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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六 元豐三年(庚申,1080)

作者:李焘 分类:历史传记 更新时间:2025-01-13 15:14:48 来源:本站原创

  起神宗元豐三年六月盡其月   秋七月癸亥,內殿承制王舜封管押醫藥使高麗回,以為閤門通事舍人,勾當御前忠佐軍頭引見司、醫官等【一】,轉資,錫金、服有差。   甲子,詔:「廣武、雄武上下埽雖據地形,保無疏虞,然方今霖潦不測,河流湍怒之際,須賴諳知水勢之人主領處畫,則措置不謬,免朝廷憂。可速遣外都水監丞陳祐甫往相視。」   詔權發遣提點河北西路刑獄、太常博士杜常權發遣提點秦鳳等路刑獄,兼提舉義勇、保甲,代太常博士李深,徙深權發遣提點淮南東路刑獄。以上批「深倔彊自任,議多齟齬,於訓兵法度不能曉知,而排沮同僚,必使從己。若不早圖改命,到官定致譸張」故也。   乙丑,詔資政殿學士呂惠卿丁母憂,俸外特給錢五十緡。(五月二十七日云云。)   詔諸路教閱禁卒毋得過兩時。以秦鳳路走馬承受蘇賁言有拘留數日不得休息故也。(或已見,當檢。)   丙寅,詔禮院官各贖銅有差。以慈聖光獻神主祔廟失報少府監排辦故也。   賜米三萬石,開蘇、杭州運河淺澱。   上批:「早進呈審官東、西、三班院為本係尚書省職事,只令用公牒往還,緣司農寺、羣牧司亦皆六曹職事,今乃獨許三處不用近降指揮。若非朝廷特委隨見令主判為廢已行之令,則取此捨彼,殊失均直之道,未知所以。」先是,有旨審官、三班院於吏部皆用申狀,中書以為不當申,只當用牒。後再進呈,審官、三班院,司農寺、羣牧司等皆用申狀。   入內省言寄左藏庫副使、勾當御藥院梁從政合磨勘。詔從政係隨龍,特遣西京左藏庫使依舊。(密記,五日事。)   知邕州、左藏庫副使、兼閤門通事舍人劉初乞借度僧牒二百收息,置公使器用,其本錢市金輸內藏庫。從之。(朱本只於此月九日庚午特書以廣西撫都監劉初知邕州,兼本路鈐轄。按:墨本此月六日丁卯,初知邕州矣。)   戊辰,詔雄武、廣武上下埽役兵,方盛暑,晝夜即工,可與特支錢。賜部役官夏藥。   上批:「鄜延路偵西賊欲選騎兵蹂綏德田,可速下經略司精審覘候。如得其實,令所屬將副選漢蕃兵擇要地設伏,伺其侵入,痛掩殺之。」   庚午,命岐王顥為明堂亞獻,嘉王頵為終獻。   梓州轉運使、太常少卿劉忱徙利州路,夔州路轉運副使、屯田員外郎董鉞徙梓州路。忱條奏調發乖方,故罷歸故官,而以鉞代之。又以殿中丞苗時中權發遣梓州路轉運副使。(條奏調發不當,據平蠻錄。御集七月二十五日云:梓州轉運司近奏科夫事,朝廷已見乖方,劉忱雖即罷去,程之才乃仍在職,遂下詔禁約。事在丙戌。)   都水監言澶州孫村、陳埽及大吴、小吴埽河決。(此據朱本。舊紀及新紀並書河決澶州孫村,明年四月乙酉乃書決小吴埽。)   壬申,熙河路走馬承受公事樂士宣言:「鬼章以蕃字與知河州劉昌祚云,我言勿興土功,乃更修岷州城【二】,我欲往岷州理會。及聞鬼章大集兵馬,未知所向。」上批:「宜令經略司具析,鬼章書既無理,且不遜,何以不奏?仍即詰其侵越生事,及募人往伺虛實,嚴責並邊城寨日夕備之。」   權知都水監蘇液言:「奉朝旨照管固護澶州埽岸,見往相視。」上批:「上件決口雖轉隄漫水,若遷延不塞,萬一河道變移,亦可轉為巨患,宜下外監丞司速修閉。」   癸酉,詔應在京置局編修文書官司,可概指揮催促結絕,所主官具析書成年月日以聞。中書詳酌,準事繁簡、人力多寡,隨宜裁度。   梓州路提點刑獄盛南仲乞下江安縣招誘斗篷夷,令與敢勇人程舜元等謀斬乞弟,他夷盡可除蕩。詔委南仲,如獲乞弟首,白身人除遙郡刺史,有官者比類增賞及賜銀絹五千。斗篷夷如委向順,意欲與官軍協力,即俟大軍進討,關報韓存寶,毋得一例除蕩。   甲戌,詔中書:「朕惟皇以道,帝以德,王以業,各因時制名,用配其實,何必加崇稱號以自飾哉!秦、漢以來,尊天子曰皇帝,其亦至矣。朕承祖宗之休,宅士民之上,凡虛文繁禮悉已革去,而近百司羣辟,猶或時以稱號見請,雖出於歸美報上之忠,然非朕所以若稽先王之意。自今每遇大禮,罷禮部上尊號。」(兩紀並書。)   入內東頭供奉官、瀘州勾當公事韓永式言:「聞利路雨水,溪江泛漲,漂流民田,物價增長,民未安居。乞下本路轉運并提舉司賑濟。」詔提舉司依條施行。韓永式不當以劄子奏事,特釋罪。   詳定禮文所言:「鹵簿所用二十八宿、五星、攝提旗,有司乃取方士之說,繪為人形,於禮無據。伏請改製,各著其象,以則天文。」從之。又言:「郊特牲曰:『獻命庫門之內【三】,戒百官也;太廟之命,戒百姓也。』說者曰:『百姓,王之親也。』今誓百官於尚書省,誓宗室於中書省,於禮無據。伏請戒百官於朝堂,戒宗室於太廟。」從之。又言:「祭祀時刻,今參酌,秋夏即用丑時一刻,春冬即用丑時七刻。行事至明,皆十五刻,庶合舊禮,不至迫遽。」從之。(詳定所依奏在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今附誓戒後。)   上批:「府界諸路將下闕禁軍數萬不少,朝廷雖累經招揀,終未足數。可遍降指揮,早令敷額,庶緩急調發,不誤驅策。」   詔前永興軍等路察訪使李承之,前知司農寺丞莊公岳【四】,前提舉常平倉沈披、蔡朦,轉運判官章楶、楊蟠,各展磨勘三年。提點刑獄李南公,轉運使趙瞻展二年。前轉運使張詵、楚建中各贖銅二十斤。坐保明修永興洪口不當也。   經制熙河財用司奏:「自元豐元年次第推行至今,已及一年,具到所收息數以聞。」上批:「可速比附茶場司近例,計課入多寡,優與推賞。庶事初鼓,激當職官悉力經營,資助大費,經久不煩朝廷供億。」遂下保明其實,仍詔轉運使王欽臣驅磨以聞。   乙亥,詔:「澶州、大名府被河水渰溺闕食戶,大人日給米一升,小兒半升。即流移逐熟,經過河渡,若將帶隨行物,其稅渡錢聽免收一季。」   又詔支成都府路常平米十萬石,梓州路常平錢五萬貫,差雇水陸運至韓存寶軍前。   詳定禮文所言:「看詳鹵簿記公卿奉引:第一開封令,乘軺車;次開封牧,乘革車,隼旗;次太常卿,乘革車,鳳旗;次司徒,乘革車,瑞馬旗;次御史大夫,乘革車,獬豸旗;次兵部尚書,乘革車,虎旗。以臣等考之,皆為非是。謹案周禮巾車職曰:『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司常職曰:『孤、卿建旃,大夫建物。』儀禮覲禮曰:『侯氏乘墨車,載龍旗。』則令五品秩比大夫,當乘墨車而建物;牧比諸侯,當乘墨車而建旗;太常卿,古春官卿,當乘夏縵而建旃;司徒,今三公,當乘夏篆而建旃;御史大夫,三品,秩比卿;兵部尚書,古夏官卿,皆當乘夏縵而建旃。伏請公卿以下奉引:先開封令奉引,乘墨車建物;次開封牧奉引,乘墨車建旗;次太常卿奉引,乘夏縵建旃;次司徒奉引,乘夏篆建旃,次御史大夫奉引,乘夏縵建旃;次兵部尚書奉引,乘夏縵建旃。所以參備周禮九旗之制。」   貼黃稱:「禮經不著三公所乘車、所建旗,又偏駕不入王門,諸侯朝乘墨車。今約孤乘夏篆建旃之文,定司徒之制。」從之,仍令疾速講求車旃物制度以聞。(三年七月十四日乙亥依奏。)   又言:「謹按周禮戎右職曰:『會同,充革車。』儀禮曰:『貳車畢乘。』禮記曰:『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蓋古之人君,後車餘路,不敢曠空,必使人乘之,所以別曠左之嫌也。詩曰『命彼後車,謂之載之』是也。自秦兼九國車服,西漢因之,大駕屬車八十一乘。故東漢志曰:『屬車八十一乘,尚書、御史所載。』又揚雄曰:『鴟夷國器,託於屬車。』張衡曰:『屬車之簉,載獫猲獢,匪惟玩妤,乃有祕書。』則是漢之屬車,非獨載人,又以載物,亦儀禮所謂『畢乘』之義也。本朝鹵簿,屬車十二乘,在法駕之後,空而不乘,實近曠左之嫌,皆不合禮制。伏請車屬十二乘,以尚書、御史乘之,或以載乘輿服御,已具奏聞訖。」(禮文無月日,今附此,其從違當考。)   丁丑,上批:「河北水災,闕食之民可寄招內外見闕諸軍,宜就選委官速施行。」   詔自今郊廟罷設黃道褥。(新、舊紀並著此,蓋因實錄也。元年十一月三日已有詔,今兩存之。)   詔河北提刑司劾河決當職官以聞。   詳定禮文所言:「明堂儀注,設御位於中階下之東南,西嚮。臣等謹案,古者人君臨祭,立於阼。其臨祭就位於阼階下,大夫士禮也。自曹魏以來,有司失之。伏請設皇帝版位於阼階之上,西嚮。太廟、景靈宮亦如之。」從之。   戊寅,詔經制瀘州蠻賊韓存寶所將涇原路弓箭手可月給其家,十將以下至長行錢一千,副兵馬使以上二千,都虞候以上三千。以知熙州苗授同經制熙河邊防財用。   荊湖南路轉運副使朱初平為瓊管體量安撫,權提舉廣南西路常平等事劉誼同體量安撫。(八月辛卯,豐稷有言,或移入此。)   詔應歸明人官給田而作料次催科者,荒地免二十料,熟地半之。   御史中丞李定言:「朝廷凡有差除,法禁傳泄,苟有不當,御史無得而言。乞委封駮司即日關報。」   大理寺言:「自今取勘官吏,止緣公事稽失,杖以下,吏人乞斷罪如法,命官案後收理。即官司不以時讞,雖遇赦勿原。」並從之。   己卯,同管勾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秘書丞胡宗哲兼管勾新置監牧及給散蕃部馬種事。從都大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所奏也。(密記有此。王君萬卒於五月,胡宗哲或是代君萬也。)   壬午,上批:「知秦州羅拯自春以來,頻在病假,形體餷瘠,精力耗昏,邊務浩繁,慮難倚辦,可下轉運司體量以聞。」拯尋卒於秦州。(拯卒在八月一日,今并書。)   詔賜修閉大小吴埽役兵特支錢有差。   又詔修上下愜山口役夫計所役日免來年春夫外,更減五分。   癸未,上批:「諸將奏到所見,可並送承旨司,如見行敕文未該載,理有可取者,其著為令。」   權發遣鹽鐵判官、太常博士、直龍圖閣韓宗彥為右正言、寶文閣待制、知瀛州。   是夜,彗出西北太微垣郎位南,在軫。(新、舊紀並書彗出太微垣。天文志云:占者以為主京城有兵變。於是修京城、置樓櫓,保戶養馬者促其期限,督訓保甲,除軍器以備之。史官所書備變事,或在前矣,今不取。)   甲申,御史王祖道言:「前知湖州陳侗昨慈聖光獻太后遺誥後,侗赴任至蘇州,即令女伎佐酒,於本路自首。侗之學術紕繆,行檢鄙惡,眾所共聞。使之出守方州,已不足率厲民俗,況遺誥所至未久,閭巷小民莫不痛心,而侗安於為之。臣竊謂侗於法雖許首免,而臣子之義何以處此!望特案治。」詔提點兩浙路刑獄孫昌齡體量。昌齡言,侗實令女伎佐酒。以遺誥釋服無作樂之禁,故不加罪。   丙戌,詔以星變,自今月戊子避正殿,減常膳,中外臣僚並許直言朝政闕失。(兩紀並書詔語。)   時術者謂當有兵變,上命宦者察衛士飲食。御史中丞李定亟入言:「一飯不足以示恩,適動小人之心耳。」遂罷之。復有議罷明堂者,上以訪定,定曰:「三歲一郊祀、明堂,祖宗以來未之有改,不知誰為此言,願得劾其繆妄。」上曰:「聽卿言足矣。」(此詔求直言,不知復有何人應詔直言,當考。劉摯作王拱辰行狀云云,亦常談耳,今不取。)   知制誥王安禮言:「和氣致祥,乖氣致沴。意者執政大臣是非好惡不遵諸道,乘權射利者,不察主上惠養元元之意,用力殫於溝瘠,取利究於園夫,殆有以召星變。臣願陛下省不急之改作,紓弗勝之工力。至於祈禳小數,貶損舊意,恐非應天以實者。」上覽疏嘉歎。他日進對,上曰:「王珪欲使卿條具所以。朕嘗謂左右大臣,宣導下情以達於上,不應沮格人言,以壅障人主。今以一指蔽目,雖泰、華在前,不之見也。近習之蔽,其君何以異此!朕今信卿,卿亦當自信,第言之毋憚。」   上批:「東南諸路團結諸軍,初未嘗遣使按閱,可差西京左藏庫使、勾當軍頭司李詵,內侍押班石得一,依張山甫按閱京西諸將條列施行。」   詔梓州路轉運司應供軍之物,並從官給,或和買,毋輒配率支移、折變【五】,違者以新被制書論。上以本路奏科夫事,乖方擾民,劉忱雖已罷去,程之才猶在職,故條約之。委提點刑獄司覺察,仍促苗時中朝辭,令上殿訖,當日出門。(舊紀書詔梓州路供軍之物並官給,毋賦民。)   詔:「聞乞弟自歸巢穴,修置戰具,多結夷人,或慮非時衝突省地。王光祖以移軍近裏,委韓存寶候閣道通行軍馬,擇近日起發。至瀘州,天氣尚熱,即分屯近郡,審度進討。」   詔賜狹河役兵錢有差。   詳定禮文所言:「古禮無迎神,其於祭初祭末皆不拜【六】。謹案少牢饋食禮:『主人朝服,即位於阼階東西面。』鄭氏曰:『為將祭也。』即不言拜。及祝告禮成,主人出立於阼階上西面,亦不言拜。雖為神象,其始迎之而入也,主人及賓皆辟位而已。出亦如之。惟賓客之事,則有拜辱拜送,蓋賓主相敵,可為禮也。特牲饋食禮:『祝迎尸於門外。』鄭氏以為『就其次而請不拜,不敢與尊者為禮。』玉藻曰:『士於大夫,不敢拜迎。』釋者亦曰:『禮不敵。』近代事神,拜而迎送,是祭祀與接賓一也,殊非禮意。所有儀注:皇帝至版位,西向立,再拜,樂舞九成,訖,又再拜,及送神樂一成,止,皇帝再拜。伏請不行。應在位官準此。」從之。   又言:「胙俎與神俎,骨體各異,設之亦不同。今儀注皆不合禮。伏請用上特左胖為胙俎。左臂一骨,長脅二骨,短脅二骨,加於俎,當神俎入設之。時以胙俎置於階間,俟皇帝飲福,奠爵則太祝奉俎進,減神坐前正脊二骨,橫脊二骨,合置於俎以進。其有司攝事進胙,太牢用牛左肩、臂、臑折九箇,少牢用羊左肩、臂、臑折七箇,太尉展視以授使者,再拜稽首送。今南郊式所進胙不與禮合,伏請改正。」從之。(元豐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依奏。)   又言:「親祠賜胙,自宰臣等而下之,至祀官,雖有多少之差,而無貴賤之別。伏請依禮分定。」從之。(元豐四年十一月一日依奏,今附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論胙俎後。)   又言:「案王制:『祭宗廟之牛角握。』周禮小司徒:『凡小祭祀,奉牛牲。』又古者諸侯五廟,礿、祠、烝、嘗,每廟一太牢,天子之大夫亦用太牢,故曰『大夫以索牛』。謂之索者,求得而用之,但不在滌而已。諸侯之大夫,祔祭用太牢,吉祭則少牢;天子之祭,無不用牛者。唐郊祀錄稱宗廟、社稷等祭悉用太牢。其後稍易舊制。九廟時饗有司攝事,共用一犢。開寶初,詔親祠太廟共用一犢。又詔常祀惟天地用犢,餘大祀以羊豕代之。嘉祐中,仁宗親祫,每室用一太牢,自餘三年親祫,八室共用一犢,有司攝事惟以羊豕。記曰:『先王之制禮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惟其稱也。』今三年親祠,而八室共用一犢;及祫饗盛祭,有司攝事而不用太牢【七】,則為非稱。欲乞三年親祠并時饗,有司攝事,太廟每室並用太牢。」詔惟親祠並合饗,每室用太牢。   又言:「今祭地亦為圜壇,在國北之地上。熙寧祀儀:祭皇地祇,壇八角;祭神州地祇,壇廣四十八步,高五尺。今則變方丘為圜壇,神州雖築方壇而無坎,皆不應禮。伏請祭皇地祇、神州地祇,並為方壇,壇之外為坎,庶協古制。」詔改圜壇為方丘,餘不行。   丁亥,詔中書曰:(丁亥,七月二十七日。按八月六日御集:「前日詔中書門下,以將來祀英宗于明堂,惟以配昊天上帝。今再驗經文,但云上帝,乃非專配昊天上帝,可於詔中照會節出行下【八】。」此詔蓋是節出行下者。)「朕惟先王制行以赴禮,孝莫大於嚴父,嚴父莫大於配天。配天一也,而屬有尊親之殊,禮有隆殺之別。故遠而尊者祖,則祀於郊之圜丘而配天;邇而親者禰,則祀於國之明堂而配上帝。天足以及上帝,而上帝未足以盡天,故圜丘祀天則對越諸神,明堂則上帝而已。故其所配如此,然後足以適尊親遠近之義。昔周公之所親行,而孔子以為盛者也。事載典冊,其理甚明。而歷代以來,合宮所配,既紊於經,乃至雜以先儒六天之說,皆因陋昧古,以失情文之宜,朕甚不取。其將來祀英宗皇帝於明堂,惟以配上帝,餘從祀羣神悉罷。」(兩紀並載詔語,八月十二日壬寅趙君錫議,當考。)   戊子,詔:「入內東頭供奉官韓永式近差往瀘州勾當,今已回,可再差都大經制瀘州夷賊司照管車馬。遣勾當御藥院吴靖方於中太一宮真室殿建天皇九曜息災祈福道場七晝夜。啟罷日,參知政事一員行香。」   戶部侍郎致仕范鎮言:「乞下京東、京西、河東、河北、陝西轉運司,量立賞格,求訪真黍,以審音樂。」   太白晝見。   己丑,詔梓州轉運司那官一員,隨軍入界。   權發遣司農寺都丞吴雍言:「乞置局會天下役書,刪除煩複,支酬庸直,比較輕重,擬成式樣,下逐路講求報應,再加刪定。」從之。又言:「差官考存留耆壯雇直,并支酬牙前錢物,計置聚之京師,或轉移沿邊,變易金穀。」詔提舉司限一季【九】,具數以聞。   詳定禮文所言:「按古者執圭以臨祭,未行禮則不執也。今皇帝乘玉輅,執鎮圭赴景靈宮,禮畢赴太廟、青城,皆乘輅執圭,不應禮。伏請自今乘輅不執圭,及乘大輦亦不執。」又言:「古者宗廟室中為石以藏主,謂之宗祏。春秋傳曰『典司宗祏』是也。正廟之主各藏於太室西壁之中,遷廟之主藏於太祖太室北壁之中,其埳去地六尺一寸。自漢迄唐,遷主所藏,或在西儲,或在西夾室,其正廟之主雖各藏廟室西壁之中,而帝后別為石埳,皆非禮意。蓋祧主當藏太祖太室北壁之中,後世廟不異宮,猶宜藏於太祖廟之太室。本朝順祖藏于西夾室,沿襲之誤。又少牢饋食禮,薦歲事于皇祖,必以妃配。故同几共牢一尸,而俎豆不兩陳。今太廟藏主,帝后異室,與同几之義不相應。伏請遷廟之主藏於始祖太室北壁中,帝后之主各共一石室。又太廟牙牀上各有蒲合,并紫席褥、曲几、直几,如遇祭享,於牙牀上鋪設祭物【一○】。禘祫則緣室合用物,並前一日移出殿上。按周禮太宰【一一】:『享先王,贊玉几。』鄭氏注:『玉几所以依神,天子左右玉几。』司几筵:『王設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加次席黻純,左右玉几。祀先王胙席亦如之。』如上所陳,則筵當單設,繅席、次席皆重設之。禮記曰:『天子之席五重。』今太廟几筵皆不應禮。伏請改用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加次席黻純,左右玉几。凡祭祀,皆繅次各加一重,并莞筵為五重。」並從之。   庚寅,熙河路經略司言,西界首領禹臧結逋藥、蕃部巴鞫等以譯書來告夏國集兵,將築撒逋達宗城於河州界,黃河之南,洮河之西。上批:「如若所報,乃屬河州之境,豈可聽其修築!深慮經略司不詳上件所指地分,都無為備,驅逐約闌次第,可速下本司多備兵馬禁止之。」   廢施州永寧寨,置行廓、安碓二寨。   注 釋   【一】勾當御前忠佐軍頭引見司醫官等按:宋制,差遣從無「等」字。據通攷卷五五職官攷「宋制,翰林醫官院使、副各二人,並領院事,以尚藥、奉御充,或有加諸司使者」,疑此處「等」為「院」之誤。   【二】乃更修岷州城「岷」原作「氓」,據宋會要蕃夷六之一六改。下同。   【三】獻命庫門之內「門」原作「四」,據閣本及禮記郊特牲改。   【四】莊公岳宋會要食貨七之三一作「莊岳」。   【五】支移折變「折」原作「新」。按:宋賦稅制度有折變之法,謂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須則變而取之,見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此處「新」顯為「折」之誤,故改。   【六】其於祭初祭末皆不拜「於」原作「餘」,據宋會要禮一七之三二改。   【七】太牢「太」原作「少」,據宋會要禮一七之三三、通攷卷九八宗廟攷改。   【八】可於詔中照會節出行下「行」字原脫,據下句補。   【九】一季「季」,宋會要食貨六六之四三作「月」。   【一○】於牙牀上鋪設祭物「祭物」二字原脫,據宋會要禮一五之七補。   【一一】周禮太宰「周」字原脫,「宰」原作「牢」,據周禮太宰改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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