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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十六 雍熙二年(乙酉,985)

作者:李焘 分类:历史传记 更新时间:2025-01-13 14:55:43 来源:本站原创

  起太宗雍熙二年正月盡是年十二月   春正月癸亥,翰林學士賈黃中等九人權知貢舉。上謂宰相曰:「夫設科取士之門,最為捷要。然而近年籍滿萬餘人,得無濫進者乎?」己巳,詔:「自今諸科並令量定人數,相參引試,分科隔坐,命官巡察監門,謹視出入。有以文字往復與吏為姦者,寘之於法;私以經義相教者,斥出科場;伍保預知,亦連坐。進士倍加研覆,貢舉人勿以曾經御試,不考而薦。」始令試官親戚別試者凡九十八人。又罷進士試律,復貼經。   上覽諸道轉運副使、知州、通判奏章有不聯名者,謂宰相曰:「當官共事,須協心從長。且條陳利害,動輒變改,今不聯名,此必任其獨見,未為允當也。」二月戊寅,下詔戒之。   丙戌,上謂宰相曰:「朕覽史書,見晉高祖求援于契丹,遂行父事之禮,仍割地以奉之,使數百萬黎庶陷于契丹。馮道、趙瑩,位居宰輔,皆遣令持禮,屈辱之甚也。敵人貪婪,啗之以利可耳,割地甚非良策。朕每思之,不覺歎惋。」宋琪等奏曰:「晉高祖遣馮道奉使,張筵送之,親舉酒灑涕曰:『達兩君之命,交二國之懽,勞我重臣,之彼窮塞,息民繼好,宜體此懷,勿以為憚也。』及道回,有詩曰:『殿上一杯天子泣,門前雙節國人嗟。』方今亭鄣肅清,生靈安泰,皆由得制禦之道。恢復舊境,亦應有時。」上然之。   三月【一】己未,上御崇政殿,覆試禮部貢舉人,得進士須城梁顥等百七十九人,庚申,得諸科三百一十八人,並唱名賜及第。唱名自此始。(此據登科記。)宰相李昉之子宗諤、參知政事呂蒙正之從弟蒙亨、鹽鐵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許仲宣之子待問,舉進士試皆入等。上曰:「此並勢家,與孤寒競進,縱以藝升,人亦謂朕為有私也!」皆罷之。   青州人王從善應五經舉,年始踰冠,自言通誦五經文注,上歷舉本經試之,其誦如流,特賜九經及第,面賜綠袍、銀帶,錢二萬。時左右獻言尚有遺材,壬戌,復試,又得進士上元洪湛等七十六人,癸亥,得諸科三百二人,並賜及第。   夏四月丙子,復置明法科。分周易、尚書各為一科,附以論語、孝經、爾雅三小經;毛詩專為一科。明法亦附三小經。進士、九經以下,更不習法書。又以鎖廳,求試者率多繆濫,始令諸道州府,自今擇才學優茂而歷官無過者乃舉之,仍先奏俟報。   是日,召宰相,參知政事,樞密,三司使,翰林,樞密直學士,尚書省四品、兩省五品以上,三館學士,宴于後苑,賞花釣魚,張樂賜飲,命羣臣賦詩、習射。自是每歲皆然。賞花釣魚曲宴,始于是也。(此據會要,賞花賦詩,已見雍熙元年三月。)   五月庚午,中書門下奏,謫官在外而累經赦宥者,欲令歸闕,責其後效。上不許,謂宰相曰:「朝廷致理,當任賢良,君子小人,宜在明辨。大抵人君宜先自正其身,亦如治家,身不正則家亂矣。故聽讒邪之言,則骨肉至親,坐成離間,豈能致敦敍之道歟!大小雖殊,其致一也。今海島瓊、崖遠惡處,甚多竄逐之臣,郊禋以來,豈不在念!然此等務行巇嶮,若小得志,即復結朋植黨,恣其毀譽,如害羣之馬,豈宜輕議哉。」(選舉志言詔從其請,蓋誤也。)   六月己卯,詔兩街供奉僧于內殿建道場。上謂宰相曰:「今茲夏麥豐稔。比聞歲熟則民多疾疫,朕恐百姓或有災患,故令設此,未必便能獲佑,且表朕勤禱之意云。」   丙戌,命右諫議大夫劉保勳、兵部郎中楊徽之、屯田郎中孔承恭與判吏部流內銓王祜,同就尚書省以新及第進士、諸科名次先後,鄉里遠近之便注擬。自是為定例。   秋七月,上謂宰相曰:「國家以百姓為本,百姓以食為命,故知儲蓄最為急務。昨江南災旱甚,亟遣使振貸【二】,果無流亡盜賊之患【三】,若非積聚,何以救之?」庚申,詔:「諸路轉運使及諸州長吏,專切督察知倉官吏等依時省視倉粟【四】,勿致毀敗。其有計度支用外,設法變易,或出糶借貸與民及轉輸京師,如不省視而致損官粟者,雖去官猶論如律。」   鼎州言江水溢害稼。   八月庚辰,上謂宰相曰:「朕于獄犴之寄,夙夜焦勞,比分遣使臣按巡諸道,蓋慮或有寃滯耳。因思新及第進士為司理參軍,彼于法律固未精習,宜令諸州長吏視其不勝任者,于判司、簿尉中兩易之。」   癸巳,上謂宰相曰:「近代以來,政理隳紊,無如晉、漢兩朝。外則侯伯不法,恣其掊斂,內則權倖用事,貨賂公行。百姓未納王租,先遭率斂。縣中官吏,歲有年常之求,鎮將人員,時為乞索之局,鄉胥里長,更迭往來,嗷嗷蒸民,何所告愬。欲望天道順和,其可得乎!近年以來,頗革此弊,臣僚守法,兆民舒泰,雖未能還淳返朴,亦可謂之小康矣。每念百姓寒耕熱耘,營求衣食,國家若非贍養軍旅,兩稅亦不忍催督,而況非理誅剝乎。」宋琪等對曰:「陛下恤民求理,取鑑晉、漢,實天下幸甚。」(會要十一月有戒官吏乞取錢物,年常節儀酒肉米昏等,詔委轉運使與長吏采訪聞奏,仍附十一月末。)   九月,初,涪王廷美既得罪,楚王元佐獨申救之,上不聽。廷美死,元佐遂感心疾,或經時不朝請。(龍川別志言太宗將立元佐為嗣,元佐堅辭,欲立太祖之子,由是遂廢,故當時以為狂。按太祖二子,德昭卒于太平興國四年八月,德芳卒于六年三月,而元佐以七年七月出閣,時太祖之子無在者矣。元佐雖封衛王,蓋未嘗有建儲之議也。九年正月,廷美死,元佐乃發狂,固不緣辭位。別志誤矣。司馬光日記載宋敏求云,廷美之貶,元佐請其罪,由是失愛。日記蓋得其實也。)屢為殘忍,不守法度,左右微過,必加手刃,僕吏過庭,往往彎弓射之。上誨甚厲,皆不悛。是歲夏秋,疾甚,上深以為憂。是月,疾小愈,上喜,因降德音。   庚戌,重陽,召諸王宴射苑中,而元佐以疾新起,不預。至暮,陳王元佑等過之,元佐謂曰:「汝等與至尊宴射,而我不預焉,是為君父所棄也。」遂發憤,中夜,閉媵妾,縱火焚宮。遲明,鞕焰未止。上意火必元佐所為也,令攝赴中書,遣御史按問。置巨校于前,元佐恐懼,具對以實。上遣入內都知王仁睿謂曰:「汝為親王,富貴極矣,何兇悖如是!國家典憲,我不敢私,父子之情,於此絕矣。」元佐無以對。陳王元佑已下洎宰相、近臣,號泣營救,上涕泗謂曰:「朕每讀書,見前代帝王子孫不率教者,未嘗不扼腕憤恨。豈知我家亦有此事!朕為宗社計,斷不舍之。」遂下制廢為庶人,送均州安置。顧謂宰相曰:「比者內外安寧,方思自適,而元佐縱火,實撓朕懷。」宋琪等曰:「堯、舜有丹朱、商均,此不足以累聖德。元佐苟無心疾,當不至是,惟陛下開釋。」丁巳,琪等帥百官伏閤拜表,乞留元佐京師,詔不許,表三上,乃許之。元佐行至黃山,召還,寘于南宮,使者監護,不通外事。楚王府諮議趙齊王遹、翊善戴玄以輔導無狀,皆請罪,上曰:「朕教訓猶不從,豈汝等所能贊導耶!」並釋不問。(寇準通判鄆州,得召見,太宗謂曰:「知卿有深謀遠慮,試與朕決一事,令中外不驚動,此事已與大臣議之矣。」準請其事,太宗曰:「東宮所為不法,他日必為桀、紂之行。欲廢之,則東宮亦自有兵甲,恐因而招亂。」準曰:「請某月日令東宮至某處攝行禮,其左右侍衛皆令從之。陛下搜其宮中,果有不法之事,俟還而示之,隔左右勿令入而廢之,一黃門力耳。」太宗以為然。及東宮出,因搜其宮中,得淫刑之器,有剜眼、挑筋、摘舌等物,還而示之,東宮服罪,遂廢之,選立章聖為太子。自是太宗眷準益厚。此張唐英所著仁宗政要寇準傳所載也,傳聞謬誤一至于此,蓋因廢元佐事耳。淳化三年十月,罷恭孝太子元僖冊禮,則緣惑嬖妾張氏,初無淫刑事也。唐英書世多有之,謬誤不獨此,不可不辨。)   虞部郎中、知制誥鄭人韓丕有文行【五】,朝廷稱為長者。然誥命應用,傷于稽緩。一夕,須詔書甚急【六】,丕停筆既久,問索舊草,吏以本典扃戶出宿,不可搜檢。丕乃破鎖取,改易而進。宰相宋琪性褊急,常加督責,或申以諧謔,丕不能平。中書舍人王祜以前輩負氣,多凌辱面折之。乃表求外任,閏九月甲戌,丕罷知虢州。   上覽邕管雜記,歎其風俗乖異。乙未,詔嶺南諸州民嫁娶、喪葬、衣服制度,委所在長吏漸加誡厲,俾遵條例;其殺人祭鬼,病不求醫,僧置妻孥等事,深宜化導,使之悛革。無或峻法,以致煩擾。   己亥,坊州獻一角獸,上召近臣觀之,咸奏曰:「按瑞應圖,牡曰麒,牝曰麟。昔嵐州進,麟也。此乃麒也【七】。請宣示中外。」上不許,但令豢於苑中,遂其飲齕之性,且謂宰相曰:「時和年豐,兆民安泰,斯為上瑞。鳥獸草木,夫何足云。」   冬十月辛丑朔,上錄京城諸司繫囚,多所原減,決事遂至日旰。近臣或諫以勞苦過甚,上曰:「不然,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致枉撓,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因謂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江。況人君能惠養黎庶,申理冤滯,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或云百司細故【八】,帝王不當親決,朕意則異乎此。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得上達矣。」   十一月辛卯,詔自今京官、幕職、州縣官,有丁父母憂者,並放離任,常參官奏聞待報。然其後亦頗有特追出者。   十二月,上謂李昉等曰:「中書、樞密,朝廷政事所出,治亂根本繫焉。且天下廣大,卿等與朕共理,當各竭公忠,以副任用。人誰無姻故之情,苟才不足稱,不若遺之財帛耳。朕亦有舊人,若果無取,未嘗假以名器也。卿等其戒之。」   開寶中,賊攻繡州,知州饒陽王恕死焉。恕子濟,時從行,賊將并害之。濟擁尸號慟,謂賊曰:「吾父已死,吾安用活為!但恨力不足殺汝,以報父绚耳。」賊感其言,舍之。濟遂拾父骨,匿山谷間。既而官軍大集,濟脫身謁其帥朱乙,陳討賊之計。乙嘉其誠,遺以束帛,奏假驛置而歸。先是濟母終于岳陽,權殯佛舍,并護二喪還饒陽。州將以聞,太祖召見,為其尚少,且俾就學。   于是,上書自陳死事之孤,得試學士院,補龍溪主簿。時調福建輸鶴翎為箭羽,鶴非常有物,官督責尤急,至一翎直數百錢者,民甚苦之。濟以便宜諭民取鵝翎代輸,驛奏其事。因詔旁郡悉如濟所陳。   注 釋   【一】三月己未「三月」二字原闕,據太宗實錄卷三二、宋史卷五太宗紀補。   【二】亟遣使振貸「亟」原作「凶」,據宋本及太宗實錄卷三二改。   【三】果無流亡盜賊之患「無」原作「有」,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太宗實錄卷三二改。   【四】專切督察知倉官吏等依時省視倉粟「知」原作「如」,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三改。   【五】虞部郎中知制誥鄭人韓丕有文行此句上原有「九月」二字,與上編為重出。按下文至「乃表求外任」句,乃追敍韓丕失職緣由,隨出「閏九月甲戌,丕罷知虢州」。本編記載並見太宗實錄卷三二,原繫於雍熙二年閏九月。今據刪此句上「九月」二字。   【六】須詔書甚急「須」原作「頒」,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七】此乃麒也「此」原作「是」,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八】或云百司細故「百」原作「有」,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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