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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五百二 元符元年(戊寅,1998)

作者:李焘 分类:历史传记 更新时间:2025-01-13 15:27:23 来源:本站原创

  起哲宗元符元年九月盡其月   九月丙午朔,詔法酒庫監官自今朝廷差人。   丁未,詔以霖雨罷秋讌。   詔除破樞密探過厨錢三千餘緡。故事,執政每員月支厨錢三十五千,密院歲賜添厨錢一千七百緡。自元祐三年以後,西府修葺及造陳設什物,冗費漸廣,而宂吏數增物價有至一倍以上,用度寖多,遂探請至元符三年終。而自林希罷政,亦探請過三年前厨錢。曾布欲回納,上悉令除破。布更欲立法,令今後不得探請,仍令量入為出,不得支過歲額錢數,歲終令承旨具有無侵支錢數聞奏。仍令承旨司取索冗費,看詳裁減。上曰:「執政飲食之費、不足校,亦不可裁減削弱,歲終亦不須奏。」止令申樞密院擬定修葺及行事之費,皆令增一倍。布自言:「三省主厨庫者方送大理寺根究,乾沒假貸錢僅萬緡。密院乃無此弊,但所增物價寖高,故一食之費價倍於前日。」自是悉立定規例,無復可過為侵盜。三省喜謂布曰:「得此約束,悉可遵用,遂蒙成矣。」   己酉,中大夫、知亳州林希知杭州,朝請郎、知汝州邢恕知應天府。御史中丞安惇奏疏論希、恕除授不當,疏留中不出。(此據布錄。)   試中書舍人趙挺之兼侍講。   是日,三省擬周常、葉棣承曾旼【一】、吴伯舉為侍講,而宰執各有所毀譽,唯周常為黃履力薦而無毀之者【二】,佹得之矣。上令具姓名呈,及是,上曰:「除趙挺之。」眾愕然,蓋非素議所及也。上曰:「熙寧初首選為學官。」眾莫敢異。既退,章惇謂曾布曰:「挺之已除講官。」布曰:「得人。」履亦稱善,又顧布曰:「更有一人質甚美,亦可用。」布曰:「亦聞之,乃周常也。」   先是,上問布識周常否【三】,布曰:「臣不識之,亦不知其如何。」上曰:「黃履力薦之,以謂可在經筵。」布曰:「經筵乃在侍從,最為親近要切之地,所擢必得人望,如常者眾人所未深知,萬一誤擢為可惜,不若只於從官中擇人。如趙挺之乃熙寧初首選為學官,莫如此人為宜。」上矍然曰:「好,好!」布又言:「陛下聖質,睿明出於天縱,於邪正善惡無不洞照。若挺之、知章輩,非出聖意擢用,無緣得進,外議孰不鼓舞稱頌。經筵之選尤不可輕,願更留聖意。」(布錄在八月二十九日甲辰,今附此。常卒為說書在九月十八日癸亥。)   龍圖閣待制、新知杭州虞策為戶部侍郎。(元符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又以前戶侍權戶尚。)   溫州防禦使曹評為真定路副總管。樞密院初擬定與都鈐轄,上特除副總管,且曰:「先帝待慈聖家極厚,此不足惜也。」   詔孫杞罷右司郎中與知軍差遣之命勿行。   先是,御史中丞安惇論杞察訪河北案舉失職,故罷右司。未幾,杞卒於道,遂有是詔。(十一月三日丁未,鄧棐又云。)   權吏部尚書葉祖洽言:「近劉摯、梁燾諸子並勒停,永不收敍,仍各於元指定州軍居住。伏見王珪罪惡,比摯等最為暴著,今罪罰輕重不侔【四】,何以慰天下公議!」詔王珪諸子並特勒停,永不收敍。   詔:「開封府依舊敕,每歲冬月巡視京城內凍餒之人外,吏部仍差待闕小使臣同職員分地分往。救濟過人口交與福田院畢,據實數申戶部。」從監察御史蔡蹈言也。   詔奉議郎、通判霸州侍其琮特追一官勒停。坐避事出巡,致北人侵入榷場,人兵拆橋梁等也。   詔罪人應配五百里以上,皆配陝西、河東充廂軍。曾布白上曰:「此漢徙人以實邊之遺法也。」上然之。諸路經略司各二千人止。   庚戌,追官勒停橫州編管秦觀特除名,永不收敍,移送雷州編管。以附會司馬光等同惡相濟也。(新錄削去「以附會司馬光等同惡相濟也」十二字。)   供備庫副使王棫知寧化軍。   棫元豐二年中為閤門祗候,尋醫,從高遵裕至靈州勾當公事。遵裕貶,棫亦降官,與遠小監當,遂以內殿崇班覃恩改承制致仕。及邢恕言元豐末王珪問定策事於高遵裕,遵裕叱其子云:「此朝廷事,不當與議。」時棫亦與聞。遵裕贈官,棫落致仕,得供備庫副使。(七月二十五日落致仕除官。)而上諭曾布,令與一郡,遂除之。(布錄。)   曾布再對,上又問曾旼,布曰:「臣論之多矣。」上又曰:「章惇不喜鄧洵武兄弟。」布曰:「惇與綰有隙,眾所知;然其斥洵武、鄭居中、葉棣、吴伯舉輩,則亦為公論所稱;及薦引曾旼、周穜輩,則物論亦莫不罪之。此乃天下之公議也。」上又曰:「謝文瓘如何?」布曰:「臣亦論之多矣。」上曰:「是。」布曰:「君子小人之分出,天下公論多在下者,以無情故也。在上之人好惡各有所偏,所引者皆其門下黨附之人,故多不合公論,如洵武、穜、旼輩是也。臣嘗以謂君子小人名分不可易,若令以小人為君子,以君子為小人,雖白刃鼎鑊在前,亦不可奪。雖君子小人論議不同,然邪正之人,以義理觀之,亦不難分別。且如今日在朝之人,若善人君子,則所陳無非忠厚之論,每事循理守分,不為過舉。若邪慝之人,則惟是攻毀元祐之人不已。如邢恕之人才作中丞,便攻劉奉世,安惇作諫議大夫,便攻鄭雍,以至序辰輩平日所陳不過此等事,但欲以此悅朝廷為進身之計,然量朝廷亦已薄矣。元祐之人詆斥先帝,變亂法度,孰不以為可罪?然貶竄亦已至矣。四五年閒行遣不已,豈惟中外饜飫聞聽?臣竊料聖意必亦饜聞。自古亦有此等事,然歲月漸久,則須漸寬,未有愈久而治之愈急之理。且紛紛如此,何時當已!如劉奉世已在郴州,更除一散官,亦無所校;在嶺表者已惡地,更遷徙亦無益。陛下方講復先帝政事,修飭治具,在朝之士,能為朝廷議論,裨補政事,分別忠邪,即於朝廷為有補。徒爾紛紛,誠無益也。臣恐向所謂宰執薦引之人,皆未足用。適見三省言吴伯舉乃至告稅,若置之經筵,豈不取笑中外?」上亦笑曰:「卻告稅。」布所開陳,上頗諦聽之。布又言:「臣愚直每不避喋喋,蓋聖問所及,不敢不盡。臣以謂清選要地,莫如經筵、史院,今經筵多非其人,而史院尤甚,無一人稱職者。凡士大夫為祖考作一銘誌碑文,猶須擇天下有名德之士為之,以信後世。先帝聖學高明,慨然大有為于天下,豐功盛烈,宜得名世之士為之譔述,以發揚先帝志意事業,以傳信不朽。今乃以此輩為之,何以信天下後世?願更留聖意。」上默然。   辛亥,朝散郎劉拯守右司員外郎。   初,黃履復欲置拯在言路,章惇乘履奉祠,亟有此除。曾布謂惇曰:「上固嘗對林希言拯不可為言官。」惇笑曰:「此除且是矣。」蓋謂希多以其差除為不然也。   新知潤州龔原特賜五品服。   詔應諸州通判並罷兼管勾官,令提舉司依條於幕職官內選差。   京師雨久不止,拱聖第六營在安上門,營中水至三尺五寸,遂分五都送五營寄住。內批:「依嘉祐例特支七百,諸色人五百,人員增上。」   曾布言:「京師久雨,細民無以為生,當有以恤之。元祐中嘗賜錢,而措置無術,惠不及貧細。今若令場務倉庫以應官局監官各就近分與坊巷【五】,令抄劄貧下人,各以本局印印給帖子,赴就近官局給錢,如此則無濫冒之弊。人吏各以本處人充,量給與食錢,有乞取減尅,依重祿法,則無敢作過者。有不及者,聽詣所屬陳訴,則無不徧矣。」上從布言,且曰:「細民誠不易,兼軍營多損壞,雨過便當為增修。」仍令內侍監督,必可進築。布先以賜錢恤貧乏語三省,三省亦建請。章惇曰:「上意更欲放房錢一次。」翌日,上語布曰:「已再放房錢,五十以下皆放,仍放十日不妨【六】,但大姓不悅爾,此不足恤。」   壬子,宣德郎鄒浩為右正言。   浩初得召對,曾布謂上曰:「浩雖呂嘉問所薦,然眾論甚稱之。元祐以太學博士為來之邵、楊畏所逐,人以為冤。」上曰:「待子細詢問。」於是三省呈浩元祐閒所上疏,陳科舉去留之法未當,因及時事:云人才所當急,則云自古不乏才;國用所當憂,則云君子不言利;邊備所當修,則云在德不在兵。凡十餘事,皆深中當時議論者之病,眾莫不稱之。遂擢授諫職。已而布曰:「上近日差除,多出聖意,人情無不悅服,如趙挺之侍講,適又聞鄒浩諫官,皆協公議。」上云:「鄒浩亦言在上者好惡不同,故人才難進。」布曰:「此言誠中今日之病。大臣與陛下共天位,治天職,當以天下為度,無所不容。以天下之公論,致天下之人材為朝廷用,乃其職。臣嘗語同列,以謂古人云,有德者進則朝廷尊。廟堂之上,身任朝廷之事,得天下之英才為朝廷用,則是為我用也;得天下之英才為我用,則豈獨朝廷尊,亦為我之尊榮也。今大臣乃孜孜畏天下之士,聞一人有氣節,才為眾所稱,則已望風疑之曰:『此人必與我不同,必不為我用。』排斥詆毀,必使之不得進而後已。其所引者,皆其門下奔走諂附之人,如此等人豈有正人端士?故每用一人,天下莫不以為非。蓋未聞有為大臣而如此畏人者。」上亦嘆息曰:「身為大臣,何畏人之有!」既退,許將竊語布曰:「今日章惇不入,上深毀短之,且言其性分。將因進說云:『當除以右相。』上深然之。」(浩論惇當罷,附年末。吴敏中橋見聞錄云:朱熙載言,鄒志完任襄州教授日,聞襄州有隱君子號先生,既死久矣。有一子,號小先生,然不能肖似也。志完謁見,問昔先生緒言、餘論、遺書,皆不能道,因問先生平日喜讀何書,其子曰:「先生亦不多觀書,頃嘗讀一常清靜經。」志完因歸,借清靜經讀之,忽若有得。翌日,就邀其子出城往拜先生之塔,而作焚香頌:「歸來須是報師恩,一炷清香塔下焚。大地八風吹不動,十方三世一時聞。」又言志完自貶所歸,有謝表一語云:「昏昏瘴霧,盡為受道之師。」餘不能記也。叔夏言:哲廟時,陛對者多不能當上意者。報罷,高者監司寺監丞類爾,獨志完一見當,即時改官除正言。)   鄒浩奏:「臣聞君尊如天,臣卑如地。天地之氣交,然後足以全萬物之生;君臣之情通,然後足以隆四海之治。臣伏觀皇帝陛下躬覽機政以來,自左右輔弼之外,其因職而請對,因舉而賜對者,悉皆從容訪問,盡其所言,君臣之情固以通而無閒。然過是以往,竊慮其閒不得上達尚多有之。臣願陛下審察壅蔽之端,推廣聽納之路,使四方萬里之遠,無以異於一堂之上,則天下幸甚,天下幸甚。」(浩此奏無月日,附初除諫官時。)   浩又嘗奏:「臣伏以設官之方,雖臺官主於糾劾,諫官主於锣納,大率皆是以言為職。然而諫官比之臺官,除省曹依條合行關報事件外,其餘並不預聞。雖或聞之外議,又緣取索諸處文字不得,無由考實,難以論列。臣竊見御史臺昨因奏乞在京官司被受朝旨,並依元豐四年以前指揮關報本臺,至元符元年八月五日奏,聖旨依所奏立法施行。伏望睿慈特賜詳酌,令在京官司今後被受一司續降條貫及一時指揮,亦依關報御史臺法,關報門下、中書後省諫官案,所貴事得周知,可以論列,上副陛下虛懷聽納之意。」(浩奏附見,從違當考。八月五日,并靖國元年十月十一日,當考。)   御史中丞安惇言:「北京在澶州大河漲溢,溺民田宅,乞下本路提舉司委官鈔錄被災人戶,速行賑濟。」   戶部尚書吴居厚言:「應起發官物,並委本處當職官依法審量所募官員實可委付管押者,即施行,仍令保明申部。若有移易侵用,其元募官吏令本部具因依奏裁。」並從之。(新削。)   丙辰,朝奉大夫、充祕閣校理孔平仲特落祕閣校理,送吏部與合入差遣。詔以平仲黨附元祐用事者,非毀先朝所建立,雖罷衡州,猶帶館職,故有是命。(平仲必有言者,或因看詳訴理所文字也。新錄辨曰:元祐賢才之盛,如平仲輩皆一時之望,而史官概誣以黨附用事者。自「平仲黨附」以下刪去,今並存之,但削「上察知其人」五字,增「詔以」二字。)   三省、樞密院同進呈鄜延奏,苗履、張守德獲級。詔令走馬審驗。   又奏:「已勾保甲,別無緊要事宜,即立便放散。」   初,蔡卞、黃履、曾布皆以謂久雨收穫未畢,遽此追擾,殊不恤民力。況邊報皆云點集往涇原,而鄜延所報亦然,遽此調法殊無謂。上亦深患之,因言:「呂惠卿兄弟仕宦俱不能奉法循理,亦無愛人恤物之意,但狎侮相慢。今玩法無所忌憚,如溫卿在東南廢法害物,不可悉數。詔使按劾,雖送京東取勘,不過遷延會赦爾。」上曰:「升卿性分亦然。」眾莫不以謂誠如聖諭。升卿自云人勿犯我,我兄弟直是報绚。上亦駭之。   上比數諭布以人物,布言:「邪正是非,莫如公議。公議出于無情,故多在下。如趙挺之、郭知章輩進擢,則人莫不喜。如序辰輩一有遷除,則人實不樂。蓋邪正之辨不可變亂,有守之士於分別君子小人名分,雖鼎鑊在前,不可奪也。」   丁巳,尚書省言軍人及諸色人犯罪該配而不任征役者,配充合配指揮,小分并老疾憑恃收贖而情不可恕者,並鄰州編管。(新無。)   是日,蹇序辰、安惇以訴理事上殿。曾布言:「訴理事干眾人。昨朝廷指揮,令言有不順者具名奏【七】,中外皆以為平允,但恐議論者更有所加,願聖意裁察。臣嘗以謂訴理之人,本無可罪。今刑部左右兩曹,一主斷獄,一主敍雪。蓋自祖宗以來,以至今日,凡得罪經斷,鮮有不更訴雪者,但一切付之刑部,自有條格。既前此或行或否,皆自有司條上,其閒得雪除者比比而有。元祐中用事之人當有形跡先帝之意,故別置一司以張大其事,若當時使如常日付之刑部,則今日亦無復有此紛紛。以此言之,但用意造作之人為可罪,訴雪者似不足深責。兼人數眾多,動眾失人心,孰大於此者?真宗踐祚,有建議欲放天下欠負者,真宗云:『先帝何以不放?』大臣云:『先帝留此以遺陛下,以固結天下人心。』真宗欣然從之。蓋人心何可失也。」布又言:「訴理之人若於先朝言有不順,此天下之所共怒,自當行法。臣今日所陳無他,但願朝廷守已降詔旨,勿令議論者更有所增加爾。」上深然之。已而聞序辰及惇所陳已紛紛矣。   戊午,鄜延奏,乞下涇原備禦,又乞留苗履統制出入。詔速發遣。翌日,再奏乞留,亦不許。(十四日陳次升云云。)   河東奏,已築三交川堡。(二十三日賜名。)   先是,詔在京權侍郎以上各奏舉人材,取旨召對。既而又得旨,凡被舉者悉召。故日有對者,上數以詢近臣。曾布言:「人材淑慝不可逃公論,公論所在,是非不可變。臣每被聖問,不敢不盡底裏。然臣自得望清光,首尾五年,前後所陳不敢二三,蓋出於赤心也。故是非之論,終始未嘗敢有小變易,聖意亦必洞察。」上欣然曰:「是,是。」(又有說周常六行,今別見。)   薛昂上殿。布言:「昂乃執政門下人,眾論所不與。」上曰:「誰門下人?」布曰:「蔡卞。」上默然。是月,對者多隨才任使,獨昂斥不用。(是月以下布錄甲戌。陳瓘云:哲宗謂昂俗佞。已附注紹聖四年十月二日壬午。)   己未,吏部尚書葉祖洽言,近詔侍從官各舉所知聞,所舉之人召與不召者,伏望並令次第延見,所有去取,出自一時聖斷。從之。(蔡蹈云云已附八月二十六日辛丑,或移附此。)   雄州奏,乞雇禁軍及百姓修城。詔河北沿邊並準此。   引進使、成州團練使王湛為鄜延路都鈐轄。   是日,陳次升言,樞密院不當不從鄜延暫留苗履統制。翌日,同進呈。上訝其太速,問何以漏泄。蔡卞曰:「臣等亦方訝之。」上令分析因何得知。曾布退詢院吏,云曾關門下省。再對,遂奏云:「次升在左省,緣曾關門下省,故聞之耳。」上曰:「職事不同,何以知?」且令分析,遂令不得隱諱。退以語三省,卞頗喜曰:「交割卻門下省恰兩日。」章惇在式假,卞權領也。布曰:「若如此,止是給事漏泄。」卞曰:「更好。」蓋以范鏜駮朱服,故深憾之爾。已而次升分析云:「與范鏜續密院劄子,故知。」眾皆以為無罪,獨卞曰:「中書、門下兩省,漏泄之禁最嚴,今若以為無罪,則今後漏泄俱不妨。」上曰:「此豈得無罪!」布曰:「如此亦只是范鏜有罪。」卞曰:「更無事亦須放罪。」布曰:「放罪不妨。」上許之。   先是,鏜上殿。布是日再對,上問鏜如何,布曰:「鏜之初進,人多疑其不正。初舉呂升卿自代,人以為附惇,及繳趙叡文字,則正戾惇意,或疑其附卞。及駮朱服之命,則正與卞違。未問舉措是非,要之不為人所使。」上亦深以為然。(布錄癸丑,今附此。)   庚申,詔朝散大夫張壽特令致仕。壽前知夔州,例得對,上察其老不任事,罷之。   曾布言:「熙寧中河東分畫地界,起遣弓箭手四十二人,請以五臺山寺地處之。又令僧每人給二頃,童行一頃,餘悉以招弓箭手。」詔可。布自言:「元祐二年帥河東,奏乞四十二人依舊,招到人有事故者,以諸寨閒田招人,逐旋撥還諸寺【八】。既一從,元祐六年再降旨如舊。今陳敦逸以利害來陳,遂得旨如元祐二年朝旨施行。」   涇原路落蕃兵士歸報,羌人點集百五十萬,欲入漢界十程打劫。諸路降羌及俘虜,皆言羌人大點集,決趨涇原。詔章楶多方措置備禦。楶以書遺曾布言,賊不來則已,來必墮吾策中。布亦謂經營已久,宜其無所不備也。   辛酉,御史中丞安惇言:「請自今開封府、大理寺上殿公事,不得輒乞不結案審錄及不覆奏。如違,雖允所請,其元奏官並行責罰。其刑名乞下刑部大理寺立法。」尚書右司言:「應勘罪具獄,乞依條差官審錄。若係機密,即令所差官或差親近臣僚並就勘所審錄,仍取責不得漏泄文狀入案。」從之。   權殿中侍御史鄧棐言,呂大防有子景山見任宣義郎,乞依范祖禹等諸子勒停例施行。詔大防諸子並勒停,永不收敍。   壬戌,皇第四女封懿寧公主。   太常博士周常言,國家廟室之制猶有未備,士大夫喪祭之儀猶有未明,願令近臣諸儒與有司考求得失。詔禮部、太常寺講議以聞。   看詳訴理所言:「相州官吏失入馮言死罪,計會請囑法寺【九】。元祐看詳作情可矜恕,除雪罪犯,事皆失實,有害先帝治獄用刑之意。及前任相州安陽縣尉李棠(新錄削去李棠姓名。)進狀內有『銷除天下之冤以召和氣』之語。」詔:「元祐除落指揮更不施行,並令改正,內李棠特勒停。」又言:「光州司法參軍、監安上門鄭俠上言謗訕朝政,并王安國非毀兄安石等罪名,元祐元年除雪不當。及王斻、王斿進狀,內言父安國冤抑未除,又云先臣不幸不得出於此時。」詔:「元祐指揮更不施行,並令改正。鄭俠追毀出身已來文字,除名勒停,依舊送英州編管,永不量移。王斻罷京東路轉運判官,添差監衡州鹽酒稅。王斿監江寧府糧料院。」(斿責在十月二日丙子,今增入。)   先是,曾布白上:「臣前日嘗言訴理事,近降朝旨,已為平允,不可更有增加,乃出於公議。實不知甥王斻亦預此事,兼斻語既不婉順,正犯詔旨,則臣之所陳本無他意。」上曰:「斻言不幸不得出於此時。」布曰:「此誠可罪。然元祐中臣不在京師,不知斻有此文字。」上曰:「斻是元祐二年狀。」布曰:「臣是元年二月出。」上曰:「卿必不知。」布曰:「臣前日適有此言,望賜照察。」上亦然之。   是日,許將謂布曰:「安中再禀斻遠近,遂得旨令與遠小處。」布問黃履以再稟,履曰:「元度欲如此。」元度,蔡卞也。翌日,章惇語許將曰:「更增此遠小指揮,盡出卞意。訴理事以斻為首,蓋序辰等慮布將有所開陳,故塞其端云。」(王安國獨不追改,當考實錄。十月二日丙子,看詳訴理所言,宣德郎王斿於元祐中進狀,稱先臣冤抑,罪名未除,不幸不得出於茲時。詔斿監江寧府糧料院。王斿為京東運判在紹聖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詔文思院上下界監官,除內臣外,令工部、少府監同共奏差。   詔:「陝西、河東路經略司告諭將士,自今出兵,漢蕃將士臨陣用命,有雜功自當保奏推賞【一○】,不須虛上首級。即有雜功而官司抑塞不為保奏,聽於經略司或轉運提刑司訴委官究實。其不為保奏及不受訴官司,皆以違制坐之,委走馬覺察。知情與同罪,不覺察亦重行黜責。」(此用布錄刪修,實錄殊不了了。)   秦州制勘所言,已勘李公緒所陳事狀不虛。又乞追王舜臣等。從之。(公緒事始具八月二十七日,二年正月二十三日始涇原乞舜臣準備使喚。)   吏部言:「官員因朝廷直差若官司奏辟就移,并合在外授差遣。又再任應關陞者【一一】,並許所在州投狀錄白未經關陞文字,差官點對,仍取家狀一本連申吏部,即願赴部關陞者聽。」從之。(新削。)   癸亥,宣德郎、太常博士周常兼崇政殿說書。(八月四日曾布云云。)朝奉郎、知遂州程堂為駕部員外郎。   詔故相王安石就京師賜第百閒以上。(陳瓘云云可考二年正月二十七日。)   權知開封府呂嘉問言乞本府長吏到任舉推官一員,許依舊法舉通判已上人充。詔許舉第二任通判已上人。(新削。)   都大提舉成都等路茶事司言:「請應買茶及以物貨博易,而官司拘攔或抑勒者,並徒二年。茶價如合增減,而官司不切體訪市價,行遣失時,並科杖一百。客旅以物貨赴場博茶,如不及擔數,並許隨斤重博易。若物價多,茶價少,許貼給物價;物價少,茶價多,許貼給茶價【一二】。內貼給錢不得過一分。」從之。(新削。)   甲子,樞密院奏:「近據李忠傑畫到地圖,若涇原路於天都、額勒色克及南牟會、減猥等處,熙河路於天都、額勒色克、青南訥心、東冷牟、會州、打繩川以來各進築得城寨,即兩路邊面遂將通接。但有閒隙可乘,即涇原路勾抽環慶路得力兵馬一萬五千人騎,依上件地圖次第下手,接續進築城寨,向前相迎,通接邊面。昨雖已畫上件地圖降付兩路,即未曾指揮逐路分認進築去處。」詔:「令章楶、孫路詳此照會,更切講究利害,及先次計會,相度舉動次第聞奏。如有未盡事理,亦仰子細條畫,奏聞朝旨。候到果決舉動期日,即別降朝旨,勾抽環慶、秦鳳將佐兵馬等應副使喚。」(此舉章楶奏議附見。布錄云:詔:「章楶、孫路各相度進築天都、南牟及青南訥心、會州、打繩川,通接邊面。以環慶兵助涇原,秦鳳助熙河,各自舉動,令條畫利害及舉動次第奏聞。」)   詔諸軍犯罪,事干大理寺、開封府,先從重罪處受理。(布錄。)   丙寅,章楶奏,乞孫路便道過渭州議事。從之。(布錄。)   淮南、兩浙路察訪孫傑言:「江、淮、荊、浙等路直置發運使呂溫卿違條不往泗州排綱,擅減衙前重難錢,不依規法改正乘船過數。今吏部抑置民居作宅基,假立戶名,容縱公人軍兵於所在及巡歷州軍違法冒借請給,每一出巡,逐州支借多至十餘貫石。合要公案簿書等勾考,取索不得。溫卿坐縱詭詐,公違詔旨,乞下有司考正其罪。」詔:「罷溫卿發運使,於淮南州軍聽候朝旨。仍就近供答文字【一三】,如有罪,不以將來赦原。」既而上諭曾布,仍曰:「溫卿好貨。」布曰:「溫卿家兄弟多貪。和卿作郎官,割米麥往邊州,嘗被罰。升卿等多為賈販之事,此眾所知。溫卿之罷非自出聖斷,必未肯爾。東南之人少蘇息矣。」   丁卯,詔六曹權侍郎三年磨勘,著為令。(新削。)   詔梓、遂州各增置武寧一指揮。(此用遂寧府編錄刪修改。)   戶部尚書吴居厚言:「公人被差勾當及隨官員不得借請兌錢物,若官員容縱及勘給官司,各杖一百,內發運司公人仍勒停。所借數多計贓重者坐贓論,即官為判狀或指揮違法借兌者,以違制論。已上並不以赦降去官原減。內勾當急速公事者仍不得乘船。」從之。   戊辰,河東路經略司言:神泉寨築堡三交川嶺畢工【一四】,乞賜名。詔以三交堡為名。(十三日築。)   己巳,許將乞罷政,不許。   先是,凡經訴理者皆改正,而將亦在其閒,故求去。以固留之,乃已。   辛未,太學博士吴師禮言:「乞每歲申命近臣博求疏遠之士,俾得進見,以觀其志之所嚮,器而用之。將見異材輩出,無異熙寧、元豐之盛時,天下幸甚。」詔每歲令申中書省取旨。遂除師禮正字。(崇寧五年五月。師禮有傳,杭州人。實錄,師禮除正字在二十一日,今附此。)   壬申,熙河蘭會路經略司言,修築扎實嘉裕勒畢。詔以通會堡為名。   皇城使、威州刺史賈嵒除正刺史、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權管勾馬軍司事。   左朝議大夫、都官員外郎張公庠知晉州。   癸酉,看詳訴理所言:「開封府府司官胡宗師等承勘周師立整會章喻賣田公事不當,周之道傳達增飭并撰造語言,及取勘虛妄,又祁定州官頓起等違條差禁軍防送,元祐元年並作情理可矜恕。任公裕進狀內有刑部一概以特旨,遂稱難議施行,以此排天下之幽冤,使不得伸理。國子司業朱服、監丞葉祖洽、主簿王元承,準朝旨,主簿專典簿書,各於監視錢庫開閉【一五】,收支互相違戾,各特降一官。葉祖洽仍罰金二十斤。元祐并特除落,今看詳訴理不當。」詔:「朝散大夫、權刑部侍郎周之道,朝請大夫、權發運副使任公裕各特降一官。任公裕改充發運判官。元祐年指揮更不施行,並令改正。」太學直講王沇之等受贓,請囑陞補生員,除雪不當。詔元祐年指揮更不施行,並令改正。」(鄒浩論任公裕云云。)   甲戌,上批:「在內諸門出入,如因人請納官物、呈報公事、投送文字,并御、翰林、儀鸞司非次祗應,聽於近便門出入。若不依所定門戶出入者,並以闌入論。應差辦人物入皇城內應奉者,並前一日具職次、姓名、人物數、合經由門,報皇城司。除軍器頭刃外,其依令合入及投送文書請納官物,諭在內諸司差人將帶。頭刃火燭往來別地分祗應,每前一日具姓名數及經歷處所關皇城司。」(新無。)   朝散郎、管勾玉隆觀孔武仲卒。   注 釋   【一】葉棣原作「葉楝」,據閣本及下文改。   【二】黃履原作「王履」,按黃履宋史卷三二八有傳,此作「王」誤,據閣本改。   【三】上問布識周常否「識」原作「試」,據閣本及下文改。   【四】今罪罰輕重不侔「罰」原作「罷」,於此無義,據續通鑑卷八五改。   【五】今若令場務倉庫以應官局監官各就近分與坊巷「官局」原作「官屬」,據閣本改。   【六】仍放十日不妨「放」字原脫,據閣本補。   【七】令言有不順者具名奏續通鑑卷八五「奏」上有「聞」字。   【八】逐旋撥還諸寺「寺」原作「事」,據閣本改。   【九】計會請囑法寺「寺」原作「等」,據閣本改。   【一○】有雜功自當保奏推賞「保」字原脫,據閣本、活字本補。   【一一】又再任應關陞者「再」原作「在」,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二】許貼給茶價「茶」原作「近」,據閣本及文義改。   【一三】仍就近供答文字「仍」原作「乃」,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四】築堡三交川嶺畢工「三」原作「二」,據閣本及宋史卷八六地理志改。   【一五】各於監視錢庫開閉「閉」原作「門」,據閣本、活字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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