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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导论 第五章 目的论的观点

作者:弗兰克·梯利 分类:外国名著 更新时间:2025-01-06 15:06:31 来源:本站原创

在论述上章提出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再仔细地考察一下我们的基本命题,即行为的道德价值根本上依赖于它们自然倾向要产生的效果,并考虑几个反对它的论点。

1.良心和目的论

我们说道德存在的根据或理由是它所致力的目的时,并不意味着行为者总是清楚地抱有这个目的或目标。 我们已经在关于良心的一章里指出,行为者 直接地 本能地判断一个行动,也就是说,他称一个行动正当与否是良心这样告诉他的,他可能没有意识到他赞同或感到自己有义务实行的那个行为的功用。我们的理论并不完全断言他所采取的行动都是从这些行动要产生的效果出发。道德行为并不总是为行为者对某些结果有意识的欲望所推动。我们吃饭无须我们意识到饮食的功用和打算保养自己的身体,而是因为我们 感到 饥饿。但是,我们还是可以说,也有权利说,摄取营养产生有益的结果,正是这些结果构成我们进食的理由和根据。 “我们称偷窃为不正当是因为我们 感到 它不正当,或良心告诉我们它不正当”,和“我们称偷窃为不正当是因为它的效果”这两种说法之间,并没有任何矛盾。在前一种情况里,我们是在谈这个行为不正当的心理学的理由或根据,在后一种情况里,我们指出了这个行为不正当的真正理由。

毕竟,要解释我们为什么会在没有意识到它们的功用的情况下就实行某些行为,解释我们为什么没有觉察到某些行为类型的有价值的实用目的时就感到有义务实行它们,就像要解释为什么动物并不知道它们的冲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或目标,却会去做那些保存它们生命所必需的事情一样,是容易而又困难的。对动物的这种显然先定的和谐的解释跟我们对人的这种情况的解释十分相似。一些人认为:上帝把某些观念和感情植入了鸟的灵魂以使它能做它所要做的。它知道什么对于它是好的,因为上帝给了它这样一种认识事物的能力。另一些人简单地宣称本能就是用某种有效的方式行动的天赋能力。还有一些人努力把它们解释为长期发展的结果或进化的产物。而在每种解释里,大家都承认本能的有用性是动物所以具有这些本能的根据。

正如我们已经看见的,对于良心并不知道某些行为的效用却命令实行这些行为的事实,人们也是用差不多同样的方式来解释的。 一些人认为,上帝给了我们一种直接发现有用行为的能力 ,可是,我们宁愿像前面所说的最后那种观点一样认为,良心是和它的环境一起生长和发展的。人类靠经验了解到某些行为破坏幸福和安宁的共同生活,而另一些行为则创造和谐的联系和善良的意愿,渐渐就形成了一个道德法典,那多少是倾向于保存、幸福或者其他目的。这些必定被强制实行的行为类型,慢慢在人们中间成为习惯和传统,并且附带着一定的感情——从害怕报复的感情一直到纯粹的义务感情(像我们前面注意到的一样)。 和这些多少是强烈的,容易引人注意的感情比较,规范的真正目的却反而看不到了。当然,这并不是说原始社会的人们就仔细地推论过某些行为的可能后果,然后通过议决来确立一个特定的目标。但是我们可以设想,原始人在受到别人伤害或者伤害别人时,他们是有足够的经验可以发现这个道理的:如果要全体都生存下去,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别人。当然,人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就解决使自己适应周围环境的问题,甚至在文明的现代我们也远远没有做到这一点。

因而对个人并非总是意识到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的反对意见 ,并不会影响我们的理论。我们可以容易地解释道德判断的直接性和行为者对作为道德律基础的目的或目标无知的事实。

2.绝对命令和假言命令

和上面的反对意见紧密联系的是认为目的论不能解释道德律的绝对性的意见。它断言,道德律以无条件的绝对的语气命令:你勿这样,你须那样;而且是显然不管目的、效果或经验的。我们回答,首先,所谓绝对命令,只不过是用语言表达在我们心中以命令口气说话的义务的感情而已,如果我们说明了义务的感情,我们也就说明了绝对命令。其次,目的论必须以看待其他所有命令、指令、规定、规则同样的方式,来看待道德的命令。目的论主张行动的善恶正误必须依据它们所要产生的效果。 偷窃、说谎、谋杀、残忍之所以是不正当的,因为它们产生与诚实、和善、仁爱等品行十分不同的结果。道德规则像所有别的规则一样指向一个目的,是为了达到某个目的而命令某个行动的。当医生为你开处方时,他是在制定一些旨在恢复你健康的规定。这些处方可能因假言命令的形式,比如说“假如你要健康起来,最好这样”而削弱自己的力量。所以,虽然医生的命令在形式上是断然的、绝对的(如康德所说)和无条件的,虽然他可能不给予任何解释,但这些命令的意思实质上还是假言的、有前提的。道德命令同样如此。它们在形式上是绝对的:你勿偷窃;但在意思上是假言的:假如你不愿意导致某些后果,你勿偷窃。勿偷窃这个命令并不像它形式上表现的那样绝对的、无条件的、无须任何理由的,它的理由或根据虽然没有明确地表达出来,却还是暗示出来了:因为偷窃产生某些不好的效果,所以不要偷窃。

3.实际的效果和自然的效果

反对者宣称,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不依赖于它的效果,而且可以说,它的善恶与它的效果是完全无关的。 即使由于某些特殊情况,暗杀一个暴君总的说来会产生好的效果,而一个慈善的行为有时却适得其反,谋杀也还是不正当的,仁慈也还是正当的。

我们说,很对。但我们并不曾认为一个行为正当与否是由于它在某一特殊情况中 实际 产生的效果,而是认为一个行为正当与否是由于它 自然倾向 的效果。砒霜是一种致命的毒药,因为它自然的倾向就是引起死亡,有时没有出现这种通常的后果,我们说这只是例外,还是把砒霜看作一种致命的毒药。谎言、诽谤、偷窃、谋杀和背信弃义都自然倾向于产生恶果,因而是不正当的,这种伤害的性质存在于这些行为类型的本质之中。世界安排得使某些行为必然产生某些效果,而人性又构造得必然喜欢某些效果而厌恶另一些效果。不论我们是设想上帝直接给人以某些法规,人们服从这些法规就能达到他所希望的目的;还是设想人们是自己发现这些法规的,都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道德致力于一个目的,这个目的是它存在的根据。

此外,要证明杀死暴君没有任何恶果以及那种效果与动机不符的慈善行为没有任何好处是很困难的。人的本性是这样构成的,以致像谋杀这种犯罪行为不能不伤害到他。人类的经验展示这样一种行为的效果是有害的,在任何特殊情况下,你都不能证明谋杀完全无害。谁能肯定谋杀恺撒、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甚至卡利古拉(罗马皇帝)是一件值得祝福的事呢?谁又愿生活在杀死暴君成为普遍规范的社会里呢?

4.一个假设需要回答的问题

但是,常识派伦理学家坚持说,即使谋杀和偷窃自然地产生一种与它现在的效果完全不同的自然倾向的效果(比如说对人有益),它们还是不正当的。目的论者要回答说:我不能想象在我们生活的世界上会有这样的事情。照目前情况而言,这些行为是一定要产生受到人类谴责的效果的。可是,为了辩论的缘故,我还是假设存在你提出的情况。让我首先向你提一个问题。假如仁慈、诚实、忠诚、热爱真理会引向社会的崩溃,引起悲哀和痛苦,生命、进步和人类幸福的毁灭,它们还能够是德性吗?看来是不可能的,对吗?假如谋杀、偷窃、谎言真的产生相反的效果,人类就不会谴责它们了。假如谋杀不是毁掉生命而是给予生命,它就不再是谋杀,这就是一切。再退一步讲,假如人是这样构成的,他更喜欢死而不是更喜欢生,他就不会坚持那些使生活和幸福成为可能的行为了。

5.道德和繁荣

反对我们的人要说,如果你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最有道德的人和最有道德的民族就应该生存和繁荣了。但是事实真的总是如此吗?不是也出现过相反的情况吗? 对此,我们可以回答道:一般说来,服从道德规则会保证生命和幸福,“罪恶的报应是死亡”。但是,正像一个遵守卫生规则的人也可能生病和死亡一样,一个有道德的人和一个有道德的民族也可能衰亡。吃饭倾向于保存生命,但吃饭的人还是会死。一次地震可能吞噬一个最有道德的城邦,但在过去,它的道德却曾经是它和平幸福生活的条件。

6.不完善的道德法典

如果功利是道德的标准,我们为什么在各民族的道德法典中发现这样多伤害性的冷酷无情的行为规范呢?正如我们看到的,为什么人们常常顽固地坚持那些完全没有理由的风俗习惯呢?

我们回答道:

(a)某些行为被人们 相信 有好的效果,所以被赋予法律的权威;另一些行为被人们相信有坏的效果,因而受到禁止。我们前面讲过,无知和迷信也在建立道德法典中起了重要作用。如果人类是十分聪明和无偏见的,道德法典也许可以是完善的,但人们是会犯错误的,他们不可能十全十美地解决道德问题。对神秘力量的信仰导致许多我们称之为不道德的迷信活动,但这些活动却曾被氏族想象为对自己是有利的。很多氏族以活人作牺牲献祭给象征着他们首领的道德性格的神灵,目的是想满足这些神的饥饿,平息它们的愤怒,或得到它们的赐福。 这些活动一旦变成惯例,它们就被赋予良心的权威,被认为是正当的了。信奉印度教的母亲把她的孩子投进河里或者活埋在她丈夫的坟中以服从部族的规则,并相信这多少会给孩子带来一些好处。

(b)我们看到,一个理性发展程度较低的民族,也相应地有一个发展水平较低的道德。同样,我们在同情的感情不发展的地方,发现了那些被富于同情心的人们所憎恶的行为类型,某些残忍的行为就是由于这个事实而发生的。当种族理性成长和同情扩大的时候,他们就会抛弃旧的行为类型,采取新的行为类型。

(c)内外条件的改变会使某些原来有害或无害的行为类型走向它的反面。可是保守的种族依然习惯地墨守成规,因为这些旧的行为规范所附带的道德感情不可能一下子根除。正像我们的法律书中有些曾经服务于一个有用目的的法律,现在变得无效甚至有害一样,刻在人们心上的一些规范也会失去它们存在的理由。正统的犹太人通过教导培养起对某些习惯的一种道德敬畏,这些习惯在它起源的时候是合理的,可现在它的有用性已经失去了。

7.道德改革

你说,有些民族的一些道德法典的实际目的,也许不是真正的道德目的,他们的道德也许不是真正的道德。我们说,很对。但我们的目的并不是给世界一部新的道德法典,而是解释已经存在的道德法典。科学伦理学的任务是研究现存的道德,探讨人们觉得是道德的那些行为规则,发现产生这些规则的原则。如果我们找到了人们一致默认的这样一个原则,我们将理解道德的起源,我们将能够看清人们在盲目地试图应用这原则时的粗制滥造之处,我们将能够更理智地区分正当与不正当。在我们发现了那一直在朦胧中引导人类命运的理想之后,我们,作为现代的人将自问:我们的行为是否真的在实现这个目的。假如没有一个衡量行为的原则或标准,我们就不可能为人类社会制定道德规范,也不可能评价现存的道德法典。如果我们把良心,即自己个人的良心作为标准,我们就必然会专断和固执己见,并必须给别的良心以同样的权利。除非我们能以一个大家都默认的原则来证明我们的规范,我们才可能得到 一致的意见 。

8.道德规范的最后核准

但是我们碰到另一个反对:你的这个原则有什么确证呢?你说一个行为的善恶是根据它所产生的为人喜爱或为人厌恶的效果,但为什么人们喜爱这些效果呢?为什么他们比较喜欢某些效果而不喜欢另一些效果呢?为什么他们感到必须去创造某一些效果而避免引起另一些效果呢?你说道德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道德规范是建立在它们的效用上的。就算我们同意这一点,就算我们能依靠各种特殊规范都服务于一个目的的事实来证明这些特殊规范,但是,我们怎么去证明这个目的本身呢?

我们回答不了这个问题。我们把某些行为看作善的或恶的,是因为它们所要产生的某些效果或所要实现的某个目的或理想。这些为人欲望的效果、目的或理想是绝对的,我们给不出任何理由解释人为什么宁愿活而不愿死,或宁愿幸福而不愿不幸。我们能理解为什么具有某些冲动:人要逐渐去发展那些倾向于实现幸福生存的行为类型。但为什么他要欲其所欲,却是我们不能解决的一个谜。我们的伦理学在这儿已经达到了极限,在这儿我们听到了一个真正的无条件的绝对命令。

9.动机和效果

人们还提出了一个论点说:只要一个人的动机是善的,我们就称这个人是善的,而不管他的行为是否产生有害的后果。假如效果成为价值的标准,岂不是要把一个具有善良动机的人也称为恶人吗?马提诺说:“我们始终是判断那些与行为的外在过程相区别的内心动机。”或者,像布莱德雷所说:“出自善良意愿的行为是善的。” 康德坚持:“在这个世界上,甚至在这个世界以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想象还有什么东西能够无条件地被称为善的。”“一个善良意志是善的,不是因为它的实行或效果,也不是依靠它倾向于达到一个计划的目的,而只是依赖于这个决定自己,也就是说,它本身是善的。”

让我们来分析这个论点:

(a)一个行动之所以善,是因为它为一个善良意志所推动。但是我们问:什么是善良的意志?有一个像绝对善良的意志这样的东西吗?如果没有,那用什么标准来判断意志是否善良呢?难道一个善良意志不是一个相对于某些东西而言才是善的意志,不是一个要实现某个目的的意志吗?说一个善良意志是一个意志善良的意志,不是在兜圈子吗?什么是善,什么是善的标准?我们在此需要一个判断行为动机的标准,正像我们需要一个判断行为的标准一样。

(b)不,你说不需要。一个善良的意志就在于它出于义务感或对道德律的尊重而行动,它并不涉及效果 ,我们称在此意义上意志是善的人为善的。但是,我们问,当义务感驱使一个人犯罪时,我们也真的称他为善的吗?几乎每个暗杀国家统治者的狂热分子(从哈莫狄斯、亚里斯托格顿到夺去无护卫的奥地利伊丽莎白女皇生命的可怜凶手),都是出自一种义务感而行动的。我们不能称这些自命的爱国者是善的,即使我们相信他们的动机是善的(在他们企图造福于人类的意义上)。事实上是,我们不仅判断意图或者动机,而且判断动机和行为两者,判断其人其行,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当一个人的动机是善的或纯洁的时候,我们称他 主观 或形式上是善的,当他的行动是善的时候,我们称他在 客观上 或实质上是善的。 我们引用包尔生举的例子:圣徒克里斯平从富人那里偷皮革为穷人做鞋,他的愿望是减轻苦难,他的动机在一定意义上是善的。但是我们怎么能赞同他的行为,赞同那些相信应当用邪恶的武器来同邪恶战斗的政治谋杀者的行为呢?从富人那儿偷窃以造福穷人的行为能是正当的吗?杀人(即使不是出自 恶意 的预谋)能是正当的吗?我们说这些行为不是正当的,因为偷窃和谋杀倾向于产生毁害生命的后果,因为这些行为的本性就是产生毁坏和灭亡。所以,一个人可能主观上是道德的而客观上是不道德的、反之亦然。而当他的动机与行为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时候,我们能称他是真正善或真正道德的吗?我们能把他树为世界的一个榜样,像赞美一个动机与行为一致的人一样赞美他吗?不,我们倒不如去为他寻求宽恕和谅解。想一想我们信奉天主教的祖先们出于宗教的热诚、为了上帝的更大的荣耀所杀害的千百个不幸的人吧!我们翻阅宗教法庭的历史记录,想到责任感竟然与这样的残忍、这样的无情、这样的无人性联系起来,不禁为之战栗。

我们说,一个行为的善依靠它自然趋向要产生的效果,而一个动机的善则依靠它用外在的善行来表现自己的倾向。真正善的人不仅有行善的愿望,而且有行善的行动。可以说,我们如此强调正当的感情和道德精神,就是因为它们容易导致正当的行为。心灵是道德的城堡,纯洁的心灵容易引向纯洁的行为。“你们,盲目的法利赛人,先清洗杯盘里面吧,这样外面才会变得干净。”像史蒂芬说的一样:“道德法规必须以‘是这样’的形式而不是用‘这样做!’”的形式表示出来。“一个人的感情的调整必然影响到他的行为,反之亦然。劝导一个人不要恨他的兄弟,会使他减弱他对其兄弟的加害;而说服他不要加害自己的兄弟,同样也就把他的憎恨限定在某一范围内。对于原始人的心灵来说,接受行为的客观定义比主观定义要来得容易些,因而原始人的规范也就采取了相应的形式,通过规定行为方式的办法来间接地规定品行的性质。”

(c)但是,我们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承认,是人的意志使行为成为善的。一个行为的善是由于它所实现的目的或目标,这个目的是人所愿望或意欲的。这个理想,这个绝对命令(像我们前面称呼的那样)自身是善的,是绝对的善,即,它的善是无须任何解释这个意义上的善。因此,我们被带回到人类本性的一个根本原则上来。一个特殊行动的善依靠它自然倾向要产生的效果,一个特殊动机的善依靠它在行动中倾向要产生的效果,但是效果本身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为它是人们意志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解释就不能逃避康德的观点,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世界除了善良意志就没有什么别的善了,一个善良意志之所以善仅仅是由于意志自身。

10.目的证明手段

人们还提出下面的论据作为对我们理论的主要反对 :根据目的论的观点,道德是达到目的的一个手段。因此,如果这个目的是善的,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必然也是善的,这就等于说目的证明了手段的正当。如果目的证明手段,那么为了实现一个善的目的犯罪也是正当的了。因此,实际应用这种理论必然导致不道德,自己推翻自己,使这个理论打上错误和危险的标记。

这些说法充满了误解。目的论并不坚持 任何人 可能碰巧认作善的任何目的,都将证明 那人认为 可实现这个目的的 任何 手段。它主张道德有助于实现一个目的,这个目的是 最高的 目的,作为最高的目的,它是为整个人类隐秘地愿望和赞同的。只要我们正确地应用这样一条原则,必然会得到绝大多数有道德的人的赞同。下面让我们略加详解。

(a)目的论并不认为:只要一个人确立某个目的作为善,他就认可了任何一个趋向于这个目的的行为。相反,我们在对“动机论”的批评中已经表示拒绝这一观点。 目的论并不理睬那些可能和道德的根本目的相抵触的个人的暂时和特殊的欲望。我有权利获得财富,但我没有权利为此去谋杀和偷窃。财富的积累不是最高的目的和主要的善,确实,它本身完全不是一个目的,而是达到一个更高目的的手段。你可能恰恰相信一个特殊宗教团体的发展是最高的目的,相信上帝希望你的教派胜利。你可能相应地把有利于这个教派胜利的任何手段都视为正当的。但是,你应当记住,首先,你的相信并不能使你的信仰合乎事实;其次,从长远来看,任何罪恶的行为都不会有利于任何事业。目的论并不一般地说 目的 证明手段为正当,而是确有把握地坚持,最高的目的(无论它是什么)证明手段为正当。

(b)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如果可以靠谋杀、偷窃、谎言来实现最高目的,这些类型的行为就是有道德的呢?我们必须同前面一样回答,谋杀、盗窃和谎言倾向于产生毁灭,这是由它们的本性决定的,也是被无数世代的经验充分证明的。实行这类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许可以得到暂时的利益,但邪恶带来的利益绝不可能长久。诚实是最好的策略,邪恶是失败的先兆。用邪恶的手段绝不可能达到最高目的,任何事业都不可能在不正当的基础上繁荣。

但是,你说,假如某个倾向于产生有害效果而受到谴责的行为类型,竟然由于条件的变化或特别的形势产生了好的结果,那么怎么看待它们呢?我们答道,当然,如果这种行动绝对确实地倾向于实现道德的目的,人类要赞同它们。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或自由是不正当的,但国家还是处以罪犯死刑,命令士兵枪决公众的敌人,监禁违法者而拆散成百上千的家庭。讲真话是正当的,但将领们还是欺骗他的敌人甚至欺骗自己的军队,医生们还是在他认为必要的时候欺瞒他的病人。 人类是否因这些行动而得益呢?人类不采取这些行动是否就不可能生存和发展呢?它们不会带来任何有害的后果吗?我们显然相信,死刑有助于保障社会,不然我们就不会接受它了。但如果人类不再相信这种恐怖行动的效力(它们使所有同情的心灵都感到震惊),那人类不仅将废除它,而且将永远对那些在血淋淋的绞刑架上死去的人的命运感到遗憾。

(c)另一点是:目的论并不认为目的可以证明 你我 认为是有助于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是正当的。在目的证明手段正当和目的证明你我认为的手段正当两种说法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为了道德上严格起见,一个行为必须事实上实行最高的目的。你不能以你的某些确信或感情来代替事实。

(d)你可能说:族类和个人都可能出错,他们可能赞同那并不真正促进人类利益的规范。我回答说,情况的确如此,人是会犯错误的,在道德领域也不例外。很多在历史上被视为正当的行为类型,后来时代的人都认识到那是不正当的。为了给世界提供一部道德法典,不少人死在火刑柱和十字架上,后人将为此赞颂他们。今天的罪人常常成为明天的圣徒。

(e)现在让我们自己提出一些问题。反对目的论的人通常把良心看作行为的最后裁决者,要求一个人按照自己良心的指示行动。现在,假定良心告诉他去偷窃、杀人和说谎以完成他所相信是正当的事情,那么谎言、谋杀和偷窃不成了正当的吗?善的目的不是在证明手段吗?如果你说他的良心可能错了,因而他不应当服从他的良心,你就放弃了自己的观点。此外,他将怎样改正他的良心呢?靠反省吗?反省什么呢?显然要反省一些原则或标准,这些原则是作为一个指导为他服务的,甚至对于他的所谓“无误的”良心也是这样。

11.目的论和无神论

人们常常提出来的另一个反对是说目的论是不信神的理论。这是那些找不到任何有力论据来反对一个观点的人们惯常采取的手段,他们想用这种方式来战胜对方,想通过说一个观点是无神论的,使这个观点及其支持者失去信誉,使别人不敢同意它。但无论如何,目的论与任何别的理论相比,它都不是无神论的。认为上帝建立道德是因为道德所倾向的效果的思想,丝毫也没有荒谬之处;相信他确立道德是抱有一个目的的,而这个目的就是道德存在的理由的思想也毫不悖理。在我看来,没有一个人能责备像托马斯·阿奎那、威廉·佩利 和巴特勒主教这样的人是不信神的,而他们都觉得相信目的论是可以的。让我引用巴特勒《讲道录》中的一段话吧:“我们可以加上一句:正像那些没有领悟到生命可喜之理由的人,而仅仅由于饥饿的欲望,也依旧而且当然地会保持生命一样,没有考虑到别人利益的人,仅仅出于对自己名誉的尊重而行动,也常常会有助于公共福利。在这两种情况里他们都只是另一个存在物手中的工具,是上帝手中的工具,以便执行他们自己并没有看到或愿望的目的——个体保存和社会利益。”

12.目的论和直觉主义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在目的论和直觉主义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矛盾。 根据目的论的观点,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要在行动自然倾向所产生的效果中寻找,也就是说,道德是实现目的的一个手段,它存在的理由要归之于它的功用。直觉主义坚持道德是直觉的,道德律刻在人的心上,它不是从外面加给他的,而是源自他最深的本性。

这两种观点决不像通常被宣称的那样对峙,而是可以容易地得到调和。首先,道德所致力的目的是人类绝对欲望的目的。一个行动正当是因为它所产生的符合人性的效果,说到底,是因为人类赞成这些效果。 除非根据行为对人所产生的效果,我们才可能从根本上证明行为正当。善的东西是因为人承认它为善,因为人天生就不得不承认它为善。在某种意义上,康德是对的,他说世界上除了一个善良意志以外没有什么东西是善的,一个善良意志之所以善仅仅是由于意志自身。最高的善或道德律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一种绝对的善;是为人类意志无条件欲望的善;是没有任何别的根据的善;是本身固有的善。一个特殊行为的善是因为它倾向要实行的目的,但是这个目的的善则在于它自身是善的,它是善的是因为人意欲它。在这个意义上,在人的心中有一个绝对命令,一个不再是假言的而是无条件的命令。 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是由人自己加给自己的,是他自身本性的表现。

其次,我们可以像前面一样说,一个行为是善的或恶的是因为良心宣称它是这样的。 人们如此评价一个行为是因为对这个行为的思考在他的意识中产生了某些效果,因为这个行为引起了他的某些感情,因为良心对它宣布了判断。这种说法同行为的道德价值的 最后 标准是行为的效果的说法决不矛盾。直觉论者必定要同意良心所赞成的行为产生好的效果,或实现人的至善,这个行为的职责就是帮助人实现他的目的。神学直觉主义者必定要承认良心赞同上帝命令的行为类型(上帝由于这些行为的结果而命令它们),承认良心是上帝在人心中的代表,良心在那儿为造物主有关人的目的服务。在各种情况下,良心都被认为是服务于一个目的,为人完成一些事情,产生一些结果的,否则,它为什么存在呢?在这一点上,直觉主义者和目的论者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都可以同意良心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这个目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良心的存在。关于良心起源的问题并不一定影响到这个观点。在目的论者中,可能有的人相信良心是天赋的,有的人相信良心是经验的产物,有的相信它包含先验和归纳的两种成分,但他们在这个一般理论上都持一致的看法,即道德在世界上服务于一个目的,这个目的是道德最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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