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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导论 第四章 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

作者:弗兰克·梯利 分类:外国名著 更新时间:2025-01-06 15:06:28 来源:本站原创

1.作为标准的良心

我们的第一个问题是:人们为什么像他们所做的那样进行道德判断或评价?他们为什么称某个行为为正当的或不正当的?我们从心理学上回答了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我们指出了道德判断所依赖的心理状态。我们发现某些行为观念会引起我们的某种情感,我们根据这些情感进行道德判断。我们把所有这些道德判断的精神成分归纳在良心的名下,宣称人们之所以这样判断是因为他们有一颗良心。我们也考察了有关良心先天性问题的不同派别的观点,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良心既非直觉论者所称的是人类灵魂固有的,也不像他们的反对者认为的那样完全是个人经验的产物。但是在这两种观点中都具有真理的成分,我们同意前者关于良心是一种直觉的说法,同意后者关于它有一个起源和发展的意见。

但是我们并不满足所达到的这个结论——人们之所以这样判断是因为他们有一颗良心。他们称一个行动正当或不正当是因为良心这样告诉他们。我们要问,良心为什么这样告诉他们?某些行为为什么会引起人们赞同(与不赞同)和义务的情感呢?是因为我们的父母和老师为我们建立了这种联系吗?但是谁又为他们建立这种联系呢?支配这个过程的根本原则是什么?这样判断某些行为的最终理由或根据是什么?换句话说,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是什么?正当为什么是正当的?不正当又为什么是不正当的?归根结底,那使它们正当或不正当的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诚实是正当的,说谎和偷窃是不正当的?……

2.神学的观点

有一派回答说,这只是因为上帝的意志。中世纪经院学者司各特和奥卡姆就这样认定:上帝建立了上述的联系,偷窃和说谎是不正当的,因为上帝决断地做了这样的规定。假如上帝宣称它们是正当的(他本来是可以和能够这样做的),那偷窃和说谎就将是正当的。老经院学者加森说:“并不是因为这些行为是善的上帝才命令实行它们,而是因为上帝命令实行它们这些行为才是善的,正像上帝禁止的行动就是恶的一样。” 我们可以称他们为神学派。

3.大众的观点

相反,另一类思想家说,一个行为的正当与否是由于它的内在本性。提出“为什么说谎和偷窃是不正当的”这一问题是荒唐的。道德真理和几何公理一样是自明的,问为什么偷窃是不正当的,就跟问为什么2乘2等于4一样。道德规则是绝对真实的,它们是必然的真理。我们不可能撤销我们对它们的赞同,我们也不可能证明它们。像上帝约束于数学的真理,不可能使2乘2等于4以外的任何数一样,他也约束于道德律,不可能使偷窃成为正当。

一个行为正当与否是因为良心这样告诉我,良心这样告诉我又是因为行为本身就是这样。我们不可能再探究比良心的命令更远的东西。 让我们把这派称为大众或常识派。

4.目的论的观点

但是人身上的科学本能是太强了,所以不会满足于上述专断的结论。具有哲学气质的思想家要求运用理性,而不是用言辞来搪塞。他倾向于从普通人的心灵视作没有用或不可能的地方开始探索。我们希望知道一个行为为什么是正当的及那使它正当的是什么,结果得到的武断回答是:它本身是正当的,它是 绝对 正当的,它之所以正当除了良心命令它这个事实以外没有任何原因,或者它之所以正当是因为这是上帝的意志(正是,随遇而安!)。现在我们愿意承认是良心命令它,承认良心的命令此时是正确的,我们也愿意同意这是上帝的意志。但是我们要求知道为什么良心这样命令,在良心的判断中是什么东西指引着它,它的判断所依据的原则或标准是什么。它做出的判断必须有所依据。即使是上帝使善为善,使恶为恶的。我们也要求知道他为什么这样做,他为什么使偷窃为不正当,他这样做有什么理由,有什么目的。我们无论在哪儿发现一个本能,都进行研究,寻求对它的解释,如果可能的话,发现它存在的理由。我问,我们为什么吃、喝、睡,你带着一种轻蔑的微笑告诉我,是因为我们饿了、渴了、累了,这个回答虽然完全真实,却完全没有解决我的问题。我要求知道吃饭、喝水和睡觉存在的理由,以及这些活动所指向和致力的目的以及它们所依据的原则。

5.目的论的论据

让我们看看是否可以为我们的问题找到一个答案。什么是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为什么诚实是正当的,说谎和偷窃是不正当的?下面的思考可能有助于我们解答:

(1)每个出自意志的行动都有一定的目的,我们希望实现一个目标。确实,所有的行动都趋向一个目的或目标。甚至包括本能的和机械的行动。这在于事物的这种本性——动机和活动都要产生结果。既然人类行为出自人的意志,既然意志总是指向某种结果,那么可以推断道德行为也是指向一定的结果,实现人们所欲望的一定的目的或目标的。但我们不能走得太远,把这些结果或效果当作道德行为存在的理由。

(2)当我们思考那些当代称之为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类型时,我们发现,那些正当的或善的行为类型始终不变地产生着和那些不正当或恶的行为类型不同的结果,前者的结果为人爱好、欲望和赞同,而后者的结果则被人厌恶和反对。谎言、诽谤、盗窃、谋杀和背信弃义,等等,产生我们称之为有害的恶劣的后果;追求真理、诚实、忠诚、仁爱、正直则产生一种有益的结果。世界安排得使某些行为必然产生某些结果,人性则构成得必然喜爱某些结果而厌恶另一些结果。谋杀的行为引起了无数的灾难性后果:牺牲者和他的生活希望的毁灭、他亲属的痛苦的感情和复仇的愿望、整个社会普遍的悲哀和无保障的感觉。被害者的家庭可能因供养者的死亡而遭受物质上的困苦,而他们的不幸也间接地影响到别的生活圈子。凶手本人不可能再像犯罪以前享受那种有保障和安宁的生活了,他使自己陷入了别人的愤怒之中,更不必说那随时可能降临的法律惩罚。该隐的记号已经刻在他身上,被他杀害的人的鲜血在呼吁复仇,人们厌恶凶手,仇恨凶手,而他也施以同样的回报。甚至在最原始的社会里,这种罪行也要产生诸如此类的后果,人们不可能共同生活在惯常发生这类行为的社会里。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它的成员彼此撒谎、偷窃、谋杀并互相轻侮;而且罪恶不被惩罚,错误不被纠正,甚至连窃贼和无赖也混在一起,那么,这样的一个社会绝不可能昌盛。因此,我们认定行为的效果(无论内在的和外在的)在道德中具有重大的意义,不是很有道理吗?

(3)我们也注意到,当我们的良心感到困惑,难以指示适当的行为时,我们常常试图运用理智来推断我们应当怎么做。我们自问,这样的一个行为将对我们自己、别人和整个社会产生什么结果?我可能完全赞同我一直实行的、别人也全都赞同的某些行为,直到有一天我看到我的行为必然要损害自己和他人,于是就改变了我的判断。要促使别人成为道德的,我们常常向他们指出那伴随着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的结果,我们看来期望用效果来证明道德律是公正的。使徒保罗说:“即使你的兄弟眼馋你的食物,你也不要慈悲为怀,以基督的名义你不要给他而毁了他。”“不吃肉,不喝酒,不占有一切使你的兄弟失足的东西是很好的,否则就要受到攻击或者削弱了。” 也就是说,不做某些事情是因为已有事实证明这些事情产生不好的效果。我们也常常努力用展示行为效果的方法来教育孩子们,他们并不总是能够明白道德律的所谓自明性。再者,人们有时劝导我们要行善事,因为上帝意欲我们幸福,而这种幸福是要靠道德律来实现的。

(4)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不同种族不同时代的道德,我们看到被坚持的那些行为类型都特别适合于当时的内外条件。在人们以家族或氏族聚居的地方,他们不仅关心他们的亲人,主要的关心看来还是保护自己免遭别的家族和氏族的攻击。在这样一个社会里,血族复仇就成为神圣的义务,对氏族的不忠则成为极可恶的罪行。在一个周围有好战邻居的具有较高发展程度的社会里,服从权威和勇敢精神就是最高的德性。被命令实行并判断为道德的是那些使集体能够生存、保持并增加他们的财富的行为,一切阻挠这个目的实现的行为则受到谴责。倘若氏族成员的人数危及它自身的利益,杀死孩子常常被看作合理的。如果老年人的存在变成一个负担,杀死他们也会丝毫没有内疚。病婴和一些女婴被杀死或遗弃,以免他们妨碍氏族的生存斗争。对于古希腊和古希伯来人来说,国家的力量是十分重要的事情。这些民族的道德法典包括了使我们感到恐怖的内容,但是我们如果考察了他们当时全部的条件,就发现这些行为类型有其存在的理由。我们确实认为古希腊道德的最高典型的那些人,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把我们谴责的行为看作正当和合理的风俗,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似乎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 柏拉图谈到遗弃孩子的事情时,他的关切并不比我们对一条狗被杀所感到的关切更多。亚里士多德用奴隶制度的必然性,来证明这种制度是合理的,并开玩笑地宣称,一旦织机上的梭子开始自己运动就立即废除奴隶制度。

(5)当我们研究道德规范的材料时,我们注意到其中的某些不一致,这些不一致非得用重视行为效果的理论来解释不可。道德规范说,你不要杀死你自己也不要杀死别人。杀人是不正当的。但国家根据公众舆论却有权处死罪犯;一个人可以在自卫中杀死攻击者;战争中的杀戮被认为不受谴责;一个民族抵抗侵略或反击另一个企图毁灭自己的民族也是正当的行为。自杀一般被谴责为不正当的行为,我们却不能责备温克内,他为了给同伴开路,把敌人的刀尖都吸引到自己的胸前。

道德规范说,你不要说谎。但是,我们不能责难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告诉他们病的真情的医生;不能责难欺骗敌人的战场上的将军;也不能责难为了诱捕凶手而制造假象的执法人员。

在我们所举的所有这些情况中,那具有某些伤害性后果的行为类型当时都是被禁止的,它们都是危及人的生命的行为类型。但是,这些行为类型在某些情况下却被允许,显然是因为那通常伴随它们的后果不会出现,或者是因为得大于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推论,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在于行为的 效果 。那些倾向或被人们相信要产生为人类希望的效果的行为,被看作善的或正当的,被规定为责任,而与它们对立的行为则受到谴责和禁止。归根结底,那给予一个行为以道德价值的,正是它倾向要实现的效果或目的、目标。那以某种方式推动人这样进行评价的也正是这种目的或目标。那构成道德法律的根据、原则或标准的也必定是它。换句话说,道德是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道德的标准就是它的目的和效果。

6.目的论的派别

让我们把认为道德的根据在于它的功利、目的或目标的观点称为目的论。 目的论认为善的、正当的行为就是那些致力于某一目的,产生某种效果的行为。这样,自然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道德所要实现(或要寻求)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有几种不同的回答:

(1)道德有助于快乐或幸福,使一个行为成为善的是它使人快乐的性质。表示快乐的希腊词是hedone,所以我们称这种观点为快乐论或 快乐主义 (hedonism)。 它宣称行为的善恶是根据它们倾向要产生的快乐或痛苦来确定。

但是,我们问,是使谁快乐呢?使别人还是自己?

(a)一些人回答说:使自己。行动的善恶是看它们使自己幸福还是不幸。这是 利己 的或 个人主义的快乐主义。

(b)另一些人说,不,行动的善恶是看它们给别人的快乐或痛苦而定。这是 利他 的(拉丁文alter他人)或 普遍的快乐主义 。

(2)根据其他目的论者的意见,道德的原则不是快乐或幸福,而是生命的保存、“有德性的活动”、安宁、发展、进步、完善、自我实现。我们可以称这一派的拥护者为反快乐主义者,或根据他们更积极的信条,称他们为生机论者、完善论者或自我实现论者 ,自我实现论或完善论认为,能使人类保存和发展的行为是善的。我们可以像上面一样分类:(a)利己的或个人主义的自我实现论;(b)利他的或普遍的自我实现论。前者认为,道德的目的是个人的保存和发展;后者认为,道德的目的是人类的保存和发展。

7.小结

试用图4.1来概括这一章所叙述的观点:

图4.1 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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