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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札记 因明十四相似过类略释

作者:惟贤 分类:佛学宝典 更新时间:2024-12-05 02:51:07 来源:本站原创

明者:五明之总称,因是五明之一也。为印度足目论师所释,佛教徒采取之,经过步步之改革,而以作显正破邪之工具也,无斯佛教正理不足以显出,外道邪见不足以摧破,故因明之功用,大矣!然因明为精深博大之学,所谓真能立也,似能立也,真能破也,似能破也,……其组织之严密,内容之完善,诚非今日西洋论理学所能及。故初学者,研究之殊颇不易。今为便于明暸起见,将因明似能破之十四相似过类叙出;盖明此虽不能说可窥因明之全豹,亦可见其一斑也。

一、同法相似

由敌者以无质碍之因出立者共不定过;以异法虚空作同品,能成立自己常住之宗。如立者以所作性因成无常,敌者以无质碍,因成常住,如斯二因声皆具有,谓汝立者究竟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耶?亦以无质碍因成立声是常住耶?如此则犯共不定过。

立者破:此因非是,何耶?以无质碍之因是疑因,所作性之因是定因,立者之定因使敌者相违,而遭失败;盖无质碍因为异品中一分转故:如异品之瓶乐,瓶是无此无质碍因性,乐是有此无质碍因性,遂成不定。

且共不定就一因上显,若同品异品皆有此因,方成不定。如人必有死,存在物故,同犬异石。此存在物性,犬石皆有,人不能决定如犬之存在物可死,如石之存在物不可死,遂有过失。而汝敌以梦因显共不定,故与因明之定义实不相干也。

敌者又难:谓声中有两因,依汝所作性成立无常,依我无质碍成立常住,则汝之量犯有决定相违过。

立者又破:谓成相违决定过,要两者因性各有三相具足,如声中有所闻性及所作性,胜论师对数论师成立声是无常,举所作性因、同瓶、异空。数论师对胜论师成立声是常住,举所闻性因、同声性、异瓶。此所闻所作各皆三相具足,方成决定相违。而汝无质碍之因只具二相,缺第三相,于异品苦乐等一分转故,苦乐等无质碍故是无常,声无质碍故声亦无常耶?故汝敌者成为不定因,何能云我宗为决定相违。

显真能破:要立者建立之三支比量,真实具有共不定过;及敌者自己之因不犯不定过,方可破立者,成真能破。

二、异法相似

敌者以立者同喻作自己之异喻,难立者因犯不定。谓汝立者所立之量,同喻瓶中一分是同,一分是异,则有怀疑。以声与瓶同有所作性,固可同证无常义,然声不同于瓶之有质碍,瓶有质碍故是无常,声无质碍故应成常住。正举量云:“声是常,无质碍故,同空,异瓶。”瓶是无常,无常之法决有质碍,则可反显声无质碍,声应是常。由是汝立者,因犯不定过:究竟以所作性因据瓶为同喻成立声是无常耶?亦如我之以无质碍因据瓶为异喻成立声是常住耶?

立者破:按异品须要异品遍无性方能反显,如汝异品之瓶一分有质碍故,从许反显声是常,而异品复有一分心心所有质碍是无常,转证声无质碍声应是无常,何得独证其常耶?汝之因缺第三相,自既不定,焉能破他!

三、分别相似

上两难第一以异作同,第二以同作异,不过加以颠倒。此处则于同异二品之差别义加以分析,显前因犯共不定,而难立者。

敌者谓:汝之量举瓶之同一因性成立无常,不有异性则可耳;然今细加分析,声应不同于瓶,如声不可见不可烧,而瓶可见可烧;可见可烧之法是无常,声既不同于瓶之可见可烧应是常住。举量一:“声是常住,不可烧故,同空,异瓶。”凡无常者皆是可见可烧,瓶可见可烧是无常;反显不可见不可烧之法皆是常住;声不可见不可烧应是常住。

由是汝因犯不定:为如所作性故,同喻如瓶,成立声是无常耶?亦如我之不可见或不可烧故,异喻如瓶,成立声是常住耶?

立者破:谓汝敌者第一与现见相违,盖声无常者:以彼由现见明知是因缘所作性,有生灭变化,决定应成无常,故汝以不可见不可烧之似比量来难,实不能遮遣无常性,而成非难。如有成立声非所闻,如瓶;然依现量明显声是所闻,何非所闻耶?

且汝敌者因犯不定过:如声是常住,不可见故,同空,异瓶。以异品心心所有不可见性故,心心所不可见故是无常,而反显汝声不可见亦无常耶?——不可见如是,不可烧性亦惟能异品中一分,犯不定过。

敌者又另举因难:以瓶之非所闻性是无常,反显立者之声是所闻性应成常住。如云:“声是常住,所闻性故,同空,异瓶。”如此则汝立者之因不定,以声之所作性异空成立无常耶?亦以声之所闻性异瓶成立常住耶?

立者又破:汝敌者所闻性之击出,不能遮遣我之声无常;异品之瓶虽是无常,然无常之法不一定显示遮遣所闻性,反显常住;盖常住之法不一定有所闻性故。如汝所立之量中,同品虚空是常住法,应有所闻性,而彼无所闻性。故瓶无常何能说遮所闻性?以不遮故,则不能反显声是常住。

即进一步纵许汝可以异瓶无常遮遣所闻性,然虚空非所闻性是常,亦可反显声所闻性应是无常。如正理门论云:“不应以其是所闻性,遮遣无常,非唯不见能遮遣故。若不两者,只应遣常。”

四、无异相似

(一)宗喻无异——此难古师,古师有一派曰:同类义称为同品。谓汝声同瓶无常,因为声是无常同品,以同类故,应无区别:如声中不可烧不可见瓶应有,瓶可烧可见声亦应有,遂成无异。量云:“声应可烧可见,所作性故,如瓶。”如是汝所作性之因则犯不定。如同喻之瓶成立声可烧可见耶?亦如异品之心心所成立声不可烧不可见耶?按此虽无异,实反显有异,以声不同于瓶之可烧可见,应成立常住。

立者破:声瓶就无常同一之所作因性上说,不说其差别义,若差别瓶可烧可见是无常,声不可烧不可见应成常,则与世间现见相违,又照汝妄自分别,在宗上根本不能成立敌争论之点。

复于因上犯不定过,以汝所作性中同喻之瓶可反显声是可烧可见,然异品之意味等是不可烧不可见,此声亦应成为不可烧不可见,何能成立可烧可见耶!

复次,就汝反显有异之量说,亦犯不定。如声是常住,不可烧故,同空,异瓶。此同空不可烧性可证明声是常;然异瓶一分心心所不可烧是无常,亦反显声不可烧应成无常耶?故汝之量犯不定过。

(二)宗因无异——敌难立,谓汝之勤勇性因据现在一刹那成无常可尔。若据过去一刹那,则因未说,因既无故,宗何能成?两者无体,犯所依不成。又据现在一刹那,勤勇性之因成宗,俱显非究竟常住之无常义,则宗因相同,两者无异,以皆显无常,无区别故。此如声是无常,以无常故,而汝以一无常成宗,一无常成因,便犯他随一不成过。

立者破:谓据前难,我宗言三支就现在说,过去之宗因量根本无有,不过由汝妄自增加,何能据之以破。复据后难:无常之宗是表灭义,勤勇之因是表生义,虽总显无常同而义实有别也。如基师云:“勤发兴无常,总虽非毕竟,别据生灭义,宗因义自分”是也。

显真能破:若于现在一刹那立量上,就因生宗灭之差别义兴难,可成能破。如正理门论云:“此以本无而生极成因法,证灭后无,若即立彼,可成能破。”

(三)二宗无异——立者之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同瓶,异空。敌者谓此所作性为相违因,应成常住。因以瓶推之,瓶是所作性,瓶可烧可成无常,声虽所作,然不同于瓶之可烧,以瓶作异,应成常住,如是则犯法自相相违因。

立者破:汝难成非,盖因明定义,就无常共同之总相说,而汝以瓶与声可烧不可烧之别义来显,实与因明定义不合。如正理门论云:“唯取总法建立比量,不取别义,若取别义,决定异故,比量应无。”

显真能破:若就总义之共相无常,难因犯相违可成常住,方是能破。又所作因,非是决定,苦乐等一分转故。若因决定可称相违,然此不尔。

五、可得相似

敌者谓立者勤勇因仅无常宗之一分,独有余因可得,如电光等,由现见因,可成立电光等无常,如是汝之因非无常唯一之正确因,不能决定成立无常;以“唯”勤勇是无常,方为定因故。量:“无常法见非勤勇无间所发,现见知故,如电光等。”

立者破:我之勤勇因为九句因中之第八正因,于异品不转故,不犯有不定过;盖勤勇因成立无常,若异品常住法之虚空有勤勇因,方犯不定也。敌者复难:谓汝以勤勇因成立声是无常,声非全由勤勇因所发,故汝不遍于外执受大种因声,犯一分两俱不成过。如尼干子所立之“一切草木悉有神识,以有眠故,如人。”此有眠故不能遍是宗法性,以一切草木之范围甚广,草木中一部分方有眠,如含羞草。故此有过失,以不具因之初相故。

立者再破:我之勤勇因单成立内声无常,非就一切声成立,此例不成故我无失。且吾今反难汝,汝之因非遍是宗法性,由现见知不遍故;如过未法不能现见,亦可成立无常,故汝因不遍,何能难我。

前之真能破:若立者所立之无常,于异品有此因性,可成能破。

后之真能破:若立者所立内声之无常中,有一分无勤勇性,可成能破。

六、犹豫相似

敌难立者:谓汝之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生故,然此无常有二:一生起无常,二坏灭无常,今汝之无常指生起无常耶?亦指坏灭无常耶?复次,勤勇因有二种:一生二显。生者,此法本来无而今有,可成立无常,如瓶为人工所造,是生起之因,终必归于坏灭。显者,本来即有,由今显此,可成立常住,如掘树根及开井水,此树根井水本来即有,还过加人工之显出,故是常有。今汝之勤勇因指生耶?亦指显耶?如是宗因遂成犹豫不定。此虽变标二义,重在因上出过,谓何能以此因证明声是无常耶?

立者破:谓吾之声宗专指坏灭无常义说,非有生起之増益,若照汝妄加生起,则成画蛇添脚。又因亦就生起之义立无常,不容许妄情增益杂因。且汝所说显因为常住,此说非是,盖树根井水,将来终归于坏灭,亦是无常,何能依汝之妄计立为常住耶?故知勤勇生显皆是无常,非犯不定。

七、义准相似

义准者:即以义类推也。立者以勤勇因成立声是无常,敌者生难,谓由此类推亦可以非勤勇因如电等成立常住;然实际电等是无常。若许非勤勇不是常住,则汝说之勤勇应是常住,而成非决定因。

立者破:按此成似不定,盖我之勤勇因于异品不转,是决定因。——若虚空常住有此勤勇因性,则此因性成犯常与无常不定,今既不然不受汝破也。

复次,我之勤勇因性本来唯是无常,非唯是勤勇因成无常,别无他因,以电等一分无常非勤勇故。今汝增益唯是勤勇可成无常,遂以电等无彼勤勇,亦无常为难,然实际我之勤勇性因专指常品非有,即是三相具足之正因,此难不成。

显真能破:若立者之勤勇因于异品有,可成无常亦可成常;或唯以勤勇因成立一切无常,敌者据此可破。

八、至不至相似

敌难立者:谓汝之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勤勇因至宗上成耶?亦不至宗上成耶?至不至均有过失:若因至宗上,则宗因无因果之区别,无区别则不成能立所立;如池水流入大海,二水无异。量云:“宗之与因应无因果,以相至故,如池海水。”

又难:若因至宗无能成所成之区别,则所立宗不能成立,由是因应不至宗上,以至宗上亦不成立故。即退一步说:纵许无常宗可以成立,既本身能成立,何必随因成立耶?如窥基大师云:“所立若不成,此因何所至?所立若成就,何烦此因至?”

复次,若因不至宗成,则与不正之似因无差别故,如立声常,限所见故,此眼所见故与声宗不合,不能至宗,而为似因所摄。量云:“勤勇所发应不成因,不至宗故,犹如非因。”

立者破:因至宗无区别,此难非理。今姑以世俗作喻,如宾至主家,亦有宾主之分;海与池水不过为同品中之一分,其实不能全说同也。且我之因非是生因,而是了因,了因无前后,无至不至;以声原具无常义,不过以因照了之,如灯光破暗,不一定至暗中去破,亦有破暗之用;此了因无须至宗,亦可明声为无常宗。

又非因不由至不至分,而是由缺因三相分;我为三相具足之正因,依汝说因不至宗通于非因,究根据何种而说?又汝所难且成自害:试问汝所立之量破亦至耶?亦不至耶?难我还自害,岂不与自语相违?

九、无因相似

敌难立者:谓三世因俱不能立宗:若就过去,因在宗前,则此因为谁之因?而此因无从建立。若就未来,因在宗后,所立宗已成,复何须因?若就现在,宗因同时,两者皆不成,何以故?如牛二角,不能辨其因果故。

立者破:此难不然,盖我以言生因智生因义生因,成所立宗;智生义生属于自悟,间接发言;言属于悟他。此言望于他,(敌者)他能了我之宗,即承此言直接生,而承智义间接生也。故我悟他为正式具足三相之言生因,真现比量为根据,非以似现比量为根据也。汝敌者谓我犯无因过,以非理破具三相之真因,是为似破。又汝所言与世俗相违,以世俗论:因体即在果前,因名即在果后故。且汝所难有自害过,遮遣同故;汝以三世遮遣我之因不能成立汝自之因,遮遣亦同,定能成立耶?

显真能破:若以如理如量之正理来说,及与世间相合不违,可成能破。

十、无说相似

敌难立:汝之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然因未说之前不能成宗,以无因故,犯不成过,且宗成相违;未说勤发,声应是常,而不是无常故。量云:“未说勤发因前声是常,无勤发因故,如空”。

立者破:谓我用言三支立量,非未说之前立量,汝说不成,应于言三支出过;然未说量前汝不应出过。且我因无故,汝于无因中妄加非勤勇因,成立声常,而犯无因增益过。

显真能破理:敌于立者之三支比量中,发现无能成立因,而加以指责,成立者立量时无有因支,遂出过破,名真能破。

十一、无生相似

立者以勤勇因成立声是无常,敌发难谓:声是所依,因是能依,未说所依声即谈不到能依因,如是则犯无因过失;无勤勇因则与所立之无常宗相违反应成常。量云:“一声未生前无如是因应非无常,无勤发因故,如空。”此与前第十过之区别,前谓能依不成,显因过失;此谓所依不成,显因过失。

立者破:我之声宗未说之前,汝不能如空中楼阁,妄自增非勤勇因,成立常住来破。显真能破:立者声宗已成立,若勤勇因无,可成能破。

十二、所作相似

敌难立者:谓瓶为人工所作,声为咽喉所作,若与瓶为同法喻,推证声是无常,因瓶所作声上无故,则汝立者之因不遍于宗,于宗仅成一分,为他随一不成。

又汝因犯法自相相违,以声音是咽喉所作,同瓶则无,无则瓶应转成异品:如瓶是人工所作是无常,声音非人工所作应成常住,由是犯相违过。

复次,此同喻瓶以同法故,应有能立所立,今无有声之咽喉所作性,则犯能立不成之喻过。

再者:声之咽喉所作性,于异品虚空非有;如是同异瓶空皆无此因,则犯不共不定过。

立者总破:汝所难全非,盖我以共相建立三支比量,共相者:但取因缘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宗也。而不取差别义;今汝分别声为咽喉造,瓶为人工造,举此破我,实则成为似破也。

十三、生过相似

敌者就喻上难:谓汝立者之所作性,仅能代表宗法因性,而同喻瓶无此因性;所作性可成立声是无常,瓶以何因成立为无常耶?既无能成所成,应知如是喻上则犯所立不成。

立者破:有举必须因证,以声无常非是共许,故有举因之必要。若瓶无常为共同许,何必以因来证?

十四、常住相似

敌者:谓声应是常住,非是无常,以彼有恒常之无常性相随逐故。若照汝立者所说,则有宗违比量之过。

立者破:汝之量义为似比量,无常性非是常住故,今声之自性由因缘和合生,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说彼为无常性,如业感缘起之异熟果,是由种善恶因缘感得,离去善恶因缘外无从他处寻异熟果;此声亦然,除因缘假合外无处寻常住性,说常住者:不过由汝妄自增加而已!

上来已明因十四过类,为避繁述,力从简略。总之:十四过类之议论浩繁,渊深无穷,精于佛学者,犹多理解不透,远非吾初学者所能道出,故有错谬之处,祈诸大德谅而教之。

本文载于1938年重庆版《海潮音》月刊

作者当时年仅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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