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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丛书提要 政治丛书提要第四卷

作者:佚名 分类:历史传记 更新时间:2025-01-13 11:22:45 来源:本站原创

法兰西税债币制要览提要

东方文化学院京都研究所。

第一章中央税制。第二章公债。第三章币制。第四章地方税债。

右述法兰西税则币制大概,首中央税制,言国家维正之供,为经常之收入;次公债,言国有所需,发债券于民,民输其资,国给以息,此为一时一事之吸集。次币制,货币之分别,造币之轻重,纸币发行之机关,以赡一国流通之具。次地方税制,夫里之布,入市之征,以供国家及地方兴举之用。都为四章,举其纲要,法国财政,于兹可见。

谨案:法兰西自见复于德人以后,既为贻款所创,又为军备支出所困,其财政之拮据,百倍于畴昔。其巧立名目,征取租税者,亦多为各国所无。如人别动产税、人别动产税者,不问内外国人及男女之别,凡享有自己之权利者,而不得以贫民论,即寡妇及未成年之男女,皆须输纳。

兵役税、广告税、酢税等,几有取之惟恐不尽之势。其所以支拄强邻,恢复前业者在此;其所以精华销竭,生殖不繁,致不免有外强中乾之象者亦在此。顾其征敛虽繁,而仍输将恐后,民人无转徙沟壑之恸,国家无宣告破产之悲。一因其人民知国家之休戚,即一己之休戚,国家倾危,已亦不能独存,遂不惜竭其手足之所入,以急公而奉上,而又日淬厉于学,其能力足以发造物之藏,以继其后,故不三十年而元气昭苏,蒸蒸日进,蔚为西方强国焉。今观其设立筑路兴学特别资金,及使私设银行贷与自治团体之法,多可采用者,垂览及此,而富国裕民之道,得其大概矣。

日俄战时财政史提要

第一编军事费总额及临时豫算特别会计法支出内规。第二编岁计剩余。第三编增税等收入。第四编特别会计赀金移用。第五编公债。

右编为日本明治三十七、八年与俄国开战时财政之要领都五编。一为军事之总额及临时豫算特别会计之法。此举岁计之收入,军事之支出,统筹而合计之者二。为两次岁计剩余,此就经常岁计收入节省剩余,以补充军费者三;为两次非常特别税及烟草盐专卖制度,此为一时权宜之计,斟酌物价民情而出之者四;为移用特别会计赀金,此为动用一切赀本金,移缓而就急者五;为发行国库债券及募集外债之计划。此系明定公债规律,得内外之信用而通行者。日本战时之财政,略具于是。谨案:日俄之战,二十世纪开幂之一大战争也。日本于甲午还辽以后,举国上下,尝胆卧薪,誓雪国耻,教训生聚,迨十年而后用之。然当战衅初开,搜讨军实,断非经常岁入所能支办,不得不别筹新辟之财源。今考其筹款之事,共分三期。第一期为明治三十六年十二月,政府所筹备战军费,计一亿五千六百余万圆;一亿,合一百兆。第二期为明治三十七年三月议会豫算之案,所筹临时军费计四亿二千万圆;第三期为同年十一月议会追加豫算之案,所筹翼年军费,计七亿八千万圆。此关乎军费上所支出者也。其筹款之途,约分五类:曰岁计剩余,曰非常特别税,曰特别会计赀金,曰公债及临时入金,曰军事献纳金。出于岁计剩余及增税等收入者约十之二三,出于公债及借入金者,约十之六七。此关乎军事上所收入者也。夫强敌在前,日夜发兵转𫗵不绝于道,而起视其国中,则士习于庠,农服于亩,工商安于市,若不知征缮之烦者。于此见财政之整理得宜,而宪法之大有造于国也。大抵立国之道,莫患乎上下相暌,而国民不知有应尽之义务。往往羽书交警,戎马临边,君臣宵旰于庙堂,士庶酣嬉于草野,虽坐拥素封,不闻出毫末以佐公家之急者,彼固以为国家之事,而于己无与也。若宪法既立,则君与民一心,国与家一体,平时有利害相关之谊,有事必出全力以担负之。是故言征兵,则人人有敌忾同仇之志;言募𫗵,则人人有急公好义之忱,有不待驱迫而然者。且议和宣战之事,虽出于君主之制裁,而筹𫗵之事,则归诸议院。议院之所承诺,即为国民之所担任,亦即为法令之所当执行。列国之兵政财政,所以能集权于中央者,实恃议院为之关键耳。今观日本两次豫算之案,政府所提议者,议院未尝阻挠,议院所赞成者,国民未尝反抗,盖群知兵之不得已,而用之不可无也。迨至功成事定,君主享其荣名,而百姓仍充然而乐业。以视秦汉之开边,宋明之加赋,其气象之舒蹙,有不可同日语者。夫非宪法之明效大验欤?

曰本司法纲要

卷一裁判所构成法一。卷二裁判所构成法二。卷三裁判所构成法三。卷四裁判所构成法四。卷五辩护士法执达吏规则。卷六行政裁判法。诉愿法。

右略举日本司法部之概略,附以解释,以见立。宪国立法、行法、司法三权分立之实情,其主体凡四篇,曰裁判所及检事局之区域及组织,曰裁判所及检事局之官吏,曰裁判之办法,曰司法行政及监督权。凡四篇,以辩护士执达吏规则附焉。其行政裁判法,为防行政官吏之违背法律也,特畀人民以控诉官吏之权。此等裁判,职权尤专,故不属于通常裁判,而自为一编,所谓特别裁判者是也。谨案:行法、司法之权,当未有孟德斯鸠学说以前,大都混而为一,其中容有设一部分之官吏以掌之者。而其至下级之裁判权则出于令长,是行法与司法不分也。其至上级之裁判权则属之元首,是行法与司法不分也。至下级为裁判所自始,至上级为裁判所自终,此而不分,则中闲虽设一二专司裁判之官吏,固犹之不分也。自孟氏创三权分立之说,凡各立宪国,有议会以立法,有政府以行政者,莫不设立。各级裁判,所,以完全司法独立之权。日本为立宪国,则司法自必独立明矣。其要义凡四:各级裁判所自相联助,自相监督,而必不受政府之节制,一也;任其事者必有专门之学,二也;其官皆任以终身,若无大故,不能变更,与政府各官随政党为进退者,质性全别,三也。凡经其所裁判者,人民有服从之义务,四也。其立此制之命义在,必使为法官者,有学问,有经验,无内顾之忧,无旁骛之事,而后一意以持法律之平,而保国家民人之安全。此犹之布帛菽粟之值,必有待度量权衡也。若司法失职,则是。非无所取准秩序,遂不可保,国家危矣。故欲专司法之任,即不能不重司法之权,此其使司法独立之意欤。夫司法为内政之官,原与外交无涉,而在今日东方之国,则司法一部,若与外交有绝大之关系者,则以西方各国对于东方,又有所谓领事裁判权也。领事裁判权者,谓甲国之民移居乙国,则立于乙国统治权之外,而得享其特别权利也。此说之行,虽根于强弱不同而起,而其口实则必以民法、刑法之不善,裁判之腐败,不便于受治为言。自有领事裁判权之说,则外国人之入内国者,政府有保护之责,而无监督之权。夫被保护者,不予保护者以权,是使之不能保护也,事后乃从而责之,于是国际之困难极矣。故谋自立者,不能不谋收回治外法权,而欲收回治外法权,非使司法部精良不可。日本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之成绩,虽半由兵力之强,与外交之巧,而其主要则在改良司法部,盖其君臣上下谋之二十年而后达其目的者。司法之于国,岂不重哉?

法国司法制度提要

第一编绪论。第二编裁判所及理刑局。第三编裁判所办理诉讼。

右列三编,凡十二章,分二十二节,为法国共和现行刑法,即全国司法部之概略也。制度纲要已具于目录之中。其关于民事者,自始审裁判所以下,其种类凡五。其关于刑事者,自违警章罪裁判所以下,其种类凡三,而皆受其成于破毁院。破毁院者,即评定官阶级之最高者也。其他附属吏之制限,理刑局之组织,检察官之职。务控诉院之管辖,靡不逐条剖解,而以代讼人、律师、公差、差总附焉。其裁判所办理诉讼,为防官吏民人之违背法律也,特于和解起诉、评议疑问、采决理由判决文告等,详加诠释。此种办法,范围极广,故不属以上各章,而自为一编,所谓特别审理办法也。谨按司法者,据三权分立中最要之方面,即宪法精意所流衍也。自宪法外表观之,则司法祗居宪法之一部。然自宪法内容观之,则司法实握宪法之大纲。文化优劣之原,政界治乱之机,其他无足论,至要者,惟司法制度而已。考司法应行独立之故,聚讼纷如。自孟德斯鸠倡立法、行法、司法三权鼎峙之说。世之政治家、法律家,研究此问题者,固无俟赘言。即著作哲学两家,亦罔弗竭虑殚精,穷其究竟,其说遂有不胫而走,不翼而飞之势。法国现时司法权由立法分离而独立,亦立宪国之通例也。试举立法、司法分立之要义:一、裁判所不得反对法律之施行;二、不得如前时高等法院得施行一切命令;三、司法部员不得为一切政治上议论,此司法不能侵立法之权限也。一、立法部无裁判权;二、立法者当裁判失当之际,无矫正或破坏权;三、不以新法駮旧法所判之事件四,除裁判官自身废止外,不得制新法,令其退职。此立法不能侵司法之权限也。此制既立,然后为法官者,事权一,界限清,壹意持平,而绝无 法徇情之弊。故立宪国之人民,皆有服从法律之性质,实由司法独立之效,有以致之。法。国律例渊源罗马,久为各国之模型,然司法制度,屡经改革,而始有今日之完备,此犹日躔月离之有经度,古疏今密,可得而稽也。若司法区划,悉由控诉院之管区分之。本国有管区凡二十四,殖民地有管区凡七,内以法官操其柄,外以领事秉其枢,至与波斯、埃及诸邦缔约,则又有所谓领事裁判权,以扩张其国力焉。然则司法制度者,非第治内之矩矱,抑亦治外之准绳也。

比利时司法制度提要

第一章裁判所。第二章裁判官。第三章书吏及以外裁判所之附属吏。第四章理刑局。第五章司法事务之执行。第六章司法行政之监督。

右译比利时现行司法制度,都六章,凡二十三条,逐条诠释,以见脱离。和兰仍采法兰西宪法主义,成一独立之立宪君主国。其大纲凡四:曰裁判所及理刑局之组织,曰裁判所及理刑局官吏之资格席次,曰司法事务之执行,曰司法行政之监督,而以书吏及附属吏附焉。谨案:比利时隶属法国以前,其司法制度,全受法廷支配,轻重出入,如轮附轴,而失其自由改革权。然司法部之组织,犹根据法律,未至秩序紊乱也。自千八百十四年,为和兰所并,任意更张,成规顿失,支离棼错,举国哗然。揆其不合公理之处,约有四端:一、废陪审制度,二、停开审重罪轻罪事件,三、破坏裁判官转任停职规则。四于二三州之地,设破毁院三处。此千八百十四年及十五年之敕令也。迨千八百三十年,法兰西王室变更,影响所及,震荡全欧,比利时遂乘此时机。脱和兰之羁轭,而成为独立。自是以来,颁布立宪,厘订规制,又以法典之编,非参酌现情,难以遽收实效也。于是顺国民习惯,体社会风俗,溯司法制度沿革,仍取千八百十年法国所定之法律,补苴罅漏,公布遵行。其稍与法国歧异者,惟比国破毁院,祗有民事、刑事两部,不能如法之又设请愿部,比国治安裁判所,审判官任至终身,而法国无此特权。重罪裁判所在各州之首府设之,而法国则非常设数端以外,其审定区域,布置职务,皆与法国同。此比利时现行法制之大概也。盖未立宪之国,行法与司法合,立宪之国,行法与司法分,合则有牵掣之弊,分则有独立之权。刑法之平与不平,其原因实造于此。自孟德斯鸠建三权分立之议,立宪之国,莫不设立各级裁判,所以袪混一之害,而完全其独立权。比利时为世界立宪国,司法固当独立者也。当其服属法国之时,事事禀承,必有难舒展自如者,而政法之精理,亦颇得其遗。传读千八百八十五年颁布之法律,原本法国,不相迳庭,饮水思源,非无故也。

日本统计释例提要

卷一:土地之属,凡十二。人口之属,凡三十二。教育之属,凡二十七。社寺及教会之属;凡七。

卷二:民事及刑事、裁判之属,凡四十。警察之属,凡十三。监狱之属,凡十四。陆军之属,凡二十二。海军之属。凡二十五。

卷三:农业之属,凡十七。山林及狩猎之属,凡七。渔业及制盐之属,凡四。矿山之属,凡四。工业之属,凡二十三。外国贸易之属,凡二十二。内国商业之属,凡七。会社之属,凡十。储金及保险之属。凡五。

卷四:陆运之属,凡十六。水运之属,凡二十五。邮便及电信、电话之属,凡二十三。筑造之属,凡九。卫生之属,凡四。救育之属,凡八。卷五、银行及金融之属。凡四十三。财政之属凡三十二。

卷六:爵位、勋章及褒章之属凡七,议员选举之属,凡六。官制及附录之属,凡十三。北海道之属凡十。一,台湾之属。凡六十二。

右历举日本至近统计各表,一一释其所以立此表之故,以见日本国势之实状,而日本政府之注意,亦显著于是矣。其纲凡三十一,即某事之属。目凡五百五十八。其表中所列实数,不可胜书,但著其目而详其用而已。谨案:统计之为式,乃举凡天时人事物产,无论百为万变,苟其有数可稽,无不列之于表。而其用意则在观所著之实数,而知其致此之原理,因以筹其消息迎距之方。其端亦发于西人,初亦不过供学者研究学理之用。一千六百二年闲,法国始设立统计局,其后泰西各国,次第设立,至一千八百五十三年,始设万国统计会。日本明治初年,其国之政家即注意于此。后经营之久,至日本明治十五年,始刊行统计年鉴。自是日本亦得入于万国统计会之闲。今日统计一门,已成为专家之学,于各科皆有关系,而惟于政治上则关系尤大,几为研究政治者所必需。盖人事蕃淆,不可纪极,其实数不明,斯其实理必不能测,而其实数则必隐于繁复之中,不可得见。往昔之言治者,无统计学以为之根据,惟凭一时一事之见闻,见一以为然,则以为莫不然,其见一以为不然,则亦如是,于是影响附会,以一人之幻想,绳社会之实事,而政治斯病矣,此政治之所以不进也。挽近以来,天下皆知从事于征实之学,事事皆先求外界之实状,而徐绎其所以然之故。然后立为义例,不合则再改,必求其密合而后已。彼声光化电之学皆如是也,而政治学之研究亦复如是。故统计学遂为政治学实验之法。政治中必赖统计而后明者凡六:一、人口统计,则疏密增减、寿夭性情职业之理可见焉。二、经济统计,则生产消费、分配、交通、贸易储蓄价值之理可见焉。三、政法统计,则领地人民、立法、司法、财政、陆海军、警察、监狱之理可见焉。四、社会统计,则劳力贫民及其他慈善事业之理可见焉。五、道德统计,则犯罪自杀等之理可见焉。六、教育宗教统计,则教育宗教之理可见焉。凡此诸事,其理非冥悟可得,非知其数,即无著手之方。此即统计之大用也。然而统计之学,在国家法制已定之后,固不可不日为调查,以自镜其为治之得失。而在国家法制未定之先,则统计尤不可不先为豫备。盖非此则无以知己国之虚实。及其趋势而徒为法制,亦终不能实行而有效也。至于己国之实状已明,而后持以与他人之国相比较,则己国之所当自谋者,有不洞如观火者哉?此统计学所以为立法行法之大要也。

曰本统计类表叙论提要

土地之属第一,列表二。户口之属第二,列表十二。教育之属第三教会附列表六。官制之属第四爵位勋章附,列表七。财政之属第五,列表十。陆军海军之属第六,列表九。民事刑事裁判之属第七,列表四。警察之属第八,列表三。

监狱之属第九,列表二。卫生之属第十教育附列表六。农业之属第十一,列表八。山林狩猎之属第十二,列表三。渔业制盐之属第十三,列表三。矿山之属第十四,列表三。工业之属第十五,列表七。会社之属第十六保险附,列表三。筑造之属第十七,列表二。银行之属第十八。外国商业之属第十九,内国商业之属第二十。陆运之属第二十一水。运之属第二十二。邮便电线电话之属第二十三邮便储金附,列表三。

谨案:统计之学,始于西人,盖深得周官遗意。日本于明治十五年仿行,统计岁出一册。是编为明治三十七年,统计凡三十一门,为表五百五十有七。兹就其体例,删并门类为二十三门,小者以类相附,为表一百一十有六。增进日本各校儿童学龄表,日本全国陆军一览表、日本全国海军一览表,日本远洋渔业时地分数列表,台湾历年吸烟人数列表。凡五表皆删节简要,便于观览。复论其治国大要,综括精义,各为论说,列于表首,而则效损益之意,即寓乎其中。日本维新之初,首颁御誓五章,与一国臣民共守宪法,励精图治,三十余年,纲举目张,凡行政司法、练兵理财,以至振兴工艺,推广贸易,事事效法西人,善取众长,一变旧俗。其急功趋利,近于霸术,而本末兼权,归于明体达用而止。然其国人稠地狭,殖产不繁,生计颇绌,虽人才奋出,殚力竞进,而终有限制,未能遽达其志。徒以家国一体,朝野一心,其民有聪强勤朴之风,其治有画一整齐之象,用能崛起三岛,发愤自雄。故论天时地利,日本实远逊于我,而人和过之。程子曰:有关睢、麟趾之精意,而后可行周官之法度。事固如此。是编所列,自土地、户口、学校、职官、财政、军备、司法、警察、监狱、卫生、农、工、商、矿、林、渔、狩牧、轮路、邮电之属,灿然悉备。以山海贫弱之国,而数载战胜,骤致盛强,岂非综核名实之效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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