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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导论 第九章 至善

作者:弗兰克·梯利 分类:外国名著 更新时间:2025-01-06 15:06:39 来源:本站原创

1.目的或理想的问题

我们的考察向我们展示了快乐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行动的目的,那么行动的目的是什么呢?如果我们用这个问题意指行为的动机是什么,我们就不可能用一个词来回答它了。所有观念多少都具有冲动的性质,每种意识状态都有使自己变为行动的倾向,意识就是动机。如果我们用这个问题意指人类 有意识地自觉 追求的最后目的是什么,那么我们必须回答说:人类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具体的目的,一个他们有意识地系统地致力于它的目的,我们并不曾那样仔细地计划生活:首先确定一个理想,然后努力实现它。可以说个人和民族是抱有某个理想的,但这并不说明他们很清楚地意识到它。

但我们可以说,每一动物都希望按自己特定的方式生活,狮子希望过狮子的生活,人希望过人的生活。当然,兽类并不知道它努力的最后结果是什么。它寻求食物,照顾幼仔,并不是因为它有个体保存和种的保存的观念,它做这些并不一定需要它了解所有这些事情,重要的是它要做这些事情。

当我们考察动物所欲望的行动时,发现这些行动具有目的性,这些行动实现一个目的。狮子漫游在荒野寻找食物,当它发现它们时会采取适合于它的目的的行动。母狮像人类母亲一样细心照料它的幼仔,我们可以说这些行动都倾向于自我保存和种的保存。在某个意义上,这些动物欲望它们自己和种的善,可是它们并没有把它明确为一个理想,使用一切手段来实现它,它们的目标直接指向一些具体的行动,我们可以把这些行动归纳分类,但不能说它们抱有一个抽象的理想。

人类像别的动物一样,有他们独特的行动却并不必然地意识到这些行动的 最后 结果是什么。他们欲望这些行动不是为了根本的善,而是为了这些行动本身及其直接结果。我可能做有利于别人的事只是出于爱好,而并没意识到我是在为人类谋利。我可能出于兴趣,因为我有某种理智的冲动而研究科学,而并没意识到我的欲望的实现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但我也可能明确地意识到我所做的事情及其目的,使我所有的行为都服务于一个明确的理想。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想(在此理想是意指他们冲动的方向,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它)。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甚至同一个时候也有不同的理想。一个理想可能让位于另一个理想,然后第三个理想又出现,而且,有些人比起另一些人来理想更为明确,用理想支配自己的行为也更为自觉。

集体像个人一样也有它的理想。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理想,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也有不同的理想,一个民族的理想完全表现在它的产物——宗教、哲学、艺术、文学、科学、政治、道德等等之中。犹太人、雅典人、斯巴达人的理想个个不同,早期罗马人的理想与后来罗马帝国的理想迥然有别,我们时代的理想与中世纪的理想也大相径庭。

2.人类的理想

所有这些事实都告诉我们回答这个问题是多么困难:什么是人类致力的至善或理想?这个问题在任何时候都只能用很一般的方式回答。我们可以说,人希望过人的生活,但这只是对人有自己特殊的冲动、欲望、气质这个事实的一般叙述。他们不仅希望活着,而且希望照他们的方式活着。他们喜爱发挥自己的力量,发展自己的能力。用包尔生的话说就是:“每种动物所意欲的目标,都是那构成它本性的各种生命功能的正常运行。每种动物都希望过符合自己性质的生活,这种天赋性质在冲动中显示自己,支配着动物的行动。这个公式同样适合于人,他希望过一种人的生活,在这种生活里包含着人的一切,也就是说,过一种精神的、历史的生活,在这种生活里为所有属于人的精神力量和性格都留有活动空间。他希望娱乐和学习,工作和收获,占有和享受,制作和创造;他希望热爱和崇敬,服从和统治,战斗和胜利,写诗和幻想,思考和研究。他希望尽可能地做所有这些事情,希望体会孩子和父母、学生和老师、徒弟和师傅的关系,他的意志在这样的生活中得到最大的满足。他希望像一个兄弟一样生活在兄弟之中;像一个朋友一样生活在朋友之中;像一个伙伴一样生活在伙伴之中;像一个公民一样生活在公民之中;同时也像一个敌人一样对待他的敌人。最后,他希望体验一个爱人、丈夫、父亲所要体验的一切,他希望抚养和教育那要保存和传续他的生命的子孙,在他过了这样一种生活、像一个正直的人一样履行了自己的使命以后,他实现了他的愿望,他的生活是完善的,他满意地等待着结局,他最后的希望就是平静地死去。” 用概括的话来说,人有某些他寻求通过生命来表现的冲动和渴望。像詹姆斯教授指出的一样,他有一个物质的我、一个社会的我、一个精神的我以及相应的感情和冲动。他希望保存和发展自己的身体,使它有饭可食,有衣可穿,有屋可住;他希望获得和享受财产、朋友和别的快乐;希望获得社会的尊敬,被热爱和崇敬,发展他的精神趣味,以及帮助他的同伴实现同样的愿望。

我们可以概括地说:人类希望从精神和肉体上保存和发展自己。他需要知识、感情、意志和行动。有些哲学家把理性(智慧)看作目的,有些则强调感情(快乐),还有一些则重视行动,把行动作为目的。 有些人劝我们放弃所有物质的追求,只注意灵魂的健康,即道德或宗教上的完善。中世纪的禁欲主义者除了与上帝结合的欲望之外,把身体和所有冲动都视为人生道路上的障碍,把自然的欲望看作必须压制的邪恶。所以,无论如何,我们在此必须防止片面的观点,不要牺牲一个而强调另一个。我们可以说:人的生命和生命的发展是目的,但是我们说,生命不仅仅意味着饮食男女,或者生命的某一个方面,如思想、感情、意志等,而是意味着 与自然、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所有属于人的能力的展开 。也就是说,人生的目的是肉体和精神都和谐地发展,所有适合生理和心理条件的体力和精神能力都充分地发挥(认识的、感情的、意志的种种能力)。像这样的一个人正在实现至善——他的内心生活很有秩序并理智化了,较高的精神力量支配着较低的力量;他正处在一种心灵健康的状态;他的身体是灵魂的仆人,而且是一个做得最多而要求最少的好仆人;他的利己和利他的冲动和行动都很好地平衡着。一句话,当他是一个有德性的人的时候,他正在实现至善。

当我们宣称人追求的目的是人的生命的展开时,我们只能以一般而粗略的形式指示它。我们不可能详细地确切地说明它,我们必须允许人类的发展去充实它的内容,依靠人生来说明人生。正像生命就是动作行为和各种能力的展开一样,我们的目标也不可能固定不变,我们不能想象我们达到某一点就会停止不前。目标是变化的,实际上不可能有任何终点。历史和人类学都向我们展示了人类怎样从一个理想向另一个理想前进;各种能力怎样发展和演变;社会怎样从简单进化到复杂。人类意识到这一步,但却不知道下一步。我们的思想主要是面对现实和直接的东西,虽然也不时向遥远的将来投去一瞥。我们做最接近我们的工作,通过它转向下一个问题,但却不知道答案和再下一个问题将是什么。这样,人类执行自己的任务,当这些任务完成后又给自己提出新的任务。我们不可能明辨下一个问题将是什么,虽然我们过去的知识确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使我们看到时代前进的方向。正像耶林所说的这样一段贴切的话所指出的那样:“什么是社会繁荣幸福,不是一个理论能回答的问题,而要由人类的历史来回答它。就像一页页看书一样,每一页都预示着新的一页,而不看前一页又不会懂得后一页。所以我们对人类幸福的完美形式一无所知。”

3.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

既然所有人努力的目的(至善)是人的生命的保存和完善,那么问题马上提出来了,我们致力于谁的保存和完善呢?是我们自己的还是别人的呢?这儿同前面一样有两种回答 ,我可以把我自己或者把人类的善作为理想,前者是利己主义,后者是利他主义,那么谁是对的呢?

让我们换一种方式来阐明上面的问题,即从行为的动机和效果两方面考察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

4.行为的效果

一般来说,人们的行为有促进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倾向。不管动机如何,可以说,每个人的行为都不仅影响到自己,也影响到别人。文明社会中人与人的联系是如此紧密,以致每个成员的行为都必定要对行为者本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效果。关心自己身体的人,不论他的动机是什么,都几乎像对他自己有利一样对他人也有利;关心同胞的健康的人也不能不从他的行动中得到自己的利益。对我家庭有利的事通常亦对我有利,对我有利的事通常也于我的家庭有利。同样,我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做有利于社会的事也有一种于我有利的倾向,做对我有利的事也有一种于社会有利的倾向。 “许多人强调的所谓个人品德的纯粹利己主义特性完全是一个虚构。任何一个使自己成为酒鬼,或用别的方式损害自己的人,不能不减少他对社会的贡献,伤害那些最接近他的人” ,同样,“我们习惯把诚实看作经济生活中对别人的一种义务,但它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义务。很多格言表现了人类这方面的经验:如诚实是最好的策略,骗子也会被人骗,来得快的东西去得也快等。” 适当行使自己功能的器官推动着整个组织的健康,而整个组织的健康又有利于各个器官的正常运行。个人不是一个孤立的原子,而是整体的一部分,它影响着整体,也受着整体的影响。

因此,我们不可能对行为的效果,划出一条明显的利己或利他的界限来。一个行为的效果既关系到行为者,又关系到别人。正像包尔生所说 :“任何一个行动都影响到自己和他周围的人的生活,因而必须从个人和社会利益两方面来观察判断它们。所谓对自己的义务和对别人的义务的传统划分,不能看成是一个合理的划分,对个人的义务就是对他人的义务,对他人的义务同时也是对个人的义务。”这种行为 就其效果 而言,是既利己又利他的。这种同时促进个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可以看成是进化的产物。实行有利于自己但妨碍集体利益行为的人,和实行有利于集体但却伤害个人利益行为的人,都容易在生存竞争中失败而灭亡。而那些善于采取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集体行为的人却能够生存,并把他们的行为方式通过教育和遗传延续下来。

5.行为的动机

有些思想家根据行为者的动机,把行为分为利己的和利他的:所谓利己的行为就是仅仅由对自己的关心所推动的行为,利他的行为就是由对他人的关心所推动的行为。还有些人坚持在这个意义上没有任何真正利他的行为,所有行为都是利己的,都是由自私的动机激发的。

霍布斯就坚持:每一个人都努力保存自己,凡推进他个人利益的事情他都向往,他关心别人也只是因为他们可以成为促进他个人利益的手段。但既然每个人都抱着同样的目的,这个目的就只有在每个人都对他的同胞做出某种让步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所以人们也就要做对别人有利的事情。

根据孟德维尔的意见:“所有行为(包括所谓德性)都是出自虚荣和利己的动机。” 沙甫慈伯利说人有无私的感情或冲动是错误的,人生来就自私,是畏惧使他成为社会的。那看来是牺牲个人利益的行为实际上是由于骄傲和自爱而做出的,这也是理应如此。“贪婪、挥霍、嫉妒、野心和竞争心是各种能获得的冲动的根源,它们比起仁慈和节制来,对公共利益贡献更大。” 因此社会福利实际上依赖于它的成员的恶(自私的冲动)。罗什弗考德也早就表示过类似的观点,他认为自爱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 。唯物主义者布鲁耶尔 、拉美特利(1709—1751)在伦理学上也是利己主义者,还有爱尔维修 、弗里德里希大帝、伏尔泰、爱蒙伯格以及《自然体系》的作者霍尔巴赫也是如此。

爱尔维修认为,人只有一种真正根源性和天赋的冲动——自爱。自爱是我们所有欲望和感情以及后天获得的气质的源泉。道德无非是教育人们在普遍利益中看到自己的个人利益。对奖赏的期望是道德的唯一动力。如果热爱德性不是于我们有利,就不会有任何德性。

6.利己主义批判

在我看来这个理论是错误的,不能把自我的保存和发展说成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说一个行为被自私的动机推动可以有两种意思:(a)行为者清楚地知道做这件事对他有利,因此而欲望它;(b)他欲望某些碰巧对他有利的行动而事先并不知道它们是不是真的如此。

(1)如果我们在第一种意义上解释利己主义,那在我看来,很多被称为利己主义的行动实际上是既不利己又不利他的,因为行动者常常并不意识到行动的实现的目的。一个动物采取一个自我保存的行动,可是我们并不能推论说在这个行动背后有一个利己的动机。猫追逐鼠的时候,实际上不是关心自己,而是关心着老鼠,它欲望这只老鼠是为了老鼠本身的缘故,而并没有对自己有利的观念,它只是想要抓住老鼠。詹姆斯教授说:“我们 对事物的兴趣 意味着思考它们所引起的注意和关心以及它们的存在所激发的行动。这样,每种动物都对它的猎取对象或食物,对它的故人、配偶和后裔特别感兴趣。这些对象是靠它们内在的性质而迷住动物的,它们被注意是由于它们本身的缘故。所谓自爱,不是别的,只是所有我本能地加以关心的外部行动的总和而已。我的‘自私’在此只是一种对我所表现的一切外部行为的一个描述性名称。当我被自爱指引做出不给一位站着的妇女让座的事情,或者不顾邻居而自己首先抓住一件东西的时候,我实际上是爱好那个舒适的座位或我抓住的东西本身,我天生就爱好它们,就像一个母亲爱她的孩子,一个豪爽的人爱慷慨的举动一样。无论在什么地方都一样,自私只是一种单纯的本能倾向的结果,是某些反射性行动的名称。有些命定地吸引我注意的东西,命定地要激起我‘自私’的反应。假如一个自动装置能够灵巧地模仿这些行动,称它为自私的也未曾不可。确实,我不是一台机器,而是一个思想者。但是我们的思想和我们的行为一样,必须和外在的事物发生关系,它们并不需要知道或关心任何纯粹内部的原则。事实上,我在这种原始的方式上越是完全的‘自私’,我的思想越是盲目地吸引到我所欲望的冲动和目标上来,我也就越缺少内心的观察。一个婴儿的纯粹自我意识,就他自己作为一个思想者来说,通常被认为是不发展的,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婴儿就像某个德国人所说的那样,是一个‘十足的利己主义者’。”

(2)如果我们在第二种意义上解释利己主义,说自私的行为就是那恰好对行为者有利的行为(即使他并不知道这一点),那么,说所有行为都是自私的同样是不真实的。动物和人一样,它所欲望和实行的许多行动,不仅于它有利也于它所属的种有利,也就是说,人并不仅仅欲望和实行那只对他们自己有利的行为。

(3)说我们仅仅关心自己是不合事实的。我们关心自己,也关心别人。 坚持我们只关心自己和坚持我们只关心别人的说法同样缺少真理性。事实上,每个人都既是利己的又是利他的,既是自私的又是无私的。父母热爱他们的儿女,为了孩子的成长甘愿牺牲自己的舒适,他们是利他的。出于对祖国的热爱拿起武器保卫国家的战士也同样有着无私的动机。正像行为的效果既利己又利人一样,动机也可以同时是利己的和利他的。以为每个行为只有一个动机的想法是错误的 ,实际上有很多动机联合起来影响意志行为。确实,每个人都希望生存,但他也希望他的家庭生存,希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成员,希望帮助别人。他不仅仅是为自己而活着。休谟说:“在我们的心中有某种仁慈(无论它是多么少),某种友爱人类的火花。有某种温柔掺和着凶残渗进了我们的机体,即使这些宽厚的感情十分微弱,即使它们的力量如此之小甚至于不能推动我们的一只手以至一个手指,它们还是必然要指导我们的意志,在我们的心灵里(在那儿别的一切都是平等的)会产生一种冷静的抉择,决定偏爱那对人类是有用和富于建设性的东西而非对人类有害和富于破坏性的东西。”

个人的使命看来就是自己活着也让别人活着。他的冲动方向是自我保存和种的保存。这意味着他欲望那些同时保存自己和别人的行为。他无须知道它们有这些结果,但他可能逐渐领悟到这些行动的功利,然后有意识地实施这些行为以实现它们的目的。也就是说,本性常常在不知不觉中发挥作用,目的可能在个人无意识中得到实现,也可能通过人们有意识的努力而得到实现。

7.自私和同情

但是,人的利己动机不是比利他动机更为强烈吗?一般说来,我们承认这一点:个人首先欲望自己的生存,然后才是别人的生存。这也是应该如此的。每个人都必然采取保存自己的行动,对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情他能干得最好。但是,如前所述,实现他的利益的行动并不必然就和实现别人利益的行动相冲突。他可以使自己得利而并不妨碍别人,而且,他通过注意自己和自己的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着他所属的集体的利益,使他处于造福别人的更有利地位。当然,也有不损害别人就不能满足个人欲望的情况。一个人的利己欲望可能变得如此强烈,也可能是外界条件,诱惑他牺牲周围人的利益而获取自己的利益。 为了阻止这种结果,使每个人各守其位,道德规范发展起来,并相应带来道德感情的发展。换句话说,道德是个人利益冲突的产物。当一个人在生存斗争中损害另一个人的时候,他引起受害者的愤怒及其他人的气愤和同情。由损人利己者引起的这些感情和冲动的总和发出了这样的命令:你勿这样,你须那样。道德感情在历史进程中继续发展,并在自己有被自私淹没的时候得到仁爱心的援助。如果人们在生活中毫无冲突的话,也就不需要任何道德规范了。道德规范旨在阻止那些破坏社会生活的行为,以及整个集体由经验发现或相信是有悖于他们目的的行为。

8.道德动机和道德行为

无论我们从动机还是从效果来判断行为,人们都不是纯粹利己或纯粹利他的。现在我们要问:(a)人要成为道德的应当具有什么思想感情?(b)他应当怎样行动?

(1)叔本华宣称没有任何行动可称为道德的,除非它出自纯粹利他的感情,纯粹是为另一个人的幸福和悲哀所激发的。如果促使我行动的动机是我的利益,那么我的行动毫无道德价值。费希特甚至这样说:“只有一个德性,那就是完全忘掉作为一个人的自我;只有一个邪恶,那就是想到自我。无论是谁,即使他在最轻微的程度上想到自己的存在,要求生存或无论什么个人享受(除非是为了种的利益),他都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渺小的、低级的、可怜和不道德的家伙。”

我看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我们在此争论的问题,并不是要从你我个人的角度来看人要成为道德的应具有什么样的动机,而是要从整个人类的角度来看人要成为道德的应具有什么样的动机。如此来看,难道人类仅仅赞成那种纯粹由利他动机推动的行为吗?

我看不是这样。首先,像前面指出的一样,我们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去判断行为的。 我们常常把一个行为看作客观的善,而不管推动这个行为的动机是什么,而且可以说,我们的动机总是复杂的,它们绝不可能是绝对利己或绝对利他的,而是混合的。我们并不像费希特那样,因为一个人关心自己的利益就一定称他为不道德的,我们也不把一个利己与利他混合的动机称为不道德的。我们因为某个人自立和赡养家庭而称他是勤勉和有用的人。一个人并非一定要出自纯粹利他的动机而行动。他可以出自义务感而行动,像我们在良心一章中展示的那样。或者像康德宣称的那样,他必须行动,以使他的行动具有完全的道德价值。

当然,也必须承认,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绝对利己的,如果他所做的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他人的死活,如果他心中没有一丝同情的火花,我们就不应把他看成是一个有道德的人,而应把他看作一个反常的人、一个不道德的人,理由也许就在于这个事实:一个极端的利己主义者容易给社会生活造成危险。一个总是考虑自己而且只考虑自己的人会伤害到别人(除非他是绝顶机智)。另一方面,同胞之情、兄弟之爱以及道德扬抑和义务的感情却倾向于使他的行为朝向利他的方向、促进社会的利益,因而,那些除了自爱的感情冲动以外还具有同情的感情冲动的人最好地实现着道德的目的。这就是为什么同情的动机具有道德价值,而纯粹利己的动机则常常被拒之于道德门外的原因。但是决不要忘记:(a)利己主义只要不与利他主义冲突,在道德上是不受谴责的;(b)当它与利他主义一起产生好的结果时,它还会受到道德的赞扬;(c)当它的缺乏引起损害时,这种缺乏也要受到谴责,例如,毫不爱惜自己生命的自杀行为就受到人类的道德反对。

(2)有的人认为放任利己主义能最好地达到人类的善。 人应当去满足他对权力的欲望,应当只为自己而生存,他不能允许自己被怜悯和同情推动,因为那是弱者的德性。所有增强人的权力意识、权力欲和权力本身的东西都是正当的。让弱者和不健康的人灭亡,并促使他们灭亡吧。最强的人应该统治而弱者应该服从。尼采就是这样说的,它认为无政府主义者和基督教徒是同样的材料制成的,他们都植根于同情,企图阻碍个人的发展。有些进化论者也提出类似的观点,说生存竞争支配着人生,那些最有竞争力的被选择生存下来(适者生存)。只有彻底贯彻这个原则才能达到最好的结果。利他主义是损害而不是保存人类的一种手段,因为它使弱者及所有不适应环境的人也生存下来。同胞之情使我们去关心和保护那些蠢弱病残和那些通过利己主义的自由发展将会从我们的人群中消除的成分,而为了人类的完善,这些成分是本应消除的。

我们回答道:没有同情和合作精神,人类就不会发展到今天这种状况。正是动物中的社会本能使动物能够一起行动,正是合作的倾向使它们优越于其他族类。团结就是力量,一个集体比一个人要强。如果人类完全没有利他主义,那么后代从哪里来呢?如果人们都不希望和自己的同胞生活在一起,不希望通过仁慈的利他主义联合在一起,那社会生活怎么可能呢?

同情和合作对于人类是有用的,否则它们就要被取消了,而且今天同情的冲动看来不是在削弱,反而是在增强。当然,极端的同情和极端的利己一样危险,因此我们不能单独地说利己或同情的冲动是好是坏,而要看理智怎样控制它们。无理性的同情是不好的、于人类有害的,应当消除;无理性的利己主义也是如此。威廉斯说:“社会的和谐绝不可能在每个人都顽固地坚持自己的一系列乖僻行为的情况下达到,而只能通过个人依靠自然组织而达成相互融洽的那些习惯和欲望的逐渐成型来达到。社会进化的历史就在于个人(虽然他总是执着于自己的需要,而且显然对自己的事他也确实能干得最好)越来越依靠合作的力量来满足自己的要求,同时他也越来越给别人以帮助。斯宾塞和别的人列举了利己主义的优点,我则要谈谈利他主义的优点。只有靠合作,个人才能达到现在他自己一个人常常得不到的欢乐,也只有靠合作,社会才能达到较高的水平。利他主义的快乐是最高尚和最持久的快乐。自私的人和仁爱的人一样要遭受失败和挫折的痛苦,但自私的人不懂得借同情来回避自己的痛苦,不懂得从别人的幸福中来找到自己的快乐。感觉到同情的快乐的人,有谁会把它跟那由于兽性的发泄、顽固的自私带来的痛苦相交换呢?知道那较高的无私的爱的欢乐的人,又有谁会把它跟那荒淫的放荡的瞬息即逝的欢乐相交换呢?正是那同情的欢乐首先给生活以价值和意义,正是通过联合和利他主义,通过感情和行动上的合作,人才开始在这个世界上变得强而有力。具有较高的同情心的人,是不会斤斤计较自己的个人利益的。”

(3)现在让我们撇开动机来考察一下行动。我们是否要求人们始终不变地为了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呢?人们是否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出这种牺牲以服务于道德的目的呢?我看并不需要这样。我们并不希望一个人为了别人的些微利益而牺牲自己的重要利益。一个人为了自己家庭的真正利益而牺牲自己是正确和适当的,但他为了使他的妻儿享受她们未曾要求的快乐而牺牲自己就不是必需的了;我为了保卫祖国而献出自己的生命是正确和适当的,但我不必为了从马车轮子底下救出一位妇人的哈巴狗而牺牲自己。我应当放弃我的许多快乐和舒适去帮助别人,但我不应当毁坏自己的健康、牺牲自己的智力发展而去使一个嗜酒如命的浪荡子免受贫穷。

为了实现道德目的,人们当然必须是利他主义的。他们必须为他人工作,能够为别人做出牺牲。但他们不可能为他人工作而不先为自己工作。如果让自己对他人的关心走得太远,自己就不能以适当的方式关心自己。我相信,我们可以说,每个人都应当关心自己的利益、他家庭的利益以及他的邻居、家乡、国家、民族以及整个人类的利益。他应当由中心向外围扩展,也就是说,先保护和发展自己和家庭的利益,然后是较外围的那些人的利益。仁爱开始于家庭。 休谟说:“自然早就安排好了,它使亲密的联系通常都胜过泛泛的考虑和观察,不然的话,我们的感情和行动就要浪费而达不到适当的目标了。所以,即使我们自己或接近的朋友的较少利益,也会比离我们很远的人的较大利益,在我们心中激起更生动活跃的喜爱和赞许的感情。”

9.生物学和至善

从生物学中我们也能得到一些有关人生目的理想的暗示。低级动物的生活只限于取得食物和逃避不幸,即使它们有某些心理过程,那也是极其简单的。但是,性和社会的冲动渐渐出现,理性发展起来,我们有了一个社会的开端和那在人类中达到最高阶段的理性生活。随着理性生活的发展,较低的机能受到较高的机能支配:感情和冲动放置于理性的控制之下,并被看作较劣的冲动;利己的感情和冲动在很大程度上服从于同情的感情和冲动,个人隶属于社会。精神的力量被展开,精神的我被置于优越于物质的我的地位。较低的机能当然也不被忽视,它们一方面为了它们自己,作为目的的一部分而活动,另一方面又被视为较高的目的——发展精神力量的手段。同样,个人一方面被视为一个整体,为自己而活动;另一方面又被看作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整个人类的一部分。我们可以把这种联系类比为身体各个部分与整个身体的联系。心脏、大脑、手、眼、肌肉、骨骼等都是达到身体保存这个目的的手段,但它们同时又是身体的一部分,它们就是身体,因而是保存自己的手段。 身体的健康依赖于各器官的健康,各器官的健康也依赖身体的健康。在一个完善的身体组织里,各个部分都为了一个共同目的而和谐地工作。部分既是手段又是目的,所以个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我相信,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历史的趋势就是精神生活的进一步发展和个人在社会中的更完美实现。人类的理智和道德会继续发展,人能够更深刻地认识自己的心理和生理实质,更有力地控制自然,各社会和社会各成员间的摩擦会比现在少。

10.道德和至善

我们已经知道,个人和社会生活的保存和发展是至善,是人类的目的。一个人努力保存和发展自己以及他同情的那些人,起初,这种同情心是微弱和狭隘的,后来它越来越发展,越来越强烈,日益扩展到越来越多的人身上。只要看一看宗教的成长(可以把宗教看作人们思想观念的化身),就很好地说明了尊敬和同情的扩展。从狭隘的氏族形式的宗教到普遍的基督教就是一个进步。 古希腊罗马的历史也展示了同情心的发展。 累基说:“开始一个时期,道德只明显地表现在比较狭隘的勇敢和爱国的德性里,后来一个时期才表现在扩大的仁慈和同情之中。” 同情心在当代更是大大扩展和加强了,像广泛的和平运动、对国际仲裁的要求、抗议某些缺少文明的国家的残暴行为、社会交往的扩大、医院和其他慈善机构的建立及保护动物的团体等。我们不仅从一个个体、一个民族,而且从整个人类的角度来关心我们自己。

但是这样的时代——利己与利他的动机行为不再冲突的时代——还没有到来。在很多情况下,个人的私心是容易超过他的同情心,使他侵犯到别人的利益的。但他要受到两方面的牵制,一是他所侵犯的那些人的自我坚持,一是那些人的同伴的同情心。人们逐渐制定出某些规范,禁止某些行为而命令另一些行为,逐渐建设起道德规范的体系。道德作为实现至善或人类无止境的欲望的一个必要手段发展起来了。假如至善无须道德法典就能实现(像我们前面提示的),那就不会有道德法则或任何别的法律了。用来阻止或促进某些事情的法律,只是在特定的行为发生以后才形成的。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违法者就是立法者。

在此我想强调的一点是:道德是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一般说来,道德法典只包括那些帮助人实现目的或至善的必要的规范,道德旨在清除通往这个目的路途上的一切障碍,它并不是人类所有目的和愿望的体现。它并没有广泛到可以指导个人实现至善的一切努力,换句话说,人类并不感到一切行为方式都须作为义务加以满足。只有那些对社会生活绝对必要,或被相信为必要的行动,才会被命令,才会引起被族类所命令的道德感。

这样,道德规范并不涉及所有行为。人生及其理想要比道德及道德的目标更为宽广和丰富。没有道德,人类不可能达到它的目的,道德是一个绝对必要的条件,但仅仅道德的满足并不能实现人类的希望。 例如,我为了达到我的目的必须遵守卫生学的规则,这些规则是实现一个较高目的的手段,服从这些规则是实现我的希望和要求的一个基本条件,但是不能据此就说我只要服从它们就能实现我的目的,我的目的比卫生学的目的要宽广得多。同样,我作为一个人的目的比作为一个道德自我的目的也更为宽广,这个目的包含了道德,却不仅仅是道德。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我们可以说,道德规范的目的在于使个人和社会的生活成为可能,道德行为具有促进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倾向。可以说,道德画了个圆圈,人们在圈内可以安全地追求各自的目的而不会相互损害。偷窃、说谎、谋杀对行为者及周围的人都是一个损害,因此道德命令我们不要偷窃、说谎和谋杀。正直、诚实、自制则促进具有这些德性的人及其周围人的利益,因此道德命令我们要正直、诚实和自制。

如果上面的观点正确,我们就可以引出一些结论。既然道德服务于最高理想或至善,那么它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这个理想,而人类理想的变化就会引起道德规范的改变。我们已经注意到理想是变化和发展的。有时,一个时代的人比起另一个时代的人要好战一些,或自私一些,所以他们强调的德性就不是谦恭而是勇敢,不是仁慈而是自保。在禁欲成为一种理想的地方,道德规范就不但要禁止那些并非过分享乐的行为,甚至禁止那些为人的生理过程所必需的行为。对于中世纪的圣徒来说,古希腊人对自己身体的关心就不但是愚蠢的,而且是有罪的。在以政治作为一种理想的地方,参与政治就被看作公民的义务。当同情只限于一个狭小的人群的时候(像人类早期史上常有的那样),道德规范只适用于同一个氏族或种族的成员。古希腊人把所有外国人都看作野蛮人和敌人,犹太人则总是只把他们自己看作上帝的选民。

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个民族的道德规范并不符合它的理想,甚至于是它实现至善的一个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发生新旧道德的冲突。保守势力执着于旧的规范,而年轻一代则面向未来。当耶稣基督传播普遍的兄弟之爱的教义时,他改变了希伯来人关于上帝、上帝与人的联系的陈旧狭隘的观念,做出了一个道德上绝对需要的改变。

甚至在理想实际上保持稳固的地方,条件也可能变化到这种程度,以致一些旧的行为方式变得无用甚至有害起来,而使新的行为方式成为必要。但是,人类是习惯的动物,总是带着怀疑的眼光看待新事物。所以,某些行为方式常常在它们丧失存在的理由以后,还长期被继续看作正当的行为而被命令实行。

但无论理想怎样变化,有许多行为方式都仍然是道德的,它们是那种如不遵守就不能实现任何人类理想的行为方式。一个谎言、背叛及凶杀在其内部泛滥的团体决不能够存在和实现它的理想,甚至一伙盗贼也必须服从某些道德规范才能结成一帮。除非以死亡和毁灭代替生存和发展作为理想,这些道德规范才会让位于别的规范;除非是一个寻求死亡而非生存的团体,才会认为不应当培养真诚、忠实、公道、正直、纯洁的德性,因为这些德性是生命的源泉,“罪恶的报应是死亡”。

11.结论

我们的结论是:至善就是那由于自身的缘故而被人类普遍追求的东西,它具有绝对的价值,依赖于不同的内外条件,因民族和时代的不同而互异,因而我们不可能对至善给出一个详细的描述。我们所能做的,是观察人类各种理想的共同点,把其归到一个一般的公式或原则之下。这个公式或原则当然会是含混不清的,它仅仅是人类努力的大概方向。我们将它定义为根据客观条件,社会和个人的生命从身体和精神两方面的保存和展开。凡是人类为实现至善而制定的、能引起道德感情的规范均可称为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旨在促进理想的实现。道德和法律一样是实现目的的一个手段,但道德规范一般来说还须引起诸如义务、赞成和不赞成的感情。因此,道德事实是通过行动和动机对个体意识及他们的一般利益所发生的效果来表示其特征的。

我们现在已达到的知识将使我们能够考察和批判不同的道德规范体系。我们现在能以一种较理智的方式评价一个民族的行为,能够辨别它是否实现着自己的目的和至善。我们也能判断实现理想应当采取什么行为类型,这一部分内容属于实践伦理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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