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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方仲集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原论

作者:梁方仲 分类:类书文集 更新时间:2025-01-13 09:41:51 来源:本站原创

一 古代社会关于计算人口、土地和编造户籍、地籍的历史发展

根据原始社会史和考古学的研究,人类社会对事物数量的计算知识及计算方法的发展程度是极不平衡的:一方面,有些落后的部落,直到今天,从事计数时,只能到三或五为止。三、五以上的数目,就都说“多”来表达意思。另一方面,有些进步较早的部落,远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及新石器时代,就已经会用刻痕,或算筹、绳结等方法来表示数目了。但这些原始的方法用于记录较巨大的数量实在太过麻烦;所以,进一步的方法就是用简单符号或图解方式来记录数字。像这一类的遗物在两河流域和埃及的远古文化遗址中都有发现。例如在苏美尔、阿卡德两地(即后来的巴比伦利亚)发现的泥板,其上面所载的符号,经过考古学家的鉴定,知是在公元前三千年之前由祭司团体记录下来的关于某庙宇的收、支的账目。这种具有账单性质的泥板,比现存最古的文字的例证还要古老一些。由此似可证明,在文字发明过程之中数目字是最先出现的。又如埃及在早期王国(前三千年左右)第一王朝开始的时候,计算者已经使用巨大的数目字了,当时埃及语言和文字中已有特别的名词和符号来表示一万、十万和百万等数字了。远古埃及文字和算术很早得到发展和达到较高的水平,是与测量尼罗河水位并逐年作出记录有密切关系的。

至于记数方法,自古巴比伦人一向用来表示数字“位值”的制度,是很笨拙的;直到公元前一千年后,他们创用了“零”这个符号,才算是把这困难解决。

可见对大量的数目进行计算和记录必须有一定的技术条件作基础,但这一技术水平是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的。人类的知识依赖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取决于社会的需要,这一规律可以通过人口调查的具体历史来阐明。据我不成熟的浅见,人口调查的起源,最初只是计算人数,其后才计算户数。计算土地只不过为了计算财产,所以土地调查的出现又在户口调查之后。试论证如下:

这是一件人所常知的事实:从古以来便有些没有定居的游牧部落,他们只有口数的计算,却没有户数和土地的调查。一般地说,在原始社会部落联盟时,已有召集各部落全体或部分壮丁出征的事情发生了。但在父权制尚未建立、个体家庭尚未成为社会上的经济单位以前——亦即原始氏族公社尚未为农村公社所代替以前,以“户”来作计算单位的事情自然是无从发生的。同样的理由,在土地还是“予取予求”的状态下,谁也没有需要对它的数量进行调查计算;只有农村公社土地共有制已为土地私有制所排斥和代替的时候,这个需要才会逐渐加强起来。

现存的古埃及的帕勒摩石碑,也可提供证明。根据碑上的各条铭文,埃及在早期王国第一王朝时,已有“[清查]西、北、东各州的所有人民”等字样的记载。在第二王朝的记事中,又有大致是每隔两年进行一次的人口“清查”共计有十多条以后,才出现了标明是“第七次”和“第八次”的“清查黄金和土地”等字样的记载共两条。又据李维《罗马史》所载,塞维阿·塔力阿(rex Servius Tullius,前578—前534)在王政时期的末年,亦即晚期氏族制(或用恩格斯的说法,“军事民主制”)的末年,对罗马公社氏族制度进行了军事、政治各方面的改革,创立了“国势调查”(Census,详下)制度:规定了“关于平时及战时职责的履行,始以个人财富的数量为标准,才不如以前一样,以各个人为标准了。” 应当略作补充说明,罗马的人口调查和登记,最初只以享有充分政治权利的“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的人数为限;可是到了晚期氏族制的末年,自从国势调查制度建立以后,就把全体自由居民(贵族和平民)根据财产的数量分为五类或五级,以决定他们应承担的兵役和租税的义务。财产资格起初是用土地来计算,至公元前312年始用阿斯(钱币名)计算 。这再一次说明了土地调查的出现是在人口调查之后。理由也很明显,因为统治阶级从土地取得财富,必须通过对劳动力的剥削才能实现。所以奴役制的历史比地租还要古老——最早的地租就是采取劳役地租的形态而出现的。《大学》说得好:“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正把此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发生次序摆明白了。

自从原始社会崩溃后,私有制一天一天巩固起来。在奴隶制社会里,土地渐成为私有财产中最主要的一种;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土地的多寡往往是占有者的社会身份、等级的重要标志,从而土地占有情况便构成了户口调查和户口登记中一个不可分离的项目。在这一段很长的时期里,土地登记要,只是依附于户口登记而存在的。

随着社会生产向前发展,统治阶级对地力的榨取程度,正如对劳动力的剥削一样,也不断提高。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人口怎样登记要看他们跟土地的关系来决定:根据公元前154年罗马的人口调查,适合入军团服务的壮丁数,也就是拥有地产的罗马籍公民,约为324000名;但到了公元前136年的人口调查,便只有318000名左右。因为军队的补充有财产资格的限制,丧失了土地的公民就不在成员名额之内了。其二,把一些人口当作土地的附属品而登记下来。本来罗马的人口登记是不包括不自由人和半自由人的。但到了4世纪,即晚期帝国时,封建主义的萌芽已经出现了。当时地主承担的赋税和徭役是按照他所占有的土地大小和属于这块土地的居民人数来提供的。由于有些人企图减轻赋役负担,常有收买大批劳动者和少量土地的情形发生。所以,法令规定了附着于土地的隶农和农业奴隶都必须按照土地登记来登记,一般都附记于人口调查纲目中某块土地之下。如果地主只出卖隶农和农业奴隶而不连同土地出卖,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南宋末至元代,在江南地区亦有“随田佃户”的情形存在。

另外,以土地登记为主的专门册籍已经设立起来。据史书记载,托勒密王朝的埃及,在公元前3世纪大力发展国营经济的时期,为了巩固国库的收入,对王室土地和其他各类土地及其产品都进行过严密的计算。每年举办大规模土地登记,在登记中备载:土地状况、地段面积、地段肥瘠程度、所有主的变更、收益、作物性质等。又如流传下来的发雍绿洲的土地清单和其他文件,对于公元前2世纪末年埃及国有土地经济的衰落,失收土地面积之增加,耕作地段的地租之平均减少等事项都有详细的说明。但我们应分别清楚,不可把上述“每年举办”的土地登记认作就是那份经过丈量或测量后编造出来的地籍。后者是基本文件,不只有文字说明,且以地图为主,工费非常浩大,一经编成以后,便可以应用至百数十年;至于每年的变动情况只要在那本册籍上登记下来便够了。把两者严格地区分开来,对我们在后面的讨论是有帮助的。

二 我国历代户籍、地籍和赋税册的编制和演变过程

上一节根据古代世界史试作的关于户口、土地调查的起源和发展过程的一般推论,证以中国历史情况,也大致相符。

拙作《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所收的资料,始自西汉,迄于清末。西汉以前不在该书范围之内,需要多作补充:

1.汉以前的情况

据《禹贡》所载,我国早在公元前两千余年——夏禹时,已有“九州”各地的土地调查。虽然没有土地面积的数字可稽,但关于各地的土壤性质及其贡、赋之等则,以至各地物产的分布,皆有相当详细的记载。至西晋皇甫谧《帝王世纪》等书,始载有夏禹时全国人口、垦地和不垦地的具体数字和商汤、殷纣时的估计概数;下逮周成王时及平王东迁以后全国受田人口数等亦各有记载。又如《礼记·王制》篇对周代田制及全国提封田地里亩之数皆有记录。而《周礼》所记周代户籍、地籍及赋役册诸制度,见于《天官冢宰》大宰、小宰、宰夫、外府、司会、司书、职内、职岁、职币,《地官司徒》大司徒、小司徒、乡师、乡大夫、族师、载师、闾师、县师、均人、媒氏、遂人、遂师、遂大夫、里宰、土均、土训、卝人、廪人,《夏官司马》大司马、司险、司士、职方氏,《秋官司寇》小司寇、司民,诸职掌中的,尤极严整缜密之至。然以上诸书所记,多未可遽即相信。只有《周礼》一书,其中所记的尚有一部分是春秋战国以后实际情况,如下面将要谈到的上计制度便是,故应分别看待。

关于商代的人口计算,殷墟卜辞中尚有不少资料可供参证。惜过于零星片段,不适于作统计之用。今试分为用兵、用人牲等,几点来谈:按殷代师旅的基层单位,以一百人为一队。卜辞中“登人”,殆即临时征集兵员之义。登人少则一千,多则五千,三千人是最常见的,一万以上则少见:仅武丁时代(约前1238—前1180)卜辞中,载有“登帚好三千,登旅一万乎伐羌”,一次征兵竟达一万三千人之众。又据近人考证,武丁二十九年秋,商人与土方、 方同时作战,三十八天之内,登人之命七下,总数亦达二万三千人。关于战时俘获人数,有“一千五百七十”的记载。商代祭祀用牲时,是人畜并用的,据胡厚宣先生二十年前的初步计算,记有“伐祭”人数的卜辞,共有五十一次。每次最少用一人,最多百人。复据近人研究的结果,杀羌以祭的人数:最高者为三百人,其次常见者为一百人,百人以内的次数最多。此外,也有“伐二千六百五十六人”和“ 千牛千人”卜辞各一片。这些用来作牺牲的人,似为奴隶的身份。又有“辛丑贞…人三千耤”一片,所记乃藉田的人数。记有“田”字的卜辞虽不少,但多指田猎而言;至若关于田地数量的记载,则尚未发见。殷代青铜彝器存世者不少,其铭文亦毫无赐田地的记载。

至西周青铜彝器铭文中,始有土田的数字可稽。当时周王(或高级贵族)每以臣仆及土田等物赏赠其下属。赏田的数量是以“田”为单位来计算。如《卯簋》《不 簋》诸器所记,每次最多不过十田。唯《 簋》(大约是夷王时器)云:“易(锡)于 五十田,于早五十田”,合计为百田,这是赏田的最高纪录。此外,田土亦可作抵押或赔偿之用,然为数无多,故不征引。按《 鼎》铭文,有“二田”“五田”和“七田”之分,至于每一田的大小标准如何则尚无法考定。然据本铭考察,知七田每年所产远在禾三十秭以下——按每秭为半 ,当二百秉。《说文》:“秉者,把也。谓刈禾盈一把也”。则七田的收成尚不及六千把,可知一田的面积并不甚大。此外,又有赐“里”,赐“邑”的记事:《召卣》(康王或孝王时器)云:“王……赏毕土方五十里”,按“里”,本为田土二字之合文。康王时所作之《 簋》是1954年6月在江苏丹徒县龙泉乡烟燉山出土的,其铭文颇有残缺,然尚可见所赐山川、田、邑、王人及郑七白所率领人及庶人等的概数是相当巨大的。 [1] 东周时鲍 所作的《 镈》(旧名《齐子仲姜镈》)记云:“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 之民人都鄙。”盖言里、邑,则土地与人民并举;至于一里、一邑之人家若干,土地若干,且里、邑之关系如何,则众说纷纭,难以具论了。《左传》中关于春秋诸国赏赠、易换和争夺田邑之记载甚多,有可与金交互证者,此不具论。

西周金文中所记赐人民、臣仆、奴隶之数,除以“人”“夫”计算之外,同时也有以“家”来计算的,这是卜辞中所未见的,亦可以证明计算户数乃后起之事。如《令鼎》《耳尊》《 簋》所记,皆为“臣十家”;唯《令簋》兼贝、鬲言之,记云:“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不 簋》兼记田数云:“臣五家,田十田”。《麦尊》(又名《井侯尊》)记,“锡…臣二百家”。春秋时《齐侯镈》云,“余锡汝……县三百……造国徒四千为汝敌寮,……余锡汝车马戎兵,厘仆三百又五十家”,则为家数的最高纪录。《大盂鼎》所记:“锡女邦司四白,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人鬲千又五十夫”,按“白”也是计算人数的一种单位名称,故上文所记合共为一千七百二十六人,这是关于赐人数的最高纪录。俘馘(把战俘左耳割去)人数的最高纪录,见于康王时器《小盂鼎》铭文所记的,前后两次共计为一万七千八百八十二人。

古代人口记录出现于土地记录之先,这一点已通过卜辞和周金文辞的比较研究而获得了证实。从史书上较可信的资料来看,也是如此。

据《国语·周语上》记,周宣王三十九年(前787),“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大]料民[数]于太原,”知西周末年举办过规模相当大的人口调查。

据《春秋》及《左传》所记,春秋中年以后,鲁、楚、郑三国先后进行了田赋和土地的清查,此中以楚国的规模为最大,其记载亦较具体。《春秋》书鲁国于一百一十余年间对田赋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云:宣公十五年(前594),“初税亩”;成公元年(前590),“作丘甲”;哀公十二年(前483),“用田赋”。不管赋法怎样变来变去,如没有亩法作根据是不可能的。所以,当时的田地面积必是经过了一番调查,这是不言自喻的了。

《左传》记郑国于鲁昭公四年,“作丘赋”,这是与鲁成公所行的“丘甲”性质基本相同的措施。据旧日经解家的说法,一致认为十六井为一丘,应出戎马一匹,牛一头;唯每丘应出甲士及步卒各若干人,则无一致的定论。

《左传》鲁襄公二十五年(前548),记楚国对土地整理和赋籍编制的办法较详,原文云:“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臬,井衍沃,量入修赋。赋马、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楯之数,既成”。这是说当时根据土地的性质、形势、位置、用途等划分为各种各类,然后拟订每一种土地所应供应的兵卒、车马和甲盾的数量,故曰:“量入修赋”;把调查的结果作为系统的记录,并制为册籍,故曰:“书……既成。”这一份册子,具有把兵籍、赋籍与地籍合而为一的功用。

对上引《国语》《春秋》《左传》诸条的解释,古今学者无不把它结合着井田制之破坏来谈。但对井田制的理解,今天并无一致的意见:有人认为是农村公社土地共有制,有人认为是奴隶社会时期的土地国有制(亦即为贵族奴隶主的俸田制),也有人认为是封建领主土地占有制或所有制。至于个人对土地的支配和处置的权利,又有享有、占有、所有和使用权种种区别。我对这些问题毫无发言权,但以为诚如诸书所载,则事情之发生先后次序实堪注意:尽管周宣王在即位之初,便已“不籍千亩”,然经过三十多年后,他对于军赋的整顿,还只从清查人口下手;到了春秋诸国才实行清查地亩。春秋时,军赋的征发,除依旧计算人数外,又计算田地的面积,这就反映了土地占有的不平均状态早已存在。

另外,户籍制度在春秋战国时又得到了很大发展,具体表现为两方面:首先是,“书社制度”在许多国内已经普遍起来;其次,在上述基础之上,“上计制度”在“战国七雄”中的大半数都付之严格执行了。

本来“社”这个组织,在商、周时便已存在。但至春秋时,鲁、齐、卫、吴、越诸国先后采用了以二十五家为一社的“书社制度”。因为“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指户籍,以木版为之;图指地图,所以称为“书社”。当时各国往往以书社赠让他国,或赏赐臣下。赠、赐的方式,是将人民与土地一起转移给对方。数目,由十余至七百不等,有时至千社之多。“社”字有时又与“邑”字通用。社是乡村基层组织,“书社”就是它的户籍制度。

战国时,韩、赵、魏、秦都推行了“上计制度”:郡、县长官必须于每年年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民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写在木券之上,送呈国君。国君把木券剖为两份,右券由自己收执,左券发还给地方。俟下年度终了时,国君便操右券从事考核官吏之任务完成与否,然后定其升降、赏罚。上计的预算数字,不消说是根据本地历年的实际经验作出来的,也就是说必须先有长期的记录来作根据。但计簿只需开列本地各项目的总数便够,不必像那份存留于本地的户籍原册备开各户的细数。“上计制度”之重要性,在于使中央掌握全国各地的每年收入概况。至秦汉时,更加严格执行。然汉宣帝黄龙元年(前49)诏文中已有“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御史察计簿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等语谴责。地方与中央在财政上的矛盾是贯穿于我国历代王朝的。其后,唐代郡县每年一造的计账,五代、后晋时诸州一季一奏的账籍,宋代诸州县每年一上的账目奏状,以至明、清时各省每年进呈的奏销册,皆属于“上计”这个系统。唐、宋以后,中央政府或私人就在这个基础之上编纂了各朝财政说明书,如唐代《元和国计簿》《太和国计》,北宋《景德会计录》《庆历会计录》《皇祐会计录》《治平会计录》《元祐会计录》,南宋《庆元会计录》《端平会计录》,明代《万历会计录》,皆为官修之书;唯清代《光绪会计表》《光绪会计录》,为私家纂述。最后三书今尚存,其有关资料,皆已收入本书;若其他诸书,则早已丧佚了。我国历代正史及官书等所载的各朝户口、田地、田赋的数字,大半就是从这一系统转录过来的。《旧唐书》《唐会要》等书所录唐代历年户口数,辄标记其为“户部计账”之数,这真是再清楚不过的了。

战国中年以前,秦国在政治、经济制度方面一向比东方诸国落后。秦国“户籍相伍”的制度,在献公十年才建立起来。至孝公六年后,商鞅第一次变法时,又把原来的户籍编制军事化起来,即所谓“什伍连坐法”:民五家为保,十家为连。一家有罪,如不举发,则十家连坐。五进法之采进不能不认为接受了东方各国“书社制度”的影响。其后,“上计制度”在秦国也建立起来了。始皇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二十六年既完成了统一的事业,乃更名民曰“黔首”。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陈报亩数。经过了这一系列的调查清理以后,秦一统帝国的户籍和地籍便得以完成。《史记》载,公元前206年,刘邦入咸阳,萧何先收取秦的户籍地图,“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这该是可信的话。

战国及秦代的人口记录早已丧佚不存。但根据当时战争伤亡人数和大工役动员人数等来推测,犹可见其梗概。《帝王世纪》据《战国策》所记苏秦、张仪等游说之词,谓战国时:“秦及山东六国戎卒,尚存五百余万。推〔计〕民口数,尚当千余万。及秦兼诸侯……其所杀伤,三分居二。犹以余力……北筑长城四十余万,南戍五岭五十余万,阿房、骊山七十余万”,盖谓七国相争,至秦统一时,士卒死伤者至少在三百四十万以上;及统一后,长城、五岭、骊山诸大工役,合计又用一百六十余万人。近人又据《史记·秦本纪》,及世家、列传中所记,计算出来:秦国自献公二十一年至始皇十三年,七十年对外战事中,斩敌兵首级共计一百七十余万。因此,他又作出结论,认为战国末年各国战争的目的始以杀戮为主,其前(由西周起,至战国末年之前),则以俘虏为主——而由俘虏至杀戮这一转变,就是由西周以来的“初期封建社会”逐渐过渡到战国末年的“正式封建社会”的证据之一。姑勿论它有无理论根据,但仍不失为有启发性的论点,当然也值得商榷。 因为上首功是秦国兵制中一个彰著的特点。当时诸国用兵,不尽以杀戮为主要目的,甚至有时秦国也不一定如此,如公元前314年,“秦人伐魏,取曲沃而归其人”,就只取土地,不杀敌人。又若公元前276年,楚顷襄王收淮、汝东地兵,约十余万,就更不用谈了。

但是,作为战国时代的时代特征之一是人口有了空前之增加,这点是肯定的事实。随之而出现的是,城市人口的激增。据《战国策》所载:齐国都临淄有七万户,每户估计不下三男子,可出兵二十一万。韩国宜阳县“城方八里,材士(弓弩手)十万。”到战国末,“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这些话可能有点浮夸,但未尝不是一部分实际情况的反映。另外,当时的土地分类法,往往用距离市郊之远近来作标准。土地的名目比以前大有增添,土地买卖也频繁起来,占有形态也较为复杂。以上各点,不但在史籍上斑斑可考,即在托为先秦诸子的著述中亦有明显的反映:如《管子》中,《立政》《乘马》《小匡》《问》《禁藏》《入国》《度地》《地员》《巨乘马》《海王》《国蓄》《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地数》《揆度》《轻重》诸篇,应与《国语·齐语》,《晏子春秋》内篇《杂上》,《司马法》合看;及《吕氏春秋》中《上农》《任地》《辩土》《审时》诸篇,不但对于户、地、税册的编制方法记载得相当具体,甚至对于保管方法也有论及。关于人口、土地和赋税政策和行政方面的主张,各学派也是旗帜分明的,如《墨子》的《辞过》《非攻下》《节用上》《节用下》《耕柱》诸篇;《孟子》的《梁惠王上》《滕文公上》《离娄上》《万章下》《告子下》《尽心下》诸篇;《荀子》的《王制》《富国》诸篇;《商君书》的《去疆》《算地》《徕民》诸篇;《韩非子》的《亡征》《五蠹》诸篇。尽管程度各有不同,但鼓吹人口增加和田地垦辟却是大致相同的意见,像后世“人口过剩”或“人口压力”的观点是根本不存在的。

最后,还有两点值得强调地指出来:其一,曾经支配过中国旧社会两千多年以士为首的“士、农、工、商”四民等级这一体系,可以说从战国时起便建立起来了。尽管后代的名称和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但大体上可以纳入这个体系以内。自战国后,历代的官吏,主要是从“士”这个阶层提拔出来。士虽列为四民之一,但属于统治、领导阶级,故不但与普通民户有所不同,亦与皇亲、贵戚之通过血缘关系而取得政治地位的有分别。但在享受优免赋役的特殊待遇上,他们和官吏或贵族的利益是一致的,虽则还是有点差别。两晋至唐初,是门阀士族的鼎盛时期;六朝时,士人只凭氏牒家谱,著名于“黄籍”之中,便可免除赋役负担,且得荫庇他人为属户(亦名荫户),以免课役。唐初以后,门阀士族的政治势力渐衰。以后历代官吏,由科举出身者渐众。所以,唐代的不课户,宋、元时的形势户、官宦户,明、清的绅户等,多数是出身于科举之士这个阶层。元代是儒士最受轻视的朝代,但儒户仍得享受蠲免科差的优遇。士多半属于地主阶级,但一般地主多数还够不上士的资格。

自战国后,历代户籍中所登记的民户,基本上是农民阶层:他们或为有小块土地、仅足维持生活的小自耕农,或为自有土地不足、需要佃耕一部分田地的贫农,皆须提供赋役。此外,还有“贫无立锥之地”的完全的佃户,又有“身外更无长物”的雇农,皆只向地主提供地租(或劳动力),但不须向政府缴纳田赋。他们一般是以“附户”或“客户”等名称而附记于有田地的“主户”之后,不与“编户齐民”并列。他们的情况,只有本乡村的里、甲、保长才真正知晓,一般是不呈报上级机关的(只有宋代的“客户”是例外,有种种原因,今不能详)。另外,则为人数很少但占地极多的地主阶级,其中有一小部分还参加农业劳动,但大多数是完全脱离生产的坐食阶级。他们也有兼营工商业的。至于合地主、官僚、工商业者为一人的事例,在历史上更是屡见不鲜。

战国后,除了原有的官工、官商以外,私营的工商业者也出现了。工商业之发展和城市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历代政府为了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性起见,对于官工、官商,都规定了一定的名额,以保证官营事业得到充分的人力供应,对于私工、私商则加以种种取缔,如汉代“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税租以困辱之”。商贾之隶名“市籍”者,其本人及家属皆不得占有田地。且不准做官。但实际上是:“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后世的情况,亦大半类此。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兵的身份的变化:战国以前,受教育和服兵役都是贵族特有的权利,平民(通称“庶人”)是没有份儿的。贵族是世袭的,其中属于最低阶层的为“士”。战国以后,士之世袭身份和财产已逐渐丧失,随而有新兴的武士和文学、游说之士等区分出现,又由于车战渐趋没落,骑甲士的作用亦大为降低,随之而起的是步兵——于是兵役遂成为全体合格壮丁(不管是贵族或平民)所应尽的义务,征兵制度就这样在各国陆续实行了。自此以后,“军赋”和“田赋”才成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征课对象是人,后者的征课对象是物。在这之前,当只有贵族才有权占有土地的时候,军赋和田赋的性质本来是很难区别开来的。

战国末年,各国战争规模日益扩大,于是征兵以外,又有雇佣兵出现——一般是用招募丧失了土地的农民和破了产的小工、商业者的方式,有时或用吸收他国的流民和逃兵的方法来组成的。其发展所致,又影响到征兵的社会身份的降低。

在征兵制度底下,一切壮丁皆须于一定期限内分别履行各种兵役的义务。在西汉征兵法令严明的时候,“虽丞相〔之〕子亦在戍边之调”。有人把这个制度称作“全国皆兵”,固然是可以的;或名之曰“兵农合一”,亦未尝不可。在当时并没有特设的“兵户”。

自东汉末年后,情形便有不同:三国时有所调“士家”制度,当时政府新设一种兵籍,亦曰士籍。隶于士籍者,称为士家,又有士伍、军伍、营伍等名。士家终身为兵,世代为兵,不得改业,非有特殊功勋者,不得免除兵籍,婚嫁只限于同类。他们与民户判然划分,而被列入于低贱的社会阶级之中。蜀、吴亡国时所上的户口数字都是兵、民分列的,当由于此故。其后,明代的卫所军,一般是由民户中签取得来,其社会地位自亦较胜于三国时之士家;但既编入军籍以后,便世代皆为兵士,不许复改为民,这点却是与士家制相同的。且统率卫所军的卫指挥使司,其长官如指挥同知,指挥佥事等以下至百户,多为世袭。可见“世兵”之外,复有“世官”。虽同属军籍,然地位之高下悬殊,智为前世“注定”的了!士家和卫军对于自己所耕的屯田,一般是没有所有权的。清代的绿营,亦为世兵制。一人在伍,全家皆编入兵籍。兵有定额。父在,子为余丁;父死,由子替补,世代相承,均与明之卫所军制同。

另外,东汉末年后,由于国内外各族有了大融合,于是形成了一个战斗总体,如三国时,魏、蜀、吴各用羌兵、胡兵,不过就是东汉以来兵制上的延续,当时吴、蜀两国又常发山越及越嶲夷人为兵,也收到了补充兵源的作用。至如北魏的镇军,西魏、北周时的府兵,辽、金两代的乣军,金代的猛安、谋克,元代的蒙古军及怯薛(宿卫军),以至清代的八旗,皆以统治者本族人为主力,对被征服者进行镇压监视。兵、民异籍以后,各有管领之机构,互不相干涉,如《北史》卷六十《论西魏府兵制》云,诸军“分团统领,……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可知兵籍由各团掌握,与管领民户的郡守无关。这种各自为政的户籍制度,使得全国统一规划无从实现,同时也破坏了户籍的完整性。至元代,“以兵籍系军机重务,汉人不得阅其数。虽〔蒙古〕枢密近臣,职专军旅者,惟长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国百年,而内外兵数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其目的无非是蒙蔽人民,以便于武力统治。

由上可知,《管子·小匡》所言:“士之子常为士,农之子常为农,工之子常为工,商之子常为商”,这一主张,可以说在我国全部封建史中已取得了基本胜利。

2.汉以后的情况

除鸦片战争后七十年间外,其前一千八百余年皆属于我国封建社会阶段。本节所讨论的,实以这一阶段为中心。与此有关的问题,在前一节已谈得不少,请读者参看。这里仅作最概括的说明如下:

首先应该指出,历代封建王朝编户籍和地籍的直接目的是征兵、征税。但在户籍方面,又具有稳定封建社会的永恒秩序的用意;在地籍方面,则又有保障地主阶级的地产权的作用。总之,不外为封建统治政权服务。由于社会各个阶级所受的影响很不相同,所以他们的一般反应也不一样。只有一点在表面上是相同的,那就是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可以减轻对兵役和田赋的负担;可是他们经常采取的对抗方式却是随着他们所隶属的阶级成分而有差异。地主对于土地清查所采取的态度,只在保障自己的私有财产权这一点上,可以拥护政府;但清查和造册的费用,又当别议;至如当兵纳税,那就最好由别人负担。这一阶级经常使用的手段,是买通造册官吏:在“户则”方面,以高作下;在地产方面,则以有为无,以多报少。千方百计,无非是要隐瞒真实情况。一般农民,既无财力来贿赂胥吏,又受到地主阶级虚报的拖累,欲求从实登记,亦不可得。所以逃亡、抛荒是他们经常采取的对抗方式,最高阶段就是武装起义。匠籍、商籍,对于工商业者的中下层来说,只是一种束缚,所以“放还为民”是他们争取的目标。到了无法支持时,也只能出之逃亡或参加起义了。至于工、商中的上层,通过不等价交换和高利贷,逼得农民和小工商者相率破产,又加强了逃亡和抛荒的严重情况。历史上所载的人口记录,往往有相隔不多年便突然大量减少的。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多半是由于逃亡失记,并不真正是实际人口的减少。

其次,应当明确的是:在初期阶段,古人对于人口、土地和赋税的记录是统统登记在一个本子内的,当时还没有户口册、土地册和税册的区别。三者就是同一件东西。三者之分立,乃是较晚的事情。由于时代的不同,而内容亦异,至于三者的相互关系及其相对位置之转移,都值得我们研究。

从现有的材料看来,汉代的人口调查皆为口数和户数并列。当时,口赋(“算钱”)是国家的主要收入,户赋则指定为列侯、封君的收入。及曹魏至唐,政府收入始以户调为主,所以户数的调查成为政府最关心的事,口数反居于次要的地位。北魏及唐,口数的记录多缺,可为明证。以户作为课税的单位,一方面固然由于口数难以清查,另一方面是假定在均田制下各户负担租税能力基本相当。东汉以后,豪宗大族势力强大,部曲、私属制度盛行。所以可以看到永嘉南渡时,中原人民多数是随同宗族,举室东迁。同时,入居北方的诸族,还需要一段时期才能适合新的环境。如鲜卑“后魏初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至太和十年(486)才把原来的部落宗主制扬弃了,改用汉法,仿《周官》遗意,设立三长: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说明能够清查户数已很不容易了。

总之,自汉迄唐,八九百年间,政府最着重的是户籍的编制。户籍是当时的基本册籍。关于土地的情况,只是作为附带项目而登记于户籍册中。当时的户籍实具有地籍和税册的作用。偶然也有单独编制的单行地籍或税册,但仅为附属文件或补充文件的性质,并不居于主要地位。

自唐代中叶以后,作为户调制物质基础的均田制已渐趋废止。尤其是宋代后,私有土地日益发达,土地分配日益不均,因而土地这个因素对于编排户等高下的作用愈形重要,即如宋代主户、客户的划分,就主要根据各户占有土地的多寡、有无来决定。于是,各种单行的地籍,如方账、庄账、鱼鳞图、砧基簿、流水簿、兜簿等便相继设立起来了。同时,由于原有的户籍多半失实,所以又纷纷增设各种新型的户籍,如户帖、甲帖、结甲册、丁口簿、类姓簿、户产册、鼠尾册等。这时,地籍已逐渐取得了和户籍平行的地位。由于赋役剥削不断加重,逃避赋役的人也不断增多,而隐瞒地亩毕竟比隐瞒人口困难一些;但“就地问粮”却比“编审户则”简便一些,所以自从明代中叶一条鞭法实行摊丁入地以后,鱼鳞图册(地籍)便成为征派赋役的主要根据,而仍依向例编造的赋役黄册(户籍)实际上已退居于次要的位置了。

最好认识这一差别:在封建社会里,土地改变的情形比起人口变动毕竟还又小又慢得多。人口,经常每年都有新生的和死亡的;又随时有迁徙、逃亡、流亡等偶然情形发生。在丁徭的历史条件下,尤其重要的事情是:每年都有不少刚刚达到应役年龄的新丁,需要开始提供徭役;同时也有不少刚刚逾役年龄的老人,从此可以免役。对于这些变动,每年都必须作必要的调整。一般的办法,是由州县派人调查访问,或由人民自报,然后在户籍上注明。

至于土地方面,在当时,由于买卖而转手的毕竟是不甚频繁的。且又有税契登记,其情形较易为政府所掌握。它如新垦、坍没、被灾、抛荒等事情,皆属偶然的现象。所有这些改变的情况,只要随时在各户名下的田产项内(或地籍内)作出注明便够。

由此可知,为什么历代对户口调查和户籍编造多数都规定了必须定期举行,但土地调查和地籍编造却只能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才举行一次的缘故。

尽管各封建王朝费了不少心机,先后拟定了各种整顿户籍和地籍的方策,结果尽归失败。它一方面固然无法克服如前所述的社会上各阶级阶层的对抗;另一方面,在政府内部之间也彼此欺骗。它本身就充满着两大类无法解决的矛盾:首先是中央和地方上的。在明代施行一条鞭法不久之后,便有许多州县自造“白册”(亦名“实征册”)来征收税粮。这份记录与进呈中央的黄册所载大半是不相符的,与本地鱼鳞图册的记录也是不尽相符的。一般说来,进呈中央的数字比地方实征数低。这种做法,不只一般贪官污吏为然;甚至有少数所谓“清官”,据说是为了保存本地的财力,也采取同一的方法。其次,存在于州县上级官和下级吏胥之间。这一现象比较更为普遍。原来明清时代,在州县衙门里有一批“攒造图册”的专职人员,名曰粮房、账房、书办、粮差等。他们利用州县长官多数是“读书人”出身、不会计算及其他弱点,于是任意作弊。其结果是缴存州县官厅的那份实征册,其中所载的多是假名、假户和假地,而自己手中却另有份私册,此中所记的才是税户的真姓名及税地的真正坐落所在,但多数系以任何人都看不懂的记号来作代替的。所以如果不是通过粮房,对户口和田地便很难查究,税粮自亦无从征起。由粮房掌握的这份“枕中秘宝”,州县长官是无法过问的。因此粮房的职务总是私下地一手交一手,竟同世袭的一个样。在这种情况之下,地方政府所最关心的只能是税册的整顿及其使用而已,户籍和地籍符合实际情况与否都可以满不在乎了。由明末起,直至民国时期还是如此。

上述各点有不少是可以和本书诸表结合起来看的。如各表所示,历代的记录以户口数字最为齐备,且出现得最早。土地方面,虽两汉时已有,然仅为全国顷亩之数,尚无分区数字,隋唐情况亦然。隋代全国垦田数字特高,当不可信。唐代天宝末年田数系据每户应受田一顷六十余亩推算出来的,并非陈报或丈量的数字。至如三国至南北朝,和辽、金、南宋及元,就连历朝的田亩数也无可考:前一段时期缺载,似或与户调制或均田制各有定额这点有关,因政府据税收总数或户口总数均可推算出田地的大概数量,它自己却没有向人民公开田亩数目的必要;后一段时期缺载,则显然是受了社会各阶层的反抗的阻力,由于辽、金的田制和赋役制度是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相结合的产物,所以辽代的“检括”,金代的“通检”“推排”,引起被压迫者的强烈反抗,史不绝书。南宋李椿年、朱熹等先后举办的“经界”,则遭富户豪家的反抗,不能贯彻。元延祐年间(1314—1315)的“经理”,受了农民武装力量的打击,结果只将河南、江西、江浙三行省的官民荒熟田额清查出来。全国分区田地数字,北宋时始可稽考,然资料尚寥寥无几。直至明洪武和万历初年,两次大规模全国清丈以后,各地区田亩的记载才丰富起来的。

关于田赋,唐代始有约略数字可稽。至宋代,记录方法仍甚简陋。两代往往将各种不同的计量单位混合起来登记,造成我们今天作统计上的困难。辽金田赋收数全无可考。元代仅存一两年的岁入粮数。明清两代,材料就丰富得多了。由于税制趋向统一,税目较为简单,所以记录方法也较为明晰。明代自武宗朝(1505—1520)以后,历朝各项田赋收数往往不变,田地顷亩数亦然。一方面,我们固然要注意到中国封建社会的田赋一向采取定额制的事实,但明中叶以后政治腐败,制度混乱,是造成田赋册报已成具文的主要原因。

[1] 郭沫若:《 殷铭考释》,载《文史论集》,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08—311页。

三 从世界史看中国历史人口、土地和田赋数字记录之丰富及其制度上的特点

在前节,我们已说过人类社会对小量人口进行计算的事情在远古时便已存在;但由于技术上的限制和社会的需要,对于较大规模的人口计算或有计划的人口调查,则最早只能在原始社会时代的末期才会发生;至于把计算或调查的结果作成记录,并制册籍的形式以便保留,那就不消说是进入了文明时代以后许久的事情了。所以,今天流传下来的关于各国历史上的人口或土地的数字,最早的也是该国在奴隶制形成以后的记录,这是不难理解的。

关于本国历史人口和土地数字的记录,中国今日保全下来的材料的丰富是世界各国中首屈一指的。这点可以首先从我国古时的调查和登记的制度比较完备这一方面来说明,因此,需要与外国的历史进行比较。

首先应该指出,我国古代的人口调查,是古代世界诸国中最全面的。其次,全国各地的定期报告制度和全国统一的调查制度,在我国成立很早。这是我国古时人口调查制度中的两大特点,而为当时外国所不具备的。

据世界古代史记载,人口调查最先出现于两个最古的奴隶制国家——埃及和巴比伦。埃及在早期王国时期(公元前三千年左右)第三王朝时,便有了每年在国内进行一次人口调查的规定;其后,到了新王国时期(公元前十六至公元前十二世纪),在第十八王朝、十九王朝及第二十王朝之际,又先后进行过人口和牲畜、家畜的清查和登记,以及奴隶、俘虏人数和庙产的登记,和土地清查及税册编制等。但以公元前四世纪至公元前三世纪托勒密王朝时代的土地登记为最有名。

巴比伦最早的人口登记大约在公元前二千二百年左右。以后,公元前五世纪至公元前四世纪时,在阿契美尼德王朝强国统治下,也有关于巴比伦人口的概数。

古史上关于两国这些制度方面的记载尚较为详细,但在数字方面则甚为缺乏。从现存的埃及的象形文字铭刻和巴比伦(以及后来亚述)的楔形文字铭刻中,亦找不出多少有系统性的全面记载或数字足供佐证。即如流传下来著名的公元前二世纪时埃及发雍绿州的土地详细清单和其他文件,充其量也只能提供某一地区的局部情况。我们如果把世界古代史上那些记载认作多半是和我国《禹贡》、《周礼》和《帝王世纪》诸书中所记的关于夏禹、西周的情况,皆属于性质相同未足深信的资料,似亦不为过分。

在古代世界史中保存下来的关于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人口调查数字,以《旧约》中《撒母耳记》下及《民数记》两书所记公元前十世纪初年以色列国王大卫命军长约押前往查核以色列诸族民数的记载较为全面,且有详细数字可稽。然所登记的只是限于年二十岁以上、能上阵作战的丁男;又以以色列、犹太、利未诸族为限——唯有利未族丁男是不须作战的。所以还谈不上是全民登记,与现代意义的“人口普查”是不符合的。

到了希腊、罗马时期,情况还是基本相同的。希腊和罗马举办的人口和土地的调查,其目的和最古的奴隶制国家(埃及、巴比伦)一样,是为了财政、军事和选举上的原因。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把本国的公民按照他们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和收入的多寡,划分成几个阶级(或等级),从而决定了他们社会地位的高低以及在政治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差别。依照法律的观点,奴隶被当作“不是人”,而是物。他们绝对没有任何权利,当然不在人口调查范围之内。还有外邦人,一般都不能享受公民权的全部,所以也不列入人口调查计算中。因此,现代的学者们只能“通过各种间接资料,如重装兵(hopilte)人数,粮食输入情况等等,推出(希腊雅典霸权时间)阿提克的居民人数,确定三大类居民——公民、外邦人、奴隶——的对比关系。他们的结论是很不一致的。” 塞尔格叶夫教授说得很清楚:“关于希腊和罗马各个时代的(以至一般说来整个古代的)奴隶数目的问题,是古代史编纂学上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至于各别城邦的奴隶数目,直接得自希腊人或罗马人的证据,几乎是没有的;奴隶人口的数字,只能从古代作家们的片言只语,一鳞半爪的间接得来。” 不但如此,甚至连希腊、罗马本国自由民中的妇女和儿童也是不予登记的。虽则二十世纪初年亦有人主张,到了罗马帝国时代,在奥古斯都统治时期(公元前28年至公元14年)所进行的三次调查中,已把妇女和儿童都包括进去了;但没有得到当代学者们的同意。

在以欧洲为世界史中心的旧传统影响之下,一向有不少学人把罗马的人口调查制度“Census”(有译作“国势清查”或国势调查的,见前)评价得很高,认作是古代世界史中最完整和最完备的调查登记制度。直到今天,有许多外国的“人口普查”,仍然沿用着“Census”这个拉丁名字。其实,罗马时代的“Census”既非全民登记,亦非全国登记,仅能说是局部登记罢了。

欧洲中世纪的情况:在封建主义统治一千二百年左右的漫长年月中,欧洲各国的人口调查,可以说是陷入几乎完全停顿的状态。在封建主义初期,略具规模的只有八世纪查理曼大帝的日课经(Chalegmagne’s Breviary)中的调查资料。但更值得注意的,还是1086年(约当我国北宋元祐元年)英格兰编制的土地调查册,通称为“末日判决簿”(Domesday Book)。这是奉“威廉征服者”的命令进行调查的。时间花了一年左右。目的在确定当时新建立起来的封建社会各阶级、阶层的权利和义务。对各领主及教会的土地和财产进行了登记和承认以后,便要求他们承担各种封建义务和缴纳地税。这个调查对于各种各类的土地和人口都记载得相当详细,但可以肯定,它既不是全国登记,也不是全民登记:因为极北部诸郡是不在登记范围之内的,南部的伦敦、温彻斯特诸城市也是不作调查的。对于各庄园的农民群众中的两大阶层——乡民(Villani)和茅舍小农(Cottarii或Bodarii),也只登记他们的家长,而不是全家人口。根据“末日判决簿”的材料来估计,当时英格兰的人口仅一百五十万人(一说一百八十万),口数尚不及我国西汉时兖州一州户数之多。这份文册制成以后,一直使用到1522年,是年才作第二次调查,重新编制了一份“新末日判决簿”。英国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许久以后,于1800年成立人口普查处,翌年,才举行第一次人口普查。此后,虽然实际上已经是每十年举行普查一次;可是每一次仍须有国会法案方能举行。迟至1920年,始用一般立法方式,把十年举行一次的办法确立下来。可见英国定期调查的制度成立甚晚。就是今天英国的人口普查,它的根本目的只不过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它的编制方法充满着掩盖真相和歪曲事实的意图,所以其中最重要的统计资料,如人口的各阶级构成、民族构成等,多半是不可靠的。

中古时代欧洲各国人口调查有过一个长时期的中断。这方面的政治经济上的原因,由于篇幅所限,无法讨论。但应指出,宗教的阻力曾经是构成欧洲人口调查史上停顿状态的一个重要因素。《圣经》上有过记载:以色列人核计了人口以后,便招致了“上帝”的愤怒和谴责。这个“福音”给中世纪欧洲社会带来了一种迷信,认为进行人口计算必将引起社会的厄运。甚至在1753年英国下议院内也有议员用这个理由来反对政府调查人口。许多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直到今天进行“人口普查”时,仍然以教区为调查的地区单位,一切调查登记的任务皆由教会人员来主持。宗教势力和户籍行政勾结得这么密切,是我国历史上所没有的。固然,我国古时的“天子”也常奉行“以户籍祭天”的故事;北魏及唐、宋、元诸代都曾经设立专掌释、道等户籍的政府机构,然论其作用远不及欧美那么重要,其影响范围亦大大没有那么广泛深远。

十五世纪以后,已到了欧洲封建社会的末期。人口调查才活跃一些。有几个日耳曼和意大利的城市,为了某种特定目的曾经进行过小规模的调查,如十五世纪中叶纽伦堡为着要作出城被围时对居民粮食供应的计划,举办了全市的人口登记。此皆为临时措施,意义不大。

有许多资产阶级统计学者把1748年(我国清乾隆十三年)在瑞典进行的人口调查认作是举办人口普查最早的国家,其次是:奥国(1754年)、挪威(1769年)、丹麦(1769及1787年)、美国(1790年)。近年更有人认为1624年在英国北美洲属地维吉尼亚(弗吉尼亚),和1661年在法属加拿大进行的是比瑞典还更早的人口普查。其实,它们所举办的最多只能说是全国规模(或全部)的人口计算或登记,它们的制度是非常简陋的,并不符合于现代人口普查的要求。同时也须指出,当时它们都是人口很少的国家(或属地),它们的调查也只能是属于小规模的罢了。在制度方面的简陋情况,可以英法两国为例证。英国的“人口普查”虽说是已开始于1800年,法国的“人口普查”也说是开始于1801年,但像“年龄”这样重要的人口标志,只是到1841年才列入英、法“人口普查”纲要之内的。所以它们的所谓“人口普查”,还要落后于自1720年开始至1860年止的俄罗斯的人口检查制度。俄罗斯的人口检查并不包括全体人口,而只包括纳税阶层。它并不计算实际人口,而仅计算所谓编列人口。有些大的地域完全没有包括在人口检查之内。由于编制“人籍”(人口名册)的地主们所关心的是减少税额,因此使计算的完备程度受到损害。直至1897年沙皇俄国实施第一次“人口普查”制度以后,除实际人口外,尚计算编列人口。但在“人口普查”纲要中,根本还没有像“职业地位”这样重要的问题 。所以真正合于科学原则的人口普查,只有在真正实行计划经济改造社会的社会主义国家,才可以办到;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是没有可能的。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人口调查,不属本文论述范围。这里不能不指出的是在历史上古代中国的人口调查制度,毫无疑问是资本主义时代以前世界各国中最先行的,甚至在某些方面的规定比之资本主义国家完备严密得多。

首先是,我国自秦汉以来,早已建立起全国规模的人口调查制度。关于局部登记的记录,如汉初列侯初封时及后来国除时的户数,《史记》《汉书》尚保留着相当丰富的资料。汉代历朝人口盛衰的概况,史、汉两书中亦屡所有论列,可惜是过于泛泛,不够具体。现存全国性的记录,以《汉书·地理志》所载西汉末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的记载最为全面且最详细。是年不只有全国的民户和民口数,且有各州、郡的户口数字。有些县份,如长安、长陵、茂陵、阳翟、傿陵、宛、成都等县,在注文中各记有户口数,其中一些县的户口数,据注文看来,可能是周末或汉初的原有记录。关于土地方面,《汉志》载有全国东西、南北的面积里数,及提封田145136405顷。所谓“提封”,就指全国疆域内的总额,它又分为: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田102528889顷,可垦[而]不垦田32290947顷,定垦田8270536顷。这一份登记了全国分区户口数字的完整记录,是世界古代史中所仅见的,也就说明了我国是第一个进行全国规模的人口计算的国家。还应附带一提,《汉书·西域传》中对于当时西域诸国的户口数和“胜兵者”(会使用武器的战士)人数,都有详细的记载,可见汉代人口调查多么远到。

后汉的人口计算,不只是全国性的,也是普遍性的。据劳榦的考证,《后汉书·郡国志》所引伏无忌所记的户口数仅指“徭役户籍”,《汉官仪》等书所记户口数则并包括免役户在内。这一情况,和上述1897年沙皇俄国实施“人口普查”后,除计算“实际人口”外,尚计算“编列人口”的情况颇相类似。

自东汉末年起,国内迭经天灾兵燹,又因少数民族杂居内地和不断武装入侵,北方人民流移死亡者甚众,原有户籍的记录早已和实际情况不符。晋室东渡后,南北对峙的局面逐渐形成。秦汉以来全国统一的户籍制也遭到严重的破坏。东晋朝廷在南方设立了许多“侨寓郡县”来安置那一批批“举族率户”南下的北人,他们的户籍是与原来土著的户籍截然分开的。其后,北魏建立了均田制,也是“计户”受田征租。由是,自曹魏以来盛行的户调制遂成为南北双方政府的最主要的收入,随而户数的计算也成为首要的事情,口数计算却无甚重要了。另外,两汉按收获量起征的田赋此时也改为按亩或按户来征收,由税率制改为定额租制。州县政府为了完成中央交下来的徭役租税的任务,一般是据册上编定的户口数来摊派;有时为了整顿地方财政,有些州县也进行境内全部户口和田地的实际调查,但它呈报给中央的不一定就是这个调查的数字,它仍然用旧日那个纳税的数字,中央也是无法查出来的。这样一来,中央所能掌握的只是各地的纳税户口和纳税田地的数字,并不是全国的实际数字。历代“正史”“官书”中,从《三国志》《晋书》以至《清史稿》中的记录,多半是属于这类性质。

然而只要封建王朝有足够条件的话,它往往还是进行全国性的调查的。即如唐代,自从玄宗开元、天宝间大力整理财政以后,便出现了两个年份把课户、课口和不课户、不课口分别地记录出来。

明代初年曾经进行过全国性的普遍人口调查,这点有现存的实物文献为证。据明洪武三年(1370)颁行的户帖来分析,又一度说明了当时我国拟定的制度是资本主义时代以前世界上最先进的。帖中登记的项目相当完备。它包括了以下各项目:户的种类(民户、匠户等),户主的原来籍贯及现在籍贯,居住所在地(乡、都、保、圩),家中男女、老幼的姓名、年龄和人数,他们和户主的亲属关系等。此外,又登记了家中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数目。这次全国规模的调查,虽然还没有真正取得普遍调查的结果,因为各边远地区如云南、贵州以至两广境内的少数民族都规定不包括在内;但只就调查纲目而论,它确是不只比罗马的“Census”全面得多,就是和十八、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举办的“人口普查”来作比较,它也不失为很全面的。更应注意,户帖所载的项目虽多,但无户则及户役等项;虽亦记有田地顷亩数目,却不记税粮之数,可见户帖是一种纯粹为调查户口而设立的原始文件,而与赋役黄册之兼记徭役、税粮科则的体制和作用各不相同。还有明初的户帖制度规定了一套相当完整的办法,其要点如下:1.户帖的格式和调查纲目,由中央户部作统一的规定,是全国一致的。2.户帖由户部印制,颁发给各州县,州县官领到户帖后,必须派员按户调查,取得各户的口供,然后逐项填入帖上。用术语来说,这里采用的是“访查居民的方法”。一切调查资料是通过对居民本人作访问而直接得来的。3.户帖为两联单式,一式两份。在两联的骑缝间编列字号,加盖户部官印,故名“半印勘合”。调查的项目既填写完华,便截取户帖一份交给本户收执,另一份缴回户部。户部据此来进行编制全国的户籍。洪武十四年以后的全国黄册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编造出来的。4.中央派出“不出征的大军”分赴各地“点户比对”。如查出填版失实,其罪在官吏者,官吏处斩;罪在人民,便“拿来充军”。以上一系列的措施中,有许多点和现代人口普查的特征基本上是相同的 。难怪十几年前有些英美资产阶级学者看到了明代户帖的样本以后,也不得不承认这是世界上“最早试行全面的人口普查的历史证据”了。

我国的人口调查,不只是当时世界上规模最大而又最全面的,并且也是最深入细致的。例如隋代的“貌阅”,唐代的“团貌”,都规定了地方官吏须每年检阅人丁的形貌,来查核他们有无低报年龄及伪报老病种种情况。貌阅的单位,各地集合五党或三党为一“团”(每党一百家),故曰“团貌”。团貌的结果,首先记注于每年编造的“乡账”或各里的“手实”中,并据此以编制每三年一造的户籍。后周亦有“团貌”,除查阅户口,以防“民家之有奸盗者”外,还要检查民田之增减,以“平均”赋役。

(原载《学术研究》1962年第1期及198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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