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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之争 1 伦理学小议

作者:C. S.路易斯 分类:外国名著 更新时间:2024-12-05 10:13:20 来源:本站原创

On Ethics

现代英国常有人断言,为保存文明,甚或为挽救人类免于毁灭,这个世界必须重返基督教伦理。作为响应,时不时也有人断言,基督教伦理曾是人类进步的巨大障碍,因而我们必须小心,切莫重返我们好不容易才最终摆脱的那个束缚。双方那些常见论证,我也就不用赘述了,因为它们并不能支持各自的观点。我的任务,在别处。尽管我本人也是个基督徒,甚至还是一个基督徒老教条(dogmatic Christian),跟现代主义毫不妥协,委身于不折不扣的超自然主义,却发现自己着实无法跟那些持第一种观点的人站在一起。在我眼中,要求重返基督教伦理的那批人跟反对重返的那批人之间的全部论争,所牵涉到一些预设,我都无法苟同。对立双方之间的那个问题,就提错了。

首先必须区分,我们说起伦理体系(Ethical System)及其差异时,都有哪些意思。一方面,我们用伦理体系或许是指,一组伦理规诫(a body of ethical injunctions)。在此意义上,说起斯多葛伦理学,我们指的就是一个体系,它(在特定情况下)提倡自杀,告诫人要修习不动心(Apathy),要消灭情感;说起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我们所指的那个体系,在良性的高傲与大度(Virtuous Pride and Magnanimity)之中,找到了预设并涵盖其他美德的那一美德; 说起基督教伦理,我们所指的那个体系,要人谦卑、宽恕以及(在特定环境中)殉道。其间差异,从这一视点来看,就是内容差异。可是有时候,我们所说的伦理体系,指的是对我们的道德经验的系统分析和解释(systematic analyses and explanation)。因而,“康德伦理学”这一表述,主要指的不是一组诫命(a body of commands)——在伦理学的内容上,康德与别人并无显著差异——而是指绝对律令说。从这一视点来看,斯多葛伦理学体系,定义道德行为,依照的是合乎自然、合乎整全或合乎天意——这些术语在斯多葛派思想中几乎可以互换;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是幸福论体系(the system of eudaemonism);基督教伦理学,则将义务弄成一个自我超越的概念(a self-transcending concept),并努力脱离单纯的道德领域(the region of mere morality),无论是藉着让信仰(Faith)高于功业(Works),还是藉着断言爱成全律法,抑或藉着要人重生(Regeneration)。

认为此意义上的伦理体系与彼意义上的伦理体系没什么深刻关联,当然幼稚得可以。哲学家或神学家的伦理学理论,生发于他已经持有且努力遵守的实践伦理(practical ethics);反过来,理论一旦形成,就会反作用于他对应该做什么的判断。这项真理,即便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沉湎于历史主义的时代里, 也没有被忽视的危险。如果说有什么过分之处的话,那就是我们受时代感(the sense of period)浸染过深,过于急切地在伦理实践和伦理学理论中,在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艺术、服饰以及语言中,追踪一种共同精神(a common spirit)。虽如此,还是必须坚持,此意义上诸多伦理体系之不同,与彼意义上诸多伦理体系之不同,并无直接对应关系。斯多葛学派、亚里士多德学派、托马斯学派、康德学派以及功利主义派,都会一致同意其道德品质的那些行为,数量毕竟很大。研究各不相同的道德理论这一举动,跟这些理论一样,都夸大了这些理论的实际差异。既是着眼差异,我们研究它们时,自然而然就会对边缘案例(the marginal case)揪住不放。就此研究而论,这本无可厚非。只是在边缘案例中,理论差异就成了对立,因为这是关键实验( experimentum crucis )。在此探讨中夸大是有用的,但切莫将此夸大挪移到彼探讨中。

现代作家敦促我们重返或切莫重返基督教伦理,我想,他们说的是第一种意义上的基督教伦理:一组规诫,而不是关于这些规诫之起源、约束力或终极意义的一个理论。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他们就不应谈论重返基督教伦理,而只能谈重返基督宗教了。所以我坚持认为,在这场争论中,基督教伦理指的是一组规诫(injunctions)。

这时,我就得表示异议了。围绕采纳基督教伦理是否可欲展开论争,有赖于两个预设:(1)有若干组规诫,彼此界阈分明,基督教伦理只是其中一组。我们这个物种在此星球上的未来,端看我们在其间的选择了。(2)就在争论者向我们频频呼吁的那一刻,我们得站在这一切伦理体系的外边,处于一种伦理真空中,准备踏入其中提倡最力的一个。这两个预设,在我看来,既不切合实情,也对实情麻木迟钝。

先来看一下第一个预设。难道基督教伦理真的就是作为一桩新异之事(a novelty)来到这个世界,真的就是一组全新的奇特诫命,一个人可以在严格意义上 归信 ?我说的是归信实践伦理(the practical ethics)。归信基督信仰,他当然可以。他接受耶稣之神性及复活、赎罪(the Atonement)、罪之赦免,不只可以当作一桩新异之事,还可以当作一桩超验的新异之事(a transcendent novelty),当作永恒背后的一桩奥秘。可是这些新异之处本身,就对我们为那些伦理规诫所假定的新异之处,严格设限。归信之人接受罪之赦免。可是那些罪,触犯了什么律法?难道基督徒颁布了新的律法?这也太不讲理了吧!一个人从没做过遭禁的事,却在提倡赦免的那个当儿,得到了赦免——这是暴君才玩的把戏。说基督宗教为世界带来了一样新的伦理准则(ethical code),这个想法(至少其最为粗浅最为流行的表述)犯了严重错误。假如真是这样,我们就不得不下结论说,最初传扬基督宗教的那些人,全都误解了自己的差使(message)。基督教的创始人,还有祂的先导,祂的使徒,全都来要人悔改并给予赦免;可是,除非预设某道德律已为人所知,且为人所犯,否则这一要求与给予都毫无意义。

我一点都不否认,在基督教伦理中,我们会发现道德准则的一种深化、内化以及重心迁移。不过,只有对犹太文化和希腊文化极度无知,才会引人下结论说基督教伦理是一样全新物事。本质上讲,基督教并未传扬道德新发现。它只是说给悔罪者听,说给承认自己并未遵守已知道德律的那些人听。它赦免触犯律法者,为其守律法提供超自然的帮助,并因而重申律法。一位理解自家宗教的基督徒,当不信者向他发难的时候,就指望着断言耶稣的诫命(command)没有一个不为拉比所预见,他定会哑然失笑。说实话,耶稣的诫命,在古埃及经典、古尼尼微经典、古巴比伦经典或古中国经典中找不着相应的话的,真是微乎其微。 我们老早以前就欣喜地体认到这一点。我们的信仰,可不是突发奇想。

第二个预设——我们站在一个伦理真空里,决定采纳什么准则——应对起来就不会如此轻松,但我相信,说到头,它也同样是误导。当你苦口婆心要一个人接纳基督教伦理时,就历史事实而论或就先后次序而论(historically or chronologically),当然都无需假定他这时就站在一切伦理准则之外。一个人正在听课或正在看医生,或许会有人建议,建议他换门课程或换个医生。可是,如果事先没到悬而未决的关头,他就不可能去做决断。必须有一个时间点,这时他感觉自己无所依归,权衡两者的利弊;无论恪守着哪一个,都有悖于选择。同理,要我们亟需恢复基督教伦理准则或切莫恢复基督教伦理准则,就将我们请入无所依归之境地。

当然啦,我不否认是有一些人,在某些时候就能处于一种伦理真空中,不恪守任何伦理体系。不过,处此境地的那些人,绝大多数都不会去决断他们该接纳哪个体系,因为这种人往往并不打算接纳任何伦理体系。他们经常更关心的是,逃出囚牢或樊笼。 我们的问题,跟他们无关。我们的问题是,敦促我们重返(或切莫重蹈)基督教伦理的那种人,或听取此种吁求的那种人,是否能够进入伦理真空?因为选择某套伦理准则这一念头本身,就牵涉到伦理真空。回答此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先问另一问题(有时候就这样)。假定我们能够进入伦理真空,从外部概览一切伦理体系,那么,我们能指望着找到何种动机去步入其中的一个?

有一件事,立即昭然若揭。无论是接纳这些伦理体系中的哪一个,我们都不会有任何 伦理 动机。当我们身处伦理真空,摆脱此真空,就不会是我们的义务。义务之为义务,就在于它遵从道德律法。无忠贞(ethical allegiance)可言之人,就不会有伦理动机去接纳一个伦理体系。假如他有伦理动机,那就证明他其实并不处于伦理真空。这么说来,怎就有这样一些人,他们说起话来,仿佛我们可以站在一切道德(moralities)之外,像女人挑选帽子那般在其中挑挑拣拣,还(经常以激情洋溢的语调)鼓噪我们去做出某一特定选择?因为他们有现成答案。他们推荐某伦理准则,其根据几乎一成不变,就是它或唯有它才能保住文明或保住人类。他们很少告诉我们,人类之保存,本身是否就是一项义务;或者很少告诉我们,他们期望我们以此为目标,是否基于别的理由。

假如它就是一项义务,那么,将此义务加在我们身上的那些人,自己并不处于道德真空,也不是真的相信我们就处于道德真空之中。再不济,他们也是接受了一样道德规诫,而且指望着我们接受。他们的道德准则,无可否认,内容极为贫瘠。其单一诫命(solitary command),跟亚里士多德、孔子或阿奎那繁富详密的准则(richly articulated codes)一比,就表明它只是一点残渣;这就好比一些蛮族的艺术,仅仅表明它们是某一消逝文明之孑遗。不过,一种狂热褊狭的道德与毫无道德之间,还是截然有别。假如他们真的处于一种道德真空,那么,即便只是一项义务,他们由何得出?

为了躲避这一难题,他们或许会提出,保存我们人类不是一项道德律令,而是“本能”(Instinct)所规定的目的。对此,我的答复是:首先,是否有此本能,就极为可疑;其次,即便有此本能,它也起不了在此语境中调用本能的那些人所要的那种作用。

我们到底是否有此本能?这里,我们必须留意“本能”一词的意涵。在英语里,“本能”一词通常泛指本该叫作嗜欲(appetite)的东西,因而我们才说性本能。这个意义上的“本能”,指的是一种冲动(impulse),该冲动出现在意识里就是欲望(desire),其满足的标志就是快感(pleasure)。在此意义上,我们并无保护我们这个物种的本能,在我看来就是不证自明。欲望指向具体之物——这个女人,这碗汤,这瓶酒;而物种保护(the preservation of species)则是一个高度抽象,普通百姓甚至想都没想过,即便它影响了文化人,那也是在他们最少本能的时候。不过更确切地说,人们常拿“本能”一词来指貌似懂了的行为(Behaviour as if from knowledge)。譬如说吧,某些昆虫完成了一系列复杂动作,结果虫卵得以孵化,幼虫得以成长;由于我们(无论是对是错)拒绝将自觉的设计及预知(conscious design and foreknowledge)赋予该行动者,我们就说它“靠本能”行动。对我们这些主体而言,这个说法意味着什么呢?此事假如确实出现了,它如何出现在昆虫身上?——对此,我想我们是一无所知。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有一种保护人类之本能(an instinct to preserve the human race),就等于说,我们发觉自己不知怎地就被迫做出一些举动,这些举动事实上促成了物种保护(尽管这不是我们的目标)。这好像极无可能。这些举动是什么?即便有这样一些举动,那么,敦促靠着接纳(或规避)基督教伦理来保护人类,又是为了什么?将这事交给本能,岂不更好?

再说了,“本能”一词还被用来指一些强烈冲动(strong impulses),这些冲动跟嗜欲(appetites)一样难于否弃,尽管它们不像嗜欲那样指向具体的生理快感。我想,这才是人们说起人类保护本能时所指的东西。他们的意思是,我们具有一种自然而然的、不思而得的、自发的冲动去保护人类,就像我们不得不去保护自己的后代一样。这里,我们就得依靠备受争议的内省证据了。 我没发觉自己有此冲动,我也没看到证据,表明别人有此冲动。切莫误解我。切莫将我想成一个怪物。我承认,心系人之生死存亡算得上一个目的(an end),相对于此,我自己的生死存亡和幸福是次要的;我只是不承认,是一种自发的强烈冲动为我规定了此目的。在我看来真相就在于,我们具有保护自家子孙后代的冲动,不过,随着心思飘入未来深处越来越远的后代,这一冲动就渐行渐消。所以,假如将它交给自身的自发力量,它就会迅即消逝。借问在座诸位,有哪位做父亲的,为了人类这一物种,会有一种自发冲动去牺牲自己的儿子?我不是在问,他是否会这样牺牲儿子;我只是问,即便他这样做了,他是否在遵从一种自发冲动。诸位中间的每位父亲,难道不会全都回答说,即便要他做出这种牺牲,即便他也做了这种牺牲,他这样做,也不是因为顺从了一种自然冲动,而是因为好不容易才战胜了这一自然冲动?这一举动,恰如自我献身,都是战胜自然之结果。

故且把这难题先放一边。为论证方便,我们姑且假定,确实有一种“本能”(不管是什么意义上的本能)去保护文明或保护人类。我们的诸多本能,显然相互冲突。满足此本能,就要求否弃彼本能。同样明显的是,保护人类之本能(假如有此本能的话),恰在这类本能之列:满足它,极有可能意味着对其余本能的最大挫败。我的饥渴,我的性本能,我的亲情,都将受到阻挠。切记,我们仍假定自己处于伦理真空,站在一切伦理体系之外。在伦理真空中,假定了物种保护不是一项道德目的,而只是一项出于本能的目的,那么,基于何种可以想见的根据,就可以请我通过接受一种道德准则,来满足自己的物种保护本能?为什么要将这一本能,置于我的其余本能之上?它肯定不是最强大的本能。就算它是吧,那我为何就不该反抗,就像人劝告嗜酒狂去反抗自己的专断欲望那样?劝我的人为什么从一开始,不经论证就径直认定,应让这一本能在我的灵魂里专断独裁?我们切莫上了语词的当。说在我的一切本能之中,此本能最深沉、最高级、最基本或最高贵,都无济于事。这些词汇,要么是说它是我的最强本能(这是假话,即便是真话,也不构成遵从理由),要么则是掩人耳目,偷偷摸摸重新引入伦理。

事实上,伦理已被重新引入。或者说得更确切一点,伦理其实从未被废弃。从一开始,那个道德真空就只是臆想。期待着我们为了物种保存而接纳某一道德准则的那些人,不但自己就已经有了一套道德准则(moral code),而且默默假定我们也有一套。他们的起点,只是一个纯道德箴言:“人类应当得到保护。”引入本能,纯属徒劳。你如果没给本能排个座次,告诉我们去遵从本能,就是白费唇舌,因为本能处于战争状态。即便你排了座次,你的座次安排,也是遵从某项道德原则,对其做了伦理评判。假如你的唯一标尺就是本能,就没有哪个本能处于优先地位:因为每个本能都叫嚷着要得到满足,不顾别的本能。敦促我们选择某一道德准则的那些人,就已经是道德家了。或许我们可以扔掉这幅可笑画面了:一个全无道德之人,面对一系列备选准则,去做自由选择。这号事,从没出现过。一个人全无道德(wholly unethical),他就不会在诸多伦理准则之间做选择;说自己正在诸多伦理准则之间做选择的那些人,已经认定了某套准则。

这时候,关于原来一开始就在场的“人类应该得到保护”这一箴言,我们又该说些什么?我们是从哪里弄到它的?或者说得更具体一点,我从哪里弄到它的?当然,在时间长河中,我指不出来有哪一刻,我一下子拥抱了它。就我思力所及,它是对我所受的一切道德教导的一个后来的抽象概括。在埃及《亡灵书》里,我能指出来,那是正直灵魂之告白:“我没有杀人。”在巴比伦《圣歌》中,我能找到,谁琢磨着压迫别人,谁就会发现自家房屋被掀翻。在对我影响更大的老《埃达》中,我能找到“人乃人之福”。 在孔子那里,我能找到“庶之,富之,教之”。假如我想概括这一切训诫之精神,我就能在洛克笔下找到:“基于根本的自然法,人应该尽量保卫自己。”

于是在我看来,这一箴言就没什么特别神秘之处了。它就是我的乳母、我的双亲、我的宗教以及我有所了解的文化里的圣贤或诗人,或隐或显地教给我的东西。要得出此箴言,我用不着在诸多伦理准则中选择某个;要接受它,也用不着生造毫无可能的动机。要找一些跟它矛盾的准则,倒是挺难。而当找到这样一些准则时,我才发现,它们原来不是跟它大相径庭,而是同一原则出于某些原因被设限(restricted)或被削减(truncated)而来的一些准则:人类保护及完善(the preservation and perfection of Man)萎缩为部落、阶级、家庭或国家之保护及完善。将那像是普遍准则(the general code)的东西,只要加以减损,就能得出它们:它们之于它,不是牛与人之别,而是侏儒与人之别。

关于我自己,就说这么多吧。然而,宣称站在一切伦理准则之外的那些人,又是从哪里得到它的?答案,已经毋庸置疑。就在我找到它的地方,他们找到了它。他们抱持这一箴言,只因他们继承了一般的(即便严格说来不是普遍的)人类传统,受此传统熏染。假如一开始,他们就真个处于伦理真空,他们就永远不会得出自己的单一规诫(solitary injunction)。他们还是信赖了一般的人类传统(the general human tradition),至少就他们从中拿过一条箴言的意义上是如此。

然而,在一般的人类传统里,这一箴言当然不是孤零零的。我发现,在它的旁边,有许多别的规诫:对父母及长辈的特别义务,对妻子儿女的特别义务,有义务忠诚老实,还有对弱者对穷人对鳏寡孤独者的义务(最后这项义务,可不像一些人所想的那样,只见于犹太教—基督教文本)。对于我,这里没有什么难题。我领受这一切诫命(commands),它们有着同样的权威。可是,抱持其中一个并巴望着摒弃其余的那些人,想必就遇到大难题了吧?至此,我们才来到论题的核心。

在现代世界,总有很多人给我们提供他们所谓的新道德。可是,恰如我们方才所见,不可能有进入新道德的道德动机,除非那个动机借自传统道德——该传统道德既不是基督教的也不是异教的,既不是东方的也不是西方的,既不是古代的也不是现代的,而就是一般的(general)。这下,拿起一条箴言而否弃其余,其合理性何在就成了问题。要是别的箴言并无权威,那么,你选择持守的那条箴言,权威何在?假如它有权威,为什么别的就没有?这时,科学人文主义者或许会敦促我们,清除他或会称作“老一套的道德禁忌”(inherited Taboo morality)的东西,敦促我们认识到,为了后代的舒适安全而利用自然才是唯一目的。他的道德体系跟我的冲突之处,比如说吧,就在于这一点:他会要求年迈者和不合格者来个强制安乐死(compulsory euthanasia)。他的整个体系,都建立在关心后代之义务上面。可是,此义务之源泉不是别的,恰好就是吩咐我孝敬父母、不可杀人的那个传统(我不只在摩西十诫中找到这一禁令,在《女占卜者的预言》中也找到了)。要是真像他要我相信的那样,当传统教我对父母尽义务时,我是受了传统之误导,那么我怎知道,当传统规定对后代尽义务时,我就没受误导?再说了,或许还会有个狂热的爱国主义者,他径直告诉我,扔掉关于普遍公义及仁爱的陈旧顾虑,接纳这样一个体系,其中只有祖国之富强才是大事。然而,难题还是一样的。就在我学到对祖国之特殊义务的地方,我也学到了对人本身的一般义务。要是传统在这义务上错了,那么,爱国主义者有何根据要我相信,传统在那义务上就对了呢?共产主义者之处境,也如出一辙。关于剥削是恶,按劳分配,我很是同意他。不过,我的相信到此为止,因为我接受了某个传统的正义观。当他继而抨击我,说正义是我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他恰好就抽走了,他有理由要我接受他的共产主义新准则(communistic code)的那个根基。

我们一定要明白,在某种意义上,发明一种新伦理,就跟在天空放置一颗新太阳一样地不可能。传统道德里的一些规定(precept),一直不得不坚持。我们起始从来就不是一方白板:假如是的,那么,就伦理道德而论,我们终到头还是一方白板。新道德,只能是某些已知道德之削减或扩充。现代独有的一切新道德企图,都是削减。它们大行其道,靠的是持守某些传统规定,否弃其余;然而,它们所持守的那些规定背后的唯一权威,正是它们否弃其余规定时所嘲笑的那个权威。当然,这一龃龉之处还是被掩盖了。正如我们所见,通常的掩盖策略是,拒绝承认保留下来的规定就是道德规定。

不过,还有许多别的原因促成了这一掩盖。恰如在个体生活中,在共同体的生活中,特定环境会将某个目的,列为一时的重中之重。恋爱时,唯一值得拥有的仿佛就是恋人;生病时,是健康;贫穷时,是金钱;担惊受怕时,是安全。同理,对着某阶级、某民族或某文化激情宣讲的那个人将会发现,给听者心中灌输这样一种致命观点,即不惜一切代价成就某一有限的善并以此为基建立一反常的伦理体系,其实并不难。当然,那并不是什么新体系。无论所选目标是什么,我应不顾我的一己之满足,为我的阶级、文化或民族去追求它,这一想法不会有任何权威,除非其权威源于传统道德。可是激情洋溢之时,这就被忽略掉了。

除此之外,我们难道没认识到,现代思想对不同文化间的伦理差异极尽夸大之能事?主宰了我们思想的思路(conception),就供奉在“意识形态”一词里面。因为该词暗示说,一群人的道德和哲学样貌,一无例外,都可以根据其生产方式、经济组织以及地理位置来加以解释。根据这一观点,差异,任何程度上的差异,当然都会被视为意识形态差异,就跟语言和服饰差异一样大。然而,这是我们的实际发现么?看上去,人类学大都从一开始,鼓励我们做肯定回答。不过,假如在自己无论如何都算不上专家的领域,我尚能进一言的话,我就会指出,差异现象有几分是错觉。在我看来,这是我们一门心思之结果:一门心思于每一文化中最为多变的因素(性实践和宗教礼仪),一门心思于蛮族。在一些思想家身上,我甚至发现有个苗头,将蛮族当作正常人或人的原型。然而,蛮族无疑是人之异常。我们都曾一度是蛮族,这或许正确;就像我们一度都曾为婴儿,这一定正确一样。可是低能儿,成年时还保留着我们在摇篮时的心智特征,我们就不会将他当作一个正常人。文明人有多少代前人,蛮族也有多少代。在同样数目的世纪里,其余人所知道的东西,他要么还没学到,要么已经忘记。我看不出,为什么我们要给蛮族准则(savage codes)之千奇百怪(怪奇本身还经常被夸大),赋予那么大的分量。假如我们转向文明人,我就能断言,跟如今流俗所相信的相比,伦理规诫之间的差异要少得多。同样的老生常谈(indispensable platitudes),在一个又一个的文化中跟我们相遇,真是无往而不胜。说任何新道德如今呈给我们的,只是在已经近于无限多样的上面加了一样,这一想法并不合乎事实。我们并无正当理由,像谈语言差异或宗教差异那样,去谈道德差异。

你想必不会怀疑我试图重新引入自然法学说(the doctrine of Natural Law),令其恢复在斯多葛学派或中世纪里的全部活力。我更不是在断言,直觉或天赋观念(Innate Ideas)之类的东西,就是这一实质的伦理一致性的源泉。尽管我是有神论者,我这里也不会为有神论暗中辩护。我的目标,要卑微得多。目标甚至是否定性的。我否认,我们在泾渭分明的伦理体系之间有什么选择权。我否认,我们具有制造新的伦理体系的什么能力。我断定,无论何时何地,一旦开始伦理讨论,我们就会发觉面前有一伦理准则(ethical code),其有效性甚至在我们批评它之前就必须得到承认。因为对于任何传统规定,无法发动任何道德攻击,除非此攻击是基于一些别的传统规定。你可以攻击正义这个概念,因为它妨碍了人有所养(the feeding of the masses),可是,人有所养的义务(the duty of feeding the masses),是你从普世准则(the world-wide code)中拿来的。你可以抬高爱国主义,以牺牲仁慈为代价;可是,正是古老准则(the old code)告诉你去爱你的祖国。为了救你孙子脱离绝症,你也可以摘你祖父的器官;可是,拿走了传统道德,你又何必为孙子操心?

从这些否定论断中,冒出一个肯定论断。人们说,“不再是基督徒,我们应如何行动,应该如何教育孩子?”先生们,你们也明白,我会如何回答此问。当你认为你父亲的道德基于基督教,你就上当了。相反,基督教预设了它。道德,就站在道德所站之地;道德根基没被抽走,因为在某种意义上,道德从来就没有根基。终极的伦理诫命,一直都是前提(premises),从来就不是结论(conclusions)。在这一点上,康德至少完全正确:律令是直言的(the imperative is categorical)。除非道德从一开始就被你认了(assumed),否则,没有什么论证会将你带向道德。

如此呼唤人们重返传统道德,我当然不是在坚持,传统道德给我们今日可能面临的每个道德困境都提供了答案。在我看来,当萨特先生以无法明确用于一切具体的行动难题为由,就拒绝了一般道德律这个概念(the conception of general moral rules), 他就是一个奇怪误解的牺牲品。谁曾假定,只因接受一项道德准则(moral code),我们就应该摆脱一切的决疑论难题(all questions of casuistry)?显而易见,是道德准则制造了决疑论难题,恰如象棋规则制造了象棋难题。没有道德准则的人,跟野兽一样,免于一切道德难题。没学会算术的人,免于数学难题。昏睡之人,免于一切难题。在一般人类伦理(general human ethics)的框架内,难题当然会出现,而且时常得到的还是错误解决。这一犯错之可能,恰好表明我们尚且清醒,而不是昏睡;表明我们是人,而不是禽兽或神祇。假如我在给你推销万能药,假如我将传统道德当作某个目的之手段加以推荐,那我就是受了诱惑,在给你允诺我实际加以否弃的那种一贯正确(infallibility)。你明白,那不是我的立场。我之所以将你送回你奶妈和你父亲那里,将你送回诗人、圣贤和立法者那里,在某种意义上是因为,我认为你本就是那里的人,不管你承不承认;我认为,其实并无伦理选项;我认为,敦促我们去接受新道德的那些人,呈给我们的只是一本书之残简或删削本,而我们则拥有该书的原本。他们都期望我们依靠残简或删削本,而不是依赖原本,从而剥夺了我们的全部人性(our full humanity)。他们的行为,长远看,总是跟我们的自由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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