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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方仲集 中国历代度量衡之变迁及其时代特征

作者:梁方仲 分类:类书文集 更新时间:2025-01-13 09:41:52 来源:本站原创

近数十年来,学者对存世古物进行实测并参考史籍记载,对于我国度量衡史的研究作出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关于一器一物或断代、专门的论著居多,而全面性的综合分析则少;关于度量衡的量的变迁的著述居多,而对于质的变化的阐明则少。一般通论著作,多数只是从官定的度量衡制度和对人民赋税剥削两者的关系来论述,而不是从社会发展阶段和每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内的两个基本敌对阶级的斗争来探讨问题,因而并没有接触到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矛盾方面,更没有很好地阐明问题的本质。

在已有的著述中,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一书是较为全面的。但是由于它不大注重实测工作,而往往出之于推算;且态度不够严谨,往往满足于引三四手的史料如《三通考辑要》等书,不能不说是有相当严重的缺点。

1957年,吴承洛书经程理浚同志修订,仍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程同志企图运用新的观点来改正吴著中若干错误之处,这个努力方向是应该肯定的。可惜似乎成书较为仓促,实际改动不大,而且有些吴氏原著本来不误的地方,反被程同志搞错了。

最近两年,万国鼎同志根据古遗物的实测结果,并用积黍法来作校验,证明了吴承洛对于秦汉亩制以至唐尺的考证,都是错误的。万同志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值得我们学习。他所得到的数值也大致比吴氏的推算较为准确。这些是可以肯定的成绩 。但可惜的是过于偏重实物之测定,却忽略了史籍的系统记载;未能把度量衡的变迁和当时的历史发展结合起来深入考察,所以有些结论也是值得商榷的。即如万同志只根据唐兰同志等对商鞅量尺和刘歆铜斛尺两件实物进行实测所得出长短相同的结果,对两件器物本身在形制上的差异(如鞅量为长方形,莽量为圆柱体,等等,余详下文第二部分之2)完全不加理会,就推论商鞅和王莽对前代的度量衡制并没有做过什么改革 ,这就将古史许多记载推翻。从这种纯数量的观点所做出来的论断对于历史实际的说明自然是不十分切合的。谁都不会否认,南宋末年的斛的形式,由圆柱形改为截顶方锥形,这是我国度量衡史上的一大改革,这一改革对征收田赋曾经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分为两部分。纲目如下:

(一)历代度量衡之变迁

1、历代度量衡单位量演变的总趋势

2、度量衡单位量不断增大的原因

3、度量衡增率不一致的原因

4、历代地亩的变迁

(二)度量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及其时代特征

1、度量衡的起源和发展

2、我国度量衡器具从奴隶社会转入封建社会的发展过程

3、我国封建时代度量衡制度的特征

(1)官定制度和民用的度量衡之对立和统一关系

(2)地方度量衡单位量增大的无限制性及其剥削性质

(3)封建时期度量衡制度中所反映的生产技术停滞状态,及上层建筑对度量衡增大率所起的限制作用

4、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度量衡制度的特征

(1)帝国主义对我国度量衡制度破坏的过程

(2)时代特征

以上第一部分所讨论的,是以“历代度量衡单位量不断增大”为总题目,但重点不放在增大率的准确数值这个问题上,而在于对增大原因的探讨。

第二部分的重点,在于说明以下一系列的问题:自从阶级社会产生以后,度量衡作为剥削的工具是被如何具体运用的?它们有哪些特点?它们和交换及生产的相互关系究竟怎样?在哪些方面,它们的增大率受到了技术性或上层建筑的限制?等等。

由于我对我国度量衡史素乏研究,且理论水平太低,其中一定有许多幼稚和错误的见解,希望同志们多加指正。

一 历代度量衡之变迁

1.历代度量衡单位量演变的总趋势

根据近人把我国历代各朝度量衡的单位量换算为公制或市制的情况看,尽管各人换算的数值不尽相同,但总的结果都说明了历代度量衡单位量的演变趋势是明显地一致的。分别言之,度的演变是由短而长,量的演变是由小而大,衡的演变是由轻而重。合而言之,度量衡的单位量同是沿着增大的方向而发展。

增大的程度是随着朝代的变迁而有所不同。如以新莽时的制度为基数,则历代度量衡单位量之总增率可以分做三个时期来说:第一期,从新莽朝(亦即西汉末)开始,至三国西晋止。这三百年中,变化最小,度量衡三量的总增率约为百分之三。由东晋南北朝至隋,为第二期。这三百年中,变化最大,总增率约为百分之一百四十,其中北朝的增率是历史上最高的,南朝低得多。自唐迄清,为第三期。这一千三四百年中,变化亦不甚大,总增率约为百分之七十。

度量衡三量的总变化,虽同为由小而大;然三量各自的增率是彼此不同的;量的增率最大,衡次之,度又次之 。

量(升、斗、斛)的增率:在第一期中约为百分之三,第二期中则由百分之百以至百分之二百,第三期约为百分之二百;整个的增率,约为百分之四百。

权、衡(两、斤、石)的增率:在第一期中并不明显,在第二期中则由百分之百以至百分之二百,在第三期中几无变化;整个的增率,约为百分之二百。

度(寸、尺、丈)的增率:在第一期中约为百分之五,第二期中约为百分之二十五,第三期约为百分之十;整个的增率,约为百分之四十。

以上三量的总增率及其各自增率,皆用吴承洛考订的数字。如据杨宽《中国历代尺度考》(1957年商务印书馆重印版)的推算,应与此稍异。万国鼎、王达等的论文,更指出吴书错误甚多。但无论如何,用来作为一般趋势的概括说明是未尝不可的,因为诸家数值的差异,并不至影响到历代度量衡不断增大这个结论。

2.度量衡增大的原因

为什么后代的度量衡总是比前代的加大呢?前人多从政府赋税抽剥之加重来解答问题。清初顾炎武早已说过:“权、量之属,每代递增”,乃由于“取民无制”。近人王国维专就尺度的变迁来说:“尝考尺度之制,由短而长,殆为定例。其增率之速,莫剧于西晋后魏之间。三百年间,几增十分之三。求其原因,实由魏晋以后,以绢、布为调。官吏惧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代有增益。”他又指出:尺度之增长,“北朝尤甚。自金元以后,不课绢布,故八百年来,尺度犹仍唐宋之旧。” 王氏这两段话,如果在年代上说得更确切一点,应该是:由于曹魏西晋以后,迄唐代中叶,五六百年间,政府征收的户调是绢、布,因此在这个时期内尺度不断地增长;尤以北朝的增率为最甚——自东晋至北魏不满三百年内,尺度便增长了几乎十分之三,这是增率最速的一段时候。其后,至唐代中叶,朝廷始不复以绢、布为户调正课,所以自宋金元迄清,八九百年来,尺度犹仍唐代之旧,没有多大的变动。王国维这个论点,在吴承洛和杨宽两书中得到了更充实和明确的论证,虽则在个别结论上又有分歧的地方。

1957年出版的程理浚修订吴承洛著《中国度量衡史》书中“前言”说道:“度量衡器具的变大,和封建剥削的加强是分不开的,而且正是为了加强封建的剥削,才向大的方向演变的。因为在唐朝以前,封建剥削完全是以实物为对象,如粟、米、布、帛、丝、绵之类。放大度量衡就可以在同一税率下多收些实物,达到加重剥削的目的。这样就无增税之名而有增税之实。自唐以后,不是减轻了剥削,而是用钱纳税代替了实物,只要压低物价,同样可以多收实物。”在这一段话中,程同志企图运用新的观点和浅近的道理来阐发前人的论说,这应当承认是前进了一步。但仍有几点似乎是不够恰当的:

首先,他把唐朝作为度量衡增率大小的分界线,这是与历史事实不符的。他忘记了三量的增率并不是同时一致的。其实王、吴、杨诸人所已论证的,只是尺度方面。至于量的方面,则唐朝后至清代仍然增大至百分之二百。当时一部分的田赋和绝大部分的地租仍然是征收米粟等项实物。

其次,程同志把用钱纳税和用度量衡这两件事互相对立起来了。他没有考虑到,在古代征钱或征银的时候,是要过秤的;而过秤时,经手人员又总是五花八门地“上下其手”的。姑且置这些舞弊的情形不谈,但难道可以忘记官府另订有种种“合法”的加秤方法吗?即如明清时官府关于“火耗”“平余”“重戥”一系列的明文规定 ,其目的就在于保证取得一定比例的“浮收”,甚至很滑稽地美其名为“养廉”,作为“合法”加秤的理论根据。所以,虽不必把秤锤放大也可以达到多收的实效;如果我们只是注意度量衡法定量的变迁而忽略了它们在实际运用时的情况,是不能明了真相的。

最后,程同志说是:“自唐以后……用钱纳税代替了实物,只要压低物价,同样可以多收实物”,这一论断也是站不住脚的。在用钱来代替实物(例如粮食)纳税的情况下,钱的征收是作为实物的代价而出现的,这不过是税粮折合成钱的比率问题。政府为了要多收实物,它就得将钱对于税粮的比率降低,这也是把钱价压低同时把粮价抬高的办法,它是和“压低物价”的做法恰恰相反的 。简单言之,政府还是要通过多收钱的方法才能够实现多收实物的目的;至于“压低物价”,则所触及的阶级利益面(如商人及大地主等)必定广泛得多。两件事是不可混为一谈的。明乎此,便可晓得为什么王莽的“五均、六筦”政策很快地宣布失败,但他所订的度量衡制却不失为后世取法的蓝本的理由了。政府为了要达到“无增税之名,而有增税之实”的目的,其做法是随着时代之不同而有所不同的。在征收实物租税时期,最简便的方法自然是在度量衡方面玩弄花招。在货币经济已相当发达的时候,便可以采用增加货币发行额或通货膨胀的方法加以解决。至如在折价上抽剥的方法,可以说是在这两个时期中间的过渡方法,然而压低“折价”和压低“物价”是迥乎不相同的。

3.度量衡增率不一致的原因

第一节中已经指出,三量增率的大小并不是同时一致的:量为最甚,衡次之,度又次之。现在要说明这是什么缘故。

量的增率最大,首先是因为量器的大小最难以判定。它不像尺度可以凭眼和手足作出适当的评验,故易于作弊。但最基本的理由,是由于我国田赋和地租一向征收的是农作物,它的历史最为长久,至少也有两千年以上。

衡的增率,在度、量二者之间。一方面:因为鉴定权衡的轻重比鉴别尺度之长短较为困难,因此,衡的增率较大于度。另一方面,权衡之成为官民出纳上的重要标准,只是元明时银两已取得通货地位之后的事情。然而银的单位价值自非米、粟可比,它在重量上丝毫的增减也会影响到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因此人民对于权衡的注意和检查自亦较为精细,所以衡的增率又较小于量。

度的增率最小。因为尺之长短,可以凭目测和手度,舞弊的情状较易于为对方所察觉。所以尺度的增长,比较和缓。如上述,尺度增率最甚的时期,是在魏晋迄唐户调征收绢、布的五六百年中。应当附带指出,在这个时期里,绢、布已经担当起流通手段的职能,实际上已经取得了货币的地位。

从度量衡器具本身作考察,也可以证明上述的论点:度量衡三种,度器最简单,各地度器虽有不同,但是比起法定的尺来,还不算过于离奇。衡器就复杂得多了。除了各器不同以外,一杆秤上,常有几面秤星,大小常不相同;不过十六两一斤,还算是一个共同的标准;又因为用银子的关系,各地银秤的大小,也还不至于太过离奇。我国各地差异最大,和法定的器具相去最远的,要算量器。因为升斗的本身,已经大有出入,再加以量的计算方法是比较复杂的,如有些地区又用秤来代斗,在实际上已是论斤,而名义上却还说是论斗的。如下述民国时山东、甘肃等地的情况,这就不只是名实不相符,而且也说明了斗、石的大小,各地是毫无一定,并且是最紊乱不过的。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三月,农工商部及度支部会奏,拟订划一度量衡制度等《总说》中指出:“总而言之,则量之制莫先于周礼,尺之制莫备于隋书,权衡与法马之制莫详于宋太宗及明洪武、正德之时。”这一段话概括了历代史籍关于度量衡三者记载的先后和详略的情况,同时也指出了三者在历史上分别成为突出问题的先后次序。

然而必须注意,所谓度量衡制度应当是包括两个方面来说的:总的来说,度量衡都是用来规定物品分量的多少;分开来说,度是定长短的,量是测容量的,衡是称轻重的。三者虽然表明各自不同的标准,但对于自然界来说,实则根据两种基本的物理现象:其一是对于地心所加于物体的吸力(重量)而言;另一是对于物质所占空间的位置(长度)而言。至于那面积和容量,只是由长度的平方和立方推算得来;而重量等于密度乘以容积。由此可知,度量衡三者的相互关系本来又是统一的。因为占有一定容积的米粟亦必有它的一定重量,所以不论是用斗来量,或用秤来称,在分量上是不应有很大差别的。然而在过去的历史条件下,从地主价级的利益出发,则自以使用量器为易于进行欺骗,所以用权衡来计算米粟轻重的方法只是后起的事——据说至南宋孝宗朝(十二世纪末)以后才逐渐比较普遍起来的。从此,量制也借用了衡制中的名称。古代原以十斗为斛,一百二十斤为石,斛是量之最大单位,石是衡的最大单位,两者原各属于不同量纲的物理单位。至宋时官方法令始定以五斗为斛,两斛为石。这就是所谓“以权之极数,为量的极数” 了。又,北宋时四川的成都府及梓州两路已出现了“担”这一权衡单位的名称。不过,当时这些地区仍以石(量制)作为米谷的计算单位,只有一些“杂色”的税物才以担(衡制)来计算 。自清初以来,在很多省区,民间已通俗称衡百斤为一担,而量一石亦称作一担。担、石二名从此往往通用。但也有例外,如江苏等地,以一百四十斤或一百五十斤为一担。又如民国时,山东兖州和甘肃伏羌县竟有一百斤一斗的小麦;山东滕县居然以一百五十斤算一斗,这些都是用秤代斗的地区,实际上是论斤,但名目上还说是斗。 所以尽管用权衡来计算米粟的方法自清代后已渐趋普遍,但直至民国时期在全中国范围内仍以用量器计算米粟的方法居于主要的地位。

总之,两千年来,作为封建主义剥削工具的量器,它所发挥的剥削作用比之尺度和权衡更为巨大得多,广泛得多。它的种类、名称之庞杂,及其运用时的复杂性,都非度、衡所可比拟的。可惜的是,无论史籍记载或专题研究,一向都是详于度而略于量、衡,这固然是受了种种条件的限制;但是把量制的研究提到首位来,不能不是今后的努力方向吧。

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过去诸家的研究方法,都是根据历代法定标准的变迁而作出结论的,但是官定的度量衡制以及官造的度量衡器具,实际上只是使用于官民双方间的收支方面;至于民间交易,和各行业所使用的,却是另外各有一套。而且后一个系统比前一个系统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上重要得多。如果我们的研究只局限于官民对立一点,却没有从阶级对立的全部诸关系来作全面考察,那就基本上仍没有接触到问题的本质。

最后一点,在某些情形之下,并不是将度量衡的单位量改变了,而是在实用单位或名称等方面作出若干改变,这也是值得注意之点:

其一,由于计量的数量是比较巨大的,故有增设大单位之必要。即如度制方面,自汉代以后,历代计算长度,都是自尺以上,到丈为止。至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重定度量衡制时,始规定于丈之上加上“引”“里”这两个单位。本来引、里两个名称,古代早已存在,但多半是用来计量面积。虽亦用来表达长度,但仍从面积这个概念引申而来的,并不是正规的用法。到了光绪末年,才明文规定于尺制之外,另立里制:以“五尺为一步,二步为一丈,十丈为一引,十八引为一里”。所附《说略》把理由说出来:“长短度分二种。一曰尺制,以尺为单位,所以度寻之长短也。一曰里制,以一千八百尺为一里,用以计道路之长短也,里制即积尺制而成,盖道里甚长,若仅以尺计,则诸多不便,故必别为里制。” 同样的理由,明清计算煤铁等重量通常以斤,偶亦用引、担做单位。但自新式工业生产出现以后,便改用吨了。

其二,政府剥削程度之加深,有时表现为实用计量单位起点之由大至小和计量单位名称之任意增多。此事从表面看来,似乎是和度衡单位量之继续增大的趋势相反的。但其剥削的性质却是一致的。可用宋代权衡之改制为证。本来唐代重量之制,以一百黍为絫,三株四絫为钱,十六两为斤。但在实用方面,黍絫只是徒具名称而已,一般砝码都是至钱为止,十钱即为一两。当时赋税的出纳,是以米粟布帛为主,故用斛、斗或丈、尺计量。唐中叶后,始行用钱纳粮。至宋代,用金银出纳之风渐盛,故以权衡来计量的方法亦日益普遍。但计量金银之重量,如仍以钱为最低的单位,则未免失之过高了;且唐制从“株、絫”进到“两”位不是用十进法,计算时又诸多不便。因此,北宋初年(十一世纪初),改唐代的絫黍为厘毫。其法,于“两、钱”之下,又定有“分、厘、毫、丝、忽”五个单位,俱以十退。当时改行新秤,算及厘毫为止;至于丝、忽则仅为名目上的单位,在秤上是计量不出来的。 这一改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当时货币经济的发展情况相符合的。但后来又于丝、忽之下,设立微、纤、沙、尘、埃、渺、漠、糊糊、逡巡、须臾、瞬息、弹指、刹那、六德、虚空、清净等十余位的小数。 这些名目,大半是借用佛经唯心主义的词汇,它们只是代表一种虚构的数目系统。纵使用今天五千分至万分之一克的精密天平或一千万分之一克的微量天平也是不易称出来的。然而在现存的明清赋役黄册和钱粮奏销册籍上,这些小数确是必须一一开列的。这无非是保证经征人员分肥的妙计。由此可见,“取之尽锱铢”(杜牧《阿房宫赋》)还只是代表唐人所能了解的程度。自宋以后直至明清的封建政府剥削之苛刻真是无微不至了。

4.历代地亩的变迁

土地的面积,是以长度单位的平方来计算的。我国计算面积,亩制向来是用平方步计算,步又用尺计算。所以如果想计算各代亩量的面积大小,即用各该代尺的长度可以推算出来。但历代地亩,并不是完全依照实际面积的大小,而往往结合其他因素如收获、播种及劳动力等来作为亩量的折合,以便于统治阶级征税收租的估计。因此,纵使用尺度来推算亩量也是没有科学价值的,它并不能表明地亩的实际变迁标准。

然而各地的实施情况,大多数是与中央规定不相符合的。即如自唐至清,尽管中央作了规定:五尺为一步(清代改步曰弓),二百四十平方步为一亩;实则各地的亩制极为参差不齐。拿清代的情况来说,苏浙皖鄂鲁晋等省,在尺则有部尺、库尺、营造尺、鲁班尺之分:在弓则有三尺二寸、四尺五寸、六尺五寸、七尺五寸之别;在亩则有一百四十弓、二百弓、三百六十弓、六百九十弓之分歧。至如河南省,有以二亩或三亩为一亩者;陕西宜川县,有以四亩为一亩者。奉天、吉林等省,则以“日”“垧”“单绳”“双绳”,为六亩、十亩的区分。所以亩量的大小宽狭,既有一和二、三、四的比例,亦有一和六、十的比例 。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古代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往往另有一套独特的计算土地面积的单位,而当时的统治者亦沿袭这些单位登记入赋役册内。上面所举的“垧”“单绳”“双绳”等就是我国东北满族人所习用的计算面积单位。云南白族人的习俗,双牛耕一日的田叫作“双”,双的四分之一叫作“角”,角的二分之一叫作“己”,己的二分之一叫作“乏”。据《新唐书·南蛮列传》说,“凡由五亩曰双”;而元末陶宗仪在所作《辍耕录》中则以为双“约有中原四亩地”。可见西南少数民族虽用双来计算面积,但折算标准是随时代与地域而有所不同的。直至清代,广西局部地区仍有以“臼”(合二亩)、“纬”(合四亩)作为计算面积单位,而台湾则通用“甲”(约合十一亩) 。

由于土地有肥瘠之不同,也有位置上的差别,所以折亩的办法在上古时便已存在,但到宋元后更趋普遍。顾炎武论述明代的折亩情形和册报亩数的关系最值得注意。他说:自明开国以后,南北各省许多州县都实行了折亩,当时有所谓“小亩”和“大亩”的名称。凡是依照中央规定以二百四十平方步作为一亩的名曰“小亩”,以较多的平方步(以下简称曰“步”)折合成一亩的名曰“大亩”。于是各地有以三百六十步(即一亩五分),或七百二十步(即三亩),或一千二百步(即五亩)为一亩的,甚至有以八亩以上折合为一亩的。州县编造黄册时,使用大亩的数字来上报户部(中央财政部);但“下行征派”赋役时,则仍用一亩是一亩的小亩来计算。因此,填报的亩数远远低于实际的面积。这就当然有利于官史胥役的舞弊营私;从而更助长了各地“步尺参差,大小亩规划不一”和“赋役不均”的严重程度。其情况直至清代还是如此。例如扬州府属各州县,泰州和宝应县均用“大地”起税,高邮、兴化两县则用“小地”起税。但是在赋役全书内,大小地的区别是不注明的 。

总之,历代所记的田亩数字,与其认为是开垦田地的面积,毋宁理解为税地单位的数量。这是在参看拙作《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所载各表时需要注意的。

二 度量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及其时代特征

1.度量衡的起源

应当首先指出,度量衡的产生是与人类交换行为的发展发生直接联系的。在原始社会后期,才开始有氏族与氏族之间的交换。最初的情况是,一个部落或氏族和另一个部落或氏族,以偶然剩余的生产品作为礼物而互相赠送。稍后,两个部落或氏族之间,偶尔也以不同的石器进行交换,如以石矛来换石斧等,但这样的交换只属于原始交换的范畴,是极为稀少,极为偶然的。在这里根本没有使用度量衡的必要。

随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和第二次大规模的社会分工——农业和畜牧业,手工业和农业,都相继有了分工以后,不同的氏族或部落就有了不同的产品,可以互相交换,如以谷易羊,或以陶器易黍麦等。但初时的交换方法还多半停留在论堆计件的阶段,对于度量衡的需要仍是不迫切的。交换更进一步的发展,就不仅在氏族之间进行,而且也逐步在氏族内部各成员间进行,这时交换行为已经从偶然的现象转入正规化和经常化了。从此,成堆整件的交换方法便一天一天地显得过于粗率,它往往不适合于交换者双方的实际需要而容易引起争执,为了克服这些困难,便借助于最原始的度量衡方法或器具。这种情况的出现应该是在原始社会面临瓦解的时期了。

用什么东西来作度量衡的器具呢?最初就是人自己本身。人用自己的手足和动作可以测出一定的长度。《孔子家语》说:“夫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寻(八尺),斯不远之则也。” 《小尔雅》释长度单位命名之由来云:“跬,一举足也。倍跬,谓之步。四尺,谓之仞。倍仞谓之寻。寻,舒两肱也。倍寻谓之常。五尺,谓之墨。倍墨,谓之丈。倍丈,谓之端。倍端,谓之两。倍两,谓之匹”。又释容量单位之命名云:“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 。《说文解字》亦说人体是度量衡的标准。其说云:“寸,十分也。……尺,十寸也。人手却十分动脉为寸口,十寸为尺。……周制: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以人之体为法。……中妇人手长八寸谓之咫。” 以上的记载当然不能认为信史,但把它们用来作为远古时度量衡原始状态的说明,却是未尝不可的。这种传说的来源,基本上是历史事实的反映。古代人对于度量衡可以取法于人身的粗率概念,是从交换的实践过程中获得的。但人身之不同,犹如其面。为了接近平均起见,所以又指明用“中妇人”的手为准,其长八寸名曰一咫,这一说法分明是后起之义。不消说,这样的度量衡方法是十分粗陋的。

较上略胜一筹的办法,就是选择一条平直的树枝来做度器,或借用日常用的盛器(如釜、豆、缶、桶等)去做量器等。但是,这些都不过是临时拿来应用的,并非专做度量衡用途的器具。标准器的制作,这时期内还谈不上。人们对于度量衡的概念,仅为代表三种不同用途的东西,尚没有领会到三者本来相通的原理。

程理浚同志根据《史记·夏本纪》“禹,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数语,作出推论说:“中国历史上所传说的夏代约当这个时候”(按:指“氏族社会晚期”言,见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修订本,第38页),这似乎是不确切的。因为如果对上引文作全面考察而不断章取义的话,这几句话分明就是《尚书·舜典》“同律度量衡”一语的另一说法,这是已经进入到用音律来制定度量衡标准的时代了,这样高度的文化水平并不是原始社会晚期所能达到的。再则,《史记》这段话特别标明以大禹的声音和躯干为律度衡的取法准则,这一虚构的系统颇与英码相传就是英王亨利一世(1068—1135)的鼻端至大拇尖的长度这个传说相似,同样显著地盖下了阶级的烙印 。所以《史记》这段记载只能认为是在奴隶制或封建制早已确立后的情况,而不应理解为原始社会晚期的史影。

2.我国社会由奴隶制转入封建制过程中度量衡的发展

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劳动分工的扩大,财产私有制的产生,使得交换经济有了重大的发展。在交换形态上表现为以下一系列的变化:由直接的物物交换发展为扩大的交换形态,更进入一般交换形态以至间接交换的货币交换形态。这时生产中采取商品形态的成分逐渐增加了,于是出现了不从事生产,而只是经营生产物交换的商人。这是社会第三次大的分工,是已经在原始社会崩溃和奴隶社会形成的过渡时期了。

自从奴隶社会确立以后,随着私有制的发展,人们对于财产的计较越来越认真。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对于等价交换的要求越来越明确。因此对于度量衡的准确性不能不加以讲求,从而把计量的标准固定在一种制造的器具上,而有所谓专器的出现。制造的过程也由粗糙而渐趋精确,于是又有所谓标准器的出现,这是由国家明令颁布,令民人一体遵照使用的。

应当再次强调,度量衡三种器具之作为专器,初时只是由于人民在生产和交换上的需要而分别制定的。政府之明令规定只是承认既成事实而把它制度化起来罢了。这里有一个问题:它们发生的次序究竟哪一种在前,哪一种在后?学者间尚无定论。即如吴承洛的说法,便有自相矛盾之处。《中国度量衡史》第六页云:“量器之制,发生最早”,第一百页亦云:“量制之兴最早”。然第一七三页却说:“量衡起于度”,第二一八页亦云:“考中国度量衡之制,先定度,而后生量与衡,故籍载大多均详于度,而略于量衡。”按吴氏前后矛盾的原因,由于前说系据《周礼·考工记》“禀氏为量”一段作出来的,其误在于轻信《考工记》所记确实是周朝行过的制度;后说则据《汉书·律历志》所记黄钟之制立论,是从学理上言之。我以为无论在理论上或历史实际上,都应该是度器的发生最早,量器次之,衡器又次之。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如前部第三节所述,面积和容积、容量以至重量,均可由长度推算出来,可见度是最基本的。再则从器具制作之难易看来,也是如此。度器的制作,比较容易简单,量器次之,权衡器则不只是较为复杂,需要较高的手艺,而且它的出现,必定是交换经济已经相当活跃的时候了。然而度量衡制度之完全建立的时候,不只是三者各自有其专器(及其标准器),而且这三种器都是同时根据同一标准而制定出来的,这时三者便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然亦以度为基本量,如新莽嘉量便是。这一发展过程从我国度量衡的历史和文物方面也可以得到证实。

我国远古时期的度量衡器具今仍传留下来的,只有相传是安阳出土的商代骨尺一把,今藏南京博物院。商代的数字是十进制,故商尺分为十寸,此尺但有寸,不刻分。诸寸的长度亦不均等,尺中有一槽,剖面作凹形。如果它真是商尺,可见作为奴隶制时期商代的度具还是相当粗糙的。此尺长合零点一六七九公尺,约等于一个手掌的长度,亦堪注意。

从甲骨文字方面,也可说明殷代已有计量长度的工具。甲骨文已有疆字(《殷虚书契后编》卷下第四页七版),从弓从田。据叶玉森的考证,两田相比,自有界限;从弓,知古代用弓记步 。今天原始民族亦有拿弓作为丈量土地的尺度的。可见商人大概已经晓得丈量土地和划分疆界的方法。至于弓的长度如何,现时不得而知。因此,商代田亩面积的大小,也就无法晓得。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田野考古工作有了飞跃的发展,出土文物甚多。然能确定其为西周以前的度量衡器似尚无之。至战国时代的度量衡器还不少,如长沙左家公山战国墓葬出土的木杆天平和砝码共大小九个。可惜我了解的情况很不充分。

我国秦汉时的传世遗物,经过学者的详细考证具有重大意义的,有以下三器 :1.秦商鞅量;2.秦始皇及二世的权器;3.新莽嘉量。关于第一种,唐兰同志《商鞅量与商鞅尺》一文(刊1936年国学季刊5卷4号)可以参考。第二种,可参看吴大澂《权衡度量实验考》(清光绪自刊)一书。至于第三种,则古今来考订之者尤众,新莽嘉量,自三国曹魏时起,至清初,至少有过五次发现。今北京历史博物馆尚保存有完整的量一件,又残量一件,抗日战争前,在甘肃省又发现新莽衡附权数件,可惜都残缺不全。新莽嘉量迭经翁方纲、吴大澂、马衡、王国维、刘复诸人做过实物校验以后,其规制已比较清楚。吴承洛的书亦曾据此及《西清古鉴》所记试为推算,其约数与刘复略异。杨宽同志认为刘氏的推算,“自较精密,然犹不能无疑”。

吴承洛认为王莽所改变的,仅为恢复周代的小量,即只改革了秦汉以来的大量。至于从度量衡制度来说,新莽所用五法及其标准、命名、进位等,则仍承袭秦商鞅以来的法规。吴氏说:“汉志出刘歆之五法,歆为莽之国师,是汉志言度量衡之制,即为莽制。而刘歆言五法,亦即秦汉之原制。故所变者,非其制,乃其量也” ,就是这个意思。杨宽同志据实测商鞅量之容积与新莽嘉量相同这点事实说道:“从此亦可见莽歆之复古,非绝无根据” 。近人认为莽量同于秦量,是实测的结果,否定了吴氏所说的莽量小于秦量的说法。但如结合到具体的历史条件来看,则商鞅量、秦始皇权、新莽嘉量三者是各自代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产物。理由如下:

我国到了春秋时期,已经发展到奴隶制的末期。当时各国的阶级斗争是十分尖锐的,度量衡的情况也非常紊乱和复杂。统治阶级不只利用度量衡来作剥削工具,同时也运用它作政治斗争工具。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公元前6世纪齐国世族陈成子企图夺取齐国政权所运用的策略。当时齐国公室的量制,是以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十釜为钟。陈氏私室的量,则以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钟。他对民人放贷时,用的是家量(大钟),收回货物时则用公量(小钟)。用这种小恩小惠的方法,使民心归向自己。卒之,陈氏达到了夺取齐国统治权的目的 。其后,公元前479年白公胜在楚国发动政变时,也是用同样的方法来争取人心:“大斗斛以出,轻斤两以纳。” 两个例子都说明一国之内统治阶层可以各用自己的度量衡制,谁也管不了谁。

到了战国时期有不少国家早已进入封建制的初期,但秦国是最晚的一个。直至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第二次变法时,秦国才“坏井田,开阡陌”,废除了西周以来的井田制度。 统一度量衡的命令,也是同年颁布的。此后便是秦国由奴隶制转入封建制之正式开端,而商鞅量之制作就是这个时期的产物。当时秦国的经济情况是比较落后的。秦献公七年(前378),“初行为市”,早于商鞅统一度量衡时还不满三十年;迨统一度量衡后再过十四年,至秦惠文君二年(前336),才“初行钱” ,又可见交换经济仍未甚发达。货币之出现,是交换经济已有相当活跃的标志。当物物交换已采取一般价值形式的时候,度量衡早已存在了;但仍需等待货币的诞生,才可以免除直接交换的困难而达到货币价值形式的阶段。从这点来看,货币的进步意义是应该肯定的。但度量衡在交易上的作用毕竟比货币还更基本,更重要。因为只有度量衡而无货币,交换还是可以进行的;若只有货币而无度量衡,则物品的单位数量及其价格均将无从确定,交换时的麻烦真不知有多少。

再则,商鞅量的制造似乎也比较粗糙。《史记·商君列传》载:“平斗、桶、权衡、丈、尺” ,《说文解字》云:“桶,木方〔器〕,受六升”,段玉裁注云:“疑当作方斛,受六斗。《广雅》曰:‘方斛谓之桶’,《月令》斗甬注曰:‘甫,今(秦汉时六斗)斛也’。甬,即桶。” 故知这个六斗容器以木为之。按秦量有木、匋、铜制三种,其外口形状有长方、椭圆及正圆形。诏版四角有孔,以便钉于木量之上。故知其制作仍颇粗糙且不尽划一。

今存世商鞅量为铜制之升,其旁刻有秦孝公十八年鞅造量铭文和秦始皇二十六年诏书,应为特别精制之器,但与新莽嘉量制作之精巧相比,仍不可同日而语。

商鞅在秦主持变法,前后共计十九年。他所颁布的一系列的变法令,其目的在富国强兵,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强有力的政权。秦国诸宗室的特权自然是他开刀的对象。度量衡制法之颁布的理由自然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制度,废除私室的度量衡制,但实行的范围最多只能限于秦国。到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全国后,便颁布了“一法度衡石丈尺”的诏令,亦不过沿用商鞅的制度标准来统一战国以来各国度量衡的紊乱状态,志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时已是封建主义进入中央集权制的时候了。

秦代的统一局面只维持了十五年。汉兴以后,度量衡未闻有定制的措施,当仍承秦遗制。然又经二百余年,制度必又趋于紊乱。王莽的改制,便企图对此现象加以整齐划一,这时不仅中央集权制已加强,而且封建经济也有了长足的进展,从新莽嘉量制作之精巧亦可获得证明。我国度量衡制之完备而具著于书的,实自前汉书历志始。此乃当时社会发展实际的反映。

新莽嘉量不仅是古今学者考证的重要资料,而且也是三国以后历代封建王朝修订度量衡制度时的主要参考根据。为什么它如此重要?因为它所代表的是一种空前完整的制度。按新莽嘉量的制度,正是与《汉书》卷二一《律历志》第一上所说“用度数审其容”的原则相符。在这一原则之下,从尺度可以计算量的容积,并从而决定它的容量。新莽嘉量,具备斛、斗、升、合、龠五量,我们可以根据此器测定尺的长度,并从器重二钧测定斤的重量。因此,它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度量衡总体,而彼此之间又存在着相成相通的关系。这个度量衡标准器的制作,不消说需要相当高度的文化和技术水平。它应该是封建制度已经相当成熟时期的产物,所以王莽的度量衡制度,不但后汉沿用,而且它的影响直至清代仍未已。

不但如此,王莽在重订度量衡之前后,亦曾屡次改易货币制度。他初时便假托周钱子母相权的货币理论,最后定下来“宝货五物、六名、二十八品”一套最复杂的货币制度,结果固然是彻底失败了。但他屡次对币制实行改革,这就证明了当时交换经济之发达,已远非商鞅统一度量衡后之十四年才“初行钱”的落后状况可比。王莽所铸各种泉币,在汉时最为精良,其大小轻重,具载《汉书·食货志》及《王莽列传》。古代泉学专家每用古币来验证古代度量衡制度。他们所用的,不外是王莽的大泉(铜钱)和唐代的开元钱两种。因为在古钱中这两种钱的长度数是历史上比较精密的。

3.我国封建时代度量衡制度的特征

由上文可知,民间的度量衡是先于官定的制度而存在的,地方的制度又是先于中央制度而存在的。从奴隶社会转入封建社会的历史过程中,双方斗争的结果,是中央制亦即官定制在法令上取得了胜利:但实际上,地方和民间的度量衡仍然保持着它们绝大部分的地盘,并且从全国的经济活动范围来说,它们比起中央制度还重要得多。不错,自从秦汉两大统一帝国相继建立以后,国家权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而中央集权的加强,则以财产私有制的发展为基础,而私有者的主体则由奴隶主阶级转变为封建主阶级。由于封建社会经济组织的割裂性是与中央集权制不相容的,两者之间既存在矛盾,也需要合作,以便共同瓜分直接生产者的剩余生产品,所以彼此都不能不作一些让步。其结果是中央集权制无法贯彻。这首先表现在作为中央集权制的主要条件之一的官僚制度,其所代表的利益与其说是中央的,毋宁说是地方的封建的罢了。因此,不只是秦始皇、王莽所作的统一全中国度量衡制的企图不能完全成功,就是其后历代封建王朝的此种企图也注定要失败。所以尽管中央颁布的度量衡法令,其首要目的在于便利税收,但对于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必须予以充分的照顾,否则不但税收任务无法完成,而且政权也无法巩固。因此,地方上和民间所用的度量衡不能不落在各地封建地主阶级的掌握之中而归他们支配。所以,作为计量工具的度量衡,其本身原本是没有阶级性的,但在阶级社会里,它便为统治阶级、剥削阶级运用来作剥削工具了。今试将我国封建时代度量衡的特征表述如下:

(1)官定的制度和民用的度量衡之对立和统一的关系

应当首先指出,在我国漫长悠久的封建年代里,度量衡制度之不断更张是一个颇为特殊的现象。每当改朝换代以后,新建立的王朝照例必颁布新的制度,甚至在同一君主年号之内,有时也颁布新制。如隋文帝开皇年间尺度屡变,又诏以古斗三升为一升,古秤三斤为一斤。至隋炀帝大业初,又恢复古制。总之,变来变去,徒然增加人民的痛苦,同时也助长了度量衡的复杂化。至于剥削率之提高体现于历代度量衡单位量之不断增大,这点在本文第一部分业已详述,今不复赘。

必须再次强调,上述的变化趋势是就官定的度量衡制度而言。但官定的度量衡只是用于政府收支方面,民间交易用的却往往是另外一套。两者各自有自己的使用范围,官用的不但不能排斥民间的,往往反把旧日的民间标准转化为自己的标准。所以官民制两者的关系,是在空间上相对立,但在时间上却统一起来了。这种辩证的发展,乃由于它们都建立在同一的社会阶级基础上。因为官定度量衡制度之变革完全以官方利益为转移,而民间度量衡制度则控制在一些经济集团(如行会)或少数特权人物(如贵族或大地主)的手里,两者的合流自是必然的趋势。

用前代的民用标准来作本朝的官用标准,在度量衡变动最急剧的南北朝时期就有许多例证:即如,刘宋时民间所用的市尺(0.2456632公尺),传入齐、梁、陈后,便成为三朝的乐律尺(官尺);及后周平北齐后,此尺又成为后周的官用铁尺,当时周朝民间行用的市尺,其长度是零点二九五七六五六公尺。至隋开皇初,又令以周市尺为官尺,周铁尺来调音律。 以上一系列的嬗递变革,无非是要加长尺度,它是通过把前朝的市尺作为本朝官尺的特定方式而实现的。

(2)地方度量衡增大的无限制性及其剥削性质

关于地方和民间的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点来谈:第一,由于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里占统治地位,各地区大半自给自足,闭关自守,与外界的联系非常薄弱。因此各地区间的度量衡表现为极端参差纷乱的现象。彼此距离较远的地方固不必提了,就是同一县及各市镇的度量衡亦往往不同;同是一市镇,各业的度量衡,又常不相同;同是一业,同是一家,买进和卖出,趸卖和零售,粗货用时的和细货用的,亦常常不同。加以贵族、豪门、奸商、猾吏常常私自制造,至于使用私器更是司空见惯了。所以,对于地方或民间的度量衡要作量的变迁的分析是十分困难的。但有两点似乎值得提出来讨论:其一,各地的度量衡虽无统一的标准可言,但他们量的大小和器具制作之形式及特点,不外是由各该地区生产和交换的情况以及风俗习惯因素来决定的;其二,他们也不能不受官方法律的影响,即如为了供应政府的征求,如岁派、杂派、和买等项,便不得不采用与官方规定相符合的标准,因而地方度量衡的量也只能向大的方向而不能向小的方向演变。更由于私制的度量衡可以任从私制者之意增大,并不受法定标准之约束,所以它们的增率亦比官定度量衡之增率要大得多。吴承洛论述国民党时期的紊乱情形,说“民间应用之裁尺,有合现今市用尺一尺零五六分者,至织布用尺常有合一尺五寸以上者”,“民间实际应用之升,其容量却有十倍此数(指市升)”,“铺店零星卖出,大抵通用十四两上下之秤,其重量在现今市斤之八折至加五厘之间,有时水果秤不及市斤半斤。……店家大批向农家采集原料燃料等,其所用之秤,常合现今市斤一斤半上下,其超出二市斤者,亦间有之。” 这些都可以证明我上面的推论。

其次,由于官用的和民用的两者之并行,这就发生了折算的问题,此中奥妙,并非一般平民所能掌握。于是市面上就有一班专靠这来混饭吃的“市侩”“牙行”人等出现,因为只有他们才能搞得明白,这些人可以说是封建社会里商场中的专家。清乾隆末年(十八世纪末),赵翼说:“至市斗、市秤,则又有随地不同者;如今川斛大于湖广,湖广斛又大于江南;秤则有行秤、官秤之不同,库平、市平之各别,又非禁令所能尽一。而市侩、牙行自能参校,锱黍不爽,则虽不尽一,而仍通行也。” 他给这些“市侩”“牙行”以颇高的评价,忘记了这些专家是需索相当代价的这个事实。他们的作用,颇与衙门里的粮房、书办相似,只是服务的对象有点不同罢了,前者为商家老板服务,后者则为官府服务,但皆以小生产者及一般消费者为剥削的对象。

关于私秤的情况,除了市面公开的需索以外,暗中欺骗的情形亦甚为普遍,如制造或使用违法的私器。《武进县志》载:“(明代)毛给事中宪刻其家斛曰:‘出以是,入以是,子孙守之,永如是!’盖不多取佃田者。”请看只要出入都用同一的“家斛”,便可以称作“乡贤”,则一般家斛的件数,岂不是“不可有一,不可无二”吗?从新中国成立前的俗语中也得到反映:“北斗七星,南斗六星,加福禄寿三星”,这就是说一斤应足十六两秤,如果少给一两折福,少给二两折禄,少给三两折寿。这是劳苦大众痛恨剥削阶级使用小秤的诅咒 。其实早在封建制度刚成立的初期——战国时,憧憬于初民社会的庄子学派已提出过“剖斗折衡,而民不争” 的抗议。渴望大一统出现的法家则把度量衡之权视作君权一部分,把它神圣化起来,如韩非子所说:“上操度量,以割(裁)其下。故度量之立,主之宝也。”

(3)封建时期度量衡制度和生产、制作、礼制等发展的关系

度量衡的产生固然是交换的发展直接引导出来的结果,但交换的发展是由生产的发展来决定的。如果没有剩余生产品,便极少有交换的可能,所以生产发展和度量衡的发展也有很密切的关系,且越到近现代,关系越为密切。随着近现代科学的发展,度量衡便主要为生产服务。在封建社会里,这两者的关系也是相当明显的,同时应该看到上层建筑对度量衡的变化也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可惜过去对这方面的讨论很不充分,今试谈一些浅见。

在前面屡次提及,历代度量衡制度是常常地变,而且总是沿着自小而大的方向变的。但这一结论,主要是指官方收支上和市场贸易上所用的而言。对于专为手工业用的度量衡来说,变动是不大的。这点可以从木工尺的变化情况来说明。这一种尺,是于官尺(法定尺)之外,自成为一系统的。木工尺,亦称鲁班尺,或营造尺,它包括旧式建筑业中木工、刻工、量地等所用的尺,也包括旧时车工、船工所用的尺。各地所用的木工尺,在实际上虽亦有长短不齐的情况,但相差并不大。至其规定的标准,据明韩邦奇、朱载堉,以至近人吴承洛诸家的考证,则自春秋末鲁班(或作公输般)将周尺的长度改定以后,根本上没有第二次的改变。姑且勿论这种说法是否绝对化了,但看来木工尺长期变化甚微却是事实。为什么它不受后代官定尺度变化的影响而变化呢?吴承洛的解答是:“盖由于木工为社会自由工业,而在中国又系师徒传授,世代相承,少受政治混乱之影响。” 程理俊同志修改为“人民为了自己的便利,也就有了自己一套传统的制度。” 两说皆有部分的理由。除此之外,似乎跟我国封建社会生产技术长期相对停滞性,也是不无关系的。考中国建筑乃是世界建筑中独树一帜的体系。这个体系至汉代已经发展完备。从那时起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期两千余年,但建筑之基本结构及部署原则,并无遽变之迹。而“仅有和缓之变迁,顺序之进展;直至最近半世纪,未受其他建筑之影响”。形成中国建筑之特点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属于实物结构技术上之取法及发展者;其二,属于环境思想及历史背景者。前一方面的因素,如:1.我国建筑皆以木料为主要构材,2.以斗栱为结构之关键并为度量单位,全部建筑之权衡比例,以横栱之材为度量单位,等等。后一方面的因素,如:1.建筑活动受旧道德观点的制约。古代统治阶级对于坛社宗庙、城阙朝市,认为宗法仪礼、制度之所依旧,加以阶级等第严格的规定,遂使建筑活动以节约单纯为满足,崇伟新巧创作则受限制。2.建筑之术,师徒传授,唯赖口授实习,墨守成规,等等。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所以我国营造术遂凝固为一定的法式,表现为长期不变的倾向 。因之从鲁班尺分出来的营造尺的长度也是长期不变,这无非是受了技术成规和社会意识形态多方面的影响。更应指出,在古代营造业实际上是一种世代相承的职业,营造工匠的户籍及其身份至少自元明以迄清初是世袭的。

与木工尺的情况有点相类似的,是裁缝工匠所用的尺,叫作衣工尺,亦称裁尺,或布尺。它在历史上的变化情况较为复杂。吴承洛大约根据周礼的传说,说周代衣工原本亦用律用尺(即法定尺);其后始另自成一系统 ,后面这个系统,是指民间衣工所用的尺而言,其长度的变化是很大的,而且各地的情况,参差紊乱不堪。吴氏对此的解释:“裁缝事业非代代相承不替,故日久则尺度并无标准。而后来民何通用之尺,亦与裁尺不分,故民俗凡通用尺均视为裁尺,而反以朝廷法定之尺,名之为官尺。” 吴氏所论民间通用的尺后来与裁尺不分,确是事实。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民间日用之尺主要是用来量布及裁衣,但造成尺度长短之不同,则由于交换或生产的关系。如前所述,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因为在布匹交易上加尺之风气甚盛,故裁尺有合市尺一尺零五六分者,至织布用尺常有合一尺五寸以上者,则由织布机及技术上的理由来决定。

还应当注意,在古代,阶级意识和传统观念对裁尺之长短变迁亦起相当大的作用。如唐代度量衡制度分为大小两种。小制是古制,即隋大业中议复的古制,是以汉代的制度为依据;大制是依据北朝迭次增大最后之结果,亦即隋开皇中的制度。大小的比例是:大尺一尺是小尺(亦称黍尺,学者多数认为即后周之铁尺)的一尺二寸,大斗一斗是小斗的三斗,大秤一两是小秤的三两。开元间明文规定:“〔小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私悉用大者。” 可知尽管都是用来裁制衣服的尺,但用于制官服和民服的便各不相同。朝廷冠冕用小尺,民间衣服以至课征布绢便全用大尺。为什么这样规定?理由倒是简单,因为朝服为礼仪所系,为了要保全古制,故仍用古尺为便。但是“礼不下庶人”,民服就只能听其自便。至于官府征收的绢布,不用说是越长越有利,所以非用大尺不可。

在“合汤药”方面,因为一向用的是古方,如果改用新秤称量,恐怕容易出乱子,不如“依样画葫芦”,全盘不作改动为妙,所以唐代仍用小制(古制)配药就是这个缘故。早在三世纪末年,西晋惠帝元康(291—299)中,已有过典型性的发言:“裴 以为医方人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衡权。” [1] 这一复古的主张,不知什么原因当日并未见采用。

复古的倾向,在音乐(“调钟律”)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其过程则比较曲折,且与度量衡标准之裁定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故有较详细申述的必要。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制礼作乐的目的,根本是从政治出发。为了维持封建社会等级和秩序,于是有提倡恢复古礼、古乐的必要。自秦汉后,历代制乐者都标榜以西周初年的古黄钟律为典则,同时也常用来作为制定度量衡的标准。由古黄钟律来制定的乐,据说是代表西周的“雅乐”传统,亦即所谓“古乐”,以别于后世的“俗乐”和“今乐”。黄钟,相沿说是十二律管之一,且为十二律中最低音。古代用长短不同的管子(或竹或铜或玉管)来审音。管子口径相同的,管长则声低,管短则声高。但周代黄钟这个实物谁也没有见过,谁也不晓得它的实长若干 。因此,所谓古黄钟律,只能根据古书记载并试制成器物来进行考订、检查的工作。至于古黄钟律管所发之音,其高低如何,亦即古黄钟律究竟如何,是无从推断和证实的。所以制乐诸家,莫不纷纭其说,纠缠不清。至其争论的焦点,大概是自汉至唐,集中于定律问题,亦即制器的问题。自宋以后使转移到律吕配合工尺方面,亦即奏乐和乐谱方面。所谓工尺,就是五音、十二律的简号。关于定乐律方面的争论,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问题:1.用哪一种乐器来定律呢?西汉京房或后周王朴的“准”吗?晋荀勖的“笛”吗?梁武帝的“通”吗?还是用皇帝的手指(见前宋魏汉津请以徽宗的中指定律)?还是用“管”?总的说来,以管定律的学说占了压倒的优势 。2.黄钟之长若干?一尺?九寸?八寸一分?此三说中以九寸说为最占优势。3.用哪一种尺度来作计算?黄帝尺吗?夏尺?商尺?或周尺?不论是哪一种尺,都难得有真凭实据。于是4.又用积黍法来作参验。所谓积黍法(亦名“累黍法”)就是把黍按照一定的方法来排列,然后实测它的长度,再来和乐律及度量衡制的标准作比较的方法。计分为纵累、横累及斜累三种。横累法,首见于《汉书·律历志》。据载:是以横置之黍,其一粒的长度为一分,十粒为一寸,百粒为一尺(黄钟之长为九十分,即九寸)。汉志又载,计度黄钟之长所用的黍子,是“以子谷秬黍者为之”。光是以上几个字便有许多不同的注解,如“子谷秬黍”,晋孟康解作:“子,北方,北方黑,谓黑黍也”,故秬黍应为黑黍。吴大澂释为近世之高粱米,实误。所谓北方,又有人说是山西上党郡羊头山,有人说是河南。“中者”,唐颜师古注:“不大不小”。朱载堉则谓“中用之黍,非谓中号、中等之黍。”其实累黍造尺,不过是古时的粗简办法,因为黍有大小之不同,一个一个地累,决不能做到稀密始终一致,横直的度数绝对正确。宋仁宗景祐(1034—1037)间丁度等说得好,“岁有丰俭,地有硗肥,就令一岁之中,一境之内,即以校验,亦复不齐。” 可见无论哪一种方法,都做不到十分准确。

由上可知,尽管历朝皆以恢复黄钟古乐为名,实际上没有一朝所考订出来的乐律以至乐尺(律用尺)是完全一致的。这是问题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自两晋以来,尤其是南北朝隋唐以后,由于中亚细亚、波斯和印度的音乐(即所谓“胡乐”)大量地输入,我国原有的雅乐和古乐,也受到深刻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其结果便创造性地“醇化出一个新的合成” 。这个新的合成,代表着古今中外音乐体系的融合贯通,代表着我国音乐新的创造、新的发展阶段。所以乐尺长度的争论,《晋书》及《宋史》的律历、乐两志所记特详;前书所记的是变化时期的前奏,后书记的是变化时期的尾曲。但乐尺的变化幅度毕竟还不能不受传统乐律的限制;它的增率比起征收绢布的实用官尺来是小得多的。这就是唐代调钟律用小尺,征租调用大尺的原因。西晋武帝泰始十年(274)后,用荀勖律尺(=0.2308864公尺)调音律,但民间则沿用曹魏尺(=0.2417381公尺),民间尺大于律尺百分之四点七,也是同一理由。

关于唐开元间测晷影用小尺的规定,应当指出,当时在僧一行主持下,天文测量事业以至历法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开元十二年(724),一行为了计算我国各地的昼夜时刻、太阳出没等项目,建议在十三个地点测量北极高度以及冬夏至和春秋分的太阳影子的长。一行派遣了南宫说等在河南滑县、浚仪、扶沟和上蔡四个地点实测了晷影的相差。他据此推算,得出了著名的里差学说,地差三百五十一里八十步,北极高度相差一度。这数据实际上即地球子午线上一度的长,与近代数据比较虽然差误相当大,但这个概念中已包含了“地球的大小”的意义。它彻底推翻了汉代流行的“地隔千里,影长差一寸”的旧说,较之宋元嘉二十年(443)何承天的推算又迈进了一大步。这是中国古代天文学中一个卓越的贡献。今天河南登封县告成镇所存的周公测景台的石表就是南宫说的手迹。石表的形式和夏军日中“没景”之理,可由推算而知;更以现存开元的尺来度它,则和推算结果相符合。一行起草的大衍历,于开元十五年(727)制定。这一律法由于系根据各地实测北极高度来定各地的食分,它确是比同时的其他各历优越。

总之,使用于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度量衡,除非在生产或技术方面有了相当大的变动,它们的变化率相对于用在交换支付方面的度量衡而言,是比较小的。有时,度量衡的变化率又受到上层建筑如礼仪风俗习惯的影响和限制,而变化得比较迟缓,如唐代制朝服所用的尺是小尺,民间用的则为大尺是。

原编者附记:已故梁方仲教授所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即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所收的资料始自西汉,迄于清末,包括统计表二百一十六表,“表说”二十份,统计图六份,并附有实物图片多幅,是一本以历史学教师、历史学研究者为对象的工具书。本文是梁先生为该书撰写的一篇附论。其中第二部分原定的第四目:《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度量衡制度的特征》,梁先生还来不及写出,便已与世长辞,只好从阙。梁先生晚年在病中用铅笔在原稿上作了多处批改。由于日久,字迹模糊,有的已几不可辨。本文是由历史系叶显恩同志负责整理的。

[原载《中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2期]

[1] 《晋书》卷一六《律历志》上“衡权”。《晋书》卷三五《裴秀传》附:“ 上言:宜改诸度量,若未能悉革,可先改太医权衡。此若差违,遂失神农岐伯之正,药物轻重,分两乖互,所可伤夭,为害尤深,古寿考而今短折者,未必不由此也。卒不能用。”又参看《三国志·魏书》卷二三《裴潜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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