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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导论 第八章 快乐主义批判

作者:弗兰克·梯利 分类:外国名著 更新时间:2025-01-06 15:06:36 来源:本站原创

1.至善的概念

我们的历史考察向我们展示了,对于什么是人生的目的和道德的标准的问题有不同的回答。有一派认为:快乐——从感官的快乐一直到理智的快乐,从个人的快乐一直到人类的快乐或幸福——是至善。另一派反对这个观点,不是把快乐,而是把德性、知识、完善、自我保存或社会保存作为目的。我们指出过这个事实,古希腊思想家们从至善问题讨论,而现代思想家们则以多少不同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他们问:道德评价的根据是什么?是什么使行为正当或不正当?那被称为道德的行为的标准或理想是什么?

现在让我们以古希腊思想家们的方式考察一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并试着得出一些结论。

首先让我们考察一下我们用至善这个词(Summum leonum)所表示的意义是什么。

(1)我们可以用至善表示:人类认为是世界上最有价值的东西,它具有绝对的价值,正是由于它的缘故,其他被意欲的一切才被意欲。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a.人类 有意识地 特地确立这种善作为它的目标或理想;b.人的行动由这种善推动,也即这种善实际上是人们所有行为的动机,但它并没有清楚明确地被树立为一个理想。

(2)或者,我们所说的至善不是意指人们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追求的一个目的,而是表示人类行为所实行的一个确定的目的或结果,这个目的或结果可能是人类以外的某个理性所意欲的,也可能是自然规律的一个纯粹机械的产物。我们可以发现人体中的一个确定的组织器官实现一个确定的目的,服务于这个目的,却并不意欲它,甚至不知道它。这一点我们可以用下面的话来解释,说这个目的是被这个器官外面或内部的一种理性所意欲的(那将把我们引向形而上学),或者说它只是某些客观条件的产物。

(3)或者,至善并不意味着人类追求的某个特定的目的或理想,也不意味着人类实行的某个目的或理想,甚至也不意味着人类应当(有义务)欲望的某个目的或理想。

现在让我们借助上述的分析来考察快乐主义的理论。

2.作为至善的快乐

根据快乐主义的理论,快乐是最高的善或目的。让我们把这解释为所有的人都追求快乐。快乐的含义可以是积极的活动的快乐或者是免除苦恼,精神宁静,心灵和平,可以是感官的快乐或者理智的快乐;可以是自我的快乐或者他人的快乐;还可以是暂时的快乐或者终生的快乐。现在假如快乐主义坚持所有人都追求感官的快乐,以这种快乐为最高的善,那它肯定站不住脚。感官的快乐并不比别的快乐更被人喜欢。我们可以说人们欲望两种快乐。如果有什么快乐更为人喜欢的话,那它一定是较高的快乐。随着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比较起身体的享乐来,人类更喜欢理智的和道德的快乐,像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穆勒、西季维克等快乐主义者已经认识到这个真理。其次,如果快乐主义者的快乐是指一时的快乐,它也很容易被驳倒。确实,也许没有一个快乐主义者,甚至阿里斯提卜也不要我们为了现在而牺牲将来。无须很多经验就可以发现,某些快乐是伴随着痛苦的,人的整个一生有可能被一时的快乐给毁掉。理性动物能够据过去以知将来,因而愿意放弃现在一时的快乐甚至接受暂时的痛苦而去换取将来更长久的快乐。

(1)现在,让我们在最广泛和最恰当的意义上使用快乐这个词,把快乐主义解释为主张人们普遍都追求这种最广义的快乐。如果我们把快乐主义理解为每个人都有意识地把快乐幸福或免除痛苦作为他行为的理想,每个人都始终如一地把他的所有行为与这个标准相比较,选择能产生快乐的行为而拒绝会产生痛苦的行为,那么这种理论是经不起一驳的。你绝不可能证明所有的人都有明确的人生理想,证明他们都始终如一地使他们的生活与这个理想相一致。你也很难证明这个理想就是快乐。我们不能想象普通人行动前都会这样自问:这个行动符合我的人生理想吗?这种行为与我的快乐的理想相一致吗?

(2)但也许他的行为归根结底是由快乐决定的,虽然他可能只有在他开始反省自己的思想时才意识到它。也就是说,快乐主义的理论可能这样教导说:所有行为都是由快乐推动的,趋乐避苦的欲望是支配所有行为的原则,快乐是行为的唯一动机。以这种方式叙述这个问题的话就使它成了一个心理学的问题,必须依靠心理学来解决它。所以,在我们给出一个满意的回答以前,必须研究行为的心理学。

3.行动的前提

在此,我们要向自己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行动的心理前提,即那引向动作的意识状态是什么?在一个人行动之前,他的意识中发生了什么,是什么促使他行动的?

(1)有些动作的出现是无意识的。掌管血液循环和新陈代谢的运动大都是 反射性 或机械的,它们不在意识控制之下,甚至没有意识伴随。别的反射性动作,像瞳孔收缩以调节视网膜接受光线量,也属于这种情况。

(2)另外还有一种相伴或尾随有意识的反射性动作。一种强烈的空气震荡可能对你的整个神经系统产生一种强烈冲击,引起身体的运动和对这个声音的意识。在此并不是先感觉到声音再引起运动,而是两者同时出现。

(3)有一些运动直接尾随着意识。它们是一些我们不能控制的身体 内部的 运动和一些我们可以学会控制的 身体的 运动。让我们考察这类运动。

a.伴随着对某些事物的知觉或思考,可能引起各种内部器官的变化(例如,在心血管、血液循环和呼吸系统中以及消化器官中等),同时也产生更显著的生理反应,如笑、哭、尖叫、进攻、防卫、呼喊以及手势和面部表情等。有时,尤其是孩子,仅仅看到一个动作就会模仿这个动作。在所有这些情况里,一定的大脑部位和一定的肌肉之间似乎建立了一种固定的联系,它是世世代代遗传下来的。我们可以称这些运动为 本能的运动 。

b.常常有这样的情况:仅仅感觉到或想到某个运动或物体就引起一个以前学会的动作,这时并没有任何别的心理因素参与。一个人可能看到一架钢琴,就开始以一种几乎机械的方式弹奏它。或者在他没有真正打算这样做之前就抓住某件物体,或者他在思考时不禁喃喃自语,而他一点也没有意识到这件事。 通过实践,在某个观念和某个运动之间似乎形成了一种牢固的联系,当前者在意识中出现时,后者直接跟着发生。所有这些直接跟随着一个观念的运动,我们称之为 观念 运动。

c.再者,我们可能有这样一个行动观念,这观念附加以一种驱使我们去实行它的压力感,这时,我们全身心似乎都朝着这个确定的行动方向。同时还伴有一种快乐感,但如果压力变得太大,或实施这个行为的冲动受到阻碍,快乐感也很容易变成痛苦。这种压力感的生理条件,很像是贮存在脑细胞中的能量(这种能量产生运动)和伴随着注意的肌肉运动在大脑中引起的刺激的结合。看到一个侮辱过我的人可以引起我一种强烈的攻击他的欲望。也许我感到必须克制自己,但我越克制,我越感到要求攻击他的压力,这时几乎只有运动才能给我提供解脱。我们可以称这些行动为 冲动的行动 。

d.还有些时候,一种快乐或痛苦的感觉,或仅仅对它们的期望都似乎会插入行动的观念和行动之间,这直接意味着这个行动观念充满快乐或痛苦,只有在这些感情出现时,动作才会发生。我做一个动作,它给了我快乐,我就继续做它,或者它给了我痛苦,我就停止做它或者去做另一个动作。或者我想像要做一个动作,希望这个动作是使人快乐的,所以会做它。

e.最常见的是这些成分结合在一起(行动的观念、压力感、快乐、厌恶和痛苦的感觉)引起运动的发生。

(4)在所有上述情况中,行动的发生都是没有意志干预的。现在让我们考察一下意志参与的情况。

现在的问题是:意志含有什么成分?一个通过意志而发生的行为的前提是什么?即,是什么使人们产生这样的意志?这种意志过程是怎样进行的?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典型的意志过程。我正在考虑某个确定的目的——它可能是一个或一系列特殊的行动,或者是一组思想。在我的意识中有一个可以实行但还未实行的目的或计划,这个目的可能是模糊的,我可能对它只有一个朦胧的轮廓;这个目的也可能是清楚的,可能我仔细地设想过它,甚至考虑过它的细节。当我对它采取一种确定的态度,即当我 决定 做它而发出 指令 或者当我 决定 不做它而发出禁令的时候,可以说我正处在对这个目的的意志过程中。在前一种情况下我说“是”,在后一种情况下我说“否”。我用语言来表示这种特殊意识状态就是: 我在意决,我在做出决定。 我们称这种意识状态或自我决定的过程为一种意志行为。 齐亨称这种伴有一个行动观念的意志状态为“一种确定的感情状态”。 可是,也许我们最好还是作为一种决定,一种自我对它的计划的态度来称它。 许夫定是这样定义的:“严格意义上的 意志 在心理上的特点就是它具有行为目标及其实现手段的观念,以及一种对目标的价值所抱的活跃的感情。” 这种特别的过程过去意志也即告结束,无论意志的目标是否实现都一样。我的意志可能要求实行某些行为,后来又改变了主意;也可能要求实行某个行动可是绝不会有实现它的机会;或者发现自己没有力量去实行它。当我决定我要去实行一个行动,当它得到我的核准时,可以说我意欲了这个行动。如果这个被意欲的行动是可以实行的,那么只要那些运动的观念(动觉观念,像心理学家称它们的那样)或激发运动的观念(间接观念,像詹姆斯称它们的那样)在意识中一出现,行动就会随之而来。至于这个过程是怎样发生的我们还一无所知,我们只是知道,当我们的意志想移动手臂时,手臂动了,当我们的意志想摆动耳朵时,耳朵却不动。 一个意志行为的基本因素就是 命令或禁止 、决定、决断、抉择或“思虑过程的中断” 。除非出现这种因素,我们不可能在意志这个术语的共同意义上说到 意志 。但是,行动可以无须这种因素而出现。我们所做的动作并不都是意志的(在我们刚才讲过的“意志”的意义上),换句话说,并不是每个有意识的行动都是意志的行动。本能的、冲动的、欲望的、观念的行动等都不是 意志 的行动。当然,它们可以是 意志 的行动,但它们并不是必然需要意志的行动。行动要在意志这个词的真正意义上被意志,它们需要我们刚才讲过的同意和赞成。我们常常冲动地做出某些行动,然后自我责备,说我们并没 打算 这样做,可是却控制不住自己 ,这种行动就是冲动的行动而非意志的行动。

4.意志的前提

我们已经认识到:人的行动是被观念、感情、本能、冲动、意志以及这些因素的结合所推动的。我们不能说快乐感是行为的唯一动机。但是也许快乐感是意志的行动的唯一动机(在我们使用意志这个词的一贯意义上)。所以,让我们更仔细地研究一下意志的前提。

我们问,是什么使我们决定实行或不实行一个计划或目的,或者说,在这个决定或命令之前我的意识中发生了什么?

有时,仅仅一个目的的观念就足以使我做出决定了。钟敲八点的时候我想到要去上课了,没半点犹豫心里就发出一声同意的“是”。有时,决定是由一个本能、冲动、希望、欲望,由一个对苦乐的感觉或期望促成的。我决定采取某一行动是因为我爱好或欲望它,因为它可能给我快乐或消除痛苦,或者是前述所有成分联合起来使我同意它。有时,我很想用一种会使我快乐的方式去行动,但都碰到义务心的反对,我要经过一场斗争才能对那件诱人的事情说“不”,我感到我必须强迫我自己去做另一件事,最后怀着沉重的心情去做它。 有时,我们要到考虑了许多赞成或反对某一行动的理由,理解了这一行动同我们的欲望、冲动、希望或道德目的的联系之后才决定采取这一行动。 当我依靠理智或其他手段发现某一行为符合我立意选定的理想时,我也会赞同这一行为。

5.结论

下面是我们的主要结论:

(1)不是所有的人类有意识的行动都是意志的行动。

(2)人的行为是由本能、冲动、欲望、感情、思想、知觉、意志即各种能带来行动的意识形式推动的。

(3)人的 意志 是由他的本能、冲动、欲望、感情、思想、知觉即各种可以使自我做出抉择的意识状态决定的。

(4)仅仅快乐不可能决定行为和意志。

6.快乐主义的行为心理学

现在我们来考察快乐主义自己的心理学并付诸批判。快乐主义坚持所有人的行为都是由快乐或痛苦推动的。这意味着:要么,所有行为——无论意志的行为还是非意志的行为(在我们所说的意义上)都是由快乐和痛苦引起的;要么,这仅仅指那些意志的行为,即快乐和痛苦是意志的唯一动机。

在这两种情况里唯一的动机是:

(1)一些现实的或想象的快乐或痛苦,也就是说:快乐、痛苦或它们的观念;

(2)总是现实的快乐或痛苦的感情;

(3)仅仅是痛苦的感情;

(4)无意识的快乐、痛苦或其观念。

7.现实或想象的苦乐作为动机

按第一种情况解释快乐主义的心理学,就是说我们之所以做或不做某些事,是因为它们给我们快乐、痛苦或者给我们快乐、痛苦的承诺。引用一个典型的快乐主义心理学家贝恩 的话说就是:“某一确定动作和快乐偶尔同时出现,经过重复会使这种依据保持和接近的规律获得的联系迅速固定起来,以致在后来的日子里,这种快乐或它的观念会引起相应的行动。” “对一种感情的记忆、概念或期望本质上能像真实的存在一样使人行动,……没有一些可使人快乐或痛苦的感情——现实的或想象的、本原的或派生的——意志就得不到鼓励……在每个真正的决断性的冲动深处都有各种各样的快乐或痛苦的形式占据着意识心灵。” “那能使心灵爱好欢娱、迷醉的一切——现实的或想象的,本原的或由联想派生的——都是我们行动的动力和追求的目标,那使我们痛苦、难受,或无论什么名字的我们经验中坏的方面的一切,同样也是我们行动的一个动力。” 贝恩认为,这些评论同样也适用于较高的意志的行动。“显然,前面所述的理论或观点无例外地适用于整个领域,也就是说,意志也是同样由某种现实或想象的、潜伏或活动的苦乐驱动的。” 可是,我们的心灵并不是一直被与我们的追求相联系的主观的苦乐思想所占据,这并不是我们快乐的必要条件,当这些苦乐促使我们行动以后,我们有一段时间并不会想到它们。

这样,人们思考和行动都是为了获得快乐或避免痛苦,例如,我现在研究哲学是因为我正从它得到快乐或者我期望以后会得到快乐。我在我的同胞为生存的斗争中帮助他们也是为了我的行为会给我幸福。快乐或快乐的观念,任何时候都是我行为的动力。

(1)在我看来,这种行为心理学并不能证实它的观点。快乐或快乐的观念当然是意志和行动的一个前提,但无论如何不是唯一的前提。我吃饭并不一定都是为了它给我快乐,我愤怒更不是要从愤怒中寻求满足。我遵守道德规范也并不就是因为我由此得到快乐或希望得到快乐或者想避免痛苦。如前所述,心理学向我们指出无数的事例,在那些事例中行动直接跟随着意识中某些观念而出现。正像詹姆斯教授所说:“快乐和痛苦对我们行动的影响是如此广泛和深刻,以致一种不成熟的哲学断定快乐和痛苦是我们行为的唯一动机,说即使有时它们似乎显现出来,也只是因为它们处在那离推动行动较远的想象中而被忽视了。但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尽管快乐和痛苦对我们的行为影响很重要,却远远不是我们唯一的动机。例如,人的某些本能的动作和表示情绪的动作就绝对与它们无关。谁笑是因为笑的快乐,皱眉是为了皱眉的快乐呢?谁脸红是为了避免脸不红的痛苦呢?或者谁愤怒、悲哀、恐惧是因为它们会带来快乐才这样做的呢?在所有这些情况里,行动都是命定地被一种幕后的力量所推动的:刺激物使某一神经系统产生反应,而这个神经系统又注定要以这种方式进行反应。我们愤怒、爱好或畏惧的目标和我们哭笑的原因,不管它们是直接出现在我们的感觉之中,还是仅仅由一个观念代表,对我们都有一种特别的冲击力量。心灵状态的 冲动性质 是一种我们难以深究的属性。各种心灵状态具有的冲动性质多寡不同,方向不一,在快乐和痛苦的感情中有它,在对事物的知觉和想象中也有它,它绝不是排外的或单独的。它是激发某种行动的整个意识(或其依据的神经过程)的本原。为什么某种动物具有这样一种本能,另一种动物具有那样一种本能的问题是一个要由进化史来解释的问题。不管怎样,这些本能的冲动事实上已经产生,现在必须按它们存在的本来面目去描述它们。那些抱着一个狭隘的目的论偏见的人们,以为只需这是隐秘地求乐避苦,就能说明一切事例,但是如果说快乐的思想能促使人们行动,那么别的思想也同样可以,在此,只有经验能够确定究竟是哪种想法促使人们行动的。” 或者,我们还可以引用达尔文的话,他虽然不是职业心理学家,可是却比很多心理学家更仔细地进行过观察。他说:“我所参考的许多著作家,除少数人外,都这样写道:似乎每个行动都必定有一个明确的动机,而且这个动机又必定和某些快乐或不快相联系。但是看来人常常是冲动地行动,也就是说,依据本能或长期形成的习惯行动而没有任何快乐的意识。蜜蜂或蚂蚁盲目地遵循它们的本性行动时,大概也就是这样做的。在极其危险的情况下,比如说发生火灾时,当一个人在他毫不犹豫地努力抢救自己同伴的时候,几乎不可能感到快乐,更没有时间去思考如果他不去抢救以后可能会受到的责难。假如他后来反省自己的行为,他会感到当时在他心里有一种与追求快乐幸福迥然不同的冲动,这种冲动看来是根植在他心中的社会本能。”

这样一个坚持——坚持一个观念能够迫使注意和支配意识——给了快乐是行为的唯一动机的说法以原动力。詹姆斯教授说:“假定某一个观念真的能这样支配意识,别的观念真的不能够成功地代替它,它所驱动的任何先天属它的效果必然要出现——总之,它所给予的冲动当然地要显示自身。那么,这就是我们在本能、情绪、通常观念的行动、暗示的建议、病态的冲动等里面所看到的,即那个促使行动的观念亦即占有注意的观念。快乐和痛苦作为原动力也是这样,它们从意识中驱除别的思想,在此同时引起它们自己独特的‘意志’效果……总之,一个观念对意识坚定的占有不能不显示这是它要具有冲动力的首要条件,尤其是具有习惯力的首要条件。抑制我们冲动的是反对冲动的纯粹理智思想,正是它们出现在心灵中发布命令,促发行动,使诱惑不致得逞。只要我们 忘掉 这些顾虑,我们就会在那个时间里尽情地寻欢作乐。”

(2)另一点是,如果真的是快乐、痛苦或对它们的期望推动所有行动,那我们怎么解释最先的本能行动呢?人也像动物一样,很多行动是出自本能的,事先并不知道结果是快乐还是痛苦。新孵出的小鸡看到谷粒,直接就做出了啄食的动作而并无任何寻求快乐的念头,同样,年轻的母亲一看见婴儿就会自然地爱抚他、关心他。热爱真理的人会感到一种揭示宇宙秘密的渴望,而不管这个渴望会给他带来快乐还是痛苦。在上述情况下,意识中会出现一个多少清楚的对于行动的观念和趋势、压力感或冲动。冲动的爆发会带来快乐,虽然行动者在这之前并不知道这个结果,在这里首先是冲动或欲望,然后是行动,最后才是快乐。

如果快乐主义真的正确,上述这类行动真的必须由快乐痛苦或由对快乐的期望、对痛苦的畏惧所推动,就不能解释为什么这些行动开始纯粹是反应性的(就它们作为神经中心的某些内外刺激的结果而言),也不能说在起初的机械动作之后才出现的快乐经验会成为未来行动的动机。既然开始这些行动并不需要快乐作为动机,为什么后来就必须把快乐作为这类行动必不可少的前提呢?同样,也不能说这些行动虽然现在不是,但最早是由快乐推动的,然后遗传下来成为本能。这样一种解释实际上是一种遁词,它把问题推入不可知的领域,然后又假定自己的命题是已经被证明了的。而且,如果现在这些行动不必由快乐推动而实行,有什么理由说它们以前就不是同样如此呢?

(3)再者,如果快乐或其观念是行为的唯一动机,我们又怎么解释人们会更喜欢其中的某些快乐这样一个事实呢?为什么很多人比起感官快乐来更喜欢理智的快乐呢?我们能同边沁一样说这是因为它们是更强烈的快乐吗?但是,很多心理学家恰恰认为相反的观点才是真实的。 如果不是快乐的强度,那是什么给了这种推动力呢?是快乐的特殊性质吗(如穆勒所说)?这样,快乐主义就放弃了它的原来的立场——快乐是行为的唯一动机,而代之以 某种 快乐促使我们行动的观点,这个事实却是必须给予解释的。

而且,从野蛮状态进化而来的人是怎样变得更喜欢思想的快乐呢?是谁在我们的祖先前面尝过这种快乐并告诉他们去追求较高目的的快乐呢?在他们发现思维更为可喜以前,不是必定要先思维吗?

(4)看来确有既不由快乐推动也不由对快乐的期待推动的有意识的行动。人们思考、计划和行动,为了今生和来世的声望和名誉而斗争,为了理想而献身,他们这样做是出于他们的天性,是因为他们希望或意欲这样做,就像鸟儿要唱歌、孩子们要玩耍一样,他们这样做并不是为了快乐。布鲁诺不是图快乐而死在火刑柱上,苏格拉底也不是要享冥世幸福才饮毒而死。亚里士多德、哥白尼、牛顿和达尔文都不是为了实现快乐或避免痛苦才去毕生探索自然的,他们这样做只是因为他们不可遏止地需要这样做而已。所以,卡莱尔宣称:“说人们做出英雄的行为是为了舒适,希望快乐、报酬或其他什么今生来世的甜头纯粹是一种污蔑。在肮脏的尘世也有一些较为高贵的东西。连被雇来送死的可怜的雇佣兵,也有那不同于操练、规则和每天的先令的‘战士的荣誉’,这个亚当最可怜的后裔朦胧地渴望着的,不是什么甜蜜的东西,而是要做出高贵的和真正的事情,在上帝面前证明自己不愧为上帝创造的人。告诉他应当怎样做吧,这个最迟钝的机械似的人儿也会成为英雄。那些说人是被舒适牵着走的说法对人是一个侮辱。困难、舍己、牺牲、死亡活跃在人们的心中,诱惑着他们做出英雄的行为。让那内部温和的生命燃烧起来吧,我们会有一团高于种种顾虑之上的火焰。”

(5)确实,我们在实现自己的欲望和目标时会感到一种轻松、满足、快乐的感情。但这并不证明这种感情是目标实现的原因。如果我决定跳出这个窗户,我在完成它时才会感到满足。我的欲望的实现会给我带来轻松,但轻松并不必然是行动的原因。在我大脑中的紧张和细胞中的力会释放到肌肉中去,一种快乐随之而生,但这种快乐并不就是行动的原因,我不能说正是这种快乐使我跳跃的,我的快乐依赖于我的冲动和欲望,后者却不依赖于前者。如果由于快乐跟随着行动就断定它是行动的原因,那就犯了倒果为因的错误。正像许夫定所说:“冲动的目标会激起或似乎会激起快乐,但它本身并不必须是快乐。冲动根本上是由一个观念决定的,是为了追求这个观念的内容。例如,在饥饿中,冲动是指向食物,而不是进食时的快乐。” “同情的冲动(即为人分忧和为人谋利的冲动),多少是由在想象中出现的他人状况得到改善的观念推动的,也是由他们在状况改善后所感到的快乐的观念推动的,但却没有什么可能说是由看到他们的幸福给自己所带来的快乐的观念推动的。”

8.现实的苦乐作为动机

有时候快乐主义是按照第六节讲的第二种意思来解释的,即所有的行为都是由现实的苦乐,而不是对苦乐的观念或期望推动的。行动被推动只是因为快乐或痛苦直接伴随着它的观念。用约德尔的话说就是:“影响意志的只是由记忆想象所引起的新生的感情(直接存在的感情),而不是对这种感情的观念、概念或者记忆。”

我们可以回答说:(1)严格地说,我们绝没有纯粹感情这样一种意识状态,在某一过程中,感情可能是占优势的成分,但不是唯一的成分。根据现代心理学 ,我们除了感情以外还有思想和意志。因此,我们为什么要从一个统一的意识整体中挑出一个成分,作为最重要的行为动机呢?其次,为什么单单挑出这一种呢?快乐主义心理学家把行为计划和意志处理得太简单了,他想象我们首先有某个物体或行动的观念,然后这个观念不知怎样又引起了一种快乐或痛苦的感情,最后行动就发生了。这个简单的解答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2)即使撇开这个反对,在第二种意义上说快乐是行为的唯一动机,也得假定:(a)仅仅感情能引起行动;(b)仅仅使人快乐和痛苦的感情能引起行动;(c)所有感情都必须是这两种感情中的一种。而这些说法每个都站不住脚。

我们前面已经说明了感情不是行为或意志的唯一动机,再说,苦乐也不是意识中唯一的感情,其他感情同样有权利被视为动机。我们有义务、赞同和不赞同、希望和畏惧、爱和恨、愤怒、信任、嫉妒等感情,它们都能影响行动。那么,这些感情仅仅是苦乐感情的不同表现形式吗?无疑,在不赞同、畏惧、厌恶、愤怒中含有痛苦;而在赞同、希望、热爱、信任中含有快乐,但苦乐是这些感情的全部吗?每种感情不是都有它自己特殊的一面吗?畏惧所表现的内容比一个加上了痛苦感情的未来对象的观念所含的意义要多得多,愤怒的感情除了我所拥有的观念加上痛苦的感情之外,也还有自己的意义。

但是,反对者要质问,如果某些行为不给你快乐,你会去实行它们吗?是的,我答道,我会去做。我不仅做某些不给我快乐的事情,甚至做使我痛苦的事情。我抓住一个诈骗的学生,这不会给我快乐;我把它报告给当局,这不会给我快乐;我作证反对他,这不会给我快乐;我看着他丢脸,这更不会给我快乐。我也甘愿忍受外科手术的痛苦。但是,快乐主义者要反驳说,你从你尽了你的义务或你要恢复健康的想法中得到快乐。也许是这样,但我还是受了痛苦。但作为回报带给你的快乐超过了你的痛苦啊。我不知道,计算快乐和痛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把它们互相比较,说我从一个行动中得到的快乐数量上比从另一个行动中得到的痛苦要多则更加困难,此外,即使快乐超过痛苦,也不能证明快乐就是动机。如前所述,快乐尾随行动的事实并不证明它居于行动之先。但如果说,预先存在着对快乐的 期望 呢?那好,我们前面已经讲过快乐的观念并不是唯一的动机。

赞成快乐主义的另一个论据是:快乐必然是动机,因为如果一个行为给我痛苦我就不会实行它。我们的回答是:(1)我实行许多给我痛苦的行为。我被告知说,是的,但你那是为了某些将来的快乐。这就开始了另一个问题,而那是必须证明却还未证明的论点。(2)即使这是真的,我真的不做给我痛苦的事情,也并不证明我就追求快乐,这就像如果剧院里很冷我就不会去那儿你就硬说我上剧院是为了得到温暖一样。 没有脑动脉供血我们就不能进行思维,但是我们不能像埃姆皮德克一样,从中推论脑动脉就是思维的原因,我不吃饭就不能活着,但能说吃饭是我活着的动机吗?一碟菜调味不好我就不会吃它,但我想吃的是调味品吗?我吃食物是为了其中的胡椒和盐吗?

9.痛苦作为动机

根据另一派快乐主义的意见,不是快乐或其观念,而是痛苦或不安迫使人们行动。 叔本华说,我们有某些需求和渴望,不满足这些需求我们就会总是感到痛苦。意志努力想逃脱痛苦,从而产生行动。

无疑,痛苦不安的感情常常在意识中占据优势而引起行动,牙痛迫使我去找牙医,或者我住在一个小城里因为厌烦死了而寻求换个地方。但我们能够说痛苦是行为的唯一动机吗?你吃饭、喝酒、计划、学习、爱、恨,都只是为了免除痛苦吗?我想不是。痛苦是动机之一而不是唯一动机(尽管它有时很有效)。我们的冲动和欲望在未满足时可能变得更强烈以致我们感到痛苦不安,但它们可能在这之前就得到满足。在很多情况下,不安的感情不是别的,而只是冲动的增强、倾向的加重或“内部进发的压迫感而已” 。也许它代表原动力细胞中一种不断增加的力的紧张——直到这种力增加到其爆发点 ;也许它代表由大脑控制的在身体各部位的肌肉、腱、关节的兴奋 ;或者同时代表这两者。 无论如何,说这种感觉是爆发或行动发生的原因,就像说冲动的增强是冲动的原因,欲望的强烈是欲望的原因一样荒唐。

因此,我们必须对拥护这个观点的人说:(1)如果你主张每个行为的动机都是痛苦,那么你错了,因为正如开始举的例子所证明的那样,并非所有行动都是痛苦推动的。(2)如果你所说的痛苦是表示伴随某个冲动的不安的感觉,那么你也错了,因为:(a)这种感觉对于每个行动来说并非必需的前提,(b)它不可能先于这个冲动,它只是这个 冲动的增强 而已。

10.无意识的苦乐作为动机

我们已经看到把上面讨论过的那些形式的快乐和痛苦作为行为的唯一动机是与心理学相违背的。我们的行为不单纯是由快乐、痛苦或希望快乐、害怕痛苦决定的。快乐主义者可能承认这个事实,但还是不愿放弃自己的一般命题。他可能说:确实,意志不能仅仅由意识到的快乐、痛苦或其观念推动,但是可能是由无意识的快乐、痛苦或其观念推动的,也就是说,我在许多情况下是由没有意识到的快乐、痛苦引向行动的,我的意志指向快乐,但我却没有意识到它。我追求财富、名誉、声望是为了它们要给我带来的快乐,虽然我常常没有觉察到这一点。

在我看来,这个观点的根据是相当脆弱的。我没有办法去探察人的无意识领域中正在发生什么,确实,我甚至不知道是否有这样一种无意识的心灵活动。当快乐主义者求助于它的时候,实质上是求助于形而上学,他把问题从心理学转到了哲学。正像西季维克所说的那样:“否证这个命题是困难的……因为我们一旦脱离意识的证据,就找不到任何清晰的方法来确定任一行动的结果中哪一个是它指向的目的。但是出于同样的理由,要证明这个命题无论如何也是同样困难的。”

但让我们允许无意识这个概念进入我们的讨论。快乐主义者认为人不自觉地追求快乐,他在无意中被快乐和痛苦或其观念所决定。这个臆测必须用一些方法来证明,快乐主义者能够提出证明这个观点的证据吗?他如何能够展示无意识领域中发生的事情呢?他能够说快乐就是这种盲目的努力始终不变的结果或效果,并以此为前提断言无意识的动机就是快乐吗?如果前提对,就能使这个结论对吗?而这个前提是否又对呢?我们怎么能证明快乐是所有盲目努力的必然结果或效果呢?

我确信这是不能做到的,首先,我们的冲动带来许多的结果——动作、感觉、苦乐感、冲动实现后的满意感、各种观念、别的冲动等。每个冲动的实行过程中都伴有思想、感情、意志。我们为什么要挑出其中一种成分,硬说它就是心灵无意识的选择呢?其次,快乐总是跟随着冲动吗?比如说我追求财富,别人能看到我公开的目的是金钱,而快乐主义者说真正的目的是快乐;快乐是秘密的主宰,始终不变地跟随着欲望的实现。但是真的如此吗?我工作、竞争、拼命积累钱财,但我可曾满足过呢?

快乐主义的这种观点不过是如下一系列未经证明的假定而已:

(1)有一种无意识的心灵状态;

(2)有一种无意识的快乐和痛苦或其观念;

(3)那能引向行动的无意识动机只能是快乐和痛苦;

(4)行为普遍伴有快乐和痛苦。

11.快乐主义心理学的错误

我深信现在可以很有把握地说,把快乐作为行为唯一动机的观点是与心理学相抵触的,我们的行动不仅仅是由快乐、痛苦或其观念推动的。认为我们仅由快乐推动的主张是心理学的一个错误,这个错误一般表现为下面几点:

(1)快乐主义心理学家认为感情只有苦乐两种,苦乐是感情的唯一形式。这个假设,无论如何没有证明到使大多数心理学家满意的程度。

(2)快乐主义心理学家把欲望冲动与苦乐的感情混淆起来了。如前所述,我们的意识常常提出一个行动的观念,它与一种指向它的倾向、冲动以及从内部和外部来的压力结合在一起。这个冲动使人感到快乐直到达到某一关节点,在那以后它可能变得使人痛苦。因而我们可能不恰当地强调这种意识状态使人快乐或使人痛苦的一面,并把它看作行动的永恒不变的前提。我们必须防止完全把冲动和苦乐视为同一,如前所述,冲动实际包含的意义要多些。至于这种冲动的生理原因是脑神经的活动,还是由于肌肉关节运动在大脑中引起了兴奋,或者同时由于这两者,在此并没有关系。这个事实是确实的,即从心理方面看,冲动比苦乐包含的意义要多。

(3)快乐主义心理学家也把意志的肯定与快乐、意志的否定与痛苦视为同一。他们发现在心灵做出抉择时,有一种“感情状态”出现,既然感情只有苦乐两种,那这种感情也就必然不是痛苦就是快乐。但事实上,虽然快乐与痛苦常常包含在一个意志过程里,但它们并不是其中唯一的成分,也不是最重要的成分。

(4)快乐主义心理学家也注意到,先于一个行动的认识成分总是变化着,而感情成分则保持不变,因此他们把感情看作行为的不变前提,把它们认作行为的动机。但这儿他们犯了两个错误,一是把快乐痛苦错认为是全部的感情;二是错误地推论说,因为意识的某个方面先于行动,它就必定是行为的动机或原因。

(5)快乐主义的心理学家也相信,所有的行动都伴有快乐或痛苦,因此推断说苦乐一定是行为的动机。但是像我们前面展示的那样,不能因为苦乐是行为的结果或效果,就推论它们也必然是行为的原因。

12.人类的快乐作为动机

也许我们的反对者要说,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要把自我的快乐作为目的或动机,而是把人类的快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目的或动机。

我们可以像反对快乐主义的其他论点一样反对这个论点。说所有的人都追求全人类的快乐,都把它作为行为的动机是不可能证明的。说他们都不自觉地追求全人类的幸福,在某种意义上就像说他们都不自觉地追求个人幸福一样站不住脚。

13.快乐作为所有行为的目的

我们上面达到的结论是:如果快乐是人生的目的,或至善是表示苦与乐的情感是人们行为的唯一动机的话,那么这个理论是站不住脚的。现在让我们来考察在另一种意义上解释的快乐主义 ,即快乐是所有行为的目的的说法,这就是说,所有的动物都实现着快乐,实现快乐是它们存在的目的。

第一个问题是:快乐真的是所有行为的结果吗?这里不仅要证明快乐是行为的一个结果而且是行为的必然结果,所有动物都从生活中得到比痛苦更大的欢乐。我们已经看到,亚里士多德把快乐看作正常的或自然活动的产物,而痛苦则与反常或有害的行动相联系。斯宾塞宣称:“痛苦与损害组织的行动相关联,而快乐则与有利于组织的行动相关联。”他所说的有利有害是相对于生命的延续和加强而言。 贝恩说:“快乐与痛苦的状态是与生命功能(全部或局部的)的加强或削弱相联系的。” 虽然上述说法不一,但意思都是同样的,即“快乐是带来利益的活动的表现,痛苦是带来伤害的活动的表现,这些活动的利害或是相对于个人或种的整个组织器官而言,或是相对于其中的某一部分而言”。

为了论辩的缘故,我们姑且接受这个观点。 让我们也跟着认为,快乐伴随着有利的活动,痛苦伴随着有害和危险的行动。那么,有用机能就随着快乐而产生了,有害机能则随着痛苦而产生。但是这能证明所有动物存在的目的都指向快乐吗(无论在我们说眼睛的目的就是视力的意义上,还是在上帝或某一理性本原有意把生物的快乐树立为目标的意义上)?

当我们讲到目的时,我们可能仅仅意指某种达到的结果或生命的倾向。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一个组织器官实现一个目标。眼睛是一种具有目的性的机械结构,它有一种对于动物有用的功能,它服务于一个目的(视力),达成一个结果(看见)。

那么,快乐是这种意义上的人生目的吗?快乐或幸福是人类存在的一个结果,是与其他结果一起存在的一个结果。我们怎么能说快乐和幸福是人类生存的最高目的呢?我们怎能证明所有别的因素和功能都是这个最高目的的手段呢?我们能说知觉、想象、思维、意志等都是快乐的手段,而就没有权利说快乐是它们的手段吗?我们怎能证明快乐是人生的最高目的呢?为什么要挑出心理生活的一种成分,说它的实现就是其他一切活动所倾向的目的,是动物存在的最高目的和基本内容呢?这不就像因为正常人都有一个视力器官(眼睛)就坚持说视力是身体的最高目的一样可笑吗?而我们说身体的不同器官都是一个较高目的即整个身体的生存的一个手段(尽管它们又有各自的功能性目标)不是更为合理吗?同样,我们把所有精神状态的实现而不是其中一个成分的实现作为目的不是更为合理吗?说整个身体和它的所有器官、整个心灵和它的所有功能都是快乐的手段是荒谬的。这就像说所有的身体器官都仅仅是视力的手段,视力是生活的目的一样可笑。倒过来,说视力是生存的一个手段,苦乐是自我保存的一个手段倒是更为可取。

14.苦乐作为自我保存的一个手段

我们可以说痛苦是一个警告,快乐是一个诱导。当动物感到痛苦时它就做出防卫或逃避的动作。正像包尔生所说,快乐和痛苦可以视为原始形式的善恶知识。当危险的事物迫近,生命最受威胁的时候,痛苦也最容易产生。我们发现,当直接接触的时候,对于痛苦比间接接触时(如听、看)敏感性更大。

看来,随着有机的生命形式由低向高进化(从动物到人,从较低的组织器官到较高的组织器官),快乐和痛苦也渐渐退入背景中。在最低级的动物中,非要有个东西触到它,它才能感觉到并采取行动。触觉加上苦乐感可以帮助动物保存自己,慢慢地,器官的发展使动物变得能够无须直接接触就可察觉有用和有害的事物。依靠味觉、嗅觉、听觉、视觉,动物实际上能够越来越远地察觉物体。这些能感觉到的物体越远,它们所引起的痛苦和快乐也就越少。

我看,对这些事实最好的解释是:快乐和痛苦的感情是自我保存的手段。

我们通过考察记忆功能也可以达到同样的结论。即使这是真的——开始每种感觉都被感觉为快乐和痛苦以告诉动物它碰到什么性质的事物,并使它采取相应的行动,我们也还是知道具有保留自己经验之能力的动物可以无须苦乐推动就学会了怎样行动。动物触到或看到一个物体,可以使它回想起以前经验过的快乐或痛苦,在没有任何表面的激动的快乐或痛苦的情况下,就正确地采取行动。动物可以辨别对它好或不好的东西,而完全无须感受苦乐,因为每个感觉都会和观念或过去感情的复制相联系,这些观念能够唤起它以前做过的行动而使动物保存自己。感觉可以直接和适当的行动达成联系而无须任何别的成分加入。鸡一看见鹰,意识中就会产生某种行动的倾向,这种联系看来是在种的历史上形成的,是种的经验的结果。骡子一看见自己曾经落入过的深沟,就停步不前,因为在它心里,深沟的景象跟它以前的经验联系起来了,这种联系则是个体经验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中,危险物的出现也许都会引起它们的一种嫌恶感,随后而来的就是某一动作,或者一个习惯的动作。

这种情况对于人来说,还要增加一个抽象推理的过程。我们从一个正在考虑的具体事物抽出某些特征,把它们与某些一般概念联系起来。 我们从某个人的症状可以推断出他患有什么病,并制订出专门的治疗方案;将军可以发现敌人战线上的弱点,采取使敌人失败的行动。

看来,在低级动物中,快乐和痛苦是作为信号服务于自我保存的行动,后来这种成分逐渐退到幕后,别的信号则突出起来。知觉和观念可以和苦乐的观念、并进而和相应的行动观念联系起来,也可以直接和行动联系起来,例如:本能、习惯和观念的行动等。

在此我们再复述一遍前面讲过的观点:快乐和痛苦的感情常常成为促进或损害生命的信号,表示它有时是这种感情的观念(即对它们的期望),有时则是别的观念。因而可以说快乐和痛苦是指导意志的手段,它们帮助意志保存,而且推进个人和种的生存。如果有时没有苦乐的帮助照样达到了这种结果,那就是别的手段起了作用。快乐不是意志指向的目标,而是一种手段。说意志不自觉地致力于生命的保存和发展,快乐和痛苦是其手段,比说快乐是目的、生命是手段更合道理。部分总是整体的手段,而整体却不会是某一部分的手段。

15.苦乐的生理基础

现在让我们来考虑苦乐的生理基础。当我适度地行使一个器官时,产生一种快乐的感情,当我过度地行使一个器官时,则引起一种不快的感情。强光会引起痛苦,高而尖厉的声音也是一样,人们常常说一种很弱的感觉会伴有不快感,可这只是在我们企图注意它的时候,这痛苦是我们自己造出来的。我们可以设想,当一个器官活动或受刺激时,那生物流在其间进出,拥有神经组织和细胞的皮层中心被破坏了,细胞中的力被消耗,同时又得到输送营养的血液的立即补充。如果所消耗的力能很快地恢复以保证供应,将使我们产生一种快乐的感情,但如果恢复得不够快,我们就感到痛苦。当神经系统活动的时候,血液被输送到各个正在活动的部分以恢复耗去的力,动脉膨胀起来,脉搏和呼吸也加快了,这也带来一种愉快的感情。可是,如果活动部分耗去的力太多,血液输送的营养又供不应求,失去的力得不到补充,则会引起痛苦。细胞的破坏影响到动脉的运动,对动脉的要求越高,它们能做的却越少,动脉变得越来越紧张。所以,太强烈的肉体痛苦可以引起昏厥,类似那种“使人昏死过去的严刑拷打”。

那么,如果用生理学的语言说快乐是目的,就意味着整个身体同它所有的复杂器官都只是保持神经力平衡状态的一种手段。 这显然是荒谬的。最合理的莫过于把快乐的相应生理条件作为系统功能正常的一个信号,而把整个系统的完整和健康看作神经和每一别的系统正常功能所要实现的目的。

16.形而上学的快乐主义

要证明快乐是上帝或自然的最高目的就更为困难了。我们同样要碰到以前在形而上学目的的论证中碰到的那些复杂问题。 我们必须证明:(1)真正有一个目的被实现着;(2)这个目的就是快乐(我们还一直没走到这么远);(3)上帝或自然的某一理性本原欲望这个目的;(4)所有别的事物都是实现这个目的的一定手段。我们还必须展示上帝创造世界万物正是为了使他创造的东西得到快乐和幸福。可是这些我们能做到吗?无数的生物在生存竞争中灭亡了,很多被淘汰了,而只有少数幸存下来,它们是那些能适应环境的要求,使自己的性质符合于周围条件的生物。

假定上帝的目的是指向快乐,也就是说世界上的所有事物(从复杂结构的动物到其余存在的一切)都是为了使生物可以得到快乐而创造的。一个人可能不禁要问:为什么那些迫切想达到这个结果的努力都白费了呢?真是一将功成万骨枯啊!人世间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苦难呢?也许,只有那种软体动物才会比人少发些牢骚。

17.快乐作为道德目的

但是可能有人要说,虽然快乐幸福不是人自觉或不自觉指向的目的,但它是人应当指向的目的,可是,为什么人应当以快乐为目的呢?说一个人应当做某件事无非有两种意思:(1)如果一个人希望实现某个目的,他应当使用某种手段;(2)或者,一个人 绝对 必须做某件事。如果我说人应该以快乐为目的,那么根据第一种意思,我们实际上就使快乐成为某一别的目的的手段。如果取第二种意义的解释,即说人是无条件地必定要寻求他自己的幸福,这种寻求是他的义务(或许道德义务),那这只是做出了一个不可能证明的独断,它不会被每个人无条件地接受。一个人 应当 追求什么最高目的不是一个推理证明的问题,而是一个感情的问题。难道所有的人都 感到他们应当 不顾其他事物而只寻求快乐吗?难道他们即使寻求别的事物也只是因为快乐的缘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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