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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 第二十一章 商业和企业的社会控制

作者:杜威 分类:外国名著 更新时间:2024-12-05 02:24:37 来源:本站原创

如果在现在的资本主义秩序中有这样的缺点和不正义,那么问题自然来了——为什么社会不对它采取些措施呢?回答是:资本主义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政策,其目的在于缓解已经指出的恶。现在有两个国家——意大利和俄国,人们正在进行完全不同制度的实验。我们先考虑前者,在仍然实行完全资本主义的国家的改良。

§1.工厂立法

工厂立法始于英国,那里是工业革命最早出现的地方。在妇女、儿童雇佣中惊人的虐待(工作很长时间并处于危害健康的条件下),导致议会在1802年通过了童工法,之后出现了一系列工厂法来保护妇女和儿童。后来,美国和德国相继效仿。在美国,情况比较复杂。事实上,一个州也许会批准保护立法;另一个州,由于有企业和前一个州的企业竞争,也许会忽略或拒绝采取这样的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如此。

国会试图通过法律控制童工,要求对进入州际贸易的童工生产的商品征税。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这样运用征税权力为非法,因为这个法案的目的不是为了筹集资金而是为了防止童工。这个法庭以前认为,联邦政府用征税来杜绝州银行发行货币是合法的。这意思似乎是,人们认为熟悉的保护商业避免损失的原则,与证明扩大联邦政府的征税权是合理的一样重要。为了避免法庭对童工法案的反对,国会通过了一个宪法修正案,并使其服从州的立法。不幸的是,这个提案出现在世界大战后的保守反动时期;现在要达到必需数量的州批准,还不大乐观。有讽刺意味的是:最早拒绝所提议的修正案的州之一——马萨诸塞州,现在深受那些很少有或者根本没有保护立法的州的竞争之苦,正如根据1930年的人口普查,马萨诸塞州的纺织城市的人口减少所表明的那样。

德国和英国不仅批准了工厂立法,而且实施了失业保险,为似乎不可避免的失业时期和不可避免地达到某个年龄、不再期望在由竞争原则支配的企业里就业做准备。到目前为止,美国尚未以政府行为的方式在这些方向上做些什么。然而,赞成政府帮助那些因年迈无力工作者的强烈意见,在许多州导致了建议立法。在1931年12月,有17个州和一个地区采取了这样的援助措施。在许多商业公司,已经开始为退休提供养老金或其他津贴。在几个案例中,公司也为预防失业做了准备,尤其是在男性服装业。

在中世纪,教会认为帮助穷人是自己的一个责任。毫无疑问,它拥有的土地部分用于维持修道士和修女的群体,但也有部分用于慈善。当英国教会的财产大部分被国家没收时,照顾穷人的部分责任也为世俗当局所承认。但是,总有耻辱和济贫相联系。这种理论认为,一个愿意劳动的人能够养活自己和家庭。在美国早年,有一种看法认为,“寄生”是丢脸的。这样的男人被怀疑为“懒惰”,而懒惰和不道德行为一样是为人所深恶痛绝的。

然而,在此经济条件的彻底变化再次迫使人们承认这个事实,即人可能由于普遍的生意萧条而失去工作,与他们本人的错误或逃避的可能性没有丝毫关系。而且显然,只要劳动被认为是可以在最便宜的市场购买的商品,像机器一样,如果不再处于高效时就可以报废,那么对老年人防止贫困和衰老的保护(当雇主对工人有个人情感时存在)就荡然无存。一个自称公平而不说人道的社会,必须考虑这些变化的条件,并且通过企业本身或者政府管理来预防现在工业发展带来的偶然性。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说:“树在哪里倒,就在哪里躺。”现代良心相信,一个自称理解这句话含义的社会应该防止树倒——或者当这样做不可能时,至少应该防止这倾倒压垮共同体中六亲无靠的成员。

为了健康、安全和道德,运用政府的力量来控制就业条件,在所谓国家的“警察权”中得到了辩护。美国管理危险职业时运用这种权力的主要决定,是在1897年霍顿诉哈代一案判决中提出的。在此案中,大法官布朗的意见也许可以称为劳动人民的《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关于警察权更为宽泛的说法,反映在大法官霍姆斯的话中:

也许一般而言,警察权涉及所有大的公共需求(167 U.S.518)。它也可以用于援助惯例所认可的、主流道德或者根据公共利益急需的、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所要求的事情。[1]

迄今为止,法院一直不愿意把不能直接归于健康、安全或道德的立法置于警察权之下来为立法辩护。[2]

在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New York)[3]中,一个限制面包房工作时间的法律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1911年,纽约上诉法院(the New York Court of Appeals)废除了“工人赔偿法案”(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这个法案旨在为因事故而受伤的工人提供赔偿,即使雇主没有过错。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国会制定的哥伦比亚特区的最低工资法是违宪的。另一方面,在1908年,它支持限制妇女劳动时间的俄勒冈法(Oregon law)。[4]在影响工资的立法方面,问题是:在工资协议中,旧的个人主义自由原则为一方面;另一方面,最近承认的原则,即为了社会福利,一个国家保护其成员免受剥削,也许是明智的。

§2.受公共利益影响的财产

保护公共福利、防止财富权力的第二次尝试,是“受公共利益影响的财产”的法院所承认的学说。在这次案件中,保护农民防止铁路和仓库过高的价格,促进了这次立法。商业和私人生活对诸如电话、电力照明发电厂、煤气公司、电车、公交线路等公共设施日益增多的依赖,支持了这个原则的扩展,即州、城市和美国可以规定“合理的”价格。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Munn v.Illinois)为这种控制作了如下辩护:

如果财产的使用以某种方式具有公共的后果并影响普通百姓,这财产确实就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因此,当一个人把他的财产用于某种有利于公众的用途,他实际上在那种运用中给予公众以利益,并且必须在他这样创造的利益的程度上,服从公众为了共同利益对其进行的控制。[5]

美国州际贸易委员会以及几个州的各种委员会进行监督,并在某种程度上管理铁路和公共设施的价格。显然,在这些案例中,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是合理的价格?有人提出两种方法来确定价格的基础:(a)价格应该能够给予投资到铁路或其他设施的资金以公平的利息;(b)价格应该产生出以现在的费用重新开设工厂的公平的回报。

在这两种方法之间最大的差别可能是:首先,在工厂建立时,物价和工资都比较低;而后来建立时,物价和工资要高得多,所以费用要大很多。而且,第二点,处于城市的工厂或集散地,通过城市的增长而增值,所以如果现在需要购买一个新的地点,费用就比早些时候大很多。介绍一个就公共设施而言的案例,其目的自然就是使资本价格变得尽可能地高,股东的回报就是建立在这之上。另一方面,消费者的利益是保持法定资本处于尽可能的低位。至于这种管理是否被证明是成功的,看法不一。有人宣称,如果采取第二种原则来估计价格,那么消费者根本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投资者并不明白,为什么他不能分享城市价值的总体增长,或者说价格的总体增长。一些城市采取的补救措施就是提供它们自己的照明,就如它们提供自己的水供应和排水系统。在欧洲,电车的市政所有权是常见的,而德国在赢利地运行其铁路。美国在战争期间私人管理彻底崩溃时接管了铁路。在芝加哥,作为公共厕所一个伴随的特点,它把许多原来分散于城市许多地方的售票处集中到一个屋檐下,并且原则上实行这样的政策,除了它们自己单独的道路信息外,拒绝任何其他信息。但是在战争结束时,那些反对政府管理权扩张的抗议非常强烈,铁路重新回归私人所有。无论是由于对政府管理时期管理的有益的冲击,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铁路极大地改善了它们的货运服务。但是,运费一直被农民和某些其他货主阶层认为过高。

在早些时候,人们喜爱的获得高回报的似乎“合理的”方法,就是发行所谓的水分股票(watered stock),即不代表任何投资而有资格分享可能的红利的股票。这类股票的发行权被限制于有关铁路和公共设施;但是在铁路和设施方面,诡计多端的顾问为一方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者为另一方之间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息过。

§3.1890年的谢尔曼法

在19世纪80年代,较小的企业和商业小公司合并成较大的公司成为潮流,到90年代,这种现象越来越多;起初这称为“托拉斯”(trusts),来自早期实现联合的合法方式。人们担心,这些大公司会成为垄断者,从而逃避竞争的自我调节。人们一直假定,这种竞争会调节价格。

谢尔曼法案(the Sherman Act)禁止形成垄断和限制贸易的联合。显然,这个法案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即如果竞争能够得到保留,公众就得到了保护。事实上,政府解散某些大的联合的努力,似乎仅仅有效地改变了纸质的所有权证书,而没有影响实际的所有权。这正如据说是一个合并成由一个单独的控股有限公司控制的两条铁路的股东说的:“主要的差别似乎就是,我有一张白色的证书在一个口袋里,和我有两张证书,一张是蓝色的,一张是粉红色的,在两个不同的口袋里。”换句话说,他的股东伙伴拥有这两条铁路,并不特别在意把他们的股权证书分开还是合并到一个合法的公司里。重要的是他们拥有这两条铁路。

§4.公平竞争

资本主义的支持者依靠竞争来调节商业和工业,但是在此改变了的条件再次干扰了这个原则的运作。不仅有人尝试各种各样的欺诈行为——如假冒商标,或者以欺骗购买者的方式推销商品——而且人们发现,大的联合或联盟可能对较小的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它们破产。以前建立在欺诈和诽谤基础上的不公平竞争的形式,常常受到法庭的谴责。但是,这种公众意见更为明确的阐述,是在国会几乎同时通过的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the Clayton Anti-Trust Act)中提出来的。

前一法案规定,“贸易中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是非法的”。后者明令禁止某些被认为会减少竞争的确定的做法。某些公司为了把所有的竞争者赶走,在某个城镇实行非常低的价格;而与此同时,它们在其他没有竞争的一些城镇则实行较高的价格,以弥补损失。同样的做法,还有在某个被称为“战斗品牌”商品上降价。当同一群所有者控制着铁路和煤矿或铁矿时,一个非常有效的权力的运用方式就是收取竞争者高昂的运输费用。在其他情况下,它可以保证来自铁路的优惠价或折扣,使得竞争者处于劣势。在某种程度上,法院意识到,联盟的力量可能被不公平地运用。美国最高法院宣布:

一个行为由一个人做出时是无害的,但是如果许多人一致行动,也许会成为公共错误,因为这时它表现为阴谋的形式;如果结果对公众或对这一致行为所针对的个人造成了伤害,那么它就要被禁止或受到惩罚。

但是由于大的公司在许多方面被作为一个人来对待,它仍然能够行使不寻常的权力而不违法。

在企业界,不公平这个术语,就像工会所使用的那样,具有某些特殊的含义。它被用于未允许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或者雇用了非工会会员的工厂。工会认为,下面两种情况必居其一:要么非会员削减工资,比通常的工会会员的工资水平低;要么他拿工会水平的工资,享受工会争取到的其他好处,如缩短的工作时间、更好的工作间以及更为健康的条件。如果他降低条件,那是不公平的,因为会损害他人;如果他享受所有通过工会努力得到的好处,也是不公平的,因为他没有在使这些好处成为可能方面出力。法律承认工会会员拒绝和非工会会员工人一起工作的权利,从而迫使雇主解雇那些非会员工人。但是,当工会企图通过联合抵制来给“不公平的”雇主施加压力时,法律通常不予支持。在这一方面,它以和商人联盟(他们联合起来抵制或列入黑名单)一样的原则对待工人联盟。

总之,也许可以说,迄今为止,竞争被引向发现新的自然奥秘和更加有效的生产或营销实践,它是有益于公众的。但是,迄今为止在商业领域,它旨在搞臭竞争者,从而使他退出游戏;或者在企业方面,它旨在通过利用优越的协商权利或者打败工人改善条件的企图来降低生活标准,所以在道德上,竞争是不公平的,不管它在法律上是否公平。

§5.限制移民

限制移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限制不公平竞争的另一次努力;但是它独具特色,值得分开论述。早期通过对从其他国家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来保护美国的工业和商业的努力,基本上是直接帮助商业的,尽管也有人声称,由于其他国家的工资通常比美国低,这样的关税也保护了美国的工资标准。然而,由于对来自其他国家的劳动者的输入没有保护性关税,显然,劳动者在保持工资的努力方面遭受了激烈的竞争。

在工业巨大发展时期,正如发生在铁路建设、钢铁制造业那样,大量渴望工作、愿意接受几乎任何工资水平的强壮工人涌入美国。大量的就业者平均工资大约每周10美元,城镇居民还通过接受寄宿者和各种其他的方法加以补充。在淡季或经济危机时期,大量的工人失去工作,增加了慈善和公共救助的负担。许多人相信,大量这样不熟练的劳动者的加入——由于他们来自不同于美国的国家,不仅仅在语言方面,而且在社会和政治制度方面,在一般的教育水平方面——不仅对经济标准是威胁,而且对文化、政治标准也是威胁。在许多地区,外来的选民被老练的政客组织起来,作为一个群体来使用,特别是在大城市。因此就有了经济决策伤害社会其他部门的情况,威胁破坏了某些美国生活中根本的东西。

工会和那些在市民层面上担心无限制移民的人们的共同影响,导致国会采取了限制移民的措施。现在的趋势,是缩紧而不是放松这些限制。

§6.收入税

在社会控制领域,美国迄今为止所采取的最严厉的措施就是《联邦宪法的第十六修正案》。这个修正案授权国会对收入征税,于1913年生效。

不可否认,该修正案在原则上并无新意。欧洲国家已经长期依靠收入税作为其年收入的重要部分,并且采取了等级制,即收入越高的人应该按越高的税率缴纳。在最初的美国联邦宪法中有一个规定:除了在人口基础上,国会无权直接征税。这意味着,对富人征收的税不可能比对穷人征收得多。由于明显不可能在这基础上收税(除非它很少),于是为了筹集到联邦政府运行所需的钱款,国会只好求助于其他形式的税收;主要依靠关税,即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物品征的税,以及“国内税收”,即对酒和烟草的制造和销售所征的税。这两种税收都是对消费品收税。一个穷人养一大家子,也许比一个富人养一个小家需要购买更多的糖。就对糖这样的必需品征税而言,从比例上说,这种税对穷人比对富人要重很多。关于酒和烟草,这种理论说它们是奢侈品,不是必需品。但是,这些税毕竟是重重地压在穷人头上的负担。无人作出努力,根据支付能力的比例来分配负担。这种对现存不平等的不满情绪(这种情绪导致了工厂立法、控制公用事业、限制垄断和托拉斯。它在罗斯福总统当政时所谓的进步运动中达到了高潮),引起了抗议现存税负不平等的风潮。

在内战时期,收入税生效,但后来被废弃。1895年,最高法院宣布这种税违宪,令许多人非常失望。克服这个障碍唯一合法的方式,就是通过对宪法的修正;但是到此时为止,对宪法的修正通常只有在巨大压力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纳。自从在内战结束时采纳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修正案以来,一直没有人提出认真的建议采取这一步骤。然而,在那时普遍存在的百姓不满中,这种情绪越来越强烈,许多政党赞同修正。塔夫脱(Taft)总统建议国会提出这样的修正案,让州立法机构批准。1913年宣告生效。

在世界大战期间,对最高收入征税曾经一度达到80%。在繁荣的20世纪20年代,所有阶层的收入税都减少了。但是,在1932年,为了平衡国家预算,又提高了。

政治学家伯吉斯(Burgess)教授曾经赞赏以前在立法权和美国政府的宪法限制之间达成的平衡,很快就指出了这种修正的革命性质。[6]当然,这种税收的实际运用还要服从国会偶尔的酌情决定权;但是,毫无疑问,在原则上,它使得比在它生效前的税负更为公平的税负分配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Clark,Social Control of Business,1926;Commons,Legal Foundations of Capitalism,1924;Freund,Standards of American Legislation,1917;Goodnow,Social Reform and the Constitution,1911;Slichter,Modern Economic Society,1931;Stimson,Popular Law-Making,1910;Taeusch,Policy and Ethics in Business,1931;Gruening,The Public Pays:A Study of Power Propaganda,1931;Levin,Power Ethics,1931;Laidler,Socialism in Thought and Acition,1920;Stevens,Unfair Competition,1917;Davies,Trust Law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15;Radin,The Lawful Pursuit of Gain,1931;Wormser,Frankenstein,Incorporated,1931.

* * *

[1] Noble State Bank v.Haskell.219 U.S.111(Oct.,1911).

[2] E.Freund,The Police Power.

[3] 198 U.S.45 (1905).

[4] Muller v.Oregon,208 U.S.412.

[5] 94 U.S.113 (1877).

[6] 《政府与自由的和解》(The Reconciliation of Government with Liberty),19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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