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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小说程序 > 历史传记 > 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四百五十五 元祐六年(辛未,1091)

  起哲宗元祐六年二月盡其月   二月庚寅朔,左朝散大夫、寶文閣待制、守戶部侍郎苗時中卒。(政目在九日。)   是日經筵,吳安詩侍講【一】,馮京初赴侍讀。宰臣、執政俟讀官畢,起詣御前奏事,申敘所講、所讀之事有未盡,或可以因古諷今者,從所請也。前此嘗已面奏欲如此,蓋執政數年間未嘗聞上德音。上淵嘿謙靖,同聽之間未肯出語可否,唯於經筵可以講學問之事,庶有聞也。今日所申論,乃仁宗諭宰執以內降事,令中書、密院、執政守條詔,明有法者不得更取旨。講官講孟子不為管、晏事。(此用劉摯日記增入。)   辛卯,中大夫、守門下侍郎劉摯為太中大夫、守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龍圖閣學士、御史中丞蘇轍為中大夫、守尚書右丞,龍圖閣待制、權知開封府王巖叟充樞密直學士、簽書樞密院事。(按:呂大防政目及劉摯日記,蘇轍、王巖叟並以二月二日除執政,實錄乃係巖叟于四日,本紀因之,誤也,今改正。劉摯自記云:「前月二十四日有所問,摯對以元祐以來,政事雖有更張,臣僚雖有進退,皆天下公議,順人心者。若異時之是與非固不能保,然自有公論也。今不若引用正人,布在近列,以輔佐主上,維持善政,如此而已。若用小人在左右,則異同紛紛,何待後日也?因以數人可保者附奏,而轍、巖叟與焉,遂與摯並命。摯不負天地神明,聽上所擇耳。」吳敏中按【二】:見聞錄,范元章言,元祐間馮當世以宮使至京師,亦時相意,已而改命劉莘老。此事當考。按:馮京以此六年正月十一日辛未除中太一兼侍讀,五月六日甲子除南宣徽、判陳州,二十二日庚辰免判陳州,仍以南宣徽充中太一,明年遂致仕。)   監察御史徐君平前奏新差權發遣開封府推官孫賁,昨知開封縣所為不法,及知真州穢濫匿哀等事,未蒙施行。賁到任不數日,自請外補,召,近詔差知和州,而訓辭不由內出。且遠召而來,無故而去,亦朝廷所宜惜也。詔孫賁差知和州因依劄下吏部。   癸巳,龍圖閣學士、御史中丞蘇轍為中大夫、守尚書右丞,龍圖閣學士、吏部尚書蘇軾為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承旨鄧溫伯為端明殿學士、禮部尚書。   先是,溫伯撰興龍節祝壽詞,用負黼扆、憑玉几等字【三】,殿中侍御史岑象求劾溫伯非所當用以祝壽。象求差入別試所,侍御史孫升繼論之,章三上。尋有詔,復召朱光庭為給事中,劉安世為中書舍人。及除蘇軾吏部尚書,太皇太后諭執政令兼承旨,對以承旨今有人,問為誰?對以溫伯。欲俟軾至,別降指揮。已而蘇轍除尚書右丞,故即命軾為承旨,而溫伯有是命。轍言:「臣幼與兄軾同受業先臣,薄祐早孤,凡臣之宦學,皆兄所成就。今臣蒙恩與聞國政,而兄適亦召還,本除吏部尚書,復以臣故,改翰林承旨,臣之私意,尤不遑安。況兄軾文學、政事,皆出臣上,臣不敢遠慕古人舉不避親,只乞寢臣新命,得與兄軾同備從官,竭力圖報,亦未必無補也。」不聽。   翰林學士范百祿為龍圖閣學士、權知開封府,龍圖閣待制、權禮部尚書趙彥若為翰林學士,天章閣待制、樞密承旨趙君錫為御史中丞。   左司諫兼權給事中楊康國言:「中書省送到畫黃,蘇轍除尚書右丞。臣伏讀數四,為陛下深思遠慮,且疑且懼。未測陛下選用執政之意,將欲垂衣拱手,坐享安靜乎?常欲煩凟聖聰,汨汨而不已乎?必欲安靜,則不宜用轍,蓋與今執政相暌矣。臣愚以謂暌乖不共事,睚眦不同室,其勢然也。故自聖朝祖宗以來,官吏之有嫌隙不和者,率許相避。蓋其情終不可以強同,而適足以敗事故也。且以近事言之,昨賈易懷州上謝表,言蘇轍持密命以告人,志在朋邪而害正。後易為殿中侍御史,轍為御史中丞,不可以同處臺中,朝廷遂罷易,出為淮東提刑。如此之類甚眾,不可縷陳。近日中書侍郎傅堯俞,同知樞密院事韓忠彥因理會職事,而轍彈奏堯俞等,以謂無禮無儀,見欺自解,欲擅威權,互相紛爭,而又旁及呂大防、劉摯、蘇頌。當時士論不平,皆謂彈奏不當,致使堯俞等居席不安,紊煩天聽,乞解機務。幸賴陛下體察,宣押堯俞等依舊供職。彈墨未乾,遽擢轍與堯俞等同參大政。且轍與易臺中尚不并處,況廟堂之上,動繫天下安危,豈可與堯俞等共事哉?有此未安,所繫甚大,所有畫黃未敢行下,謹具封還。伏望陛下再三反覆思之,精賜裁處。」貼黃:「況轍天資很戾,更事不久[四],自長憲臺,前後言事多不中理,若使同參大政,必致乖戾,紊煩聖聽。更望陛下深思,追寢新命,則天下幸甚。」(編類章疏係二月初三日。蘇轍彈傅堯俞、韓忠彥章,已見去年十一月。【五】)   詔范祖禹侍讀【六】。   詔宗室士俔特追魏國公,依法別定承襲之人。坐以倡女為妾也。(士俔誰子,當檢附。)   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昌州刺史張守約卒。   甲午,右僕射劉摯朝於垂拱殿,立新官班。退,入第一表,免恩命。遂還家,以劄子奏云:「今日依宣旨已入朝,所是供職,緣見方辭避,不敢赴省,見居家以盡臣子辭遜之禮。」前例,宣麻後即入省,摯以謂未受命先治新官職事,又一面辭免,皆非是。故且辭免居家,以聽否可,俟受訖,雖未謝【七】,可以入矣。眾頗以為是。   內降監察御史徐君平論王巖叟,及新除尚書右丞蘇轍論楊康國二章,付三省。君平言巖叟才不足以不次用之,指其向日繳鄧溫伯制非是,賈易之徒相繼去而獨留,是出處不明,誣善人,是罔上,乞因其辭免從之。劉摯以為君平溫伯之所與,而不知巖叟昨繳詞頭時在舍人院,非有言責,止可封繳而已,難責以繼論,又難責其去也,巖叟今日之進,誠稍超峻,然以人物言之,不次不為過也,君平意異,故有此作。轍言:「楊康國指臣謂昨者不合彈傅堯俞、韓忠彥,又旁及呂大防、劉摯、蘇頌,此乃是廟堂之仇【八】。於法官吏有嫌當避,臣之新命決不敢當;而康國昨嘗申救傅堯俞、韓忠彥,是結私恩,不可不治其姦邪。」摯謂轍此章不作可也。   乙未,提舉河北鹽稅司言:「請自今許令商賈以所販鹽,於有監官處所屬場務【九】,依條例輸納稅錢。召本處等第人戶,委保出給小引,量所賣處人煙、地里遠近、鹽數多少,給鑿日限,毋得過三十日,搬運赴無監官鎮店從便貨賣,依限勾收元引。」從之。   初,河東經略安撫使滕元發言,請自元祐二年後賣到鹽數【一○】,與熙寧中課額比較,取酌中一年為法。尋下河東轉運司及河東、陝西措置礬事所同相度,欲將代州管界賣鹽年額,先除去元祐元年所增斤兩,仍於舊額內量減零數,每年以八十五萬斤為賣鹽祖額【一一】,應所管界內外場務,並於舊額上據斤兩多少,均勻裁減。從之。(元發五年五月二日已自太原改揚州【一二】,不應此時猶帶河東,舊錄必誤,新錄因之,當考正。)   丁酉,詔高麗進貢,特賜銀器五千兩。(政目云高麗回賜別銀五千。)   戶部言:「請諸路轉運司管當帳司兼管當本司文字官,職事繁冗。乞比類選人充提刑司檢法官、州學教授及監當場務,給驛料。」從之。   專切提舉出賣解鹽官孫迥言:「請西京、河陽、鄭州并管下逐縣並非本司所差官賣鹽地分,其巡檢、縣尉等自來所獲犯人並送所屬州縣斷賞。竊恐不依條法,請令西京、河陽、鄭州並管下逐縣斷賞有不如法,並依本司見管賣鹽州縣條例按劾。」從之。   己亥,詔文武官有犯同案,事干邊防軍政者,令刑部定斷,申尚書省,仍三省、樞密院同取旨。從蘇轍為御史中丞時所請也。(去年十一月五日,又十二月末。)   庚子,于闐國、拂林國遣使入貢。   辛丑,詔三省,集英殿試舉人權罷春宴。   詔少府監,見計料造皇后重翟等車六乘,其罷之。(御集。)   詔以富弼預配饗功臣,其遺表恩澤特許奏異姓一人,餘人毋得引例。弼子紹庭請奏甥,故有是詔。   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王安禮平生猥濫,至老不悛,典領雄藩,為惡尤甚。近褫職名,若及一年還復仍舊,於安禮曾無少損。伏乞放歸田里,或安置散官,仍乞將京東路容庇安禮監司悉加降黜。」詔王安禮特展一期檢舉取旨,京東路轉運使王同老知齊州,副使范鍔知蔡州,提點刑獄劉賽罰金十斤。   樞密院上冬教保甲敕。詔行之。   夔州路轉運司言:「本路軍監所產鹽,有詔立定分數,應副支還熙河路入中鈔憑。緣逐處自來別無見鹽依入中先後支還,其商賈常候三五年間方得請鹽。伏見熙河入中射請大寧監鹽係立限十年,請將三路、熙河路等處入納錢銀糧草,射請本路開達忠萬涪州、雲安軍六處鹽鈔,並依大寧監年限施行。」從之。   故左班殿直余憲特贈左藏庫副使。以死事也。(何處死事當考。)   詔內外差遣及本等改易者,止給敕,無告。(政目十二日事。)   是日,蘇轍、王巖叟皆押入,隨班奏事。   壬寅,江、淮、荊、浙等路發轉運司言:「請博易糴買綱運斛〈豆斗〉并糶賣人,並許人告捕斷罪外,每獲不及一石,賞錢三貫,一石五貫,每石加五貫,至五十貫止。」從之。   癸卯,寶文閣待制、知慶州范純粹為戶部侍郎,左司郎中章楶為直龍圖閣、權知慶州。(章楶本傳云:「時朝廷戒邊吏毋得外侵,夏人繇此驕橫。比入寇,乃更斥葭蘆、安疆等四砦予之【一三】,使歸我永樂之人。楶奏夏人不知義,惟嗜利而畏刑,不稍懲革,邊未得寧也。古者諸侯有罪,貶爵削地,甚則六師移之。今既憚用兵,宜稍收入其土疆,如古削地之制。舉西人之師,止當我一路,請詔諸道豫具版築,俟一入寇,即諸路皆出師,擇要地而置城砦。彼雖猖獗,壤地褊小,不過一再舉而勢蹙力窘矣。又請復安疆砦以固吾圉,招部族以離其眾,及遣間諜,設方略。時伺利出討,斬獲甚眾。賊不知我師所出,並邊部族不敢寧居。」今附七年十月十二日賊圍環州後。)   甲辰,新除給事中朱光庭辭免除命,尚書右丞蘇轍與同列議,欲如所請,簽書樞密院事王巖叟曰:「用忠實所得多。又垂簾之初,光庭排邪助正甚有力,豈可棄?」乃降詔不允。   丁未,左司諫楊康國奏:(編類章疏六年二月十八日。)「臣僚累具彈奏尚書右丞蘇轍不可為執政者,其事有六,至今未蒙聽納。臣自惟遭遇陛下,不以臣不肖,擢臣置之諫垣者,度陛下必欲激臣懦衷,使之夙夜恐懼,日思所以圖報也。今豺狼當路,姦惡在朝,臣若持祿取容,畏憚緘默,不為陛下言之,則是臣有負陛下任使矣,臣何面目復見陛下乎?此臣所以寧犯顏,竭忠而死,不願箝口,持祿而榮。萬一開悟聖聰,屏去姦惡,使朝廷清明,聽斷無惑,召來和氣,天下大安,豈獨愚臣惓惓之望,朝論上下,端人正士,以朝廷為憂者,莫不有此望也。轍有六事而陛下不以為過,此恐陛下以轍兄弟並有文學,所以眷獎之厚而用轍之堅也。果如此,則尤不可也。陛下豈不知王安石、章惇、呂惠卿、蔡確亦有文學乎?而所為如此。若謂轍兄弟無文學則非也,蹈道則未也。其學乃學為儀、秦者也。其文率務馳騁,好作為縱橫捭闔,無安靜理致,亦類其為人也。比王安石則不及,當與章惇、蔡確、呂惠卿相上下。其所為美麗浮侈、豔歌小詞則並過之,雖轍亦不逮其兄矣,兄弟由此故多得名於戚里、中貴人之家。其學如此,安足為陛下謀王體、斷國論,與共緝熙天下之事哉!王安石以文學進,而天下擾擾,此陛下之所知也。當時呂誨大奮忠義,屢疏安石,謂亂天下者必此人也,又曰必無安靜之理,皆果如其言,此亦天下所共知也。陛下若悅蘇轍文學而用之不疑,是猶又用一安石也。轍以文學自負,而剛很好勝,則與安石無異矣。安石進而韓琦、富弼、司馬光不能並處,相繼罷去,何哉?蓋趨向不同而所見者異也。正人皆去,故安石得以援引同類,則呂惠卿、章惇、蔡確接跡居廊廟,故天下擾擾,此亦陛下之所知也。今陛下顧轍之厚而用轍之堅,臣恐宰執之間,自非貪榮苟祿,有如韓琦、富弼、司馬光之人,不能與轍並處,有相繼而去者矣,又況復有睚眦者乎!則轍於私計得行,援引朋邪,又如安石之引惠卿、惇、確共處廟堂,則天下之事又不可知也。此皆治亂所繫,非同尋常彈奏庶官違法害公之事而已。臣今所言,上可以繫朝廷安危,下可以繫生民休戚,此事甚大,不可不慮也。臣是以忘身捐命,不避禍患而為陛下言之。惟望陛下深加省察,斷自宸衷,檢會臣前後章奏,降付三省,早賜罷轍,則天下幸甚。」   集賢校理、祕書郎陳察為太常博士。   辛亥,詔:「已令供備庫使、誠州刺史楊昌達【一四】知誠州,供備庫副使楊昌壽同知誠州。自今知州闕,遷同知州充,無,即以前知州子孫充,同知如無子孫【一五】,即令新知州選擇前知州族內忠順協力之人。其同知州闕,即以前同知州子孫充,如無子孫,令知州於同知州族內選擇忠順協力之人。令荊湖北路都鈐轄司遇有闕即保明以聞。」(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可考。)   是日,輔臣延和殿奏事畢,右僕射劉摯留身曲謝,因勸上以勤於學,羣臣累年未聞德音,方垂簾之時,陛下謙嘿固甚盛德,然於經筵宜頻有詢問,將逐次所講所讀之書宮中詳閱;或有議論,即明日見經筵官訪問,再令進說,所貴講學之道日益聖德。   簽書樞密院事王巖叟奏事罷,留身曲謝,太皇太后諭曰:「知卿材望,故不次用卿,更宜盡心,以報朝廷。」巖叟進曰:「臣久去言路,不得欵對清光,今欲小陳區區,幸垂聽。」問:「何事?」巖叟曰:「陛下聽政以來,納諫從善,凡所更改,務合人心,所以朝廷清明,天下安靜,百姓無怨歎之聲。此成效也,願信之不疑,守而勿失,則宗社千萬世之福也。但願每於用人之際,更加審察,蓋邪正難辨,辨之一差,治亂所繫。固有外與眾同而中懷異趣,不以今日之事為然者,惟伺間隙,以幸反覆,此等不可一日容於朝。」太皇太后曰:「此事裏面常說與官家,只為官家未苦理會得,卿更說與官家。」因少進而言曰:「陛下今日進聖學者,正為要理會邪正兩字。正人在朝廷,朝廷安,人君無過,舉天下有治平之理;一邪人進,朝廷便有不安之象。非為一人遂能致此也,蓋其類應之者眾,上下蒙蔽,人主無由得知,不覺養成禍患耳。」太皇太后甚然之。又進曰:「或聞曾有以君子小人參用之說以告陛下者,果然如此,乃誤陛下之言,不可聽。君子小人無參用之理,聖人惟說君子在內、小人在外則成泰,小人在內、君子在外則成否。小人既進,君子不肯與小人爭進,惟自引去。君子既去,小人競進,則危亂之基也,不可不謹,陛下當用心於此。」太皇太后曰:「會當得。」巖叟乃退。(張舜民因巖叟繫年錄誌其墓云:六年二月,拜樞密直學士、簽書樞密,公力辭,詔遣近侍促之視事。曲謝延和,太皇太后諭曰:「知卿材望,故不次進用。」公遜謝,既而進曰:「陛下聽政以來,納諫從善,務合人心,所以朝廷清明,天下安靜,願信之勿失,則宗社千萬世之福也。用人之際,望更加以審察。邪正難辨,辨之少差,治亂所繫。」又少進而言曰:「陛下今日進聖學者,正欲理會邪正兩字。正人在朝,則朝廷安,人君無過,舉天下平治;邪人一進,則朝廷有不安之象。非謂一人便能如此,乃其類應之者眾,上下蒙蔽,人主無由得知,不覺養成禍患耳。」二聖然之。公又進曰:「或聞有以君子小人參用之說告陛下者,不知果有之否,此乃欲深誤陛下也。自古君子小人無參用之理,聖人惟說君子在內、小人在外則成泰;小人在內、君子在外則成否。小人既進,君子不肯與小人爭進,自然稍稍引去。君子去,小人競進,則危亂之基也,此際不可不察,幸陛下常用心於此。」)   端明殿學士、禮部尚書鄧溫伯稱疾臥家,固辭新命,五上章乞補外。癸丑,三省進呈,降詔不允。初,王巖叟勸劉摯,可因溫伯自請,遂出之。摯曰:「待與渠,當惡其意。」為呂大防右溫伯故也。會大防謁告,摯攜以進呈,既,復攜以下。及大防出,始同進呈,皆相顧不言。傅堯俞獨進曰:「欲且依前降指揮。」乃卷之而退。先是,巖叟又移書督大防,摯及堯俞等答曰:「敢不以身任之。」然卒不果。(五月十八日。)   丙辰,大理寺言:「因舉官緣坐已經恩者,如罪人不該原減,聽減一等;若再會恩,從原減法。罪人該特旨及於法不以赦降原減者,舉主自依赦降。」從之。   丁巳,左朝請大夫張公庠為提點京東西路刑獄,尋罷之,與知州差遣。坐前知深州,公使庫違法也。(公庠罷提刑在四月六日【一六】,今并書。)   西蕃阿里骨男都軍主溪邦彪籛為化外庭州團練使,邈川首領、瓜州團練使溫溪心男巴溫為化外勝州刺史,同管當邈川部族,月等第支茶綵有差。仍令范育告諭阿里骨,使知優恩;及諭溫溪心,阿里骨屢欲召汝父子離邈川上青唐,朝廷特與巴溫除官,以破阿里骨奸謀之意。(正月二十四日有此議,今乃行之。元祐四年正月,邈川溫溪心男推恩,妻封縣君。六年五月,阿里骨遣溫溪心入貢。隴右錄云:「溪巴烏者,唃廝囉兄扎實庸嚨之孫、扎實庸嚨子必嚕匝納之子也。溪巴烏有深識,初避禍居河南,後益西走,依隆博部。」又別出大酋溫溪心,注云:「溫溪心,仁溫布之後,世有邈川地【一七】。」又云:「阿里骨疑大酋溫溪心,被囚在七年八月。」蓋溪巴烏自別一大酋,而溫溪心子亦名巴溫也。)   講筵所言:「奉旨進漢唐故事及史記事,其間可觀事跡多已錄進,請將稽古錄節次進呈,以代漢唐故事。」詔依前旨進故事。(五年七月十八日。)   是日,輔臣對于延和殿,同問兩宮聖安。候奏事已,密院退,蘇轍面奏云:「臣聞諫官論臣不已,昨日又聞備錄奏狀申三省。臣望輕德薄,不可以任執政,臣欲乞一外任。」諭曰:「言官之言皆不當,切勿輕入文字。」并進呈徐君平狀,云:「言事無狀,乞賜黜逐。」諭曰:「與一外任,并楊康國亦與外任。」轍再奏言:「決不敢貪戀恩賜,取辱天下,今日更不入省。」退,留身論事。   摯先與大防議同留,及節議康國所備錄事六狀,大要與初狀同,意謂轍剛很自任,曾論眾執政,不可使之共政,恐懷疑相傾,傅堯俞、韓忠彥辦理斷案事,堯俞不直,而轍劾二人,有二章,又因及摯輩。此蓋言者常事,遂以為仇,非也。又言曾受張方平贈遺,今乃舉王鞏,報其私恩。又言不合彈王覿、朱光庭,不合乞棄質孤、勝如二堡,欲表裏趙卨。又云轍他日必為王安石之亂法度,引奸邪。又云決轍去留,不可謀於宰執,蓋其間恐有曾誤陛下謂轍可任者,有以嫌疑自處者,有懷利心不肯忤陛下用轍之意者,今須出於宸斷。大槩如此。內論二堡及王、朱事,眾議以為得之,他皆無理。方軾、轍困於流離,方平愛其才,有所資助,此天下之義也,豈可以為貨取也?軾、轍之所取,非若方平者亦不可受也,此論鄙哉!具以其事奏之。諭以為然。   摯又奏:「果轍曾言及臣等,今便以為仇,臣等雖淺陋,未至如此,以轍為王安石,此則事不相類。又康國云恐眾執政畏避轍強,相引而去,天下之事又不可知,亦無此理。」諭曰:「與一平平外任。」再奏曰:「康國之論雖過,而其心亦忠諒,願少寬容,只與一在京差遣,并徐君平亦待移動,皆罷言路也。」俞之。因從容論議人物,願常以邪正為心,辨察其心。又因輔導聖志,叩以宮中進學如何?皇帝答曰:「見讀孟子、論語。」又說及稽古錄,再曰:「已降出。」從來未嘗聞上德音,今聞是三語也。太皇太后又說魏徵、長孫無忌事,久之乃退。逢密院上殿,摯諭王巖叟使略謝上保全之意,蓋已許罷君平。轍隔門上馬,眾勉之曰:「且只入文字,不須居家。」否曰:「適已奏知。」遂出。(此并據劉摯日記增入。三月二日蘇轍押入視事。)   先是,右僕射劉摯過都省,左僕射呂大防不至。大防為摯言,欲間日入,就當筆日故也。摯以為若如此,則兩揆于都省遂無聚議,恐未安;兼門下事簡,三日一留亦無害,況舊例已如此。是日摯過都省,大防亦至,蓋覺前所云就當筆日始入為未安也。大抵都省不可闕宰相,又不可不集也。問行官制後【一八】,左相日日入省,以門下無事耳。右揆間日留中書,自有法,以中書事繁也。元祐元年,司馬光作相,畫旨小事聽左右丞,批判并詞狀亦歸二廳,宰相可以精意於大事。至三年四月,大防及范純仁拜相,遂以光之請為一時指揮,事無巨細并訟訴,一歸左右僕射,收權則可,謂之是則摯不知也。今自上馬伏几案,紛紛落筆,惟虞不能畢,至五六鼓已逼,上廳覽詞狀,遂聚廳矣。舊中書、密院不如此也,徐當議復光之制。(此據摯日記增入,不知後來竟復光舊制否,當考。)   注 釋   【一】吴安詩侍講「吴安詩」原作「吴安時」,閣本作「吴安持」。案:安持未嘗為講讀官,據本書卷四三四元祐四年十月庚子條,左司諫吴安詩除直集賢院兼侍讀,可證「時」乃「詩」之訛,據改。   【二】吴敏中 按「吴」上原衍「在」字,據閣本刪。   【三】用負黼扆憑玉几等字「字」上原衍「故」字,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四鄧溫伯罷翰苑刪。   【四】更事不久閣本作「遇事不明」。   【五】蘇轍彈傅堯俞韓忠彥章已見去年十一月此段文字原誤植於「詔范祖禹侍讀」句下,據閣本及文義乙正。   【六】詔范祖禹侍讀「侍」原作「書」,據閣本改。   【七】雖未謝「未」原作「非」,據閣本改。   【八】此乃是廟堂之仇「乃」原作「及」,據閣本改。   【九】於有監官處所屬場務「監」原作「鹽」,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二九改。下同。   【一○】請自元祐二年後賣到鹽數「後」原作「從」,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一一】祖額「祖」原作「租」,據閣本改。   【一二】元發五年五月二日已自太原改揚州「日」原作「十」,據閣本及本書卷四四二元祐五年五月丙寅條改。   【一三】乃更斥葭蘆安疆等四砦予之「乃」原作「及」,據閣本及東都事略卷九七章楶傳改。   【一四】楊昌達「達」原作「逵」,據宋會要蕃夷五之九一、宋史卷四九四蠻夷二及本書卷四五三元祐五年十二月丙午條改。   【一五】同知如無子孫據上下文文義,「同知」二字疑衍。   【一六】公庠罷提刑在四月六日「日」原作「月」,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七】世有邈川地「世」原作「共」,據閣本改。   【一八】問行官制後據文義,「問」疑當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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