事上藩邸歲久故也。   知審刑院安燾言:「比年詳議官以文案繁多,責重賞輕,除者多不願就。乞以二年為一任,任滿減磨勘二年。自刑部差者,已及成資,先依刑部任滿法推恩;未成資者,補及成資,推恩後別理一任。」從之。八月二十二日丁巳可考。   詔備軍卒以二千人為額。   戊子,以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直學士院、判司農寺蔡確參知政事。宰相吴充議變法,確爭曰:「曹參與蕭何有隙,至參相漢,一遵何約束。且法,陛下所建立,一人協相而成之,一人挾怨而壞之,民何所措手足乎!」充屢屈,法遂不變。此據舊錄、確本傳。   右正言、知制誥、知諫院李定為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兼判司農寺。   右正言、知制誥、知審官東院張璪兼知諫院、判國子監。   三司言:「糧綱少欠折會,請受聽借兩月,行之歲久,減免深刑,便於綱運。近為錢綱少欠,於法未有明文,乞依糧綱折會法【一三】,令再相度【一四】,既借兩月請受,慮贍養不足,別致欺弊,欲改兩月為四月,各半分折填。」從之。   己丑,前權建康軍節度推官王覺、前知澧州西京作坊使李山甫訴推勘官何琬、胡宗回酷虐,乞改差官鞫治。詔覺送潤州制勘院,山甫令湖南轉運司選官重鞫,如不移前鞫,覺、山甫各不用併計,著為法。及再劾,覺、山甫所坐如初。   詔權御史中丞李定同根治太學獄。   右正言、知制誥李清臣言:「陛下宣明道德,制作法度,天下方褎然興于學,臣以謂及斯之時,宜詔諸路,有能明詁訓小學、正樂鍾音律及大曆算數者,以名聞。陛下召而試之,或該通精密,不悖於理之正,則秩之一命,必有異聞博見者出于其間,而士有勸慕樂習于此者矣。」又言:「本朝官制踵襲前代陳跡,不究其實,與經舛戾,與古不合,官與職不相準,差遣與官職又不相準,其階、勳、爵、食邑、實封、章服、品秩、俸給、班位各為輕重後先,皆不相準。乞詔有司講求本末,漸加釐正,以成一代之法。」朱本簽貼云不行,合刪去。   辛卯,翰林學士孫洙暴得風緩,不能朝,中使、太醫問疾相屬。元絳罷,上意欲用洙,遣中使視之,知其疾不可為,乃用蔡確。及卒,對輔臣歎惜之,常賻外賜錢五十萬。   壬辰,詔:「都水監主簿陳祐甫罷相度河事,止令逐路監司同相度以聞。都水監勾當公事孔平仲歲滿減罷,更不補人。」   禮院言:「奉詔濮安懿王三夫人並稱曰王夫人。案唐大中三年,追尊順宗、憲宗諡號,禮官請別造神主及改題,議者以栗主升祔之後,在禮無改造之文,亦無重加尊諡改題主之例。以臣等所識,當以新諡典冊告於陵廟,正得其宜,神主不改造,不重題為得禮。」中書言:「改造、改題,並無所據,酌情順理,題則為宜。況今士族之家,通行此例,望就神主改題,則為通允,敕旨宜依。又案乾德二年改諡明憲皇后曰昭憲皇后,特命宗正卿趙洙改題神主。大中祥符六年,改上元德皇太后徽名曰元德皇后,升祔太宗皇帝廟室,亦命左司諫、知制誥路振改題神主。今參詳三夫人神主,欲依故事改題,於禮意為允。」及司天監選用元豐六年癸亥歲四仲月內擇日遷祔吉,從之,遣寶文閣學士陳薦改題神主。   三司請於潭州瀏陽縣永興銀場置酒稅務【一五】,選官監臨。從之,歲入隸提點鑄錢司市銀封樁。   真定府路安撫司言北人侵耕解子平地。詔安撫司遣人候望巡察,毋致更有侵耕,如北界以兵護耕種,候北人回,悉蹂踐之。   賜明州及定海縣高麗貢使館名曰樂賓,亭名曰航濟。   癸巳,提舉市易司言:「前市易務監官劉佐負市易錢十八萬緡,乞籍本家日入屋租償官,限二年輸納,不足,物產沒官,又不足,責保人代輸。自今負市易錢違限有物產者倣此。自籍家產日與免息罰。」從之。   知秦州、龍圖閣直學士、吏部郎中、集賢殿修撰劉庠降為禮部郎中、知虢州。坐失舉也。舊紀書庠以失舉降知虢州。新紀不書。   甲午,中書言:「近制,檢正官四員,除戶房二員如舊外,孔目房、吏房、禮房共一員,內禮房文字比之他房文字為多,乞令戶房檢正官通管禮房。」從之。   詔同判司農寺周直孺【一六】同講究麴法利害。從三司請也。八月十一日。   乙未,上批:「內外簡閱諸軍,已悉用闊閃促張弓、減指箭,其令在京及諸路作院造弓,罷長弰舊制。」又詔以弓箭樣降付開封府界、京東西諸將。後又詔轉補諸軍用黃樺闊閃弓、馬黃弩,上四軍弓八〈豆斗〉,弩二石七〈豆斗〉,中下軍弓七〈豆斗〉,弩二石七〈豆斗〉。及詔諸班換前班、前班簡行門及引試武學生,用促張弓、減指箭,射兩石以上者,減一〈豆斗〉。   詔進士、諸科新及第人免試刑法。   永興軍等路提點刑獄、主客郎中王孝先,熙河副都總管、客省使、達州刺史王君萬,各降一官。君萬改鳳翔府鈐轄。西上閤門使、榮州刺史、知淮陽軍高遵裕展三期敍。遵裕先知熙州,與君萬嘗借請給糴邊儲錢,違法回易,轉運判官孫迥案治之,君萬乃教蕃官木丹訟迥嘗加箠掠,遵裕以聞,欲以中迥,命孝先推劾,而孝先觀望不盡力,再遣提舉茶場李稷鞫得實,故皆抵罪。孝先初受命,乃元年正月丁卯。君萬自鳳翔鈐轄除熙河監牧,給散馬種,在七月二十一日丁亥。六年六月四日始除君萬所負馬。   丙申,詔諸路有劫盜人數稍眾,許於聽候差使及得替待闕官內選武勇使臣捕逐,給驛券。從大名府文彥博請也。   詔廣濟河都大催遣輦運官與本路通判以上序官,在提點刑獄下。   六月戊戌朔,詔開封府界、京東西將下軍馬,委副將依在京提舉司法試騎射等第。   樞密院言:「去月庚寅,北界人馬犯雄州界,射傷官兵,欲令雄州諭歸信、容城縣,如北人再至拒馬河南,且令婉順約攔,即深入近南地分,恐彼先以懦兵誘致鬥爭,伏精銳於林間,候官軍逐利,驟出圍掩。當常遠斥堠,度形勢捍禦,毋得遠追,自取理曲,仍選精強人馬以備應接。」從之。   庚子,命權御史臺推直官盛南仲、權檢正中書刑房公事王脩,同催促結絕在京繫囚【一七】。   宰臣吴充以從子安國贓污抵法,奉表待罪,詔趣視事。吴安國贓罪當考。   詔太常少卿、知袁州吴評,職方郎中、知南康軍聞人安道並與宮觀差遣。御史舒亶言評等嘗除宮觀差遣,不應復為郡也。   賜兩浙路度僧牒百五十,脩高麗使亭、館。   辛丑,賜導洛通汴司築隄役兵特支錢。   提舉三門、白波輦運司言:「河陰薼務上京磚瓦,乞罷差中官督促。」從之。   壬寅,都水監言:「去月乙未【一八】,澶州明公埽墊。」詔:「明公埽最為河流向著,其南纔隔大隄一重,備之不時,則與靈平之患無異。本埽見闕正官,外都水監丞司可速奏舉。差出埽兵,亦即追還,以防夏秋漲水【一九】。」   甲辰,廣西提點刑獄劉宗傑言:「知邕州劉初申,監凍州、奉職黃案高等下頭首斬知宮闕峒儂智春,并執妻子,乞加優賞。」上批:「可下曾布速具有功人姓名比優例取旨。」智春先為內殿崇班,與知武峒【二○】麻順福合謀攻順州,兵敗復趨交阯求援,至是平之。新、舊紀並書廣西捕斬寇順州蠻智春。   權知邕州、莊宅副使、兼閤門通事舍人劉初,權通判州事、觀察推官陳中,並追兩官,中仍勒停。監押、西頭供奉官高懷亮,都監、內殿承制戴恩,並除名。權簽書判官侯偁,錄事參軍翟瑜,監倉、貴州推官吴瑾,三班借職張贊,攝司戶齊國鎮,司理梁景初,各追一官,免勒停。並坐邕州火,焚官舍千三百四十六區,諸軍裹衣萬餘分,穀帛軍器等百五十萬。故特責之。   乙巳,廣南西路經略司言:「土兵額闕,乞許湖南路團結教閱諸軍投換本路雄略、澄海指揮。」上批:「近曾布乞募諸路差來屯駐兵級內願投換就糧見闕諸軍,庶免往來紛紛,道路勞費,可速相度指揮。」遂詔除團結諸軍不許投換,餘如布請。   丙午,大理評事、崇文院校書、同知禮院元耆寧許侍養。崇文院校書初無補外者,上以絳故,特聽耆寧以禮院易監中嶽廟。既而御史何正臣有言,復罷之。   太常博士、權發遣荊湖北路提舉常平等事周諶,通判蘄州。諶與夔州路轉運判官徐師旦,皆為御史何正臣論奏,且謂推行法度,督責吏屬,非諶所長。故罷之。   詔:「捧日、龍衛鈯直左射等指揮,均撥入捧日、龍衛諸指揮,更不補人;其四指揮請受、錢帛等委羣牧司,糧草委提點倉場司封樁。」   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等言:「文武官、諸司人請受,及外縣諸軍衣賜賞給,先經專勾司直批勘於糧料院,今欲並令先赴糧料院批勘,次送專勾司勾磨。」從之。   合馬、步軍兩院為一,置兩專勾司分勾百官、諸軍請受。   戊申,命參知政事蔡確參定編修傳法院法寶錄。   閤門祗候、知雄州歸信容城縣李澤遷一官,仍賜絹五十疋。時北界巡馬犯邊,澤與格鬥重傷故也。上批:「府州牧羊峰、代州梅回寨、成德軍解子平侵地,火山軍闌遺馬,廣信軍拘留百姓趙消,雄州巡馬相殺傷,涿州修城料夫,北界辦理此七事未絕,慮因常使或專遣人來,事之始末及所以應之之辭,亦宜豫為經慮一宗文字,可專委檢詳官范育主領編錄。」七事當考。   上批:「京師差馬軍教頭於開封府界、京東西將下,既無本營部轄,間亦有不循軍法者,兼已致功教成精兵,因循置之非宜,寬縱銜勒,使時獲罪亦可惜,宜悉追還本營;於開封府界、京東西二十六將下各選差少壯輕捷性格可教兵級八人,押赴提舉教習馬軍所教成【二一】,送樞密承旨司引見訖發遣。」   又詔:「排手步人,雖已頒教法,亦必不能推行教指,可亦令如選馬軍教頭法每將五人赴步軍司,委燕達教習如馬軍法。」二十八日步軍司奏可考。   遣大理少卿蹇周輔往徐州鞫妖人郭進獄。   己酉,太子中舍、權夔州路轉運判官程之元知嘉州。之元以父老自陳也。   壬子,濮州防禦使李端慤提舉醴泉觀。端慤兄端愿,嘉祐間嘗乞立太子,人無知者。端慤因進對,袖其舊章以聞。上歎曰:「近世懿戚也。」   癸丑,光祿寺丞陸佃為集賢校理,西京左藏庫使、內侍押班石得一勾當皇城司,皆上批命之,且稱佃資性明敏、學術贍博也。得一罷提舉中太一宮、集禧觀事。先是,入內副都知蘇利涉勾當皇城司,循故事,邏者報事不皆以聞,及得一代利涉,事無巨細,一皆奏御,且購以賞,民間往往以飛語受禍云。此據蘇利涉舊傳。   詔五路帥臣、副總管、管軍臣僚,各舉堪將領大使臣二員。兩紀並書。   詔:「謀殺人案舉自首,雖減等坐之,其情理凶惡不可留本處者,依編敕配隸他所【二二】。」時法官斷謀殺人自首獄,從減等論,而不用配法。堂後官周清以謂昨朝廷議謀殺人得首所因之法,編敕明言指定謀殺人傷與不傷,罪不至死,奏裁決配。又云今所因之謀得用舊律而原免,已傷之情復以後敕而奏決,以此二說證之,則用配法無疑,乞申明行下故也。   甲寅,董氊貢奉大首領景青宜黨令支等辭,上召逼殿陛,諭曰:「歸告董氊,所遣貢奉人甚恭恪,今已許汝納款【二三】,此後可數遣人來任便交易。又聞部落子欲侵汝疆境,祖父土田,宜善守勿失。」皆奉詔唯唯。因奏本土永寧寨賜紫蕃僧實寧巴、李錫新等已授紫衣,願賜師號,及來遠寨蕃官吴恩乞授本族巡檢,上令諭押伴官具奏以聞,皆從其請。   京東路轉運判官、屯田員外郎劉定權發遣河北西路提點刑獄,代太常博士、集賢校理丁執禮歸館供職。以執禮乞歸便養親也。   上批:「馬軍都虞候、權管勾馬步軍司燕達,自涖職以來,能體朝廷訓齊士伍之意,推原奉承,躬親其事,不憚勤苦,無所顧忌,凡詔法之下,間有闕疑,建議發明,頗多中理,故二司所總師徒,技能日以加進,不有旌奨,何以勸功,宜與一子閤門祗候。」   提舉導洛通汴司言:「清汴成,四月甲子起役,六月戊申畢工,凡四十五日。自任村沙谷至河陰瓦亭子,並氾水關北通黃河接運河,長五十一里,河兩岸為隄,總長一百三里,河所占官私地二十九頃。已引洛水入新口斗門,通流入汴,候水調勻,可塞汴口,乞徙汴口官吏、河清指揮於新開洛口。」從之。舊紀於此乃書:「詔大河注汴,壞隄覆舟,人多溺死,初導洛通汴。」新紀於三月庚申即書之,紹聖三年正月十七日可考,三月庚寅二十一日載清汴始末甚詳。   乙卯,上批:「高麗恐今歲九月間遣使入貢,可預選引伴官二員,令於明州少待其至。」迺命內殿崇班、閤門祗候宋球假通事舍人,左班殿直、閤門看班祗候焦顏叔假內殿崇班。詔:「貢使是王子,即以衢州通判胡援代顏叔引伴,并差入內省使臣一員管勾諸司。」   權管勾馬步軍司燕達言:「內外就糧退軍二十一指揮,總八千餘人,以禁軍小疾故揀退及武藝淺軟人配填,既不訓練,又免屯戍,安居宂食,耗蠹軍儲。欲自今更不增補,以漸銷減,候有闕,依禁軍選募,教習武藝,不數年間,八千退軍,盡可易為銳士。內有七百料錢者,減為五百,依五百料錢軍等尺招簡【二四】。」從之。仍詔上四軍退軍改作五百料錢軍額。   鄜延路經略司呂惠卿乞立定緣邊逐路歲計糴買糧草數,詔遣檢正中書禮房公事王震往陝西轉運司,依惠卿請,并涇原、環慶、秦鳳、熙河路取索會計實數,同經略、轉運司連書以聞。十月二十二日震云云。   丙辰,錄黔州義軍都指揮使向仲化為三班借職,同管勾義軍弩手。從夔州路轉運請也。   鼎州言:「都監向世溫自陳歸明及三考,乞再任。」上批:「江南諸向,首出歸明,最為忠順,可依所乞。」   戊午,詔諸司承受朝廷批狀,有合付案不行者,於月奏狀具所礙條貫及如何難議施行。   己未,命著作佐郎、三司勾當公事郭茂恂權羣牧判官。以上批「羣牧判官龐元英照對大理獄事,未得釐務,而使副日在樞府,何暇躬親職事,可差茂恂權領」故也。   詔應導洛通汴事,令宋用臣管勾一年,如洛水通快,委范子淵閉黃水口,其沿汴淤田,既非濁水,可並閉塞,併水東下,接應江、淮漕運。   賜樞密直學士、工部郎中錢藻,樞密副都承旨、四方館使、舒州團練使張誠一銀絹各五十。以編修高麗入貢儀式成故也。   辛酉,詔贈鎮寧軍節度使、同平章事、魏國公崇懿,濮安懿王元子,可追封舒王。   屯田員外郎、權京西轉運副使李南公管勾崇福宮。以御史黃顏言南公女皆適士人,而同產女弟在室者已三十餘歲,委寄於妹壻范遷家,案之有實故也。   左諫議大夫安燾等上諸司敕式,上諭燾等曰:「設於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設於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謂令,治其已然之謂敕,修書者要當知此。有典有則,貽厥子孫,今之格式令敕,即典則也。若其書完具,政府總之,有司守之,斯無事矣。」又閱講筵式,至「開講申中書」,上曰:「此非政事,何預中書,可刊之。」七年三月六日敕式成,本志云云,或增入此。   雄州言:「北界巡馬過拒馬河南,歸信容城縣尉、右侍禁宗彥圖禦敵有勞。」詔減磨勘三年。   癸亥,廣南西路經略使曾布言:「欽、廉州宜各創驛安泊交人,就驛置博易場,委州監押、沿海巡檢兼管勾。」從之。   詔開封府界、河東、陝西義勇保甲上番減巡檢兵級,先封樁添支口食,候見銷減人數,據闕以請受衣糧等封樁。   詔審刑院、刑部,遇科場及試刑法,流內銓、三班院人,並於試前半月選官申中書,審刑院三人【二五】,刑部七人,候差試官畢,據闕差權,正官到,限一月了絕已分文字,過限不支添給。以刑法官多差考試,而候差權官稽滯案牘,從逐司請也。   甲子,改權發遣淮南東路提點刑獄、金部員外郎范百祿權知唐州。百祿與知揚州于侁避親也。   步軍司奏:「準樞密院劄子,奉旨諸將下牌手步人,每將選蹻捷五人赴步軍司,委燕達依教習馬軍所已降指揮教習,候精熟送承旨司取旨。今有擘截舍屋差人員等事。」御批:「可比附馬軍兵級已降指揮例速與處分。」御集一百十七卷選五人赴教,在此月十三日,或并此入彼。   乙丑,詳定禮文并詳定朝會儀注所言:「檢討官、御史臺主簿何洵直坐前任原州判官失入死罪衝替,乞留檢討。」從之,仍不許理任。   中書言:「刑房奏斷公案,分在京、京東西、陝西、河北五房,逐房用例,輕重不一,乞以在京刑房文字分入諸房,選差錄事以下四人專檢詳斷例。」從之。   大理寺言:「大理評事元大成,坐前知江陵府長林縣受賕,當追兩官。」詔除名。荊湖北路提點刑獄、金部郎中蘇涓,轉運判官、太子中舍馬瑊,嘗薦大成,各奪一官。   廢瀘州白坠寨。   注 釋   【一】嘉其應務之材「嘉」原作「疑」,據閣本改。   【二】建昌軍「昌」原作「康」,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五改。   【三】縱火焚新和市按宋會要職官六六之六「縱」上有「遇」字。   【四】手詔遵裕速根治為首者「速」原作「選」,據閣本改。同上書「速」作「選官」。   【五】仍命止作幫貼「仍」原作「乃」,據閣本改。   【六】監市易務門「門」原作「司」,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六六之六改。   【七】江東「江」原作「河」,據閣本及本書卷二九二元豐元年九月戊戌條、同上書改。   【八】充都提舉市易司「提」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六及宋史卷三三三俞充傳補。   【九】而申甫不以實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七其下有「聞」字,疑脫。   【一○】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上茶法敕式「等」字原脫,據上文補。下「茶」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刑法一之一一補。   【一一】三年閏九月知秦州「三」原作「二」,據閣本改。按:元豐二年無閏九月,三年有。   【一二】兼乞專隸濮王園廟「專」下原衍「錄」字,據閣本及宋會要禮四○之三刪。   【一三】乞依糧綱折會法「乞」,宋會要食貨四三之一作「先」。   【一四】令再相度「令」,閣本及宋會要食貨四三之一均作「今」。   【一五】三司請於潭州瀏陽縣永興銀場置酒稅務「務」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一○補。   【一六】同判司農寺周直孺「同」原作「通」,據宋會要刑法一之一二改。   【一七】同催促結絕在京繫囚「促」原作「捉」,據閣本及宋會要刑法五之二六改。   【一八】去月乙未「未」原作「丑」,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五之四改。   【一九】以防夏秋漲水「夏」原作「春」,據同上書改。   【二○】武峒宋會要蕃夷五之六七作「武陵峒」。   【二一】押赴提舉教習馬軍所教成「馬軍」二字原倒,據閣本、活字本乙正。   【二二】依編敕配隸他所「敕」原作「勒」,據閣本改。   【二三】今已許汝納款「款」原作「穀」,據宋會要蕃夷六之一五及七之三五改。   【二四】依五百料錢軍等尺招簡「尺」原作「額」,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五】審刑院三人「院」原作「法」,據上文及宋會要職官一五之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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