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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之为自由 自由主义的历史 [1]

作者:杜威 分类:外国名著 更新时间:2024-12-05 09:59:34 来源:本站原创

长期以来,自由主义习惯了社会变化反对者的攻击;长期以来,它一直被那些想维持现状 的人当作敌人。但是今天,有些人希望社会瞬间发生急剧变化。他们相信,暴力推翻现存制度是产生所需变化的正确办法,与来自这些人的指责相比,先前那些攻击已经是很温和的了。从当前的这些攻击中,我选出两个作为典型:“自由主义者对无产阶级的悲苦给予口头支持,却在关键时刻总是为庇护资产阶级统治者效力。”此外,自由主义者被定义为“私底下认可激进观点却从不付诸行动的人,他们害怕失去权力和地位”。这些言辞数不胜数。它们表明,在很多人的心目中,自由主义脚踏两只船,所以那些在社会冲突中不愿意采取确定立场的人常常把它当作避难所。它的言辞拐弯抹角,被当成不痛不痒的学说,等等。

民心,特别在这个国家,是服从时尚的快速变化的。不久以前,“自由主义”还是一个褒义词;做一个自由主义者,就是追求进步、高瞻远瞩、不带偏见,以所有令人赞赏的性质为特征。然而,我认为,我们不能把这种特殊的变化仅仅当成思想潮流的波动而不予以考虑。欧洲三个大国迅速镇压了勇敢地为自由主义奋斗的公民自由运动。几乎在欧洲大陆所有的国家中,公民自由运动都奄奄一息了。这些国家没有一个是长期为自由主义理想奋斗的。但是,那些承认自己关心社会变化、不愿意保留旧制度的人又引发了新的攻击。众所周知,在战争时期,任何自由主义代表的东西都处于险境之中。在世界危机中,自由主义的理想和方法一样被质疑;人们普遍相信,自由主义仅仅在公平的社会氛围中才能繁荣发展。

我们几乎不可能不问自由主义到底是什么,以及它包含哪些具有永恒价值的要素(如果有的话),这些价值在世界现在面临的状况中又是如何得到维护和发展的。我提出这些问题,是出于我自己的考虑。我想弄清楚:一个人诚实地、理智地继续做一个自由主义者是否可能?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今天哪种自由主义的信仰是应该被坚持的。由于我并不认为我是唯一如此自问的人,所以我正准备阐明我对这个问题作出考察后得到的结论。如果一方面有懦弱和逃避的危险,那么,另一方面就有失去历史意识的危险,以及贸然进入短命的现代潮流的危险,仓促地放弃藏在杂草中持久的、无价的东西。

我们所从事的研究,其自然的开端就是考察自由主义的起源和过去的发展。本章就是讨论这个话题。通过简要的历史考察得出如下结论:自由主义历经盛衰起伏,并且其意义在实践中如此不同,以至于相互对立。如果对自由主义的历史不作详细的考察,就很容易导致该结论。但是,找准并描述与自由主义的发展紧密相连的多义性,将有助于确定它对现在和将来的意义。

“自由”和“自由主义”这两个词语被用来指称一种特殊的社会哲学,它们在19世纪初才出现。但是,这两个词语所指的东西出现得要早些。它可以追溯到希腊思想;它的某些观点,特别是关于理智的自由运用的重要性的观点,在佩里克利斯(Pericles)的悼词中可以见到显著的表达。但是,为了当下的目的,我们不必回溯到1688年“光荣革命”的哲学家约翰·洛克。洛克自由主义的突出观点是:政府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在社会关系的政治组织之前个人拥有的权利。一个世纪以后,美国《独立宣言》对这些权利做了概括:生存的权利、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自然”权利中,洛克特别强调财产权。根据他的看法,财产权起源于如下事实:个人通过自身的劳动,把自身和某些迄今未被占有的自然对象“混合”在一起。这种观点的矛头,指向统治者未经人民代表的认可就对财产征收的税费。这种理论在辩护革命的权利中达到顶峰。由于政府的建立是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当它们侵犯并破坏这些权利而不是保护这些权利时,就再也不该服从。这个学说在我们的祖辈们反抗英国统治的革命中富有成效,它在1789年的法国革命中也有扩大的应用。

这种早期自由主义的影响,很明显是政治方面的。然而,洛克最大的兴趣是:在偏执流行、持异端信仰的人被迫害的年代、在国内战争和国际战争都带有宗教色彩的年代坚持宽容。为了满足英国的紧急需求——从而是另一些国家的紧急需求,即需要用代议制政府来代替任意政府——它遗留给后来的社会思想的一种学说,即关于个人与生俱来的、独立于社会组织的自然权利的学说。对于自然法则高于成文法这一较早的半神学半形而上学的观点,它直接输入了实践意义;对于自然法则是理性的同伴、由人类天赋的自然之光来揭示这个旧观念,它赋予了一种新的形式。

这种哲学的整体气质是个人主义的,其中个人主义是与有组织的社会行动相对立的。它坚持个人不仅在时间上而且在道德权威上优先于国家。它用思想和行动的自由来定义个人,这种自由是个人以某种神秘的方式事先拥有的,是由国家的唯一职责来保障的。理性被当作个人天生的禀赋,在人与他人的道德关系中表现出来,但并不由这些关系来维持和发展。因此,个人自由最大的敌人被认为是政府,因为政府试图侵犯个人天生的自由。后来的自由主义继承了这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自然对抗的观点,把它解释为个人和有组织的社会之间的自然对立。一些人的心里仍然浮动着这样的想法:有两种不同的行动和正当权益的“领域”,它们分别属于政治社会和个人,为了后者的利益,前者必须尽可能地简约。直到19世纪下半叶,政府可能并且应该是保障和扩展个人权利的工具这种观点才产生。我们的宪法的一些条款授予议会以权力来提供“公共福利”和保障公共安全,这也许是自由主义的这个新方面的一个前兆。 [2]

上述内容表明,在洛克看来,自然权利包含经济因素,也就是财产,这是有政治意图的。然而,洛克有时甚至用财产来指称“生命、自由和产业”包含的一切事物;个人拥有对他自身、他的生命和活动的产权;这种广义的财产是政治社会应该保护的。在政治领域对财产权利予以的这种重视,毫无疑问,对后期自由主义明确的经济学表述产生了影响。但是,洛克对业已拥有的财产感兴趣。一个世纪以后,大不列颠的工业和商业有如此充分的进展,以至于人们的兴趣集中于财富的生产 而非占有。劳动观念作为财产权利的源头,与其说是被用来保护财产免受统治者的没收(在英国,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有保障的),倒不如说是促进和辩护资本使用和投资的自由,以及劳动者离职并寻找新工作的权利——从半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成文法是否定这些权利的。可以很公正地说,早期的经济观念是静态的,它关注财产和房地产。这种新经济观念是动态的。它关注的是从一堆具有法律威力的累赘的限定中将生产力和交换解放出来。敌人不再是统治者的任意特殊行动。它是成文法和司法实践的整个体系,因为这个体系不利于劳动、投资和交换的自由。

由于这种新兴趣,早期自由主义发生的转变如此巨大,以至于我们应该详尽地描述它的过程。对自由和个人的关注,是洛克式自由主义的基础,它被保留下来了;否则的话,新理论就不会被称作自由主义了。但是,自由被赋予一种完全不同的实践意义。最终结果是使政治服从于经济活动;自然法则与生产和交换的法则联系起来了,并且给早期的理性概念以全新的意义。亚当·斯密(Adam Smith)这个名字与这场变革的发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尽管他还远远不是自由放任 观念的无条件的拥护者,但他认为,尽可能多地摆脱政治限制的个人活动,是社会福利的主要资源和社会进步的最终动力。他认为,每一个个人中存在一个“自然的”或者天生的倾向,这种倾向是通过努力(劳动)来满足自己的自然需求,从而改善自身的生活状态。社会福利向前推进,是因为大量个人努力无设计、无计划的趋同结果增加了可由人们集体支配或由社会支配的商品和服务。这种产品和服务的增加,产生了新的需求,导致生产力新方式的产生。这里不仅是交换、“交易”的天生冲动,而且个人通过交换的过程从劳动的必要性中解放出来,从而满足个人所有的自身需求;通过分工,生产率极大地提高了。自由经济过程从而引起日益增长的交换无止境地盘旋上升,通过“看不见的手”(这与18世纪的人钟爱的前定和谐学说是对等的)的引导,个人为个人进步和个人收益作出的努力增进了社会利益,并创造了利益间相互依赖的日益紧密的关系。

新政治经济观念和理想与工业活动的增加是一致的,英国工业活动甚至在蒸汽机发明以前就很显著。它们快速地蔓延,首先在纺织业,然后在其他行业。机器代替了人力,英国工业和商业的大扩张接踵而来,它们助长了工业活动的力量。在工业革命的影响下,反对把政治行动看作社会力量的陈旧论点呈现出一种新的形式。政治行动不仅仅是对个体自由的侵犯,而且实质上是一种阴谋,用以反对带来社会进步的事业。洛克关于自然法则的观点,获得了一种更具体、更直接的实践意义。自然法则仍然被当作某种比人为法更基础的东西,与自然法则相比,人为法是非自然的。但是,自然法则失去了从前的道德意义,它们被确定为自由工业生产和自由商品交换的法则。然而,这种思想并不是由亚当·斯密创立的。他从法国重农学派那里接受了这种观点,法国重农学派如其名字所表明的那样,相信社会关系由自然法则支配,并把自然法则等同于经济法则。

法国是一个农业国家,重农学派的经济学是为了农业和矿业的利益而被构想和表述的。根据他们的观点,土地是所有财富的源泉,所有真正的生产力最终来自土地。工业与农业不同,它只是改造自然所提供的东西而已。这个运动本质上是抗议政府措施使农业赤贫、使闲散的寄生虫富有。但是,它潜藏的哲学是:经济法则是真正的自然法则,其他法则都是人为的,因而应该尽可能限制它们的范围。在理想社会中,政治组织将照搬自然设定的经济模式。法律源自自然 。

洛克说过,劳动,而非土地,是财富的资源。英国当时正从一个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法国的学说以它自身的形式并不适合英国的国情。但是,把自然法则与经济法则相等同的潜在理念翻译为适合工业社会需求的形式,并不存在多大的困难。从经济哲学角度看,从土地到劳动的转变(为了满足需求所付出的代价),只要求把注意力集中到人类的自然本性上,而非物理自然上。心理学法则建立在人类本性的基础上,与任何建立在土地和物理自然基础上的法则一样,是真正的自然法则。土地本身仅仅在为了满足人类本能需求的劳动的影响下,才是生产力(productive)。亚当·斯密本人对于阐明法则如何用人类本性来表述并没有特别的兴趣。但是,他明确地依靠人类本性的一个倾向——同情心——来寻找道德需求的基础,他用另一个自然的冲动——改善生存条件和交换的本能——来给经济学理论奠定基础。这些本性倾向运行的法则摆脱了人为限制后,就成为支配着人们相互关系的自然法则。就个人来说,按照理性的要求(按斯密的概念,就是站在无偏的旁观者立场)所施予的同情心是美德行动的标准。但是,政府不能诉求于同情心。它可以采用的唯一措施是去影响利己动机。当它在个人追求自然的自我利益的行动中保护个人的时候,这种措施变得最为有效。这些隐含在斯密思想中的观点,被他的后继者们清楚地表达出来:部分由经济学经典学派清楚地表达,部分由边沁和密尔(Mill)父子清楚地表达。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这两个派别携手并进。

经济学家发展了个人的自由经济活动的原则;政府行动被当作对自然自由的一种干涉。由于这种自由等于没有政府行动的干预,结果就形成了自由放任 的自由主义。在通过立法改革习惯法和司法程序热火朝天的运动中,边沁引入了相同的概念,尽管是从一个不同的角度。密尔父子发展了经济学家和边沁的理论中隐含的心理基础和逻辑基础。

我从边沁开始。原有的法律体系通过选区议员定额体系(rotten borough system)与一种政治体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种政治体系建立在大土地所有者占支配地位的基础上。不论在生产还是交换领域,新工业力量的运行几乎在每一点上都受大量习俗的抑制和扭曲,这些习俗正是习惯法的核心。边沁不是从个人自由的观点,而是基于这些限制对个人享有幸福的影响来探讨这种情形。因此,每一个对自由的限制都是痛苦的源泉,并且是对反之即能享有的快乐的限制。因此,就政府行动的正当范围而言,这两个学说的效果都是一样的。边沁直接地,而不是像经济学家的理论那样间接地,对准已存法律和司法程序中的一切东西;它们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并限制了个体对快乐的获取。此外,他的心理学将改善个人条件的冲动(这是亚当·斯密学说的基础)转变为如下教条:渴望快乐,憎恶痛苦,是支配人类行动的唯一动力。由获利的欲望控制的生产交换所隐含的这种心理学理论,在政治和法律方面建立起来。此外,制造业和贸易的不断扩张,使一个强大阶级的利益成为这种新式自由主义的动力。这句话不是说睿智的新自由主义的引路人自身也受到获取物质利益期望的驱使。相反,他们组成了一个群体,焕发出惊人的无私精神,这与他们宣称的理论相反。他们超脱直接市场利益的行动,使他们摆脱了商人阶级特有的狭隘和目光短浅——谈到商人阶级,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甚至比亚当·斯密更尖刻。这种解放使他们能够发觉并清楚地论述当时兴起的运动——这种能力是一切时代知识阶级的真正品性。但是,假如他们的说教未能契合一个在声望和力量上不断上升的阶级的利益,那么,他们发出的声音可能只是旷野中的呐喊。

根据边沁的观点,衡量所有法律和每一行政措施的标准是它对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总和的影响。为了计算这个总和,每个个人都被当作并且仅仅被当作一个人。仅仅把这个学说表达出来,也是对法律认可的每一种地位不平等的抨击。其实,在它起作用的每一个领域,它使个人幸福成为政治行动的规范。实际上,尽管边沁没有马上意识到,它却把我们的注意力从个人已拥有的幸福转移到在社会制度发生彻底改变的情况下,个人可能拥有的幸福。因为已存的制度使少数个体享有他们的幸福,却以多数人的痛苦为代价。边沁本人设想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将要进行的改变主要是反面的,例如消除滥权、腐败和不平等。然而(我们在后面将看到),他的基本学说一点也不阻碍人们使用政府权力来正面地创立新制度,只要这样做看起来更有效地促进个人的幸福。

边沁最有名的著作为《道德和立法原则》(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他实际上把“道德和立法”当成一个单词。他致力于研究立法的道德,一般地说,是政治行动的道德。他提出了一个简单的标准,即政治行动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影响。他不断地致力于揭露现存法律体系的弊端,还有它在民事和刑事司法程序以及行政管理的应用中存在的弊端。他在他的各种著述中详尽地逐一抨击这些弊端。但是,他的抨击实际上是累积式的,因为他在详细的批评中只用了一个原则。我们可以说,他是在司法领域第一个搜集并揭发丑闻的人。但是,他不仅仅如此。他不管在什么地方发现一个缺陷,都会提出一种补救的办法。他是司法和行政管理领域的一个发明者,犹如当时机器生产的发明者一样。他提到自己时说,他的抱负是“把实验的推理方法从物理学领域扩展到道德领域”。他所说的道德的,意指人文的——这是18世纪英国思想的一个共同点。他还把自己的工作与物理学家和化学家所做的工作,即在各自领域发明增加人类财富的产品和技术相比较。也就是说,他并不把他的方法局限于推理;推理仅仅是为了在实践中实现变革才会出现。历史表明,在发明司法和管理策略方面,没有谁的头脑比他更活跃。格雷厄姆·沃拉斯(Graham Wallas)谈论他和他的学派时说道:“1832年英国贵族权力的垮台并没有导致国内的社会革命或者行政混乱,也没有导致国外新大英帝国的粉碎,这一事实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系列政治措施——地方政府改革、公职的公开竞争、科学的卫生和治安管理、殖民地自治政府、印度行政改革——这些内容有的是边沁的信徒们在他的著述中发现的,有的是在他死后用他的方法发展的。” [3]

尽管边沁关于人类本性的深层理论中存在一些基本的缺陷,但他的著述证明,自由主义并非只能做点小改革而对大事无能为力。边沁的影响证明,自由主义也可以成为引起彻底的社会变革的力量——只要它把大胆的、广泛的社会发明的能力与具体事情的详细研究结合起来,并有行动的勇气。19世纪上半叶,英国法律和行政变革的历史主要是边沁和他的学派的历史。边沁学派中并没有很多政治家、立法者或者公职人员,我认为,我们会从这个事实中发现一些对现在和将来的自由主义很重要的东西。根据美国式原则“让别人去干吧”,美国的自由主义者习惯于假设和期望某届政府某一天上台后将带领人们陈述和实施自由政策。我不知道历史上有什么证据表明这种信念和期望是有根据的。首先必须建立自由主义的纲领,它极具特色,处在政府行动的直接范围之外。只有迫使公众给予关注,彻底自由主义的直接政治行动才会到来。这是我们从19世纪早期自由主义那里学来的。如果没有见多识广的政治智慧作背景,为了达到口头上的自由主义目的而采取的直接行动也许会导致政治上的不负责任。

边沁的理论导致他持有如下的观点:一切有组织的行动都应从它影响个人生活的后果来判断。他的心理学是相当根本的。这种心理学使他把后果设想为原子式的快乐和痛苦的单元,可以做代数相加。他的学说主要是由于这个方面遭受到后来的学者,特别是道德家们的批评。但是,如果我们从历史的观点看,他的学说的这个特殊方面是一个偶然的附加物。他长期的观点是:习俗、制度、法律和社会安排应该根据它们的后果来评定,因为只有这些后果才落实到组成社会的个人上。由于对后果的强调,他迅速地干掉了在他之前统领英国思想的两个学派的教条。他几乎是蔑视地将保守学派置之不顾,保守学派把习俗和过去的先例当作社会智慧的源泉。这个学派在今天的经验主义者那里得到了回应,这些经验主义者抨击每一个新的、具有开创精神的措施和政策,理由是它没有得到经验的认可;然而,他们所说的“经验”,实际上是指在过去形成的、现在已经不复存在的思想模式。

按照大卫·休谟(David Hume)提供的一条线索,早期自由主义建立在天生自然权利的概念上。对于这个方面的内容,边沁的批评也是充满火药味儿的。自然权利和自然自由仅仅在虚构的社会动物学领域中才存在。人们遵守法律,并不是因为认为这些法律与自然权利的图式相一致,而是因为相信遵守法律的后果在整体上比不遵守法律好,不论这种信念正确与否。如果现存规则的后果变得让人难以忍受,他们就会起来反抗。一种开明的自我利益观念使统治者不会过度逼迫臣民的忍耐力。这种开明的公民自我利益将引导他们尽可能用和平的手段促成变革,这些变革将影响政治权利和公利的分配,导致政治当权者为人民的利益服务而不是反对人民的利益——边沁认为,这种情形是通过建立在普选制度之上的代议制政府来实现的。但是,无论如何,政策和评判的尺度和标准是它们在个人生活中引起的后果,而不是自然权利。

由于经济学家和边沁主义者的自由主义与英国现代的状况相适应,洛克学派的自由主义的影响日渐式微。到1820年,洛克学派的自由主义在实践上已经灭亡了,而它在美国的影响则要长久得多。我们没有边沁式的人物,即使有,他是否有很大的影响力也值得怀疑。除了法律制订上的一些变动,很难发现有什么迹象表明边沁对我们国家有所影响。正如前面说到的,洛克的哲学与美国反抗殖民统治的斗争之间的关系,非常近似于它与一个世纪前英国革命的关系。这就是说,直到美国内战时期,美国是以农业为主导的国家。随着美国开始工业化,个人自由的哲学,尤其是契约自由所表现的个人自由,为控制经济体系的人提供了所需的学说。法院自由地运用这种学说,宣布某些立法是限制这种自由和违反宪法的。《独立宣言》体现的洛克思想适合于我们先辈的处境,它给予个人开拓自己事业的机会。生活在这种开国条件下的人,很少考虑政治行动。政治事业主要是一种附属的东西,附属于个体开创本人事业的行动。人们高度自发地实践自助和私人创业的信条,以至于不需要专门的理智支持。最后一点,由于不存在封建主义背景,边沁式的司法和行政改革体系得不到特有的支撑。

美国在推动社会立法方面,比英国落后了一代人之多。大法官霍姆斯(Holmes)觉得必须提醒他的同僚们注意,赫尔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的《社会静力学》(Social Statics )终究没有纳入美国宪法。英国在边沁的影响下,建立起一个独立于政党控制的、有序的公职体系。在我们这里,政治报酬就像经济上的金钱回报一样,落入最善于经营的竞争者手里;战利品属于获胜者。而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这个原则,导致英国建立了国家利益高于局部利益的原则。美国的政治史则主要是地方利益优先的记录。我们热衷于制定法律,这也许可与边沁的立法机关“万能”原理联系起来。但是,我们从来没有认真地对待我们制定的法律,而历史上,我们几乎没有什么可与英国功利主义学派赋予行政的重要性相比。

我谈到了英国自由主义的两个学派——经济学家的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起初,它们志同道合。英国自由主义的后期历史主要是一个分歧加深的过程,最终导致公开的分裂。然而,边沁本人是站在古典经济学一边的,他用后果作判断的原则却通向了适得其反的应用。边沁本人呼吁扩大公立教育和促进公共卫生的行动。就理论而言,在驳斥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一教条时,他为国家采取正面行动扫清了障碍——只要人们能够看到这种行动增进了总福利。戴西(Dicey)在《英国的法律和舆论》(Law and Opinion in England)一文中指出,60年代后,集体主义立法政策至少为一代人增添了力量。这自然是受了改革法案的激发,而改革法案极大地拓宽了选举的基础。科学方法的使用即使当时还有些零散、薄弱,却鼓励了实际后果的研究并促进了一些立法政策的形成,以图改善现存制度带来的后果。与边沁派的影响相联系,它在一切方面都极大地削弱了如下观点:理性是遥远的、高高在上的、揭示最终真理的能力。它使理性成为研究具体情况并设计措施来改善具体情况的能力。

然而,我不会让你们得到这样的印象:从个体自由主义到集体自由主义的转向是功利主义的直接后果。相反,社会立法主要是由英国托利党人促成的,传统托利党人对产业阶级毫无感情可言。边沁派自由主义并不是一系列法律的来源,如工厂法、儿童和妇女保护法、禁止她们在矿业工作的法令、工人赔偿法、雇主责任法、减少工作时间、失业救济以及劳动法。所有这些措施都与自由放任 自由主义倡导的契约自由观念相反。人道主义与福音派教会的虔诚、与浪漫主义联合起来,为这些措施提供了主要支持,而托利党则是它们的主要政治机构。人道主义是创建新工业规章的一种力量,对人道主义兴起的论述如果没有把那些英国国教和其他教派的宗教领袖的名字列进来,都是不恰当的。我们想到的名字有威尔伯福斯(Wilberforce)、克拉克森(Larkson)、圣扎迦利·麦考利(Zachary Macaulay)、伊丽莎白·弗赖(Elizabeth Fry)、汉娜·莫尔(Hannah More),以及沙夫茨伯里(Shaftesbury)勋爵。工会的力量在增长,以罗伯特·欧文为代表的一场活跃的社会主义运动也开展了。但是,尽管有这些运动,或者说随着这些运动的开展,我们必须记住,与自由主义联系在一起的是宽广的胸怀、信念和行动的自由。逐渐地,自由主义的精神和意义发生了一种变化。这种变化虽然是逐渐的,却是确实的。它脱离了自由放任 的信条,而与之相联系的是用政府行动来帮助那些处于不利经济地位的人并改善他们的条件。在这个国家,除了一小群早期自由主义的信徒,这种普遍的观念和政策实际上成为自由主义信仰的定义。美国自由主义的例证是本世纪早期的社会进步主义,它与上个世纪上半叶英国自由主义之间的共同点如此之少,以至于彼此对立。

柯尔律治(Coleridge)、沃兹华思(Wordsworth)、卡莱尔(Carlyle)以及罗斯金(Ruskin)以不同的方式阐明了浪漫主义,其影响是值得特别注意的。一般说来,这些人在政治上是支持托利党的,即使并不积极,也至少有一些共鸣。这些浪漫主义者都是英格兰工业化结果的积极反对者,他们攻击的矛头直指经济学家和边沁派,他们认为经济学家和边沁派对这些后果负有主要责任。由于不赞成对非协同的个人活动的依赖,柯尔律治强调持久制度的重要性。根据他的观点,持久制度是人们团结在一起、达到思想和目的协调一致的手段,是唯一真实的社会纽带。它们是一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人类关系得以保持,而不是瓦解成离散的、相冲突的原子的堆积。他和他的追随者们的工作是对边沁学派的反历史性质的一种有力抵制。19世纪科学的主要兴趣是历史,包括历史视野内的进化。柯尔律治不是一个历史学家,他对历史事实不感兴趣;但是,他对伟大历史制度的使命有着非常深刻的见解。沃兹华思宣扬回归自然的福音,自然是指河流、峡谷、山脉以及简朴乡民的灵魂所表现出来的自然。他有时候是隐晦的,但常常是明确地把工业化当作自然最大的内部和外部敌人。卡莱尔对功利主义和现存的社会经济秩序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他用“无政府状态加警察”这个词组来概括这两者。他号召用社会权威体制来加强社会联系。罗斯金宣扬艺术的社会重要性,并相应地谴责经济的完全统治地位。威廉·莫里斯学派的美学社会主义者使他的教导深入人心。

浪漫主义运动深刻地影响了在最狭窄的自由放任的 自由主义圈子里成长的那一批人。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几乎从摇篮里就继承了他父亲的学说,同时又感到,与浪漫主义者描写的诗歌、持久的历史制度以及内在生活的价值相比,这个学说空洞无趣。他为调和两者而斗争,即使不成功,也非常勇敢。他敏锐地感觉到身边的人们生活的粗俗和知识水平的低下,他看到了这两种特征之间的关系。有一次,他甚至说,他期待一个时代的到来,那时候,“劳动生产的分工……将按照公认的正义原则来进行”。他认为,现存制度只是临时的,支配着财富分配的“法则”不是社会的,而是人制定的,也是人可以改变的。这些话语体现的哲学与他早期的主张——“人类因为一个唯一的目的而有权以个人或集体的方式干涉他人的行动自由,这就是自我保护”——之间有很大的距离。浪漫学派是产生这种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还有另一种思想力量导致早期自由主义的改变,这种思想公开地承认自由的目标而同时又攻击早期自由主义。在专业哲学圈以外,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这个名字并不广为人知。但是,他是以一贯的论述风格把有机唯心论引入英国的引路人。有机唯心论起源于德国——主要是为了反对个人自由主义和个体主义的经验主义的基本哲学。约翰·密尔本人对联想主义心理学说产生的后果感到非常苦恼。信念和目的的心理联系是外在联想的产物,它们很容易因环境的变化而破裂。道德的和社会的后果对信念和社会关系的所有稳定基础产生了破坏性的威胁。格林及其追随者揭露,在早期自由主义学派所说的经验主义旗号下发展起来的原子论哲学,在各个方面都存在这种缺点。他们几乎一条一条地批评从洛克学说中生长出来的心灵理论、知识理论以及社会理论。他们主张,关系 构成了自然实在、心灵实在和社会实在。但是,与浪漫主义学派不同,格林及其追随者依然忠于自由主义的理想:公共利益是政治组织和政策的衡量标准;自由是最宝贵的品质,也是个性的标志;每一个个人都有权全面发展自身的能力。他们设法用事物本身的结构为这些道德断言提供不可动摇的客观基础,而不是把它们建立在孤立个人的感觉这个散乱的稀松基础之上。因为根据他们的观点,组成事物本质的关系是客观理性和客观精神的表现,而客观理性和客观精神维系着自然和人类心灵。

唯心论哲学说,人们是通过某种关系结成一体的,而这种关系来自并显现终极宇宙精神。因而,社会和国家的基础是共同的智慧和目标,而不是暴力,也不是自我利益。国家是一个道德机体,政府是其中的一个器官。只有通过参与共同的理智活动和共享同一个目标,使它为公共利益服务,个人才能实现自身的真实个性,才能变得完全自由。国家只是精神 和意志 的许多器官中的一个,精神和意志把事物结成一体,使人类互为肢体。国家并不产生如下道德要求:个人作为客观思想和目的的承载者,应该全面实现其潜能。此外,国家直接诉求的动机并不处于最高层次。但是,保护所有人类联系形式,并推进所有人类联系模式,是国家的职责;而人类的联系体现着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并成为个人自愿的自我实现的手段。国家的职责,从反面说,是为个人的自我意识(意识到自己是谁)清除障碍;从正面说,是推进公共教育事业。只有履行这个职责,国家才是国家。这些哲学自由主义者们指出,经济和政治的限制使很多个人,也许是大多数个人,不能从事自愿的理智活动;而只有通过自愿的理智活动,他们才可能成为他们能够成为的人。这种新自由主义学派的教导影响了许多人的思想和行动,他们不去费力地理解它的哲学基础。这些教导帮助人们打破自由是个体已经拥有的东西这一观点,并灌输自由是个人要去获得的东西这种想法,而获得个人自由的可能性受制于个人在其中生活的制度媒介。这些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有责任建立一些制度,使个人有效地实现自身的潜能。

因此,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各种影响,自由主义内部产生了分裂。这种分裂是产生自由主义歧义性的原因之一,而自由主义的歧义性也说明了自由主义为什么越来越无所作为。还有一些人也自称是自由主义者,他们用一种古老的对立来定义自由主义,对立的一边是有组织的社会行动的领域,另一边是纯粹的个人创造和努力的领域。打着自由主义的招牌,他们嫉恨政府活动的每一个扩展。他们可能勉强承认,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我们需要国家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和缓解措施;但是,在采取长久的政治政策措施方面,他们是社会立法(即使是禁止童工的法令)公认的敌人。他们仍然有意或无意地为现存经济体制作系统的理论辩护,他们奇怪地坚持现存经济体制是一切个人自由的体制。这看起来是有点讽刺意味的。

但是,今天大多数自称为自由主义者的人都承认如下原则:有组织的社会必须行使它的权力来建立一些条件,使大多数个人拥有实际的自由,而不仅仅是法定的自由。他们对他们的自由主义作了具体的定义,那就是为达到这个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假设国家活动限于维持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当一个人侵犯了现有法律赋予的另一个人的自由时,应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赔偿。他们相信,这样的国家概念实际上只是对现存秩序的残忍和不公平的一种辩护。由于自由主义内部这种划分,自由主义的后期历史变得摇摆不定和混乱不堪。许多自由主义者相信要大量使用有组织社会的权力来改变那些把人们连结起来的事项。继承过去导致这些自由主义者抛弃单纯的保护和缓解措施——这个事实部分地说明了为什么另一个学派总是轻蔑地谈论“改革”。下一节的内容是描述自由主义的危机,以及它现在几乎自己也能发觉的困境 。通过批评早期自由主义的缺点而指示一条出路,自由主义由此可以化解危机,并作为一种坚实勇敢的力量出现。

(熊文娴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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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1卷,第4—16页。

[2] 也许,在法规的制定者的头脑里,这个条款并没有被更多地思考,而只是被用来允许议会为公路、河流和港口拨款。在随后的实践中,这种权力并没有被过多地使用,它没有因为某些经济上的弊病而超出规定的有限的社会服务。

[3] 《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关于边沁的词条,第II卷,第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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