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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小说程序 > 历史传记 > 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三百三十二 元豐六年(癸亥,1083)

  起神宗元豐六年正月盡其月   春正月丁丑朔,御大慶殿受朝。先是,上以朝會儀物敝,當改為,詔閤門、御史臺詳定朝會儀,更造仗衛、輿輅、冠服。至是,始陳於殿。既而儀鸞司夜半徹覆輅幕屋,屋壞,毀新玉輅,上不懌久之,乃詔儀鸞司監官衝替,案大理寺問罪,并案太僕寺殿宿官【一】以聞。後寺丞安宗奭、王得君各罰銅三十斤,衝替;入內西頭供奉官王達、殿頭李永吉各追一官,罰銅三十斤,勒停;高品陳惟和追兩官,勒停。(龐元英文昌雜錄云:除夜三更,大風北來,拔幕屋,壞新玉輅,入地數尺,玉飾皆碎,觀者駭愕。與實錄略不同。舊紀書:「御大慶殿受朝,始用新樂,覆輅屋壞,毀玉輅。」新紀但改「覆輅屋」作「幕屋」。林希野史云:元豐六年癸亥正月丁丑,上御大慶殿受朝。前此,有詔重詳定元會儀,比舊多所更易,羣臣冠服佩綬,廷中仗衛一新,值慈聖上仙,今始行之。門下侍郎奏祥瑞,舊無表辭【二】,中書省申明畫旨,令禮部撰表,余首為之,給事中陸佃【三】押案至東階下,侍郎章惇受以升,詣御座前搢笏跪讀。上壽時,百官未及班,傳旨屢促,班始半,上已升座。三省官奔走而赴,退易常服,至內東門拜表,余入省首拜此表。舊五輅設於殿門外,今設於廷中,有司預設幕屋於廷東以藏輅。命以是日四鼓出輅而除幕屋,自三館便門輦屋木權置館中。余質明先至廷中,聞廡間有人呻S吟Y甚苦,疑而不敢問也。見廷中但設四輅,而舊輅處已無屋,見一物傾仆於地,品目甚多,尚昏黑莫能辨。問守衛者何物,云:「玉輅也。中夜為屋倒所壞。」及朝會畢,入館中,正字鄧謹思、館吏王元云:「昨夕宿直,親開館門,內其輦木。至中夕,有三中貴視拆屋,方出四輅,遽遣百餘人登屋而拆之,昏暗中又去其旁支之柱,以故屋摧而玉輅壞,百餘人皆隕地,折手足,壞頭面【四】,號哭之聲喧然。扶輿而出,死者四人,餘皆困重將死。」余出左扉,屍橫屋道左,以俟檢驗,妻子守之而哭。蒙紫袖衫,即儀鸞司也。本司官三人:王達、李永吉、陳惟和。惟和最橫,是夜,以杖驅逼人登屋。玉輅非太僕所藏,上命宋用臣、劉援於後苑新創者,但用太僕駕士耳。二丞王得君、安宗奭自請入守宿,中夜,惟和逼之掖輅,二人不從,惟和遂徹屋,急引四輅,而屋隕矣。上批付大理寺勘聽時斷。御藥竇仕宣法服而侍立,上受賀畢,起入閤,仕宣忽自御座踣於地,跌其足,冠佩狼籍,扶歸不能起,一事可恠。按:希所載甚詳,國史太簡,因附注此。)   戊寅,詔救護廣武埽官吏轉運副使向宗旦以下六人減磨勘一年,餘人各減年、升名、賜帛有差。   己卯【五】,荊湖南路轉運司言:「邵州蒔竹縣接近芙蓉石驛未歸明溪洞各願納土,乞增賜公使錢。」詔賜錢千緡。(兩紀並附年末。)   詔造軍器及戰車所不隸御史工察【六】。   壬午,趙卨奏:「近西人齎到文字,巳具聞奏。竊慮再遣人齎文字來界首,堅要赴本司出頭,未審許與不許收留。」詔:「如西人再將到文字,仰繳連聞奏,差來人留住聽候朝旨。」續詔:「其留住人止作經略司意度,不得稱聽候朝旨。」(密記六日事。)   癸未,詳定禮文所言:「祭之有蜡,所以報萬物之成功,然歲之豐荒有異,四方之順成不等,則報功之禮亦不得一。故記曰:『八蜡以祀四方。四方年不順成,八蜡不通。』歷代蜡祭【七】,獨在南郊為一壇。伏請蜡祭四郊各為一壇,以祀其方之神,前期,司農關有不順成之方,不報。其息民祭仍在蜡祭之後。」從之。(郊廟禮文載此事在元豐四年十月九日,此從政和會要。)   甲申,白虹貫日。(兩紀並書。)   乙酉,詔晉州神山縣尉李茂昭除名,坐部糧至鄜州,道亡歸也。   詔:「聞新城四面濠溢,毀公私舍屋、田土。委楊景略估直給之,或還以官地。其官營房及民墳寺、舍屋,責京城所管認撥移修蓋。」   詔殿前司選習新法弓馬使臣五人,以名聞。於是本司以雷瑜等來上,詔分差充提舉河北東、西路保甲司勾當公事,以教逐路保丁。   開封府言:「奉詔勘開封縣保正率錢祭神,其被率人眾,未敢追逮。」詔止以見禁人劾罪以聞。   提舉熙河營田蕃部司言:「蘭州及定西城新招弓箭手,貧乏無種糧、牛具,乞貸錢十五貫與之,俟墾地得穀償納。」從之,仍增賜十五貫。   己丑,層檀貢方物。層檀,南海旁國也。國城距海二十里【八】。海道須便風百六十許日晝夜行,經勿巡、古林、三佛齊國乃至廣州。國主名亞美羅亞眉蘭,傳國五百年,十世矣。春、冬暖。貴人以好越布纏頭,服土產花錦白疊布,不服綾羅絹帛,出入乘象、馬。官有奉。其法輕罪杖,重罪死。有稻、麥、粟、胡羊【九】、山羊、沙牛、水牛、駝、馬、魚、犀、象、薰陸、木香、血竭、沒藥、鵬砂、阿魏、蘇合油、真珠、玻璃、葡萄、千年棗、蜜沙華三酒。交易用官鑄錢,三分其齊,金銅相半,而銀加一分。禁私鑄。人語如大食國語。(新紀書:「己丑,層檀入貢。」舊紀附年末。)   詔鄜延路經略副使种諤、管勾機宜文字汲光各罰銅三十斤,蕃官劉永隆降一官。朱昪等以赦原【一○】初,諤及經略使沈括輕信汲光【一一】奏將劉紹能遇敵不力戰,與西人交通,皆不實。汲光妄信蕃官屈埋造作蜚語,教令蕃部誣紹能事,以狀告經略司,及增秉常以所乘馬遺紹能姪永德以幸賞,永隆坐賕支,皆會赦。勘官御史宇文昌齡言:「案發紹能自汲光始:輕捐金帛,巧設覘刺,旬月之內,告狀雜逮,蓋皆自外不根之言,未析端蓢,而光之用意陰有所幸,故遂操而為實,潤色張皇。沈括輕聽易搖,曾不以理推較,遽憑其狀,質於朝廷。去年秋師招納之後,繼為光說所間【一二】,官吏牽於希合證佐,不索其情,然其間所具昪詞,尚有不奪其實,而括之剡奏,去是存非,欲置之無疑【一三】,以邀朝廷必信。朱昪偷安曲從。今有司推覈,首尾皆誣。括為帥臣,乞重行譴黜。」括先坐別罪安置,故特責諤。命已行,門下省覆奏,以為罰輕,乃詔諤罰銅四十斤,光仍衝替。(四年二月乙酉,紹能陞鈐轄;五年四月甲寅,遣昌齡鞫獄。)   辛卯,太子少師致仕趙概卒,年八十六。贈太子太師,諡康靖。   癸巳,詔給事中陸佃、中書舍人蔡卞勘詳御史中丞舒亶論奏尚書省錄目事,案罪以聞。先是,亶奏:「尚書省凡有奏鈔,法當置籍錄其事目。尚書省違法,擅不錄目。」既案奏,而乃以發文書歷為錄目之籍,亶以為大臣欺妄;而尚書省取御史臺受事簿亦無錄目事,以奏亶為欺妄。於是詔尚書刑部劾罪,而御史翟思、王桓、楊畏言:「中丞案尚書省事,不應付其屬曹治曲直。」故改命佃等。(二月戊午可并此。)   詔御史六察罷上下半年更易法。   奉議郎、駕部郎中王欽臣為陝西轉運副使,耑在本司。前此,轉運司言:「本司官法當分巡州縣,歲遍,不敢留官在司。凡有承受朝省文字,不免於巡歷所在追逐,故報上行下率多稽違。欲乞自今常令一員在司主領職事。」故欽臣有是命。   甲午,朝奉大夫、直龍圖閣、前知桂州張頡落職知均州【一四】,坐不能察蠻賊為寇,會赦也。(頡三年閏九月,除桂州;五年七月,替;今責降。按:頡坐不能察蠻寇落職降差遣,而本傳不書,乃書陳被賞薄,且云海外無事,可謂疏謬矣。)   徐禧弟祕言:「禧沒於王事,所得二資官,不忍受。」詔許之。   奉議郎魏綸權知吉州,以上批「吉州方推行鹽法,緊要得人」故也。(此據御集。元祐初,孫升有章。)   乙未,以魯國長公主子莊宅副使曹燁為右騏驥副使,改為如京副使;陳國長公主子宮苑副使王殊為東染院使,崇儀副使殖為六宅副使;衛國長公主子如京副使張秉淵為莊宅副使。   詔:「周、漢以來帝王陵廟,久闕修治。其令州縣以陵地所入租課葺之。」(兩紀並書:「詔修周、漢以來陵廟。」)   詔諸路提點刑獄司各置檢法官一員。   尚書省言:「御史臺編一司敕,於官制後違法請公使錢。御史中丞舒亶直學士院日,於官制後違法請廚錢。臺察官朋蔽不言,乞並付有司推治。」詔大理寺鞫之。   太府寺言:「畿邑抵當之法,外路殊未施行。今欲乞許將諸路常平司市易賒借錢、寬剩錢,五路各借十萬緡,餘路各借五萬緡,充抵當本錢。」從之。   河北提舉保甲司言:「都副保正多於教成大保長內選補,係主教人員,團教一都保人武藝。方且責成,又令管本都保公事,應副州縣役使,以至期會稽違,必遭刑責,不惟有妨主教,恐非朝廷教養之意。乞應合係本縣於本都保追呼公事,止責承帖人計會追呼,毋令親身勾當及管解赴縣。」從之。   丙申,經制宜州溪峒、西上閤門使、果州刺史、知沅州謝麟言:「昨具狀乞濟師討蕩,建置城邑,奉詔:接納羣蠻,不得進兵,巧以方略措置。遂選差將官進屯控要縣寨,招降元謀賊首羅世念并逐峒頭領種族四千八百人,齎所劫溪峒都巡檢使印赴軍前,衣甲器械二萬,并生界思廣峒酋長具到人煙戶千四百一十七、口六千二百六十三,納土歸順。其傑黠蠻首,已付有司,聽朝旨措置。」(兩紀書安化州思廣峒內附於歲末。)詔:「謝麟領果州刺史,減磨勘三年;皇城使、昭州刺史、帶御器械和斌領榮州團練使,知安化州;及思廣等五十二峒首領羅世念為內殿承制,蒙承想、蒙全聖、蒙光趙並為西頭供奉官,蒙全叫、蒙令件、蒙懷忽、蒙光速、潘曹並為侍禁,潘全劍為奉職。並給俸與春冬衣。」   初,安化上、中、下三州及北遐鎮月赴宜州恭參【一五】及中賣板木,宜州歲四管設,及三歲聽蠻人二百九十四輸所貢兵械於思立寨,本州支給賞賜及其道費;補知州奉職、監州借職,有官遷一資,其班行則加勳,皆宜州溪峒司施行。前知宜州錢師孟、通判曹覯擅裁捐例冊,酒食不如舊,買板木不及賈,賞答貢物估賈虧其實,遷補文字至五年不給,故自五年三月侵掠省地。經略司問致寇狀,而宜州但以山稻不稔、溪峒大雪、牛羊死為言,經略司亦不能察也。其五月,效用前如京使費萬戰死;六月,知宜州王奇戰死。事聞,詔以麟、斌經制溪峒事,以覯、師孟屬吏焉。世念兄弟、兒姪百六人,補西頭供奉官、右侍禁、披帶班下班殿侍,令謝麟分擘於廣南、荊湖路監當物務及指使。(去年九月庚寅可并此【一六】。)   先是,和斌為廣西鈐轄,經略司委斌率步騎三千討羅世念。當盛暑,晝夜趣兵趨懷遠寨,曰:「此要害之地,得之則生矣。」或曰:「奈何背龍江邪?」斌笑曰:「此所以生也。」因示弱以驕之【一七】,將士悉恐,斌暇逸自如。既兼旬,迺大閱。蠻人覘知兵少,果大至。斌親至營,出俸錢為酒肉,以勞諸軍,曰:「吾雖老,思效死以報國。翌日見敵,進退惟吾所視,不如令者誅。」夜選將迎敵,密戒以望敵則走。眾聞報皆恐,斌安臥不動。凌晨,報益急,斌從容會食,度誘之至平膎,列八陣以待之,張疑兵左右山上,戒軍前賈販者瞰江壁立。賊登佛子嶺,見兵眾,大驚。斌分騎兵出其傍,身不乘馬,被甲步出,策先鋒陣將士皆力戰,蠻人大敗,遣北遐鎮蒙利等求納款。時謝麟被命經制,未至而斌已破賊矣。或欲益兵進討,開置城邑,會朝廷以斌同經制蠻事【一八】,斌從容講畫,進屯要害,以圖撫納,世念遂率其屬黨內附云。(此據曾布作墓誌。斌六年正月二十日為榮團;二月二十四日,為巡檢使;八月二十四日,知邕州。)   西南龍蕃進貢使龍已達補保順將軍,餘六十餘人各補將軍、郎將有差。   丁酉,詔:「陝西、河東路常平倉糴價不得過轉運司,河北諸司糴價不得過措置糴便司。」   陝西轉運副使范純粹奏:「臣訪聞得本路州縣民間甚有闕食去處,又逃移過主客人戶數目不少。本司近行下體問虛實,今先次據永興軍長安、萬年兩縣及鳳翔府寶雞一縣共三處申到文狀,已是逃移過五千餘戶,其餘州縣若供申齊足,必是數目極多。臣體聞得蓋緣累年不熟,又自軍興以後,調撥雇率,凋弊為甚;而集教、團教之法方此推行,兼民間以邊事未平,妄意私憂,加之向春闕食,遂此流散。臣愚不知所以救止之方,深慮關陝根本益致殘弊,所繫不輕。伏望聖慈更賜採察,如臣言不妄,即乞詳酌,特降詔敕,丁寧撫諭,及將團教、集教之法住罷推行。如朝廷相度更有可以安輯休養事件,並乞聖慈特賜處分。」貼黃:「臣體問得集教、團教去處內,集教百姓,除一身在官外,不免別遣家丁往復饋餉,其團教之人,雖去家不遠,亦於農作不無妨廢。當凋弊流移之際,欲其安輯休養,則今來教法恐非先務。臣愚不識忌諱,誠以上體陛下愛育百姓之意,不敢雷同坐視,緘默避隱,輒以狀上聞。此狀係臣所辟管勾文字官胡孫孺【一九】書寫印發,不敢付吏,以防漏露。如蒙施行,只乞作朝廷訪聞,內賜指揮。」(純粹奏議乃六年正月二十一日發,二十六日,有旨罷團教、集教,或因純粹奏也。)   戊戌,詔:「自今樞密院已得旨事,更不送尚書省具鈔,徑送門下省覆駮訖,自樞密院直下尚書省施行。」(五年九月十四壬辰詔合參攷。)   詔右監門率仲蕝貸死除名,依從黨例鎖閉,坐令侍婢以藥粥毒妻夏氏死也。   詔:「太醫生八人,四廂使臣各轄二人,凡商旅與窮獨被病者,錄名醫治,會其全失為賞罰法。人月支合藥錢二千。」從兩浙轉運副使許懋請也。   大理寺言:「內侍黃門宋訪下直日,闌入需雲殿裏幞被,當闌入殿門私罪徒,該赦原。」詔勒歸本院班。   己亥,禮部言:「每歲祀昊天上帝、感生帝,祭皇地祇、神州地祇,皆祖宗配享,差中書舍人一員前二日詣太廟本室奏告,或時闕員,改差不逮。看詳宗廟時享既用宗室攝事,奏告亦用宗姓奉承廟享為宜。」從之。   太常博士何洵直言:「祀感生帝、祭神州地祇以祖宗配,而三獻奉俎官與祀上帝、祭皇地祇不同。臣伏請自今祀感生帝、神州地祇並依南北郊禮。神州之祭,既當與地祇為一體,謂宜致齋之內不游幸,不作樂。」禮部看詳:「神州地祇、感生帝視南北郊即有隆殺之節,天地之祭自有著令,餘乞且仍舊貫。」又言:「諸祠祭以禮部為獻官,以戶部、兵部、工部為奉俎官,而吏部、刑部無事於其間,非所謂官聯也。臣伏請自今諸大祠,除執政官、宗室節度使以上為初獻官掌誓戒外,餘以吏部尚書掌之,仍以刑部尚書涖誓戒禮。天神升煙,惟親祠以百束為定制,餘祀少者乃止一束而已。每祠爝火熒然,恐非達氣報陽,以類求神之意。欲積薪高廣,而燎之不必以柏,欲依洵直所請。」從之。(四年十月甲子當考。)   詔皇城使、丹州刺史張藻,左藏庫副使張永昌各遷三官,賞出界獲級也。   詔涇原路經略司:「近西賊入隆德寨,老幼、牛羊橫見剽掠,乃是寨官不稟戒敕,預為清野之計,可械繫案罪以聞。」後寨主賈宗諒【二○】衝替,巡檢張志等勒停,餘監押,以次各贖銅、降官有差。   詔客省使王淵,入內東頭供奉官、勾當御藥院梁從政按閱開封府界第一、第二將兵。   庚子,樞密院上景福殿使、武信軍留後、入內副都知李憲磨勘,詔:「憲昨作拘欄商人貨榷買,報上不以實,雖該德音,可展磨勘一年。」   尚書省乞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彈糾御史察案失職並六察殿最簿,從之。(此年二月十八日甲子【二一】,并政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丙申並合參對。)   詔:「宗室非袒免親蔭補外官,父祖俱亡,年未及者,於合出官年限內減半支本官俸。」從宗室令埤請也。   詔京東轉運副使吴居厚,本路轉運判官闕,宜具名以聞。(六月壬子,除馬稱【二二】。)   自今禁軍馬軍保甲教閱隸樞密院。   辛丑,詔:「權京西路轉運使向宗旦、權判官唐義問不能經營財利,每有費用,悉干朝廷,職事不修,各特衝替。」時上以吴居厚使京東,財利豐羡,故宗旦、義問有是責。   詔廣南西路提點刑獄司劾本路轉運判官吴潛以聞,潛妄奏交趾欲借米故也。   壬寅,戶部言:「準朝旨,諸路提舉官散歛常平物,可自行法至今,酌三年之中數,取一年立為額,歲終比較增虧。今以錢銀穀帛貫、石、匹、兩定年額: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歛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元豐三年,散一千三百一十八萬六千一百十四,歛一千五百萬四百二十二,比較散增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歛增一百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元豐四年,散一千三百八十三萬七千七百三十六,歛一千一百九十七萬八千九百九十四,比較散增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歛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四百六十五【二三】。」詔:「三年、四年,散多歛少及散歛俱少處,戶部下提舉司分析以聞。」(食貨志同,但增:「自熙寧立法之初至元豐末,凡水旱賑恤饑饉之財用取具,至今賴焉。」今不取。)   連州言軍賊李小八等持兵行劫,詔委提點刑獄陳知和擇使臣選募勇敢一百人督捕。   詔權開封府推官祖無頗、內東頭供奉官甘師顏各減磨勘一年,以修治開封府界至滑州北使道路畢也。   詔:「廣南西路轉運判官許彥先、提舉常平等事劉何【二四】,赴樞密承旨司講議廣西峒丁依開封府界保甲集教、團教法,所用錢糧,與經略、轉運司計置【二五】。」   工部言:「據都大提舉修護西京河陽黃河隄埽、內殿承制李崇道【二六】等言:『準都水使者范子淵牒:已得旨疏治廣武埽對岸石叫渡大和坡舊河,分行水勢,以舒南岸。今欲自溫縣大河港開雞爪河,接續至大和坡下武陟縣界,透入大河,分減得廣武埽水勢,用夫四萬七千三百。』看詳欲依崇道所乞。」從之。   詔官司如轄下有申請,並須明具合用條例行下,不可泛言依條施行。從提舉京西常平等事黃定請也。   以聽宣周氏為掌簿,管勾尚書內省公事。   門下省駮奏:「福州威果十將鄭青以功轉副都頭,妻詈母,毆妻死。中書擬杖脊刺面,配五百里,情輕法重,不當捨功而耑論其罪。」詔於副都頭上降兩資,仍杖之。   上批:「聞陝西永興、秦鳳兩路人戶,以連年薄收,加之軍興調發,人力不易,往往逃移轉食者。若不多方存恤,必是轉加流亡。及聞提舉保甲司見點擇團教及勾呼集教,百姓亦是以方近邊事未息,轉相驚疑藝成之後,分戍極塞,情尤不安。兼近以轉運司未封樁闕額禁軍衣糧,已降朝旨,第三番集教候封樁錢糧日施行訖。以此人情財用,目下皆施行未得。可速降指揮,仰提舉保甲司將已選擇在集教場見教人,依舊教閱,候事藝成就,聽朝旨按試放散外,餘應兩路集教、團教並權罷,候邊事了日施行。并合賑濟逃亡事件,仰提舉司疾速體量艱食去處,依條施行。并下提點刑獄司,遍巡轄下州軍,體量見今強劫賊盜,除一面嚴緊捕捉外,其未獲大數,疾速聞奏。」(此據御集正月二十六日事,今實錄朱本乃於是日書云:「詔河北兩路集教、團教權停,其艱食逃移戶如法賑貸之。」朱本蓋不詳也。二十一日,范純粹奏云云,此詔實施行之。)   癸卯,詔滑州通判蘇汪修北使道路有勞,其先緣小吴口決衝替,可特免。   施州言:「乞詔置勇敢注籍,依舊著業,習學武藝,應副緩急事宜。」從之。   太常博士何洵直言:「春秋遣官拜陵,用牲牢、俎豆,具祭服行事,殊不應禮。謹按:自秦、漢即陵所為寢殿,有事生之具。今四時孟月朝獻景靈宮,純用時王之制,則與陵寢義歸一體。伏請自今朝拜諸陵,並薦牙盤食,獻官常服行事。又儀制令,廟、社、宮門立戟二十四,六陵下宮乃藏衣冠之寢,請依令立戟。」從之。   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司言:「被詔買修京城楠、桑、檀木等,欲依河防例,於民間等第科配。」上批:「只令於出產處采買,及置場募人結攬和買,不得配擾。」   乙巳,上御崇政殿,閱燕達所肄習殿侍七十人,各步射一石四〈豆斗〉弓。上問能加力否,皆曰:「願射一石七〈豆斗〉弓。」上令易弓,皆引滿,顧謂樞密都承旨張誠一曰:「人材事藝,大抵相若。教幾多時?」誠一對曰:「半年。」上曰:「在教未久,首能應格,並與三班借職,各賜袍、笏、銀帶,沿邊指使。」上又顧燕達曰:「殿侍教者幾人?」達曰:「八十二人。」上曰:「在教者不獨殿侍,八十二人中,幾人為殿侍?」達不能對。   詔戶部尚書安燾同本部郎官立省、曹、寺、監新舊吏祿法。   宣德郎、守大理正賈種民為吏部員外郎。給事中陸佃繳奏:「吏部郎官實與選事,非種民刑法之吏所宜冒處。」仍改駕部。   御史王桓、翟思、楊畏言:「前知沂州、朝請郎董揚休授臣文字一卷,指說京東路轉運判官吴居厚、提舉常平等事彭持不公事,乞根治。」詔:「揚休本京東監司,案發衝替,其說事又非干己,可勿治。」   詔:「西賊渡河,直抵蘭州城下,人數不少,本州並不預知,此乃候望之人全不得力,委李憲一面行遣訖奏。」   提舉河北保甲司言:「乞義子孫、舍居壻、隨母子孫、接脚夫等,見為保甲者,候分居日,比有分親屬給半。」詔著為令。   注 釋   【一】并案太僕寺殿宿官「太」原作「大」,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一改。   【二】舊無表辭「無」原作「有」,據閣本改。   【三】給事中陸佃「事中」二字原倒,據閣本乙正。   【四】壞頭面「面」原作「而」,據閣本、活字本改。   【五】己卯原作「乙丑」,據閣本改。   【六】不隸御史工察「工」原作「上」,據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一一及一七之三五改。   【七】歷代蜡祭「蜡祭」二字原倒,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三禮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九詳定郊廟禮文下乙正。   【八】國城距海二十里「十」原作「千」,據宋史卷四九○外國傳改。   【九】胡羊「胡」原作「羔」,據閣本及文獻通考卷三三二四裔考改。   【一○】朱昪等以赦原「赦」原作「郝」,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一改。   【一一】初諤及經略使沈括輕信汲光「初」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二】繼為光說所間「間」原作「聞」,據閣本改。   【一三】欲置之無疑「疑」原作「欵」,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一改。   【一四】前知桂州張頡落職知均州「均」原作「筠」,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一及宋史卷三三一張頡傳改。   【一五】月赴宜州恭參「恭」,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九經制安化蠻事均作「公」。   【一六】去年九月庚寅可并此按本書卷三二九元豐五年九月庚子條記此事,疑此處「寅」為「子」之誤。   【一七】因示弱以驕之「驕」原作「榸」,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九經制安化蠻事改。   【一八】會朝廷以斌同經制蠻事「蠻」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九】胡孫孺「孫」,閣本作「僧」。   【二○】賈宗諒「諒」,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一作「諤」。   【二一】此年二月十八日甲子「此」下原衍「二」字,「八」原作「六」,據閣本及本書卷三三三元豐六年二月甲子條、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一一刪改。   【二二】六月壬子除馬稱「馬稱」,本書卷三三五元豐六年六月壬子條作「趙偁」。   【二三】歛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四百六十五「四百六十五」,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宋會要食貨五三之一三皆作「五百一十五」。   【二四】提舉常平等事劉何「劉何」二字原倒,據閣本及本書卷三三三元豐六年二月戊午條、宋會要兵四之三五乙正。   【二五】與經略轉運司計置「略」原作「界」,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二六】內殿承制李崇道「崇」原作「宗」,據閣本及下文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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