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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之争 25 我们并无“幸福权” (1963)

作者:C. S.路易斯 分类:外国名著 更新时间:2025-01-15 14:35:50 来源:本站原创

We Have no“Right to Happiness”

“话说回来,”克莱尔说,“他们总有个幸福权吧。”

我们那时正讨论发生在邻里乡党间的一件事。A先生休了A夫人。休妻之目的,是为了娶B夫人。B夫人为嫁给A先生,同样离了婚。确实,A先生与B夫人彼此深爱。要是他们继续相爱,要是他们的健康与收入都不出问题,可以推想,他们会很幸福。

同样非常清楚,他们与原配并不幸福。起初,B夫人崇慕丈夫。后来,他在战争中受了伤。人们以为,他丧失生育能力。可众所周知,他丢了工作。和他一起生活,不再合B夫人所望。可怜的A夫人也是如此。她失去风韵——以及全部活力。也许真如一些人所说,长期以来,她拖着病体,为他生养孩子,令自己灯枯油尽。这给他们的早期婚姻蒙上阴影。

顺便说一句,你万不可这样想:A是那种始乱终弃的男人,抛弃妻子,就像咂干橘子把皮一扔。她的自杀,对他是个可怕打击。我们都知道这一点,因为是他亲口说的。“可是我又能做什么?”他说,“一个男人总有幸福权吧。机会来了,我只能抓住机会。”

我起身离去。心想着“幸福权”(right to happiness)这个概念。

首先,这在我听来,就跟好运权(a right to good luck)一样奇怪。因为我相信——不管某道德学派会怎么说——我们是幸福还是悲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力控制之外的遭际。依我看,比起有权长六英尺高、有权认百万富翁作父、或何时想去野餐都有权得到好天气,幸福权可不是更有道理。

我可以将权利理解为一份自由(a freedom),我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其法律予以保障的一份自由。于是,我就有权沿公路去旅行,因为社会给我这份自由;称路为“公”,也就这个意思。我也可以将权利理解为一种要求(a claim),法律予以保障的一种要求,与之相关的是另一些人的义务。如果我有权收你100磅,这是说你有义务付我100磅的另一种说法。如果法律容许A先生休妻并勾引邻家之妻,那么,根据定义,A先生有这样做的法律权利,我们无需引入关于“幸福”的讨论。

当然,这不是克莱尔的意思。她的意思是,A先生不仅有法律权利这样做,而且有道德权利(moral right)。换句话说,克莱尔是——或者说如果她想透了,就会是——秉承托马斯·阿奎那、格劳秀斯(Grotius)、胡克(Hooker)及洛克之风的古典道德家(classical moralist)。她相信,在国家法律之后,有个自然法(a Natural Law)。

这我同意。我视自然法为一切文明之基石。舍却它,国家的现存法律就成了一种绝对(an absolute),就像在黑格尔那里一样。无法批评它们,因为没了藉以评判它们的规范(norm)。

克莱尔的格言“他们有幸福权”(They have a right to happiness),其先祖令人起敬。在一切文明人尤其是美国人所珍视的那些文字里,“追求幸福”的权利(a right to“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已被确定为人权之一。这时,我们才触到真正关节。

那一可敬宣言的作者们,是什么意思?

他们的意思不是什么,很容易确定。他们的意思不是,人有权为求幸福不择手段——如谋杀、通奸、抢劫、通敌及欺骗等手段。没有社会能够建造在此类根基之上。

他们的意思是,“通过一切合法手段追求幸福”;也就是说,藉助自然法永远批准、国家法律会批准的一切手段。

必须承认,乍一看,这就把他们的格言化简成了一种同语反复(tautology):人(在追求幸福之时)有权去做他们有权去做之事。可是同语反复,放在原本的历史语境中看,却并非一直都是废话(barren tautologies)。宣言首先是对长期统治欧洲的政治原则之否定,是落在奥匈及俄罗斯帝国、改革法案前之英格兰、波旁王朝之法兰西头上的挑战。它要求,无论何种追求幸福的手段,只要对一些人合法,就应对一切人合法;“人”,而不是某特定种姓、阶级、阶层或宗教的人,应有自由用这些手段。百年来,一个国家接一个国家,一个政党接一个政党,相继收回此一成命。当此之时,我们最好不要称之为废话。

可是,“合法”是什么意思——什么样的追求幸福的方法,要么会得到自然法的道德许可,要么会得到某特定国家的立法机构的法律许可——这个问题仍原封未动。在这问题上,我不同意克莱尔。我并不认为,人显然拥有她所提出的无限“幸福权”。

原因之一就是,我相信,当克莱尔说“幸福”之时,她仅仅是指“性福”(sextual happiness)。这部分是因为,克莱尔这样的女人从未在其他意义上用“幸福”一词。更是因为,我从未听她谈论过其他种类的“权利”。在政治上,她极“左”,要是有人为某位刻薄寡恩、毫无人性的大亨的某些举措辩护,辩护根据是他的幸福在于赚钱,他正在追求他的幸福,她就会感到受了侮辱。她也是一个狂热的禁酒主义者;我从未听说过,她因酒鬼在酒醉之时感到幸福而原谅过哪个酒鬼。

克莱尔的众多朋友,尤其是女性朋友,时常感到——我听她们这样说——扇她耳光,她们自己的幸福会明显提高。我很怀疑,这儿会不会用上她的幸福权理论。

克莱尔正在做的,在我看来,其实只是过去四十多年来整个西方世界所做的事。当我还是个年青小伙的时候,所有进步人士都在说:“咋这么一本正经?让我们像对待其他一切冲动那般,对待性。” 那时我头脑简单得可以,竟相信他们说的是心里话。后来才发现,他们的心里话恰好相反。他们的意思是,对待性,不要像文明人曾经对待我们天性中的其他冲动那般。所有其他冲动,我们承认,不得不拴上缰绳。绝对服从你的自我保护冲动,我们称之为怯懦;绝对服从你的攫取冲动,我们称之为贪婪。甚至睡眠也必须加以抵抗,要是你是个哨兵的话。可是,只要目标是“床上的四条光腿”, 任何冷酷无情及背信弃义仿佛都可以原谅了。

这就好比你有一种道德观(morality),其中偷水果犯错——除非你偷蜜桃。

要是你驳斥这一观点,通常会有人喋喋不休,说“性”之合法(legitimacy)、美(beauty)及神圣(sanctity),谴责你对它怀有某种清教偏见,令它丢脸或蒙羞云云。我否认这一指责。生于浪花的维纳斯……得金苹果的阿佛洛狄忒……塞浦路斯的女神啊…… 我对您可从无一语不恭。倘若我反感那个偷我家蜜桃的孩子,难道就必须假定,我总是不喜欢蜜桃?或者总是不喜欢孩子?我不以为然的,你知道,或许是盗窃行径。

说A先生有“权”(right)休妻是个“性道德”(sexual morality)问题,便巧妙地掩盖了真实情境。劫掠果园,并非违背了某种名为“水果道德”的特殊道德。它违背的是诚实(honesty)。A先生的行径,违背信义(good faith),对庄严承诺之信义;违背了知恩图报(gratitude),对大恩大德之人当知恩图报;违背了基本人性(common humanity)。

我们的性冲动,就这样被置于一个本末倒置的特权席位。性冲动被用来为种种无情、无信、无义行径开脱。这些行径,即便尚有其他目的,也理应遭受谴责。

尽管我看不出有什么正当理由(a good reason),赋予性这一特权,但是我想,我倒看到了一个强大动因(a strong cause)。原因如下。

强烈爱情——与无名欲火确然有别——之部分本性在于,相比于其他情感,其愿景(promises)压倒一切。虽然我们的一切欲望都有愿景,但都没有如此撩人心弦。热恋牵涉到这一几乎不可抗拒的信念:爱至死不渝,拥有爱人带来的不仅仅销魂,而且是固若金汤、硕果累累、根深叶茂、一生一世之幸福。因此, 一切 仿佛都成了赌注。假如错过这一良缘,我们就白活了。正因为想到这一厄运,我们于是沉入无底洞般的自怜自惜当中。

很不幸,这些愿景常被发现缥缈不实。每一位恋过爱的成人都知道,所有爱情(erotic passion)都这样(除了他本人此时此刻正在亲历的那个而外)。朋友自称他的爱地久天长,我们轻而易举知道不是那回事。我们知道,爱情这东西有时长久——有时不长久。长久之时,也不是因为双方一开始就有地老天荒之愿景。当两人确实不离不弃幸福终生,可不只因为他们是伟大恋人(great lover),而且也因为他们是——我必须直话直说——好人,节制的(controlled)、忠诚的(loyal)、公正的(fair-minded)、互谅互让的人。

假如我们废弃所有行为规范,以一个“(性)幸福权”作为替代,那么,我们这样做,并非因为我们的激情在实际经验中的样貌,而是因为我们被它攫取之时,它自称会有的样貌。因而, 不良行为(bad behavior)确确实实并带来悲惨与堕落之时,作为行为之目标的幸福,就接连败露其虚幻面孔。每个人(除了A先生和B夫人)都知道,A先生一年或几年之后,可能会找到同样理由,像休旧妻那样休掉新妻。他又会感到,一切又成了赌注。他又会自视为伟大恋人,他之自怜自惜将排除对此女人的一切怜惜。

不止于此,还有两点。

其一,一个社会纵容夫妻不忠,究其极,必然总是不利于女人。比起男人,不管少数男人的情歌或讽刺诗如何唱反调,女人天生更赞成一夫一妻;这是一种生理必然(biological necessity)。盛行滥交之地,她们常常是受害者,而非元凶。再加上,相对于我们,人伦之乐对于她们更为必要。她们最容易吸引男人的品质,她们的美,成熟之后,逐年衰退。我们赢取女人芳心的那些人格品质(qualities of personality)——女人一点不在乎我们的姿色——却并无此虞。因而,无情的滥交争战中,女人处于双重不利。赌注更高,也更有可能输。女性越穿越露,道德家为之皱眉,我并无同感。对此殊死争斗之迹象,我心中充满的只是怜惜。

其二,尽管主要为性冲动谋求“幸福权”,但在我看来,此事不可能就此罢休。这一致命原则,一旦在这个部门获准,必定或迟或早渗透到我们的整个生活。我们因而向这样一种社会状态推进,其中不仅仅是每一个人,而且是每个人身上的每一冲动,都在索要自由行动权( carte blanche )。 到那时,尽管技术或许有助于我们活得略长一些,可是我们的文明,却从根子上死掉了,而且将被——甚至不敢加上“不幸地”一词——一扫而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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