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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 第十六章 道德和社会问题

作者:杜威 分类:外国名著 更新时间:2024-12-05 02:24:25 来源:本站原创

§1.社会问题的道德意义

第二部分分析了道德若干最重要的概念,这一分析是出于对反思性道德的兴趣。如今,反思仍在个人头脑中进行。因此,重点在于个人的态度和回应。然而,我们已反复表明,社会环境对唤起和压制个人的思想以及锐化或钝化他们的道德敏感性具有重大的影响。从社会人类环境中最终产生了反思需要应对的问题(第224、244页)。

在第三部分中,我们提出从社会的层面来考虑这些问题,尤其是那些需要在现有社会生活状况下解决的问题。之前的分析可以被称作是形式的,因为它探讨的是道德的一些基本概念,例如善、正确、义务、赞许、标准、美德等。现在,我们来探讨这些当代生活组织所提供的观念的内容或质料。

当社会生活是稳定的,风俗掌管着一切时,道德问题关系着个体适应他们生活其中的制度,而不是与制度本身的道德属性相关。人们认为,他们的社会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他们是其所是,因此是他们应当所是者。如果有什么事情出错,这是由于个人没有按照社会风俗的要求去做。只有少数大胆的人敢批判祖先的习俗,但总是小心翼翼的。当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中时,道德问题就不再仅仅是个人的服从和偏离了。它们集中在社会制度、法律和凝结到制度中所继承的传统的价值上,集中在可期待的变化上。制度失去了它们的半神圣性,成了道德质疑的对象。我们现在就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

对于我们的状况,简·亚当斯(Jane Addams)说道:

某些形式的个人正直对于群体的大多数人而言,几乎成为自动的。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而言,不偷食物就和消化食物一样容易。在这两种情形下涉及同样多的自发的道德性……在一个要求社会道德的时代实现个人道德,在要求社会协调的时候通过个人努力的成果来炫耀自己,这意味着完全没有把握状况……我们周围都是男人和女人,他们对社会秩序本身的态度已经变得不愉快。他们用于检验自己行为的是社会检验……他们既需要一个更为清晰的、能够符合当今时代要求的道德准则的定义,又渴望参与它的实现,即渴望社会道德的信条和实践。[1]

我们现在来看看这些“社会秩序和社会检验”的问题。在较早的讨论中,我们注意到,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的问题出现在道德主要用个人的术语来思考的时代。在那时,社会关系是通过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来思考的,因而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就穷尽了所有的可能(第307页)。然而,功利主义连同其社会标准会带来这样的问题,即质疑现存的社会制度本身的道德价值。康德与之相对的理论同样是由反对现存政治社会组织的理想促成的。事实上,从18世纪后半叶以来,要求理智探索和实际应用的有趣的、激动人心的人类问题来自在国家、政府、法律、教会、家庭、工业、商业、国际关系方面对现存社会制度和传统的批判。只要道德理论远离这些领域中对社会政策的困惑,只要它们仅仅重复那些有关孤立于社会问题的个人行为的陈词滥调,就会变得贫乏而无效果。

的确,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考察社会问题的道德意义的主要价值之一,在于我们面对一些仍需要做出关键选择的问题,以及其原则仍在形成过程中的情境。我们因而避免了道德主义对时不时被提及的道德的窄化。我们意识到,道德与所有影响人类生存价值的事情一样广泛。这些价值在最大范围内涉及社会问题。因此,对现存制度的批判性质疑,以及对变化的批判性讨论——就它们将改善社会而言——是强化如下事实的最好方式,即道德理论不仅仅是进行概念分析或一种说教和劝诫的方式。当我们采取一种社会的视角时,就意识到我们的道德信念在多大程度上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并且思想、新观念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改变这一环境。

从这一点出发的考察,能够强化在我们的理论分析中所获得的一个结论。它以一种具体的方式揭示了道德理论的限度,以及它能够产生的积极作用。它展现了道德理论的用处并不在于为大的道德难题提供一种现成的解决方案,但也清楚地表明了解决方法必须通过基于个人选择的行动来达到;理论能够通过揭示其他选项,通过表明当我们选择其中的一者而非另一者意味着什么来启迪和引导选择和行动。简言之,它表明,理论的功用并不在于取代个人的反思性选择,而是成为使个人思考更加有效从而选择更明智的工具(第179页)。

再者,约定俗成的道德使人们无法看到在具体情况下决定何为善的不确定性,也掩盖了正确的和义务的东西往往是成问题的。但是,对于社会问题和相互冲突的提议的思考却能够让我们熟悉这些东西。它使我们看到,在一些情形下,道德挣扎并不是偏离了我们已知的善与正确,而是必须发现什么是善的和正确的,反思和试验是发现的唯一方式。仍然有一些人认为,他们拥有了最终自动决断什么是正确和错误的法则或原则,例如,有关离婚,资本和劳工的相对权利,私有财产的限度,在何种程度上法律应该规定个人吃、喝、穿什么等。但是,也有许多其他人——他们的数量逐渐增长——看到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无法从既定前提中推导出来,而且这样决断它们将导致狭隘的迷狂、独断、阶级争斗、内心封闭。出于宗教利益或对特定经济观念的维护而发生的战争,证明了把理论独断地带入行动的实际危险。既然正确的方式是把我们所拥有的最聪明的才智运用于这些社会问题,那么,理论的特定功能就在于确立这一才智的价值,并且通过澄清问题、提出方案、引导检验这些方案的行为来发展它。

接下来的讨论,应当使我们看清从个人到社会的道德转变究竟意味着什么。它并不意指道德变得非个人和集体的;道德始终且必然是个人的,因为社会问题必须由个人来面对,而在个人头脑中形成的决定也必须由个人来实施,这些实施者作为个人而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负责。道德是个人的,因为它们来源于个人的洞见、判断和选择。然而,这些事实却并不与下述情况相抵触:人们所思和所相信的东西是由共同的因素影响的,个人的思维也会扩散到他人。人们不得不一起行动,他们共同的行动体现在制度和法律中;统一的行动创造了政府和法规政策,形成了家庭,创建了学校和教会,并且在强大的商业团体中、在为了享乐和休息的俱乐部和会所中、在国与国相互敌对的军队中体现出来。换言之,一个巨大的关系网络环绕着个人,这是一个事实;诚然,“环绕”是一个过于外在的词语,因为每一个个体都作为其一部分而生活在网络之中。个人反思和选择的素材来自这些巨大的共同体的风俗、传统、制度、政策和计划。它们是形成个性、唤起和坚定他的态度并在每一个转折点上影响其幸福质量和志向的要素。这一点不仅在他作为直接成员的团体中成立,而且适用于那些看似外在于他的团体。既然通过商业、战争和信息交流,一个区域性国家的行动影响到另一个国家的民众,那么,一个社会群体所设定的标准(诸如对财富和名望的标准)也会影响到另一些群体中个人的欲望和能力。

如今,几乎所有重要的伦理问题都来自共同生活所处的状态。正如我们之前指出的,在一个稳定的社会中,在一个由风俗所掌控的社会中,现存的社会秩序似乎就像是自然秩序本身,或不可避免和必然,或任意;任何对于改变的建议都被视为“不自然的”。即便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深层的改变也是与自然相悖的,例如不久前“妇女选举权”的斗争,以及摆脱战争、取消工业中金钱利益的动机等,至今还是如此。然而,当发明改变了社会状况,新的需求和满足充盈起来,新的工业形式侵入家庭生活,逐渐增加的业余时间相应于新的娱乐可能,资本的巨大合并形成且决定了个人寻找工作的机会时,人们被迫注意到社会状况施加给个人的影响,被迫思考自己的行为与社会变革的关系,除非他们只是四处漂泊。如果他们反思,那么就被迫要决断什么样的社会倾向是他们所偏好的,而什么样的社会倾向是他们所反对的;什么样的机制是他们将努力保存的,而什么样的机制将被改变或取消。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是一个社会变更的时代,这一点是共识,例如民主政府时代产生了一些道德决断的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专制政府时代对大多数男人和女人而言是不存在的。

从“个人的”向“社会的”道德的转变,关系到最高类型的道德问题。对于许多个体而言,现在的问题并不在于他们是否将占据另外一个人的财产,而是现存的大尺度经济安排是否会影响到财富的平均分配;而如果不会的话,他们作为个人应当做些什么。在某种意义上,向社会道德的转变,使道德变得比从前受风俗掌控时更为个人。它驱使更多个人的反思、更多个人的知识和洞见、更多深思熟虑和稳固的个人信念、更加坚定的个人行动姿态——更为个人,在这里指的是在选择时更有意识以及在执行时更加自主。因此,认为“社会道德”意味着个体性消弭在匿名的大众中,或个人在决策和行动中规避责任,是荒唐的。它意味着个人行动的社会状况和社会结果现在被带入清醒的意识中,它们要求前所未有的细致的思考和判断。它意味着反思在道德上是不可或缺的。它指向了反思的素材:道德诉求和评价必须转向的那些事情。

无数例子表明,个人行为的某个问题由于社会条件而变得如此复杂,以至于个人必须对后者作出决断以获得对前者的某种结论。他的问题因此是这样的:对于一件关系到许多我不认识的人——其行为却与我一同决定了我们的生活状况——的事情,我应该采取怎样的态度?一个人可能对他喝酒或不喝酒达到某种令自己满意的结论,但他发现,这一事情触及了整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法规性的和宪法的行为。他可能发现,他与自己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这一相对简单的问题触及了结婚和离婚的问题,后者要求集体和共同的行动。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的时候,曾经把珍视生命作为理所当然的人会突然发现:这件事情有一个新的形态。某个努力为自己和家人挣钱的人,一旦发现自己因为某个个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失去工作,他就会继而对那些只能由集体行动来解决的经济和政治政策事宜加以评价。这些例子表明,关乎个人的事情扩展到了包括对社会制度、家庭、财产、政治宣言的理智评价。除非人们屈从机会、善变、偏见,否则必须拥有普遍的道德原则;这样,当遇到问题时,可以用道德原则来引导自己。

§2.根本的问题:个人和社会

虽然问题本身是具体和特殊的,经验则表明,在处理它们的时候,大部分人无论有怎样的脾气、教育背景或环境,总是倾向于一个而非另一个方向。一些人倾向于个人的而非共同的行动。他们认为,应当让个人面对他们自己的事情,而集体的组织行为总是受到怀疑,因为对他们而言,它包含了对个人自由领域的侵犯;在他们看来,每一个这样的干预都应当得到特殊的辩护。另一些人则倾向于反方向的论调,他们质疑孤立的个人。他们认为,个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私的,只寻求自己的所得,缺乏对他人权利的思考,并且需要由群体的法律来引导,从而不至于成为社会的威胁。或者,他们认为,个人本身就是一个无知的野蛮人,生活在一个缺乏艺术和科学的层面上,需要社会的公益活动来将他带入任何具有心灵和精神的有价值的文化中。

在我们之前所引述的例子中,可以很轻易地验证这些相反的倾向。一些人把战争中有良心的反对者视为道德英雄,并且认为国家对个人的征召入伍是最糟糕的道德暴政。另一些人,无疑人数更多,则认为这样一个人是道德逃兵,对教育和保护了他的社会忘恩负义,出于懦弱而把自己的个人安全置于整个群体的价值甚至可能生命之上。有一些人认为,自由的最大限度应当在个人的两性关系中展现出来;婚姻不应当是一个固定的制度,而是一个自主的契约,如果后代的利益得到恰当保护,那么可以随意中止。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样的观念是一种道德无政府主义,之所以受支持是因为人们对无序的渴望,它对于社会生活的基本稳定性具有破坏力。而对于财产和经济境况,在支持私人财产是神圣的人和偏好共有财产的人之间的争执已众所周知,无需赘述。

人们因赞成不受约束的个体性或社会控制的道德主张而分裂成对立阵营的倾向,影响了生活、教育、政治、经济、艺术和宗教的方方面面,也决定了对更为微小的事情的态度。一方面,人们断言,集体的行为会导致机械的一致,造成大量的人一个模式,没有个体差异;社会影响抹平差异,它消除了差别并且导致平庸。与君主制相比,民主因为这一倾向而遭到反对。但也有人辩称,有组织的社会倾向于审查;它不断干涉个人的事务,干涉个人所想、所吃和所喝的东西;它本质上对于探寻、探讨、批判的自由充满敌意,因为这样的自由几乎肯定会产生出评价和行为的变化。思想必然会把已建立的社会秩序的某个阶段带入批评之中,并且因而被那些更关心社会而非个人的人所反对。

由此就发展出了一个特定的思想派别,认为社会在其集体的和有组织的能力方面的行动应当被限制到最低;它的行为应当主要是消极的,只有当个人的行为伤害他人的时候才限制它们。除了这个派别中最激进的,所有赞成这一思想的人都承认这一消极的偶尔干预是必要的;但他们坚持这一干预应当被限制在那些外在的事情上,而永远不能扩展到个体性的本质上,扩展到欲求、情感、思维和信仰上。而他们的论据在于指出,历史上曾有过一段很长时间的、灾难性的对于信仰的迫害;由于对社会一致性的渴望而导致狂热和狭隘。

另一方面是集体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中的一些人认为,个体仅仅是由“自爱”所驱动的,这一“自爱”如此强有力而导致“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其他人则指出了社会关系在个体文化中的影响,这些个体单就自身而言至多是粗糙和鄙陋的。他们认为,从原始本性的角度来看,个体很难超越动物性的层面;他们在文明的道路上所拥有的,是通过培养而非本性所致;文化不是通过生物遗传,而是由传统、教育、书本、艺术品以及持久的制度的影响所致。这些集体的社会力量的保持和强化,是所有那些对个体的道德化感兴趣的人的首要职责。在今天,人们愈加强调一个实际的因素。只有组织起来的社会行动,才能改造旧的社会制度;这些制度仅仅由于惯性和少数特权者的个人利益而得以延续。因此,它们不再适合当今的需求,特别需要重建经济的和工业的条件。这样的变化,很显然是大范围的。因此,它只能够通过集体的行为来实现。

§3.冲突的三个方面

当人们赞成这个或那个方向时,冲突来自把所有的事情都归结于一个更加普遍的问题,也即个人和社会的对立。事实上,有许多不同的问题必须就每一个问题本身来面对和解决;而在其中,个人和社会并不是相互对立的。的确,在最严格的意义上,没有一个问题可以被还原为个人的和社会的。正如我们经常指出的,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而“社会的”这一词语所指的恰是个人实际上被联系在一起以亲密的方式彼此相关。“社会”无法与它自己的构成者相互冲突,就像人们不能把整数集和单个整数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个体也无法与他们自身所有的关系对立。只有一个非现实的和不可能的存在物、一个完全孤立的存在物可能与社会相对立。

当然,没有什么被称作社会的东西是凌驾于约翰·史密斯、苏珊·琼斯以及其他个人之上的。社会作为某种与个体有别的东西,完全是一个想象。另一方面,在宇宙中没有什么东西——甚至连物理的事物——是与某种形式的组织相分离的;从原子到人,没有什么东西不涉及共同的行为。行星存在于并且构成太阳系,而这些星系又存在于并构成银河系。植物和动物存在并且构成更为亲密和完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的关系。人类唯有通过个体的联合才产生;而人类的婴儿如此脆弱,以至于需要依赖他人的关爱和保护才能生存;他不可能在不受任何帮助的情况下成长;他的心智是通过与他人的接触和相互交往而得到滋养的;一旦个体走出家庭生活,他就会发现自己进入了其他的组织,如社区、学校、村庄、工厂或商业组织。除了将他与其他人绑在一起的纽带,他什么也不是。即便是隐士或鲁宾逊,即便他们与其他人有着自然的隔离,只要他们的生活高于野兽,那么就仍然是他们所是者,思考那些流经其心灵的思想,胸怀他们独特的志向,因为社会的关系曾经且至今依旧存在于他们的想象和情感之中。

所有这些情况都是真实的。但是,它们却基于对问题本质的错误论断;它们并没有解决实际存在的重要冲突。将这些牢记于心是重要的,因为它们防止我们误解问题的本质。出于上述缘由,在个体和社会之间并没有冲突。因为这两个术语都指向了纯粹的抽象。存在的是在一些个体和一些社会生活的约定之间,在族群和个体的阶级之间,在国家和民族之间,在蕴于制度中的旧传统和来自那些脱离、攻击社会成见的少数个体的思维及行动新方式之间的冲突。应当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些冲突,这在任何时代都有真正的差异。有理由认为,它们通过私人和自主的行动可以最好地得到解决。也有理由认为,最佳解决之道在于共同的行为。没有任何普遍理论能够解决个人和社会的冲突,或者指出它们的解决方式。

但是,冲突确实存在。断言个人和社会间并无大量的冲突,并没有使冲突彻底消失。如何解释它们,它们可以被还原为怎样的形态?首先,没有一个单一的“社会”;有许多社会、许多形式的组织。这些不同的群体和阶级在许多方面相互对立,有着各自不同的价值。人们在友谊和仇恨中彼此联合;为了享乐和罪恶而联合;在俱乐部和兄弟会中、在党派和小圈子中、在教会和军队中联合;为了推动科学和艺术,为了掠夺他人而联合;人们在商业合伙和组织中联合;人们在国家以及与另一个国家的战争中联合;工人们在工会中联合,雇主们在商会中联合,而联合加剧了双方利益的争斗。政治生活由互相对立的党派所形成,而在党派内部也有内讧或“小集团”。在一个组织内部的斗争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在商会中,核心组织和地方分支常常背道而驰,就像在政治中通常有集权化和地方自治力量之间的斗争。在经济领域,个人形成群体,而联合加剧了在生产者、分销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斗争。教会与国家为了最高权力而你争我夺;科学群体有时不得不与两者抗争。官员们联合起来是为了保护他们特殊的利益,他们的利益又与私人个体的利益相冲突;统治者运用权力来压制和骚扰他们的臣民,这是常有的事情。的确,这些情况如此常见,因而为政治自由而进行的全部斗争,展现为臣民为了从统治者的暴政中解放自己而进行的斗争。

也有许多冲突并不是在个体和社会之间,而是在群体和其他群体之间、在一些个人和另一些个人之间。分析显示,他们会依据相似的特点来形成阶级,而这些特点有助于解释为何人们形成冲突是在个体和社会之间这样的观点。

1.在统治群体和一些拥有较小权力、较低经济地位的群体之间存在着斗争。地位较高的群体在这些情形下,总认为自己代表了社会的利益;并且把那些向其权力发起挑战的群体看作是对已有权威的背叛,是为了满足他们个人对法律和秩序的厌恶情绪。一个看起来有些惊人的例子是现今在如下两派之间的分裂:一派认为,政治国家是最高的社会形态,是最高的共同道德意志的显现,是所有社会价值的最终源泉和全部保证;而另一派认为,国家只是许多社会形态中的一种,它把权力主张过度地扩张为实际的垄断,从而带来了邪恶。这里的冲突并不像之前所认为的那样,存在于国家和个人之间,而是在作为统治阶层的国家和那些追求更大行动自由的群体之间。这在原则上,有些像较早的政治群体为了从教会权威中解放出来而进行的斗争。

2.在这些冲突的某些阶段,地位低下但却不断上升的群体并不是被组织起来的,而是松散地联合在一起的;它的成员通常并不会为一个已经获得认同的群体说话,更不会为作为整体的社会组织说话。另一方面,统治群体不仅组织有序,而且是大家接受和承认的;那个时代的大部分意见和情绪都支持着它。一个在后来被视为彻底独裁的政府,不可能从开始就总是如此的。否则,它很容易被颠覆。

为了维持权力,统治群体必须至少在公众看来代表和支持那些他们自己所关心的利益。因此在旧的、已确立的阶级和低等的、发展中的群体之间的冲突之上,还存在着在那些普遍被接受的价值和正在形成的价值之间的冲突。这一度表现为在大多数守旧的人和一小部分对于发展中的新事物感兴趣的人之间的冲突。由于观念获得认可、价值被认同和分享需要时间,那些新的、相对无组织的观念和价值尽管可能代表真正重要的社会价值,但往往被认为是心怀不满的个人的想法。要保留过去社会的价值被视为是社会的,而要形成未来社会的价值则被视为仅仅是个人的。

在这两种情形下,冲突通常存在于那些关心秩序和关注发展的人之间,而维持秩序被解释为“社会的”,倡导进步则是个人的作用。即便那些其活动最终促成新的社会秩序的人,有时也会觉得敌人就是社会组织本身。此外,每一个社会秩序都有许多缺陷,而这些缺陷被认为是存在于每种社会组织中的邪恶的标志。后者被认为只不过是一个约束个体的锁链系统。特别在旧的制度衰败、瓦解时,这种感受日益增长。就像在18世纪末的法国以及19世纪末的俄国,它们随即呼唤出一种强烈的道德个体主义,就像卢梭和托尔斯泰各自主张的那样。当组织需要改变时,人们可能觉得所有组织都是压迫的。暂时的现象被当作永恒真理的例证,特定情境的需要凝结为普遍的原则。

3.有时当下的困扰与过去秩序的瓦解联系在一起,而现存的邪恶只有通过有组织的社会行动才能纠正。因此,所谓的个体和社会的排位被改变了,实际上颠倒了。那些受益于现有政权并希望保持它的人现在是“个人主义的”,而那些希望看到合力带来伟大变革的人则成了“集体主义的”。后者感到,现有的制度是一个阻碍社会发展的强制躯壳。他们发现,分化、不稳定、内在的竞争是如此巨大,因而现有的社会只是外表看起来如此,实际上却像卡莱尔(Carlyle)称呼他那个时代的“社会”那样,是“无政府主义加警察”[2]。另一方是那些在这一社会状况中占了便宜的人。他们赞扬它是个人能力、主动性、勤勉和自由的产物;这些珍贵的品质将由于采取了集体行动的计划而受到威胁。他们把其他人想要的那种社会秩序看作是一种奴性,它摧毁个体努力的动机,创造对无个性的整体的依赖,用邪恶的父权主义替代自力更生。“集体主义”在他们的嘴里,是一个贬义词。简言之,那些试图维持不变的人现在成了“个人主义的”,而那些想要改变社会的人则是“集体主义的”,因为所期待的变革规模如此广大,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才能产生效果。

因此,我们将用对发生在具体时间、地点的确定冲突的考虑来取代个人和社会之间的普遍对立。总之,“社会的”或“个人的”都没有固定的含义。所有道德(包括非道德)都既是个体的,也是社会的:说它是个体的,在于它直接的开始和执行,在于发生行为时的欲望、选择和倾向;说它是社会的,则在于它的情境、质料和结果。在一个时期被认为是反社会的和非道德的东西,后来会被看作是伟大的和有益的社会变革的开端——就像那些一度被判为有罪的道德预言家后来被尊为民族的恩人。被独裁政府视为阴谋而遭受惩罚的组织,在其行动成功后会成为光荣的解放先驱。这些事实并不意味着没有持久的判断标准,而是说这一标准要在结果中寻找,而不是在对个人和社会的某种普遍观念中寻找。

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展示出分析社会问题以便决断所涉及的道德价值的三个视角。首先,在统治阶级和新兴阶级或群体之间的斗争;其次,在旧的和新的组织形式和模式之间的斗争;第三,在由自主的私人努力带来的结果和由涉及公共机构的有组织的行为带来的后果之间的斗争。在历史语境下,有阶级和大众之间的冲突;保守和自由(或极端)派之间的斗争,以及利用私人和公共机构力量、公共行为的扩大或限制之间的斗争。

第一类斗争的一个例子可以在国家的起源中找到,国家建立在众人之上而不是一个君主王朝的基础上。这一起源涉及对已建立制度的颠覆,这些制度在很长时间里规范着社会事件;它解放了很多个人,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型的社会制度和组织。也就是说,它并不是仅仅朝向个人主义的运动。前面所提到的第二类斗争,在旧的(或者如其反对者所称的反动的)和新的之间,在那些想要保持既得利益、害怕和反对一切社会变革的人以及想要进行程度不同的社会变革的人之间,这可以在生活的所有方面看到:在宗教组织中,有原教旨主义和现代派之争;在教育中,有传统派和“进步”派之争;在政治中,有右翼和左翼之争;在工业社会,有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的斗争。在主张私人行为和主张公共行为的人之间的分歧,显现在涉及政府行为的每一件事情上。无政府主义者是一个极端,他们中的一些人相信放任自流,并且认为那些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另一些人认为,政府服务应当扩大,以服务普遍的利益;还有一些人则信仰国家社会主义,他们想让政府控制所有大型生产和分配的方式。

§4.方法的问题

在试图解决我们的伦理学讨论中的这些问题时,显然会涉及学派偏见。但更为重要的是,它涉及一种已经遭到公开批判和反驳的方法的运用。它假设有终极和确定无疑的知识的存在,我们可以依靠这些知识来自动地解决每一个道德问题。它包含着对一个教条的道德理论的认可。另一种方法可以被称作实验性的。它意味着反思性道德要求对具体情境的观察,而不是对先验原则的固守;意味着自由探索和出版及讨论的自由必须鼓励,而不仅是抱怨地容忍;意味着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必须有机会尝试不同的措施,以便观察、比较它们的效果。简单说来,这是一种民主的方法、一种积极的宽容,是对他人的才智和个性的理解,即便他们的观点和我们不一样,也是科学的探索事实和检验观点的方法。

而相反的方法,即便我们去除它的极端特性,即历史上通常伴随它的强行压制、审查以及迫害,也是一种诉诸权威和先例的方法。在不同时间求助的权威有:用超自然方式揭示的神的意志、神授权的统治者意志、哲学解释的所谓的自然法、个人的良心、国家或宪法的命令、普遍的认同、大多数人流行的习俗、从古老过去中来的传统、先祖的智慧、过去形成的先例,这些都在不同的时代成为权威。这些诉求的普遍特征在于,存在着某种如此权威的声音,它排除了探索的需要。其中的逻辑在于,虽然对于自然事实,我们需要一个开放的心灵;但道德则需要一个完全确定的和封闭的心灵。

采用实验的方法并不意味着没有权威和先例的位置。相反,正如我们在另外的地方指出的,先例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第285页)。但我们必须运用先例而非不知不觉地遵循它;要将它们用作分析当下情境的工具,建议需要考察的问题以及尝试的假说。它们的作用就像个人的记忆之于个人的危机,是一个可以用来寻求建议的宝库。权威也有其用武之地。即使在自由的科学探寻中,当前的研究者依赖过去研究者的发现,运用过去科学研究者所确认的理论和原则。然而,他们这么做,仅仅在于没有证据要求对他们的发现和理论进行重新检验。他们从来都不认为,这些发现是最终的且在任何情形下都不会被质疑和修正。由于偏见、酷爱确定性以及囿于常规,已接受的观点获得了某种动力;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它甚至限制着科学中的观察和反思。但这一限制如今被认为是人性的弱点,是对权威原则的不当运用。

在道德事件中,同样有如下的预设,即倾向于那些在过去已经形成并且被有洞察力的人所采取的原则;而当反对这些原则的只是个人出于一时冲动或激情而想要逃避这些原则时,这一想法就变得尤为强烈。这样的原则就像过去已获得的科学原则那样,并不会轻易地被取消。但新近发现的事实或新形成的条件可能会导致怀疑,并且表明被接受的教条不再可行。在社会道德的问题上,比其他任何已获得的特定原则或作出的决定都更为基本的,是愿意重新检查并在必要时修正当下信念的态度,即便这一过程包含通过一致努力来改变现有制度并把已有倾向引向新的目标。

认为强调道德的社会特性会导致对当下状况的赞美,这无疑是一种夸大。这一观点的确坚持认为:道德要拥有活力,就必须与这些状况相关;然而,它并没有表明对这一关联是赞同还是反对。一个在沼泽中行走的人,必须比一个在平坦道路上行走的人更加小心地注意周遭环境,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会向周遭环境妥协。我们所拥有的选择,并不是在退让默许和忽视之间,是在因为与事实相关而有效的道德和由于忽略真实情况而变得无用和空洞的道德之间。与由现状所产生的社会后果相对,总是存在更好的社会后果这样一种理念,而它是由社会变革所带来的。

§5.历史上的个人主义

对现有社会状况所展现出来的特殊道德问题的考察会留给后面的章节。我们在此要说明,在特定意义上由历史原因所决定的所谓的“个人主义”运动说了些什么。

1.在经济领域,就是这种观念:让个人自由地追求他们在工业和贸易上的利益,这不仅会最好地促进他们的私人利益,也会最好地促进社会的进步并且最有效地帮助满足他人的需要,从而达到普遍的幸福。

2.既然在这一论断中“放任自流”(left free)指的是摆脱法律和政府管理约束的自由,那么,这个原则就有其政治的方面。它意味着政府的活动应当被限定在维护社会治安上;也就是说,应当维持秩序,防止一个人侵占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对他人权益的侵扰发生时能够及时纠正。在当下的阶段,它意味着“别让政府管事”,至少让它管得越少越好。

3.由于这一论断有一个“意识形态上的”支撑,也意味着某种普遍的哲学可以被称作“自然的”而非“人工的”。依据这一观点,经济活动是自然的并且由自然法则所掌控。人们自然寻求满足他们的欲望;劳力或精力的消耗自然会是经济的因而对于最小的付出会有起码的回报;为了保障未来,人们自然不会花光他们所生产的一切,因此会积累资本来扩大他们未来的生产力。由于把精力投放到单个领域而同时拥有技能时工作的产出是最大的,劳动的分工便内在地发展了,且这一分工带来了交换和贸易。这导致了一种普遍的相互依赖,每个人都被迫找到他的产出最大的工作;并且为了给自己带来最大的回报,从事那些最好地满足他人需要的工作。与经济过程这一“自然法则”相反,政治规律则是人为的;前者是植根于人类本性中的(作为上帝的副手),而后者则是人为的。预设总是赞成自然法则以及它们的作用,反对人类的“干预”。

4.与这个自然法则观念——等同于经济法——并行的,还有自然权利的观念。依据这一观念,某些权利主张天生就属于与市民社会和国家分离的个人。生命权利、个人生产的财产权利、与他人建立契约和约定的权利就是这样的权利;它们与公民的和政治的权利相反,后者依赖于社会的市民的和政治的组织。由于它们是天生的、不可剥夺的,对政府活动也就确定了界限。政府存在是为了保护它们;如果它侵害了它们,那么,政府就违反了它自己的功能,公民也就不再有义务服从它。至少,法庭必须宣布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自然权利。

5.虽然并不总是如此,人们通常把上述四点和据说在心理学基础上找到了科学支持的利己学说相联系。依据这一观点,人性本身就反感一切包含节制和艰辛的牺牲,除非当有某种获得更大好处或利益的动机。所有的个体都应当关心自己的利益,并且擅长计算它——至少,假如它们并没有被压制的法律以及人为的社会制度所妨碍或搅乱时。

这些不同的思考在一起,构成了更为狭窄的历史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学说。它是在18世纪形成的。它对于塑造整个19世纪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具有深远的影响——至今也没有完全消失。它的出现和发展,具有确定的原因。新发明的机器(由蒸汽而非手工驱动)创造了一个新的工业发展,而现存的法律和风俗则代表着一种农耕文化并且包含了许多封建残余。它们设置了妨碍国外、国内商业的条条框框,阻碍了新型工业的发展,并且以牺牲制造业和商人阶层为代价,从而有利于地主。欧洲政府为了充实政府财库,以牺牲工业和商业的代价来管理(实际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经济上的放任自流学说则体现为对人类的独创、能量和发明技巧的解放,它打开了一条特定的进步之路。已经建立起来的组织代表着惰性、懈怠和压制,这一暂时的历史冲突被普遍化为一种在“个体”和“社会”、“自然”和“人为”之间的内在的和绝对的对立。

这一时期与我们现在流行的民主政府的开端相吻合。政府总体上要么是腐败的,要么是压制人的,或者两者都是。它们被认为——并且在那时有着很好的理由——标志着对合法的个人自由的任意限制。在美国,这一感受由于在殖民者和英国本土政府之间的冲突而得到强化。从英国对殖民地所施加的管制很容易得出如下看法,也即所有的政府天生都是压制人的,政治生活的目的就在于限定政府的越界从而保障公民的自由。美国诞生于对国家行为的嫉妒和恐惧的气氛之中;传统顽固不化;它构成了个人主义哲学的当下力量的很大一部分。这种感受,还有个人的独创性、独立以及自助,为个人主义的学说创造了一种道德背景,它们在一个地广人稀的国家的开端是如此不可或缺。尽管民主是有关自治的观点,但在他治情形下形成的传统和情感依旧存在,因而任何类似下述的观点至多存在于地方社团的管理中,也即人们可以运用他们自己的工具即政府来促进自身福利。“自然法则”对于人为法则的优越性,导致人们放弃了在智慧控制下的努力;经济进程被认为会自行运作,并且指向一个有利的终点。法庭把自然权利的观点解释为禁止任何在财产分配中扰乱现状的规定,或者出于对工人利益的考虑,将其解释为禁止任何限定自由约定的规定——法律的构想在于,所有人在工业安置上能够同样自由地进入或不进入这一制度中。

与此同时,所谓的个人主义哲学从中产生,并完全改变了对整体施加影响的初始经济和政治情境。工业主义取代了农耕主义而成了统治力量。机器成了常规而不是新的和独特的生产手段。非个人的集团而非与工人们有着私人接触的个体雇主成了统治者。资本的聚敛变得巨大起来,并且与更大的资本融合。自由与契约、不干预工业中习惯规则的学说都有利于雇主和投资人,而损害着工人即大众的利益。保护性的法规开始产生并且紧跟着(与旧的“个人主义”观点相反)“集体主义”观点发展。作用完全相反。所接受的、已确立的社会秩序开始包含那些早先不得不由少数人争取的事情。社会秩序现在本身就是之前所定义的“个人主义的”,而那些先前被持不同政见者和改革者所运用的学说和口号现在被用来维护现状。“自由”实际上意味着那些在现有权力分配中占据优势的人不受限制的行为,通过对财富以及生产工具的占有。

个人主义哲学的伦理准则曾经和现在依旧是:个人拥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只要自由并不用来损害其他个体同等或相似的自由。这一准则流行一时;正如已经指出的,它曾经对摆脱那些丧失价值的法律和制度产生了作用。但作为一个理性的声明,它也有缺陷、“困境”(catch)。什么意味着相似的或同等的自由?如果它指的是在物质上相似、在实际权力上平等,那么就很难反对它。这一准则,与有组织的社会努力去平均化各种条件是一致的。例如,它会证明公共行为对所有人保障教育是正当的,这一教育将使他们的能力得到充分发展,从而尽可能处在同等的知识层面和被培养的理智层面上。它也会证明法规应当为那些现在处于劣势的人(由于身体能力、财富以及运用机器方面的不平等)提供平等的机会。换言之,它证明有大量的所谓社会立法是正当的。而这些立法通常总是遭到个人主义理论的谴责。

但是,对于平等理念的解读是形式的而非物质的;它注重法条而非现实。个人假如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那么,人们就说他们是平等的。在法律理论中,一个要养活家庭的个人,在和他的雇主就劳动时间、条件和工资上讨价还价时,是平等的(这位雇主有大量积累的财富可以依靠,他发现,许多挣扎在生存线上的工人正在争夺挣钱养家的机会)。

就道德而言,个人不可能分成许多孤立的独立的力量,这些独立的人可以相互比较他们的力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平等。个体的人是一个整体;他付出的劳动以及所得会影响他的能力、欲求和满足感——除了他自己,还有他的家庭成员。就像只有考虑一个人的全部时,才能说清他应当得到什么;我们只有考虑所涉及的要素(例如,契约“自由”)对他的生存、发展机会以及和他人关系的意义(而不仅仅是某种在形式和法律上所界定的观点)时,才能断定他的自由得到了促进还是受到了妨碍。

历史研究的目的并不在于表明某些反“个人主义”的原则是正确的因而我们应当用集体主义的原则来替代它,以便满足社会的道德需求。首先,它是为了表明社会准则在其伦理方面的相对性。不存在一个单一的原则,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其实际意义或后果是完全相同的。在18世纪和19世纪初处于道德进步一边的事物,可能在20世纪变成了道德上极端保守的教条;现在有用的东西,可能到后来被证明是有害的。这一事实以一种更为具体的方式表明,从个体和社会的普遍概念中推演出具体的道德行为方向是不可能的。

从这一事实出发,可以得出第二点。我们不得不考虑任何与情境相关的措施所产生的可能后果——它发生于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不可能制订普遍的规则,例如有关私人和公共行为各自的范围。所有人,除了最极端的“个人主义者”,都会反对这样的逻辑结论,即不应当有任何由税收支持的公立学校。他们意识到,在一个纯粹志愿的体系中,有多少孩子可能会失去教育;他们知道,什么样的不公正会在社会中产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共教育总是好的。统治阶级和政府可能会利用学校来反复地灌输教条和进行“洗脑”,压制探索的自由;可能会用同一个模子来塑造孩子的心灵,因为这个模子适合它们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形下,出于道德原因,应当鼓励其他学校的言论而非仅仅那些由国家所支持的学校的言论。

每一个有关公共行为的扩展或限制的问题,都应当就其自身得到考虑。曾有一个时期,宗教和宗教崇拜具有公共的用途。而如今,几乎所有人都肯定它们应当成为私人的、自愿的事情。英国历史上曾有一个时期,法庭并不完全是私人的,而依附于封建地主;而今天,很少有人会质疑司法功能向国家转移的价值。但即使是这一转移,在政府的判决下,也并非与私人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法互相抵触。如果我们进一步回到历史,就会发现,在野蛮部落中对正义的管理是一件“自助”的事情。可能有人反对把它移交给公众,其理由是这可能会削弱个人的独创性和责任,从而造成过分依赖国家父权主义。总的说来,我们可以说,许多兴趣从公共转向了私人,但在科学、工业和公共情感方面却相反。因此,公共政策方面提出的每一个措施都应当考虑它本身对群体成员福祉的影响,而不能根据有关个人或社会的某些抽象理论来处理。

最后,尽管我们的例子大多考虑的是公共行为与私人行为的冲突,但这样一种原则——即应当通过分析特定情境下的后果而得出结论——对已经提到的所有问题都适用。以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各自的道德主张为例,很难想象一种情境,在其中没有任何过去的价值需要保留。但是,对它们的保留可能会要求改变它们维持的方式,要求在法律和习惯方面的改变。很显然,并非所有的风俗和行为方式都可以同时改变。首先这是由于习惯的惰性,而任何朝着这一方向的努力都会使一切陷入混乱之中。有些习惯必须原封不动地保留,以便发挥其积极的影响,带来在其他制度中所希望的改变。问题总是分辨和强调的问题: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应当相对稳定地保留,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又应当改变,以便使价值更稳定、更公平地分配、更丰富和更加多元?如果我们片面地考虑问题,保守主义就会变得盲目和反动,而激进主义则会变得突兀和暴力。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不会有一个职业改革者的阶层。每个制度的某些阶段会不断地重塑自身,严格地说重新创造,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当代条件。

对某些人来说,他们在判断社会制度、风俗和传统的伦理价值时所遵从的态度和方法是实验性的,还是教条和封闭的,是通过对后果、条件的影响的研究,还是通过把所有问题都套到已形成的绝对标准上,这是一个学术问题。然而,除非前者被采用,否则,在社会道德的问题上就不存在科学方法的运用。至少有这样的前提,即在社会事件上发展出客观和公正的探索方法,这和在物理问题上同样重要。系统探索的反面,是对偏见、派别、那些不假思索接受的传统、各种直接环境的压力的依赖。采用一种实验性的判断方法,会真实地在社会判断和实践中带来一种道德革命。它将消除产生不宽容、迫害、盲信以及利用不同意见来制造阶级战争的主要原因。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在当前,在判断现有风俗和政策时所运用的方法问题比在争议中得出任何特定的结论更具有道德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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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亚当斯:《民主与社会伦理》(Democracy and Social Ethics),第1—4页。这本书整体上是对这一观点应用到如下问题上的思考:家庭、国内调整、慈善、工业、城市政治和教育等。

[2] 托马斯·卡莱尔(1795—1881),苏格兰讽刺家、评论家、历史学家。——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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