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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欧洲史 第四卷 中古时代之一般状况

作者:何炳松 分类:历史传记 更新时间:2025-01-06 12:15:44 来源:本站原创

第十六章

中古时代之教会

第一节

中古教会之特点

在前数章中,吾人曾屡提及教会及教士。中古史而无教会,则将空无一物矣。盖教会为中古最重要之机关,而教会官吏实为各种大事业之动力。罗马教皇之兴起,及修道士之事业,吾人上已略述之。兹再略述十二、十三两世纪中极盛时代之中古教会。

中古教会与近世教会——无论新教或旧教——绝不相同。言其著者,可得四端:

第一,中古时代无论何人均属于教会,正如今日无论何人均属于国家同。当时人虽非生而即为教会中人,然一己之主张尚未定时,即受浸礼而为教徒。所有西部欧洲无异一宗教上之大组织,无论何人,不得叛离,否则以大逆不道论。不忠于教会者,不信教义者,即叛上帝,可以死刑处之。

第二,中古教会与今日教会之端赖教徒自由输款以资维持者不同。中古教会除广拥领土及其他种种金钱外,并享有教税曰Tithe者。凡教徒均有纳税之义,正与今日吾人捐输国税同。

第三,中古教会不若今日教会之仅为宗教机关而已。教会虽维持教堂,执行职务,提倡宗教生活;然尤有进焉。盖教会实无异国家,既有法律,又有法庭,并有监狱,有定人终身监禁之罪之权。

第四,中古教会不但执行国家之职务而且有国家之组织。当时教士及教堂与近世新教不同,无一不属于罗马教皇。为教皇者有立法及管理各国教士之权。西部欧洲教会以拉丁文为统一之文字,凡各地教会之文书往来,莫不以此为准。

第二节

教 皇

故中古教会之组织,可以称之为专制君主之政府。为教皇者大权独揽,无异专制之君主。彼为最高之立法者。无论大小之宗教大会,均不能立法以违反其意。大会之议决案,不得教皇之许可者,则效力不生。

而且教会法律不合于《圣经》时,即使由来甚古,教皇亦得废止之。教皇如视为正当时,得不受人为法律之束约:如允许嫡堂兄弟姊妹之婚娶,解除修道士之志愿等。此种例外,谓之“法外施恩”(Dispensations)。

教皇不但为最高立法者,亦且为最高司法者。某名法学者曾言曰,西部欧洲,均属于最高法院法权之下,即罗马之教皇法院是也。无论教士与俗人随时可以上诉教皇以求其下最后之判决。此种制度之缺点,显然甚多。诉讼之事每有因道途遥远,事实未明,而罗马法院骤下判决者,不平之狱,在所不免。而且因道远费巨,故富人上诉之机会独多。

至于教皇之监督教士,其法不一。凡新选之大主教必誓忠于教皇,受教皇所赐之领带后方得行使其职权。所谓领带(Pallium)系罗马城中St. Agnes庵中女尼用羊毛织成,为大主教职权之标帜。凡主教及住持之选举,亦必须经教皇之批准而后可。教皇亦有解决教会官吏选举争执之权利。有时并可废其被选之教士,另选他人充之,如Innocent第三强迫Canterbury修道士选举Stephen Langton为大主教,即其著例。

自Gregory第七以来,教皇即享有任意废止及迁调主教之权。教皇统御教会之权因有教使而益巨。教使之权,每甚巨大。气焰凌人,不可逼视。如教使Pandulf曾当英国王John之面解除英国人忠顺英国王之义务,即其一例。

教皇既统治西部欧洲一带之教会,政务殷繁,可以想见,则设官分职之事尚矣。凡教皇内阁阁员及其他官吏合而为“教皇之朝廷”(Curia)。

教皇既有王宫及官吏,则费用必巨,教皇之财源,不一而足。凡上诉教皇法院者,则征以重费,凡大主教收受领带时,必有所输纳;主教住持之批准就任亦然。至十三世纪时教皇渐有任命西部欧洲各地教会官吏之举。凡被任者必以其第一年收入之半纳诸教皇。当宗教改革以前数百年间,西部欧洲之教士及俗人,均怨教皇所征收之费及税之太重云。

第三节

大主教主教及牧师

教皇之下为大主教。大主教之职本与主教无异,不过其权力溢出主教教区之外,并有监督一省中其他主教之权。大主教之最大威权为召集本省各主教开一省宗教大会之权利。其法院能受自主教法院上诉之案。然就事实而论,则为大主教者,除享有名誉,居于巨城之中及其政治势力三者之外,其宗教权力与主教无甚差别也。

中古史中之阶级,吾人必须明白其地位者,莫过于主教。盖主教本以基督门徒之后起者自居,其权力亦以为上帝所赋予者。若辈在各教区中,代表统一之教会,群隶于其“长兄”,即罗马城之主教是也;而罗马城之主教则为基督第一门徒之承继者。主教之徽章为法冠及手杖。凡主教必有礼拜堂一,曰“大礼拜堂”(Cathedral),往往较其他教堂为宏大而美丽。

唯主教能委任新教士及免旧教士之职。唯主教能祓净教堂,及为君主行傅油之礼。唯主教能行坚信之礼。除宗教上之义务外,为主教者并有监督区内所有教士及修道士之权。主教可以开庭审理教区内之讼事。并可巡行区内以视察乡区教堂及寺院。

此外为主教者,并有管理主教教区中一切领土及财产之权。而且为主教者每有政治上之职务,如在德国,每为君主之重臣。最后,为主教者每同时并为封建之诸侯而负有封建之义务。彼可有附庸及再封之附庸,而同时又为君主或诸侯之附庸。吾人使读当日主教之公文书,几不辨主教之究为教士或为诸侯也。总之,当时主教义务之繁重,正与教会本身无异。

教皇Gregory第七改革之结果,则主教之选举,付诸“主教教区教士团”(Cathedral chapter)之手。唯因选举主教之时,必先得君主之允许,故为君主者每有提出候补主教之举。如其不然,则君主每不愿给予领土及政治威权于新选之主教也。

教会最低之区域为牧师。教区之面积虽大小不一,教徒之人数虽多寡不等,然皆有一定之界限。凡教徒之忏悔、浸礼、婚礼、葬礼等仪节,均由牧师执行之。牧师之收入有赖领土及教税。然此种收入每操诸俗人或附近寺院之手,故牧师之收入每有为数甚微,不足以资其生活者。

牧师之礼拜堂,为村落生活之中心,而牧师每为村民之指导者。例如严防恶人——异端、巫觋、癞病者——之混入村中,即系牧师应有之职务。于此可见中古时代之牧师,不但有监督教徒德育之责,并有防御传染病传入之义也。

第四节

教会之仪节

中古教会权力之宏大,不仅原于组织之完备而已。吾人而欲明了教会势力之所以根深蒂固。不能不知当日教士地位之高贵及基督教会之教义二者。

教士与俗人相异之点,不一而足。凡高级教士——主教、牧师、助祭、副助祭等——终身不得婚娶,故无家室之累。而且教会中人以为高级教士既经授职之后,即受有一种玄妙之性质,终身不能磨灭。尤要者,即唯有教士得执行各种仪节(Sacraments)是也。而教徒灵魂之得救,实唯仪节是赖云。

教会中人虽深信各种仪节为基督所创设,然至十二世纪中叶,其仪节方明白规定。Peter Lombard(一一六四年卒)为巴黎之神学教师,曾根据教会信条及神父著作著有《意见》( Sentences )一书,风行一世,盖此书发见之日,正神学兴味中兴之时也。

教会中之七种仪节,实由Peter Lombard所规定。彼之主张虽根据于《圣经》与神父之意见。然彼之解释及定义,实建中古神学之新基。当Peter Lombard以前,所谓仪节者,本玄妙之意;如浸礼也,十字架也,四旬斋也,圣水也,等皆是。然Peter Lombard以为教会之仪节有七:即浸礼、坚信礼、傅油礼、婚礼、忏悔礼、授职礼及圣餐礼,是也。凡经过此种仪节者,则无德者有德,有德者增加,失德者复得。如思被救,非经过此种仪节不可。

教会因执行仪节之故,故与教徒有终身之关系。经过浸礼之人,则所有人类之罪过,因之洗净;唯有浸礼,可予人以入圣之门。行坚信礼时,主教以圣油及香膏为香德之代表,涂诸青年男女之额,以坚其信仰基督之心。假使教徒一旦染有危疾,牧师以油傅病者之身以解除其罪过而清洁将死者之精神。至于婚姻必经牧师之手方为确定,不能解除。教徒虽经浸礼而罪过或有未净除者,则可行忏悔礼以再与上帝复合而免堕入地狱之危。凡牧师曾经授职之礼者,则可得赦人罪过之特权。同时并享有执行圣餐礼之特权。

第五节

忏悔礼与圣餐礼

忏悔礼与圣餐礼二者,在历史上尤为重要。当主教授职以予牧师也,必告之曰:“尔其受圣灵:凡尔赦人之罪过,则罪过即被赦;凡尔留人之罪过,则罪过即被留。”牧师因此遂得有天国之钥。凡俗人之有罪过者,除请牧师解除外,别无解救之法。凡藐视牧师之教务者,虽有极诚之忏悔,在教会中人视之,其罪过仍不能赦。牧师于未行免罪之先,有罪过者必先自供其罪过,并须表示其痛恨罪过之心及不再行恶之意。盖牧师必先知所犯罪过之性质如何,而后方有解除之可言也。有罪过者亦必先表示其悔过之忱,而后可望罪过之解除也。故自承与忏悔,实为解除罪过之初步。

解除罪过之举,并不能除净所有罪过之结果。故解除罪过,仅能解除灵魂之死罪,使之不受永远之刑罚而已。至于暂时之责罚,则仍不能免者也。此种暂时之责罚,或生时由教士执行之。或死后入“炼罪所”(Purgatory)以火烧净其罪恶。

牧师所规定之责罚,曰“悔罪之苦行”(Penance)。苦行之形式不一:或斋戒,或祷告,或朝谒圣地,或禁止娱乐等。而朝谒圣地之举视为可以代替忏悔之失部。然教会中往往允悔罪者纳款以代其苦行,以其款为办理宗教事业之用,如造教堂,救济贫病之人等事。

为牧师者不但可以解除罪过,而且有执行圣餐礼之特权。基督教徒久已有庆祝圣餐(Mass Lords Supper或Holy Eucharist)之礼;对于圣餐之性质,本早抱有种种不同之观念。日久之后,渐以为祭神所用之面包与果酒,一经供奉,即变为基督之肉体与血液。此种变化,名曰“变质”(Transubstantiation)。教会中人以为行此礼时,基督再献其身为上帝之牺牲。此种牺牲之礼,无论对于生者或死者,与祭者或不与祭者,均有实效。而且以为基督以面包之形式受人崇拜,最为诚敬。此种形式凡遇荒灾或大疫时,必迎之游行于通衢之上以求天祐。

以圣餐为基督牺牲之观念,其结果甚为重要。圣餐之礼,遂为牧师最高尚之职务,而为教会职务之中坚。除为人民行公共圣餐礼外,私人圣餐礼亦时时举行,尤以为死者超度为多。时人每有捐助基金专备牧师为死者或死者之家族执行圣餐礼之用者。亦有以财物布施教堂或寺院,求其每年为施主行圣餐礼者。

第六节

教士之势力

教会之威权既巨,组织又复完备无伦,加以拥有巨资,均足以使教士为中古时代最有势力之阶级。天国之钥,若辈实司之,不得若辈之援助者,则无上登天国之望。教会有驱逐教徒于教会以外之权,其被逐者,不但被屏于教门,亦且不齿于社会。教会又有下令教士停止执行教务之权,使全城或全国之人民无有以宗教自慰之地。

而且当时唯有教士为曾受教育之人,故势力尤大。自西部罗马帝国瓦解以来,六七百年间,教士以外,存有研究学问之心者甚寡。即在十三世纪时,凡罪人欲自承为教士者,只须诵书一行以证明之;盖其时之法官,以为无论何人与教会无关者必不能读书者也。

因之中古时代所有之书籍,类皆出诸教士及修道士之手,而教士遂为知识、美术及文学之领袖。加以各国政府之公文及布告,端赖教士之手笔。教士与修道士无异君主之秘书。故教士中每有列席于政务会议,俨同国务大臣者;事实上,行政之责任,亦多由教士负之。

教会中之官职,无论何人均有充任之希望。教皇中颇有出身微贱者。故教会中之官吏有推陈出新之象,无世袭罔替之习。教会势力,历久不衰,良非偶然。

凡服务于教会之人“即无家室之累,教会即其国与家。教会之利害,即彼之利害。凡道德上、知识上及物质上之力量,在俗人之中,多为爱国心、自利心、顾全妻子心所分裂,而在教会之中则合之以求达其唯一公共之目的。此目的之成功,人人可望受其利,同时人人确有生活之资而无筹画将来之虑。”故教会之为物,无异“驻扎于基督教国土中之军队。处处有哨兵,受极其严肃之训练,抱一种公共之目的,各个军士均有不可侵犯之甲胄,手执巨大之武器以杀灵魂”。

第十七章

异端及托钵僧

第一节

教会之利弊

据前章所述,则当时教会势力之宏大,实无伦匹。试问为教士者其能永远与恶人奋斗耶?教士之权力既大,财产又富,其能始终不为外物所诱耶?若辈果能利用其地位以宣传耶稣之教义耶?抑或若辈存自私自利之心,假耶稣之教义以济其私,徒失人民之信仰耶?

欲回答此种问题,实非数言可尽。吾人既深知中古教会势力之雄厚,及其影响之宏大,实不愿量其利弊之轻重。教会之有功于西部欧洲可谓毫无疑义。除以宗教提倡道德之一事不计外,吾人亦曾提及教会中人之如何感化蛮族,使之日进于文明;如何以《上帝休战条约》减削当时之争斗;如何维持教士之教育,使一线文明,不致扫地以尽;此皆显而易见者也。他如保护贫苦之人,安慰伤心之辈,其功尤伟。

然吾人试读当日之教会史,则教士之不德而滥用职权者,亦正不一其人。主教及牧师中每有荡矩踰闲与近世夤缘奔走之政客无异者。

唯历代以来之记载,其痛骂教会者,每有吹毛求疵之习,而抹杀教会之功,此不可不知者也。研究宗教制度,尤其如此,盖既属宗教本不应有流弊也。吾人对于无数牧师之道德,每不注意,而对于一主教之恶劣,则每为之惊心。然吾人试平心静气披览十二、十三两世纪之纪载,则主教、牧师、修道士中,亦正有恶劣不堪者,而教会中之弊窦,亦正不一而足焉。

Gregory第七以为教士中而有恶人,实因君主及诸侯强任其嬖佞之臣为教士之故。然吾人须知教会之所以堕落,实源于教会财力与权力之雄厚。权力既巨,除非圣人,难免不滥用;财力既巨,亦除非圣人,难免不为私欲所诱。教会中之官职,与政府中之位置同,便于中饱。吾人试读十二、十三两世纪之纪载,则知当时所谓教士者,实与今日之政客无以异。

第二节

教士之腐败

吾人而欲明白异端之所由起,不能略述当时教会之腐败情形。异端之兴起,始于十二世纪,卒酿成十六世纪新教革命之举。至于托钵僧(Friar)之兴起,亦可谓渊源于教士之腐败。并可征当日教会改革之必要。

第一,当时教会中有卖官鬻爵之弊,根深蒂固,牢不可破,故Innocent第三有不可救药之言,此层前已述及之。凡得有力戚友之援引者,则虽无知之少年,亦有被选为主教及住持者。封建诸侯每视主教教区及寺院为其幼子维持生活之机关,至于长子则本有诸侯之封土可传也。主教与住持之生活,实与世俗之诸侯无异。如教士而好武也,则尽可召募军队以凌辱四邻,与当时好勇斗狠之诸侯,绝无区别。

除卖官鬻爵及生活腐败以外,教会中尚有种种不德之处足以使教会之名誉,日形堕落。当十二、十三两世纪时,为教皇者类多善人而具有政治才力者,一心以提高教会之声誉为事。然教皇法院之法官,则享有腐败之盛名。当时人均以为教皇法院视贿赂之多寡为断定曲直之标准。故富人无不胜之诉,而贫民则每有败诉之虞。主教法院之压抑教徒,亦复如此,盖主教之收入,罚金居其大部分也。故每有一人同时被法院数处所传者,势难遍到,则法院必因其不能到庭而处以罚金之罪。

至于牧师之不德,亦正不亚于主教。据宗教大会之议决案观之,则知牧师每有将其住室改为商铺以售酒者。而且为教徒行各种应行仪节时——如浸礼、忏悔礼、婚礼、葬礼等——每征收用费以增加其收入。

十二世纪之修道士,除少数人外亦皆不能补世俗教士之缺点。不但不能以身作则,教训人民;其道德之堕落与声名之狼藉,正与主教及牧师无异。唯当十二世纪时已有新设之修道士团体以实行改革为目的。

教士之自私及其堕落,当时之纪载多道及之——如教皇之信札,圣人如St. Bernard辈之劝告,宗教大会之议决案,及诗人之吟咏等。对于教士之不公正、贪婪及不顾职务诸恶行,无不一致痛骂之。St. Bernard曾言曰:“在教士之中,尔能告余有谁能不以勒索教徒之金钱而以减除若辈之罪恶为务者乎?”

第三节

异端之兴起

教士之腐败,教会中人既公然自认,则俗人之注意及批评,势所难免。然教士中之优良者虽有改革之主张,始终无反对基督教义及仪节之心。而在俗人之中,则颇有宣言教会为魔鬼之“犹太人会堂”者。以为无论何人,不应依赖教会之援救;所有仪节较无用尤恶;所谓圣餐礼、圣水、遗物等,无非恶劣教士欺人敛钱之方法,断不能使吾人上升天国,此种论调之附和者,当然不一其人。盖当时已有怀疑恶劣教士所执行之仪节不足以援助有罪过之人,而教徒之痛恨教税过重者,亦正大有人在也。

当时教会中人对于怀疑教会之主张及叛离教会者,均以异端视之,罪在不赦。正宗教士以为反对基督所创之罗马教会者,即与反对上帝无异,罪莫大焉。而且怀疑教会,不仅一种罪过而已,实一种对于当时社会中最有力之制度之反抗。盖当时教士虽有不德之人,而西部欧洲一般人民之对于教会,则始终尊敬也。十二、十三两世纪中之异端,及教会摧残异端之事迹,实中古史上一段奇离而且惨酷之记载。

异端凡有二派。其一,不过誓绝于罗马教会之一部分习惯及其教义,同时仍为基督教徒,竭力模仿耶稣及其门徒之简朴生活。其二,则主张基督教为假者伪者。若辈以为宇宙间有二大原理:曰善曰恶,二者永久争雄。又以为《旧约全书》中之耶和华(Jehovah)实为恶力,故基督教会所崇奉者,实恶力也。

第二派之异端,其来甚古,即昔日之St. Augustine当年幼时亦曾为其所惑。至十一世纪时,此派复盛于意大利,附和者颇众。至十二世纪时,乃盛行于法国之南部。此派人自称曰Cathari,即纯洁之意,而历史家则多以Albigense派名之,此名因南部法国Albi城得名,此城之异端,为数甚多故也。

至于属第一派者,则以Waldensian一派为最著。此派之创始者为Lyons城之Peter Waldo其人。其同志多弃其财产,从事于门徒贫苦之生活。四出宣传《福音》及《圣经》,每以各地方言译之,信者甚众。至十二世纪末年此派中人已散布于西部欧洲一带。

教会对于模仿耶稣及其门徒之简朴生活者,本不反对。然此类俗人自以为有传道及代人忏悔之权利,而且以为在卧室中或马厩中所行之祷告,其效力与在教堂中行者无异。此种主张,显然与教会为唯一救济人类机关之信仰,互相抵触,教会之势力不且大受其影响?

至十二世纪末年,世俗君主渐有注意异端者。一一六六年,英国王Henry第二下令在英国无论何人不得隐匿异端,凡容留异端之居室,以火焚之。一一九四年Aragon王下令凡听Waldensian派之说法者,或予以食物者,均以叛逆论,籍没其财产。此种命令实开十三世纪诸国君主虐待异端之端。盖教会与政府,均以异端为有害于其安宁,当视为穷凶极恶,以火焚之。

吾人处信教自由时代,对于十二、十三两世纪以迄于十八世纪时人何以独惧异端实难索解。其时一般人以为教会之为物,不但为救济人类之机关,而且为维持秩序及文明之利器。当时批评教士之腐败者,本甚普通,然此非异端也。无论何人固可信教皇或主教为恶人,然不定即怀疑教会之存在及教义之真确,异端教徒实中古时代之无政府党。若辈不但痛骂教会之腐败,并谓教会较无用尤恶。使人民叛离教会,不再服从其法律及命令。故教会与政府均以异端为社会及秩序之敌。加以异端之传播,迅速异常,故当时君主无不尽力以驱除之。

第四节

扑灭异端之方法

摧残异端之方法,不一而足。第一,教士性质之改良及教会流弊之改革,定可以减除不满教会之心。一二一五年Innocent第三曾有召集宗教大会于罗马城以谋改革教会之举,然终归失败。嗣后教会内容益形腐败。

其二,则组织十字军以歼灭之。此种政策,仅可行于异端较多之地。其在法国之南部,Albigense派及Waldensian派二派人甚多,在Toulouse地方尤夥。当十三世纪之初,此地异端竟有公然藐视教会之举,甚至上流社会中人亦有赞成异端之主张者。一二○八年教皇Innocent第三曾有兴军入征法国南部之主张。Simon de Montfort自北部法国入征其地,杀尽异端。法国最开明地方之文化因之被阻,而此地之元气亦复为之大伤。

第三种最永久之方法,莫过于教皇所建设之法院,专以审判异端为目的。此种法院曰神圣之异端裁判所(Holy Inquisition)。此种机关创始于远征Albigense派之后。二百年后,此种法院在西班牙方面尤为盛行。其审判之不公及其刑罚之残忍——如长期监禁,及刑讯以逼罪人之自供等——使异端裁判所之名,遗臭于后世云。唯吾人须知异端裁判所中之法官,类皆公平正直之辈。审判方法较当时世俗法院之方法并不较虐也。

凡犯信奉异端之嫌疑者,虽矢口不认,亦无益焉。盖以为罪人,必不自承其有罪也。故一人之信仰,端赖其外表之行动以断定之。因之与异端交谈者,失敬教会之礼节者,或被邻人诬控者,每为异端裁判所中人所逮,此实异端裁判所最可怖之方面。每轻信他人之告发,入人于罪,处以残酷之刑。

凡异端自承其罪并誓绝于异端者,则赦其罪而允其重为基督教徒;其有罪者则处以终身监禁之刑,俾自省其罪过。如不自悔,则“交诸俗人之手”。盖因教会法律禁止流血,故交诸世俗政府以火焚而杀之,不必再经审判矣。

第五节 St.

Francis

兹再述较和平而且较有力之反对异端方法,此种方法,实始于Assisi之St. Francis。彼之主张及其生活之模范,极能维持当时人民忠顺于教会之心,其力量之大,远驾异端裁判所之上。

吾人前曾述及如何Waldensian派中人思以简朴之生活及《福音》之传布以改良世界。嗣因教会中人之反对,故此辈人之传道事业,未能公然进行。然当时人之有天良者,均以为世界之堕落,实原于教士之懒惰及无行。St. Francis及St. Dominic思另创一种新教士曰“托钵僧”者,以应付当日之需要。为僧者应行主教及牧师应行之事,如牺牲一己之神圣生活,保护正宗信仰以反抗异端,提倡人民之精神生活等。托钵僧制度之建设,实中古事实之最有兴味者。

历史上最可爱之人物,莫过于St. Francis。彼约在一一八二年生于中部意大利之Assisi地方。其父业商而多资,故St. Francis年少时颇浪费以行乐。彼尝读当时法国之传奇,极慕勇敢骑士之为人。所交之友虽多粗野之辈,而彼独温文而任侠。他日彼虽自愿为乞丐,仍不失其诗人与侠士之风格。

St. Francis鉴于一己之快乐及穷人之困苦,早生悲悯之心。当彼年约二十时忽染大病,快乐生活因之中辍,并得自省之机会。乃忽恶昔日之快乐,渐与苦人为伍,尤悯有癞病者。Francis本世家子,对于贫困之人,本所厌恶,然彼强以吻接若辈之手,洗其疮口,以朋友视之。因之彼竞战胜一己,尝谓昔日吾视为苦者,至是每变为甘也。其父颇不喜乞丐之流,故父子间之感情日趋疏远。最后其父竟以不与遗产恫吓之。Francis遂愿放弃其承受遗产之权利。去其华服以交其父,披园工之破衣,出家为僧,专心修理Assisi附近之教堂。

一二○九年二月某日,Francis躬与圣餐之礼,牧师偶向渠而读《圣经》曰:“尔去讲道谓天国已近,……在尔袋中不得有金、录或铜,旅行之时,毋携行囊,无二衣,无鞋,亦无杖;因工作者必有食物也。”Francis闻之,恍然有所悟,意谓此乃显然耶稣予以指导也。彼遂弃其杖、行囊及鞋,决意实行门徒之生活。

彼乃开始讲道,不久富商某尽售其所有以济穷人而追随Francis之后。日后同志日增,自称为“上帝之诗人”(God's troubadours)飘然一身,尽脱家室之累,赤足空手,往来于意大利之中部以讲演《福音》。有愿谛听者,有嘲笑者,或有问:“尔辈何自来乎?属于何种团体乎?”若辈每答之曰:“吾辈乃悔罪者,Assisi城人。”

至一二一○年Francis有同志十余人,求教皇承认其传道之方法。教皇Innocent第三犹豫不决。彼不信无论何人可以绝对清贫而可谋生活者;而且此种衣服破烂之乞丐,与安富尊荣之教士既不相同,难免有反对教会之举动。然假使不承认此种托钵僧,则将有反对耶稣指导其门徒之嫌。最后彼决意口允之,许其继续其使命,得薙发如僧,归罗马教会管辖。

第六节

Francis派之托钵僧

七年之后,同志大增,传道事业因之大盛。德国、匈牙利、法国、西班牙甚至叙利亚,均有若辈之踪迹。不久英国编年史家亦述及此种赤足僧之入英国,穿破衣,腰围绳索,不念明日,以为若辈所需者上帝深知之。

此种僧侣长途跋涉,每受他人之虐待,故请教皇致函于各地教徒,加以优待。此为托钵僧享有各种特权之权舆。然St. Francis极不愿见其同志之变为巨而有力之团体。彼预知若辈必将不再以清贫自守,必变为野心家,或且拥有巨资。彼尝谓:“吾,小弟Francis,极愿仿耶稣之生活及贫困,坚持到底;吾请尔并劝尔始终坚持最神圣之贫困生活,断不可听他人之劝告及主张而放弃此种生活。”

Francis不得已再编订新规以代旧日所用之《福音》,为指导僧侣之用。嗣经多次之修正以迎合教皇及教皇内阁阁员之意旨,Francis清规遂于一二二八年由教皇Honorins第三批准实行。照其规定:“凡同志不得有财产,不得有居室,不得有马,不得有其他物件;若辈应以世界上之信徒及生人自居,清贫谦和以侍奉上帝,以求他人之布施。若辈亦不必引以为耻,因救主曾为吾人之故,特为贫苦之人也。”唯为僧者如能工作,及义所当为者,则当实行工作。凡工作者,可得报酬,唯不得收受钱币耳。如不能赤足而行者,亦可穿鞋。可用麻布或其他破布以补其衣服。须绝对服从其尊长,不得娶妻,亦不得离其团体。

一二二六年St. Francis去世,此派僧侣已不下数千人,颇多清贫自守者。然其新领袖及一部分之同志,颇以为人民既愿以财产相赠,亦正不妨利用其财力以行善事。以为团体不妨有美丽之教堂及宏大之寺院,而个人仍可不名一钱,清贫自守。故不久若辈即建筑一宏丽之教堂于Assisi为安葬St. Francis遗体之地,并设钱柜一座以受他人之布施。

第七节

Dominic派之托钵僧

St. Dominic为另一派托钵僧之创始者,约生于一一七○年。彼本教士,曾在西班牙某大学中习神学十年。于一二○八年当远征Albigense派异端之际,彼偕其主教入法国之南部,目睹异端之盛行,颇为惊骇。当彼在Toulouse时,其居停主人适为信Albigense派之异端,St. Dominic尽一夕之力以感化之。自此彼遂壹意于异端之扑灭。就吾人所知者,彼实具有决心与自信心者,维持基督教极具热忱,而同时又和气盎然令人生爱慕之念。

至一二一四年,西部欧洲一带之同志,多闻风兴起以与Dominic合,求教皇Innocent第三承认其团体。教皇犹豫未决,相传彼忽梦见罗马教堂摇动将倾,幸Dominic以肩承之,得以不倒。教皇遂念及Dominic辈将来或能援助教皇,乃批准其团体。Dominic急遣其同志十六人四出传道。至一二二一年此派僧侣组织完成,西部欧洲一带已有寺院六十处。“赤足游行于欧洲各处,无间寒暑,不受金钱,只求粗食,忍受饥寒,不念明日,始终专心于救济人民之灵魂,使若辈脱去日常生活之累,救其疾病,以一线天光照若辈黑暗灵魂之上”——此当时人民所以爱敬Francis及Dominic两派之托钵僧也。

第八节

托钵僧之事业

凡托钵僧与Benedict派之修道士不同,不但受寺院住持之管束,而且受全团“将军”之监督。凡为僧者与兵士同,随时可以调遣。若辈亦以基督之兵士自命。若辈与修道士不同,每不从事于精神之修养,专与各级人民互相往还。必须勇敢受苦为救己救人之事。

世称Dominic派之僧为“布道僧”(Preaching Friars)故多研究神学为答辩异端之备。教皇每令若辈执事于异端裁判所中。若辈并早伸其势力于大学之内,十三世纪时之二大神学家Albertus Magnus及Thomas Aquinas,即系此派中人。至于Francis派中人每怀疑学问,且每较Dominic派中人为能以清贫自守。然就大体而论,两派僧侣,类皆收受他人所布施之财产,并以学者供献于当时之大学。

教皇不久即知此种新团体之重要。故陆续予若辈以特权,使之不受主教之约束,最后并宣言若辈仅受本派规则之限制。特权中之尤为重要者,则凡为牧师者教皇并予以随地可行圣餐礼之权,并得执行普通牧师之职务。僧侣多散居各地以代各区之牧师。当时俗人每以僧侣较教士为纯洁而神圣,以为若辈所行之仪节,亦必较教士所行者为有力。故当时几乎无城无灰衣僧(Francis派)或黑衣僧(Dominic派)之寺院,凡君主至少几皆有僧侣一人为其行忏悔礼之人。

僧侣之势力既巨,世俗教士颇猜忌之。若辈屡请教皇废止其团体,或至少阻止若辈不得夺牧师之权利。然教皇多置之不顾,曾向内阁阁员、主教及下级教士之代表,宣言若辈之所以痛恨僧侣,实因若辈生活之浮夸及欲心之浓厚;至于僧侣,则每能利用其财产以供奉上帝,不浪费于快乐之中云。

托钵僧中颇有能人及学者——学者如Thomas Aquinas,改革家如Savonarola,美术家如Fra Angelico及Fra Bartolommeo,科学家如Roger Bacon。当十三世纪时,救世最力者,莫过于托钵僧。然若辈飘然一身,不受教会之监督,又复拥有财产,道德堕落之事,遂所难免。当Bonaventura于一二五七年为Francis派领袖时,曾谓当时人因僧侣之贪婪、懒惰及不德,颇为不喜,而且行乞频烦,其可厌较盗贼尤甚云。唯当时人对于僧侣始终视教士为优;而城乡各地宗教生活之维持与提倡,亦复僧侣之功居多也。

第十八章

乡民及市民

第一节

中古时代乡农之状况

自经济学发达以来,研究历史者渐多注意中古时代农民商人及工人之状况与习惯。不幸自蛮族南下以后五六百年间之人民生活状况,已不甚可考。中古时代之编年史家每不记载普通之状况,如农民生活及耕种方法等。若辈所注意者,伟人与大事而已。唯关于中古时代之封邑及城市,吾人所有资料,颇能窥见当日状况之一斑,而为研究通史者之重要事实。

当十二世纪以前,西部欧洲一带几无所谓城市之生活。罗马时代之城市,在日耳曼民族未入侵以前,人口日形减少。蛮族入侵以后,城市益为之衰落,大部分且因之消灭。其留存者及新兴者,则据当日之记载,在中古初年,实不甚重要。故吾人可以断定自Theodoric时代至Frederick Barbarossa时代,英国、德国及法国北部中部之人民,类多散处四乡居在封建诸侯、住持及主教领土之内。

中古时代之封土曰Vill或曰Manor,与罗马时代之Villas正同。封土之一部分,由地主保留而自用之;其余则画成长方形分诸农夫,为农夫者类皆佃奴,所耕之地,虽非己产,然佃奴而为地主作工并纳租税者,则每得永种其地,无再被夺之虞。佃奴终身附属于所耕之地,随其地以易主人。为佃奴者有代种地主之地及代其收获之义务。不得地主之允许者,不能婚娶。其妻子于必要时有扶助地主之义。如纺织、缝纫、烘面包及酿酒诸事,类皆由佃奴之女为之,故村中之日用必需品,每无事外求也。

吾人试读旧日之记载,即可知当日佃奴之地位如何。例如Peterborough之住持,有封土一区,由佃奴十八人分种之。各人每年每周须代地主作工三日,唯耶稣圣诞、复活节及圣灵降临节,得各休息一周,各佃奴每年纳小麦半斛,雀麦十八束,母鸡三翼,公鸡一翼于地主,遇耶稣复活节,须各纳鸡子五枚。凡佃奴售马得十仙令以上者,须予地主四便士。此外尚有佃奴五人,其所耕之地仅得前十八人所得之半,故应纳诸物,亦只半数而已。

有时在封土中之自由民每居少数。封土与牧师教区之界限,每相符合。故必有牧师一人有领土数亩,其地位当然在其地人民之上。此外有设磨坊者,年纳租税于地主,以代人磨麦为务,故其景况亦较其邻舍为佳,铁匠亦然。

当时封土最显著特点之一,即离世界而独立是也。封土之中,应有尽有,可与外界不相往来而不虞生活之无资。农民每以工作及农产代其租税,故无使用钱币之必要。农民间有无相通,故无交易。

乡间佃奴大都无改良一己状况及生活之机会,故世世生生,依然故我。农民生活,不但兴味索然,而且异常困苦,食品粗劣,种类简单,盖当时农民每不愿从事于园蔬之种植也。居室类仅有房一间,只有小窗一,无烟突,故光线不足,空气恶浊。

封土内之居民因互相扶助之故,故具有相爱互助之精神。盖若辈不但与外界隔绝,而且当工作于田亩之时,互通声气,所赴之礼拜堂同在一处,所服从者同是一人。封土之中有所谓“法院”,为佃奴者必均赴焉。凡排难解纷、罚金、重画经界等事,均在法院中举行之。

为佃奴者类皆不善于种地及工作之人,耕种土地,纯用旧法,收获不丰,故佃奴制度之存在,纯赖地广而人稀。然当十二、十三两世纪时,西部欧洲一带人口颇有增加,食粮因之不足,佃奴制度,自然衰歇。

至十二、十三两世纪时,工商各业,渐渐中兴,钱币之为用亦广,均足以破坏封土之制度。昔日以货易货之习惯至是渐不通行。他日地主与佃奴均渐不满于旧日之习惯,为佃奴者每售其农产于邻近之市场以得钱币。不久遂以金钱纳诸地主以代工作,俾得专心从事于一己之事业。至于地主,则亦乐受其佃户之金钱以代徭役。盖既有钱币,可用之以雇工人而购奢侈之品也。为地主者渐放弃其监督佃奴之权,佃奴乃渐与自由民无甚区别。有时佃奴并可遁走城中以复其自由之身。如过一年一日后,不再被地主追回者,即为自由民。

西部欧洲佃奴制度之消灭,实始于十二世纪。当一七八九年法国革命时,法国虽尚有少数之佃奴,然释放之举,实始于十三世纪之末造。英国较迟,德国尤慢。Luther改革宗教时代,德国佃奴尚有叛乱之举,直至十九世纪初叶,普鲁士方有释放佃奴之举也。

第二节

中古时代城市中之状况

西部欧洲一带城市生活之复现,为吾人研究历史者最有兴趣之问题。古代希腊、罗马之文明,均以城市为中心,今世生活、文化,及商业亦以城市为焦点。假使城市不兴,则乡间生活,亦必大受其影响,吾人之状况,必且一返昔日Charlemagne时代之旧。

据纪元后一○○○年时之纪载,则知中古城市大部分起源于诸侯之封土中或寺院与城堡之邻近一带地。法文称城曰Ville即从封建时代封土之名而来。至于城之所以有墙,殆所以资保护邻近乡民之避难于城中者。观于中古城市之建设方法,尤可信此言之不谬。城中人民较罗马城中为拥挤,居室亦然;除市场外,极少空旷之地,无戏院,无浴场,街道狭窄,两旁房屋之上层多突出街中,几乎相触。城墙高而且厚,故不若近世城市发展之易而且速。

当十一、十二世纪时,除意大利诸城之外,其他城市,规模狭小,而且与外界之交通甚少。城中所产,足以自给,所需者农产而已。假使城市之权,操诸其地封建诸侯或寺院之手,则城市发展之希望绝微。市民虽居于城中从事工业,然其地位与状况,与佃奴无甚区别。若辈仍须纳税于地主,抑若尚为封土中之佃奴者然。欲谋城市生活之自由发达,非市民自由,另建自治政府不可。

商业发达之后,市民之希望自由,遂具热忱。盖自东南诸地新美商品输入西北部欧洲以后,城市中之制造业,渐受激动,以备交换远地物产之用。然一旦市民从事于工业及与外界通商,即晓然于一己地位有类佃奴,租税既繁,限制又密,欲谋进步,几不可能。故当十二世纪时,市民之叛其地主者不一而足,类皆要地主给予宪章以规定地主与市民之权利。

其在法国,城中市民多组织城市自治团体(Commune)以获得独立为目的。当时地主视此种团体为一群佃奴合力以反抗主人之举动。为地主者每以武力平定之。然亦有深知市民如脱去苛税而自治者,则城市状况,必有日臻隆盛之象。至于英国城市之特权则多用金钱向地主购得之。

城市之宪章,无异地主与自治团体或商人同业公所之契约。一面为城市发生之证明,一面为市民权利之保障。宪章中由地主或君主允许承认同业公所之存在,限制地主传市民赴其法院及罚金之权利,并列举地主可以征收各税之种类。旧日之租税及徭役,则废止之,或以金钱代之。

英国王Henry第二曾允Wallingford城之居民以权利如下:“无论何处,若辈以商人资格往来于吾之领土中如英格兰,Normandy, Aquitaine及Anjou,由水道,由海滨,由森林,由陆道,若辈均无须纳通过税及关税等;如有留难者,则处以罚金十磅之刑。”彼又允Southampton城以权利如下:“在Hampton城之吾民,均得组织同业公所及享各种自由及习惯,无论在水或在陆,其善、和、公、自由、平静、可敬,均与吾祖父Henry时代若辈所享有者同;无论何人不得伤害之或侮辱之。”

据宪章中所表示者,则知当日之习惯,甚自简陋。一一六八年法国St. Omer城宪章中有条文如下:凡犯杀人之罪者,不得藏匿于城中。如畏罪远扬者,则毁其居室,籍没其财产;罪人而欲返居城中者,须与死者家属讲和,并须纳金十磅,以其半予地主之代表,其一半则缴诸城中自治政府为建筑城市炮台之用。凡在城中殴人者则罚铜币(Sou)一百枚;凡拔他人之发者罚铜币四十枚。

自由城市中每有钟楼,昼夜均有瞭望者一人,遇有危险之事,则鸣钟以示警。城中并有会议厅一,为开会之地,又有监狱一。至十四世纪时,各城多建市政厅,其宏丽几可与大礼拜堂相埒,至今尚有存者。

中古时代城市中人每以工而兼商;往往在商铺制造商品,即陈列于铺中而售之。城中除原来自治团体外,并有各种同业公所(Craft guild)。同业公所之规章,当推一○六一年巴黎城中烛匠所定者为最古。行业之种类及多寡,各城不同,然其目的则一——即禁止未入某种同业公所之人,不得从事于某种职业是也。

凡少年欲习一业者,必须经数年之学习。住于店主家中,唯无工资。既出师,乃得为工匠,得领工资。凡较简之职业,习三年即可竣事,至于金匠则动需十年之久。店主收受学徒之数每有极严之限制,以防工匠人数之太多。各业学习之方法均有一定之规则,每天工作之时间亦然。同业公所之制度每足以阻止工商业之进步,然到处均能维持其一致之功能。假使当日无此种机关,则为工人者将永无获得自由及独立之日矣。

第三节

中古时代之商业

中古城市之发达及其隆盛,实源于西部欧洲一带商业之兴起。当昔日蛮族南下时,道路不修,秩序大乱,商业遂随之衰落。中古时代,绝无念及修复罗马时代之道路者。昔日罗马帝国时代之道路,东自波斯,西至英国,无不四通八达,至是国土分裂,交通遂塞。北部欧洲一带之人民,无复有奢侈品之需要,商业遂衰。其时钱币甚少,人民亦无奢侈之习惯,盖当时贵族,类皆蛰居于粗陋城堡之中者也。

然在意大利方面,商业并不中绝。Venice, Genoa, Amalfi及其他诸城,当十字军兴以前,已发展其商业于地中海一带之地。其商民当十字军东征时,曾供给军需于十字军之兵士以攻破Jerusalem城。意大利商民每因具有宗教热忱之故,运载基督教徒东征圣地,再载东方之出产品以归。诸城商民多设商场于东方,与东方之驼商直接贸易。法国南部诸城及Barcelona亦与北部非洲之回教徒往来贸易。

南部欧洲之商业,既有进步,北部欧洲一带,亦渐如昏迷之初醒。因有新商业,遂产出工业上之革命。假使封土之制度犹存,人民之需要甚少,则外界往来,通商交易之事,断难发生。一旦远地商民以奢侈之品,陈诸市场,投时人之所好,则人民必多产物品,逾其所需,以其所余,易其不足,此理甚明。商民在工匠渐尽其力以产生自己所需者及他人所无者,除自给外,并以有易无。

据十二世纪时传奇之所载,可知当日西部欧洲人民极喜东方之奢侈品——纺织品也,地毡也,宝石也,香品也,药物也,中国之丝及茶也,印度之香料也,埃及之棉花也等。Venice自东方传入丝织之业,及制造玻璃之业。西部欧洲人渐知制造丝绒之方法及棉麻之纺织品。东方之颜料,输入西部欧洲,巴黎城不久亦有仿造挂壁毛毡之举。Flanders诸城多以毛织品,意大利诸城则多以酒类,输入东方为交易之用。然西方钱币之流入东方者,源源不绝,盖其时西部欧洲一带所产之物品,尚不足以抵其输入之数也。

北部欧洲之商民,大都与Venice交易最繁,携其商品越Brenner岭沿莱茵河而下,或由海运至Flanders而分配之。至十三世纪时,渐有商业之中心,至今犹有存者。Hamburg, Lubeck与Bremen诸城多从事于Baltic海及英国之商业。德国南部之Augsburg及Nuremberg因位置介于北部欧洲及意大利之间,故为重镇。Bruges及Ghent两城之工业亦盛。至于英国之商业,在当时尚不如地中海一带之盛也。

第四节

中古时代商业之障碍一

中古时代商业上之障碍甚多,兹再略述其大概。第一中古时代,钱币甚少,而钱币实为交易之媒。西部欧洲之金银矿甚少,故君主与诸侯每不能多铸钱币以资民用。而且当时之钱币,粗陋不整,故商民每剪所用之钱币以为利,此种“剪截”(Clipping)行为,为法律所禁,而人民仍违法以行之达数百年之久。当时绝无商业上之自由,无批发之商人。凡积货以求善价者曰垄断之人(Forestaller)。当时人均信凡物必有“公平”之价格,所谓公平之价格,即其数足以抵其原料之成本及所需之工资是也。凡售货超过公平之价格者,视为暴乱之行,不问需要之急切与否也。凡制造家均须自设商铺以便零售其货物。凡居于城市附近者,得售其货物于城中之市场,唯以直接售诸消费者为限。凡货物不得销售于一人,盖恐为一人所有,将有居奇之虞也。

除反对趸买外,时人并有反对利息之成见。以为钱泉之为物,死而无生,无论何人不能因贷钱而得利。且因利息乃系富人乘他人窘迫时勒索而得者,实系恶劣之物。贷钱取利者,为当时教会法所严禁。宗教大会曾议决凡贷钱取利不自悔过者,不得以教会之葬礼葬之,其遗嘱亦属无效。故中古贷钱取利者,唯犹太人优为之,盖若辈本非基督教徒也。

犹太人最有功于欧洲经济之发达。然欧洲基督教徒以若辈为杀死耶稣之人,故虐待若辈极烈。然西部欧洲人虐杀犹太人之举,至十三世纪以后,方渐普通,盖至是凡犹太人均须戴一种特异之便冠或徽章以别于常人,凌辱之事,遂因之数见不鲜也。他日诸城中有指定一区专备犹太人居住者,谓之犹太区(Jewry)。犹太人既不得加入各种同业公所中,故遂专行贷钱取利之业。盖凡基督教徒均不得从事于此种职业也。时人之所以痛恨犹太人,贷钱一业,亦为其一大原因。当时君主每许犹太人贷钱以取高利;Philip Augustus曾允若辈得取利息百分之四十六,不过国库空虚时,君主有向犹太人索款之权耳。其在英国,则利息之率为每周每磅一便士。

当十三世纪时,意大利人始创银行之业,汇票之应用大增。银行贷款,多不取利,唯届期不还者,则向假款者索损害赔偿。资本家亦每愿投资以从事于兴业,只求盈余不求利息。因此昔日反对利息之成见,渐形减少。而商业公司亦渐成立于意大利一带云。

第五节

中古时代商业之障碍二

此外尚有足以为中古时代商业之障碍者,当推商民沿途所纳之无数通过税。不但行道有税,过桥有税,过渡有税。即沿河一带,亦复城堡林立,商船经过,非税不行。所征之数,虽不甚巨,然沿途留难,商民所受之损失及骚扰,定必不堪。例如介于海滨及巴黎间,有某寺焉,凡渔民运鲜鱼入市中者必泊其船于寺旁,任寺中之修道士选择价值三便士之鱼以去,其余鲜鱼任其凌乱不顾也。又如运酒之船溯Seine河以入巴黎者,Poissy地方诸侯之代表得以锥穿三桶之酒以尝之,择其味美者以去。货物既抵市场之上,又须纳各种租税,如假用地主之秤及尺,均须纳费也。此外当时流通之钱币,种类复杂,交易上之不便可想而知。

至于海上商民,亦有其特异之困难,不仅限于狂风巨浪,暗礁沙洲而已。北海一带,海盗出没其间。若辈有时颇有组织,每由高级贵族统率之,不以盗劫之事为耻。此外又有所谓搁浅律(Strand laws),凡货船被难或搁浅者,即变为该地主人之物。灯塔及礁标甚少,故航海甚险。加以沿海海盗每假设航标,误引商船,以便实行其劫掠之举。

其时从事商业之城市,多组织同盟以自卫。同盟中之最著者,允推德国诸城所组织之Hansa同盟。Lubeck城始终为同盟之领袖。然七十处同盟城市中如Cologne, Brunswick, Dantzig等城,均甚重要。同盟出资购地于伦敦(伦敦桥附近之Steelyard)Wisby, Bergen及露西亚内地之Novgorod等处。Baltic海及北海一带之商业,均为该同盟所独占。

同盟诸城曾与海盗战,海盗之势为之稍杀。海上商船,每结队而行,另以战船一艘护之。该同盟曾因丹麦国王有干涉之举,与之宣战。又曾与英国宣战而屈服之。美洲未发见以前二百年间,西部欧洲之商业,大都握诸该同盟之手;然在东西印度航路未开以前,该同盟已现衰零之象矣。

吾人须知十三、十四及十五世纪之商业,乃诸城间之商业,而非诸国间之商业。为商民者亦非独立而自由者,乃系同业公所中之会员;故每受城市或城市所订条约之保护。凡某城商民负债不还者,债主得逮与负债者同城之人。其时各城之人,虽同在一国之中,亦视同异族。日久之后,城市方渐与国家混合。

商民既拥有巨资,在社会中之地位渐形重要。所受教育,不亚教士,尊荣安富,不让贵族。若辈渐注意于读书。十四世纪初年,出版之书籍,颇有专备商民诵习之用者。各国君主亦召集城市之代表,商议国政及要求其输款以裕国库。中流市民阶级之发生,遂为十三世纪中最大变化之一。

第十九章

中古时代之文化

第一节

近世各国语言文字之起源

中古时代之兴味,并不仅限于君主及皇帝之政才及其成败,教皇及主教之政策,及封建制度之兴衰等而已。凡此种种,虽甚重要,然假使吾人不研究当日之智识生活及美术,当时人所著之书,所设之大学,及所造之礼拜堂,则吾人对于中古时代之观念,必不完备。

中古时代之语言文字,与今日不同,普通多用拉丁文。当十三世纪时代,及以后时代,凡研究学问之书籍,皆用拉丁文;大学教员之讲授,朋友信札之往来,及国家之公文书,莫不用拉丁文。当时各种民族,多行各地之方言,唯拉丁文可以通行无阻,故学者多习之。教皇之能与西部欧洲教士时相往来,学生托钵僧及商民之往来无阻,殆皆原于拉丁文之应用。欧洲近世各国语言文字之兴起,实中古时代之一大革命也。

吾人欲知当日拉丁文与各地方言何以通行于西部欧洲一带,不能不先知欧洲近世语言之由来。近世语言可分为二系:即日耳曼系与罗马系是也。

中古日耳曼民族之居于罗马帝国国境之外者,或并不深入罗马帝国国境之内者,每沿用其祖先之方言而不改。近世之德国文、英国文、荷兰文、瑞典文、挪威文、丹麦文及冰岛文,皆自日耳曼民族方言而来者也。

第二系之语言文字,发达于罗马帝国国境中,凡近世之法国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及葡萄牙文皆属之。近世研究文字学者,已证明此派之语言文字均源于拉丁语。拉丁语本与复杂富丽之拉丁文不同。拉丁语之文法较拉丁文为简单,而且各地不同,——如Gaul人之音,与意大利人异。而且语言中所用之字,与书籍中所用之字,每不一致。例如拉丁语中之“马”为Caballus而拉丁文中之“马”则为equus。西班牙,意大利及法国文字中之“马”字(Caballo, Cavallo, Cheval)均从Caballus一字而来。

日久之后,语言与文字,愈趋愈远。拉丁文变化复杂,文法谨严,故研究不易。罗马各省之人民及入侵之蛮族,多不注意于文法。然自蛮族入侵以后数百年,方有将语言变为文字者。假使当时不学之人而能了解拉丁文,则当时语言本无变为文字之必要。然当Charlemagne时代,语言与文字已甚为不同,故Charlemagne下令嗣后凡讲道者均须用各地之方言,可见当时已无人能识拉丁文者。Strasburg《誓言》,殆为近世法国文最古之例。

第二节

德文英文之起源

至于日耳曼语,则罗马帝国未瓦解以前,至少已有成文者一种,当Goth种人尚居于Danube河以北,Adrianople战役以前,曾有罗马东部之主教名Ulfilas者三八一年卒传基督教于蛮族之中。为实行其事业起见,彼曾以希腊字母代表Goth音将《圣经》大部分翻成Goth文。除此以外,则Charlemagne时代以前,再无日耳曼种之文字。不过日耳曼民族中本有不成文之文学,口授相传者凡数百年。Charlemagne曾下令搜集咏日耳曼蛮族南下时英雄事业之古诗多篇。相传Louis the Pious因此种诗篇,多带异教之色彩,故下令毁之。至于著名之日耳曼叙事诗曰Niebelung歌者,至十二世纪末年,方由语言变为文字。

英国文字之最古者曰Anglo-Saxon与今日之英国文字大异。吾人所知者,则Charlemagne以前一百年,英国已有诗人Caedmon其人,与Bede同时。Anglo-Saxon文所著之最古文稿,至今尚存者,为一篇叙事诗曰Beowulf,约著于八世纪之末年。英国王Alfred之注意英国文,吾人曾述及之。Anglo-Saxon文字通行至Normandy人入侵以后;Anglo-Saxon编年史纯用Anglo-Saxon古文,即编至一一五四年为止者也。自此以后,渐有变迁,渐与今日之英国文相近。虽Henry第三时代之公文书,尚不易明了,然至其子在位时之诗章,吾人披览之余,即可成诵也。

英国文学,他日颇能激起欧洲大陆人民之赞美,而在欧洲大陆诸国文学上并生甚大之影响。然在中古时代,西部欧洲方言中以法国文为最重要。法国当十二、十三两世纪时代,国语文学,层出不穷,影响于意大利文、西班牙文、德国文及英国文所著之书籍上者甚大也。

第三节

法国之传奇

法国语言自脱离拉丁语后,凡有二种:在法国北部者曰法国语,在南部者曰Provencal。其界线西自大西洋岸之La Rochelle东向渡Rhone河以至Alps山。

一一○○年以前法国文著作之留存者,至今甚少。西Frank种人当然早有吟咏其英雄——如Clovis Dagobert及Charles Martel——之事业者。然此辈日后均为Charlemagne所掩没。中古时代之诗人及传奇家多以Charlemagne为其吟咏之材料。当时人以为彼实享寿一百二十五岁,著有奇功。例如当时人以为彼曾有率十字军东征之举。凡此种种,皆系稗史而非事实,著成乐府为Frank民族文字之最古者。此种诗文及冒险小说,合以养成法国民族之爱国精神,视法国为天之骄子。

故法国人类视此种乐府之最佳者为民族史。所谓最佳者即Roland歌,约编于第一次十字军之前。歌中所述者系Charlemagne自西班牙退归时,其军官Roland在Pyrenees山谷中阵亡之事。

至十二世纪后半期,英国王Arthur及其“圆桌骑士”(Knights of the Round Table)诸传奇出世。西部欧洲一带,传诵一时,至今未已。Arthur为何许人,历史上已不可考,相传为Saxon种人入侵后之英国王。当时乐府中亦有以Alexander Caesar,及其他古代名人为其中心人物者。著作家每不顾历史上之事实,且每以中古骑士之性质视Troy及罗马之英雄,可见中古时代之人,实不知今古相异之理。此种传奇,大抵皆形容冒险精神及骑士之忠勇与若辈之残忍及轻生。

除长篇叙事诗及以韵文与散文所著之传奇外,尚有以韵文所著之短篇小说(Fabliaux),类皆叙述日常生活之近于诙谐者。又有寓言一类之文学,以Reynard the Fox之故事为最著,系讽刺当日习惯之著作,对于牧师及修道士之恶习,攻击尤力。

第四节

法国南部诗人与骑士制度

至于南部法国之文学,则有南部法国诗人(Troubadours)所著之诗歌,颇能表示封建诸侯宫中娴雅之习俗。当日君主对于诗人,不但加以保护,而且加以提倡;甚至希望一己亦得置身于诗人之列。凡唱此种诗歌者,类和以乐器,而琵琶之用尤广。凡仅能口唱而不能自著者曰“伶人”(Jongleurs)。诗人伶人往来于各宫廷之间,其足迹不仅限于法国而已,并将法国之诗歌及习惯,向北携入德国,向南携入意大利。一一○○年以前,吾人已有南部法国文所著之诗歌。然自一一○○年以后,诗歌之著作,不可胜数,诗人中亦多负盛名于诸国间。征伐Albigense派异端之十字军兴以后,南部法国诗人之群聚于Toulouse伯旁者,多被凌虐。然南部法国诗文之衰落,则并不始于此时也。

历史家对于法国北部之叙事诗及法国南部之诗歌,颇饶兴趣,盖因此种著作颇足以表示封建时代之生活及志趣故也。此种生活及志趣为何,即骑士制度(Chivalry或Knighthood)是已。骑士制度之性质,吾人仅能就此种诗歌中研究得之。中古时代传奇中之人物,骑士实为其中坚;而当时法国南部之诗人,又多属骑士阶级中者,故多以骑士之行为为其吟咏之资料。

骑士制度并非一种正式之制度,亦无一定时期之可言。其起源与封建制度同,自然发现于西部欧洲一带,以应付当日之需要与欲望。Tacitus曾谓其时之日耳曼种人视青年武士初受武器之举为一生大事。“此为少年成人之标帜;此为彼之第一荣名。”骑士制度之观念,或源于此种感情之留存,亦未可知。凡贵人子弟既熟练驰马、使刀、放鹰诸术,乃由年长骑士为彼行升为骑士之礼,并有教士参与其间。

所谓骑士,乃一种信基督教之兵士,自成一种阶级而具有行动上之高尚目的者。然骑士团中,既无官吏,又无宪法。此种团体乃一种理想上之社会。为君主及公者类皆以得为骑士为荣。人有生而为公与伯者,而不必生而为骑士,欲为骑士非身经上述之礼不可。人可生而为贵族,而不必属于骑士团,而出身微贱者,则因著有功绩之故,每可升为骑士。

凡为骑士者必系基督教徒,而且必须服从教会,并保护之。凡遇孤弱无助者,必哀矜而怜恤之。对于不信基督教者,必始终与之战,虽败不降。所有封建义务,必须实行,忠于其主,无谎言,重然诺。凡遇贫苦之人,必救济之不稍吝。对于主妇,必始终敬爱,尽力保护其身体及荣誉。凡遇不平或压制之事,须代为排解。总之,骑士制度为纯粹基督教中游侠之团体也。

在英国王Arthur及其“圆桌骑士”诸传奇中,曾有一段文字将理想上之骑士,描摹尽致。当Lancelot死后,其友曾赞之曰:“尔乃持盾骑士中之最娴雅者,尔乃乘马人中之最忠于情人者,尔乃世人中之真能爱女人者,尔乃持刀人中之最和蔼者,尔乃骑士中之最良善者,尔乃与贵妇同宴人中之最优柔而温文者,尔乃战场上骑士中之最严酷者。”

德国人对于当日之文学亦有供献。十三世纪时之德国诗人世称之为Minnesinger。若辈与法国南部诗人同类,皆吟咏男女相悦之迹。德国文中之Minne字,其义为“恋爱”故世称此辈为“爱情诗人”。就中最著名者为Walther von der Vogelweide(约卒于一二二八年),其诗歌淫靡可诵,而爱国之忱溢于言表。Wolfram von Eschenbach(约卒于一二二五年)著有长歌曰Parsifal,系叙述一骑士因欲访求“圣杯”——储基督之血者——曾经多年之跋涉并受种种之苦痛。盖唯有思想,语言与事业,均甚纯洁之人,方可望目睹此杯也。Parsifal因对于某苦人,未曾以同情之言慰藉之,遂受长期之苦痛。最后彼方悟唯有悲天悯人笃信上帝者,方有觅得圣杯之望。

Roland歌及法国北部之诗歌,类皆描写反对异端及忠顺于封建诸侯之骑士。至于Arthur传奇及南部法国之诗人,则以描摹温文勇敢之骑士忠于情人为主。十三世纪以后之传奇,大都与后者之主旨相近。盖是时十字军已告终止,已无人再作宗教战争之想矣。

第五节

中古时代之科学

假使所有书籍,均赖手录以传,则其数必不能甚多。上述之文学,类由专家朗诵之。当时人均以耳听而不用口读。歌人往来于诸地,或谈故事,或唱诗歌,闻者必众。时人之谙拉丁文者,每昧于历史。当时又无希腊、罗马名人著作之译本。若辈之历史知识,类由当日传奇中得来,而传奇中之英雄事业,又类皆先后倒置者。至于当时之历史,亦往往将法国古代史与其余欧洲诸国史混而为一,不可究诘。著作之士每以Frank王Clovis及Pippin辈之事迹,误为Charlemagne之功业。用法国文所编之历史,当首推Villehardouin所著之十字军人攻陷Constantinople之记载,彼盖目击此事之人也。

当时绝无吾人所谓科学上之著作。当时虽有一种以韵文编辑类似百科全书之著作,然荒谬之处,不一而足。当时人均信世间果有异兽,如犀牛、龙、凤之类,并信真正动物之奇习。试观下举之例,即可见十三世纪时所谓动物学者为何。

“有小动物,似蜥蜴,堕入火中,可以灭火。其体甚寒,故着火不烧,此物所在,亦无大害。”此物无异笃信上帝之圣人,“不致为火所伤,即地狱亦不烧其人。……此物别有名——其名曰火蛇——往往栖于苹果树上,毒其果,如堕入井中,则其水有毒”。

“鹰之温度极高,其卵中混有极冷之石,故孵化时,其卵不至为热气所伤。吾人之出言亦然。当吾人出言太形激烈之时,应加考虑以调和之,以便他日可与受吾言唐突之人言归于好。”

当时以为动物之习惯,均有玄妙之意义,而为人类之教训。吾人并须知此种观念,自古相传,已非一朝一夕。莫须有之事,往往世代相传,竟无人起而究诘者。当时有名学者,亦往往深信星占之学及草木宝石之奇质。例如十三世纪时之著名科学家Albertus Magnus亦以为青玉可以愈疡肿,置钻石于牡鹿血中,则其质变柔,如以酒与芫荽饲牡鹿,则其血化钻石之力尤巨。

中古时代之著作家,自罗马及古初教会神父之著作中,得种种人种及似人动物之观念。十三世纪时代之辞典中,有下述一段之文字:“半人半羊之神,颇似人,其鼻曲,额前有角,其足似山羊。St. Anthony曾于旷野中见之。……此种异兽,种类甚多;有一种名Cynocephali,因其首似猎犬,故其形近兽而不近人;有一种名Cyclop,因仅有一眼,且在额中,故名;亦有无首无鼻而眼在肩上者;有面平无鼻孔,其唇甚长,可以上伸掩其面以避太阳之热者。其在Scythia地方,则有两耳甚巨,足以盖其全身者,名曰Panchios……”

“此外在Ethiopia亦有此种怪物,有一足甚巨,当太阳甚热时,则卧于地上以其一足掩其全身;而且行走甚速,有同猎犬,故希腊人名之为Cynopodes。亦有足趾在腿后者,足有蹄八,多居于Lybia沙漠中。”

自十三世纪以来,欧洲旧学之复盛者有二种:即星占学与炼丹术是也。

星占学之根据,在于深信星宿与吾人之一生及命运极有关系。昔日希腊哲学家——Aristotle主张尤力——以为万物均不外土、气、火、水四质所合而成。星占家乃窃其学说,以为各人为四种原质之特别混合物。当吾人出世时,星宿之地位,足以断定四质混合程度之比例。

吾人若知各人四质之混合为何,即可断定其一生之成败,以趋吉而避凶。例如人受金星之影响而生者,应免去激烈之爱情,而习与成衣或装饰有关之职业。如受火星之影响而生者,应习制造军器或马鞋之职业,并可入伍当兵。当日大学之中,多授星占之学,盖以为习医者,若检吉星高照之日以治病,则无往不利也。

所谓炼丹术,乃一种化学,其目的在于变贱金属,如铅与铜,为贵金属,如金与银。炼成金丹,食之可以不老。炼丹家虽不能达其目的,然无意中发见多种物质之变化,为近世化学之开端。炼丹术由来甚古,十三世纪之欧洲人,传自回教徒,而回教徒又传自希腊者。

第六节

中古时代之美术

吾人不但可在中古文学中,窥见中古人民思想及生活之一斑,即在美术上亦可得其梗概。中古时代之绘画与今日绝不相同,大都皆书籍中之插画,谓之画饰(illumination)。当时书籍,既系手抄,故书中图画,亦皆以毛笔绘成,五光十色,美丽夺目,而金色尤为时人所喜。抄书之事,类皆由修道士为之,故当时之绘画者,亦系修道士。有画饰之书籍,类以教会中所用之书为多,如《日课圣》、《圣诗篇》、《时刻书》之类。所有图画,当然属于宗教者居多,如圣人图像及《圣经》中之事迹等。此外并绘天堂地狱之苦乐以提倡时人之道德。至于普通之书籍,间亦有插图者。有时绘农夫之耕田,屠人之割肉,玻璃匠之制玻璃等;然亦有绘奇形怪状之人兽及建筑者。

中古时人之爱符号与作事之循规蹈矩,观于画饰尤信而有征。各种彩色,各有特别之意义。描摹各种性质及感情,均有一定之态度及不变之陈规,世世相传,莫能更改,故个人无尽情写实之机会。同时此种小画,用笔每甚工整,亦颇有合于实物者。

除上述之图画外,中古时人并有以美丽彩色之字母冠诸篇首之习。此种绘画,每能舒展自如,不落旧套。往往参以栩栩若生之花鸟等。

中古时代之雕刻,远较绘画为优美而风行。唯当时之雕刻,不若今日之以表现人形为主,大都系“装饰之雕刻”(decorative carving)为建筑术之附属品。

中古美术上最名贵而且最永久之事业,当以英国、法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及德国诸地之大礼拜堂及礼拜堂为第一。近世之美术家,虽竭尽毕生之力,亦难与之伦比。当时无论何人均隶属于教会,而教会同时亦隶属于个人。故礼拜堂之建筑,人尽关心,不但可以满足其宗教之热忱;亦且足以慰藉其地域之争胜心与美术之渴望。所有美术及工艺,莫不以教堂之建筑及装饰为依归,而教堂同时亦无异吾人今日所有之美术馆也。

十三世纪初年以前,西部欧洲教堂之建筑,类皆仍罗马式之旧。此种建筑,取十字形,中通廊路一,两旁廊路二,较中路狭而低。各廊之间,介以巨大之圆柱,上支圆穹,联以桥环,桥环之窗,类皆甚小,故室内不甚明亮,望之宏大而简朴。然此式建筑,在后半期颇有加以雕刻为装饰者,大都几何画诸多。

当十一及十二两世纪时代,门窗上尖顶之桥环,偶尔用之而已。至十三世纪初年,其用渐广,未几遂代昔日之桥环而为新建筑式日Goth式者之特点。此种尖形之建筑其结果甚大。建筑家每能造高下相同而广狭不一,或高下不一而广狭相同之桥环。圆形之桥环,其高度仅能及其广度之半,至于尖顶者则高低广狭,可以计划自如。日后有飞壁(flying buttress)之发明。Goth式之建筑,益为促进。因有此种支撑之柱,厚墙所受之重量,为之减少,故得开巨窗,室内遂不若旧日之黑暗矣。

窗户既大,光线太多,故当时人每以极美丽之彩色玻璃为饰窗之用。中古时代大礼拜堂中之彩色玻璃,以法国所制者为最精美,实中古美术之光荣。此种美术品,大都销毁,至今留存者,世人多视若奇珍,尽力以保存之,盖中古时代美术家之绝技也。近世最佳之彩色玻璃所造之窗饰,尚不若以中古之残缺玻璃所补缀者之光耀美丽。

Goth式之建筑,既甚发达,建筑家之艺日精,其胆亦日壮,所建教堂,美丽无伦,而仍不失其雄壮之气象。雕刻家每以极美之创作品点缀之。凡嵌线、柱头、讲台、神坛、歌诗所之屏、教士及歌诗者之座,无不雕有叶、花、鸟兽、怪物、圣迹及日常生活等。在英国Wells大礼拜堂中,有一柱头,上雕葡萄,中有童子一,作拔足上之刺状,面带苦楚之容。又有柱头上雕农夫一,面现怒容,手持草叉追逐窃葡萄之贼。中古思想并有嗜好奇异之物之特点。如半鹰半狮之动物也,形似蝙蝠之动物也,或藏于屏上草木之间,或横目于墙柱之上,或蹲踞于屋顶凹槽之中。

Goth式中之特点,在于大门之上,刻有多数之门徒、圣人及君主之石像,在正门上尤多。此种石像之材料,与造屋之材料同,故视之有若建筑物之一部分。此种雕刻与后日之雕刻相较,虽近于板滞无生气,然与建筑物之全部,极其相称,其佳者亦极美丽而宏大。

吾人以上所述者,仅限于教堂之建筑,盖中古时代最重要之美术也。至十四世纪时代,世俗之建筑物,亦渐有以Goth式造之者。就中最重要者,当推各业公所及市政厅。然Goth式之建筑,实最适于教堂。高廊广厦,桥环高耸,似引人眼以向天。四边窗户,五光十色,极足以代表所谓极乐园。凡此种种,皆足以培养中古时代教徒信教之热忱者也。

至于诸侯城堡之建筑,前已述及之。然此种城堡,与其称之为居室,不如称之为要寨,以坚固不易攻破为主。厚墙,窗小,石铺之地,阴森之厅,与今日居室之安适,实有天渊之别。同时此种建筑,亦足以表示当日习尚之简朴及起居之艰苦,是又非今日欧洲人所可能者矣。

第七节

中古时代之大学

西部欧洲一带,自罗马皇帝Justinian下令停闭国立学校以后,至德国皇帝Frederick Barbarossa时止,数百年间,除意大利及西班牙两地以外,绝无如吾人今日所有之大学及专门学校。当日之主教与住持,虽能遵皇帝Charlemagne之命令,建设学校,维持永久;然就吾人之所知者而论,则所有科目之讲授,实甚简陋。

当一一○○年时,有热心求学之少年名Abelard者,离其故乡Brittany远游各地,以冀研究论理学及哲学。据彼所言,当日法国各城中,颇有教师,在巴黎尤多。类皆能吸收多数学生来听论理学、修词学及神学之演讲。不久Abelard竟屡屡辩胜其师。遂自设讲席以授徒,听讲者以千计也。

彼著有极有名之教科书一曰《是与否》( Yea and Nay )将教会神父意见之有似矛盾者,包括其中。令学生以一己之理想调和之。盖Abelard以为求知之唯一方法,莫过于发问之一途也。彼对于师说,尽情研究,故为当时人所不喜,St. Bernard尤与彼为难。然不久学者多有自由讨论《圣经》原理之习,并根据Aristotle论理学之规则而成神学上之理论。Peter Lonabard所著《意见》一书之出世,盖在Abelard死后未久云。

昔日曾有人以为Abelard实始创巴黎大学之人,其实非是;不过神学问题之讨论,其端彼实开之,而彼之教授有方,又足以增加学者之人数耳。吾人试阅Abelard一生苦境之纪载,颇可窥见当日研究学问兴味之一斑,而巴黎大学之起源,亦可略知其梗概也。

当十二世纪末年,巴黎之教师人数甚多,乃有为增进利益起见组织公会之举。此种公会以当时法团之通称名之为Universitas,此西部欧洲大学名称所由来也。各国君主及罗马教皇,类皆力助大学,每以教士之特权给予教师及学生,盖数百年来之教育界,多限于教会中人,故时人以教士视当日之教师及学生也。

当巴黎教授组织公会之日,正Bologna大学渐形发展之秋。巴黎大学专讲神学,而Bologna大学则偏重罗马法律与教会法律之研究。当十二世纪初年,在意大利方面,已见罗马法律中兴之端倪,盖罗马法律之在意大利,本未尽忘也。约在一一四二年时,有修道士名Gratian者,著有《教会法》( Decretum )一书,其目的在于将宗教大会及罗马教皇所定法律之抵触者融会而贯通之,并备常人研究教会法律之用。西部欧洲学子之赴Bologna研究法律者,接踵而至。因人地生疏之故,故组织团体以谋自卫,声势宏大,竟能力迫教师服从其规则。

英国之牛津(Oxford)大学,创于英国王Henry第二在位时代,殆系英国教师及学生不满于巴黎大学之故,返国组织者。英国之剑桥(Cambridge)大学,与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诸国之大学,均蔚起于十三世纪;至于德国之大学,至今名满世界,建设较迟,大抵皆始于十四世纪之后半期及十五世纪。北部欧洲大学,多仿巴黎,而南部欧洲大学,则多以Bologna大学为模范。

凡大学学生,经过数年之修业,乃受教授之考验,如成绩优美,则得加入教师团而为教师。今日欧洲美洲大学之“学位”(degree),在中古时代实不过一种得充教师之资格。自十三世纪以后,虽无意充当教师之人,亦颇以获得“硕士”或“博士”之学位为荣,而“硕士”“博士”等名称,实均拉丁文中教师之意。

中古时代大学中之学生,年龄不一,其幼者十三岁,其长者四十岁,间或有四十岁以上者。当时大学无校舍,其在巴黎,则教师讲授多在稿街之拉丁区,盖当日租用之教室每以稿铺地,备学生踞坐听讲之用,故名其街为稿街云。当时无实验,故无实验室。学生所需者,Gratian之教会法,及《意见》各一部,Aristotle之著作一种,及医书一册而已。为教师者,仅就教科书逐句讲解,学生围而听之,有时亦作笔记。教师及学生既无一定之校舍及校具,故往来自由,绝无拘束。如不满于某城之待遇,则群迁居于他城。英国之牛津大学及德国之Leipzic大学,皆此种迁徙之结果也。

中古文科课程,在巴黎凡修业六年而毕业,可得硕士学位。研究之科目为论理学,各种科学——如物理、天文等——Aristotle之著作,哲学及伦理学。无历史,亦无希腊文。拉丁文固属必修者,然不甚注意罗马时代之名著。至于各地之方言,则以为无学习之价值,且是时以近世各国文字所著之名著,皆尚未出世也。

第八节

中古时代之哲学

中古时代哲学中讲授学问之特点,莫过于尊崇Aristotle之一事。教师所讲授者大都在于解释Aristotle各种著作之一部分——物理学也,形而上学也,论理学也,伦理学也,及其关于灵魂天地等著作也。Abelard当时所知者,仅Aristotle之论理学而已。至十三世纪初年Aristotle之科学著作,或自Constantinople或自西班牙之亚拉伯人传入西部欧洲。拉丁文之翻译本,每残缺而不明,为教师者加以解释,再旁及亚拉伯哲学家之意见,最后乃将其学说与基督教义调和之。毕生之力,盖尽于此。

Aristotle当然非基督教徒。彼对于死后灵魂存在之说,本不深信;彼本不知有所谓《圣经》,亦不知有基督救人之说。在当时基督教徒眼中观之,宁有不加排斥之理?然十三世纪时代之学者,极喜研究其论理学,而崇拜其学问之渊博。当日之神学大家,如Albertus Magnus(一二八○年卒)及Thomas Aquinas(一二七四年卒)辈,竟评注其著作而不疑。当时人均称Aristotle为“唯一之哲学家”,群以彼之学问之渊博,殆出诸上帝之意,俾世人有所折衷。故Aristotle之地位,在当时与《圣经》、教会神父、教会法律及罗马法律等,合为人类动作及各种科学之指导。

中古教师之哲学、神学及讨论方法,在历史上称之曰学校哲学(Scholasticism),此种哲学,既不研究希腊、罗马之文学,在今日视之,无异一种硗瘠无益之求学方法。然吾人试披诵Thomas Aquinas之著作,即知学校哲学家亦每具有精深之眼光及渊博之学问,自承识见之短绌,而具表示思想之能力。当时人所受论理学之训练,虽不能增加人类之知识,然学者每能辨别一切,条理井然,则皆研究论理学之效也。

当十三世纪时代,已有人批评端赖Aristotle以求知识之非是。此种批评家之最著者,当推英国Francis派之修道士名Roger Bacon者(约一二九○年卒)其人。彼谓即使Aristotle为最智之人,然彼仅种知识之树而已,而此树“尚未生枝,亦未产果”。“假使吾人之生命无涯,吾人断难达到知识完全之域。至今尚无人能完全了解天然,以描写一蝇之特点。蝇之色何以如此?蝇之足何以限于此数?尚无人能道其理由。”Bacon以为求真方法,与其苦心研究Aristotle之不良翻译本,远不若用实物试验之为愈。尝谓:“假使如吾之愿,吾必尽焚Aristotle之著作,盖研究此种著作,不但徒费光阴,而且产生谬误及增加愚昧也。”吾人即此可知虽在大学中学校哲学盛行时代,亦已有人隐开近世实验方法之端矣。

第九节

中古史初半期之回顾

吾人以上所述者,乃中古初半期八百年之历史,自五世纪起至十三世纪止,中间变化之重大,与近世史中所见者初无少异。

就表面观之,日耳曼民族之南下,除扰乱秩序外,绝无贡献。以Charlemagne之英明,亦仅能暂时约束扰乱之分子而已;一旦去世,则其子孙有分裂国土之事,而北蛮,匈牙利人,Slav种人及回教徒有侵入之举,西部欧洲之状况,遂一返七八世纪之旧。

Charlemagne卒后二百余年,西部欧洲方面,方有进步之象。十一世纪之状况,吾人所知者甚鲜。当日之著名学者虽多湮没而不彰,然十一世纪之时代实为十二世纪开明时代之先声,——故Abelard及St. Bernard,律师、诗人、建筑家及哲学家,莫不骤然出世也。

故中古史可以显分为二期。Gregory第七及William the Conqueror以前之时代,四方云扰,人民蒙昧,西部欧洲虽有重大之变化,然称为“黑暗时代”,实非过当;至于中古时代之后半期,则人类事业,皆有进步之观。至十三世纪末年,种种进步,已肇其基。近世欧洲状况与罗马帝国时代之不同,实始于是时。言其著者,则有下列之各端:

第一,民族国家,蔚然兴起,以代昔日之罗马帝国。封建诸侯之势渐衰,而中央政府之力日大,西部欧洲统一之局,至是绝望。

第二,教会以教皇为首领而握有政权,隐然为罗马帝国之继起者。组织完备,俨同专制之王国,实可谓为中古时代最有势力之国家。当十三世纪初年教皇Innocent第三在位时,实为教会极盛之时代。至十三世纪末年,民族国家之政府渐恢复其应有之政权,而教会及教士渐以宗教之职务为限。

第三,社会上除教士及贵族外,另有新阶级发生,渐形得势。因佃奴解放,城市建设,商业兴盛之故,工商界中人,广拥巨资,遂占势力,近世之社会,乃造端焉。

第四,近世之语言文字,渐形发达。自日耳曼民族入侵以后,五六百年之间,凡学者皆用拉丁文。自十一世纪以后,各国文字乃起而代之。至是虽不谙拉丁文者,亦能读法国文、南部法国文、德国文、英国文、西班牙文及意大利文所著之传奇及诗歌矣。当日教育之权,虽尚握诸教士之手,然俗人之著书求学者,渐形增多,学问遂不为教会中人所独有。

第五,一一○○年时,即有人研究罗马法律及教会法律、论理学、哲学及神学等。Aristotle之著作,备受当时学者之研究,引起学问之热忱。大学制度,亦日形发达,为近世文明之特点。

第六,学者对于Aristotle之著作,渐生不满之意,有独立研究之趋向。Roger Bacon辈诸科学家,实肇近世天然科学之首基。

第七,审美观念,渐形发达,发泄于十二、十三两世纪教堂建筑之上。此种建筑,实当时美术家所创造,非古代建筑之依样画葫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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