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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白尼式的革命 质化思维 [1] [2]

作者:杜威 分类:外国名著 更新时间:2025-01-15 14:20:34 来源:本站原创

我们所生活的周遭的世界,我们在其中挣扎、取胜、遭受失败的世界,显而易见是个质的世界,我们所处理、忍耐、享受的事物都要靠质的标准来确定。这个世界形成了涉及思维所特有的方式的场域(field),说其特有是因为思维确确实实由质的因素所规范。倘若不是因为“常识”一词的意思模棱两可、含含糊糊,那么便可以说人们常识中与行动及其结果有关的思维是质的,无论是享受还是痛苦。但是,既然“常识”也用来指已被接受的传统,并可以帮助支持它们,因而在文章开头只探讨与生活事宜和生活问题所涉及的对象相关的那种思维比较安全。

质化对象(qualitative objects)问题影响了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却没有在逻辑学理论领域得到应有的关注。物理学中的重大命题显然都包含了此类质的因素,它们研究与第二性质(secondary qualities)和第三性质(tertiary qualities)相区别的“第一性质”(primary qualities),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第一性质并非性质而是关系。想想看,作为改变性质的运动与F=ma所表示的机械运动的区别,因努力和不安产生的压力与单位面积上压力的区别,从伤口流出的血液的红色与每秒振动四百万亿次的红色 [3] 的区别。形而上学关注的是与物理学相对的质化对象的存在状态,而认识论则始终认为性质是主观的、精神的,它关注的是它们在认识过程中与使用非性质词语来定义的“外部”对象之间的关系。

但是,仍然存在一个逻辑问题。这两类命题一个指物理学对象,另一个指质化对象,它们之间究竟存在或缺少何种关系?每一类命题是否存在,或者存在哪些不同的逻辑标记?如果作为事物的事物,除了在与一个有机体发生相互作用时之外,确实没有性质,那么这个逻辑问题仍然存在,因为该事实将关系到质化事物(qualitative things)产生和存在的方式,这与它们的逻辑地位无关。逻辑无法在承认其只关注具有一种产生和存在方式的对象的同时又声称自己具有普遍性。假使有逻辑声称因为性质是精神的(假定目前确实如此),所以逻辑理论与质化对象所特有的思维方式(form of thought)无关,那么这就是犯了致命的错误。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在科研对象和普通对象方面所遇到的一些难题甚至有可能是忽视使用基本的逻辑方法所造成的。

对本文话题的初步介绍可见于如下事实:至今仍然在名义上很流行的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是基于质化对象绝对存在这一观点之上的。保留基于此观点的逻辑法则而接受基于相反观点的存在理论和知识理论,说得轻点是对澄清事实毫无益处,这一考虑因素与存在传统的逻辑学和较新的关系逻辑学(relational logics)这一双重性(dualism)有关。一个明显更加相关的考虑因素在于,古典逻辑学将决定性质的条件当作对象的固有属性,因此竭尽全力地为其命题的重要意义提供归属(attributive)理论或者分类(classificatory)原则。以“这个红皮肤的印第安人吃苦耐劳”这一命题为例,它既可以指所提到的印第安人除了肤色泛红之外还具有吃苦耐劳的属性,也可以指他属于吃苦耐劳的这类对象,但是这两种情况均未能体现出对此命题直接普通的理解,即这位土著印第安人由内而外被一种性质所渗透,而并非一个由若干性质组合而成的对象,他吃苦耐劳地生活、做事和忍耐。

如果有人觉得区别这两个意思没有逻辑意义,那么就让他想想现在命题的主项-谓项理论(subject-predication theory)整体受到了“属性”(property)概念的影响,无论该理论是用属性的语言还是用分类的语言所表述。先是给出一个主项——完全与思考无关,然后思维要么对给定主题进一步加以肯定,要么将它归入现成的某个事物类别。对于命题中思维所引发的主题,两种理论都无法给予它全面发展和重建的空间,事实上,它们在确定知识主题时完全将思维排除在外,仅仅用它来得出知识结论(不管将其视作归属的还是分类的),而这些早已获得的知识却与获得它们的方法毫不相干。

然而,忽视质化对象和质量因素使得思维在一些主题中既没有逻辑地位,也没有控制力,这可能是大多数人认同的因素。在审美方面以及在道德、政治方面,这一忽视所造成的影响要么是否认(至少是含蓄地)它们具有逻辑基础,要么是为了把它们搬到现成的逻辑分类之下而摒弃了它们特有的含义,后一过程创造了“经济英雄”的神话,却把审美和道德变成了类似数学的对象,乃至完全可以用理性来处理它们。

例如,试想一幅图画是美术作品,而不是铬或者其他什么化学产品,它的性质不是它所具有的若干属性中的一个,而是在外部可以将它与其他画作区分开来,在内部渗透到这件美术作品的每一个细节和每一层关系,为它润色、定基调、权衡斟酌。一个人或者一个历史事件的“性质”也是如此。我们总是追随着一个神话,认为某种性质或特征特别属于某个人,对此我们表面上似乎完全理解。但是,有的话会让我们插嘴道:“哦,你在说汤姆斯·琼斯啊,我还以为你说的是约翰·琼斯呢。”每一个相关细节、提出的每一个特征都和原来一样,但是每个细节的意义——从肤色到体重——都发生了改变,这是因为他们都具备的赋予每一个人意义并将他们联系起来的品质发生了转移。

因此,我认为除非这些隐含的、具有渗透性的性质限定条件(qualitative determinations)可以用不同的逻辑表述得到认可,否则必然会出现以下两个后果中的一个:要么思维被此处所探讨的主题排除在外,那些现象被视作“直觉”、“天赋”、“本能”、“个性”等无法分析的终极实体(entities);要么更糟糕,把理性分析贬低为对单独的项目或“属性”机械地加以罗列。事实上,对象以及对美和道德对象的评价都具有智力上的确定性和一致性,这是因为它们是作为整体被主题的性质所控制。本文的主旨便是探讨被隐含的具有渗透性的性质所规范究竟是何含义。

对“情境”(situation)和“对象”(object)这两个词加以区分也许可以说明我的意思。这组关系中的情境一词表明,已有命题最终指向的主题是一个复合存在,因为该存在自始至终只以单一性质为特征并受其支配,因此,尽管其内部异常复杂,却仍可以集中到一起。而“对象”则指这个复合整体中的某个元素,该复合整体的定义是从它与众不同的整体属性中抽象出来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所选限定条件以及思维中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依靠某个情境来控制,该情境由一个具有渗透性的内部完整的性质所构成,因此,忽视情境将最终导致对象及其相互关系的逻辑意义无法得到解释。

当今的逻辑论断总是以“对象”开头。如果我们以“这块石头是页岩石”为例,该命题的逻辑意义似乎表明被称作“石头”的东西自身具有完全的智力意义,而某种同样独立具有内容的属性——“页岩石”则附加给了石头。这种独立的自我附加的实体既不能产生结果也不能成为结果,因为这类实体之间的关系是机械的、偶然的,而非理性的。根据康德哲学,任何有关“石头”和“页岩石”的命题都必须可以分析,这只不过叙述了包含于这两个词义之中早已为人们所熟知的部分内容而已。众所周知,同义反复的命题有名无实。事实上,“石头”、“页岩石”(或者无论主项谓项各是什么)都是存在于思维所指向的整个主题中的限定条件或者特性(distinctions)。当此类命题被纳入逻辑学教科书时,其所指向的真正主题是作为该命题例子的某个逻辑理论分支。

更多更广的研究对象就是“情境”一词的意思。需要进一步说明两点。第一,此类情境无法用语言阐述,也无法明晰化,它是想当然的,是可以“理解的”,是隐含于所有命题符号之中的,它形成了一切表述或命题中所有词语的论域(universe of discourse)。就像论域无法作为该域的一个论述一样,情境也不能作为命题的一个元素。说它是“隐含的”并非是说它需要被间接表达,而是说它贯穿于被明确陈述或提出的一个特性的始终。一夸脱容量的碗不可能装进自己里面或它所盛的东西里面,但却可以装进另一个碗里,同样地,一个命题中的“情境”可能成为另一命题中的词汇,即与新的思维所涉及的其他 情境相关。

第二,情境控制思维的项(terms),因为它们是情境的 特性,其应用性将最终用于检验它们的真实性。前面提到的所谓具有渗透性的隐含的性质的观点就是指问题的这个方面。如果一夸脱的容器影响了它所盛的所有东西的意义,那么应该存在一个符合自然法则的推理,就像一个人对卖货的抱怨给自己的商品不够一夸脱一样,不够分量影响了他所购买的东西的全部。这个例子虽然不够贴切,但却暗示了这个因素。而美术作品则不失为一个更加贴切的例子,我们已经说过,它的内部有一个整体的性质来渗透、影响、控制每一个细节。但观察者经常会发现在有的画作、建筑、小说、论文当中,作者没能自始至终给予统一的关注,从而使细节产生了分歧,它们不再是同一主题的特性,因为它们不再包含质的统一。混淆与缺乏统一性常常标志着缺少具有渗透性的单一的质的控制,而这种性质本身便可以使人理解自己的所做、所讲、所听、所读,不管它们使用了怎样的方式来明确地加以表达。性质所隐含的统一性规范着每一个特性和关系的相关性及影响力,它指挥着所有明确的词语的选择、摒弃和使用方式。该性质使我们可以持续思考一个问题,而无须不断地停下来问自己我们正在思考的究竟是什么;并非它自身的存在让我们意识到它,在我们所明确思考的问题中,我们把它当作背景、思路以及方向性线索,因为它们才是它的特性和关系。 [4]

倘若使用心理学语言来表述这个具有渗透性的质的统一,我们应该说它是感觉到的而并非想到的。倘若再把它具体化,我们应该称其为一种 感觉,可是这样一来就颠倒了事情的真实状态。“感觉”的意义是由主题中统一的质的存在所定义的,而“一种感觉”表示一种既存的独立的精神实体,这一观念则是预先假设直接存在类似性质的想法的产物。“感觉”与“被感觉”是性质的一对关系 的名称。例如,生气时,它就是提高的嗓门儿、涨红的脸,以及人、事物、情况或者说情境所具有的性质。生气时我们意识到的不是气愤,而是那些呈现出直观独特性质的对象。在另一情境中,生气可能作为一个确切的词语,经过分析后或许被称为感觉或者情感。但是,我们现在已经改变了论域,后一论域所用词语的真实性取决于前一论域整体中直接性质的存在。也就是说,当说某物是被感觉到的而不是被想到的,我们是在具有自己的直接性质的新情境里分析前一情境的主题,生气变成我们分析审查的对象,而不是真的发脾气。

当听到有人说“我有一种感觉、印象或者‘直觉’事情会如此这般”,其真正的意思主要是指一个情境作为整体存在一个居主导地位的性质,而不仅仅是指存在一种精神或心理上的感觉。说我有种感觉或印象事情会如此这般,表明所探讨之性质尚未转变为明确的词汇和关系,它标志着一个没有陈述理由和依据的结论。这是确定的特性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对每一个主题的思考都开始于此类无法分析的整体。随着主题日益熟悉,相关的特性便会迅速地主动呈现出来,过不了多久,纯粹的质也会被信手拈来。但是,它始终存在并形成一个挥之不去又非常有趣的问题。人们通常认为被陈述 的问题往往正在被加以解决,因为对问题本质的陈述表明隐含的性质被转变成词汇以及关系的确定特性,或者说变成了清楚的思维对象。但是,在明确问题究竟是什么 之前,就会有某种事物表现出产生了问题。在被陈述或者提出之前,问题就已经被发现或者被体验到了,但是,它被作为了整个情境所具有的直接性质。感觉到某事物有问题、令人困惑、亟待解决,标志着存在一种渗透到所有元素和考虑因素之中的事物,而思维便起到将其转变为统一的相关词汇的作用。

“直觉”一词有许多意思。与纯粹的哲学用法不同,在较为通俗的用法中,它与隐含在一切清晰的推理细节中的单一性质密切相关。它也许无法表述、含含糊糊,但却非常敏锐;它也许无法用可以形成判断推理的确切的想法来表达,但却异常精准。我觉得柏格森 [5] 认为直觉先于观念并更加深入的观点是正确的。思考以及合理的详述都来源于前一个直觉,是对该直觉的明确表述。但这个事实不具有神秘色彩,并且它并非指存在两种知识模式,一种适用于一类主题,另一种适用于另一类。对自然问题的思考和理论化起始于直觉,而对生活事务和精神的思考则是从理想和观念上改造最初直觉到的事物。简而言之,直觉指意识到某种具有渗透性的性质,从而使它规范相关特性的限定条件,或者规范以词语或关系的方式成为思维对象的任何事物的限定条件。

一些突然冒出的话语或感叹不过是有机体的反应,但有的也具有理性意义。当然,只有背景和总体情境才能决定一句特定的感慨究竟属于哪一类。“哎呀”、“是的”、“不”、“哦”这些符号也许都对情境整体的性质表达了完整的态度,即可能是非常同情、接受、反对或者特别惊讶。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体现了所存在的情境的特征,也因此而同样具有了认知意义。“太棒了!”这一感叹也许是对优秀的舞台表演深刻的理解,也许是对行为的赞美,也许是对内涵丰富的图画的欣赏。这些符号比长篇大论更适宜于表达真实的判断。很多人觉得对完美的事件或者对象评头论足非常做作,令人生厌,因为它们自身是如此完美以至于语言不过是苍白无力的附属品,这并非是说思维在此不起作用,而正是因为思维完整地领悟到了主要性质,因此用词语把它表达出来只能得到不完整、有缺憾的结果。

这种表达感叹的判断句或许为纯粹的质化思维提供了最为简明的例子。它们虽然简单,但却绝非始终肤浅而幼稚。有时,它们确实是比较幼稚的智力反应方式,但也可能是对过去长期积累的经验和培养的总结整合,把经过严肃连贯的思考所得出的结论传达给思想统一的头脑。唯有被标记的情境而非形式和命题符号,才能确定它属于哪种情况。可以最深刻地理解意义全部内容的例子莫过于一位美学专家置身于一幅美术作品前所作的判断,但它们也出现在每一项科学调查的开始和结束,以表达困惑的“哦”来开始,以表达对圆满有序的情境的赞叹的“很好”而结束。“哦”和“很好”表达的不仅仅是个人感觉的状态,它们都描述了主题的特征。“太美了”既不是指一种感觉状态,也不是对某个存在状态外部特征的偶然表达,而是标志着意识到了对某种具有渗透性的性质的理解并将其转化成明确连贯的词语系统。语言不到位并非因为思想不到位,而是因为语言符号无法完整表达思想的全面与丰富。如果我们继续讨论其他意义上的“数据”,而不是作为思考特性的数据,那么原始的那个数据始终会是这样的一个质的整体。

艺术作品的创作逻辑应该引起更加严肃的关注,不管其作品是一幅画、一曲交响乐、一尊雕塑、一座大厦、一场戏剧还是一部小说。只要它不代表某个特殊阶级的思想,那么否认创作者的思维和逻辑就表示打破了传统逻辑学。如前所述,确实存在所谓的艺术作品,其各部分不连贯,一个部分的性质无法强化和扩大其他部分的性质,但这种情况本身恰恰说明他们在创作时思维具有缺陷性这一特征。通过对比,它证明了此类作品的本质,即它们在智力上和逻辑上的确具有整体性。在艺术作品的整体中,一个隐含的性质对作品起决定作用,在外部限制它,在内部整合它,正是这个性质控制着艺术家的思想,他的逻辑被我称为质化思维。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把艺术作品的属性分别称为对称、协调、节奏、尺度和比例,它们至少在有些时候可以用数学方式来体现,但理解这些形式上的关系却既不是艺术家也不是欣赏作品的观众所最关心的。这些词语所表示的主题首先是质的,应该从性质上加以理解。离开对性质独立的理解,只有用机械的公式来代替审美的性质,才能将艺术作品的特点解释为可以表述的协调、对称等等。此外,命题陈述反过来在多大程度上提高并加深了对质的理解成为衡量审美批评中此类解释的价值的标准,否则,审美理解就会被单独的评价技能所取代。

艺术创作和审美理解的逻辑异常重要,因为它们突出而精炼地表明了性质整体是如何控制细节的选择乃至关系或者说整体的模式。隐含的性质要求艺术作品具有一些特性,这一要求得到满足的程度赋予了该作品那个成为其标志的不可或缺的特点。可以体现出的形式要求取决于具有渗透性的隐含的性质所必需的物质要求。然而,艺术思维在这方面并非与众不同,而只是将各种思维的特点表现得更加集中;更宽泛地说,这是一切非技术、非“科学”的思维的特点。再来说科学思维,它是艺术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其控制性质的特殊办法。科学越是变得形式化、数学化,就越是由对质的特殊因素的敏感性所控制。有两个原因使得人们没有意识到科学的形式机构具有质的、艺术的本质。一个是传统原因,人们习惯于将艺术以及审美理解与若干被广为接受的形式联系起来。另一个原因在于学者过分专注于掌握符号或者命题的形式,以致没能发现并再现它们的结构中具有创造性的过程,或者说,他在掌握了这些形式之后,更关心它们的进一步应用,而不是去发现它们内在的智力含义。

前面的论述旨在说明“质化思维”的重要意义。但作为陈述,它们属于命题,因此都是符号,只有超越它们、把它们作为线索来激发质的情境(qualitative situations),才能理解它们的意思。倘若质的情境因被体验而得以重现,与所作命题相一致的现实很可能会浮出水面。假设此类意识得到了体验,我们继续来思考受到质化思维所启发的其他问题。

首先是关于谓项(predication)本质的问题。谓项问题的困难之处长期存在,它们出现在希腊思想中,它们所引出的怀疑论成为柏拉图的“同-异”论以及亚里士多德潜能与现实(potentiality-and-actulity)概念形成的因素。怀疑论的难题可以归纳为,谓项要么是同义反复从而毫无意义,要么是虚假的或者至少是武断的。以“那个东西是甜的”这个命题为例,如果“甜”已经决定了“那个东西”的意思,那么这个谓项是康德哲学的分析,或者在洛克哲学上构成了微不足道的命题。但是,如果“甜”不能为“那个东西”定性,那么增加这个命题又有什么根据?最多只能说有个人原来不知道它是甜的而现在知道了,但它在那个人的智力发展史上不过是一个小插曲而已。它没有逻辑力量,没有涉及与对象有关并具有潜在的真实性的谓项问题。

然而,如果认识到具有主项-谓项结构的任何命题中的谓项都标志着一个质的整体,该整体为了自身的发展,未经思索便直接进入思维的一个对象从而被体验,那么情况就不同了。“给定”(given)的事物本身不是对象,也不是自身具有意义的一个词语,“给定”即指存在,恰恰是一个尚未确定、居主导地位的复合性质,“主项”和“谓项”是其共同的限定条件。“联项”(copula)表示一个词是另一个词的谓项,因此标志着性质的整体通过这两个词的不同特性而得以表达。可以说,它支持了以下事实:主项和谓项各自的特性相互联系,共同起到一般的限定作用。

某种性质被经验到,当它被调查或者被思考(评价)时,与“那个东西”和“甜的”都不同。“那个东西”和“甜的”虽然是对性质的分析,但对彼此而言,却是附加的、综合的、扩大的。联项“是”只是标志着这些相关词语的特性所产生的结果。它们所代表的东西就像劳动分工一样,而联项则代表着体现这种分工的结构所起的作用或所做的工作。说“那个东西是甜的”意思是“那个东西”可以使诸如咖啡或者牛奶鸡蛋糊等另一对象变甜。使某物变甜的意图为把难以言表的性质转变成可以表述的思维对象提供了依据。

联项的逻辑效力总是在于主动动词。当我们说“它是红的”而不说“它变红”时,无论指它自己变红,还是使其他东西变红,这都只是个特殊的语言现象,不是逻辑事实。即便在语言学上,“是”也是“保持”或者“持续”等主动动词弱化了的形式,但任何动作(指真正的动词形式),其本质都是在影响和结果中才能得到最好的理解。我们说“是甜的”而不说“使变甜”,说“是红的”而不说“变红”,这是因为我们用预期的或者给定的结果来定义动作的变化。说“这只狗是凶恶的”表明了它将要做什么,即咆哮或者咬人。说“人是会死亡的”表明了人所做的事情或什么事情主动发生在人身上,从而唤起对结果的注意。如果我们改变其动词把它变成“人死亡”,就会意识到谓项的及物效力和附加效力,从而摆脱属性理论自己造成的那些难题。

最后的这个例子中隐含的具有渗透性的性质如果用语言表述出来,则涉及对人类命运的关心和担忧。但我们必须记住,除非把它用理性的命题形式表达出来,否则它就只是一个难以言表的性质,从中产生了人与死亡以及它们之间依存关系的观念。无论特性、词语,还是它们的关系、谓项,一旦离开了彼此,它们各自就失去了意义。谓项问题的一切难题都源于我们假设词语本身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都有意义,唯一可以取代这个假设的是,承认以命题方式表述的思维对象是最初不假思索而直接被体验或得到的一种性质。

古典理论的一个难题和错误来源于对难以把握的“给定”这一概念完全错误的理解。给定绝对存在的唯一事物就是全面的具有渗透性的性质,反对使用“给定”是因为这个词既可以表示接受给予的事物,如精神、思维等等,同时也可能表示付出给予的事物。事实上,在这组关系中,“给定”只表示一种性质直接存在,或者无缘无故地出现。作为这种作用,它形成了思维的全部对象所涉及的一切,当然,我们已经注意到它本身却不是明显的思维主题。在本质上,它就是詹姆斯笔下巨大、奔忙、膨胀的困惑,这表达的不仅仅是婴儿阶段的体验,也包括对任何主题的一切思考的最初阶段和情况。然而,未做表述的性质不仅仅只是奔忙膨胀而已,它奔忙是为了取得某种结果,它膨胀是为了获得某个成果。也就是说,该性质虽然难以言表,但作为其复合性质的一部分,却是朝某个方向的运动或过渡,因此,它可以用智力的符号予以表达,从而变成思维的对象,这是通过表述其限制条件(limits)以及它们之间过渡的方向而实现的。“它”和“甜的”表现了该动态性质的限制条件,联项“尝起来”(“是”的真正效力)表示这些限制条件的运动方向。不考虑该表述的正确性而只简要地描述这两个限制条件的本质,主项将具有渗透性的质表现为方法或条件,而谓项将其表现为结果或结论。

这些因素不仅确定了分类命题的主项—谓项结构,而且解释了为什么关系到存在完整性的此类命题的选择性特征本质上不是虚假的。为了使人对特定判断的部分特征或遴选特征加以注意,理想主义的逻辑学家曾使用这一事实从逻辑上诋毁它们,他们首先将其转变为有条件的命题,然后最终形成与整个语域范围一致的判断,辩称只有后者才可能是真正正确的,从而推导出它们需要被更正。但充分永远是充分,隐含的性质本身就可以检验特定的情况是否“充分”(enough),确定该性质唯一要做的就是表示出它运动的界限以及方向或趋势。有时情境非常简单,只用到最简洁的指令,如棒球裁判员口中的“safe”(安全上垒)或“out”(出局)。有时性质非常复杂,持续时间很久,需要大量特征和附加关系才能确定其表述形式。有时只消说“我的一匹马的王国”在逻辑上就足够了,但在有些情况下,或许需要整整一本书来表述该情境的性质,从而使它可以被理解。任何命题只要服务于提出它的目的,在逻辑上就都是充分的(adequate),认为只有整个语域被考虑在内性质才会充分的想法,是错误地暗示了判断之意义的结果,该错误在于没能看出需要通过被表述才能起作用的质的整体主宰着思维的每个动向。

现在该来探讨观念联想(association of ideas)问题了。因为虽然人们总认为它在本质上属于心理学的课题,但是,思考作为存在过程是通过联想而发生的,事实上,思考就是 有控制的联系。并且,思考的运作机制很难说与它的逻辑 结构和功能无关。我无须多费唇舌便可以假设此处的“观念”指对象,也就是说指可以参考其意义的对象,而并非精神实体。一个人看到了烟便想到火,是在联系对象,而不仅仅是他头脑中的状态。一个人想到手便会想到抓这个动作或者一个人体器官,也是同样道理。因此,如果联想以思维的方式或者说其发生受到约束,而不是做白日梦,那么联想这个名称指的是具有统一性质的整体情境中的对象之间或它们的元素之间的关系。该表述与“相联系的对象是一个物质整体中的物质部分”这句话意思不同。虽然它恰巧适用于“手-器官”这个例子,也可以或多或少用在“烟-火”的例子中,但一个哲学学者就很可能因为亚里士多德说过的某句话而由手联想到亚里士多德。

总而言之,原始的相近性(或相似性)不是发生联想的原因 。我们联想不是由于相近性,因为认识到存在一个其内部元素按时间或空间顺序并行的整体是联想的结果 。用“由”(by)来表示相似性,其荒谬性仍然显而易见。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作者把区别中的相似性干脆当成共同点的原因,这个观点在后面会加以探讨。联想受什么影响,什么样的联想和刺激会产生对特定对象的思考,这些受器官后天的改变所限制,通常是指习惯。该机制详细的运作情况也许目前尚不清楚,但它绝不可能是原始的相近性,因为相近性是通过联想才被了解的。它也许只是一个有机体的状态,该状态形成于对同时存在或先后存在的事物的反应动作。但这个动作具有集中性,提到它只会强调伴随它的性质是具有渗透性的,包含了我们所探讨的两个问题,也就是说,它是对内部对象在时空上相互联系的某个情境 的反应。

倘若条件成立,那么真正的问题在于,为什么曾经共存于一个整体的对象现在被视为两个对象,一个去联想,另一个被联想。当想到五斗橱时,思维不会把抽屉当作不同的观念而想起,因为抽屉是所想到对象的组成部分。因此,当我最初看到一只鸟在巢里时,我看到的是单一的整体。那么为什么看到或想到鸟就会把鸟巢当作一个不同的观念而想起呢?这通常是因为我总是单独看到鸟或者鸟巢。此外,必须记住:一个经常看到鸟或鸟巢的人,不会想到其他对象,而会直接对它做出反应,就像一个成年人朝鸟开枪或者一个男孩上树摘鸟巢一样。虽然没有习惯就没有联想,但习惯的自然倾向是制造即时反应,而非激起思维或观念的另一个不同对象。正如鸟和鸟巢在现实中的分离 所表明的一样,这个额外因素抵制了看到鸟巢中有一只鸟所形成的状态,否则,我们就会再次得到类似五斗橱与抽屉或者对象与其组成部分那样的例子。如果没有这个抵制或消极因素,就不必费力地把直接反应(即时动作)变成间接反应(思维的不同对象)。

联想不仅不是由相关性产生的,也不是指在先验存在中相关而现在分开的两个对象。它表现为不同但相关的对象,它们要么原本是同一情境对象中的两个部分,要么其中的一个与另外一个先前与之在时空上相分离的对象共存或者继存(就像一个人过去总是分别看到鸟和鸟巢那个例子一样),这就是它最具特点的本性。这个因素有力地反驳了相联系的对象本身或其独立的本性是产生联想的原因这一观点,表明了物质上的共存或继存事实并非联想产生的依据。除了情境的性质作为整体进行运作可以产生起作用的关系之外,还有什么可以取代这一观点呢?接受这个替代观点就意味着联想是种智力联系,从而把联想和思维结合起来,就像我们接下来会看到的一样。

相关性是非理性、非逻辑的,只不过在时空上并存而已。如果联想就是相关或者由相关性产生,那么,它就丧失了逻辑力量,与思维不再有关。 [6] 但事实上,只对相关事物产生联想仅仅是一个神话,在时空上相关联的特定事物不计其数。那么,当我想到鸟巢时,为什么会想到鸟?要说相关性,与鸟相比,有不计其数的树叶和树枝更加显而易见地经常与之相关。当我想到锤子时,为什么接下来很可能想到钉子?我希望这些问题能够表明,在似乎是因果联想的这些例子里,存在某种隐含的性质,可以控制所想到的对象之间的关联。不是相关性而是其他的某种东西引起了联想,两个观念一定都与性质统一的情境相关。由于两个观念(或者酝酿中的全部观念)都与一个基础有关,这个基础超越了它们自身,也不仅仅是对象在时空上的并存,因此,一定存在某种一致性。

相似性对联想确实存在这一观念的冲击更为强大。当我把鸟同鸟巢联系起来时,之前在体验这两个对象时至少产生过某种联系,尽管这种联系本身未必是后来联想的充分条件。如果心烦表示被昆虫蜇咬,财富变化表示海水的潮汐起落,那就不 存在以往的物质联系可用作联想的理由。这两个对象之所以相关,是因为它们相似,这种解释既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能为“相似性”提供因果效力,它只不过是在说毫无意义的话而已。所谓“由”相似而产生联想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体现了隐含的具有渗透性的性质决定思维的必要联系这一事实的影响力。

据我所知,有人非常认真地试图用另一原因解释此类联想,即在所谓的相似性中,各个区别之间确实存在同一性,这个同一性起作用,通过相关性重新恢复那些区别。我不清楚这个解释该如何应用于许多例子中,例如心烦与昆虫蜇咬,或者苏格拉底与牛蝇。“同一性”似乎是联想的结果,而不是先决条件。但我会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局限于它被认为起作用的例子。布拉德利 [7] 对这个理论的表述最为清楚,我将使用他的例子。 [8]

走在英格兰的海边,一个人看到一个海岬,然后称它与威尔士的海岬多么相似。布拉德利解释到,两者在形态上确有同一性,这种相同的形态通过空间相关性显示出一些元素,它们不能用来形容正看到的海岬(大小、颜色等不一致),于是通过关联相同的形态而构成威尔士海岬的观念的内容。这个解释貌似有理,但却经不起推敲,因为形态并非与其他诸多元素相分离,而是一种元素的组织方式(arrangement)或型式(pattern)。只有想到另一海岬、对两个对象进行对比时,型式的同一性亦即形态的组织方式才能够得以理解。

形态或型式可以产生直接联系的唯一办法就是借助直接体验到的性质 ,该性质是现存的,产生于所有经过思考的分析之前并独立于它,它与控制艺术创作的本质相同。用心理学语言来说,它是被感知的,这种感觉通过另一海岬的观念得以表述或者变成思维的一个词汇。起作用的不是两个对象间外显的同一性,而是一个现存的直接性质——适用于已经列举的那些例子的唯一解释,或者用来解释为什么某种声音会令人想到吸墨水纸。整体情境中起规范作用的性质优先,这在审美评价的例子中最为明显。一个人第一眼看到一幅画时就说这是戈雅 [9] 或者受其影响的人的作品,他在进行分析或者辨别明显的元素之前很早就作出了这个判断,这是画作的性质作为整体在起作用。对于训练有素的观察者而言,基于具有渗透性的性质的这类判断也许会在不久的将来使得他对元素和细节进行确定的分析,分析的结果则可能证实或者否定最初的判断。但是,对质的整体的基本的欣赏是这样一条条进行分析的方法更加可靠的基础,与了解绘画史和绘画技术要领、但却对深入的性质缺乏敏感性的评论家所作的外部分析相比,其所得出的结论也更加可靠。

布拉德利的另一个例子,是指出密尔否认从一个给定的三角形联想到另一个三角形可以被视为二者具有相关性。因为密尔说过,“三角形的形态不是诸多特点(features)中单独的一个”,而布拉德利则认为这个观点非常荒谬,他说自己甚至无法理解这句话的意思。也许使用“特点”一词并不合适,因为当说鼻子是脸部的一个特点时,我们脑海中想的是诸多元素或部分中的一个,而三角形却不是此类可分离的元素,它是全体元素布置、排列或者构图的特点,必须可以直接获得。人的鼻子即便是作为面部的一个特点,也不是绝对可以分离的,因为它除了可以成为面部的一个特点以外,其特点也可以由面部来决定。然而,人的表情 则是一个更好的例子,它毫无疑问是全体元素相互关联产生的整体效果,而不是“诸多特点中单独的一个”。三角形也是如此。人们总是发现一家人会很相像,但却完全无法确切指出究竟哪些地方相像,作为结果 ,对人的辨认(identification)正是基于这种难以分析的整体性质,它与依靠指纹辨认一个人完全不同。

上述简明扼要的讨论,通过揭示占主导地位的性质对不同观念的联想和联系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说明了为什么思考作为一个外部过程与受控制的联想完全一样, [10] 因为后者不可以简单地用事物的外部联系或外部同一性来解释,如果可以,那么联想本身就成了存在序列、共存或者同一性的又一个例子,从而不具有智力意义和逻辑意义。但是,被组成并限制情境的直接性质所确定的选择和连贯是“联想”的特点,它们与既存的关联和物体的相似种类不同,而与思维的相同。相似性或相像几乎非比寻常地重要,其本质是哲学的关键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非常困难,这一方面使人认为它的本质是纯粹精神的,另一方面使人理想化地借助区别的同一性原则来辨别本体论和逻辑的对象。而承认具有渗透性的性质的存在可以使我们避免这两个极端。通过这个方法,一个声音可以等同于吸墨水纸,在更严肃的理性问题中,类比(analogy)成了科学思维的指导原则。以同化 (assimilation )为基础,产生了对相似性(similarity)更加明确的认识,因为同化本身不是对相似性的感知或判断,相似性要求使用符号做出进一步的行动,也就是创造一个命题。有句谚语为“人生总有涨潮时”,其本身并不包含对人生和潮水的直接比较,也没有明确地表示它们相似。某个具有渗透性的性质导致了同化的产生。如果恰好有符号,那么这个同化就可能会引起进一步的动作——对相似性的判断。但事实上,同化先行发生,而无须最终使用相似(resemblance)这个概念来表述。 [11]

“同化”指的是具有渗透性的性质有效地起作用,指的是一种关系 ,纯粹 的同化会造成单一理解对象的出现。认出看见的一个物体是海岬就是同化的例子。通过某种目前还不清楚但却被称为“习惯”的生理过程,过去经历的最终结果赋予了所感知的存在——海岬——以主导性质。由这个对象联想到其他对象表明拒绝简单的同化,从而产生了辨别行为。这些具有渗透性的性质互不相同,但同时却相互联系。其成果便是清楚明白的表述或者命题。

我非常清楚地认识到,我所触及的不过是一个复杂话题的边缘。但是,既然这个话题被普遍忽略,那么如果我把那些对思维及其运作感兴趣的人的注意力引向了这一被忽略的领域,就应该感到心满意足了。撇开细枝末节,这个问题的要义是,具有渗透性的、占据主导地位的性质,其直接存在是背景,是问题的着眼点,是一切思考的规范性原则。因此,否认存在质化事物这一现实的思维必然以自相矛盾、自我否定收场。自然科学中的“科学”思考从未脱离过质的存在。直接来说,它自身总是具有质的背景;间接地说,它所研究的世界也具有质的背景,在这个世界里存在着普通人类的一般体验。未能认识到这一事实,是给我们的知识理论以及形而上学或者说存在理论带来负面影响的人为问题和错误的根源。除了这个一般性结论外,还有一点在前面的讨论中强调过。艺术创作与科学以及哲学一样,也是真正的思维,所有对艺术作品真正的审美欣赏也不例外,因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后者必须以某种方式重走一遍创作的过程,这一点非常重要,但是,关于这一点对于审美判断以及美学理论的意义的探讨,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战晓峰 译)

* * *

[1]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5卷,第186页。

[2] 首次发表于《论文集》(Symposium ),第1期(1930年1月),第5—32页。

[3] 此处指可见光中的红光,其光波频率大约为400万亿~500万亿赫兹之间。——译者

[4] 詹姆斯使用“边缘”(fringe)一词来表达构成情境的隐含的性质特征所起的作用。在我看来,这似乎或多或少是一种很不幸的方式,因为他的这个比喻倾向于把情境当作附加因素,而不是决定其他内容的一个具有渗透性的影响力。

[5] 亨利·路易斯·柏格森(Henri Louis Bergson,1859—1941),法国哲学家、作家,其主要哲学思想为直觉作为获得知识的方法的重要性以及存在于所有生物中的生命冲动,曾获得1927年诺贝尔文学奖。——译者

[6] 假设在相关性中,联想就是实际的或既存的本质,是洛兹(及其他人)的理论基础;他们认为,实际的逻辑形式对于将并存事物转变成连贯的意义非常必要。

[7] 弗朗西斯·赫伯特·布拉德利(Francis Herbert Bradley,1846—1924),英国哲学家。——译者

[8] 《逻辑学》(Logic ),第一卷,第二册,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三十节。

[9] 戈雅(Goya,1746—1828),西班牙画家。——译者

[10] 如果冒险进入纯理论领域,我或许会将这个观念应用于动物的“思考”——也就是完形 心理学家(Gestalt psychologists)所说的“顿悟”(insight)这个问题。整体性质在动物身上起作用,有时就像对猴子的研究一样,可以支持我们通过思考分析得出结论。我认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把性质促使结果产生的方法应用于象征和分析,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11] 因此,再回到布拉德利的例子,一个人可以直接从英格兰的海岬转到威尔士的海岬,集中谈论后者,而无须判断两者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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