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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 元豐二年(己未,1079)

作者:李焘 分类:历史传记 更新时间:2025-01-13 15:13:27 来源:本站原创

  起神宗元豐二年九月盡是年十月   九月丙寅朔,鄜州路經略使呂惠卿言:「諜知西界點集。臣酌度緩急,躬行近便城寨接應及巡邊按兵,乞命官攝州事及應副軍須。」詔陝西轉運使李稷權州事。   丁卯,知都水監丞、主客郎中范子淵為金部郎中,陞一任;同判都水監、入內東頭供奉官、寄禮賓使、遙郡刺史宋用臣為寄六宅使、遙郡團練使,給寄資全俸;入內東頭供奉官王修己等三十七人各進一官,功優者減磨勘年或指射差遣,選人循兩資;餘官減磨勘三年者九人,二年者五人;三司軍大將等遷兩資者五十六人,遷一資者八十一人,仍等第賜錢【一】。以子淵、用臣首議導洛水入汴及築隄捍河畢功,故優奨之,餘皆董役有勞也。   詔前京西轉運副使、屯田員外郎李南公減磨勘三年,餘十一人遷官、減磨勘并陞名次有差。以固護大河南岸勞也。   詔鄜延第四將、崇儀使高永能進一官,餘轉資、減磨勘年、賜帛有差。七月西賊入寇綏德城大會平,永能等戰敗之,賞功也。   減下卸司監官一員。時增至二員,以事簡故減。   戊辰,詔淮南東路提點刑獄林英、江南路提舉常平等事謝仲規同鞫前知江寧府呂嘉問。以嘉問訴前鞫未盡也。   己巳,上批:「三司認還羣牧司舊支券馬縻費錢,昨雖裁損,歲折絹七萬緡,而遷延固吝,未肯備償。蓋裘絹仰官會校,故彼此時有爭辨。可差太常丞吴安持限一月根磨未罷券以前五年諸費用,紐見錢畫一與三司當職官連書以聞。」   庚午,錄韶州岑水場坑爐戶湯潮為下班殿侍、廣南東路鈐轄司指使。以潮數出私錢捕獲強盜故也。   辛未,左藏庫副使喬敍言,奉詔權發遣瀘州,乞躬巡縣寨兵甲及審觀主兵官吏能否,密議討賊方略。詔敍審度事宜,如須躬行按視,可量帶兵甲至縣寨,毋得騷擾張皇,更生邊事。(考平蠻記,此乃敍欲打誓也,三年三月己巳打誓事,具四月十五日,又此年十二月十七日當考。)   壬申,上批:「近差都水監勾當公事錢曜檢定諸埽樁料【二】,聞二都大司已計夫二十餘萬,外尚有五都大司及諸河工料,如此則來歲雖起三四十萬夫未能應副,公私財用,枉費過當,深為可惜。錢曜新作水官,不歷河事,恐為沿河冒利者所罔,不能究悉底裏,可差本監主簿陳祐甫代曜檢定以聞。」   癸酉,以國子監直講、著作佐郎滿中行為館閣校勘。上批:「昨監生虞蕃訴學官上下共為姦贓欺罔,事狀不一,洎朝廷付有司推治,乃蕃言不妄。而中行所履潔廉,不涉吏議,且雜處眾人傾側撓法之中,而能修身檢行如此,求於方今士人寡恥之習,已為鮮得,又羣污朋枉日與之分職聯事,卒不能移其操守,尤在可嘉。宜少奨之,以勵風俗。」故有是命。中行,金鄉人也。   權發遣戶部判官李琮言:「奉詔根究逃絕稅役,有蘇州常熟縣天聖年簿,管遠年逃絕戶倚閣稅紬絹苗米丁鹽錢萬一千一百餘貫石匹兩。本縣據稅合管苗田九百一十九頃有奇,今止根究得一百九十五戶,共當輸苗米三百五十三石、紬絹五十一匹、綿三十五兩。其餘有苗米八千四百石、紬絹一千二百匹、綿一千九十兩、丁鹽錢九百文外【三】,並無田產人戶,亦無請佃主名。蓋久失推究,姦猾因之,失陷省稅。乞差著作佐郎劉拯知常熟縣根究歸著,他縣有類此者,亦乞選官根究。」從之。拯,南陵人也。(食貨志元豐三年九月,詔三司戶部判官李琮專究江南東、兩浙路逃絕戶虧陷稅役等錢。琮言:「蘇州常熟縣天聖中簿,得久逃絕戶倚閣稅紬絹苗米丁鹽錢萬一千一百餘貫石匹兩。今止百九十五戶,當輸苗米三百五十三石、紬絹五十一匹、綿三十五兩,餘田產人戶、請佃主名皆亡。蓋久不推究,奸猾因之,失陷正稅。請凡類此者,皆選官根括。」從之。乃詔轉運司提舉。琮所究江、浙【四】一百二十七縣逃絕戶,計四十萬一千三百三十二,為書上之。三年正月丙戌,除琮淮南轉運副使,復令究逃絕戶稅役,琮乃辟置官屬,更移令佐,大究治之。淮南東西兩路州軍縣共八十有八,凡得逃絕、詭名挾佃、簿籍不載并闕丁,凡四十七萬五千九百六十五戶,丁正稅役并積負凡九十二萬二千二百四十六貫石匹兩。琮又言虧陷稅役,乃官司造簿舛誤已久,請隨夏稅附納。詔令簿失收稅役錢物,特蠲除之。)   內侍押班石得一乞專差勾當皇城司官,提舉教習親從親事官弓箭手武藝。從之。詔得一提舉訓練。   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言:「綏德城花佛堡把截、三班差使楊永慶,以出巡為名,引所部入西界,取蕃部八人首級,詐言西賊犯邊斬獲。乞以永慶前後軍功量奪兩資,令於邊上效用。」詔追毀永慶出身文字,送京西【五】編管。   詔五路禮部進士與新科明法人通理人數均取。   甲戌,詔開封府界馬軍雍丘捧日第五軍第一指揮五百人,尉氏驍猛第一指揮四百人,步軍咸平【六】天武第一指揮、雄勇第一指揮、襄邑雄威第二指揮、陳留雄威第六指揮各五百人,河東馬軍太原府吐渾第三指揮、潞州吐渾第六指揮、忻州廣銳第六指揮、嵐州廣銳第十九指揮各三百人,步軍潞州神銳第十四指揮四百人,自今闕額勿補,候人數不多,即併廢。以開封府界、河東巡檢司既用義勇、保甲番上以代禁兵,而巡檢司舊用兵數,府界三千五十四人、河東千六百三十一人皆當省故也。   丙子,夔州路轉運司言,乞盡今年十一月終,放罷瀘州縣寨防拓黔州義軍,歸就耕作。從之。   修完京城所請賃官地創屋,與民為麪市,收其租。下開封府相度,乞如其請。從之。仍詔自今空地募人租賃,行訖以聞。其後御史丁執禮以為言,詔取行遣看詳,而修完京城所有言,令磨戶及熟食人於城東西房廊作麪市【七】,收眾磨戶錢入官,即無行遣公案,執禮奏遂寢。後開封府又請牙人磨戶私以麪貿易者杖一百,許人告捕,五斤以上賞錢三千,十斤以上十千。亦從。(朱史削去,以為事小,今復存之。執禮為御史在此後六日。)   丁丑,詔提舉河北糴便糧草司按並邊被水州縣,如軍食有備,權住糴。   賜末鹽錢二十萬緡,付河東轉運司市軍儲。   三司言,南郊所用銀,乞自選官督發剗刷上供錢帛。詔三司指揮發運司於隔路差官催促,仍次第以聞。   詔前國子博士陳世儒并妻李、婢高、張等十九人,並處斬,婢高凌遲,妻李特杖死,婢單等七人貸死,杖脊,分送湖南、廣南、京西路編管。世儒,宰相執中子,執中嬖妾張氏淫悍不制,生世儒未久而執中死,詔張氏為尼。世儒既長,迎歸,與妻李事之不謹。李,龍圖閣直學士中師女,母呂氏,夷簡孫也。世儒知舒州太湖縣,庸騃不樂為外官,與李諷諸婢謀殺張,欲以憂去,諸婢以藥毒之不死,夜持釘陷其腦骨,以喪還京師,為諸婢告發,而李辭屢變,凡三易獄,始得實。於是元勘官皆得罪,知大理卿事崔台符、權發遣大理少卿蹇周輔、楊汲,各罰銅十斤,權大理寺丞賈種民二十斤。(三年正月庚寅,葉武送審官,二月己未,種民衝替。)   戊寅,詔資政殿學士、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兼措置陝西緣邊四路邊防事,諸路措置未了事,各令勾當公事官齊送惠卿看詳以聞。   庚辰,以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兼知宗正丞趙彥若為修國史院編修官。   辛巳,太常博士、集賢校理丁執禮兼監察御史。   壬午,詔:「翰林學士李清臣所撰大理寺記,凡朝廷修廢官事之本末,小大無不該載。惟崔台符等首被選掄,考舉墜典,而能剸遣滯訟,獄無淹囚,獨不得掛名其間,尚為闕漏,宜送清臣增入。」   又詔:「御史推劾太學欺弊事近半年餘,司獄晝夜勞苦,其令元勘官保明,量與酬奨。」   癸未,德音:「降潁州死罪囚,徒以下釋之。元豐元年終以前見欠夏稅及今年夏殘稅并緣納租課,並與蠲免。」(八月二十四日升節度,兩紀並書降囚罪。)   甲申,西南龍蕃來貢方物。   詔東南諸路上供雜物,舊陸運者,委三司增置漕舟,并從水運。   詔權知邕州、莊宅副使兼閤門通事舍人劉初等二十六人遷官、減磨勘年、賜銀絹有差。以團結邕、欽州峒丁為指揮隊,凡十萬餘人,錄其勞也。   己丑,進婕妤朱氏為昭容。   詔以永興路常平倉穀十九萬石給鄜延路九將守禦之用,餘令轉運司以漸計置。以鄜延路言歲計軍食二十七萬餘石,而常平無餘故也。   洮東安撫司言,皇城使、榮州團練使、岷洮州蕃部都巡檢使包順乞用南郊赦書封贈父母。上批:「順自熙河開拓之初,率眾來附,又秉心忠義,前後戰功為一路屬羌之最,雖舊無此例,可特依所乞。」迺并其妻封之。   庚寅,知制誥張璪判將作監。以上批「璪見領審官東院、國子監,朝廷方議增嚴太學規,非久頒降,須賴主判之官以時督察,庶幾成就。東院注擬差遣,檢省修例,職事頗多,宜改差璪同判將作監,令專意推行學制,兼惠以公宇,使稍便安私家」也。   命馬軍都虞候、權管勾步軍司燕達管勾差使剩員所。   詔順州武陵峒麻仲福、黃敷各杖脊編管,仲福鄆州,敷青州,勒家屬隨行,追奪元補官職宣命。仲福等同儂智春寇順州故也。   詔諸路州縣告捕獲盜,速依條限給賞,委提點刑獄等司半年一次,取索州縣所獲盜數及給若干錢數上中書。以州縣給賞稽留,無以激勸告捕者故也。   辛卯,賜發運司糴本錢百萬緡令糴穀,如逐路歲計未足,以所糴充數上供,報轉運司令依和糴最高價并計輦運之費,限一季償錢。   壬辰,內出教閱格行之,步射執弓、發矢、運手、舉足、移步,及馬射,馬上使蕃槍,馬上野戰格鬥,步用標排,皆有法,凡千餘言,使人人誦之。其後中書、樞密院又請河北、陝西義勇、保甲,皆如諸軍誦教法。從之。(舊紀書內出馬步射教法之象頒諸軍,使誦習之。新紀書出馬步射格鬥教法頒諸軍。本志云內出教法格并圖其象頒行之,步射執弓、發矢、運手、舉足、移步,及馬射,馬上使蕃槍,馬上野戰格鬥,步用標排,有法象凡千餘言,使軍士誦習焉。)   癸巳,樞密都承旨韓縝、副都承旨張誠一、檢詳兵房文字范育上諸路清野備敵法,詔頒行之。(今傳清野備敵十五條,乃云元豐二年十月十三日,月日與此不同,不知何故。)   甲午,西南羅蕃來貢方物。   詔自今送檢正官定奪文字,令執政稱事立日限。以戶房檢正官稽滯司農寺、三司互奏坊場錢文字上簿,因有是詔。   司農寺上元豐司農敕令式十五卷。詔行之。   詔鬻官監場務錢屬三司外,鄉村場務買名錢依舊入司農寺。時三司言人戶買撲官監及非折酬衙前場務所增收錢,並合入三司帳。而司農寺以謂官監場務外,皆是新法拘收錢,不當入三司,乞存留以助募役,兼歲入百萬緡於市易務封樁,若失此錢,恐不能繼。爭辨久之,乃從司農之請。   河東都轉運使陳安石乞本路犯西北兩界青白鹽者,並依皇祐敕斷罪,仍不分首從邊配【八】。從之。皇祐敕刑名比今為重,又法非興販三分得一分之罪【九】。時安石方行鹽法於河東,以希功利,故欲峻其禁也。(朱本削去「皇祐敕比今為重」以下數語,今復存之。)   禮院言:「每遇祠祭,太祝、奉禮,差審官東院待次官攝。案唐六典郊社令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祠祀、祈禱之禮。郊社令不預祠事【一○】,乞依典故令攝太祝或奉禮,遇小祠不差監察監禮,即令省視牲幣禮器。」從之。   復孟州氾水鎮為縣。(舊紀書復縣。)   冬十月丙申朔,西南石蕃來貢。   詔軍器監出黑木四風羽、紅木四風羽、白木四風羽弩箭總百三十萬,賜開封府界、京東西將下,各五萬。   詔修定州城,以明年合起民夫及河北路兵二千兼州兵充役。   丁酉,參知政事蔡確言:「御史何正臣、黃顏,皆臣任中丞日薦舉,臣今備位政府,理實為嫌。乞罷正臣、顏御史。」於是權御史中丞李定言:「臺官雖令官長薦舉,然皆陛下召對以為可者,然後命之,取舍在陛下,不在所舉。今欲迴避,不過以為恩有所在。夫舍公義而懷私恩,此小人事利者之所為。今選為臺官者,必以其忠信正直足以備耳目之任,倘以區區之嫌,遂使迴避,則是以事利之小人,待陛下耳目之官,此尤義理之所不可者也。」詔不迴避。   召輔臣觀稻于後苑。   戊戌,上批:「保州增展關城,非久興役,聞邊上修城土工極為滅裂,無科直取準法度。宜下修完京城所選曉解土工小壕寨二人,指教工作。」   己亥,以詳定郊廟禮文朝會儀注所檢討文字、著作佐郎何洵直為祕閣校理。上批「洵直資性超敏,彊記多聞」,故擢之。   錄北界歸明人武備為下班殿侍、江南東路指使。備嘗為邊臣伺敵中動靜,事泄,懼罪來歸,故錄之。   詔內殿承制、賓州駐泊都監劉洪安徙潭州,不僉書公事,賜田三頃。洪安自交趾來降,廣西經略司乞徙官湖南也。   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司言:「汴河綱船久例附載商貨入京,致重船留阻,兼私載物重四百斤以上,已抵重刑。今洛水入汴,不至湍猛,欲自今商貨至泗州,官置場堆垜,不許諸綱附載,本司置船運至京,令輸船脚錢。」從之。詔:「自泗州至京,民間載穀船,官悉籍記,自今毋得增置。收力勝錢視舊增三之一。導洛司船增至千五百艘。」(泗州堆垜場始此。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京城外亦置。)   庚子,廣南西路經略司言:「昨安南師興,軍士有避征役者,乞限百日首身除罪。」從之。   補供備庫副使、權發遣順州王景仁子宗儒為三班借職。景仁援知邕、宜州得官其子例自陳也。   辛丑,權發遣司農寺都丞吴雍言:「淮、浙連歲豐稔穀賤,乞借逐路積剩免役、坊場錢,就並河州縣鎮增價糴秔米,常與別司倉儲兌換。如向去價稍高,兌充上供。」下司農寺,請如雍議,先以常平所留之半并散不盡錢充糴本,次以坊場錢留半,免役錢留二年。從之。   權江、淮等路發運使沈希顏言:「淮南轉般倉,泗州最為近便,雖有南北兩倉,纔可贮穀一百五萬餘石。揚州廢倉三百餘間,約贮穀百萬石,乞徙置泗州。」從之。   河北西路提舉司言:「熙寧詔書,災傷縣權罷方田。乞通一縣不及三分勿罷。」司農請不及一分勿罷。從之。   壬寅,詔:「權荊湖北路轉運判官、降授奉禮郎馬瑊勒停;江陵府通判、虞部郎中王伾,都官員外郎周之純各追一官勒停;僉書判官、衛尉寺丞周常衝替。」瑊坐為監司以省錢借江陵府公用,之純、常坐公使庫違法也。   癸卯,詳定朝會御殿儀注所【一一】言:「案周禮『木路,建大麾,以田』,鄭氏曰:『大麾不在九旗中,以正色言之則黑,夏后氏所建』。禮記『有虞氏之旂,夏后氏之綏』,鄭氏曰:『謂注旄牛尾於杠首,所謂大麾』。書『王右秉白旄以麾』,孔穎達曰:『虞世但注旄,夏世始加旒縿。』西京雜記:『漢大駕有前黃麾。』崔豹古今注:『麾所以指麾,乘輿以黃,諸公以朱,刺史、二千石以纁。』開元禮義羅曰:『太宗法夏后之前制,取中方之正色,故制大麾,色黃,今禮有黃麾,其制十二幅。』開寶通禮義纂曰:『黃,中央之色,此仗最近車輅,故以應象,取其居中導達四方,含容光大也。』今鹵簿黃麾,以夏制言之,則狀不類旂;以漢制言之,則色又不黃。伏請製大麾一,注旄於干首,則法夏后氏之制;其色正黃,則用漢制;以十二幅為旗,則取唐制;以一旒為之,則取今龍墀旗之制。當元會陳仗衛,建大黃麾一於當御廂之前,以為表識。其當御廂之後,則建黃麾旛二。」并上大黃麾、黃麾旛制度。上批:「黃麾制度,考詳前志,終有所疑。今鑿而為之,植於大廷夷夏共瞻之地,或為博聞多識者所譏,宜且闕之,更俟討求。黃麾旛仍舊。」(志載此差誤【一二】,但上批語當考。)   三司乞下河北路歲市小綾二萬匹,以備禁中須索及包子、春冬衣等。從之。初,歲下河北市小綾二萬六千一百八十匹,至是用不足,增其數。又詔濱、棣、德、博州歲織細法大綾五百匹,於歲市綾數除之。   詔立水居船戶五戶至十戶為一甲相糾察救助法。從福建提點刑獄司請也。   詳定禮文所言:「國語,王耕一墢,庶人終于干畝,廩于籍東南,鍾而藏之。自漢迄唐,皆有帝籍神倉,今久廢不設,凡祭祀之所用,皆索諸市,非所以致潔誠。欲乞於京城東南,度田千畝為籍田,置令一員,仍徙先農壇於其中,立神倉於東南。」並從之。以郊社令辛公佑兼籍田令。公祐請於玉津園之南,因舊鏺麥殿,規地十一頃有奇為田,及築壇置倉,引惠民、蔡河水灌其中。取卒之知田事者,刺為籍田兵,給其役。五穀之外,並植果蔬,冬則放水【一三】,凡一歲祠祭之用取具焉。先薦獻而後進御,有餘則貿錢以給雜費,錢有餘則輸內藏庫,著為令。(兩紀並書置籍田。)   權發遣福建路轉運使兼提舉鹽事賈清言,賣鹽錢撥還轉運司外,乞別封樁,以聽移用。又言,州縣稅務監官內有增羡數多及捕盜官獲私鹽最多者,望於常法外論賞之。   甲辰,給事中、集賢殿修撰、知審刑院蘇寀卒。   丁未,詔諸路轉運司,支移、科折二稅,並具行下月日上中書。以中書言熙寧八年詔支移二稅於起納半年前行下,而轉運司多逼近起納方行,如開封府界五月十五日起納夏稅,五月十二日方下諸縣,妨民以時輸納故也。(志有。)   詔東頭供奉官、閤門祗候、權發遣廣南西路都監張吉,應天府左軍巡判官、權管勾廣南路經略司機宜文字劉子民,莊宅副使、順州都監楊元卿,各官一子,元卿仍與遺表恩。吉等皆以職事歿於順州也。   戊申,詔寬衣天武把門行長行,自今以十人為額。   熙河路經略司言,于闐國來貢方物,而無國主表章,法不當納,已諭使去。詔如堅欲奉貢,可聽之。   廣南西路經略司言交阯歸所掠二百二十一人,詔納之,廢順州,以其地畀交阯。初,李乾德遣使入貢,且以廣源等州為請,知桂州趙卨請留弗與,歲戍以三千人,十損五六,不可守。上曰:「乾德犯順,故興師討罪,逵等不能討滅,垂成而還。今順州荒遠瘴癘之地,朝廷得之未為利,豈可自驅戍兵,投之瘴土!一夫不獲,朕尚閔之,況使十損五六邪?」轉運副使苗時中亦言,順州所築堡寨,深在賊境,饋運阻絕,戍卒死者十常八九,不如棄之。然廣源州舊隸邕管羈縻,本非交阯有也。(卨欲留廣源等州,本傳及神道碑皆無之,此據朱本。新、舊紀並書交阯歸所掠人,以順州賜之。時政記云:元豐元年八月壬寅朔,中書進呈知桂州趙卨奏,奉手敕為處置交阯分畫地界事宜,卨乞留順州、思琅州不與,歲戍兵三千人,十損五六,不可以守禦。上曰:「朝廷比以乾德犯順,焚劫三州,故興師討罪,郭逵不能誅滅其國,垂成而還。今順州荒遠瘴癘之地,朝廷得之未為利,交阯失之未為害,豈可自驅戍兵,投之瘴土,一夫不獲,朕尚閔焉,況使十損五六邪?」政記繫此語於元豐元年八月一日,恐此時未有此語,今附棄順州時。墨本於實錄末卷紀聖德處載廢順州事云:既見廣源州,知桂州趙卨以為用兵三千,十死五六,不可守。上曰:「朝廷以交阯犯順,故興師討罪,郭逵不能剪滅,垂成而還。今廣源瘴癘之地,我得之未為利,彼失之未為害,一夫不獲,朕尚閔之,況十死五六邪?」又安南之師,死者二十萬,朝廷當任其咎。朱本既移卨所言入此,且改卨所言不可守為乃可守,今從朱本附此,其云不可守則從墨本。)   詔太常丞、集賢校理、兼天章閣侍講、同修起居注、直舍人院、管勾國子監沈季長落職勒停,右正言、知制誥、兼侍講、知諫院、同修國史、詳定郊廟奉祀禮文、宗正寺修玉牒官、提舉官告院【一四】、判國子監黃履免追官,勒停,聽贖銅,除侍講外,差遣並罷,樞密直學士陳襄罰銅十斤。季長坐受太學生竹簟、陶器,陞補內舍生不公及聽請求,履坐不察屬官取不合格卷子,及對制不實,襄坐請求,皆因虞蕃上書,御史臺鞫得其罪也。   己酉,以太皇太后不豫,不視事。   成都府路轉運副使、司封郎中李之純為轉運使,再任。初,蜀部疾疫,之純入境,括戶絕產未售者與死而未瘞者,命吏分瘞,調度出府庫錢,不足,以常平錢佐之,售其產以償,具以聞。詔可之,著為令。成都歲出官米六千斛,下其直以糶貧民。議者謂幸民而損上,詔下其議,之純曰:「成都,蜀部根本,民待此為生百年矣,苟奪之,將轉徙無所不至,願仍舊貫。」議遂格。   利州路轉運判官、太常博士程之才,夔州路轉運判官、職方郎中徐師旦兩易其任。以利州路轉運使劉忱與之才有嫌求避也。(題名記運判無徐師旦姓名,三年五月六日,之才又自利移梓,恐師旦元未到官,而之才復還。當考。)   庚戌,以太皇太后服藥,德音降死罪囚,流以下釋之。   詔太皇太后違豫日久,命輔臣等入禱天地、宗廟、社稷及都內神祠,仍於宮觀寺院建道場七晝夜,五嶽、四瀆并諸靈跡處,令通判準此。仍令開封府訪善治風虛疾者,以名聞。   壬子,詔以太皇太后不豫,度在京宮觀寺院童行年四十、長髮童子年三十五以上、三帳及十年者為僧尼道士,令御藥院於啟聖院作大會,以度牒授之。   詔麟、府二州鄉村戶毋出役錢。韓絳言麟、府、豐三州上番義軍已免輸役錢,而並邊土薄,鄉村戶貧乏,宜亦蠲之。事下司農寺,以為豐州初無役錢,麟、府州鄉村戶歲輸二千餘緡,請如絳奏,而以太原、汾、澤、晉、絳寬剩役錢補之。   定州路安撫使韓絳言,北界崔士言屢至安肅軍刺事,結東京商人蘇文圖寫河北州軍城圍地理,士言為本軍百姓誘至閻臺村南兩界首執之。詔士言未過南界,遽已捕執,慮別致引惹,自今緝知北界奸細,須誘入省地,方許收捕,仍詔告捕蘇文,賞錢千緡,班行內安排。   詳定禮文所言:「今祭祀既用三代冕服,而加以秦劍,殊為失禮,伏請去劍。」又言:「奏事郊廟,不當脫舄履。應儀注內設解劍、脫舄履褥位,并或內佩劍納舄履等,並行改正。」從之。(二年十月十七日依奏,比以禮文增入,更詳之。)   癸丑,詔自今秦鳳路告發坑冶,轉運司一季不興置,即令經制熙河路財用司管轄。   樞密承旨司言,會計減罷開封府界巡檢、縣尉下兵員、弓手請受雇錢等,以給大保長教藝錢,從之。令承旨司立教閱法,更支府界坊場錢二萬緡給保甲。   乙卯,太皇太后崩于慶壽宮,百官入班宮庭,時宰臣吴充以疾不至,王珪陞西階宣遺詔,園陵制度依昭憲、明德皇太后故事施行。上事后致極誠孝,所以娛悅后無不至,在宮中從后行,必扶掖,視膳定省惟謹。后待上慈愛天至,上御朝退稍晚,后必自至屏扆候之,或自持飲食以食上,始終十餘年,外庭無由備知。本朝故事,外家男子未嘗得入謁,后既高年多疾,弟佾亦老,上為后言,宜數召見,以自慰懌,后輒不許,請遷佾官,亦不許。一日,佾因侍上從容,上固為之請得入謁,后乃許之,上自與佾同至后閣,坐少頃,上先起,令佾得伸親親意,后遽謂佾曰:「此非若所當留也。」趣遣隨上出。后有遠祖葬河南,墓垣久毀,遣內侍持鏹募工葺之,仍戒以謹密,不可分毫擾州縣,將訖事,人無知者。既而內侍死於墓所,鄉耆以聞,人始知之。(成都運判楊國寶為河南尉,親見此,為呂陶言之。)及崩,上哀慕殆不勝喪。后臥內緘封一匱,上發視之,則舊合同寶也,仁宗時因火失寶,更鑄之,後淘井得舊寶,故藏之匱中,而人無知者。(元祐六年二月,監修國史呂大防奏稟,慈聖光獻傳內后有書一匱,常嚴鐍置臥內,人莫知其為何書也。嘗因疾病,以其匱送上所,戒曰:「至大故乃啟之。」數日后瘳,謂上曰:「前匱啟乎?」上曰:「不也。」后曰:「甚善。」即復收藏之。上仙後,上開后所緘匱,則垂簾時事,非世所得聞。又一籍,則后殿中物無大小皆書之,案籍不差毫釐。右史官得之傳聞,未審虛實,欲乞批降指揮。慈聖光獻傳內后有書一匱事,此一事乃是仁宗朝舊合同寶一面,因大內火災失去,仁宗別鑄造合同寶一面,乃今合同寶是也,舊寶後因淘井得之,后常收藏嚴密,不欲使外人知之是也,即非垂簾時事,此史官得之未詳,此並據呂大防家所收詔札及批降文字。元豐二年十月【一五】,慈聖光獻皇后上仙,既殯久之,上親至慶壽宮,閱視后遺物,得一奩,緘封甚密,舉之頗重,左右取以進,上命啟封,凡發緘數重,復以牛革縵罩甚固,破之出其函,既啟鑰,得奏書一通,上取讀之,乃英宗不豫時宰臣韓琦奏請于皇太后,乞尊立帝為太上皇之疏也。上覽之,意極不懌,始知琦當日之謀,賴后明聖,不從其請,緘祕其書,以詔後人。文潞公私記有此事,其信否不可知,當時史官奏稟,必此事也。今所修慈聖光獻傳,已用批降指揮修立,此事不復見。光獻太皇太后元豐四年春感疾,以文字一函,封鐍甚密,付神宗曰:「候吾死開之,惟不可因此罪人。」帝泣受。后疾愈,帝復納此函。后曰:「姑收之。」是年十月,后上仙,帝開函,皆仁宗欲立英宗為皇嗣時臣僚異議之書也。神宗執書慟哭,以太皇太后遺訓,不敢追咎其人,故帝宮中服三年之喪,盡禮盡孝者,知慈德之不可報也。此據邵伯溫聞見錄第三卷,與文彥博私記略相似,既有呂大防奏稟及批降指揮,則當以實錄為正,今姑存之於此。緣批降指揮,獨大防家藏真本,臣燾實親見,亦已從成都轉運司繳進矣。伯溫稱四年春誤也,蓋是二年春。)   丙辰,百官朝晡臨于慶壽宮,三日止,又朝臨四日止。初,禮院言昭憲皇太后故事,百宮朝晡臨三日止。詔加朝臨四日,宗室朝臨至成服止。禮院又言明德皇太后故事,京城內外禁樂,至皇帝釋服如舊。詔過卒哭。   丁巳,詔后弟昭德軍節度使、兼侍中佾入臨,仍被髮行服,子姪誦、評、諭、誘、誌、讀並準子為母喪服,免朝參,不釐務,見任俸給並如舊。時評為遼國信副使,令乘驛還闕,以西京左藏庫副使兼閤門通事舍人、河北沿邊安撫副使劉琯代之,命雄州止以評疾報北界。   戊午,詔易園陵為山陵。(新、舊紀並載詔書。)命參知政事蔡確撰哀冊文,同知樞密院呂公著撰諡冊文,翰林學士章惇撰諡號文,龍圖閣直學士韓縝書哀冊、諡冊、諡號文【一六】。   己未,命韓縝為大行太皇太后山陵案行使,昭宣使、入內都知王中正副之。   庚申,詔大行太皇太后山陵非久修奉,可預戒三司斟酌轉移應副,毋得寬剩計置,除京西路轉運司自合供辦,其諸道非拋降,毋得妄有進助。   辛酉,命宰臣王珪為大行太皇太后山陵使,判太常寺陳薦為禮儀使,御史中丞李定為儀仗使,知開封府錢藻為橋道頓遞使,同判太常寺陳襄為鹵簿使,後襄辭疾,以翰林學士蒲宗孟代之。時中書言本朝命儀仗、鹵簿二使,或因缺官,或緣誤例,御史中丞皆得領之。今案昭憲、明德皇太后例,差御史中丞兼儀仗使。天聖二年南郊,差御史中丞薛奎為鹵簿使,會要引故事,御史中丞當為儀仗使。國初尚依此制,其後中丞或闕,以他丞郎為之,其職掌猶用臺吏如故,儀仗使無專掌,但令憲司督促諸司而已。天聖、明道皆有中丞以為鹵簿使,非舊制也。(新紀書命王珪為山陵使,舊紀不書。又命入內副都知李憲為山陵都大管勾,入內東頭供奉官、寄六宅使、慶州團練使宋用臣為都大提舉修奉皇堂。)   是日,百官拜表請聽政,詔答不允。自是七上表,乃詔竢終易月之制,有司定日御殿。(新、舊紀並書七上表。)   禮院言,昭憲、明德皇太后故事,內有年歲深遠,禮制不全,欲乞參詳比類山陵案例,申請施行。從之。   壬戌,命馬軍都虞候、金州觀察、權管勾侍衛馬步軍司燕達為山陵修奉總管,專總禁軍護役,宋用臣等專令總役兵修奉,兩司毋得侵越。   三司言,自今押汴河及江南、荊湖路綱運,請以七分差三班使臣,三分差軍大將、殿侍。從之。初,詔以三班使臣在班常不下三四百員,有至一二年方得差遣者,而三司軍大將不足,庫務綱運闕人管押,令三司議以使臣代之,仍定理任歲限賞罰之法。三司乃言汴河糧綱,舊法不限分數差使臣,其江南、荊湖四路許差使臣五分,并舊不差使臣路分,若悉以使臣代之,祿食視軍將所費為多。故有是請。(癸亥雨土,新、舊紀並書,今削去。)   甲子,為太皇太后成服于慶壽宮,百官成服于內東門外,入奉慰于慶壽殿之東廂,慰皇太后、皇后於宮門外。   注 釋   【一】仍等第賜錢「第」字原脫,據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一四補。   【二】檢定諸埽樁料「料」原作「科」,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五之五改。   【三】丁鹽錢九百文外「文」,閣本作「貫」,疑是。   【四】江浙「浙」下原衍「路」字,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刪。   【五】京西宋史卷四八六夏國傳作「西京」。   【六】咸平原作「減半」。按宋史卷一八八兵志步軍天武條:「(元豐)二年,廢第五軍,咸平第一改雄武弩手。九月,詔勿改,惟闕弗填。」又雄勇條:「(元豐)二年,咸平一,闕勿補。」據此及文例,「減半」當為「咸平」,形近而誤,據改。   【七】令磨戶及熟食人於城東西房廊作麪市「令」,閣本作「今」。   【八】仍不分首從邊配「邊」,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一九作「編」。   【九】又法非興販三分得一分之罪「法非」二字原倒,據同上書乙正。「三」,同上書作「二」。   【一○】郊社令不預祠事按:此乃宋制,據文,疑「郊」上有脫文。   【一一】詳定朝會御殿儀注所「御」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二】志載此差誤「志」上原衍「宋史」二字,活字本同原刊,閣本無「宋史」二字,四庫全書考證卷三○亦不載此條。詳全注語氣,是為李燾原注,而非清人按語,故據閣本刪。   【一三】冬則放水皇朝類苑卷一八引元豐聖訓籍田條及宋史卷一○二禮志均作「冬則藏冰」,疑是。   【一四】提舉官告院「提舉官」三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九補。   【一五】元豐二年十月「二」原作「三」,據上文及宋會要后妃一之三改。   【一六】謚號文按上文蔡確等三人分撰哀冊文,謚冊文、謚號文,韓縝書之,此處「寶」顯為「號」之誤,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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