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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小说程序 > 历史传记 > 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六十一 熙寧八年(乙卯,1075)

  起神宗熙寧八年三月盡其月   三月癸巳朔,詔分熙河路正兵三萬三千,參以弓箭手、寨戶、蕃兵,為四將。以都鈐轄王君萬為第一將,都監王崇拯副之;鈐轄韓存寶為第二將,李浩副之;桑湜為第三將,都巡檢王湛副之;鈐轄劉惟吉為第四將,都監馬忠副之。仍詔湛權發遣本路都監,其下蕃軍馬隨地遠近分隸諸將,令本將選官訓練,經略司度無邊事,即令正副將每季互往下番州軍提舉教閱。時遣樞密院檢詳文字劉奉世同陝西諸路帥臣分兵置將,先以熙河路來上也。舊紀云:分熙河、秦鳳、涇原、環慶路兵為十七將。   提舉河東路義勇保甲司請五路州縣鎮寨城內居人並團保甲,詔諸路察訪司與坊正同詳定以聞。上批:「近沈括建議邊郡城中置坊、設垣為門,以備姦伏。契勘熙、河、岷州新創民居未多,宜易施行,可先劄與經略司,仰相度畫圖聞奏。」括議設坊,附入八月四日癸巳。   詔任管軍步軍副都指揮使以上死,許借空閒官宅居止,毋過三十楹,服闋還官。   甲午,命知制誥沈括、同知諫院范百祿赴御史臺推李逢等公事,蹇周輔鞫逢反謀,得右羽林軍大將軍、秀州團練使世居交通狀,故有是命。世居,南陽侯從贄子也。   丙申,中書言:「沂州鞫李逢等反逆,結構有端,而本路提點刑獄王庭筠等先奏逢無大逆謀,告人妄希賞,顯不當。」詔并劾庭筠,先衝替;見鞫李逢等,更切研窮,旋具情節奏知,仍速具告發當酬獎人數以聞。庭筠自縊而死,捕世居及醫官劉育,繫御史臺獄。詔御史臺差官同中使即世居及育家索圖讖、書簡等。朱史簽貼云:取會別無自縊死,因依前史官載此,意謂詔獄逼人致死,誣誕可知,刪去。新史復存之,今從新本。   沂州言:「第三等以下戶欠去年殘零秋稅,乞權倚閣,俟豐熟催輸。」從之。   丁酉,虞部員外郎沈披換禮賓使,權發遣河北緣邊安撫副使。   詔秦鳳等路都轉運司相度所鑄大鐵錢,約補足所廢監錢數及充交子本錢外,不須廣鑄,委熊本總制營辦。正月二十四日,皮公舱云云。二月二日,委公舱營辦鑄大錢。本志云:詔鑄大錢,才令補所廢偽錢及可以代交子所用而止。九年正月二十七日,罷交子。   賜兩浙路常平米二萬石,賑濟潤州饑民。   戊戌,知成都府、龍圖閣直學士蔡延慶言:「本路盜頻發,雖編敕再犯許配本州,而川峽本城請受價優,投軍者眾,若犯盜配本州,則是因盜得利,盜必滋長。又川峽計贓,以鐵錢二當銅錢一,加之案問,欲舉率皆減等,贓重者猶不至配法,無所懲艾。欲令情理重者,申都鈐轄司詳酌配出川峽近東州軍。」從之。   知河州鮮于師中乞置蕃學,教蕃酋子弟,賜地十頃,歲給錢千緡,增解進士為五人額。從之。   詔自今得封三代者并妻追封,以樞密副使王韶子厚言韶妻亡,獨不與封故也。   詔自今宗室換官并外居者,並屬大宗正司。   廢都鹽院,令外物料庫管勾支納煎造。   己亥,上批:「沂州、淮陽軍災傷特甚,百姓不惟闕食,農乏穀種,田事殆廢,粒食絕望,糾集為盜,實可矜憫。若不優加賑恤,恐轉致連結羣黨,難于擒捕,陷溺良民,投之死地。可速指揮。」遂詔京東東路轉運、提舉司發常平錢、省倉米等第散給,及貸以和買絹錢;孤貧戶聽差待闕得替官就鄉村依乞人賑濟;道殣無主,官為收瘞之。   詔祕書監王端追一官,與宮觀差遣,坐前知鄭州伐園木為薪以自入,及報上不實,法寺當追官勒停,而詔免勒停故也。九年五月十九日,竟坐除名勒停。端本傳云:端御下肅,猾吏病之。在鄭日,園吏取枯枿供爨,御史劾其自盜,坐奪一官。   權提點河東刑獄謝卿材請禁流民毋入代州、火山岢嵐寧化軍界。從之。   庚子,遼主再遣林牙、興復軍節度使蕭禧來致書,見於紫宸殿。書曰:「昨馳一介之輶傳,議復三州之舊封,事已具陳,理應深悉,期遵誓約,各守邊陲。至如創生事端,侵越境土,在彼則繼有,於此則曾微。乃者蕭禧才迴,韓縝續至,薦承函翰,備識誠悰,言有侵踰,理須改正。斯見和成之義【一】,且無違拒之辭。尋命官僚同行檢照,於文驗則甚為顯白,其鋪形則盡合拆移。近覽所司之奏陳,載詳茲事之縷細,謂劉忱等雖曾會議,未見準依,自夏及冬,以日逮月,或假他故,或飾虛言,殊無了絕之期,止有遷延之意。若非再憑緘幅,更遣使人,實虞詭曲以相蒙,罔罄端倪而具達。更希精鑒,遐亮至懷,早委邊臣,各加審視,別安戍壘,俾返舊常,一則庶靡爽於鄰歡,一則表永敦於世契。儻或未從擗割,仍示稽違,任往復以難停,保悠長而豈可,微陽戒候,善嗇為宜。」三月八日庚子禧初入見,四月五日丙寅禧辭,留二十七日。七月戊辰猶不行,留二十九日,行日未見。閏四月三日甲午,上云:「蕭禧才去,便無人論此事。」更須詳考。上批付韓縝等:「聞蕭禧今日見罷歸館,意甚不樂。來日會食次,卿等可且以歡和接之。早來垂拱殿已曾再三諭卿等,以自雁門寨新鋪以西直接古長城【二】便是邊人指為分水嶺,及蕭禧齎來劄子,內地理亦合。因何適來禧叩問南朝指分水嶺係近裏地分,要得的確所在?卿等可執定指示與禧,令曉然準信。」兩朝誓書冊內韓縝等館伴泛使,所受御前劄子凡六道,此第一道也,不知是何月日,姑附蕭禧入見後。   辛丑,召輔臣對資政殿,命兵部郎中天章閣待制韓縝、西上閤門使【三】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乘驛往河東及遼人會識地界,速結絕以聞。縝初使乃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舊紀云縝、誠一代劉忱、呂大忠。   遣開封府推官鄭遵度同宗正丞籍世居家財,付管勾使臣主守。   乙巳,大宴集英殿,蕭禧預焉。曾布云云。   丙午,召輔臣對資政殿。是日,清明節也。王安石云云。   上批:「河北教閱廂軍已議增置。吴充嘗請推行保丁於巡檢下上番條目,可速相度,果決施行,恐緩急有失支梧,於邊計實非小事。」先是,充言:「河北民兵雖多,而未見可用之實。臣愚謂宜稍約京畿法,分番在巡檢下教閱,代禁兵,歸隸諸將,有事用為守城。兩路正兵約五萬五千人,若代以民兵,夏季免上番外,歲為三番,共四萬五千人。以今民數計之,七年有餘一當上番。遇上番年,與免冬日教,給口食,比招教閱廂軍歲可減緡錢五十七萬,不惟省費,又民兵訓練,不獨可守城而已。」既下提舉保甲司相度,未報。至是,上批趣施行【四】,遂詔提舉義勇、保甲曾孝寬與司農寺、兵部先相度以聞。其後,孝寬等言:「乞候教閱精熟,令番休,代近邊巡檢戍兵。其分認地方、上番日限及諸條約,令提舉官詳度聞奏。」從之。閏四月二日孝寬等乃上言,詔可。朱本去彼存此。新本兩存之,誤也,今從朱本。然閏四月二日【五】詔并及河東,此乃無之,當考。   江、淮發運司羅拯言,泉州商人傅旋持高麗禮賓省帖,乞借樂藝等人。上批:「已令教坊按試子弟十人,可借。呼第四部給色衣、裝錢,作拯意奉詔遣往。傳習畢,早令還朝。畫塑工俟使人入朝遣往。」樞密院再進呈,迺罷不遣。朱史以為無足書,刪去,新史從之。今從舊史。   戊申,詔御史臺責醫者治世居疾。又詔緣世居事應逮之人,具年貌下諸路,告獲一人,賞錢三百千。又詔乃十七日,今并書,皆可削。   詔軍士祖父母、父母老疾,無男子兼侍而在他處應募者,聽移就祖父母所在一等軍分。從淮南西路提點刑獄司請也。   龍圖閣直學士、提舉中太一宮孫永知潁州。   己酉,上批:「昨日擬定迴付蕭禧劄子,雖有『已差官商量結絕』之語,尚慮禧以未有擗劃明白指揮,不肯承受,卿等可詳議。」中書、樞密院言:「北書既云『早委邊臣,各加審視,別安戍壘,俾返舊常』,審視見有無侵越遠近,然後可別安戍壘。今慮劉忱等堅執前議,難有商量,所以改差官,令計會遼國所差官商量結絕,即於北書之意,別無違阻,惟是蕭禧於北書意外堅求果決,恐難徇從。臣等議欲止依昨日擬定。」從之。   罷呂大忠河東路同商量地界。先是,大忠屢求罷,上雖許,猶須蕭禧還乃聽終喪。已而上召執政議,大忠與劉忱俱入對,上意頗欲從敵所請,眾未及對,大忠進曰:「敵他日若遣魏王英舱來盡索關南地,陛下將欲從之乎?」忱復進曰:「大忠所言,社稷至計也,願陛下熟思之。」上默然。於是改命韓縝,令大忠反喪服。不知劉忱有何指揮,當考。按邵氏聞見錄云:熙寧七年春,契丹遣泛使蕭禧來,言代北對境有侵地,請遣使同分畫,神宗許之,而難其人。執政議遣太常少卿、判三司開拆司劉忱為使,對便殿,曰:「臣受命以來,在樞府考核文據,未見本朝有尺寸侵彼地。鴈門,古名限寨【六】,雖跬步不可棄,奈何欲委五百里之疆【七】以資敵乎?臣既辱使指,當以死拒之,惟陛下主臣之言,幸甚。」帝韙之。忱出疆,帝手敕曰:「彼理屈則忿,卿姑如所欲與之。」忱不奉詔。初以祕書丞呂大忠為副使【八】,命下,大忠丁家艱,詔起復,未行,忱亦使回。敵又遣蕭禧來,開天章閣,詔執政與忱、大忠同對資政殿,論難久之。帝曰:「凡敵爭一事尚不肯已,今遣兩使,豈有中輟之理?卿等為朝廷固惜疆境,誠是也,然何以弭患?」大忠進曰:「彼遣使相來,即與代北之地,若有一使曰魏王英舱者來求關南之地則如何?」帝曰:「卿是何言也!」大忠曰:「陛下既以臣言為不然【九】,今代北安可啟其漸?」忱進曰:「大忠之言,社稷大計,願陛下熟思。」執政皆知不可奪,罷忱為三司鹽鐵判官。實錄亦略見,獨忱事殊無可尋,姑存此,竢博訪之。忱受命乃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壬戌。   軍器監上所編敵樓馬面團敵法式及申明條約并修城女墻法式,詔行之。   庚戌,賜京東常平米五萬石,以上批「聞京東徐單沂州、淮陽軍比歲災傷,雖今夏豐熟,百姓尚饑,可賜米萬石,責監司以時募民修水利及完浚城塹,庶人不乏食」故也。   辛亥,江南東路轉運司言,宣城、南陵兩縣災傷,乞倚閣第三等以下戶去年秋租納輸及八分者。又言宣城縣化成圩去歲旱蝗,而令佐不受訴狀,乞檢放二分。從之,仍令轉運司劾令佐以聞。   又詔階州民經蕃賊焚廬舍者,今年夏秋二稅悉蠲之。   河北西路察訪使沈括言,烽臺高下疏密未便,乞別定起納道路,并舊烽臺圖上。詔如括議,仍令定州、真定大名府路安撫司未得興功,候有事宜併工修築。括自誌乃無此。會要可參考。朱本云一時備預事,不足書,削去。   壬子,詔輔臣對資政殿。   癸丑,右正言、知制誥沈括假翰林院侍讀學士,為回謝遼國使,西上閤門使、榮州刺史李評假四方館使副之。蕭禧久留不肯還,故遣括詣敵廷面議,括時按獄御史臺,忽有是命,客皆為括危之,括曰:「顧才智不足以敵愾為憂;死生、禍福,非所當慮也。」即日請對,上謂括曰:「敵情難測,設欲危使人,卿何以處之?」括曰:「臣以死任之。」上曰:「卿忠義固當如此,然卿此行,繫一時安危,卿安則邊計安。禮義由中國出,較虛氣無補於國,切勿為也。」沈括【一○】自有乙卯入國奏請并別錄,載使事甚詳,須參考別修。此月二十九日對資政,閏四月五日論改使名,合附此,今注在閏四月五日,或移入此。   詔兩浙路常平司續給米二萬石賑濟常、潤州饑民。   甲寅,改命太子中允、開封府推官王欽臣加太常少卿,送伴遼使,皇城使、兼閤門通事舍人夏伸副之,代向宗儒、王澤也。宗儒、澤乃各罰銅二十斤。初,宗儒等接伴蕭禧,禧欲以行李至雄州北亭交轄,宗儒等止之,禧有不能更去之語。上怪宗儒等為國生事,仍坐嘗奏請約回泛使,及在道問蕭禧是來理疆界否,特罰之。止蕭禧行李,在二月二十二日。   上批:「今遣沈括等行,而事有當豫慮者:蕭禧未還,止之不令過界,一也;接伴久不至,二也;過界三五程,止之令俟蕭禧,三也;到敵帳,先問來意,直俟以分水嶺為界,方得朝見,四也;雖得朝見,延之穹盧中,須令用分水嶺為界,五也;使人既來,許以分水嶺為界,即引兵拆移鋪屋,徐遣括等還,持慢書來報云『既商量不從,已令兵馬往彼拆移訖』,使朝廷知既未是絕好,如何為處,六也;使人至輒苦辱之,或授以惡馬,使顛仆於山谷中,或詐為賊潛來傷害,既不顯國中之意,如何為處,七也。中書、樞密院,其議應之所宜。」中書、樞密院言:「分水嶺既不可許,蕭禧又未肯辭,欲通兩國之情,則泛使不可不遣。彼以禧未還而不納,或納而接伴未至,容或有之,然且遷延境上,以示我無絕好之意,於義無傷【一一】,則彼亦難怪禧之稽留,無由發怒。若必邀使人以分水為界,則許與不許,豈使人所敢專?就令屈從,豈足為信?若不候使還,彊移鋪屋,前已詳議,屈伸在我,且為後圖。本朝與之通好,多歷歲年,使人之來,禮義甚厚,今雖未允所求,固無激怒之事,苦辱使人,恐無此理。」上然之。呂惠卿家傳云云,附注在四月五日丙寅蕭禧入辭下,或移注此。   北京留守司言:「西福順天王院舊有塼藏收瘞軍士遺骸,一歲度人為僧。」詔每三歲度一人。   乙卯,閱諸軍轉員,三日止。舊制,捧日都虞候四人,至是五人,而馬軍都指揮使但闕驍騎一人,以捧日一人補驍騎軍主,餘四人如故,則以次軍分皆不得遷,乃補四人者並為馬步軍副都軍頭。又以龍衛、拱聖、驍騎、武騎、寧朔、神騎舊百三十一指揮使,後省五十指揮,而見管馬軍指揮使以下已補八十一指揮正額外,數猶有餘,乃於所省指揮內未移并者四十三指揮且置下名指揮使、副使各一人,軍使三人,以便第遷。   河東路察訪使李承之言:「饑民羸困老弱疾病及遺棄男女未有所歸,雖日受官米,力不能自食,恐無以稱朝廷賑恤之意。乞聽本司存養,至閏四月終罷。」從之。   丙辰,詔都提舉市易司遣官於麟府路博買耕牛,給借環慶、熙河路蕃部弓箭手。   沅州奏:「比建州學,今聽讀者已多,乞賜國子監書,庶一變舊俗,皆為禮義之民。」從之。   丁巳,詔韋城縣至京迴送泛使龍衛、虎翼軍士特給口食,人日二升。以上批「蕭禧未行,禁兵在外坐俟乏食,或犯法」故也。   詔:「聞諸路寄招兵士發遣赴京,道路饑死者眾,其令所過州縣遇有追同行人不及者,日食別給,小歷病疾,遣人醫治。」   戊午,太白晝見。   己未,詔河北西路常平司出米三萬石貸懷州武陟、衛州共城饑民,特免輸息。   史館修撰宋敏求言:「奉詔續修國朝會要,乞差著作佐郎館閤校勘林希、光祿寺丞李德芻為編修官。」詔以希充檢閱文字,德芻有贓罪,令刑部定是與不是入己贓以聞。其後,刑部言德芻所犯係入己贓,不復差。   詔北使所過州、軍、縣、鎮、監、驛,使臣不許差出。   是日,上謂王安石曰:「小人漸定,卿且可以有為。」又曰:「自卿去後,小人極紛紜,獨賴呂惠卿主張而已。」因稱呂惠卿兄弟不可得,安石曰:「諸兄弟皆不可得。和卿者,臣初不知其人,昨送臣至陳留,道中與語,極曉時事。」安石又曰:「臣父子蒙陛下知遇,所以向時每事消息盈虛,以待陛下深察,誠欲助成陛下盛德大業而已。小人紛紛,不敢安職。今陛下復召用臣,所以不敢固辭者,誠欲麤有所效,以報陛下知遇。然投老餘年,豈能久事左右?欲及時麤有所效,望陛下察臣用心。」上曰:「固所望於卿。君臣之間,切勿存形跡,形跡最害事。」上問外事,安石具道雖勝往時,然監司未盡稱職,上曰:「人材止如此。」安石曰:「誠是人材少,然亦多觀望不盡力,緣盡力則犯眾怨,犯眾怨則中傷以法,而朝廷或不能察,不能察則反得罪,不如因循偷惰之可以自安。外官固未論,如呂嘉問,內則犯近習、貴戚,外則與三司、開封日夕辦事,以守職事,行法至於置獄推究,姦罔具得,而嘉問乃以不覺察雜買務賸收入,情願納息錢二貫,降小處知州。若賸收息錢可罪,監官宜不免,監官以去官獲免,則嘉問是因罪人以致罪,如何更有罪可科?且自來提轄場務諸省寺之屬,何嘗有坐轄下場務不覺察杖罪降差遣者?天下皆見盡力為朝廷守法立事如嘉問者不容,則孰肯盡力,不為因循偷惰之行?」上曰:「嘉問已與復差遣。」安石曰:「李直躬之徒作轉運,卻令嘉問提舉便糴,此豈官人之宜。」上曰:「與移一路轉運。」安石曰:「陛下必欲修市易法,則須卻令嘉問領市易。」上曰:「恐吴安持忌其來,又復失安持心。」安石曰:「臣以女嫁安持,固當為其審處。今市易事重,須嘉問與協力乃可濟,不然他時有一闕失,必更上煩聖慮。」又薦嘉問及張安國可為宰屬,上皆以為可。此據日錄。安石復相,不知果用何日入對,此乃第一事,今備存之,更竢考詳。恐安石對上非第一事,然觀上所云「自卿去後,小人紛紛」及安石稱不敢,固辭,則似初見時所說也。「獨賴呂惠卿主張」,恐是安石託詞,更須考詳。李直躬,去年十二月十二日自提舉糴便為淮東運使。   庚申,詔陳留縣置龍衛帶甲剩員兩指揮,雍邱縣置雲騎帶甲剩員一指揮,各以四百人為額,不給馬,雲騎請給視武騎。從樞密院請,以處龍衛、雲騎退卒也。   中書言:「進士王致堯狀:『伏睹條制,武舉比科場開設。自來進士唱名後四五月間,方始差官兵部鎖試發解。以此致進士兩處投下文字,失解後旋看兵法,權習弓兵,意務苟進。就試日多懷匿文字,飾以虛辭,弓馬不甚精習,不惟有誤朝廷緩急使用,兼使學者不專其業。欲乞將來武舉與進士同時差官鎖試。』欲依所請。」詔自今武舉與進士同時差官鎖試。此據會要增入,元豐三年六月九日可考。   辛酉晦。召迴謝遼國使沈括、副使李評對資政殿。括於樞密院閱案牘,得契丹頃歲始議地畔書,指古長城為分,今所爭乃黃嵬山,相遠三十餘里,表論之。是日,百司皆出沐,上開天章閣門,召對資政殿,喜愕,謂括曰:「兩府不究本末,幾誤國事。」上自以筆畫圖,使內侍李憲持詣中書、樞密院,切讓輔臣,使以其圖示敵使,議乃屈。上遣中貴人賜括銀千兩,曰:「微卿無以折邊訟。」實錄繫召對沈括等於三月二十六日戊午【一二】,今移見二十九日辛酉晦,此據括自志,當考。又王安石日錄:八年四月二日,上怒劉忱與契丹議地界不分明,余為上明忱無罪,乃呂大忠作圖不分明有罪也。不知大忠所圖如何不分明,當考。按戊午二十六日,別無假,故不知百司何緣皆出沐,當考。二十八日庚申亦無假,故應是二十九日辛酉晦也,今移見月末。恐括先以二十六日奏此,二十九日乃入對也。韓宗武作韓縝遺事云:沈括罷三司使,余於城外敍別,括曰:「君臣間難知,素日前猶見許大用。」宗武歸具為縝道此,縝曰:「安有此事?三日前上云沈括誤朝廷三事。」謂曆法、地界、役法也。此事當考。括使還,附六月二十二日壬子。沈括乙卯入國奏請并別錄,今附注此。二月二十六日,奏乞宣諭館伴等俱曉分水嶺本末事云:「臣等竊聞昨夜蕭禧在驛,與館伴將元執到白劄子商量王吉地、義兒鋪、黃嵬大山、古長城、瓦窑塢等處已定,只是尚執分水嶺未肯了當。臣等今有所見,雖不知是否,或恐有助對答折難之意如後:一,蕭禧既承認黃嵬大山北面為界,則明知元不以雪山、黃嵬山、牛頭山照望為界之意。自黃嵬之南,界至已定,乞令館伴通曉,宜無稍及照望之語。一,蕭禧堅執以分水嶺為界,臣等以謂若令館伴及定地界官依下項劈折,得事理分明,即除黃嵬大山一處已經定奪不可改移外,其餘雖悉許以分水嶺為界,亦無所妨。今具逐段地分如後,王吉地及瓦窑塢見今標與北人處,已是分水嶺,別無可爭。鴈門寨,即今來移退義夷舖【一三】及三小舖處,已是分水嶺,別無可爭。西逕寨地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遠探、白草舖一帶,便是分水嶺,當初本朝為執定長連城為界,則分水嶺是近裏地分,今來既自白草、遠探等鋪一帶照望古長城割與北人,即已是用分水嶺。竊慮館伴不見得此意,度尚惑牛頭、雪山照望為分水嶺,多方迴避,卻致北人猜疑。據三次國信文字,北人之意元不至此,欲乞子細宣諭館伴及定地界官,令具曉本末,但指望定白草鋪一帶是分水嶺,卻明與此處,以分水嶺為界不妨。」又三月二十八日,資政殿進呈所爭界至地名白劄子云:「一,蔚州地分,本朝元以秦王臺、古長城為界,北人稱以分水嶺為界,所爭地東西約七里以上。一,朔州地分,往前已經定奪,以黃嵬大山北腳為界,今來北人稱以黃嵬大山分水嶺為界,所爭地南北約三十里。一,武州地分,本朝以烽火鋪為界,北人稱以瓦窑塢分水嶺為界,所爭地南北十里以上。一,應州地分,本朝以長連城為界,北人稱以水峪內分水嶺為界,其分水嶺即無山名,元不指定的實去處,後來因劉忱等累行問難,須要指定分水嶺山名,後來梁穎【一四】等對答,稱自雪山照望黃嵬大山、牛頭山一帶分水嶺為界,所爭地南北約十七八里【一五】。」貼黃:「治平二年,因北人侵越地分採木蓋鋪,代州累曾移牒北界,請嚴行戒約,卻準順義軍牒稱:『勘會圖經,元載西自雪山南邊嶺至黃嵬大山,東北照望牛頭山一帶分水嶺為界。』又上項治平二年順義軍牒內,又稱:『貴州於當界地分赤泥泉、段家堡招誘戶民,請射住佃,其長城自西陘口取黃嵬大山北面過赤泥泉、段家堡,並是當道近裏地方,請先拆去。上項村堡當道,即於西陘、雁門口內長城北久遠安立鋪形。』又日後凡係與北人言語文字,且乞都不令涉着蘆芽、雪山、牛頭山照望之意,卻恐緣此引惹詞說。又所爭處地里,只是略訪問得定地界使臣口說,別未有文字照證。又耶律榮執到文字,內有以古長城為界,於地界第一冊內簽出。又蕭禧執到文字,內有以古長城為界,於地界內第一冊內簽出。又梁穎稱雪山照望牛頭山文字,在河東路商量地界第五冊內簽出。臣等早來於資政殿進呈白劄子一道,并續簽貼到事節,謹具繳連進呈。」三月二十八日,又奏云:「臣等伏見朝廷近以北人邀請地界,累有文字,據理折難,斷在不與。今來始聞聖慈為民敦好,欲議俯從。所降指揮,若復具存折難之言,然後與之,萬一禧有難受之意,改之則愈損事體,不改又恐未即祗受,且契丹微弱,但當藐之,彼自不能窺測,使詔辭稍近平易,免致改易頻數,則朝廷之體自重。」涿州牒雄州議括等使名,今附注在閏四月五日丙申,與四月五日丙寅及六月二十二日壬子並合參考。   注 釋   【一】斯見和成之義「成」原作「戒」,據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三、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改。   【二】古長城原作「石長城」,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六五熙寧八年六月壬子條李燾注、宋史卷三三一沈括傳、契丹國志卷九道宗紀、續通鑑卷七一改。下同。   【三】西上閤門使「上」原作「城」,據宋會要蕃夷二之二四改。   【四】上批趣施行「趣」原作「取」,據閣本改。   【五】閏四月二日「二」原作「一」,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六三熙寧八年閏四月癸巳條改。   【六】古名限寨「限」字原脫,據邵氏聞見前錄卷四補。   【七】五百里之疆「五」字原脫,據同上書及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補。   【八】初以祕書丞呂大忠為副使「初」字原脫,據邵氏聞見前錄卷四補。   【九】陛下既以臣言為不然「不」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沈括「沈」原作「忱」,據閣本及正文改。   【一一】於義無傷「義」原作「我」,據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改。   【一二】實錄繫召對沈括等於三月二十六日戊午「於」下原衍「此」字,據文義與文例刪。   【一三】義夷舖閣本作「義兒舖」,本書卷二六二熙寧八年四月甲子條注作「義兒馬舖」。   【一四】梁穎原作「梁潁」,據活字本及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朝議契丹地界改。下同。   【一五】所爭地南北約十七八里原作「所爭南北地約十七八里」,據閣本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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